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四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爆發,防疫措施重視維持社交距離,許多日照服務個案因為防疫原因,不得不離開日照現場待在家中。對此,政府提出「防疫照顧假」來加以因應。請說明「防疫照顧假」的政策內容,並嘗試評估其實際效益。(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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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疫情下社會政策的「照顧責任分配」與「工作—家庭平衡」機制,重點不只是說明假別名稱,而是要交代:

  1. 防疫措施造成日照服務中斷,原由機構承擔的照顧責任轉回家庭。
  2. 家庭照顧者若仍須工作,將產生照顧與就業衝突。
  3. 政府以「防疫照顧假」暫時保障照顧者離開職場照顧家人,使防疫政策得以落實。
  4. 評估時須同時分析其對疫情防控、家庭照顧、勞工權益及雇主負擔的正負效果。

本題涉及法規與政策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政策內容為準。防疫照顧假主要是政府因應疫情所設計的特殊假別,並非《勞動基準法》原有的法定普通假別;其適用內容、對象與期間,須依當時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及防疫措施認定。現行法及相關防疫政策已隨疫情發展有所修正,解題仍以民國110年為準。


解題方法

可採取「政策背景—政策內容—效益評估」三段式作答:

  1. 先說明日照服務中斷所造成的照顧缺口。
  2. 再交代防疫照顧假的適用對象、請假效果及工資處理。
  3. 最後從正面效益與限制成本兩方面進行政策評估,並提出完善配套。

如此作答可同時涵蓋「是什麼政策」與「政策是否有效」兩個配分核心。


一、政策背景與政策目的

COVID-19疫情期間,政府為降低群聚感染風險,要求部分日間照顧、社區式照顧或其他日照服務降低量能、暫停服務,或由服務使用者暫時離開機構回到家中。

對原本依賴日照服務的身心障礙者、失能者或其他照顧服務使用者而言,日照機構原本具有白天照顧、生活支持、健康管理及社會參與等功能。服務停止後,照顧責任即轉由家庭承擔,家屬可能必須:

  • 全天在家照顧服務使用者;
  • 協助生活起居、用餐、服藥及安全維護;
  • 處理情緒、行為或醫療需求;
  • 因無法正常上班而面臨工資減少或工作不保的風險。

因此,政府設置防疫照顧假,主要目的有三:

  1. 使家庭照顧者能暫時離開工作崗位,承接日照服務中斷後的照顧責任。
  2. 降低照顧者因請假而遭雇主不利對待的風險。
  3. 配合社交距離及防疫措施,避免照顧者為維持工作而將需要照顧者送往不適當或高感染風險的場所。

二、防疫照顧假的政策內容

(一)適用情形

防疫照顧假是在政府發布停課、停托、停止或減少照顧服務等防疫措施,導致家庭成員有實際照顧需求時,提供給必須親自照顧者的特殊請假安排。

就本題而言,日照服務個案因防疫因素離開日照現場、改由家中照顧時,其家屬或實際照顧者若因此無法正常工作,即具有申請防疫照顧假的政策正當性。實際是否符合資格,仍須依當時主管機關公告的適用對象、服務中斷事實及相關證明文件認定。

防疫照顧假的核心不是一般性的家庭便利假,而是因政府防疫措施直接造成照顧服務中斷,所產生的必要照顧假。

(二)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

符合政策要件的勞工提出防疫照顧假申請時,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也不得僅因勞工請防疫照顧假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扣發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這項規定的功能,是避免勞工因擔心失去工作或遭受處罰,而被迫在照顧家人與維持就業之間作出不利於家庭安全的選擇。

(三)不得視為曠工或一般缺勤處分

防疫照顧假既是政府因應疫情所設計的特殊制度,勞工依法或依政策規定請假時,不應被視為無故缺勤或曠工,也不能單純因請假而受到不利的考績或人事待遇。

不過,這並不表示勞工可以完全不辦理請假程序。通常仍須依雇主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供停課、停托、日照服務中斷或其他足以證明照顧需求的資料。

(四)原則上不當然給付工資

防疫照顧假並非當然有薪假。請假期間是否給付工資,原則上依勞雇雙方約定或雇主內部規定處理;雇主可以不給付該期間的工資。

因此,防疫照顧假的保障重點主要是:

  • 保留請假權;
  • 防止雇主拒絕;
  • 防止曠工認定及不利處分;

而不是由雇主當然負擔全部薪資成本。

(五)與家庭照顧假的區別

防疫照顧假不可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家庭照顧假混為一談。

家庭照顧假是一般性法定請假制度,適用於家庭成員發生重大事故或疾病等需親自照顧的情形,並有法定年度日數限制。防疫照顧假則是因疫情及政府防疫措施所創設的特殊政策安排,適用期間、對象及事由均與疫情措施相連結。

