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交通技術 交通安全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三等・交通技術
試題代碼 交通安全

第 一 題25 分

未滿 18 歲的高中(職)學生族群存在無照駕駛機車問題,試說明其可能的原因,另說明此族群無照駕駛機車的交通安全問題,並針對上述原因和交通安全問題提出改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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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屬於「交通安全問題分析與改善策略」題,重點在於建立完整的因果鏈:

無照駕駛成因→暴露於道路風險→事故與傷害後果→分層改善策略\text{無照駕駛成因} \rightarrow \text{暴露於道路風險} \rightarrow \text{事故與傷害後果} \rightarrow \text{分層改善策略}

答題應同時處理三個層次:

  1. 未滿 18 歲高中(職)學生無照駕駛機車的成因。
  2. 無照駕駛所衍生的交通安全問題。
  3. 針對成因及問題提出可執行的改善措施。

法規部分應掌握下列觀念:

  •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人須年滿法定年齡,並領有與車種相符的駕駛執照,始得合法駕駛。
  • 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機車,或所持駕照種類與實際駕駛車種不符,均屬無照或不符資格駕駛。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汽機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須受行政處罰;車主、借車人及法定代理人亦涉及車輛管理與責任問題。
  • 「未滿 18 歲」不當然等於所有機車均不得駕駛,仍須依機車種類、法定考照年齡及駕駛人是否取得有效駕照判斷。因此,本題答題焦點應放在「未具合法駕駛資格卻騎乘機車」。
  • 現行法規及處罰內容已歷經修正,解題仍以民國 110 年命題時法規為準。

交通安全風險可用下式表示:

交通事故風險=道路暴露量×事故發生機率×事故傷害嚴重度交通事故風險 = 道路暴露量 \times 事故發生機率 \times 事故傷害嚴重度

無照學生騎乘機車,通常會同時提高道路暴露量與事故發生機率;因缺乏防禦駕駛及安全防護,亦會提高傷害嚴重度。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用「人、車、路、環境、管理」架構分析,再以「教育、工程、執法、醫療及社會支持」提出對策。

答題順序如下:

  1. 先界定無照駕駛的法律意義。
  2. 再分析個人、家庭、學校、同儕、交通環境及執法面的成因。
  3. 接著說明其對事故、違規、傷亡、責任及社會成本的影響。
  4. 最後逐一對應成因與風險提出改善策略,避免只寫宣導口號。

一、未滿 18 歲高中(職)學生無照駕駛機車的成因

(一)個人因素

  1. 交通需求與便利性

高中(職)學生有通勤、補習、打工、社團及休閒活動需求。大眾運輸班次不足、轉乘不便或居住地偏遠時,機車具有快速、低成本及高機動性的特性。

  1. 風險認知不足

青少年容易高估自己的操控能力,低估車速、路況、夜間視線、雨天濕滑及大型車死角等風險,形成「短程騎乘不會出事」的錯誤認知。

  1. 法律及駕駛知識不足

部分學生不了解不同機車車種的考照年齡、駕照種類、無照處罰及事故責任,也不清楚無照駕駛會影響保險理賠與後續法律責任。

  1. 同儕影響與追求認同

同儕間相互借車、競速、改裝或夜間出遊,容易形成模仿效應。為取得團體認同,學生可能接受無照騎車、超速、闖紅燈或多人共乘等行為。

  1. 僥倖心理

認為交通警察不會查到、只騎巷道不會被攔、距離學校很近不會發生事故,因而降低守法意願。

  1. 駕駛技能不足

未經正式駕訓者缺乏起步、煞停、轉彎、變換車道、緊急閃避、濕滑路面控制及危險預判能力。


(二)家庭因素

  1. 家長為求接送便利,直接購買或提供機車,卻未確認子女是否具備合法駕駛資格。
  2. 家長對無照駕駛的危險性認識不足,甚至認為「會騎就可以騎」。
  3. 家庭管教及車輛鑰匙管理不嚴,學生容易自行取用機車。
  4. 家庭經濟及照顧條件限制,家長無法穩定接送,學生因而自行騎車通勤。
  5. 家長本身有違規、闖紅燈或未戴安全帽等不良示範,造成子女模仿。

