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四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社會保險制度所提供的退休金在老年經濟安全制度扮演重要角色,請說明並分析我國的公務員、公立學校教職員、軍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勞工及農民各有哪些社會保險制度所提供的退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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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我國「多層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體系」中第一層「社會保險制度」之法規與架構。核心觀念包含:

  1. 多層次退休保障架構界定:世界銀行(World Bank)多層柱退休保障架構中,第一層為強制性公共「社會保險」(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第二層為各職業別之「職業退休金」(維持退休前所得水準)。本題題幹明確鎖定「社會保險制度所提供的退休金」,因此考生必須精準區隔「第一層社會保險」與「第二層職業退休金」,切勿喧賓奪主將重心置於退撫金或勞工退休金。
  2. 各職業別社會保險法源與給付:
  • 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私立學校教職員: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享有「養老給付」(含一次養老給付與養老年金給付)。
  • 軍人:依《軍人保險條例》,享有「退伍給付」(一次給付制)。
  • 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享有「老年給付」(老年年金給付、老年一次金給付、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 農民: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該條例之給付項目僅有生育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農保本身並無老年給付;農民之老年生活保障係由非屬社會保險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福利津貼)及民國 110 年開辦之《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層儲金制)填補。
  1.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評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新制,並配合修訂公保法相關規定,惟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制架構為基底。

解題方法

  1. 破題界定(概念定位):明確指出我國老年經濟安全採「多層柱模式」,並點明題旨所問之「社會保險」專指第一層強制性社會保險給付,將第二層職業退休金(如退撫新制、勞退新制)列為概念對照,避免混淆失分。
  2. 主體分述(六類身分系統盤點):將題目指定的六類人員(公務員、公立學校教職員、軍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勞工、農民)逐一列點,每點均依「適用法規」、「給付名稱」、「給付方式(年金化 vs 一次金)」進行精準陳述。
  3. 分析與批判(綜合評析):並非僅列出制度名稱,題幹要求「說明並分析」,故須橫向剖析我國老年社會保險的制度落差,包含:
  • 年金化發展不均(軍保至今仍為一次金)。
  • 身分切割與職業分立造成的給付水準不一。
  • 農民社會保險缺乏老年給付之結構性缺口。

選項分析(各對象制度與法規逐一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題幹要求檢視之六類對象分析如下:

  1. 公務人員:
  • 適用保險及法規: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範。
  • 退休給付項目:享有「養老給付」。
  • 給付型態:符合法定請領條件者,得分為「養老年金給付」(按月領取)或「一次養老給付」。公務人員之公保養老給付已於民國 103 年修正施行公保年金化規範(第二層退撫金非屬社會保險)。
  1. 公立學校教職員:
  • 適用保險及法規: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範。
  • 退休給付項目:享有「養老給付」。
  • 給付型態:與公務人員相同,依法得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或「一次養老給付」。公立學校教職員之公保年金規定於民國 104 年配合立法院修法完成回溯銜接。
  1. 軍人:
  • 適用保險及法規:參加「軍人保險」,依《軍人保險條例》規範。
  • 退休給付項目:享有「退伍給付」。
  • 給付型態:軍保退伍給付目前僅提供「一次給付」,尚未推行年金化改革。軍人退伍之長期生活照護主要仰賴第二層之退除役官兵退休俸或退伍金。
  1. 私立學校教職員:
  • 適用保險及法規: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範。
  • 退休給付項目:享有「養老給付」。
  • 給付型態:私立學校教職員早於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員,於民國 99 年即率先納入公保「養老年金」之保障範圍;符合條件者得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或一次養老給付,且因其第二層職業退休金(私校退撫儲金)採確定提撥制,公保法特別給予其養老年金給付上限之衡平考量。
  1. 勞工:
  • 適用保險及法規:參加「勞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範。
  • 退休給付項目:享有「老年給付」。
  • 給付型態:自民國 98 年勞保年金化開辦後,老年給付分為三種:
  • 老年年金給付(按月領取,年資每滿 1 年依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給付,所得替代率每一年資為 1.55%1.55\%)。
  • 老年一次金給付(年資未滿 15 年者一次領取)。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限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可選擇)。 (註:《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個人退休金專戶屬第二層職業退休金,非社會保險)。
  1. 農民:
  • 適用保險及法規: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範。
  • 退休給付項目:無老年給付。
  • 給付型態與實務分析: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 條,給付項目僅限生育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三種,農保並無老年給付之法定項目。政府係另行制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核發「老農津貼」,本質上屬於政府全額編列預算之「社會津貼(普及式福利津貼)」,非屬社會保險;後於民國 110 年開辦《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則屬對等提繳之「儲金制度」(性質近於第二層)。故農民在狹義的「社會保險制度」中,處於完全缺乏老年給付之狀態。

