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四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福利國家的類型有許多,試說明社會投資型福利國家有哪些社會政策焦點?其與新右派所主張的福利國家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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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福利國家典範轉移」的理論脈絡,主要涉及以下學理定義與核心概念:

  1. 社會投資型福利國家(Social Investment Welfare State):
  • 倡導代表包含紀登斯(Anthony Giddens)的「第三條路」(The Third Way)、艾斯平—安德森(G. Esping-Andersen)等學者。
  • 核心主張:反對傳統福利國家「事後、被動的現金補償」(passive cash transfer),主張將社會政策視為帶動經濟繁榮與提升就業能力的「生產性投資」(productive investment)。強調「準備」(preparation)勝於「事後修補」(repair)。
  1. 新右派(New Right)之福利主張:
  • 興起於 1970 年代末期(以柴契爾主義與雷根經濟學為代表),結合新自由主義(極端推崇自由市場、私有化、反對國家介入)與新保守主義(強調傳統家庭功能與社會秩序)。
  • 核心主張:認為傳統福利國家擴張造成財政危機、市場扭曲、個人失去工作動機並陷入「福利依賴」(welfare dependency),主張「最小國家」(minimal state)、縮減福利規模、推動福利民營化與市場化,僅維持低度的殘餘型安全網。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政策意涵陳述+雙向對比分析」申論題,切入架構如下:

  1. 第一部分:鎖定社會投資型福利國家的政策焦點 從生命歷程與預防風險的角度切入,將政策焦點歸納為四大支柱:人力資本投資(教育與培訓)、兒童與家庭支持(早期介入與托育)、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活化就業)、以及兼顧工作與家庭的彈性安全體系。
  2. 第二部分:建構對比維度(社會投資型 vs. 新右派) 切忌各自表述,必須提煉出一對一的「對照維度」,包括:國家定位與角色、福利政策本質、勞動市場與就業政策機制、以及社會支出之看待視角。以結構化論述突顯兩者在意識形態與政策工具上的根本分野。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公職四等考試之「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在閱卷評分標準上,本題配分結構建議如下:

  1. 第一子題(政策焦點,約占 12~13 分):重點在於是否精確掌握「主動賦能」、「人力資本」、「早期介入」等核心政策範疇,若僅泛稱「發放教育補助」而未連結到「擺脫代間貧窮與提振女性就業率」,得分將落在中階。
  2. 第二子題(與新右派之差異比較,約占 12~13 分):重點在於能否指出兩者雖同樣反對「傳統凱因斯式的大政府現金補償」,但走向完全相反的道路——新右派走向「市場去管制與福利縮減」,社會投資型則走向「使能國家與社會賦能」。

解題技巧

  1. 破題關鍵詞組:在作答時務必頻繁且精準嵌入標誌性專有名詞,如「使能國家(Enabling State)」、「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ALMP)」、「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早期幼兒教育與照顧(ECEC)」、「工作福利(Workfare)」、「福利依賴(Welfare Dependency)」。
  2. 善用對比架構:比較題最忌諱「前面寫一大段A,後面寫一大段B,兩者毫無交集」。高分秘訣在於「設定相同的比較構面」,並以表格輔助文字說明,閱卷老師能在 10 秒內掌握完整論點。
  3. 常見陷阱防範:
  • 誤以為社會投資型福利國家「就是新右派的翻版」:兩者都重視勞動參與,但新右派是用「削減津貼強迫就業(懲罰性工作福利)」,社會投資型則是用「提供托育、職訓與教育來培力就業(賦能型積極勞動政策)」。
  • 誤以為社會投資型福利國家「完全不要現金給付」:其並非消滅現金給付,而是重構支出結構,將資源優先配置於能產生長期社會效益的服務與培力項目。

【答案】

申論題完整擬答

一、社會投資型福利國家的核心概念與社會政策焦點

社會投資型福利國家興起於 1990 年代末期,以紀登斯(A. Giddens)的「第三條路」及艾斯平—安德森(G. Esping-Andersen)之理論為代表。其核心思維在於揚棄傳統福利國家被動的事後現金補償模式,將社會支出視為提升國民生產力與應對新社會風險(如少子化、高齡化、單親家庭、低技能失業)的「預防性投資」。其社會政策焦點具體展現於以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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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0條,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長照服務品質基準:

  1. 以服務使用者為中心,並提供適切服務。
  2. 訊息公開透明。
  3. 家庭照顧者代表參與。
  4. 考量多元文化。
  5. 確保照顧與生活品質。

請以某一種長期照顧服務為例,試述如何達到上述五種服務品質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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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長照服務品質之法制化原則與實務運作之結合。

  1.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出自《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訂定長照服務品質基準之五大核心原則(本條規定迄今未修正)。
  2. 制度意涵:長照服務品質已由傳統的「防弊、安全管理(如消防、照護比)」轉向以「人本、尊嚴、多元、賦權」為核心的價值。考生須理解「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之運作,並具備將抽象法律原則轉化為具體服務措施(如照顧計畫擬定、自立支援、資訊揭露、家屬參與、文化適切性等)的實務轉譯能力。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實例申論」的題型,解題步驟如下:

  1. 選定具代表性的服務型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9 條,長照服務分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等。建議選取涵蓋面最廣、生活面向最豐富的**社區式長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Day Care Service)**為例,該服務兼具個別照顧、團體生活、多元活動與家屬互動,最容易完整對應五項基準。
  2. 對應論述結構:嚴格依題示之五項原則分點論述,每一點皆以「該原則的內涵意義」帶出「日間照顧中心的具體實務作法」,切忌僅抄寫法條或空泛談論理論。
  3. 首尾呼應:前言點出長照品質基準之立法精神,結語帶入品質管理(PDCA 循環與自我評量機制),形成完整的申論架構。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 在作答五大品質基準時,各點的得分關鍵與實務檢驗面向如下:

  • 第 1 點(以使用者為中心):核心在於「個別化」與「自主決定」,不可僅寫被動照顧,須寫出個別化照顧計畫(ICP)與自立支援。
  • 第 2 點(訊息公開透明):核心在於「知的權利」與「監督」,須包含收費、服務契約、評鑑結果與申訴管道。
  • 第 3 點(家庭照顧者代表參與):不可寫成單向的照顧指導,須強調照顧者的「代表性」與「決策/評估參與」。
  • 第 4 點(考量多元文化):切入族群(原住民、新住民、客家)、語言溝通、飲食禁忌與宗教信仰之包容。
  • 第 5 點(確保照顧與生活品質):照顧是基礎(安全、防跌、照護比),生活品質是昇華(尊嚴、社交、復能活動)。

解題技巧

  1. 實例選取避坑:避免選擇「居家照顧服務」單一項目,因為居家服務涉及公共空間、多元文化活動及團體生活品質的發揮空間較狹窄;選擇「日間照顧中心」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能展現最立體、最豐富的實務細節。
  2. 動詞具體化:避免使用「應該做好溝通」、「盡量滿足需求」等抽象字眼;改用「擬定個別化照顧計畫」、「設置家屬委員會」、「定期公布評鑑報告」、「提供通譯與多語言標示」等實務行政管理用語,突顯專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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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並由各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彙送資訊,適時提供服務與轉介。試問,必須通報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是哪個主管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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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8條的跨機關通報分工,重點是辨認「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由哪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送。法條明定,這類資訊由衛生主管機關負責彙送;地方主管機關據此掌握身心障礙者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

解題方法

以題幹列出的資訊類型對照第18條各機關的通報分工。題目詢問的是疑似身心障礙者及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依條文直接對應衛生主管機關,因此選 A。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此題仍依民國109年適用的條文內容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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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社會工作師法》第10條所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應撤銷或廢止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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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工作師法》第10條關於不得發給執業執照,以及已領執照者應撤銷或廢止執照的規定。判斷關鍵是分辨「不得執業執照的法定事由」與其他執業管理規範的違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10條所列事由。若選項所述情形直接符合第10條的資格限制或消極要件,即為本題所問;若屬執業地點、名稱使用或公會會員管理等其他規範,則不屬於第10條的執照事由。

