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求償權之行使,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求償權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相關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求償權是賠償義務機關在履行國家賠償責任後,依法向應負責任者請求返還或賠償的權利。題目詢問的是這項求償權的期間,不是被害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期間。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起算點與期間即可:
- 起算點: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
- 期間:2 年。
- 法律效果:期間內未行使,求償權消滅。
因此,符合題意的是「2 年」。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內部單位、任務編組及委員會」的區別。行政機關是依法設置、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對外行使公權力、作成行政行為的組織;機關內部的科、室、委員會或審議小組,若沒有獨立的機關地位,通常不是行政機關。
本題涉及機關組織與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機關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為依法設置、具有機關地位的行政組織,再區分它是獨立機關,還是附屬於某機關的內部單位或合議組織。名稱中有「委員會」或「小組」,不代表就是行政機關;應看其組織依據、隸屬關係及是否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
選項分析
- (A) 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正確。 地政事務所是地方政府所設的地政機關,依法辦理轄區內土地登記、地籍測量等地政業務,具行政機關地位,符合題意。
第 3 題2 分
地政主管機關為辦理未測量地區之地籍整理,與民間測量業者締結契約,以為政府完成該些地區之測繪,並據以建立地籍資料。試問此種法律關係之屬性最符合下列哪一種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委託民間辦理地籍測量時,契約的法律性質。判斷重點在於:業者是否只是提供工具或技術協助,還是依契約承擔完成公務工作的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地籍測量及地籍資料整理屬地政主管機關辦理的公務;機關與民間業者約定由業者完成特定地區測繪,並據以建立地籍資料,契約內容直接以執行公務為標的,因此屬行政契約。
解題方法
先辨認契約的工作內容,再區分「行政輔助」與「以執行公務為內容之行政契約」:
- 行政輔助行為:民間提供人力、設備或技術,協助機關執行職務;行政決定及公務執行責任仍由機關掌握。
- 以執行公務為內容之行政契約:機關以契約交由相對人負擔公務工作的執行義務。
題目明示業者受託為政府完成未測量地區的測繪,並據以建立地籍資料,重點是完成特定公務工作,而非僅提供測量設備或一般技術支援,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服務於地政事務所從事土地測量工作之委任技士,有關其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刑法規定亦同)。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公務員類型之區分能力,以及公務人員在土地行政機關體系中的法律地位:
- 身分公務員(《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前段):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授權公務員(《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如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公立醫院等非行政機關人員,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者)。
- 委託公務員(受託公務員)(《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民間團體或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雙重檢驗法」:先審查其「服務主體與進用依據」,再審查其「職掌是否具備法定職務權限」:
- 主體檢驗:地政事務所為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所屬機關;「委任技士」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法規派任之編制內公務員,完全符合「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要件。
- 權限檢驗:「土地測量」乃《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地政機關之核心職掌,該技士從事土地測量工作,顯然「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 兩項要件兼備,該員直接合致身分公務員之定義。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政事務所屬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進用之委任技士,在其所從事之法定測量權限內,完全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前段「依法令服務
第 5 題2 分
假設甲為 A 地政事務所主任,因違法執行職務,依法應受懲戒。試問下列何者非屬懲戒處分之種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處分的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1 項,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記過及申誡。「記大過」並非懲戒處分種類;記大過屬《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的平時考核獎懲用語。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問的是「懲戒處分」,再逐一比對選項與民國 107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所列種類。列在法定種類中的選項即屬懲戒處分;不在清單內者,就是題目所問的「非屬」。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土地經辦理查封登記後,在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下列何種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的查封登記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土地辦理查封登記後,在查封登記尚未塗銷前,登記機關原則上應停止與該土地權利有關的新登記;但法條列有例外。
當時第 141 條所列例外包括: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假處分債權人持確定判決申請登記;公同共有繼承;以及其他無礙禁止處分的登記。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查封後仍可辦理的法定例外。徵收、照價收買及公同共有繼承均在例外範圍內;贈與則是所有權移轉,會改變土地權利歸屬,並非例外,故登記機關應停止辦理。
選項分析
(A) 徵收登記:錯誤。 徵收是《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明定的例外。即使土地已查封,仍得辦理徵收登記。
第 7 題2 分
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應如何申請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土地權利移轉或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已完成申報後,若登記義務人在申請登記前死亡,得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出同規則第 34 條規定的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第 102 條所定程序的關鍵,是「已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符合這兩項條件時,權利人可以單獨申請。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確認兩個要件:其一,該土地權利移轉或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二,已申報後,登記義務人才在申請登記前死亡。題幹所述情形正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因此應選擇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的選項。