解題技巧

  1. 審題關鍵字防陷:
  • 「社會保險」≠\neq「職業退休金」:切勿將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儲金)、公教退撫金花費過多篇幅介紹。若要提及,必須以「對比說明、釐清層次」的角度簡短帶過,強調其非屬第一層社會保險。
  1. 農民制度的致命盲點:
  • 考卷上若寫出「農保有老年給付或老年年金」,必遭閱卷委員大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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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許多國家紛紛採取各種措施對抗少子女化的人口變化,請說明依據 2008 年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採取哪些育兒政策來對抗臺灣的少子女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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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核心為少子女化家庭支持政策與行政院跨部會人口對策體系,聚焦於國家如何透過福利國家之托育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與家庭支持功能,因應少子女化危機。

  • 法規與計畫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註:題幹所載「2008年」實為「2018年」核定之筆誤,此計畫於民國107年7月由行政院核定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政策核心架構:本政策奠基於「平價、優質、普及」三大原則,採取「雙軌制」——一軌為擴大平價教保/托育服務供給(公共化與準公共化),另一軌為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發放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
  • 法規適用基準: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實施之計畫與法規標準為準。現行政策已修正,自民國 112 年 1 月起全面取消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之「排富條款」,並於民國 113 年調高托育補助補助上限,惟作答仍以民國 111 年之制度規範為核心。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典型之「政策內容申論題」,解答時應採取「部會分工與年齡分期切入法」:

  1. 釐清分工年齡界線:衛福部主責「0 至未滿 2 歲」之托育照顧;教育部主責「2 至未滿 6 歲」之學前教保。
  2. 拆解政策雙軌結構:不論衛福部或教育部,皆以「服務供給面(公托/公幼、準公共機制)」與「經濟支持面(育兒津貼、托育/就學補助)」兩大面向開展。
  3. 分點分項展現數據與措施:依序列出各部會在民國 111 年執行的具體政策措施,包括平價名額擴充、托育補助金額、育兒津貼調升標準等具體內涵。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問答題,非選擇題,故無固定選項設計。針對閱卷標準與常見答題盲點,進行政策措施正誤對應分析如下:

  • 部會主管年齡劃分盲點:
  • 錯誤對應:將 2 至 6 歲公立幼兒園歸為衛福部業務,或將 0 至 2 歲托嬰中心歸為教育部管轄。
  • 正確對應:衛福部社家署統籌 0 至未滿 2 歲居家托育(保母)與托嬰中心;教育部國教署統籌 2 至未滿 6 歲幼兒園(公立、非營利、準公共)。
  • 補助類別適用盲點:
  • 錯誤對應:認為「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可同時領取,或將進入準公共機制的費用減免誤認為直接領取育兒津貼。
  • 正確對應: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屬「二擇一」制度。家長送托準公共或公共化單位者領取「托育補助/繳費上限優惠」;由家長、親屬自行照顧或送托未加入準公共之保母托嬰者,則請領「育兒津貼」。
  • 準公共機制本質盲點:
  • 錯誤對應:將「準公共化」視為政府新設公家機關。
  • 正確對應:準公共化係政府與民間符合條件(收費上限、人員薪資、評鑑合格等)之私立托嬰中心、私立幼兒園及居家保母簽約,由政府補助差額,達到平價化之公私協力機制。

解題技巧

  1. 破題關鍵(化解題目瑕疵):題幹載明「2008 年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然而行政院該計畫正式核定推動年度為 2018 年(民國 107 年)。作答時宜於前言以一句話清楚點出:「行政院於 2018 年(民國 107 年)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1年)』……」,展現對政策沿革的精準掌握,隨後直接切入實質內容。
  2. 記憶架構(二橫二縱矩陣):
  • 橫軸(部會):衛福部(0-2歲) vs. 教育部(2-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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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有關西方國家社會政策起源之論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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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西方社會政策發展的歷史脈絡,重點是辨認英國費邊社與德國社會政策學會的成立背景、年代,以及倫敦經濟學院的創立沿革。題目不涉及法條。