選項分析

  • **(A) 正確。**民國109年《社會工作師法》第10條規定,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或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執照者,應撤銷或廢止之。因此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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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勞工未依規定參與就業保險及辦理就業保險手續者,按《就業保險法》第37條之規定,可處多少新臺幣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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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第 37 條對「勞工違反規定,不參加就業保險及辦理就業保險手續」所定的罰鍰。須注意,本題問的是勞工本人的違規罰則,並非投保單位未替勞工辦理投保的罰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37 條規定,勞工違反本法規定不參加就業保險及辦理就業保險手續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辨認違規主體與行為:題目說的是「勞工未依規定參與就業保險及辦理手續」,符合第 37 條所定情形。再將法條的罰鍰區間與選項比對,即為一千五百元至七千五百元,選項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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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之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多少比例的停車位做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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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對公共停車場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比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共停車場應保留 百分之二 的停車位,供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使用;車位未滿 50 個者,至少保留 1 個專用停車位。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法定保留比例,直接辨認第 56 條規定即可,不需計算: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因此選項中百分之二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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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在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4條第1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幾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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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之 1 第 2 項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服務措施後所增加收入與存款的排除計算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符合該項規定者,在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其因措施增加的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免計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最長以幾年為限」,並對照第 15 條之 1 第 2 項的期間上限。該項明定「最長以三年為限」,因此選三年;「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是另行評估後的延長規定,不改變題目所問的原定最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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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請問雇主薪資給予比例之規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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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對產檢假的規定,以及受僱者請產檢假期間的薪資給付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受僱者妊娠期間有五日產檢假,雇主應給薪資。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產檢假為五日,關鍵是辨認該假別的薪資規定:產檢假期間雇主應照給薪資,因此不須計算薪資比例,直接選擇「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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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若法院受理聲請後,認為緊急安置被害人有繼續安置之必要,期間不得超過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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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6條第2項所定的法院繼續安置期間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法院受理主管機關的聲請後,認為有繼續安置必要,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適當機構或寄養家庭,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字:「法院受理聲請後」及「認有繼續安置必要」。題目詢問的是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的法定期間上限,直接對應第16條第2項的「不得逾三個月」,無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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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1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社區式長照服務」所明載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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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1條所列的「社區式長照服務」項目,重點是辨別法條明列的服務內容,並區分容易混淆的居家服務項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第11條列有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餐飲及營養、交通接送、輔具服務、心理支持、活動與運動、居住空間改善、家庭托顧、臨時住宿,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社區為導向的長照服務;其中未列「家事服務」。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11條的列舉項目。選項若能在條文中找到相同服務名稱,即為法條明載;若找不到,且題目問「非」明載項目,就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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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於何年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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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的正式施行年份。全民健康保險法於民國 83 年制定,並自民國 8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因此,健保正式施行於西元 1995 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正式施行」時間,而非《全民健康保險法》的制定時間或健保局成立時間。民國 84 年換算為西元 1995 年,故選項中應選 1995 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全民健康保險法》已於民國 84 年 3 月 1 日施行。此題考的是制度開辦年份,無須另作法條適用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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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民國98年4月22日所公布施行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主要在於揭示國際社會保障人權之規定,並使之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試問,前述之兩國際公約係於西元何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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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的通過年代。兩公約由聯合國大會於 1966 年通過;其後分別於 1976 年生效,通過與生效年份不可混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所揭示的人權保障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本題詢問的是兩公約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年份。

解題方法

掌握兩公約的歷史時間點即可作答:1966 年通過,1976 年生效。題幹問「由聯合國大會通過」,因此應選通過年份,而非生效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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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老人福利主管機關根據《老人福利法》第10條之規範,應至少每幾年舉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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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第 10 條所定的老人生活狀況調查頻率。主管機關應定期掌握老人生活狀況,並將調查結果出版為統計報告,作為規劃老人福利政策的參考。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一次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老人福利法》第 10 條,抓住法條中的「至少每五年」即可作答。「至少」表示調查間隔不得超過五年,主管機關可以更頻繁辦理,但不能超過五年才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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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的職業傷病補償給付起算日。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條文,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罹患職業病,因而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且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因此,題目問「自不能工作第幾日起」,關鍵是記住條文的起算日為「第四日」。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起算文字「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對照選項即可。這是給付起算日的辨識題,不需計算給付金額;也要注意題目問的是「第幾日起」,不是「不能工作幾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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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志願服務法》第20條關於志願服務榮譽卡之申請核發,係以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多少小時以上者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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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志願服務法》第20條所定的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資格。依民國109年命題時的規定,志工須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始得提出申請。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定「服務年資滿三年」,因此只需辨認法條所定的最低服務時數門檻。將題幹條件與法定時數對照,即可選出三百小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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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有關英、美兩國社會政策與立法的發展,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英國與美國社會政策、社會立法的重要年代,尤其是英國濟貧制度與《貝佛里奇報告書》,以及美國社會安全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的發展。題目所列的年份與制度名稱,應分別核對;其中「全民健保」是容易混淆的用語。