(三)學校與同儕因素

  1. 學校周邊停車及接送管理不足,學生容易將機車停放於校外或偏僻處。
  2. 交通安全教育偏重法規記憶,缺乏實際危險辨識、事故案例及防禦駕駛訓練。
  3. 學校未建立學生交通違規通報、輔導及追蹤機制。
  4. 同學間借車、載人、改裝及競速行為未受到即時制止。
  5. 校外教學、補習及技藝學習等活動增加學生的交通移動需求。

(四)交通環境因素

  1. 偏鄉或郊區公共運輸服務不足,學生通勤距離長且替代交通工具少。
  2. 車站、學校、補習班及住宅區之間缺乏安全步行及自行車連接路網。
  3. 學校周邊道路混合車流大,大型車、違停車輛及路邊臨停增加視距阻礙。
  4. 夜間照明不足、標線模糊、路口號誌配置不當或路面品質不佳。
  5. 機車取得容易,二手機車、親友借車及家庭車輛均降低無照騎乘的實質門檻。

(五)執法與社會管理因素

  1. 校園周邊、補習班及夜間青少年聚集處缺乏持續性取締。
  2. 家長、車主及學生對借車責任、車輛管理責任的認識不足。
  3. 交通違規資料未充分與學校、家長及輔導系統結合。
  4. 社會普遍將機車視為日常代步工具,弱化無照駕駛的危險性。
  5. 改裝、競速及危險駕駛容易透過社群媒體形成錯誤示範。

二、無照駕駛機車的交通安全問題

(一)事故發生率上升

無照學生未接受完整駕駛訓練,對車輛性能、道路規則及危險情境的處理能力不足,易發生:

  • 路口轉彎及穿越事故。
  • 超速、闖紅燈及未依規定讓車。
  • 變換車道未注意後方車流。
  • 起步不穩、煞車失誤及緊急閃避失控。
  • 夜間、雨天及視線不良時的操作失誤。

(二)事故傷害程度較高

機車缺乏車體保護,學生又容易有未戴安全帽、未扣妥帽帶、穿著拖鞋、短褲或缺乏護具等行為。事故一旦發生,容易造成頭部外傷、骨折、脊髓損傷及重大失能。


(三)衍生其他高風險行為

無照駕駛常與下列違規行為同時出現:

  • 超速及競速。
  • 闖紅燈、逆向及蛇行。
  • 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 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超載或違規載人。
  • 夜間騎乘、酒後騎車及使用手機。
  • 改裝排氣管、燈光或車體,造成噪音及操控風險。

(四)事故處置及責任問題更為複雜

無照駕駛發生事故後,將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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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許多車與車之交通事故碰撞類型係與駕駛者視線遮蔽有關,試分別繪圖說明在路口和路段此類型之高風險事故情境與安全問題(路口與路段各二例),並研擬改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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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視線遮蔽(visual obstruction)」造成駕駛者無法及早發現其他車輛,致使:

  1. 駕駛者未能辨識衝突車輛。
  2. 可視距離小於安全所需之停止或決策視距。
  3. 發現危險後,剩餘距離不足以完成煞停、讓車或避讓。
  4. 駕駛者因前車、鄰車、大型車、路側停車或道路設施產生錯誤安全判斷。

解題時應依「遮蔽物—被遮蔽車輛—衝突路徑—安全問題—改善策略」說明。路口須著重交織、穿越及轉向衝突;路段須著重超車、會車、變換車道及追撞衝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適用的法規觀念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行車速度、路口行車、超車、變換車道、減速慢行及臨時停車之規定,以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有關號誌、標線與視距管理的規定。現行法規部分內容已修正,惟本題仍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之規範作答。

安全所需停止視距可用下式表示:

SSD=vt+v22aSSD=vt+\frac{v^2}{2a}

其中:

  • vv:車速,須以公尺/秒表示;
  • tt:駕駛者感知、判斷及反應時間;
  • aa:車輛平均減速度;
  • vtvt:反應距離;
  • v22a\frac{v^2}{2a}:煞車距離。

若道路為下坡,坡度會增加煞停距離;若路面濕滑、駕駛者注意力不足或大型車遮蔽,實際安全需求更高。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路口與路段各二例,宜採四個事故情境作答:

  • 路口例一:對向左轉車受前方車輛遮蔽。
  • 路口例二:交叉方向直行車受大型車或路側停車遮蔽。
  • 路段例一:大型車遮蔽對向車,造成錯誤超車。
  • 路段例二:鄰車遮蔽同向車,造成變換車道或追撞事故。

每一例均應繪出:

  1. 行車方向;
  2. 遮蔽物;
  3. 被遮蔽車輛;
  4. 可能碰撞位置;
  5. 安全問題;
  6. 改善策略。

一、路口高風險事故情境

例一:前方左轉車遮蔽對向直行車

示意圖

 對向直行車 B
 ↓
 │
 │
 ┌──────────────┼──────────────┐
 │ │ │
 │ 大型車 A 左轉 │
 │ ↙ │
 │ ↙ │
 │ ● 潛在碰撞區 │
 │ │
 └──────────────┼──────────────┘
 ↑
 本車或同向車

大型車 A 進入路口左轉時,可能遮蔽其後方或對向接近的直行車 B。左轉車駕駛因視線被 A 車身、車頭柱或前方車輛遮擋,誤以為對向沒有來車,遂在路口內左轉。

安全問題

  1. 左轉車與對向直行車具有高度交叉衝突。
  2. 遮蔽物使駕駛者看不到對向車輛的實際位置與速度。
  3. 左轉車一旦進入衝突區,對向車輛反應距離不足。
  4. 大型車車身長、駕駛座高,轉彎內輪差與視線死角更加嚴重。
  5. 即使號誌允許左轉,仍須確認對向車流及行人狀況,不能以「綠燈」取代安全確認。

改善策略

工程措施:

  • 設置左轉專用車道及左轉箭頭號誌。
  • 對左轉車流量大或視距不良路口,採左轉保護時相。
  • 調整停止線位置、路口渠化及中央分向設施,改善左轉車的觀察角度。
  • 清除路口三角視域內的違規停車、廣告物及過高植栽。
  • 必要時設置凸面鏡、警示標誌或限制大型車轉向。

管理措施:

  • 禁止路口及停止線前後一定範圍內臨時停車,避免形成第二層遮蔽。
  • 依事故資料檢討左轉時相、號誌週期與大型車禁限行措施。
  • 對大型車駕駛加強路口慢行、轉彎前再確認及內輪差教育。

用路人措施:

  • 左轉前採「減速—停看—確認—轉彎」程序。
  • 不得僅從前車與鄰車之間的縫隙判斷無來車。
  • 對向直行車接近時,左轉車應讓其先行。
  • 直行車進入路口前亦應減速,預防左轉車突然出現。

例二:大型車或路側停車遮蔽交叉方向直行車

示意圖

 交叉方向直行車 B
 →
 │
 │
 路側停車/大型車 A │
 ┌─────┴─────┐
 │ 遮蔽區 │
 └─────┬─────┘
 │
 ● 碰撞區
 │
 ↑
 本車直行進入路口

本車由支路駛入幹道,停放於路口附近的車輛、大型公車或貨車遮住幹道來車 B。當本車車頭越過停止線或路口邊緣後,才發現 B 已接近,形成側撞或斜向碰撞。

安全問題

  1. 支路駕駛無法取得完整的交叉方向視距。
  2. 駕駛者常以「目前看不到車」錯誤等同於「沒有車」。
  3. 車輛一旦越過遮蔽物邊緣,剩餘距離常小於 SSDSSD。
  4. 幹道車輛速度通常較高,支路車輛即使立即煞車,仍可能停在幹道路權內。
  5. 違規臨停會造成視距三角形被侵占,將一般路口轉變為高風險路口。

