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交通技術 交通安全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就下列用途及應用,試提出適用之安全績效指標、需搭配之相關資料與理想之評估方式,以及該績效指標與評估方式可能之限制。
(一) 今年 9 月為期一個月針對路口停讓行人之路口大執法之成效。
(二) 某路口增設左轉專用時相及左轉專用道之成效。
(三) 智慧路口防碰撞系統之實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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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安全績效指標如何配合政策用途選用」,並要求同時交代資料、評估設計及指標限制。指標應與措施的作用機制相符,並區分:
- 結果指標:事故件數、傷亡人數、事故率等,直接反映安全結果。
- 過程或替代指標:車輛停讓率、衝突事件、急煞或系統警示等,可較即時觀察措施是否發揮作用,但不等同於事故減少。
- 暴露量與背景資料:交通量、行人量、車流組成、天候、時段及工程或執法變化等,用於解讀指標,避免將流量變化誤認為安全改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是安全評估方法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四件事:措施要改善什麼風險、用什麼指標衡量、需要哪些資料、用什麼方式比較前後或不同對照組。評估時應盡量採用同時期對照路口或對照路段,控制交通量、季節、天候及其他同期措施;單純比較措施前後的事故件數,容易受到偶然波動與外在因素干擾。
(一)9 月為期一個月的路口停讓行人大執法成效
適用指標與資料
- 直接安全結果:行人事故件數、死傷人數,以及涉及車輛未停讓行人的事故件數。若事故數太少,可用較長期間的資料觀察,不宜只憑一個月事故件數下結論。
- 行為指標:車輛遇行人穿越時的停讓率、行人穿越時車輛未停讓比例、行人須閃避或中止穿越的情形。可由路口錄影抽樣編碼,並明確訂定「應停讓」與「完成停讓」的判定規則。
- 執法執行指標:執法時段與人力、取締件數、告發率及執法可見度。這些資料用以確認措施是否確實執行,不宜單獨視為安全成效。
- 暴露量與背景資料:行人量、各方向車流量、車種、時段、號誌狀態、天候、學校或活動人潮,以及同期間的宣導、工程或號誌調整等。
理想評估方式
先選取條件相近、未實施大執法的對照路口,蒐集執法前後相同星期、時段的停讓行為與交通暴露資料;另以較長期間的事故資料觀察傷亡趨勢。可採前後比較加對照組,以差異中的差異概念估計成效:
行為指標可按行人穿越事件計算停讓比例;事故則宜按行人量或車流量等暴露量標準化,並檢視執法結束後是否維持效果。
限制
執法僅持續一個月,事故件數少且隨機波動大,難以用短期事故變化證明因果。執法期間駕駛可能因警察在場而暫時改善行為,結束後效果未必延續;告發件數受執法強度與勤務時段影響,不能直接代表違規或事故風險。錄影觀察也可能受抽樣時段、判讀一致性及駕駛察覺攝影設備影響。
(二)路口增設左轉專用時相及左轉專用道
適用指標與資料
- 直接安全結果:左轉車與對向直行車、行人或自行車的碰撞件數與傷亡程度;亦應留意追撞、側撞等可能因排隊或起步改變而增加的事故型態。
- 替代安全指標:左轉車與對向車或行人的衝突次數、衝突嚴重程度、近失事件、急煞與急加速。可由錄影或軌跡資料分析,例如以時間碰撞(TTC)或衝突後侵入時間(PET)描述衝突,但須一致設定判定門檻。
- 交通運作指標:左轉車流量、左轉排隊長度、延滯、飽和度、號誌週期與綠燈分配;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人口高齡化對事故發生及事故嚴重度之影響,並列舉兩項可能之改善方式及其可能之實施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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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區分「事故發生」與「事故嚴重度」:人口高齡化會增加高齡用路人的人數與道路暴露量,因此事故總件數及高齡者涉入事故的件數可能上升;但不能只憑事故件數,就推論每位高齡者的事故風險一定較高。比較風險時,還要考量行駛里程、使用道路的時間與方式,以及高齡者是駕駛人、乘客、行人或騎士。
事故嚴重度則與身體脆弱程度有關。高齡者即使遭遇相同衝擊,骨質疏鬆、肌力與身體恢復能力下降等因素,也會提高重傷或死亡的機率。因此,高齡化對交通安全的影響,不只在於事故發生的機會,也在於事故發生後傷害後果較重。
本題是交通安全概念與政策分析題,沒有指定法條或計算公式;作答重點是說明影響機制,並提出改善方式及其執行困難。
解題方法
可依「人口與暴露量 → 個人能力變化 → 事故發生 → 傷害後果」的順序作答,再選兩項對應措施。這樣能分別處理事故預防與傷害減輕,並避免把高齡者一概視為危險駕駛人。
人口高齡化對事故發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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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用路人增加,事故總量可能上升 高齡人口比例增加,持照駕駛、搭乘汽機車、步行與騎乘自行車的高齡者也隨之增加。即使個人風險沒有改變,只要道路暴露量增加,高齡者涉入事故的總件數仍可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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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功能變化可能提高部分情境的事故風險 視力、視野、聽力、反應速度、注意力分配及判斷能力可能隨年齡改變,使高齡者在夜間辨識、路口轉向、判斷來車速度、穿越道路或應變突發狀況時較為不利。慢性疾病及部分藥物也可能影響駕駛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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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風險因用路情境而異 高齡者可能減少夜間或長距離駕駛,也可能選擇較熟悉的路線;因此,不能只用年齡推定每一位高齡者都具有較高事故率。評估時應區分事故件數、每位用路人的事故率,以及每單位行駛里程或暴露時間的事故率。
