111 地方特考三等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三等・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租稅各論

第 一 題25 分

假設某種出租用資產(耐用年限為無限期)的市場為完全競爭,且此資產之市場需求函數為: QD=18,000−5PQ_D=18{,}000-5P 其中,QDQ_D 為出租資產之年需求量;PP 為出租資產之每年單位租金。

市場供給函數為: QS=5PQ_S=5P 其中,QSQ_S 為出租資產之年供給量;PP 為出租資產之每年單位租金。

在市場利率為 5%5\% 的情況下:

(一) 此出租用資產之單位價格為何?(5 分)

(二) 若政府開始對出租用資產之所有權人課徵稅率 5%5\% 的財產稅,則稅後此出租用資產的每年單位毛租金為何?又資產稅後單位價格為何?(10 分)

(三) 說明政府課徵上述財產稅的租稅歸宿狀況。(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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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結合了租賃市場局部均衡、資產定價之收益資本化(Capitalization)以及財產稅之租稅歸宿與資本化效果。涉及的核心公式與經濟學定義如下:

  1. 收益資本化公式(永續年金折現): 耐久年限無限期之資產,在市場利率為 rr 下,其資產價值 VV 等於未來各期淨收益(淨租金 PnP_n)之折現值總和: V=∑k=1∞Pn(1+r)k=PnrV = \sum_{k=1}^{\infty} \frac{P_n}{(1+r)^k} = \frac{P_n}{r}
  2. 財產稅對租金與資產價格之連結關係: 若政府對資產價值 VV 課徵稅率為 tt 的財產稅,則每期每單位資產需繳納之稅額為 tVtV。
  • 承租人支付之租金為「毛租金」(Gross Rent, PgP_g)。
  • 出租人實得之租金為「淨租金」(Net Rent, PnP_n),滿足 Pn=Pg−tVP_n = P_g - tV。
  • 資本市場均衡時,V=PnrV = \frac{P_n}{r},代入可得: Pg=Pn+t(Pnr)=Pn(r+tr)  ⟹  Pn=(rr+t)PgP_g = P_n + t\left(\frac{P_n}{r}\right) = P_n\left(\frac{r+t}{r}\right) \implies P_n = \left(\frac{r}{r+t}\right)P_g V=Pgr+tV = \frac{P_g}{r+t}
  1. 租稅歸宿與租稅資本化理論:
  • 實質歸宿取決於市場供需彈性(或供需曲線斜率絕對值)。
  • 租稅資本化(Tax Capitalization):供給者未來各期無法向前轉嫁而須自行負擔之稅額折現值,將全數反映在資產價格的下跌幅度上。

解題方法

(一) 課稅前出租用資產之單位價格

  1. 求課稅前之租金市場均衡: 租賃市場達均衡時,市場年需求量等於年供給量(QD=QSQ_D = Q_S): 18,000−5P=5P18{,}000 - 5P = 5P 10P=18,000  ⟹  P∗=1,80010P = 18{,}000 \implies P^* = 1{,}800 均衡年租金為每單位 1,8001{,}800 元,均衡出租數量為: Q∗=5×1,800=9,000Q^* = 5 \times 1{,}800 = 9{,}000

  2. 計算資產單位價格: 在無租稅且市場利率 r=5%r = 5\%(即 0.050.05)下,利用永續年金折現公式: V=P∗r=1,8000.05=36,000V = \frac{P^*}{r} = \frac{1{,}800}{0.05} = 36{,}000 課稅前該資產之單位價格為 36,00036{,}000 元。


(二) 課徵 5% 財產稅後之每年單位毛租金與資產稅後單位價格

  1. 建立稅後租金市場之供需關係:
  • 需求者(承租人)依據所支付的毛租金 PgP_g 決定租賃量: QD=18,000−5PgQ_D = 18{,}000 - 5P_g
  • 供給者(所有權人)依據稅後實得之淨租金 PnP_n 決定出租量: QS=5PnQ_S = 5P_n
  1. 導出毛租金與淨租金之代數關係: 所有權人持有資產之每期稅負為 tVtV。依資本市場無套利條件,資產價格為淨租金之資本化價值 V=PnrV = \frac{P_n}{r}。 是以,每期淨租金為: Pn=Pg−tV=Pg−t(Pnr)P_n = P_g - tV = P_g - t\left(\frac{P_n}{r}\right) 整理可得: Pn(1+tr)=Pg  ⟹  Pn=(rr+t)PgP_n\left(1 + \frac{t}{r}\right) = P_g \implies P_n = \left(\frac{r}{r+t}\right)P_g 已知市場利率 r=0.05r = 0.05,財產稅率 t=0.05t = 0.05: Pn=(0.050.05+0.05)Pg=0.5PgP_n = \left(\frac{0.05}{0.05 + 0.05}\right)P_g = 0.5P_g

  2. 求稅後租金市場均衡: 將 Pn=0.5PgP_n = 0.5P_g 代入供給函數: QS=5(0.5Pg)=2.5PgQ_S = 5(0.5P_g) = 2.5P_g 令市場供需相等(QD=QSQ_D = Q_S): 18,000−5Pg=2.5Pg18{,}000 - 5P_g = 2.5P_g 7.5Pg=18,000  ⟹  Pg=2,4007.5P_g = 18{,}000 \implies P_g = 2{,}400 稅後每年單位毛租金為 2,4002{,}400 元。

  3. 計算稅後淨租金與資產單位價格:

  • 稅後每期淨租金: Pn=0.5×2,400=1,200P_n = 0.5 \times 2{,}400 = 1{,}200
  • 稅後資產單位價格 V′V': V′=Pnr=1,2000.05=24,000V' = \frac{P_n}{r} = \frac{1{,}200}{0.05} = 24{,}000 (或以毛租金公式直接計算:V′=Pgr+t=2,4000.05+0.05=24,000V' = \frac{P_g}{r+t} = \frac{2{,}400}{0.05 + 0.05} = 24{,}000) 稅後該資產單位價格為 24,00024{,}000 元。

(三) 政府課徵財產稅之租稅歸宿狀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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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利用休閒所得選擇模型,在個人有非薪資所得,並且個人的效用函數為: U(L,Y)=MIN⁡(aL,bY)U(L,Y)=\operatorname{MIN}(aL,bY) 其中,LL 為休閒時數;YY 為可支配所得水準;aa、bb 為正值參數。

如果排除個人選擇完全不工作的可能性,請繪圖分析(圖形中橫軸為休閒時數 LL,縱軸為可支配所得水準 YY)課徵稅率相同的比例薪資所得稅與比例所得稅,兩種不同課稅方式,在下列幾個方面的差異性:

(一) 對個人工作意願影響效果的差異。(5 分)

(二) 政府稅收金額的差異。(10 分)

(三) 租稅課徵所引發超額負擔的差異。(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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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驗租稅各論中勞動供給決策的經典工具——休閒—所得選擇模型(Leisure-Income Choice Model),並結合特殊偏好與租稅結構之比較。核心觀念涵蓋以下四項:

  1. 完全互補效用函數(Leontief 效用函數): U(L,Y)=min⁡(aL,bY)U(L, Y) = \min(aL, bY) 其無異曲線呈直角(L 型)。最適消費組合必定落在效用折角處的射線上,滿足: aL=bY  ⟹  Y=abLaL = bY \implies Y = \frac{a}{b}L 其最重要的經濟特性為替代效果為零(Substitution Effect, SE=0SE = 0),相對價格變動不會引發財貨間的替代行為,所有行為變動純粹由**所得效果(Income Effect, IEIE)**主導。

  2. 比例薪資所得稅 vs. 比例所得稅的預算限制式:

  • 令時間總稟賦為 TT,工作時數為 H=T−LH = T - L,工資率為 ww,非薪資所得為 M>0M > 0,法定稅率為 t∈(0,1)t \in (0, 1)。
  • 課稅前預算線:Y=w(T−L)+MY = w(T - L) + M。斜率為 −w-w;當 L=TL = T 時,可支配所得為 MM。
  • 比例薪資所得稅預算線:僅對薪資所得 w(T−L)w(T - L) 課稅,非薪資所得不課稅。 Yw=(1−t)w(T−L)+MY_w = (1 - t)w(T - L) + M 預算線以稟賦點 (T,M)(T, M) 為支點,順時針向內旋轉,斜率平緩化為 −(1−t)w-(1 - t)w。
  • 比例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預算線:對總所得(薪資所得加非薪資所得)均課稅。 YI=(1−t)[w(T−L)+M]=(1−t)w(T−L)+(1−t)MY_I = (1 - t)\left[w(T - L) + M\right] = (1 - t)w(T - L) + (1 - t)M 預算線斜率亦為 −(1−t)w-(1 - t)w,但垂直截距與稟賦點均縮減;當 L=TL = T 時,可支配所得降為 (1−t)M(1 - t)M。因此,比例所得稅預算線為薪資所得稅預算線向內平行下移。
  1. 租稅引發的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 Deadweight Loss): 超額負擔源自租稅改變相對價格後所引發的「替代效果」(扭曲了納稅人的經濟決策)。依據補償勞動供給彈性與 Harberger 無謂損失公式,當補償彈性為零(即 SE=0SE = 0)時,租稅不產生無謂損失。

解題方法與圖形分析

一、模型數學推導

  1. 課稅前之最適選擇: 將折角軌跡 Y=abLY = \frac{a}{b}L 代入課稅前預算限制式: abL=w(T−L)+M  ⟹  L0=wT+Mab+w\frac{a}{b}L = w(T - L) + M \implies L_0 = \frac{wT + M}{\frac{a}{b} + w} 題目設定個人選擇工作(內生解,H0=T−L0>0H_0 = T - L_0 > 0),故 L0<TL_0 < T。

  2. 比例薪資所得稅下之最適選擇: 將折角軌跡代入薪資所得稅預算式: abL=(1−t)w(T−L)+M  ⟹  Lw=(1−t)wT+Mab+(1−t)w\frac{a}{b}L = (1 - t)w(T - L) + M \implies L_w = \frac{(1 - t)wT + M}{\frac{a}{b} + (1 - t)w}

  3. 比例所得稅下之最適選擇: 將折角軌跡代入比例所得稅預算式: abL=(1−t)w(T−L)+(1−t)M  ⟹  LI=(1−t)(wT+M)ab+(1−t)w\frac{a}{b}L = (1 - t)w(T - L) + (1 - t)M \implies L_I = \frac{(1 - t)(wT + M)}{\frac{a}{b} + (1 - t)w}


二、圖形繪製步驟與分析

在直角坐標圖中,繪製架構如下:

  • 橫軸為休閒時數 LL(上限為時間稟賦 TT),縱軸為可支配所得 YY。
  • 射線 OROR:由原點出發,斜率為 ab\frac{a}{b} 的射線 Y=abLY = \frac{a}{b}L。所有不同預算線下的最適選擇點,均落在此射線上。
  • 預算線 BL0BL_0(課稅前):通過點 (T,M)(T, M),縱軸截距為 wT+MwT + M,斜率為 −w-w。與射線 OROR 相交於 E0(L0,Y0)E_0(L_0, Y_0)。
  • 預算線 BLwBL_w(比例薪資所得稅):通過點 (T,M)(T, M),縱軸截距為 (1−t)wT+M(1-t)wT + M,斜率平緩化為 −(1−t)w-(1-t)w。與射線 OROR 相交於 Ew(Lw,Yw)E_w(L_w, Y_w)。
  • 預算線 BLIBL_I(比例所得稅):通過點 (T,(1−t)M)(T, (1-t)M),縱軸截距為 (1−t)(wT+M)(1-t)(wT + M),斜率同為 −(1−t)w-(1-t)w。整條線位於 BLwBL_w 之平行下方,與射線 OROR 相交於 EI(LI,YI)E_I(L_I, Y_I)。
Y (可支配所得)
^
| 射線 OR: Y = (a/b)L
| /
| /
| (wT+M) . /
| \ /
| \ E0 [U0]
| \ / \
| \ / \ BL0 (無稅)
| \ Ew [Uw]\
| \ / \ \
| \ / \ \ BLw (薪資稅)
| \ EI [UI]\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 ...........+-------+------+------(T, M)
| | | | \
| (1-t)M ............+-------+------+--------(T, (1-t)M) BLI (所得稅)
+-----------------------+-------+------+-------+------------------------> L (休閒)
0 L_I L_w L_0 T
 <------ <-----
 休閒逐次減少,工作時數逐次增加

由圖中射線 OROR 遞增的幾何關係可知,均衡點由東北向西南依序排列為 E0→Ew→EIE_0 \to E_w \to E_I,其對應的休閒時數嚴格滿足: 0<LI<Lw<L0<T0 < L_I < L_w < L_0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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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所得稅法規定,信託關係人之間移轉信託財產不課徵所得稅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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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2 關於信託財產移轉時,哪些情形不課徵所得稅。判斷時要先辨認移轉發生的階段,以及移轉雙方是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信託成立、信託關係存續及信託關係消滅,是判斷移轉是否符合免課所得稅規定的關鍵。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的移轉雙方與發生時點,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2 的規定:

  •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而移轉信託財產予新受託人。
  •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予受益人。
  •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予委託人或受益人。

上述情形不課徵所得稅。信託成立時,則應分清楚財產移轉是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若將移轉關係說成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即與成立時的移轉主體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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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消費者甲消費 xx 與 yy 兩種商品,這兩種商品對甲而言均為正常財且非完全互補,xx 與 yy 的邊際社會成本均固定不變。現有兩種稅制:一是僅對 xx 財貨課貨物稅,二是課徵定額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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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的是「對單一商品課徵從量貨物稅」與「課徵定額稅」的所得效果與替代效果。定額稅不改變商品間的相對價格;對 xx 課徵貨物稅則提高 xx 相對於 yy 的價格,使消費者由 xx 轉向 yy。

超額負擔是稅負造成的效用損失,扣除政府取得的稅收後,剩餘的福利損失。定額稅不改變相對價格,沒有替代效果,因此在相同稅收下,超額負擔低於扭曲相對價格的貨物稅。

解題方法

以定額稅作為比較基準。相同稅收下,定額稅只減少可支配所得;因 xx、yy 都是正常財,兩者消費量都會減少。貨物稅則同時降低實質購買力並改變相對價格:xx 變貴,消費者減少 xx、增加對 yy 的替代需求。

因此,貨物稅相較定額稅,會使 xx 減少更多,但 yy 減少較少;在一般內點解下,yy 甚至可能增加。這也是辨認錯誤選項的關鍵。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相同稅收下,定額稅不扭曲相對價格,沒有替代效果;貨物稅會造成替代效果及超額負擔,因此超額負擔較大。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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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假設政府對邊際生產成本為固定的獨占商品課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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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獨占廠商課稅後的租稅歸宿」,並比較需求曲線形狀對消費者負擔的影響。題目假設邊際生產成本固定,並以單位稅分析。消費者的租稅負擔,是課稅後價格上漲所造成的支出增加;「大於課徵的租稅」表示消費者多付的總額超過政府實際徵得的稅收。

解題方法

設需求為 P(Q)P(Q)、固定邊際成本為 cc、每單位稅額為 tt。獨占廠商課稅前的利潤最大化條件為

MR(Q0)=cMR(Q_0)=c

課稅後,廠商面對的每單位成本增加 tt,因此均衡數量 Q1Q_1 滿足

MR(Q1)=c+tMR(Q_1)=c+t

課稅後消費者支付價格為 P(Q1)P(Q_1),課稅前價格為 P(Q0)P(Q_0)。消費者因漲價增加的支出為

[P(Q1)−P(Q0)]Q1\bigl[P(Q_1)-P(Q_0)\bigr]Q_1

政府實際取得的稅收則為

tQ1tQ_1

比較兩者即可判斷消費者負擔是否大於稅收。

選項分析

(A) 錯誤。 直線性需求下,設 P=a−bQP=a-bQ,則 MR=a−2bQMR=a-2bQ。課稅前後分別有

Q0=a−c2b,Q1=a−c−t2bQ_0=\frac{a-c}{2b}, \qquad Q_1=\frac{a-c-t}{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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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在肉品市場上,需求曲線呈負斜率,長期供給曲線為水平線。其他條件不變時,政府實施定額補貼肉品市場,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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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定額補貼的經濟歸宿。補貼使供給者每售出一單位商品,都能在市場價格之外多取得固定金額;消費者面對的價格因而下降,交易量增加。補貼的法定受領人是肉農戶,但補貼的經濟利益如何分配,取決於供需彈性。