改善策略

工程措施:

  • 劃設路口禁停線、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及清晰停止線。
  • 後退或調整路側停車位,保留路口視距三角形。
  • 設置號誌、閃光號誌、減速標線、反光鏡或警告標誌。
  • 必要時將支路改為右進右出,或設置中央分隔及導流設施。
  • 控制路口附近植栽、候車亭、變電箱及廣告設施高度。

交通管理措施:

  • 加強取締路口附近違規停車。
  • 依幹道速限、交通量及事故紀錄檢討是否應設號誌。
  • 對視距不足路口設置「前方路口減速慢行」等預告標誌。
  • 公車停靠站應避免緊鄰路口,降低大型車停靠造成的遮蔽。

用路人措施:

  • 支路車輛應在停止線前先停車,再以低速前移分段觀察。
  • 應確認左右兩側均有足夠間隙後再進入路口。
  • 幹道車輛接近路口時應減速,預防支路車輛因遮蔽而突然駛出。

二、路段高風險事故情境

例一:大型車遮蔽對向車,造成錯誤超車

示意圖

 對向車 B
 ←
 │
 ─────────────┼─────────────
 大型車 A│
 ← │
 ┌───┐
 │ A │
 └───┘
 ↗
 本車 C 嘗試超車
 ↗
 潛在正面碰撞區

本車 C 跟隨大型車 A 行駛,因 A 車遮蔽對向車道,無法確認前方是否有來車。C 車駛出原車道超越 A 車後,才發現對向車 B,形成正面碰撞或緊急切回造成擦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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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試說明大型車輛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可防制哪些交通安全問題,並評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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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型車輛「視野死角」與行車安全輔助設備之功能、限制及整體安全效益。大型車輛因車身高大、駕駛座位置較高、車體較長,且車身結構、車頭及車側容易遮蔽駕駛人視線,即使配置後視鏡,仍會形成直接視野與間接視野不足的區域。

所謂視野輔助系統,是利用廣角後視鏡、攝影機與螢幕、雷達、超音波感測器、警示燈號或聲響等設備,協助駕駛人掌握車輛周邊、車前、車側及車後的交通環境。其本質是將原本駕駛人無法直接觀察的區域,以影像或警示方式呈現。

涉及法規部分,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大型車輛相關安全設備規範,要求車輛具備必要之後視、照明、警示及安全檢測設備。此類設備係為增進駕駛視認能力,並不表示駕駛人可免除注意義務、減速義務及安全確認義務。現行法規及車輛安全標準已隨車輛科技與事故防制政策持續修正,解題仍以民國110年命題時點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事故問題—系統功能—防制效果—限制評論」四段式作答:

  1. 先說明大型車輛視野死角的形成原因。
  2. 再依行車情境,列出系統可防制的交通安全問題。
  3. 說明其安全效益與事故防制機理。
  4. 最後評論科技設備的限制,提出正確使用原則。

本題沒有數值計算,重點在於完整涵蓋不同交通情境,並且不能只寫「增加視野」而欠缺具體事故類型。

一、可防制的交通安全問題

(一)右轉內輪差及車側捲入事故

大型車輛右轉時,後軸行進軌跡會向內偏移,形成內輪差。大型車輛車身右側又常存在後視鏡無法完整涵蓋的區域,機車、自行車及行人若停留在車側,駕駛人容易無法察覺。

視野輔助系統可透過車側攝影機、廣角鏡或感測器,顯示車輛右側及後方區域,並在偵測到鄰近用路人時發出警示,降低:

  • 大型車右轉撞擊行人事故;
  • 大型車右轉撞擊自行車、機車事故;
  • 機車進入車側盲區後遭車輪輾壓或車身捲入事故;
  • 駕駛人因未察覺車側用路人而提早轉向的事故。

