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三等 工業安全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作業環境監測所指為何?並說明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實施監測之作業場所。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環境衛生管理」之法制基礎,核心考點在於《職業安全衛生法》體系中關於危害預防與暴露評估之基本制度設計。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該二條文之法意與款次內容仍完全一致),所涉及之法條包括:
- 作業環境監測之法定定義:《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 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法定場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規條文的「定義與列舉型」申論題,採分點分項的結構化鋪陳:
- 第一子題(定義):必須精確寫出法定名詞定義。掌握「目的」(掌握實態、評估暴露)與「手段四階段」(規劃、採樣、分析、評估),不可遺漏任何一項法定程序。
- 第二子題(作業場所列舉):必須依照施行細則條文架構,依序分類列出「特定作業環境(空調、坑內、噪音)」、「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危害類別(高溫、粉塵、鉛、四烷基鉛、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以及「概括條款」。務必精確寫出各場所之法定構成要件(例如「顯著發生噪音之『室內』作業場所」)。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無選項。閱卷評分重點在於法條法意與要件之完整度:
- 若誤答為《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之監測期程(如六個月、三個月等)或特定採樣方法,屬答非所問,無法得分。
- 條文中所附帶之法定限制條件(如「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室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均為採分關鍵字,若僅寫簡稱(如「冷氣房」、「噪音場所」)將導致嚴重扣分。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 法定監測場所共五款,可歸納為「空、坑、噪,六指定,概括」:
- 前三款(直接列舉):空(中央空調建築室內)、坑(坑內)、噪(顯著噪音室內)。
第 二 題20 分
依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請說明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範圍。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於民國 109 年雖有局部修正,但丁類工作場所之範圍與判定數值維持不變)。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中「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營造工程)法定列管門檻之記憶與法理理解。其核心法條與精神如下:
- 法源依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
- 制度精神(事前預防原則):營造工程因工法繁複、地質與氣候變異大,若發生倒塌、崩塌、落磐或火災爆炸,極易造成重大職業災害。因此法律要求事業單位使勞工作業 30 日前,必須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合格,否則不得使勞工作業。
- 列管分類: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全數針對「營造工程」,法條依工程性質訂定明確的幾何規模、深度、跨距、長度及特殊工法等關鍵指標(包含建築、橋梁、壓氣工法、隧道、開挖、模板支撐等六大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列舉型申論題。解題時切忌雜亂背誦數字,應採取「架構化分類切入法」以展現專業程度,奪取閱卷委員青睞:
- 破題點出法規意旨與審查義務:先簡短交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2 條之立法授權,並說明丁類屬於營造工程之事前審查範疇。
- 依工種類型分項條列法定範圍:將法規條文依「建築工程」、「橋梁工程」、「特殊工法」、「隧道工程」、「開挖工程」、「模板支撐」六個面向有系統地展開。
- 精確標註數值與邏輯連接詞:公職考試閱卷對數值(如 、 等)及複合條件中的「且」(AND)與「或」(OR)要求極其嚴苛,務必精準呈現,不可含糊帶過。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並無個別選項可逐一對照;但在申論評分標準中,法條所規定的六大工程範圍即為實質之評分點。針對該六大款範圍的法定構成要件,深度剖析如下:
- 建築工程——高度達 以上:
- 門檻以「建築物高度」為法定唯一基準(高度 ),非以地上樓層數為準,避免因挑高建築產生模糊空間。
- 橋梁工程——單跨達 或多跨達 且全長達 :
- 「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 即屬之;
- 若為「多跨橋梁」,則必須同時滿足「橋墩跨距 」且「全長 」兩項要件(此處為複合條件,二者缺一不可)。
- 壓氣工法工程——採用壓氣工法施作之工程:
- 本款無任何規模、長度或氣壓大小之限制。凡採用壓氣潛盾工法、壓氣沉箱工法等高氣壓作業施作之工程,因具有減壓症、高壓氣體洩漏與窒息等高致命性風險,全面納入列管。
第 三 題20 分
請說明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採取之措施。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之法定處置義務與程序。 核心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涵蓋: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急救搶救、重大職災 8 小時內通報、現場保全、會同勞工代表調查分析。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8 條:職業災害內容記錄、按月統計申報與公告。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醫療、工資、失能、死亡補償)。
- 《勞動檢查法》第 27 條:若經勞檢機構處以停工處分時之復工申請程序。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修正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將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法制擴大整合,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體系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高頻率的法規實體申論題。閱卷評分重點在於法規掌握的「完整度」與處置措施的「時序邏輯性」。 作答時建議採用「應變處置時間軸(時序開展法)」切入:
- 災害發生當下(初期應變):生命救護(急救搶救)與現場保全。
- 法定期限內(行政義務):主管機關通報(8 小時內)與通報門檻。
- 事後分析與管理(防止再發):災害原因調查(須會同勞代)、按月統計與公布。
- 勞工權益與復原(法律責任與後續):職災補償與停工後之復工申請。
此結構層次分明,能完整涵蓋各法規條文,展現工業安全專業人員兼具安全衛生法與勞工法令的跨領域整合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三等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可逐一比對。 作答評分關鍵在於法律構成要件的精準度(例如:通報時限為「8 小時內」而非舊法的「24 小時」;住院要件為「需住院治療」而非僅診斷休息;調查分析必須「會同勞工代表」等),缺少關鍵要件均會遭閱卷委員扣分。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 「救、保、報、查、統、補、復」