題目給定長期供給曲線為水平線,表示長期供給完全彈性。供給者只須取得原本的市場價格,即願意供應;補貼後市場價格會下降,補貼利益由消費者享有。

解題方法

設每單位補貼為 ss,市場價格為 PP。消費者支付的價格是 PP,肉農戶每單位實際收到的價格為 P+sP+s。補貼使供給曲線向下移動 ss。

長期供給完全彈性,表示供給者收到的總價格維持在原供給價格水準。因此,補貼後市場價格下降 ss,而肉農戶收到的市場價格加補貼後總額不變。消費者原本支付的均衡市價下降,所享有的價格利益即為補貼利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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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瓶裝飲料與手搖飲互為替代品,假設此兩財貨的邊際成本皆為固定,需求曲線則為負斜率的直線。

若政府原本只對瓶裝飲料課稅,現若開始對手搖飲課稅,根據次佳理論,對瓶裝飲料與手搖飲課稅的超額負擔相較於只對瓶裝飲料課稅產生的超額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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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次佳理論」與租稅超額負擔。若多種財貨彼此相關,只對其中一種課稅造成的市場扭曲,未必能靠對另一種財貨加稅進一步擴大;第二項稅也可能抵銷原有扭曲,使總超額負擔下降。

超額負擔是課稅造成的效率損失,亦即消費者與生產者剩餘的減少,扣除政府取得的稅收。需求曲線為負斜率直線、邊際成本固定時,單一市場的超額負擔可用需求量減少所形成的三角形表示:

EB=12tΔQEB=\frac{1}{2}t\Delta Q

其中 tt 為單位稅額,ΔQ\Delta Q 為課稅造成的交易量減少。兩種飲料互為替代品,對其中一種課稅會改變另一種的需求,因此必須考慮兩市場的交互影響。

解題方法

只對瓶裝飲料課稅時,瓶裝飲料價格上升,部分消費者轉向手搖飲,使手搖飲需求增加。此時瓶裝飲料市場受到課稅扭曲,手搖飲市場則因替代需求而偏離原本的市場均衡。

若再對手搖飲課稅,手搖飲價格也會上升,部分消費者轉回瓶裝飲料。這項新稅除了直接造成手搖飲市場的超額負擔,也會改變原有替代效果,可能減輕瓶裝飲料市場原先的配置扭曲。當後者的減輕幅度大於新稅新增的扭曲時,兩種飲料都課稅的總超額負擔就會低於只對瓶裝飲料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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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若消費者的效用取決於 XX、YY 兩財貨的消費與休閒 LL 的數量,且 XX、YY 兩財貨與休閒均為中立財。在既定的時間稟賦下,政府對 XX、YY 兩財貨與休閒 LL 分別課徵稅率為 tXt_X、tYt_Y、tLt_L 的從價稅,下列何種稅制對該消費者所產生的超額負擔最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最適租稅與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的比較。超額負擔是課稅造成的福利損失,扣除政府取得的租稅收入後,剩下的無謂損失。對小幅稅率而言,超額負擔約與稅率的平方成正比;稅率愈高,通常超額負擔愈大。

本題中,XX、YY 與休閒 LL 均為中立財,表示效用對這三者具有對稱性;在既定時間稟賦下,對休閒課稅也會影響勞動供給與消費選擇。比較選項時,應把三項稅率視為一組,留意稅率提高或分布不均所造成的扭曲。

解題方法

均衡消費者會在含稅價格下調整 XX、YY 與休閒的選擇。當三者稅率相同,稅負相對均勻;稅率不同,則相對價格被扭曲,誘使消費者改變三者間的配置。比較超額負擔時,既要看整體稅率水準,也要看稅率差異造成的額外扭曲。

四個選項中,(D) 的稅率為 10%、20%、20%10\%、20\%、20\%,整體水準高於 (C),且相對於 (A) 也對部分財貨提高稅率;依本題官方答案的比較基準,(D) 造成的超額負擔最大。

選項分析

  • (A) tX=tY=tL=10%t_X=t_Y=t_L=10\%:錯誤。 三項稅率一致,稅率水準低於 (B),且低於 (D) 對 YY 與休閒所課的稅率,因此不是超額負擔最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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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雙重紅利假說(double-dividend hypothesis)」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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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雙重紅利假說」(double-dividend hypothesis)。對污染等負外部性課徵庇古稅,可使污染者承擔其造成的外部成本,改善資源配置與環境品質,這是第一重紅利。

若庇古稅收入用來降低既有扭曲性稅制的稅率,例如與所得稅相關、會使勞動供給或儲蓄決策偏離效率的稅率,便有機會進一步減輕稅制造成的超額負擔,形成第二重紅利。此處的第二重紅利是減少經濟扭曲,不是泛指任何減稅或改善所得分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包含兩項效果:

  1. 庇古稅矯正負外部性,改善環境。
  2. 將稅收用於降低既有扭曲性稅率,減輕稅制的無效率。

能同時表達這兩項效果者,符合本題所採的雙重紅利定義。官方答案 C 明確指出降低與所得稅有關的無效率稅率,故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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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當兩商品均為完全競爭的市場且所得固定的模型,當消費者效用函數為 Cobb-Douglas 型態時,對於消費者消費的其中一種商品課徵從價稅時,會產生何種結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課徵商品從價稅後,消費者面對的相對價格改變,以及價格變動造成的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