人口高齡化對事故嚴重度的影響
高齡者的生理脆弱程度較高,骨骼與肌肉承受衝擊及修復傷害的能力較弱。同等碰撞力下,高齡者較容易受到嚴重傷害,也較難從傷害中恢復。
第 三 題25 分
路口及路段左轉側撞(直行車及對向左轉車輛於路口或路段發生碰撞)為我國常見及嚴重度高之事故型態之一。試析論其可能成因、可行改善方案,以及改善方案可能發生之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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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左轉車與直行車的衝突管理」:左轉車必須穿越或橫越對向直行車的行車軌跡,若判斷錯誤、視距不足,或交通設計與號誌未能妥善分離衝突,便容易發生側撞。題目所稱「路口及路段左轉側撞」,包括路口內對向直行車與左轉車碰撞,也包括路段上車輛跨越對向車道左轉時發生的碰撞。
分析宜依「人、車、路、環境與管理」整理成因,再提出工程、交通控制及執法教育等改善方案,最後檢視各方案可能造成的延滯、轉移風險或其他副作用。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規定,汽車行至交岔路口左轉時,應依規定行駛至路口中心處左轉;無號誌或號誌故障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現行法規曾有修正,實際適用應以現行條文為準;本題作答則依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沒有選項或數值計算。作答以「衝突形成機制」為主軸:先交代左轉與直行的交織關係,再分類說明造成衝突的因素,接著將改善措施對應到成因,最後點出措施的代價與副作用。這樣可以避免只列零散措施,並展現改善方案與事故機制之間的關聯。
可能成因
一、駕駛人因素
- 左轉駕駛未依規定禮讓對向直行車,或錯估對向車速、車距及可接受間隙。
- 對向車輛超速、闖紅燈,或於黃燈、紅燈轉換時搶行,使左轉車原先判斷的安全間隙消失。
- 左轉車受大型車、路側停車、植栽或其他車輛遮蔽,未能及時辨識對向直行車;直行車也可能因視線遮蔽而不易察覺左轉車。
- 駕駛分心、疲勞、酒後駕駛,或經驗不足,降低觀察、判斷及反應能力。
二、道路與交通工程因素
- 路口幾何設計不佳,例如路口過寬、交角不良、左轉車道或停等空間不足,增加左轉車暴露於對向車流中的時間。
- 視距不足,或路口附近有違規停車、候車設施、廣告物、植栽等障礙物,妨礙駕駛人辨識來車。
- 車道配置、標線及導引不清,造成左轉車提前偏移、跨越車道或轉彎路徑不穩定。
- 路段設有中央分隔或缺乏適當左轉開口,車輛在不適當位置跨越對向車道,增加衝突機會。
三、號誌與交通管理因素
- 無號誌路口車流量大或視距不佳,駕駛人必須自行判斷間隙,錯誤判斷容易導致碰撞。
- 有號誌路口若左轉與對向直行同時放行,兩種車流仍有交織衝突;若號誌週期、時相及清道時間不足,也可能發生搶行或相位轉換衝突。
- 路段左轉缺乏明確管制或替代動線,駕駛人於車流間隙中直接跨越對向車道。
可行改善方案及可能副作用
一、號誌與時相改善
- 在事故集中、車流量大或左轉視距不佳的路口,採行左轉專用時相,使左轉車與對向直行車分時通行;依交通量及事故狀況調整號誌週期、綠燈時間與清道時間。
- 在合適路口導入左轉保護與允許併行的分段控制,並以清楚的號誌燈面及標誌標線引導駕駛人。
第 四 題25 分
試解釋何謂「駕駛人的感知及反應過程」?並舉二例,當道路設計或交通工程設計不良時,會如何影響駕駛人的感知及反應過程,並進而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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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駕駛人的感知及反應過程」是指駕駛人察覺道路環境中的資訊、判斷其意義,並採取操作以因應危險的連續過程。交通工程常以 PIEV 過程說明:
- 感知(Perception):看見或感受到道路、交通、標誌、號誌及其他用路人的資訊。
- 知覺辨認(Intellection):理解所察覺資訊的意義,例如辨認前方車輛正在減速。
- 情緒判斷(Emotion):評估情況與自身安全的關係,形成採取行動的意願。
- 意志反應(Volition):決定並開始採取行動,例如煞車、轉向或加速。
實務上也常將其簡化為「察覺、辨識、決策、操作」。上述階段前後相接,但在真實駕駛中可能快速重疊進行;若任一階段受到干擾,駕駛人就可能延遲或做出錯誤反應。反應完成後,車輛仍需行駛一段距離才能停下,因此停車視距通常由反應距離與煞車距離構成:
其中 為車速、 為感知反應時間、 為重力加速度、 為縱向摩擦係數, 為道路縱坡;上坡與下坡對煞車距離的影響方向相反。設計若使駕駛人難以及時察覺或辨認危險,反應時間 增加,所需停車視距也隨之增加。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解釋過程並舉兩例,作答時先用 PIEV 定義感知及反應,再各舉一種道路或交通工程設計缺失,依序說明:
設計缺失 → 資訊察覺或辨認受阻 → 判斷、操作延誤或錯誤 → 車輛無法及時避讓 → 事故。
例子須明確指出設計問題如何干擾駕駛人的資訊處理,不能只寫「設計不良,所以發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