- 救:急救與搶救(立即處置)
- 保:保全現場(非經許可不得移動破壞)
- 報:8 小時內通報重大職災
- 查:會同勞代實施災害調查分析
- 統:按月填載統計並申報公開
- 補:依法負擔職災補償責任
- 復:改善後申請復工
- 高頻失分陷阱:
- 通報時間陷阱:民國 102 年職安法大幅修正後,通報時限已自「24 小時內」縮短為「8 小時內」,切勿誤寫舊法規定。
- 住院通報要件陷阱:常誤寫為「重傷」或「受傷」。法定標準為「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第 四 題20 分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請詳述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在職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法定範圍掌握度,具體考點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對「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之法定列舉與概括授權規定。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規範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
- 現行法提醒:中央主管機關後續依該條第 28 款授權,已陸續公告指定二甲基甲醯胺、1,3-丁二烯、銦及其化合物、溴丙烷等作業,並整併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二,惟《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母法條文之架構與本文規範仍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體系化列舉型申論題(國家考試配分通常為 25 分)。答題切入點與編排邏輯如下:
- 上位法源導引:先點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對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實施「特殊健康檢查」與「健康管理分級」的立法目的,建立完整作答結構。
- 體系化分類法:細則第 28 條條文共計 28 款,若按款次平鋪直敘易漏寫且難以閱讀。閱卷評分重視邏輯架構,應按危害特性將其歸納為「物理性危害作業」、「特定法規管制有害作業」、「指定化學物質作業」、「列舉特定有害物之製造/處置/使用作業」及「概括授權款」,再依序精準列出法定名稱。
- 法律效果補充:條列完畢後,簡要補述從事該作業之雇主義務(特別體檢、特殊健檢、分級健康管理、紀錄保存 30 年等),展現答題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特考三等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在此針對法規條文之結構層次進行體系剖析:
- 專項法規型作業(第 1 款至第 7 款):對應勞動部訂定之專屬安全衛生標準(如《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粉塵危害預防規則》等),具備明確物理性或粉塵、重金屬特定危害。
- 主管機關指定型化學作業(第 8 款至第 9 款):有機溶劑與特定化學物質範圍廣泛,施行細則特別加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之限縮要件,非所有有機溶劑或特化物皆直接列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 個別化學物質逐項列舉(第 10 款至第 27 款):共 18 類具高毒性、致癌性、致畸胎或生殖毒性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多數為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規則所管制之甲類、乙類或特定丙類物質。
- 授權公告之概括款(第 28 款):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因應新興職業危害之動態指定權限,作為行政命令延伸指定新化學品作業的母法依據。
解題技巧
- 數字記憶分群法:
- 物四:高溫、噪音、游離輻射、異常氣壓(4 項物理性危害)。
- 專三:鉛、四烷基鉛、粉塵(3 項歷史悠久的傳統職業病預防專項)。
- 指定二:有機溶劑作業(指定者)、製造/處置/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指定者)。
- 列舉十八:
- 致癌芳香胺/衍生物(7種):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萘胺及其鹽類、次乙亞胺。
- 揮發性有機物/單體(3種):苯、氯乙烯、氯化聯苯。
- 重金屬及化合物(6種):鈹、砷、鎘、錳(注意除外規定)、鎳、六價鉻。
- 無機/礦物纖維(2種):黃磷、石綿。
第 五 題20 分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請詳述勞工健康保護之相關措施。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中「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整體法條架構之掌握程度。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維持一致,僅授權子法之推動期程與適用規模有所擴大。 本題核心法條依據如下:
- 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新興職場健康危害預防(肌肉骨骼、過勞、職場暴力、急救休息)。
- 職安法第 19 條:高危害與特殊作業之工作時間限制與休息保護。
- 職安法第 20 條: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體系、費用負擔及通報義務。
- 職安法第 21 條:健康檢查結果之分級管理、適性配工與禁止作業。
- 職安法第 22 條:事業單位醫護人員之配置與健康服務。
- 職安法第 30 條、第 31 條:女性勞工危險有害作業限制與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解題方法 本科目申論題切忌片段式條列或僅默寫子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細節,必須立足於「職安法母法」建立系統性論述架構。解題切入點採用「防、限、檢、配、醫、母」的邏輯遞進展開:
- 源頭預防:新興身心健康危害與特殊作業之防護(第 6 條第 2 項、第 19 條)。
- 監測評估:健康檢查制度與費用規範(第 20 條)。
- 處置作為:檢查後之分級管理與適性配工(第 21 條)。
- 專業資源:專職/特約醫護人員進駐與臨廠服務(第 22 條)。
- 特殊保護:懷孕與產後女性勞工之母性健康保護(第 30 條、第 31 條)。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引用職安法母法條次,完整陳述六大措施面向,並正確區分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之費用歸屬及雇主之後續法定義務。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新、特、檢、配、醫、母」
- 新:新興危害預防(人因、過勞、暴力)。
- 特:特殊危害作業工時限制。
- 檢:健康檢查(體檢、一般健檢、特殊健檢)。
- 配:適性配工與工作調整。
- 醫:醫護人員臨廠服務。
- 母:母性健康保護。
- 常見陷阱與扣分點:
- 陷阱一:誤將全部體檢費用都寫成雇主負擔。職安法第 20 條明確規定,新進勞工之「一般體格檢查」費用非由雇主強制負擔,但在職之「定期健康檢查」與「特殊健康檢查」費用必須由雇主全額負擔。
- 陷阱二:只寫健康檢查,遺漏第 6 條第 2 項的新興職業危害預防措施(肌肉骨骼、過勞、職場霸凌),這是職安法修法後納入「身心健康」保障的命題重點。
- 陷阱三:忽略第 21 條「適性配工」的法定處置(變更作業場所、更換工作、縮短工時、禁止從事特定作業)。
【答案】
依據民國 107 年當時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之相關措施可歸納為下列六大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