解題方法

抓住兩組關鍵史實即可判斷:英國費邊社成立於 1884 年,主張透過漸進改革改善資本主義社會問題;德國社會政策學會則成立於 1872 年。再核對倫敦經濟學院的成立年份及早期學系名稱,即可逐一排除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費邊主義主張透過漸進、和平的改革推動社會主義,並非以強烈的科層組織取向為主要特色。英國早期社會政策的發展涉及工業化、貧困問題與福利制度改革,不能直接歸因於費邊主義的科層組織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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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滿足人們的需求是社會政策的目的之一,至於何謂需求及人民的需求應該由誰來界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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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政策中「需求」的意義,以及 Bradshaw 對需求的分類。Bradshaw 將需求分為四類:

  • 規範性需求:由專業人員依據標準、規範或專業判斷認定。
  • 感覺性需求:個人主觀感受到自己有所欠缺或需要。
  • 表達性需求:個人將感覺到的需求付諸行動,例如提出服務申請或實際使用服務。
  • 比較性需求:比較相似群體或地區的服務與資源分配後,發現某群體相對不足而認定的需求。

需求不等同於欲求。社會政策在分配有限資源時,通常依據社會認可的需要與資格標準決定服務,不必然滿足個人所有欲求。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正確描述 Bradshaw 的四類需求,再檢查「表達性需求」是否等於「欲求」。表達性需求重點在於需求是否轉化成實際行動;欲求則是個人希望獲得的事物或服務,兩者相關但不能畫上等號。據此可判斷 D 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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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消弭不平等是社會政策的基本價值,而社會政策在推動平等時,Le Grand 區分出幾種平等的策略。關於 Le Grand 平等策略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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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Le Grand 所整理的平等策略,重點是辨認社會政策追求平等的不同面向:

  • 公共支出的平等:衡量公共支出或福利資源如何分配給不同群體。
  • 最後所得的平等:透過稅收與福利支出等政策,縮小政策介入後的所得差距。
  • 福利使用的平等:關注不同群體是否平等地使用或取得社會福利服務。
  • 最終成果的平等:關注福利介入後,人民福祉或生活結果是否趨於平等。

解題方法

先抓住各策略關注的階段:公共支出看「資源如何分配」;最後所得看「所得差距是否縮小」;福利使用看「服務是否被平等使用」;最終成果看「福祉改善結果是否平等」。再將各選項的說明與其標籤對照,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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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Howard M. Leichter 指出政策制定的過程會受到各種不同層面的力量及因素所影響。下列何者不是他所提出的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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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Howard M. Leichter 對政策制定影響因素的分類。常見的整理方式包括情境因素、文化因素、環境因素;「個體因素」不屬於本題所採用的分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哪一項不是 Leichter 提出的影響因素」,再將選項與其分類逐一比對。這是理論分類題,無須計算或援引法條;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排除「個體因素」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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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主張社會政策制定處於各種利益相互競逐的狀態下,最直接的方式是透過選民影響議會或行政官僚之決策過程,此一論述為何種政策理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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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政策的多元論。多元論認為,社會中存在許多利益團體與不同立場,政策制定是各方利益競逐、協商與妥協的過程。民眾可透過選舉、向民意代表陳情、參與公共討論等方式影響政策;議會與行政機關則是利益表達與政策決定的重要場域。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線索:「各種利益相互競逐」及「透過選民影響議會或行政官僚」。這描繪的是多元利益團體及民眾透過政治參與影響政策決策的觀點,因此選擇多元論。

選項分析

  • **(A) 統合論:錯誤。**統合論強調國家承認、規範或整合特定利益團體,並透過有限且制度化的團體代表機制參與政策制定;並非以各利益自由競逐、選民影響議會或行政官僚為主要特徵。
  • **(B) 菁英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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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女性主義與社會福利較為相關者為自由女性主義和激進女性主義,請問下列何者不是自由女性主義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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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由女性主義與激進女性主義對社會福利的不同看法。

自由女性主義著重消除女性在教育、就業、法律及公共參與上的制度性歧視,主張透過教育、社會立法與福利政策,促進男女平等,並改善性別偏見及刻板分工。其改革方向是在既有制度中爭取平等機會與公平待遇。