單獨申請仍須敘明理由,並提出第 34 條規定的文件;這不是免除登記所需文件,而是免除權利人與登記義務人或其繼承人會同申請的要求。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土地法》規定,不動產已辦妥預告登記者,得排除下列何種新登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註:《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完全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關於「預告登記之保全效力及其例外限制」。
- 預告登記之限制處分效力(得排除私法處分): 依《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請求權人,不生效力。」此效果在學說上稱為「處分之相對無效」,目的在於保全請求權人未來之土地權利移轉、消滅、內容或次序變更等請求權,故足以排除登記名義人後續所為有害請求權之任意處分登記。
- 預告登記效力之除外規定(不得排除事由): 依同條第 3 項規定:「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基於公法上公權力之行使、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與形成力,以及司法強制執行程序之公信力,法律明定限制預告登記之保護範圍,不得阻擋此三種公權力介入之新登記。
解題方法
本題問「不動產已辦妥預告登記者,得排除下列何種新登記」,解題應採「除外事由消去法」:
- 先檢視《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3 項明文列舉的三種「無排除效力」(即不得排除)之法定事由:
- 徵收
- 法院判決
- 強制執行
- 將選項與上述三者對照:選項 (A) 徵收、(C) 法院判決、(D) 強制執行,皆屬於法律明定「無排除之效力」的情形,依法不能予以阻擋排除。
第 9 題2 分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 1 個月內為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權利變更之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所稱「權利變更之日」。依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 1 個月內為之;該日依權利變更的原因,分別以契約成立、法院判決確定、和解或調解成立、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或法律事實發生等日期認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列舉的日期。法院訴訟相關的權利變更日期,須是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或訴訟上和解、調解成立之日;單純的法院訴訟收件日並非條文所定日期,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土地登記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不得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67 條:特定土地登記案件未能提出原權利書狀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原書狀。判斷重點是題目所列案件是否屬於該條列舉的公告註銷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規定,繼承登記、建物滅失登記及特定信託登記,符合條件且檢附切結書者,屬於公告註銷情形;法定地上權登記則不是。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67 條的列舉事項即可。題目問「登記機關不得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因此應選出未列於該條公告註銷事由中的選項。法定地上權登記雖可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但「得單獨申請」不等於「未提出權利書狀時應公告註銷」,兩者是不同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規定,下列哪一項不屬於細部計畫應表明的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所定的細部計畫內容。細部計畫是依主要計畫所作的實質規劃,應表明計畫範圍內土地的使用配置及管制、公共設施、交通系統、容納人口等事項。判斷關鍵是分辨「細部計畫應表明的規劃事項」與「擬定計畫前的調查分析資料」。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為準,逐一比對選項與細部計畫應表明事項。條文列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事業及財務計畫等;「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則屬擬定都市計畫時的基礎調查分析,不是第 22 條所列的細部計畫應表明事項。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市地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應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市地重劃公共設施用地之共同負擔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亦同)。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公設用地,除以原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部分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法律對此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採「列舉主義」,僅限法定十項:
- 道路
- 溝渠
- 兒童遊樂場
- 鄰里公園
- 廣場
- 綠地
- 國民小學
- 國民中學
- 停車場
- 零售市場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法條「列舉項目」記憶題。解題時直接以《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第 1 項所列之「十項公共設施用地」為篩選標準:
-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落在法定十項列舉之內。
- 凡非屬法定十項之公共設施(如機關用地、高中以上學校用地等),政府若有需要,應另循徵收或編列公務預算等方式取得,不得轉嫁由重劃區內地主共同負擔。
選項分析
- (A) 錯誤:警察局用地屬於公務機關用地,非屬法定十項公共設施用地範圍,依法不得列為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之共同負擔。
第 13 題2 分
權利變換範圍內供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下列有關其權屬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關於權利變換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的權屬與管理機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權利變換範圍內供為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所有,並由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管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權利變換」及「共同負擔」。再分辨選項所述的是土地所有權歸屬,還是後續管理機關。法規規定的組合是「直轄市、縣(市)所有」加上「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管理」,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係由下列何者擬訂?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擬訂主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