但系統僅能協助駕駛人「看見」或「注意到」車側目標,無法消除內輪差本身。因此駕駛人仍須於右轉前減速、確認車側狀況,並依交通規則禮讓行人與其他車輛。

(二)左轉及路口交織碰撞

大型車輛左轉時,車頭、車身及拖車部分會占用較大轉彎範圍,容易遮蔽駕駛人對左前方、左側及後方車流的觀察。機車穿越路口時,若位於大型車左側或左前側,便有遭車身撞擊的風險。

視野輔助系統可擴大左側及左後側視野,協助駕駛人辨識:

  • 左側直行機車;
  • 左側超車車輛;
  • 路口進入車側盲區的自行車或行人;
  • 轉彎路徑內的障礙物及其他車輛。

其功能在於降低因視線遮蔽、未察覺鄰車及轉彎路徑判斷錯誤所造成的碰撞。

(三)起步前方盲區碰撞

大型車輛車頭較高,駕駛座與地面間具有較大高度差,車頭前方近距離區域容易被儀表板、車頭結構遮蔽。兒童、行人、機車及低矮障礙物若位於車頭前方,駕駛人於起步時未必能直接看見。

前方攝影機、近距離感測器及前方障礙物警示系統,可協助駕駛人掌握:

  • 車頭前方近距離的行人;
  • 起步前方的機車與自行車;
  • 交通壅塞時位於車頭前方的用路人;
  • 車前低矮障礙物及停放物體。

此功能特別適合公車站、號誌路口、校園周邊及人車混雜場所。不過起步前仍須由駕駛人確認周邊狀況,不能只依賴系統警示。

(四)變換車道及側撞事故

大型車輛車身長、車道占用範圍大,駕駛人雖可由後視鏡觀察後方車流,仍可能看不到斜後方或車身側方的機車。此類區域常稱為側方盲區或斜後方盲區。

側向攝影機、廣角後視鏡及盲點警示系統,可協助辨識:

  • 位於大型車側方的機車;
  • 從後方快速接近的車輛;
  • 駕駛人準備變換車道時的斜後方車輛;
  • 車身旁並行的自行車及微型交通工具。

因此可降低未確認側後方車況即變換車道所造成的側撞、擦撞及逼車事故。

(五)倒車碰撞事故

大型車輛倒車時,車後及車尾兩側容易形成大範圍盲區。駕駛人僅靠車內後視鏡或側後視鏡,難以掌握車後近距離行人、車輛及障礙物。

倒車攝影機、後方雷達、超音波感測器及倒車警示系統,可協助駕駛人確認:

  • 車後行人及兒童;
  • 停放車輛及柱體;
  • 車尾兩側障礙物;
  • 倒車路徑內的機車、自行車。

其主要效果是減少倒車時因後方視線受阻所造成的碰撞、夾傷及輾壓事故。大型車倒車仍應盡量避免在行人活動區域進行,必要時由指揮人員協助引導。

(六)起步及停靠時的弱勢用路人事故

公車、客運及大型貨車在站區、路邊或市場周邊停靠、起步時,車輛周圍常有行人、機車及自行車穿越。此時車輛速度雖低,但車重很大,低速碰撞仍可能造成嚴重傷害。

視野輔助系統可提升駕駛人對車輛四周動態目標的掌握,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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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敘述我國現行的違規記點制度以及建立此制度的目的,並評論之。若違規記點制度有需改善之處,請提出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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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考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點制度的:

  1. 法律依據與適用對象。
  2. 記點方式及累積效果。
  3. 制度目的與交通安全功能。
  4. 制度缺失及改革方向。

違規記點不是獨立的罰鍰,而是駕駛人違規受處罰以外的附加性管理措施,目的在於累積辨識高風險駕駛人,並對反覆違規者加重管制。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制度說明—目的分析—優缺點評論—改善方案」四段式作答:

法規內容→制度目的→政策評價→改革建議\text{法規內容} \rightarrow \text{制度目的} \rightarrow \text{政策評價} \rightarrow \text{改革建議}