簡言之:

  • 家庭照顧假:一般性、常態性的家庭照顧制度。
  • 防疫照顧假:因疫情而產生的特殊、暫時性照顧制度。

三、防疫照顧假的實際效益

(一)正面效益

  1. 填補日照服務中斷所產生的照顧缺口

日照服務停止後,照顧需求不會因機構停業而消失。防疫照顧假使家庭成員能暫時承擔全天照顧工作,避免服務使用者無人照顧、獨處或被迫接受不合適的安置。

  1. 協助防疫措施落實

若家屬沒有合法請假保障,可能仍將服務使用者送往日照機構、其他照顧場所,或由不同親友頻繁接手照顧,增加接觸與感染風險。防疫照顧假可降低人員流動,使「減少群聚」政策更具可行性。

  1. 保障勞工工作權及家庭照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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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問聯合國的人權公約如何影響臺灣的社會政策與立法發展?請舉例加以說明。(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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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人權公約對臺灣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規範引導、制度轉化與政策監督」功能。答題時應掌握三個層次:

  1. 聯合國人權公約所揭示的人權保障原則。
  2. 臺灣透過國內法將公約內容轉化為具有內國法效力的規範。
  3. 公約促使社會政策與法律朝向平等、非歧視、社會保障、弱勢保護及人權主流化發展。

重要公約包括: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保障生命、人身自由、法律平等、表意自由、正當法律程序等權利。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保障工作權、社會保障權、健康權、受教權、適足生活水準等權利。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婦女在政治、經濟、教育、就業及家庭等領域的實質平等。
  • 《兒童權利公約》(CRC):以兒童最佳利益、兒童生存發展、受保護及表意權為核心。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強調障礙者平等、合理調整、無障礙環境、自立生活及社會融合。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臺灣並非聯合國會員,相關公約無法直接以國際法上的締約國義務適用於臺灣,因此立法院制定相關施行法,使公約內容在國內具有法律上的實施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取「公約原則—國內法轉化—政策影響—具體立法例」的方式作答:

國際人權標準→國內施行法→法律檢視與修正→社會政策調整→弱勢人權保障\text{國際人權標準} \rightarrow \text{國內施行法} \rightarrow \text{法律檢視與修正} \rightarrow \text{社會政策調整} \rightarrow \text{弱勢人權保障}

答題不可只羅列公約名稱,必須說明公約如何實際影響臺灣的社會政策與立法。具體而言,應從下列面向展開:

  • 將社會福利由慈善救濟提升為人民可主張的基本人權。
  • 建立平等與反歧視的立法標準。
  • 強化婦女、兒童、身心障礙者等弱勢群體的特殊保障。
  • 要求政府進行法規及政策的人權影響檢視。
  • 透過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及公民社會參與,形成政策監督機制。

一、透過施行法使公約轉化為國內規範

(一)《兩公約施行法》

臺灣於民國98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兩公約施行法》的重要意義包括:

  1. 政府行使公權力時,應符合兩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及規定。
  2. 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現行法令及行政措施,凡與兩公約不符者,應予修正。
  3. 政府應提出人權報告,接受國內外專家及民間團體檢視。
  4. 社會政策的目的不再只是提供恩惠,而是落實人民的社會權利。

因此,社會福利政策的制定須考量平等、尊嚴、最低生活保障、健康照顧、工作保障及社會參與等人權要求。

(二)其他人權公約的施行法

臺灣並陸續制定下列國內法: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促進性別平等及消除婦女歧視。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兒童最佳利益及兒童權利納入政府施政。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要求國家保障障礙者平等參與及社會融合。

這些施行法使國際人權標準成為國內政策及立法的重要參考基準。

二、對社會政策理念的影響

(一)由慈善救濟轉向權利本位

傳統社會福利較強調國家或社會對弱勢者的救濟,受人權公約影響後,社會政策逐漸改採「權利本位」觀點。

其主要特色為:

  • 福利接受者是權利主體,而非被動受助者。
  • 政府負有積極保障及逐步實現社會權利的責任。
  • 政策不得因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族群、家庭型態或社會身分而任意差別待遇。
  • 福利服務應重視尊嚴、自主、參與及選擇權。

例如,低收入戶扶助不應只限於發放現金,也應整合就業服務、醫療照顧、住宅支持、教育協助及家庭支持,使人民真正具備維持適足生活的能力。

(二)強化平等與非歧視原則

ICCPR及ICESCR均強調法律平等與禁止歧視。此一原則促使臺灣社會政策從「形式平等」進一步走向「實質平等」。

形式平等是對所有人採取相同待遇;實質平等則承認不同群體存在結構性不利,政府須提供合理的差別措施,以消除實際障礙。

例如:

  • 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合理調整及無障礙服務。
  • 對婦女提供性別平等及反性別暴力措施。
  • 對兒童建立特殊保護及兒童友善程序。
  • 對原住民族及其他弱勢群體提供符合其文化與生活需求的服務。

三、對社會立法發展的具體影響

(一)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立法

CEDAW要求國家消除對婦女的直接歧視及間接歧視,並採取積極措施促進實質平等。

其對臺灣社會立法的影響包括:

  • 強化性別平等教育及性別主流化。
  • 促進婦女就業、政治參與及經濟自主。
  • 防制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
  • 改善孕產婦、單親婦女及弱勢婦女的社會支持。
  • 促進工作與家庭生活的平衡。

例如,《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法律,均可從消除性別歧視、保障婦女人身安全及促進實質平等的角度理解。政府制定政策時,也須分析政策是否對女性造成不利影響,並考量不同性別及家庭角色的差異。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立法

CRC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核心,並強調兒童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及參與權。

其對臺灣社會政策與立法的影響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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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關於 Esping-Andersen 福利資本主義中「自由主義體制」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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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Esping-Andersen 福利資本主義三種體制的特徵,重點在於「自由主義體制」如何分配福利、國家與市場的關係,以及福利制度的去商品化程度。

自由主義福利體制的主要特徵如下:

  • 以市場機制為主,國家僅提供最低限度的福利保障。
  • 福利給付多採資產調查,針對貧困者提供救助。
  • 福利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強調個人責任與工作倫理。
  • 國家支持市場,鼓勵人民透過就業與私人福利取得生活保障。
  • 去商品化程度低,人民仍高度依賴出售勞動力換取所得。
  • 代表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澳洲等。

所謂「去商品化」,是指人民即使不依賴市場出售勞動力,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程度。自由主義體制的國家福利介入較少,因此去商品化程度在三種福利體制中最低。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切入點,是掌握自由主義體制的兩組核心對比:

  1. 市場優先、國家補充
  2. 福利資格嚴格、去商品化程度低

因此,凡是符合資產調查、有限福利、國家支持市場、去商品化程度低的敘述,均屬自由主義體制的正確描述;凡是強調福利資格寬鬆、普遍給付與高度社會保障的敘述,則與自由主義體制不符。

選項分析

(A) 以資產調查式救助,有限度普及式為主

正確。

自由主義體制通常透過資產調查確認申請者是否具有充分資源,福利主要提供給陷入貧困、無法透過市場維持生活者。其福利制度並非全面、普遍地提供,而是以最低限度的救助為主,具有明顯的選擇性。

因此,本選項符合自由主義體制的福利分配方式。

(B) 受工作倫理的影響,福利資格較為寬鬆

錯誤,為本題答案。

自由主義體制確實受到工作倫理影響,但其結果不是使福利資格「較為寬鬆」,而是使福利資格受到較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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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社會政策的特性,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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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政策的基本特性」。社會政策不只是福利措施,也具有下列功能:

  1. 調和社會與經濟發展:透過所得重分配、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及公共服務,降低社會不平等,維持社會穩定。
  2. 具有時代性與變動性:社會政策會受到經濟結構、人口組成、政治理念及社會問題變化的影響。
  3. 反映特定社會價值:政策內容通常展現國家對公平、自由、平等、責任及團結等價值的選擇。
  4. 具有社會控制功能:國家透過福利給付、資格審查、行為規範及制度管理,引導人民行為、維持社會秩序,因此社會政策也是社會控制的一種形式。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社會政策是否具有社會控制功能」。

社會控制不必然等同於負面壓制,也包括國家透過制度、規範及資源分配,使個人行為符合社會共同期待。社會政策一方面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也會設定受益資格、義務及行為要求,因此具有社會控制性。

選項 D 使用「並非」否定社會政策具有社會控制功能,與社會政策的基本特性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社會政策的最終目的係在維持社會與經濟的平衡

此項正確。

社會政策主要在處理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失業、貧窮、老年、疾病、身心障礙及家庭功能弱化等社會問題。國家透過福利制度及社會安全制度,調和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使經濟發展成果能較合理地分配,並維持社會穩定。

因此,「維持社會與經濟的平衡」可作為社會政策的重要最終目標。

(B) 社會政策的概念可能隨著時代背景不同而有所變更

此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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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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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對於社會救助種類、行政組織、救助競合及救助金額上限的規定。解題關鍵在於辨認法條的精確用語,尤其是「救助」與「救助及津貼」並非完全相同概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文字辨識題。四個選項均以《社會救助法》規定為基礎,應逐一比對:

  1. 社會救助的法定類型。
  2. 各級主管機關的組織及人員配置。
  3. 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規定競合時的處理原則。
  4. 政府核發救助及津貼的合計上限。

其中,金額上限的規定必須注意法條所規範的是「各項救助及津貼」的合計,且部分給付有不計入或排除適用的規定,不能簡化為所有「救助總金額」一律計算。

選項分析

(A) 正確

《社會救助法》規定,社會救助分為:

  • 生活扶助
  • 醫療補助
  • 急難救助
  • 災害救助

因此,選項所列四種類型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正確敘述。

(B) 正確

《社會救助法》規定,執行社會救助業務時,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專責單位,或配置專責人員辦理。

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社會救助業務具有專業性、連續性及行政責任歸屬,避免由一般行政人員兼辦而影響救助效能。因此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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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選擇式和普及式福利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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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選擇式福利」(selective welfare)與「普及式福利」(universal welfare)的基本區別:

  • 選擇式福利:以特定資格、所得、財產、需求程度或其他篩選條件,限定部分人民接受福利。
  • 普及式福利:以人民身分或一般性條件為基礎,使符合條件的全體人民均可享有,強調福利具有普遍性與基本權利性質。
  • 選擇式福利通常需要資格審查;普及式福利通常不必逐一進行嚴格的貧窮或資產調查。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相關制度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的社會福利概念與法規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特徵是否符合兩種福利模式:

  1. 選擇式福利的核心是「篩選部分對象」,通常依所得、財產、家庭狀況、需求或弱勢程度判定資格。
  2. 普及式福利的核心是「廣泛提供」,接受福利通常被視為人民可享有的基本權利。
  3. 選擇式福利服務對象較少,因此整體福利支出通常較小,但資格審查與行政管理成本較高。
  4. 普及式福利雖然受益人數較多,但因不必對每一位申請人進行複雜的資格審查,行政邊際成本通常較低。

依此逐一檢視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選擇式的服務依據服務對象年齡、居住地等特性為提供服務的資格要件

錯誤。

選擇式福利的主要特色,是依據人民的所得、財產、需求程度或弱勢狀況進行篩選,將福利集中提供給特定需要者。單純以年齡、居住地等人口或地域特性作為資格要件,並不當然屬於選擇式福利。

例如,老人年金若是所有達一定年齡的人民均可申領,便具有普及式或類普及式特徵;某地區居民均可享有的公共服務,也不因以居住地為條件,就當然成為選擇式福利。年齡與居住地可能是福利制度的適用條件,但不是判斷選擇式福利的核心標準。

因此,本選項將一般性身分或人口特徵誤作選擇式福利的主要判準,故為錯誤選項。

(B) 普及式的服務視接受服務為一種基本權利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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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我國 2012 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對於社會救助與津貼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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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2012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中,社會救助與社會津貼的功能區分,以及對失業者、低所得家庭的自立支持政策。

我國社會安全體系大致可區分為:

  • 社會保險:以保險方式分散社會風險,具有繳費與給付的制度性連結。
  • 社會救助:以資產調查或所得審查為基礎,針對生活陷入困境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並協助其脫離貧窮。
  • 社會津貼:基於特定人口身分、特殊需求或政策目的所提供的現金給付,通常不完全以社會救助的貧窮認定為前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政策內容為準。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本身屬於社會福利政策指導性文件,並非法規條文,但可作為判斷政策方向的重要依據。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識各選項所描述的政策內容,究竟屬於:

  1. 社會安全體系的層次安排;
  2. 社會救助的基本功能;
  3. 社會津貼的設計原則;
  4. 失業給付與社會救助之間的銜接措施。

其中,針對低所得家庭中的有工作能力者,提供或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以工代賑,正是社會救助由「消極救濟」走向「積極促進自立」的重要政策方向。因此,符合綱領內容的是(D)。

選項分析

(A)錯誤

本選項前半段「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救助為輔」大致符合社會安全體系的基本層次,但將「社會津貼」說成「最後一道防線」,錯置了社會津貼與社會救助的功能。

社會救助才是社會安全體系中針對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者所提供的最後保障,具有最後手段或最低生活保障的性質。社會津貼則是針對特定身分或特殊需求所提供的補充性給付,並非最後一道防線。

因此,本選項因核心概念混淆而錯誤。

(B)錯誤

「因應國民特殊需求而設計」以及「針對社會保險不足之處予以補充」較接近社會津貼的政策功能,並非社會救助的主要定義。

社會救助的核心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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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據社會救助法,地方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的豁免期限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有關「脫離貧窮措施」及其收入、存款豁免計算期間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社會救助法》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因參與上述措施所增加的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

