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觀光行政(選試觀光日語)類科 觀光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為配合政府「2030 觀光政策白皮書」,落實「觀光立國」、「觀光主流化」的施政理念,各政府部門都應以觀光為其重要目標。請將提供旅遊目的地的部門,如交通部觀光署、內政部國家公園署、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等,就其權責分工、旅遊地之法定名稱、旅遊地的規劃與管理規定的不同,比較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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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觀光主流化」下,政府跨部門提供旅遊目的地的權責分工。各機關都能促進觀光,但旅遊地的法定名稱、設置目的、規劃程序及管理限制,仍由各自的組織法與目的事業法規決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觀光主流化是跨部會施政理念,不會因此把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等法定類別改稱為風景特定區,也不會改變原主管機關的法定權責。
解題方法
可依「主管機關 → 法定名稱 → 主要法源 → 規劃管理方式」逐一比較:
- 交通部觀光署以觀光發展及遊憩建設為核心。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以自然及人文資源保育為核心。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森林資源保育、經營及森林遊憩為核心。
作答時要區分「旅遊目的地」與「依法劃設的特定類別」:民眾都能前往旅遊,不代表其法定名稱或主管法規相同。
各機關權責與法規比較
| 機關 | 主要權責 | 旅遊地法定名稱 | 主要規劃與管理法規、方式 |
|---|---|---|---|
| 交通部觀光署 | 觀光政策、觀光產業輔導、旅遊市場行銷、觀光遊憩資源規劃及相關公共設施建設。所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負責各該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的管理。 | 《發展觀光條例》所稱風景特定區,依地區特性與功能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實務上常稱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為「國家風景區」。 | 依《發展觀光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辦理評鑑、劃設、計畫及管理。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直轄市級及縣(市)級則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辦理。 |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 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的保育、規劃、經營管理與遊憩服務;旅遊利用須符合保育及土地使用管制目的。 | 依《國家公園法》設置的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 | 依《國家公園法》辦理區域劃定及國家公園計畫,劃分不同分區,依資源保育需求進行土地使用與活動管制。國家公園之設立、廢止及區域劃定、變更,依法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森林資源保育、國有林經營、森林生態教育及森林遊憩設施管理;亦依相關法規辦理自然保護區域管理。 | 森林遊憩目的地中,常見法定名稱為森林遊樂區;民眾熟悉的「國家森林遊樂區」是對特定國有林森林遊樂區的通稱。 |
第 二 題20 分
交通部觀光署為鼓勵業者開發優質的行程,以吸引全球更多的旅客來臺,於 112 年 8 月間訂定獎助實施要點。
請問何種旅行業具備申請資格?又,其所安排的行程須符合哪些規定,方可申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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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全球市場來臺優質行程獎助實施要點」第二點,重點是先確認申請旅行業資格,再逐項檢核團體旅遊的旅客身分、團體規模、行程天數、住宿、交通與入境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規定
一、具備申請資格的旅行業
申請單位須為我國立案的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並辦理非本國籍旅客的團體旅遊。旅行業資格、旅客身分及團體旅遊性質,均須符合規定。
二、行程須符合的條件
- **旅客身分:**旅客須由海外來臺,並持有非本國籍護照。
- **組團人數及導遊:**每團至少有二名旅客,並聘用領有執業證的合法導遊擔任隨團服務人員。
- **旅遊天數:**行程須達三日二夜以上。
- **住宿:**行程安排的住宿,須為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的觀光旅館,或取得登記證的旅館、民宿。
- 交通:
- 使用遊覽車時,遊覽車客運業須經交通部公路局核定公告評鑑為甲等以上。
- 行程在離島地區時,須使用合法遊覽車公司,並檢附相關憑證。
- 使用小客車時,業者須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依法提供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駕駛人。
第 三 題30 分
政府部門所劃設的各類型「保護區」,其名稱雖有些近似,但分由各個不同的部門所主政,權責不同,法源依據也不一樣。請根據上述依次比較:
(一) 自然保護區; (二) 自然保留區; (三) 國家自然公園; (四) 野生動物保護區。