本題涉及法規沿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法規與制度背景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各事件的年份與正式制度名稱。英國的兩個年份與美國《社會安全法案》的年份皆正確;美國 1965 年建立的是 Medicare(聯邦醫療保險)與 Medicaid(醫療補助)制度,並非涵蓋全體國民的「全民健保」,因此錯誤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A) 1601年英國頒布「濟貧法」:正確。 1601 年英國頒布《伊莉莎白濟貧法》(Elizabethan Poor Law),建立由地方教區負責救助貧困者的制度,並依受助者狀況區分救助方式。此法是英國公共救助制度的重要歷史起點。

(B) 1942年英國出版「貝佛里奇報告書」:正確。 英國於 1942 年公布《貝佛里奇報告書》(Beveridge Report),提出以社會保險與相關福利措施對抗「五大巨人」:貧窮、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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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無正當理由撥打家庭暴力防治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致妨害公務執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多少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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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1 條第 3 款及第 63 條:不得無正當理由撥打依本法設置的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違反規定且經勸阻仍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三個要件:「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致妨害公務執行」及「經勸阻不聽」。這些要件對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1 條第 3 款;再依第 63 條找出法定罰鍰級距,即為 3,0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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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之規定,有關家庭暴力防治之通報責任人員,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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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的法定責任通報人員。依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列舉的通報責任人員包括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

這些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列在第50條的法定人員名單中。若選項未被條文列舉,也不屬於「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這項概括規定,即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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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每人每次以補助幾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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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6 條所定的緊急生活扶助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每人每次以補助 3 個月為原則。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條所定的補助月數,辨認第 6 條的期間規定即可,不需計算。掌握「緊急生活扶助—每人每次—3 個月為原則」這組關鍵詞,便能選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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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4條之規定,處理性侵害事件之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多少小時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4條對性侵害事件專責人員的專業訓練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 6小時。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每年應至少接受多少小時」,直接抓第14條的最低時數規定即可。「至少」表示法定下限,因此選擇法條所列的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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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就業保險法》第10條的給付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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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列舉的保險給付種類。作答時須區分「就業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的給付:名稱同樣有「給付」二字,不代表都屬於就業保險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列有五種給付: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生育給付不在其中。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10 條列出的給付種類。若選項不在法條清單內,即為題目所問「不屬於」的給付種類。要特別留意:題目問的是《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的給付,不是所有社會保險制度所提供的給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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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之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請問以百分之幾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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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所定的保險費率上限。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的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條文明定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所問的關鍵字「保險費率」及第 18 條的上限規定即可。法條明定上限為百分之六,因此選項中「六」為正確答案。題目問的是費率上限,不是實際適用的保險費率,也不是被保險人個人負擔保費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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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胎兒出生後幾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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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規範)。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出生通報制度」的法定通報時限、義務主體及受理機關。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立法目的在於掌握新生兒出生狀況、維護母嬰健康,並及早掌握嬰幼兒人口動態以防範無戶籍兒少或兒虐隱匿情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條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為精確掌握「出生通報」的法定四要素:

  1. 通報主體(義務人):接生人(醫療機構之醫師、助產機構之助產人員等)。
  2. 通報客體:胎兒出生之相關資料(含活產與死產)。
  3. 通報時限:出生後七日內。
  4. 受理機關: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及地方衛生局)。