  • 家庭總收入
  • 家庭財產

其豁免期間為「最長 3 年;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法條的兩個期間:

基本豁免期間:最長3年基本豁免期間:最長 3 年 必要時延長期間:1年必要時延長期間:1 年

因此,法條的正確表述是:

最長以 3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

須注意,「3 年」是原則上的最長期間;「延長 1 年」是經評估確有必要時的追加期間,並非將法條原本的最長期間直接改寫為 4 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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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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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區別。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中央健康保險的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保險人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人是依法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負責保險業務與醫療費用給付的機關;被保險人則是依法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個人或身分群體。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如有組織或法規文字調整,並不影響本題所考的基本區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法律身分:

  • 「保險人」是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機關。
  • 「被保險人」是依法納保、繳納保險費並享有保險給付資格的人。
  • 「不得參加」或「喪失資格」的身分,亦不是保險人。

因此,只要選項內容是在描述個人身分、納保資格或資格排除,即可排除;只有代表全民健康保險制度辦理保險業務的中央健康保險署,才符合保險人定義。

選項分析

(A) 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在臺居留滿6個月者

錯誤。

此項是在描述特定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資格條件,屬於被保險人或納保對象的範圍。

這類人是保險關係中的個人,被保險後須依規定負擔保險費,並依法享有醫療給付;其身分不是負責經營、管理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機關,因此不是保險人。

(B) 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約聘僱人員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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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社會救助法有關生活扶助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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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有關「生活扶助」的給付方式、給付等級及金額調整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社會救助法》第11條規定:

  1.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
  2. 現金給付金額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
  3. 現金給付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
  4. 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記憶題,應直接抓住第11條的期間規定:

現金給付金額調整週期=4年\text{現金給付金額調整週期} = 4\text{年}

題目詢問「錯誤」的選項,因此只要找出與法條不一致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A) 以現金給付為原則——正確

《社會救助法》第11條明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只有在必要情形下,才得採取實物給付。

因此,A符合規定。

(B) 現金給付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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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國民年金法第 53 條有關原住民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齡適用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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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法》第 53 條對於「原住民老年年金給付」的特殊年齡規定。一般老年年金給付以年滿 65 歲為重要年齡門檻,但原住民被保險人另有提前請領的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老年年金給付的年齡範圍為:

55歲≤年齡<65歲55歲 \leq 年齡 < 65歲

因此,必須同時符合:

  1. 已年滿 55 歲;
  2. 尚未滿 65 歲。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國民年金法》第 53 條的年齡區間判斷。關鍵在於正確理解「年滿」與「未滿」:

  • 「年滿 55 歲」:包含 55 歲本人;
  • 「未滿 65 歲」:不包含 65 歲本人,至 64 歲止。

所以法條所稱的適用年齡為 55 歲、56 歲至 64 歲,選項中只有「年滿 55 歲至未滿 65 歲」完整符合。

選項分析

(A) 年滿 65 歲以上:錯誤。

年滿 65 歲是一般老年年金給付的重要年齡門檻,但本題詢問的是原住民老年年金給付的特殊年齡規定。原住民特別規定的範圍是「年滿 55 歲至未滿 65 歲」,並非 65 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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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對於老人福利機構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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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及其相關子法中,老人福利機構的分類、設立規模,以及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是否須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解題重點有三:

  1. 長期照顧機構的類型。
  2. 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人及規模上限。
  3.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的原則與例外。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所涉及的法規事項:

  • A、B考機構分類及設立規模。
  • C、D考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是否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其中,C所述內容符合民國110年相關規定,直接判定為正確;其餘選項再逐一檢查關鍵用語與法定數字。

選項分析

(A)錯誤

長期照顧機構依服務對象及服務功能,主要分為:

  • 長期照護型
  • 養護型
  • 失智照顧型

「安養」是另一類老人福利機構,並非長期照顧機構的類型。因此,選項把「安養型」列入長期照顧機構,且漏列失智照顧型,分類錯誤。

(B)錯誤

選項稱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長期照顧機構,設立規模以 300300 人為限;小型機構以 4949 人為限。

其中小型機構以 4949 人為限的部分符合規定,但一般設立規模上限並非 300300 人,而是以 200200 人為限。因此,因主要數字錯誤,整體敘述不正確。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把「一般機構規模上限」與「小型機構 4949 人上限」混合陳述;選擇題中只要其中一項法定數字錯誤,整個選項即不得選。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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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中的三項重點:

  1. 主管機關之認定
  2.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的申領資格
  3. 津貼的性質及起算時點

其中,社會福利給付常區分為:

  • 普及式津貼:原則上符合身分或年齡條件者即可請領,不以個人或家庭所得、財產狀況作為主要限制。
  • 選擇式或資產調查式津貼:除身分、年齡等要件外,尚須符合所得、財產或其他資格限制。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雖具有普遍照顧老年農民的政策目的,但並非所有老年農民均可請領,仍須具備法律所定的農保年資及其他資格,因此在考試分類上不屬於普及式津貼。

本題法規判斷,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適合採「逐項核對法條要件」:

  1. 先確認中央主管機關。
  2. 再確認申領人的農民健康保險年資。
  3. 判斷津貼是普及式或具有資格限制的福利給付。
  4. 最後確認給付起算日。

其中,選項 C 使用「普及式津貼」作為法律性質判斷,須特別注意「政策上廣泛照顧」不等於「法律上毫無資格限制的普及式給付」。

選項分析

(A) 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正確。

依民國 110 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相關政策、制度及業務之主管事項。

因此,A 的敘述正確。

(B) 申領者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15 年以上

正確。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的申領資格之一,是申領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年資合計須達法定年限。民國 110 年命題時,重要門檻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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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2 條有關中途學校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2 條對「中途學校」之設置、教育人員、學籍及繼續教育的規定。

中途學校主要是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中的安置對象,提供適性教育、生活輔導及必要的專業支持。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中途學校的教育與輔導功能;
  • 學生學籍及畢業證書的法定歸屬;
  • 國民教育階段前後的教育安排。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2 條:

  1. 中途學校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地方主管機關設置。
  2.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人員,提供適性教育與輔導。
  3. 學生的學籍及畢業證書,並非由中途學校直接建立或發給,而是由原就讀學校依規定處理。
  4. 安置對象如果已逾國民教育階段,中途學校應提供繼續教育。

因此,涉及學籍與畢業證書歸屬的選項,是本題最重要的判斷點。

選項分析

(A) 中途學校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

正確。

第 22 條規定,中途學校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其設置並非單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而是由中央教育及主管機關共同協調地方政府辦理。

因此,A 的內容符合條文意旨。

(B)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人員,提供選替教育與輔導

依官方答案及命題意旨,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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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幾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關於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之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針對「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進行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此規定的政策目的,在於透過蒐集及分析兒童死亡相關資料,掌握兒童死亡原因與危險因素,作為兒童健康、醫療照護及安全政策之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題,解題關鍵是直接掌握法定年齡: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題幹問「幾歲以下」,法條所定年齡為「六歲以下」,因此選擇 66 歲。

選項分析

  • (A) 3歲:錯誤。 法規並未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死亡原因回溯分析範圍限定為三歲以下兒童,三歲是縮小法定範圍的錯誤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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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發展遲緩及身心障礙兒少所提供服務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發展遲緩兒童」及「身心障礙兒童少年」所提供的早期療育、家庭支持、通報轉介及安全辨識服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服務措施包括:

  • 通報及轉介服務。
  • 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 依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需要,提供早期療育及相關福利服務。
  • 得申請建立指紋資料,以協助身分辨識及失蹤協尋。

其中,指紋資料雖屬兒童及少年福利安全措施之一,但其資料建立與管理並非衛生福利部的權責,而是由警政體系負責。

解題方法

本題採「服務內容與主管機關分辨法」:

  1.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少可獲得的服務措施。
  2. 再檢查涉及指紋資料的選項,確認其主管機關是否正確。
  3. A、C、D均屬法律所定的服務措施;B將指紋資料權責歸給衛生福利部,主管機關判斷錯誤。

因此,錯誤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A) 得申請建立指紋資料——正確

為協助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身分辨識、預防失蹤並利於協尋,兒童及少年或其法定代理人得申請建立指紋資料。

這項措施具有預防及保護功能,並非強制所有兒童及少年一律捺印,而是採「得申請」的方式。因此 A 的敘述正確。

(B) 指紋檔案資料建立為衛生福利部權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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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知悉兒童少年有施用毒品情形,應立即通報,請問通報時間至遲不得超過多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定之兒童少年保護通報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53條規定,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等法定情形,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且通報時間至遲不得超過 24小時。

題幹已明確指出:

  1. 通報義務人: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2. 通報事由:知悉兒童少年有施用毒品情形。
  3. 法定期限: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期限記憶題,直接抓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的關鍵規定即可:

知悉法定保護事由⟶應立即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text{知悉法定保護事由} \longrightarrow \text{應立即通報} \longrightarrow \text{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立即通報」是通報義務的要求;「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則是法律設定的最長期限。因此,即使實際上應儘速處理,也不能逾越24小時的法定上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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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中的重要名詞定義、適用對象、經費負擔及主管機關公開與研究義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

  • 「開戶人」是實際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的兒童或少年。
  • 兒少的家長或法定代理人,是協助申請、辦理開戶等程序的人,並非「開戶人」。
  • 適用對象、政府提撥經費及政策成效評估,均有條例明文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逐項辨識題,應先抓住最容易混淆的法律名詞「開戶人」,再檢核其他選項是否符合條例規定。

其中,判斷 A 的關鍵在於區分:

  • 帳戶實際受益及開立對象:兒童及少年。
  • 協助申請或辦理開戶者: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A 將二者身分混淆,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開戶人」指完成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兒少,而不是完成開戶手續的兒少家長。

家長或法定代理人雖然可能負責提出申請、提供資料及協助辦理開戶,但帳戶所對應的主體仍是兒童或少年。因此,選項將「開戶人」誤解為家長,與條例定義不符。

(B) 正確

依民國 110 年命題時的規定,適用對象包括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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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各項社會福利措施的受益資格均訂有所得門檻,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各項社會福利措施的「所得資格門檻」,重點在於辨識:

  1. 家庭總收入的計算方式:
  1. 不同福利措施的法定門檻並不相同,不能將「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中低收入老人」及「國民年金保費補助」的標準混用。

  2. 部分規定除所得門檻外,還包括家庭財產限制;部分規定則只須判斷所得是否符合特定標準。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最有效的作法,是逐一核對各福利措施的「所得倍數」及「是否另有財產限制」。

其中,國民年金保險費由政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適用於「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被保險人,其所得資格為:

每人每月平均收入≤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text{每人每月平均收入} \leq \text{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

且:

每人每月平均收入≤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text{每人每月平均收入} \leq \text{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因此,D所述內容符合命題當年的規定。

選項分析

(A)錯誤

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減免學雜費,並非以「最低生活費一倍」作為所得門檻。

中低收入戶的認定,原則上要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的一點五倍,並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金額。

A將所得門檻寫成「最低生活費一倍」,倍數過低,故錯誤。雖然A提到家庭財產限制,方向上具有部分正確性,但所得倍數錯誤,整個選項仍不正確。

(B)錯誤

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的所得認定,並非B所列的「最低生活費二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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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家庭暴力案件之預防及處遇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暴力案件之「預防、通報、警察保護措施及加害人處遇」規定。判斷重點在於:

  1. 警察處理家暴案件時,應採取必要之訪查及安全措施。
  2. 特定防治工作人員如有受侵害之虞,得請求警察協助。
  3. 特定人員知悉疑似家庭暴力事件時,負有法定通報義務。
  4. 加害人處遇執行機構對處遇情形,依法負有通知相關機關及人員之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條義務內容」判斷。特別注意選項中的強烈用語,例如「不得」與法律規定的「應通知」相反時,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必要時應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此規定目的在於及早掌握被害人及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風險,避免暴力事件持續或再度發生。因此,選項所述符合警察機關之法定職責。

(B) 正確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如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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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老人福利法有關特別照顧津貼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中特別照顧津貼的性質與請領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包括:

  1. 特別照顧津貼屬於老人經濟保障措施。
  2. 請領對象為符合資格的中低收入老人。
  3. 老人須經失能評估達重度以上。
  4. 老人不得接受安置照顧。
  5. 特別照顧津貼具有社會扶助性質,其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核對法定要件」判斷:

  • 先確認特別照顧津貼的制度性質;
  • 再核對請領人的身分;
  • 接著核對失能程度及是否接受安置;
  • 最後確認津貼權利的法律保障。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低收入老人」與「中低收入老人」兩種不同制度用語。特別照顧津貼的法定對象是「中低收入老人」,不能任意擴張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

選項分析

(A) 特別照顧津貼為老年經濟保障措施之一——正確

特別照顧津貼是針對經濟能力較弱、且具有重度以上失能情形的老人所提供的現金給付,目的在於補助其因失能所增加的照顧及生活負擔。

因此,它屬於老年經濟保障制度的一環,與老人生活津貼、年金及其他社會救助措施,同樣具有維持老人基本生活與經濟安全的功能。

(B) 特別照顧津貼之領受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安置者——錯誤

本選項錯在將請領對象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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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社區式長照服務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所提供的服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長期照顧服務法》對長期照顧服務類型的區分,重點在於辨識「社區式長照服務」與「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的差異。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長期照顧服務法》的分類,長期照顧服務包括:

  1. 居家式服務:於服務對象住居所提供服務。
  2. 社區式服務: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服務。
  3. 機構住宿式服務:以住宿方式提供長期照顧服務。
  4. 綜合式服務:兼具兩種以上服務方式。

本題問的是「社區式長照服務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所提供的服務不包括何者」,因此應判斷各選項屬於社區式服務,或是屬於機構住宿式服務。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是掌握「服務提供場所」與「服務型態」:

  • 在社區設置場所,但服務對象不以完整機構住宿為主要型態者,通常屬於社區式服務。
  • 以住宿為核心,提供全天候或長期住宿照顧者,屬於機構住宿式服務。

因此,只要找出具有「住宿型機構」性質的選項,即可判定為不包括在社區式長照服務中。

選項分析

(A) 團體家屋

團體家屋是在社區中設置居住及照顧空間,通常以小型、家庭化的方式提供失能者生活照顧與支持服務,具有社區式照顧的特色。

其重點在於融入社區、維持生活共同體,而非大型機構式集中住宿,因此屬於社區式長照服務。

本選項正確,不是題目所問的答案。

(B) 機構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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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精神是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關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各項扶助內容、核發標準及申請限制。解題重點在於辨認:

  1. 緊急生活扶助的補助標準與期間。
  2. 子女生活津貼的計算方式及申請頻率。
  3. 法律訴訟補助的補助上限,是以「同一事由」或「每年」為限制。
  4. 各項扶助是否只能擇一申請。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相關扶助辦法的規定,特別注意法律訴訟補助的限制文字。

本題不是計算實際金額,而是判斷各項扶助的「計算基準」及「期間限制」。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

  • 「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 「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兩者限制方式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正確

緊急生活扶助的核發標準,係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倍核發。

補助期間原則上為三個月,且同一個案因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因此,選項所述: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符合規定。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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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23 及 25 條規定,政府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能力應辦理的服務,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老人福利法》第23條及第25條所規定,政府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能力、維護居住安全而應提供的服務內容。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老人福利法》第23條: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能力,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居家護理、居家復健、餐飲、交通、喘息等相關服務。
  • 《老人福利法》第25條:主管機關為維護老人居住安全,應提供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提供或協助取得生活輔具、居家消防安全諮詢等服務。

本題要找的是「法條所列服務內容中,何者並非條文規定」。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將各選項逐一對照《老人福利法》第23條及第25條的法定用語:

  1. 第23條主要是「生活照顧與支持服務」,例如居家服務、交通服務及喘息服務。
  2. 第25條主要是「居住安全與生活輔具服務」,例如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提供或協助取得生活輔具、居家消防安全諮詢。
  3. 若選項僅是將法條內容換句話說,仍屬正確;但若將法條沒有規定的服務自行增列,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提供相關輔具資訊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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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條例所稱勸募團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益勸募條例》對「勸募團體」的法定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勸募團體包括:

  • 公立學校
  • 行政法人
  • 公益性社團法人
  • 財團法人
  • 宗教法人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團體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是否屬於法條列舉的團體類型。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所列的勸募團體:

  1. 公立學校:法條明文列入。
  2. 行政法人:法條明文列入。
  3. 財團法人:法條明文列入。
  4. 公司社團法人:法條並未將一般公司列為勸募團體,且法條使用的是「公益性社團法人」,不是一般的「公司社團法人」。

因此,不屬於勸募團體者為公司社團法人。

選項分析

(A) 公司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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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公益勸募條例第 12 條規定,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最長期間,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益勸募條例》第 12 條對「勸募活動期間」的期間限制。依民國 110 年命題當時法規,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最長期間為一年。

換算為月數:

1 年=12 個月1\text{ 年}=12\text{ 個月}

因此,正確答案為 12 個月。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是「勸募活動之最長期間」,直接抓取《公益勸募條例》第 12 條的期間規定即可,不涉及勸募所得的使用期限、結案期限或捐款保管期間。

法條規定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將「一年」換算成選項中的月份,即為 12 個月。

選項分析

  • (A) 3 個月:錯誤。 3 個月並非勸募活動期間的法定最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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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就業保險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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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就業保險法》的:

  1. 就業保險給付種類。
  2. 失業給付的計算基準與期間。
  3. 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4. 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時的投保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就業保險法》規定,特別注意「年數」及「期間」的文字差異。此題只有一個錯誤選項,關鍵在於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究竟是1年或2年。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就業保險法》第10條,就業保險給付項目包括:

  • 失業給付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因此,選項所列給付項目完整,敘述正確。

(B) 正確

失業給付的計算公式為:

失業給付=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失業給付 = 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times 60\%

原則上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例如,申請人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30,000元,則每月失業給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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