作答時應先交代民國110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的規範,再說明記點制度如何透過累積點數產生吊扣駕照效果,最後提出具體可行的改善措施。


一、民國110年違規記點制度內容

  1. 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除依法處以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等處分外,符合第63條所列情形者,另予違規記點。

  1. 適用對象

違規記點原則上以「汽車駕駛人」為對象,並非單純以車輛所有人為對象。因此,若違規行為無法確認實際駕駛人,通常只能對車主或汽車所有人處以相關行政罰,是否記點則須視法律所定舉發及駕駛人認定情形而定。

  1. 記點方式

民國110年制度依違規行為的危險程度,分別記不同點數,常見為一點、二點、三點等級。記點項目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明文列舉,並非所有違規均會記點。

具有較高交通危險性的行為,例如重大超速、闖紅燈、違規超車、未依規定讓車、違規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等,可能依法律規定記點;一般單純違規停車、部分行政管理性違規,則未必列入記點範圍。

  1. 累積記點效果

汽車駕駛人於六個月內違規記點累積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其制度效果可表示如下:

P6個月=∑i=1npiP_{6\text{個月}}=\sum_{i=1}^{n}p_i

其中:

  • pip_i:第 ii 次違規所記點數。
  • P6個月P_{6\text{個月}}:六個月內累積點數。

當:

P6個月≥6P_{6\text{個月}}\geq 6

即發生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的法律效果。

記點制度與罰鍰制度並行,駕駛人不能因繳納罰鍰而當然免除記點效果。

  1. 制度性質

違規記點具有下列特性:

  • 以駕駛人違規紀錄為核心。
  • 具有累積性與警示性。
  • 兼具行政制裁與交通管理功能。
  • 主要針對反覆違規、高風險駕駛人。
  • 記點與單次違規處罰分開計算。

二、建立違規記點制度的目的

  1. 矯正駕駛行為

單純罰鍰通常只處理單一事件,駕駛人繳款後未必改變行為。記點制度可讓駕駛人感受到違規紀錄的累積效果,促使其降低危險駕駛行為。

  1. 篩選高風險駕駛人

偶發性輕微違規者與經常性違規者,其事故風險並不相同。透過六個月內累積點數,可以辨識反覆違規者,並對其採取吊扣駕照等較強管理措施。

  1. 強化一般預防效果

駕駛人知道多次違規將導致駕照遭吊扣,會提高違規成本,形成一般預防作用,使其他駕駛人也降低違規意願。

  1. 補足罰鍰制度的不足

罰鍰多以金錢負擔為核心,對高所得者的嚇阻力可能較低;記點及吊扣駕照則直接影響駕駛資格,能補足單純罰鍰的不足。

  1. 落實比例原則與風險管理

違規記點可依違規行為的危險程度設計不同點數,使危險性較高的行為快速累積處分效果,將有限的執法資源集中於高風險駕駛人。


三、制度優點評論

  1. 具有累積管理功能

制度不是只看單次違規,而是觀察一段期間內的行為表現,較能反映駕駛人的持續性風險。

  1. 兼顧處罰與教育

記點本身具有警告作用,尚未達到吊扣駕照門檻前,已可促使駕駛人自我修正,並非一律直接剝奪駕駛資格。

  1. 對重複違規者具有較強嚇阻力

對於經常闖紅燈、超速或不依規定讓車者,累積記點可以提高違規的長期成本。

  1. 與駕駛資格具有直接關聯

吊扣駕照能有效限制高風險駕駛人繼續駕車,對降低事故風險具有實質作用。


四、制度缺失與問題

  1. 記點項目未必完全反映實際危險程度

部分違規的記點高低,未必與事故發生率、傷亡嚴重度及道路環境風險完全相符。例如同一違規在住宅區、學校周邊、高速公路,其危險程度可能不同,法律卻未必能充分區分。

  1. 過度依賴舉發,存在執法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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