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交通技術 交通工程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三等・交通技術
試題代碼 交通工程

第 一 題25 分

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有所謂的分流式指向線,試說明分流式指向線的作用及其劃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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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指向線」的種類及功能,重點在於辨識「分流式指向線」與一般直行、轉彎或直行兼轉彎指向線的差異。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分流式指向線屬於指向線的一種,主要功能如下:

  1. 指示車輛在道路分流處的行駛方向。
  2. 使駕駛人預先了解車道將分向不同方向行駛。
  3. 引導車輛依箭頭所示方向分流,避免在分流點臨時變換車道或產生行車衝突。
  4. 常用於交岔路口前、匝道分流處、道路主線與支線分離處等位置。

其本質是「分流方向的預告與導引標線」,並非用來表示禁止變換車道,也不是用來代替車道線或禁止線。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定義—作用—劃設方式」三部分說明:

一、定義

分流式指向線係以箭頭形狀劃設於車道上,用以表示車輛可依箭頭所指方向分流行駛。

與其他指向線比較:

  • 直行指向線:表示車輛應向前直行。
  • 轉彎指向線:表示車輛應依箭頭方向轉彎。
  • 直行與轉彎指向線:表示車輛可直行或轉彎。
  • 分流式指向線:表示車輛在道路分流處,依箭頭所示之不同方向分流行駛。

二、作用

分流式指向線具有下列交通功能:

(一)預告道路分流

在車道正式分開前,先以箭頭標示未來行駛方向,使駕駛人提前選擇適當車道。

(二)引導行車動線

使不同目的地的車流依箭頭方向分開行駛,減少車輛在分流處交織、搶道及急煞情形。

(三)提高行車安全與道路容量

藉由提早分流,使車流運行較為順暢,降低車道交織衝突,並提高交岔路口或匝道處的通行效率。

(四)配合其他交通設施

分流式指向線通常配合車道線、導向線、號誌、標誌及槽化線等設施使用,使駕駛人清楚辨認車道功能與行駛方向。

劃設方式

一、劃設位置

分流式指向線應劃設於道路分流處前方的車道內,使駕駛人在接近分流點時即可看見方向指示。

典型位置包括:

  • 交岔路口前的車道分流處。
  • 主線與右、左轉車道分離處。
  • 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的出口匝道分流處。
  • 道路主線與支線分開處。
  • 其他需要將車流導向不同路線的路段。

二、標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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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幹道服務水準的衡量指標一般採用平均旅行速率。試說明路段平均旅行速率的調查方法為何?

一條速限為 50 公里/小時的市區幹道,其依平均旅行速率的服務水準等級劃分服務水準之標準為何?

一條長 2.5 公里的市區幹道,分成三段進行平均旅行速率調查,此三段之長度分別為 800 公尺、1 公里及 700 公尺。若各段測得的平均旅行速率分別為 26 公里/小時、35 公里/小時及 29 公里/小時,試求此一條 2.5 公里的路段平均旅行速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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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市區幹道服務水準的評估方式,以及「平均旅行速率」的調查與計算。

平均旅行速率係指車輛行駛一段路程時,以路段長度除以完成該路段所需的總旅行時間,總旅行時間包括行駛時間及因號誌、壅塞、停車等所產生的延滯時間:

平均旅行速率=路段長度總旅行時間\text{平均旅行速率} = \frac{\text{路段長度}}{\text{總旅行時間}}

由於各分段的旅行速率不同,整條路段的平均旅行速率不能直接採各段速率的算術平均,也不能單純以長度加權平均;正確方法是先求各段旅行時間,再以全長除以總旅行時間。


一、路段平均旅行速率的調查方法

市區幹道通常採用「試驗車法」或「浮動車法」調查平均旅行速率。

1. 調查程序

選定欲調查的起、迄點後,由試驗車沿路段行駛,記錄:

  • 路段長度;
  • 試驗車通過起點及終點的時間;
  • 行駛途中因號誌、交通壅塞、停車或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延滯時間;
  • 必要時記錄行駛方向、日期、時段及交通狀況。

單次調查所得旅行時間為:

ti=tr,i+td,it_i=t_{r,i}+t_{d,i}

其中:

  • tit_i:第 ii 次總旅行時間;
  • tr,it_{r,i}:實際行駛時間;
  • td,it_{d,i}:停等及其他延滯時間。

2. 試驗車行駛原則

試驗車應盡量代表一般車流的行駛狀況,通常採取「浮動車」方式,即試驗車不刻意超越所有車輛,也不刻意落後,而是依照車流中的一般行駛狀態前進。

為降低單次調查的偶然誤差,應於代表性時段進行多次往返調查,再以各次旅行時間或旅行速率求取代表值。

3. 平均旅行速率計算

若調查路段長度為 LL,共有 nn 次調查,則整體平均旅行速率宜以總距離除以總旅行時間計算:

vˉ=nL∑i=1nti\bar{v} = \frac{nL}{\displaystyle\sum_{i=1}^{n}t_i}

若僅有一次調查,則為:

vˉ=Lt\bar{v}=\frac{L}{t}

二、速限 50 公里/小時之市區幹道服務水準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交通工程相關服務水準劃分標準為準,市區幹道依平均旅行速率相對於速限之比例劃分服務水準如下:

服務水準平均旅行速率與速限之比例速限 50 公里/小時時之平均旅行速率
A0.80∼1.000.80 \sim 1.0040∼5040 \sim 50 公里/小時
B0.65∼0.800.65 \sim 0.8032.5∼4032.5 \sim 40 公里/小時
C0.50∼0.650.50 \sim 0.6525∼32.525 \sim 32.5 公里/小時
D0.40∼0.500.40 \sim 0.5020∼2520 \sim 25 公里/小時
E0.33∼0.400.33 \sim 0.4016.5∼2016.5 \sim 20 公里/小時
F小於 0.330.33小於 16.516.5 公里/小時

計算方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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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試說明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機車行駛之車道及行經交岔口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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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機車:

  1. 行駛車道之基本原則。
  2. 快慢車道、機車專用道之使用。
  3. 行經交岔路口時之直行、右轉及左轉規定。
  4. 機車左轉採「二段式左轉」之制度及例外。

以下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對部分機車車道及大型重型機車之規定已有修正,解題仍依民國110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申論題,宜依「先車道、後交岔口」之順序作答:

  1. 先說明機車平時應行駛之車道。
  2. 再說明接近交岔路口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
  3. 分別處理直行、右轉、左轉及二段式左轉。
  4. 最後補充轉彎車讓直行車、行人優先及不得違反號誌等安全原則。

如此可完整涵蓋題目所稱「車道」及「行經交岔口」兩大部分。

一、機車行駛車道之規定

(一)應優先依交通管制設施行駛

機車行駛道路時,應依道路上設置之:

  • 交通標誌;
  • 交通標線;
  • 交通號誌;

之指示行駛。若道路已設有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待轉區或特定車道標線,機車即應依其指示使用,不得任意占用其他車道。

(二)未劃分快慢車道時

道路未劃分快慢車道,且無其他特別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時,機車原則上應靠道路右側行駛。

此項規定之目的,在於使機車與大型、快速車輛分流,降低車流交織及側向碰撞之風險。

但「靠右側」並非表示機車可以緊貼路面邊緣行駛。遇有路旁停車、施工、排水孔、路面破損、行人或其他障礙物時,仍應保持安全距離。

(三)已劃分快慢車道時

道路劃分快慢車道時,除大型重型機車依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行駛外,一般機車原則上應行駛於慢車道。

因此,普通重型機車及輕型機車不得任意駛入快車道,也不得因超越前車、搶行或接近路口而任意長時間占用快車道。

若道路另設有機車專用道,機車應優先行駛於機車專用道;不得在有機車專用道可供行駛時,無正當理由任意改行其他車道。

(四)車道變換及超越

機車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確認原車道及目標車道均安全後再變換,不得:

  • 突然切入其他車道;
  • 連續跨越多條車道;
  • 從大型車右側之危險視線死角強行超越;
  • 在交岔路口內任意變換車道;
  • 壓越禁止變換車道之標線。

機車體積較小,容易進入汽車駕駛人之視線死角,因此車道規定不僅是位置規範,也具有防止車流交織及保障辨識距離之作用。

二、機車行經交岔口之一般規定

(一)應依號誌、標誌及標線行駛

機車接近交岔路口時,應依現場交通號誌、方向指示標誌、車道標線及轉向專用車道行駛。

若現場標誌、標線已明確指定機車得直接左轉、必須二段式左轉,或指定應進入待轉區,均應依現場指示,不得僅憑駕駛人個人習慣決定。

(二)直行

機車直行時,應依原行駛車道前進,不得任意斜向穿越車道或在路口內突然切換車道。

遇紅燈、停止線或停讓標線時,應在停止線前停車;不得因機車體積小而越過停止線、占用行人穿越道或進入路口阻礙橫向車流。

(三)右轉

機車右轉時,應依右轉專用車道或外側車道之指示行駛,並於轉彎前適當距離顯示右方向燈,減速接近路口後完成右轉。

右轉時應注意:

  1. 禮讓行人及自行車通行。
  2. 禮讓同向直行車。
  3. 注意右側之機車、自行車及大型車輛。
  4. 不得自內側車道突然切出右轉。
  5. 不得在路口內突然變換車道或逆向轉彎。

轉彎車原則上應讓直行車先行。即使號誌允許右轉,仍須注意行人及其他依法具有優先通行權之車輛。

(四)左轉

機車左轉時,必須先確認道路是否設有:

  • 左轉專用車道;
  • 允許直接左轉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 機車待轉區;
  • 禁止直接左轉之交通管制設施。

若依法得直接左轉,應於轉彎前顯示左方向燈,依左轉車道或內側車道行駛,並禮讓對向直行車及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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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說明何謂道路的公共設施帶?公共設施帶的設計原則及設計限制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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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橫斷面配置中「公共設施帶」的功能、配置原則及設計限制。其重點不是單一尺寸公式,而是如何在有限道路用地內,兼顧行人通行、交通安全、管線配置、道路景觀及維修管理。