設兩商品為 XX、YY,消費者所得固定,效用函數為 Cobb-Douglas 型態:

U(X,Y)=XαYβ,α,β>0U(X,Y)=X^\alpha Y^\beta,\qquad \alpha,\beta>0

未課稅時,預算線為 PXX+PYY=IP_X X+P_Y Y=I。若對 XX 課徵從價稅,稅率為 tt,消費者面對的含稅價格為 PX(1+t)P_X(1+t),預算線變為:

PX(1+t)X+PYY=IP_X(1+t)X+P_Y Y=I

因此 XX 相對於 YY 變貴,預算線轉動;消費者會因相對價格改變而調整消費組合。

解題方法

把從價稅視為對商品相對價格的改變,再用「價格變動的總效果=替代效果+所得效果」判斷。

在 Cobb-Douglas 偏好下,消費者會將固定比例的所得支出於各商品。最適需求為:

X∗=αα+β⋅IPX(1+t),Y∗=βα+β⋅IPYX^*=\frac{\alpha}{\alpha+\beta}\cdot\frac{I}{P_X(1+t)},\qquad Y^*=\frac{\beta}{\alpha+\beta}\cdot\frac{I}{P_Y}

課稅後,XX 的含稅價格上升,XX 的需求量下降。這項變化包含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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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當自然獨占廠商採取邊際成本訂價時,則會產生何種結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自然獨占廠商的平均成本隨產量增加而下降,在相關需求範圍內,市場需求通常不足以讓多家廠商以有效率的規模生產。若政府採取邊際成本訂價,便要求廠商設定 P=MCP=MC,使消費者面對反映額外生產成本的價格,達到配置效率。

但自然獨占的成本結構常呈現 AC>MCAC>MC。因此,以 P=MCP=MC 訂價時,價格低於平均成本,廠商收入不足以補償全部成本,會發生虧損。

解題方法

邊際成本訂價的條件是:

P=MCP=MC

廠商的經濟利潤為:

π=(P−AC)Q\pi=(P-AC)Q

自然獨占在相關產量範圍內,因平均成本隨產量增加而下降,通常有 MC<ACMC<AC。代入 P=MCP=MC,可得:

π=(MC−AC)Q<0\pi=(MC-AC)Q<0

所以邊際成本訂價雖能使價格反映邊際成本,並促進有效率的產量配置,卻會使廠商無法收回全部成本,須由政府補貼或其他方式補足。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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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在家計單位選擇休閒與其他財貨以極大化效用,當低所得者(稅前所得總額低於免稅額)適用負所得稅制(negative income tax)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負所得稅對低所得家計單位勞動供給的所得效果。家計單位在可支配所得與休閒之間選擇,以極大化效用;在其他條件不變時,勞動供給等於可支配時間扣除休閒時間。

負所得稅會對低所得者提供補貼,使其可支配所得增加。若休閒是正常財,所得增加會提高休閒需求,因此家計單位減少工作時數,勞動供給下降。

解題方法

先判斷負所得稅對低所得者的影響:它增加家計單位的可支配所得。再依休閒的財貨性質判斷所得效果:

  • 休閒是正常財:所得增加使休閒增加,勞動供給減少。
  • 休閒是劣等財:所得增加使休閒減少,所得效果傾向使勞動供給增加。

因此,休閒為正常財時,負所得稅使勞動供給減少,選項(B)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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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假設私人儲蓄無利率彈性,就消費的跨期選擇模型分析,若政府擬降低利息所得稅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的跨期選擇模型」中的國民儲蓄,以及利息所得稅對私人儲蓄與政府儲蓄的影響。

國民儲蓄等於私人儲蓄加上政府儲蓄:

SN=SP+SGS_N=S_P+S_G

其中,政府儲蓄可表示為政府收入減去政府支出。若利息所得稅率降低,在題目所設「私人儲蓄無利率彈性」的情況下,私人儲蓄不會因稅後利率改變而增加;但政府的利息所得稅收會減少,因此政府儲蓄下降,國民儲蓄也隨之下降。

解題方法

利息所得稅率下降,會提高儲蓄者的稅後利息報酬。但「私人儲蓄無利率彈性」表示私人儲蓄對利率變動沒有反應,因此不能推論私人儲蓄會增加。

另一方面,稅率下降使政府對利息所得課徵的稅收減少。在政府支出不變下,政府儲蓄隨之減少。由於私人儲蓄不變,依照 SN=SP+SGS_N=S_P+S_G,國民儲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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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在以托賓(James Tobin)的資產組合平衡模型為分析架構下,若政府採取只對風險性資產報酬課徵比例稅,且其損失可完全扣除(full loss offset),則對風險厭惡之代表性個人的影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托賓的資產組合平衡模型,以及對風險性資產報酬課徵比例所得稅、並允許完全損失扣除時,稅負如何改變個人的投資選擇。

設個人持有的風險性資產金額為 xx,其超額報酬率的期望值為 μ>0\mu>0、變異數為 σ2\sigma^2;無風險資產報酬率為 rfr_f。若稅率為 tt,且盈虧均按同一比例課稅或扣除,稅後超額報酬可寫為 (1−t)xr~(1-t)x\tilde r。因此,期望超額報酬與風險分別縮為原來的 (1−t)(1-t) 倍與 (1−t)2(1-t)^2 倍。

解題方法

在均值—變異數架構下,個人選擇風險性資產金額 xx,以最大化:

U=E(W)−a2Var⁡(W),a>0U=E(W)-\frac{a}{2}\operatorname{Var}(W),\qquad a>0

其中 aa 代表風險厭惡程度。只對風險性資產報酬課稅且允許完全損失扣除時,相關部分可寫為:

U(x)=W0+rfW0+(1−t)μx−a2(1−t)2σ2x2U(x)=W_0+r_fW_0+(1-t)\mu x-\frac{a}{2}(1-t)^2\sigma^2x^2

對 xx 一階微分並令其為零:

(1−t)μ−a(1−t)2σ2x=0(1-t)\mu-a(1-t)^2\sigma^2x=0

所以最適持有量為:

x∗=μa(1−t)σ2x^*=\frac{\mu}{a(1-t)\sigma^2}

當 tt 上升時,1−t1-t 下降,故 x∗x^* 上升。課稅雖降低風險性資產的稅後報酬,也降低承擔該資產風險的稅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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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甲為中華民國國民,去年有兩筆臺灣以外的所得,一筆來自中國大陸的所得新臺幣 10 萬元(未在大陸繳任何所得稅),另一筆來自美國的所得新臺幣 20 萬元。若甲適用 40%40\% 邊際稅率,因這兩筆所得,增加的個人所得稅共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國大陸地區所得與一般境外所得的課稅方式不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中華民國國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臺灣地區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才得在法定限額內扣抵。本題的大陸所得未在大陸繳稅,沒有可扣抵的稅額。
  • 美國所得屬一般海外所得,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民國 111 年個人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不必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本題美國所得 20 萬元,低於該門檻。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筆所得的課稅規則,再計算增加的稅額:

  1. 大陸地區所得 10 萬元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題示邊際稅率 40%,增加的所得稅為:

10 萬元×40%=4 萬元10\text{ 萬元}\times 40\%=4\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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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導致級距攀升(bracket creep)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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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級距攀升(bracket creep)是指在累進稅制下,納稅人的名目所得增加,但實質購買力沒有相應增加,因稅率級距、扣除額或免稅額未隨物價調整,導致實質稅負加重。

本題考查通貨膨脹如何透過所得稅制增加納稅人的實質負擔。題目不涉及特定法條;判斷時以級距攀升的經濟意義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該因素是否會使通膨下的名目所得增加,進而使納稅人承受較高的實質所得稅負。累進稅率、以名目金額計算的所得,以及未隨物價調整的扣除額,都可能造成這種效果;資本利得免稅則不會因此增加應稅所得稅負。

選項分析

(A) 累進的邊際稅率:錯誤。 在累進稅制下,所得愈高,邊際稅率通常愈高。通膨使名目所得上升時,若級距未調整,所得可能進入較高稅率級距,即使實質所得未增加,也可能因此多繳稅,這正是級距攀升的典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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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各項所得,何者不得減除必要的成本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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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類所得的計算方式:各類所得是否以收入全額計入,或可先減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所支付的成本、必要費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薪資所得另有特別計算規則:原則上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計算;符合規定且由所得人實際負擔的必要費用合計超過該扣除額時,也可檢附證明,改按規定核實減除。利息所得則沒有因取得利息而減除必要成本或費用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的所得額計算規定,找出沒有減除成本或必要費用依據的所得類別。薪資、權利金及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所得,均有各自的減除規則;利息所得以利息收入計算,不得減除取得該利息所支出的成本或費用。因此選擇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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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根據新古典模型的投資理論,下列何者不是主要影響資本使用成本的因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古典投資理論中的資本使用成本(user cost of capital):企業為使用一單位資本所須承擔的成本。其主要因素包括資本財價格、利率、經濟折舊,以及稅制對投資報酬的影響。

簡化而言,資本使用成本可寫成:

c=pK(r+δ)c = p_K(r+\delta)

其中 pKp_K 為資本財價格、rr 為利率、δ\delta 為經濟折舊率。納入租稅後,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及投資相關稅制可能改變投資報酬與資本使用成本。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是否屬於資本使用成本的主要因素。經濟折舊是資本價值耗損的直接成本;個人所得稅及公司所得稅則會影響投資收益的稅後報酬。政府對產品的補貼主要影響產品價格、產量或企業收益,並非新古典投資模型中資本使用成本的主要構成因素。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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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將公司所得稅視為對公司資本課稅的租稅歸宿與超額負擔,根據一般均衡分析,下列關於課徵公司所得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所得稅的一般均衡歸宿與超額負擔。分析時,將公司所得稅視為對公司部門資本課稅,觀察稅負如何改變資本在公司部門與其他部門間的配置,以及要素報酬。

一般均衡下,資本可以在不同部門間移動。對公司部門資本課稅,會降低該部門資本的稅後報酬,促使資本移往其他部門;這種資本配置改變會造成效率損失,也就是超額負擔。題目不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公司所得稅在本題採用的假設:不是只對純粹經濟利潤課稅,而是把它視為對公司部門資本的租稅。再看課稅是否改變資本投入與跨部門配置:

  1. 課稅降低公司部門資本的稅後報酬。
  2. 資本因而移往其他部門,公司部門資本減少。
  3. 資本配置偏離課稅前的效率配置,形成超額負擔。

因此,應選能指出「公司部門資本減少,進而產生超額負擔」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是一種利潤稅:錯誤。 本題明確將公司所得稅視為對公司資本課稅。若課稅對象是純粹經濟利潤,且利潤不會因生產或投資決策改變,理論上可不扭曲資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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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下列何種項目時,須辦理基本稅額申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營利事業何時須辦理基本稅額申報。基本稅額制度又稱最低稅負制,目的在於避免營利事業因享有租稅優惠,導致一般所得稅額過低。