對照條文文義規定,接生人之法定通報時限明確為「七日」,直接對應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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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勞工,其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之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勞工(被保險人)、職業工會與政府各自負擔之比例,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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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勞工保險保險費之法定負擔比例」,法源依據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第 2 款(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勞工(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強制加保對象),因缺乏實質雇主為其分擔保險費,立法政策上由政府介入提供較高比例之保費補助,職業工會僅扮演「投保單位」之行政代辦角色,法律並未要求職業工會負擔保險費。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後,職業災害保險已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單獨立法,但依該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職業工會被保險人之職災保險費負擔比例仍維持為被保險人 60%60\%、政府補助 40%40\%(工會 0%0\%),與民國 109 年命題當年的規範結構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身分類型確認法」與「投保單位角色定位」切入:

  1. 確認身分類別:題目鎖定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
  2. 釐清職業工會的法律定位:職業工會在此僅為依法成立之「投保單位」,負責代為辦理加保、退保及收繳保費轉交勞工保險局,其性質非「雇主」,無須負擔任何保險費(即職業工會負擔比例必為 0%0\%)。
  3. 對應法定負擔比率:依民國 109 年當時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第 2 款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均由被保險人負擔 60%60\%,其餘 40%40\% 由中央政府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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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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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性別工作平等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關於「育嬰留職停薪」之要件、申請年齡、留停期間計算原則,以及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費用負擔」之法律效果。

考生須熟記育嬰留職停薪之法定門檻(年資、子女年齡、期間上限)以及留停期間保費如何分攤(雇主部分由政府負擔免繳,勞工自付額得遞延繳納)。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對比型選擇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留停身分權利要件」與「財務/保費負擔責任」:

  1. 檢視 (A)、(B)、(C) 是否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法定程序與時間規定(6 個月年資、3 歲前、每名子女上限 2 年、多子女合併計算)。
  2. 檢視 (D) 關於社會保險保險費之處理是否混淆了「雇主負擔」與「受僱者自行負擔」之法定效果。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依民國 109 年適用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B) 敘述正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中段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每一子女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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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老人福利法》第11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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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老人福利法》第二章「經濟安全保障」之核心法定措施。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該條文內容相同)。 依《老人福利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等方式,逐步規劃實施。」考點在於辨析社會政策中的「所得安全保障(現金給付)」與「生活照護服務(實物/服務給付)」之體系界線。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明文對照法」與「政策功能分類法」切入解題:

  1. 法規文義對照:《老人福利法》第 11 條第 1 項採取列舉規定,明確規範經濟安全保障的三大具體手段為「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與「年金保險制度」。
  2. 章節架構定位:《老人福利法》將福利措施分為第二章「經濟安全保障」與第三章「生活照顧」。凡涉及機構收容、日間照顧、安養養護等,均屬第三章生活照顧與服務範疇,非屬第二章之經濟安全保障措施。

選項分析

  • (A) 生活津貼:錯誤(屬於法定措施,故不選)。法條明文列為經濟安全保障方式之一(實務上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目的在於提供維持老年生活基本所需之現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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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鑑定,完成鑑定報告之後,至遲應於幾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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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之條文結構與規範精神亦同)。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 條關於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的公文傳遞流程與法定期限,並測驗考生是否能精確辨析**「法律(母法)」與「法規命令(子法)」之規範層級**,以及主管機關之間的「送達方向」與「送達對象」。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源位階鎖定」與「公文流程要件比對」切入:

  1. 鎖定法定依據層級: 題幹明確指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意即必須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母法)中有明文列載之日數,授權命令(子法)之規定不得直接充當母法條文作答。
  2. 檢視母法第 7 條條文:
  • 第 1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之申請時,應交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身心障礙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未明文規範送達天數)
  • 第 2 項:「前項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完成鑑定報告後,至遲應於十日內送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範的是送達「社政主管機關」,而非衛生主管機關)
  1. 比對題目要件: 題幹所問係完成鑑定報告後,至遲應於幾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此項規範於母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並無任何明文規定(該項實質規定係訂定於法規命令《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因此在母法中屬於「未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 (A) 七日:錯誤。 不論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母法或子法《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在鑑定報告與公文送達之期限中,皆未有「七日」之法定期限。
  • (B) 十日:錯誤(本題最強誘答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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