一、公共設施帶之定義

道路的公共設施帶,是指道路用地或人行空間中,劃設供公共設施集中設置與維修使用的帶狀空間。其位置通常設於車道與人行道之間,或設在人行道靠近車道側;必要時亦可配合道路兩側空間配置。

常見設施包括:

  • 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污水及其他公共管線。
  • 路燈、交通號誌、標誌及號誌控制箱。
  • 電信箱、消防栓、郵筒、垃圾桶等街道設施。
  • 行道樹、植栽、綠帶及街道家具。
  • 公車站牌、候車設施及必要的排水、護欄設施。

公共設施帶的主要功能,是將各類公共設施予以整合配置,避免任意占用車道或妨礙人行通行,並便於日後檢修、更新及管理。

本題涉及法規及道路設計規範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及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已修正者,解題仍依命題年度規範作答。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採「定義—功能—設計原則—設計限制」四段式架構:

  1. 先界定公共設施帶的空間位置及用途。
  2. 說明其集中配置公共設施、維持通行及便利維修的功能。
  3. 分別列出設計時應遵守的配置原則。
  4. 再說明道路用地、交通安全、行人通行、管線及維護等限制。

其中「設計原則」是在說明應如何設計;「設計限制」則是在說明設計時不可違反或受到何種條件約束,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公共設施帶的設計原則

一、集中配置,避免設施零散占用道路空間

各類公共設施應儘量集中於公共設施帶內,並依其性質及維修需求統一配置,避免路燈、標誌、電箱、樹木及其他設施散置於人行道中央。

如此可保留連續、明確的人行通行空間,也可降低日後管線施工時對車道及行人的影響。

二、維持人行道之連續與有效通行寬度

公共設施帶不得任意侵占行人主要通行區。設計時應將人行道區分為:

  • 行人無障礙通行區。
  • 公共設施及街道家具配置區。
  • 建築物出入口、騎樓或路側緩衝區。

行人通行區應保持平整、連續及無障礙,並避免設置電桿、號誌箱、樹穴、消防栓或其他障礙物。對輪椅、嬰兒車及視障者而言,通行區尤其應避免高差、突起及不規則鋪面。

三、配合道路交通安全及視距需求

公共設施帶內的植栽、標誌、號誌及街道家具,不得遮蔽駕駛人或行人的視線。尤其在下列位置,應嚴格控制設施高度及密度:

  • 路口及轉角處。
  • 行人穿越道前後。
  • 公車停靠區。
  • 出入口及車道交會處。
  • 彎道、坡道及視距不足路段。

設施配置應滿足停車視距、行車視距及行人穿越視距,避免形成交通安全死角。

四、配合道路及公共管線系統整合規劃

公共設施帶應與道路、排水、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及污水等系統一併規劃,事先預留管線走廊及檢修空間。

不同管線間應保持適當間距,並考慮:

  • 管線埋設深度。
  • 管線交叉及轉折需求。
  • 人孔、閥箱及檢修孔位置。
  • 管線更新或擴充的可能性。
  • 避免與樹木根系、排水設施及基礎工程互相衝突。

五、便利施工、檢修及管理

公共設施帶應具備可接近性及維修性。管線、人孔、閥箱及設備箱的位置,應使維修人員能在不封閉主要車道或不嚴重妨礙行人的情況下進行作業。

同時,設備應有明確管理界面,避免不同管線單位互相占用或破壞既有設施。

六、兼顧景觀、綠化及街道環境

公共設施帶除提供設備空間外,亦可作為車道與行人空間間的緩衝帶。設計時可配合行道樹、綠帶、植栽、街道家具及透水鋪面,以達到:

  • 分隔車流與人流。
  • 降低車輛對行人的干擾。
  • 改善道路景觀。
  • 減少噪音、眩光及車輛濺水。
  • 提供遮蔭及微氣候改善功能。

但綠化配置仍須服從視距、排水、無障礙及維護要求。

七、依道路等級及土地使用性質彈性配置

幹道、次幹道、集合道路及住宅道路的交通量、公共管線需求及行人活動程度不同,公共設施帶的寬度、設施密度及綠化形式也應有所差異。

商業區及大眾運輸集中地區,應優先確保行人及候車空間;住宅區則可增加綠化及環境緩衝;管線密集地區則應預留較完整的管線走廊。

公共設施帶的設計限制

一、受道路用地及可利用寬度限制

道路總寬度及道路用地通常已受到都市計畫、建築線、既有建物、地形及徵收條件限制。公共設施帶不能無限制增加寬度,必須在車道、人行道、分隔島、排水及其他道路設施間取得平衡。

其基本關係可表示為:

WR=WC+WS+WU+WOW_R = W_C + W_S + W_U + W_O

其中:

  • WRW_R:道路總寬度。
  • WCW_C:車道及必要分隔設施寬度。
  • WSW_S:人行通行空間寬度。
  • WUW_U:公共設施帶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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