請說明上述各類型保護區的差異,並各舉 1—3 例,說明其中較知名的(生態)旅遊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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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臺灣自然保護區域中四種名稱相近、但法源、主管機關、保護標的與遊憩管理方式不同的類型。作答時應先辨認其法制來源,再說明保護目的與可供生態旅遊認識的例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與機關分工為準。當年中央農政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112年8月1日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成立後,相關權限由農業部承接。自然保留區相關法制其後有修正,以下仍按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比較時,可用「森林生態、自然地景、國家公園整體保育、野生動物與棲地」四個關鍵詞記憶:
- 自然保護區:森林區域內保護森林生態與生物多樣性。
- 自然保留區:保護具保存價值的自然地景及其原有狀態。
- 國家自然公園:國家公園制度下,以較小規模區域推動自然與人文資源保育及遊憩。
- 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
各類型比較
(一)自然保護區
- 法源依據:《森林法》第17條之1及《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實務上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相關管理機關辦理。
- 設置目的與特性:在森林區域內,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而設置,並得依資源特性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進出。保護標的以森林生態系、森林內重要物種或特殊自然資源為主。
- 例子:
- 十八羅漢山自然保護區:以特殊地質景觀及周邊生態為特色。
- 甲仙四德化石自然保護區:保護具有地質與化石價值的區域。
- 大武臺灣油杉自然保護區:保護臺灣油杉及其森林棲地。
(二)自然保留區
- 法源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依命題當年法制,具保存價值的自然區域得指定為自然保留區;自然保留區原有自然狀態應予保存,進入及利用受嚴格管制。
- 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陸域自然保留區多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管理。
- 設置目的與特性:保護具有代表性生態體系、珍稀動植物、特殊地形地質或重要學術研究價值的自然區域。其保護重點在於維持原有自然狀態,限制人為干擾;一般遊客進入通常受許可或管理規範限制,並非以大量觀光遊憩為目的。
- 例子:
- 苗栗三義火炎山自然保留區:特殊礫岩地形及地景保育的知名案例。
- 墾丁高位珊瑚礁自然保留區:保存高位珊瑚礁及其生態。
- 澎湖玄武岩自然保留區:保護具代表性的玄武岩地景。
(三)國家自然公園
第 四 題20 分
依「民宿管理辦法」,對「民宿」一詞有其明確定義,請說明之。
另外,該辦法亦有規定,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的一些指定地區,可依規定申請設置民宿,請說明該等地區。
此外,該辦法也對民宿之經營規模,包括房數、總樓地板面積有所規範。惟也對原住民地區及偏遠地區的房間數及總樓地板面積,有其但書規定,亦請一併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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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宿管理辦法》第 2 條至第 4 條,重點是掌握民宿的法定定義、都市計畫範圍內可設置民宿的地區,以及一般經營規模與特定地區的放寬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三個層次:先寫民宿的法定定義;再列出都市計畫範圍內得設置民宿的指定地區;最後區分一般規模與特定地區規模,並補充農舍作為民宿使用時的樓地板面積上限。
一、民宿的定義
依民國 112 年《民宿管理辦法》第 2 條,所稱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的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作答時應掌握「自用住宅空閒房間」、「家庭副業」及「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住宿」等要素,以區別民宿與一般旅館。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得設置民宿的地區
依同辦法第 3 條,在都市計畫範圍內,民宿限於下列地區設置,且仍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 風景特定區。
- 觀光地區。
- 原住民族地區。
- 偏遠地區。
- 離島地區。
- 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的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的休閒農業區。
-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且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的區域。
- 具人文或歷史風貌的相關區域。
本條另規定,民宿可設於非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區;但題目特別詢問都市計畫範圍內的指定地區,應完整列出上述八類。
三、經營規模及特定地區但書
依同辦法第 4 條,一般民宿的經營規模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