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 條,營利事業若在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適用法律規定的投資抵減獎勵,即不符合「未適用投資抵減,且無基本所得額應計入項目」的免辦條件,須辦理基本稅額申報。另依第 7 條,基本所得額原則上以所得稅法規定的課稅所得額為基礎,再加計法定項目;依第 8 條,基本稅額以基本所得額扣除法定免稅額後,按規定稅率計算。

解題方法

先區分「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與「是否須辦理基本稅額申報」:

  1.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列出須加計的基本所得額項目。
  2. 第 3 條另規定:營利事業若適用法律規定的投資抵減,即不符合免辦基本稅額申報的條件。

因此,本題不必先計算基本稅額,也不以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免稅額作為唯一判斷;看到「投資抵減稅額」即可依第 3 條判斷申報義務。

選項分析

(A) 盈虧互抵:錯誤。 盈虧互抵是依所得稅法規定,以符合條件的以前年度虧損抵減本年度所得,影響的是課稅所得額計算。它本身不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所列的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也不是第 3 條所定須辦理基本稅額申報的觸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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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我國 C 公司持有國內興櫃 D 公司 55%55\% 的股份,D 公司股權價值 80%80\% 皆由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今 C 公司欲出售一半對 D 公司之持股,股權出售之所得應如何納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出售股份的所得,應適用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房地合一稅,或列入所得基本稅額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營利事業的證券交易所得仍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據以計算基本稅額。因此,「證券交易所得免徵一般營所稅」不代表完全免稅。

另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符合條件的股權交易會視同房屋、土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原則上須交易非上市、非上櫃且非興櫃公司的股權,並符合持股過半及股權價值主要由境內房地構成等要件。

解題方法

先看 D 公司是否屬於房地合一股權交易規定的適用對象。題目明示 D 公司是「興櫃公司」,而《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的股權交易規定排除興櫃公司股票,因此即使 D 公司股權價值有 80%80\% 來自我國境內房屋、土地,也不適用該項規定。

再看 C 公司出售股份的所得:D 公司為興櫃公司,其股票交易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該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停徵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計入基本所得額。故應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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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在兩期生命循環週期模型中,甲的效用函數為: U=U(C1,C2,L1)U=U(C_1,C_2,L_1) 其中,CiC_i 為第 ii 期的消費,L1L_1 為第一期的休閒。甲僅在第一期能工作取得勞動所得,第二期沒有勞動所得。政府對甲課徵兩期稅率相同的消費稅,在 C1C_1、C2C_2、L1L_1 均為正常財且不為 00 的情況下,若課稅所產生的替代效果絕對值大於所得效果的絕對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期生命循環模型中的消費稅效果,以及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對選擇的影響。甲第一期工作、第二期不工作;消費稅使兩期消費的相對價格上升,並降低其實質購買力。

依正常財的需求效果分析,稅負造成的替代效果會使消費者減少課稅財的消費;所得效果則因實質所得下降,使正常財的消費也減少。休閒是正常財,因此所得效果會使休閒增加。題目又指出替代效果的絕對值大於所得效果的絕對值,故消費選擇的淨變化由替代效果主導。

解題方法

兩期消費稅率相同,兩期消費都面對相同稅率。消費稅提高消費相對於休閒的價格,因此替代效果使消費減少、休閒增加;實質所得下降的所得效果也使正常財消費減少、休閒減少。

對休閒而言,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方向相反,但題目未提供足以比較兩者大小的資訊,故不能僅憑「替代效果大於所得效果」推定休閒的淨變化。依本題官方答案 D,採用的判斷是休閒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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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地價稅核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地價稅之課稅基礎、評稅週期及申報地價之認定規則。涉及核心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重新規定地價週期: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
  2. 地價稅計稅基礎:土地稅法第 14 條、第 15 條第 2 項(按「申報地價」計徵)。
  3. 私有土地申報地價擬制:土地稅法第 16 條之 1、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
  4. 公有土地申報地價認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法規條文與課稅制度觀念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地價稅」(持有稅,以公告地價衍生之申報地價為稅基)與「土地增值稅」(交易稅,以公告土地現值為稅基)之評定週期與申報規則,並逐一檢視各選項之法定要件(週期年限、稅基名稱、擬制成數)。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土地稅法第 14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其地價總額,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之「申報地價」數額為準。因此,私有土地依法按申報地價核課地價稅無誤。

  • (B) 錯誤: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 2 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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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項貨物之進口非屬免徵營業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關於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之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進口貨物原則上均應課徵營業稅,並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法第 1 條、第 41 條)。免稅為例外,必須符合營業稅法第 9 條明列之範圍:

  1. 第七條第六款、第七款之貨物:行經我國境內之國際運輸用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以及銷售與其使用之貨物或修繕業務。
  2.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之貨物:肥料、農業藥劑、畜產藥劑、農耕用之肥料及農藥、農耕用機械及漁業用油等。
  3.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款之貨物: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加工費除外)。
  4. 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免稅之貨物(如外交豁免、救濟物資等)。
  5. 本國之古物。

考生需特別注意「境內銷售免稅」與「進口免稅」之範圍差異。境內銷售未經加工生鮮農林漁牧產物雖屬免稅(第 8 條第 1 項第 19 款),但進口該類貨物並不在第 9 條免稅清單中。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法條列舉比對法」:

  1. 檢視原則:依營業稅法第 1 條,進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欲免徵營業稅,須於營業稅法第 9 條有明文列舉或準用。
  2. 逐項比對:將各選項與營業稅法第 9 條之款次及其準用條文(第 7 條第 6 款、第 7 款,第 8 條第 1 項第 27 款、第 30 款)進行對照。
  3. 辨別非免稅項目:找出不在第 9 條法定免徵範圍內之貨物,即為應徵營業稅之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免徵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第 9 條第 1 款規定,進口同法「第七條第六款」之貨物免徵營業稅;第 7 條第 6 款即明定「行經中華民國境內之國際運輸用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因此,此類載具進口屬於法定免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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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當政府以人頭稅來徵收定額的租稅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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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政學與租稅各論中人頭稅(Poll Tax / 定額稅 Lump-sum Tax)之經濟特性,以及租稅公平原則的衡量標準:

  1. 人頭稅(定額稅)的定義:政府對每位納稅義務人課徵固定金額 TT 的租稅,其稅額大小與個人的所得、財富、消費或行為決策完全無關。
  2. 租稅公平之兩大準則:
  • 量能課稅原則(Ability-to-Pay Principle):依納稅能力課稅,包含:
  • 水平公平(Horizontal Equity):凡「納稅能力相同者,應負擔相同稅額」(Equal treatment of equals)。
  • 垂直公平(Vertical Equity):凡「納稅能力不同者,應負擔不同稅額」(Unequal treatment of unequals)。
  • 受益原則(Benefit Principle):納稅人負擔之稅負,應與其享受政府公共財所獲取的利益成正比。
  1. 所得分配效果:以平均稅率 ATR=TYATR = \frac{T}{Y} 觀察,由於分子為固定定額 TT,當所得 YY 提高時,平均稅率下降(d(ATR)dY<0\frac{d(ATR)}{dY} < 0),屬於典型的退步稅(Regressive Tax),會加劇所得分配不均。

解題方法

分析人頭稅的性質時,需將「經濟效率」與「租稅公平」分開審視,並在公平面嚴格區分「水平公平」與「垂直公平」:

  • 經濟效率面:人頭稅僅產生所得效果、不產生替代效果,故其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為零,經濟效率最高。
  • 租稅公平面:
  • 檢視水平公平:若兩人的納稅能力相同(即 Y1=Y2Y_1 = Y_2),人頭稅對每人均徵收固定稅額 TT,則兩人所繳稅額必然相等(T1=T2=TT_1 = T_2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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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現行房屋稅條例,關於免徵房屋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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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房屋稅條例》中關於「公有房屋免徵」(第 14 條)與「私有房屋免徵及減半徵收」(第 15 條)之法定要件,核心考點在於重大災害房屋毀損面積之級距與稅捐減免效果之對應關係(「免徵」與「減半徵收」之界線)。

法規基準提示: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法規為準;現行《房屋稅條例》雖於民國 113 年修正施行(俗稱房屋稅 2.0),但重大災害減免標準之毀損比例門檻(五成以上免徵、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減半徵收)依然維持相同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記憶與條文精準度導向之法規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免稅」與「減半徵收」的法定要件:

  1. 災損階梯式減免判斷:針對受重大災害毀損之房屋,稅法依整棟面積毀損比例給予不同程度之租稅救濟:
  • 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 50%50\% 以上(五成以上):免徵房屋稅。
  • 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 30%30\% 以上不及 50%50\%(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減半徵收。
  1. 對照選項:檢驗各選項所列主體、用途及毀損比例,確認其稅法效果為「免徵」或「減半徵收」,即可迅速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依民國 111 年《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即 ≥50%\ge 50\%),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始得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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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甲於 90 年 11 月 30 日訂立契約購入 A 土地,於 91 年 1 月 30 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同時在 91 年 2 月 25 日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嗣於 103 年 12 月 1 日將該土地贈與其妻乙,於 104 年 2 月 1 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於 104 年 3 月 1 日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乙於 111 年 12 月 1 日出售土地與丙,依土地稅法規定,乙移轉 A 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下列何者認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相同)。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土地增值稅之「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後之再移轉規定」與「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30 日原則)」之綜合判斷:

  1. 配偶贈與不課徵之租稅遞延效果(《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應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機制本質為租稅之「實質延緩課徵」,而非實質免稅,故土地所有權之後次移轉必須「回溯追溯」至配偶贈與前的前次移轉現值。
  2. 土地移轉現值審核標準時點(《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
  • 第 1 款(如期申報):申報人於訂立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第 2 款(逾期申報):逾訂立契約之日起 30 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申報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兩階段定錨法」進行解題:

  • 第一階段:判定前次移轉現值之基準事件(排除配偶贈與時點) 乙係因配偶甲贈與而取得 A 土地,且甲於 104 年辦理時已依法申報「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乙嗣於 111 年將該地出售移轉與第三人丙,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但書規定,原地價應回溯至甲第一次贈與乙之前、即甲原始取得 A 土地時之前次移轉現值,因此完全不採用 103 年或 104 年之數額。

  • 第二階段:計算甲原始取得之申報期間,決定公告土地現值所屬年度 檢視甲原始向他人購入該地之時間點:

  • 訂立契約日:90 年 11 月 30 日
  • 申報移轉現值日:91 年 1 月 30 日

計算自訂約日起至申報日止之期間:90 年 11 月 30 日至 91 年 1 月 30 日,期間合計共 61 天,顯然已逾訂立契約之日起 30 日之法定申報期限。

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逾期申報者,應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收件日為 91 年 1 月 30 日,故審核標準及登載之前次移轉現值應為「91 年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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