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交通技術 交通安全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強制權益保障包括哪些?各有何適用狀況?給付項目及金額為何?哪些狀況不在此類權益保障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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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無過失基本保障及其補充機制。汽車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或死亡時,受害人或其遺屬原則上不必先證明加害人有過失,即可依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若事故車輛無法查究、未投保等情形,則可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以下金額及法規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起,死亡及部分失能給付金額已調高,解題仍採民國 113 年標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分成四部分作答:先說明保障原則,再區分保險給付與特別補償基金的適用狀況,接著列出三類給付及金額,最後說明不受保障的情況。法源主要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27、28、29、40 條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一、強制權益保障及適用狀況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
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時,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得向事故汽車的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給付不以加害人有過失為必要,也不因受害人的過失比例而按比例減少。
保障對象以因汽車的使用或管理而受傷或死亡之人為限,包括車外第三人、其他車輛的駕駛人及乘客,以及事故汽車的乘客。事故僅造成車輛或其他財物損害,不屬本保險的人身傷亡保障範圍;駕駛人單獨自撞、自摔造成自身傷亡,也不屬本法所稱受害人。
2.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受害人因下列情形,無法依本法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時,可在法定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例如肇事逃逸且無法查明車輛。
- 事故汽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事故汽車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而遭使用或管理。
-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屬於依法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的汽車。
若事故中所有車輛均屬無須投保的汽車,事故汽車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基金給付後,得在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受害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的請求權。
二、給付項目及金額
以下均為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的民國 113 年標準。
1.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新臺幣 20 萬元
以必須且合理的實際醫療支出為限,常見項目包括:
- 急救費用:救助搜索、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 診療費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的醫療項目及依法應自行負擔的費用;另包括符合規定的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等。
- 病房費差額:每日最高 1,500 元。
- 膳食費:住院期間每日最高 180 元。
- 看護費: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的特別護理或看護費用,每日最高 1,200 元,最多 30 日。
- 義肢、義齒或其他治療上必要的輔助器材費用:依給付標準所列項目及各項限額辦理。
各項費用須符合給付標準,且傷害醫療費用總額仍以 20 萬元為上限。特別補償基金辦理醫療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已給付的金額。
2. 失能給付:依失能等級,最高 200 萬元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鐵路系統之鐵路行車規則中,將行車事故區分為哪幾類事故?每一類請列舉 3 種事故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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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行車規則》對行車事故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事故造成的傷亡、財產損失及對正線運轉的影響,行車事故分為重大行車事故與一般行車事故兩類。
解題方法
先寫出兩類事故,再依《鐵路行車規則》第 122 條之 1、之 2,分別列出各類事故的判定情形與例子。重大事故著重於正線事故或重大傷亡;一般事故則包括側線事故、平交道事故、人員受傷,以及達一定門檻的設備損害或運轉中斷。
各類事故及類型
一、重大行車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重大行車事故:
- 正線衝撞事故:列車或車輛於正線發生衝撞。
- 正線出軌事故:列車或車輛於正線出軌。
- 正線火災事故:列車或車輛於正線發生火災。
- 重大傷亡事故:因列車或車輛運轉造成死亡,或造成三人以上重傷。
題目要求列舉三種,前三項即可;第四項也是法規列明的重大行車事故情形。
二、一般行車事故
不屬重大行車事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一般行車事故:
第 三 題25 分
試說明汽車駕駛人(除身心障礙者及年滿 60 歲職業駕駛者外),其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應滿足哪些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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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4 條,重點是區分體格檢查與體能測驗的合格基準,並注意題目排除身心障礙者及年滿 60 歲職業駕駛者,故依一般汽車駕駛人的標準作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基準
依條文分成「體格檢查七項」及「體能測驗二項」逐項列出:
一、體格檢查
- 視力:符合下列其中一種即可:
- 裸視:兩眼視力達 0.6 以上,且每眼各達 0.5 以上。
- 矯正後:兩眼視力達 0.8 以上,且每眼各達 0.6 以上。
-
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
-
聽力:能辨別音響。
-
四肢:四肢健全,無缺損。
-
活動能力: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
-
疾病情形:不得有下列情形:
- 癲癇;但檢具醫療院所醫師出具最近二年以上未發作的診斷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 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其身心狀況有影響汽車駕駛之虞,並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
- 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的疾病。
- 其他:不得有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
第 四 題25 分
高速道路施工,除依規定應布設交通管制設施外,應視情況加派旗手,以維護交通安全。請說明哪些情況下應派旗手?旗手之交通指揮手持物及手勢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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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速、快速公路施工時,旗手的派遣時機與現場操作規定。答題依據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規定為準。
旗手除了指揮、引導車流,也負有提醒施工人員留意上游來車的警示作用。設置旗手不能取代依規定布設交通管制設施。
解題方法
可分成兩部分作答:先列出「哪些作業或情況要派旗手」,再說明「旗手如何站位、穿著、持物及作手勢」。題目特別問手持物與手勢,須區分日間和夜間,並寫出紅旗尺寸及旗桿長度。
應派旗手的情況
- 交通管制設施布設或撤除時,應派旗手維護施工人員及車流安全。
- 機具出入施工地區時,應派旗手協助管制及引導。
- 標線、標記施工時,操作人員工作點的上游應增派旗手;旗手值勤位置須配合操作人員機動調整,並適時告知操作人員上游車流狀況。此處應由人員擔任旗手,不能以機械旗手取代。
- 其他經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亦應派遣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