可將法定分工記成:實施者擬訂,主管機關審議並核定發布。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由何者擬訂」,先找法條所指定的計畫擬訂主體,再區分擬訂與審議、核定的權責。依第 19 條,擬訂者是實施者;主管機關負責審議通過及核定發布。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中「更新單元」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更新單元是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範圍。因此,題幹所述「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即為更新單元。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更新地區內」及「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將其與法規定義直接對照,即可選出「更新單元」。題目並非在問更新事業如何分期、如何劃設權利範圍,而是在問可獨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基本範圍名稱。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折價抵付之土地,扣除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土地,應訂定底價公開標售。公開標售時,經下列何者之決定,得賦予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規範)。本題測驗的核心為《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中關於「折價抵付土地之處分程序」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各組織之職權劃分」。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 「重劃區內抵費地及依第十三條前段折價抵付之土地,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公共建設需要,得按底價指定讓售外,應訂定底價公開標售,並得經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之決定,賦予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條記憶與職權歸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公權力行政機關」與「社區在地自治組織」的角色分工:
- 掌握立法精神: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注重「在地社區意識」與「居住生活圈共同體」之延續。折價抵付土地公開標售時,是否給予原所有權人或在地設籍者「優先購買權」,牽涉到社區內部利益分配與排外機制,具有強烈的居民自治色彩,因此立法者明定交由重劃區在地的居民代表組織作成決定。
- 法條直接對應:由《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後段文字「並得經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之決定,賦予……優先購買之權」,直接鎖定正確受託行使該決定權的主體為「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主要職掌為全國性法令研訂、督導推動及上位計畫之核定,不介入重劃區個別抵費地或折價抵付土地標售時優先購買權之具體裁量決定。
第 17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國家應對之徵收何種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的土地增值課稅原則: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這項原則旨在將非由土地所有權人投入勞力或資本所形成的土地增值,透過課稅回歸社會共享。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的文字。作答時抓住關鍵語句:「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再對照該項所定的稅目,即為土地增值稅。
選項分析
- (A) 地價稅:錯誤。 地價稅是依土地持有及申報地價等規定課徵的稅,並非專門針對土地價值非因勞力資本而增加的部分;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明定的稅目是土地增值稅。
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地政士法》之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政士法》的主管機關層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地政士法》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是地方政府所屬的地政機關,並非該法所定的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先依《地政士法》第 2 條確認法定主管機關,再比對選項。條文列出的主管機關分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三級;未列入其中的機關,即不是本法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下列土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何者尚未經政府立法管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是否已有法律規範其資格與執業。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及不動產經紀人,分別有專法或法律明文管理;「地籍測量師」則雖見於土地法,但當時並無制定《地籍測量師法》,因此是尚未經政府立法管理者。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其法源:
- 地政士:有《地政士法》。
- 不動產估價師:有《不動產估價師法》。
- 不動產經紀人: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
- 地籍測量師:土地法第 47 條之 1 提到可委託地籍測量師辦理地籍測量,並載明「地籍測量師法,另定之」;但該專法在命題當年尚未制定。
題目問的是「尚未經政府立法管理」的職業人員,故選擇沒有相應專法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不動產經紀業之非常態營業處所,所銷售總金額至少達新臺幣多少元以上時,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不動產經紀業營業處所配置「不動產經紀人」之法定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者針對「常態營業處所」與「非常態營業處所」採取不同的人員配置規範,本條之規範內容至現行法仍維持相同標準,未作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屬單純的法條數字記憶型考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抓取題幹關鍵字:「非常態營業處所」、「銷售總金額」、「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法規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依此規定,非常態營業處所(例如:工地臨時接待中心、樣品屋銷售案場)以「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 6 億元」為法定強制進駐專業經紀人之門檻。
選項分析
- (A) 9 億元:錯誤。法條明定之門檻為 6 億元,9 億元為出題者設定之間距干擾數字。
- (B) 8 億元:錯誤。8 億元非《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定之任何法定標準數額。
- (C) 7 億元:錯誤。
第 21 題2 分
舉辦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如政府實施照價收買時,其照價收買之地價,應以下列何者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重新規定地價時的申報地價制度,以及申報地價過低時照價收買的計價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的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政府得照價收買;其收買地價以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的地價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且「政府實施照價收買」。這時要區分「申報地價的最低核定標準」與「照價收買的計價基準」:本題問的是後者,依規定以所有權人申報地價計算,因此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如政府實施照價收買,其照價收買之地價以下列何者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上的「照價收買」及其收買地價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土地法第 173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的土地移轉現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政府得照其申報移轉現值收買土地。因此,題幹所述情形的照價收買地價,以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的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關鍵條件:所有權人申報的土地移轉現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接著套用土地法第 173 條的特別規定,收買價採申報移轉現值,而非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或市價。
選項分析
- (A) 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正確。符合土地法第 173 條所定收買地價標準。