激進女性主義則將父權體制視為女性受壓迫的根源,重視女性的生育、身體與生活經驗,主張以女性為中心重新檢視福利制度及社會結構。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政策目標:若主張以教育、法律與政策改革消除歧視、爭取平等,較符合自由女性主義;若主張以女性經驗為中心,並挑戰父權結構及女性因生育角色受到的壓迫,則較接近激進女性主義。

本題問「何者不是自由女性主義的主張」,因此要找出較具有女性中心觀點、而非以制度內平等改革為主要方向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社會福利政策可消除女性因生育角色下的剝削地位:錯誤選項。 此項將女性因生育角色而受到剝削視為福利政策應處理的問題,帶有對女性生育經驗及其受壓迫處境的關注,較接近激進女性主義的問題意識,因此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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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社會政策制定統合論與國家中心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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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政策制定理論中的「統合論」與「國家中心論」。

統合論(corporatism)關注利益團體如何被納入政策決策過程。依主導力量與制度安排,可區分為國家統合論與社會統合論。國家統合論由國家主導利益代表與政策協商,通常較具威權色彩,也較不符合自由主義的多元競爭觀;社會統合論則著重政府與具代表性的利益團體協商。

國家中心論(state-centered approach)將國家視為具有自主性的行動者,認為國家機關及其行政人員能影響政策形成與執行,政策不只是社會團體相互競爭後的結果。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個理論的核心:統合論重視利益團體被納入決策的方式;國家中心論重視國家本身的自主性與政策影響力。再檢視選項是否符合這些定義。題目問「錯誤」,因此要找出否認國家中心論所強調之國家影響力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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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臺灣解嚴後,於 1990 年代進入社會立法高度發展的時期。請問下列何者不是 1990 年代立法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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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解嚴後社會立法的年代判斷,關鍵是辨認各法規的制定公布年份。題目所稱「1990 年代」是民國 80 年代後期至民國 89 年,即西元 1990 至 1999 年。判斷時應看法規的制定公布年代,而非其後的修法或施行年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列法規的制定公布時間:落在 1990 年代者,是題幹所述時期的立法;不在該年代者,即為「不是」1990 年代立法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家庭暴力防治法:錯誤。 本法於民國 87 年(1998 年)制定公布,屬於 1990 年代立法。
  • **(B) 性騷擾防治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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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性騷擾防治法中所訂定之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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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騷擾防治法》調解程序的申請人、言詞申請方式、費用負擔及調解成立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於民國 112 年全文修正,現行法已修正。

依當時《性騷擾防治法》第 16 條,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申請調解,言詞申請應製作筆錄;第 17 條規定,調解除勘驗費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報酬;第 18 條則規定,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主體與法條用語:申請人是否限於被害人、言詞申請是否應製作筆錄、勘驗費由誰支付,以及調解成立後是否應作成調解書。這幾項均可直接由當時法條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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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8 條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幾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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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8 條所定網路業者的通報、移除與資料保留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經由相關機關得知有犯罪嫌疑情事時,應先行移除該資訊、通知警察機關,並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詢問的法定保留期間即可。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第 8 條,相關資料須保留至少九十天,因此選項中應選「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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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訂規範予以防護,相關防護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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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所定的網路安全防護措施,重點是辨認法律列舉的內容防護機構辦理事項。解題以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第 46 條列有兒少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網路安全教育宣導,以及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等事項;條文並未規定「禁止兒少過度使用手機及電腦」。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46 條列舉的防護措施。凡屬觀察、宣導或促進平台自律的措施,符合條文方向;若把防護措施說成直接禁止兒少使用資訊設備,則不符合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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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幾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所定的經濟與照顧扶助對象年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對於無力撫育未滿 十二歲子女或受監護人者,主管機關應視需要提供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等措施。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第 23 條的法定年齡門檻。辨認「無力撫育」及「托育、家庭生活扶助、醫療補助」這組關鍵字,即可定位該條規定;再確認其適用對象是「未滿十二歲」的子女或受監護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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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志願服務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幾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志願服務法》第 5 條之 1 的法定調查週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條文的義務主體是中央主管機關;「至少每五年」表示調查研究與出版統計報告的週期不得超過五年。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定年限,辨認法條中的「每五年」即可作答,不須另行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辦理一次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因此選項中五年為正確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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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 條規定,政府每年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 條對政府負擔健保經費比例的規定。法條所稱的計算基礎,是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的金額;政府每年負擔的總經費不得低於該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六。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抓出兩個要素:一是計算基礎「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二是政府負擔總經費的最低比例。再對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 條,最低比例為百分之三十六,因此選擇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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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民事保護令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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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的種類、聲請與核發程序,以及保護令事件的審理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保護令事件具有保護被害人的急迫性與特殊性,因此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事件審理原則上不公開。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即可:先辨認保護令的三種法定類型,再檢視調解、和解是否允許,最後確認緊急保護令的核發期限及審理是否公開。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定程序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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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根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有關工作能力與收入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的工作收入核算方式: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者,原則上以基本工資核算;特定年齡或身分者,則依規定比例折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兩種核算情形:

  1.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依基本工資核算,不是依基本工資的八成核算。
  2. 已就業但收入依特定標準核算:依第 5 條之 1 所定的年齡及身心障礙身分,按比例計算核算收入。

選項分析

(A) 錯誤。《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規定,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本選項所稱「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不符法條規定。因此本題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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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社會救助法中所稱有工作能力,係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何種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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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有工作能力者」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有工作能力者是指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且沒有法定不能工作情事的人。判斷時要把各選項的年齡、期間及「致不能工作」等要件,與法條所列情形逐一比對。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無下列何種情事者」,也就是要找出一項法條列明的不能工作情事:若符合該情事,即不屬於有工作能力者。比對選項,D 的「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符合民國 111 年《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 所列情形,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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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各類型精神照護機構所提供之照護服務,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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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精神照護機構的法定服務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精神衛生法》第 16 條將精神照護機構及其服務列為:

  • 精神醫療機構:提供精神疾病急性及慢性醫療服務。
  • 精神護理機構:提供慢性病人收容照護服務。
  • 心理治療所:提供病人臨床心理服務。
  • 心理諮商所:提供病人諮商心理服務。
  • 精神復健機構:提供社區精神復健相關服務。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機構名稱」與「服務內容」是否符合《精神衛生法》第 16 條的對應關係。關鍵在於分清楚「心理諮商所」與「精神復健機構」:前者提供諮商心理服務;後者負責社區精神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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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就業權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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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的定額進用制度:依機關或事業機構類型,規定適用門檻與應進用比例,並依身心障礙者的障礙程度及工時薪資計算進用人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第 38 條規定:

  •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 3%。
  •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 1%,且不得少於 1 人。
  • 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 1 人以 2 人核計。
  • 部分工時者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未達基本工資者,進用 2 人得以 1 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述機構類別,再核對法定門檻和比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的比例是 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則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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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其內容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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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第 2 項,測驗住院身心障礙者出院準備計畫的法定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該項列出的內容包括居家照護建議、復健治療建議、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居家環境改善建議、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轉銜服務、生活重建服務建議、心理諮商服務建議,以及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其中沒有「休閒及文化活動建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法律列舉的「出院準備計畫」內容,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出現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第 2 項。前三項及輔具評估與使用建議均屬法定內容;休閒及文化活動建議不在列舉項目中,因此選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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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為保障高齡者的經濟安全,老人福利法中明訂相關規定。關於其具體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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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老人福利法》第二章「經濟安全」之核心規定,涉及長者經濟安全保障的三大體系、財產安全保護(信託與成年監護制度),以及社會福利給付請求權之一身專屬性保障。

  • 法令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老人福利法》第 11 條、第 14 條及第 15 條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一致)。
  • 法理核心:各類社會救助與福利津貼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故其請領權利與專戶款項皆具備強烈之身分專屬性,依法嚴格禁止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擔保之標的。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結合法理推論」之題型,解題步驟如下:

  1. 確立立法目的:社會福利給付係國家保障弱勢長者最低生活水準之機制,若給付得供他人扣押或抵押,將直接使長者喪失生存基礎,違背福利立法本旨。
  2. 法條比對:逐一檢核《老人福利法》第 11 條(保障方式)、第 14 條(財產信託與監護宣告協助)及第 15 條(給付權利之保障),精確辨識法條文字中的「不得」與「得」。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老人福利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選項敘述與法條明文完全相符。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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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老人福利法中有關福利機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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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老人福利法》中有關「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許可、命名規定、營運限制與違規罰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條文未修正),核心法源依據包含《老人福利法》第 35 條、第 36 條、第 38 條及第 48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規範的反向選擇題(挑選錯誤敘述)。解題切入點為檢驗各選項在「法定期限」、「組織名稱規範」、「營運禁止行為」與「行政罰要件及罰鍰額度」是否符合法規明文。社福法規中關於機構設立後的法人登記期限為經典數字陷阱,可作為第一時間比對的關鍵點。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符合題意應選): 依《老人福利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除非具備法律規定得免辦理之情形,如未達法定規模或由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附設)。選項誤植為「六個月」,故為錯誤敘述。
  • (B) 敘述正確: 依《老人福利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公立老人福利機構由私人受託經營者,其名稱不冠以公立或私立,但應於名稱前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此即公設民營機構的法定命名規則。
  • (C)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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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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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測驗核心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中各項假別之請假要件、日數與期間限制:

  1. 生理假(第 14 條):每月 1 日,全年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其餘併入病假。
  2. 產假、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第 15 條):分娩產假 8 星期、流產產假(依週數區分 4 星期、1 星期、5 日);產檢假 7 日;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民國 111 年 1 月 18 日起由 5 日修正施行提升為 7 日)。
  3. 育嬰留職停薪(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不得逾 2 年。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法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權利義務架構延續,本題所涉各假別與育嬰留職停薪之上限天數規定均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以《性別工作平等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法定「數字要件」(任職年資、請假天數、期間上限)為切入點,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法條文字:

  • 檢查受僱者權益項目(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產假、產檢假與陪產檢假)。
  • 比對各假別之法定請假門檻與天數上限,迅速抓出數字被移花接木或偷換的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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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目的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下列何者不是該法規範之內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強化相關申訴與裁處機制,但實體章節核心架構未變)。

本題旨在測驗《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架構與實體規範範疇,以及考生能否精確區辨「性別勞動權益法規」與「性別刑事/暴力防治法規」之體系界線。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實體內容主要由三大支柱構成:

  1. 性別歧視之禁止(第二章,第 7 條至第 11 條)
  2. 性騷擾之防治(第三章,第 12 條至第 13 條之 1)
  3.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第四章,第 14 條至第 25 條)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規章名結構定位法與法益保護性質區分法切入:

  1. 法規章名定位:檢視《性別工作平等法》章節名稱,該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別即為「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三者皆為法典明文規範之核心領域。
  2. 保護法益區分:本法旨在消除職場性別歧視、保障工作權平等;而「性侵害」屬於侵害性自主權之刑事犯罪,其預防、追訴與被害人保護係由專門的刑事保護法規規範,不屬於就業勞動法規之範疇。藉此即可迅速鎖定非屬本法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性別歧視之禁止:屬於該法規範內容。本法第二章章名即為「性別歧視之禁止」,明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於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福利措施、薪資、退休、資遣及解僱等各階段,皆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故本項不符題意。
  • (B) 性侵害犯罪之防治:不屬於該法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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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少年法院分設刑事庭、保護庭、調查保護處、公設輔佐人室,並應配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請問前述三類人員配置在哪一個單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少年法院之組織架構與專業人員配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在少年司法制度中,為落實對健全少年自我成長之保障、衡酌少年身心狀況並給予最適保護處遇,少年法院除審判機關外,特別設置具有社會工作、心理衡鑑與輔導專業的輔助體系。題幹所指之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係為協助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執行調查、蒐集品行性格資料及輔導管束所設置之專業與輔助人力,依法均隸屬於「調查保護處」。

法規備忘與現行法說明: 本題題幹係引用早期《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法院組織條文用語;民國 108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9 條已修正為:「少年法院之組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現行法已修正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統籌規範組織編制,依該法第 14 條規定,調查保護處得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兩者規範意旨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組織架構與職權分工」的記憶與理解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司法審判、法律輔佐與調查輔導之職能歸屬:

  1. 功能定位法:
  • 刑事庭/保護庭:掌理司法審判與裁定(由法官組成)。
  • 公設輔佐人室:保障少年在程序上的權益與法律協助(由公設輔佐人組成,性質類似公設辯護人)。
  • 調查保護處:負責少年品行、性格、經歷、身心狀況之訪查、調查及後續保護處遇之執行輔導(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組成)。
  1. 邏輯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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