- **(B) 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錯誤。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應依法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實價登錄」適用的交易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之 1,土地及建物買賣案件應依法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申報義務不因買賣雙方是親友而免除。
繼承是因繼承取得,並非買賣;設定典權、設定地上權則是設定他項權利,也不是買賣案件,因此不屬本題所問的買賣成交案件實價登錄範圍。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限定的行為:「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判斷時應分清楚:
- 是否屬於買賣交易;
- 是否只是當事人關係特殊,或其實是其他權利變動。
四個選項中,只有「親友間之買賣」仍是買賣;親友關係不會改變交易性質,也不會排除申報義務,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都市土地商業區、工業區、住宅區之地價指數表,應由下列何機關編製?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土地行政大意》中「地價行政」體系與各級地政機關之權責劃分,重點在於掌握「都市地價指數」之編製與發布主管機關。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依《土地法》第 2 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 2 條規定,地政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內政部為客觀掌握全國都市土地地價動態趨勢,訂定發布《都市地價指數查估作業要點》等相關作業規範,定期編製並發布「都市地價指數」。
- 都市地價指數之內涵: 調查範圍涵蓋全國直轄市及各縣(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依使用分區分別編製「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分區地價指數表,並計算各直轄市、縣(市)及全國之總指數。
- 權責劃分原則: 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基層資料之「實地查估與填報」;中央地政機關(內政部)則統籌負責全體資料之審查、統計、指數計算與「編製公布」。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範為準;現行都市地價指數之編製權責與期程體制均由內政部主管,未有重大變更。
解題方法
- 分清「中央主管」與「地方執行」權責: 題目詢問的是「編製……地價指數表」,該指數表為全國性統計表冊,需綜整各縣市不同使用分區數據,屬於中央地政機關之統計與發布職權,地方政府僅承擔初級查估與資料呈報之輔助角色。
- 辨別各中央機關之掌管業務:
- 土地價格與地籍管理專屬「地政」體系,中央權責主管為內政部(地政司主辦)。
- 一般總體經濟之物價指數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工商經濟產業政策由經濟部掌管。兩者皆非都市地價指數之法定編製機關。
第 25 題2 分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規定,地政機關辦理地價查估之估價基準日,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所定的「估價基準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的規則,估價基準日為每年 9 月 1 日。地價實例估計完成後,土地正常單價應調整至該基準日,讓不同時間取得的地價資料能以同一時點比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地政機關辦理地價查估時的「估價基準日」,再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的明文規定判斷。此題是法規日期記憶題,無須計算;記住「估價基準日=每年 9 月 1 日」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規定,政府應每年編製都市土地地價指數表幾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對都市土地地價指數表編製頻率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政府每年編製都市土地地價指數表 2 次。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中的「每年」與「都市土地地價指數表」,直接對應規則所定的編製次數即可,不需計算。每年編製 2 次,故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前項公告之期間為幾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所定的徵收公告期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到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的通知後,應辦理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公告期間為 30 日。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直接辨認該條規定的公告期間即可,不必計算。記住「徵收核准後公告 30 日」,即可選出符合規定的選項。
第 28 題2 分
依下列何項法律之規定,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範圍內,如有特定農業區土地,其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舉行聽證?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土地徵收之前置審查與正當行政程序(聽證制度)之法源依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本條文亦維持相同規定)。
- 法源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範圍內,如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 立法意旨:特定農業區係屬優良農地,原則上應避免徵收。民國 101 年《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時,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之正當行政程序,特別增訂當特定農業區因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而必須徵收時,若民眾或利害關係人存有爭議,需用土地人應踐行「聽證」程序,以擴大公民參與並確保公益性與必要性之審查。
解題方法
- 抓取題幹關鍵字:「需用土地人」、「特定農業區」、「重大建設」、「辦理徵收」、「舉行聽證」。
- 法規體系定位:
- 題幹核心事項為「土地徵收」之法定前置程序。
- 土地徵收之特別法為《土地徵收條例》,民國 89 年公布施行後,凡土地徵收事項優先適用該條例;民國 101 年修法引進正當行政程序原則,明定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特定農業區重大建設爭議聽證等機制。
- 因此,直接鎖定規範徵收程序專法《土地徵收條例》。
選項分析
- (A) 《土地徵收條例》:正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第 2 項明定,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範圍內如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徵收且「有爭議」者,應舉行聽
第 29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區段徵收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對於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得以下列何方式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的區段徵收後土地處理方式。區段徵收完成規劃整理後,安置原住戶所需的土地,得以讓售方式處理;此為安置原住戶的特別安排。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再對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土地處理規定。該款明定,區段徵收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得予讓售,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土地法》之規定,直轄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擬為處分時,應先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行使何項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25 條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分其所管公有土地所設的程序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政府處分所管公有土地,須先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未完成這些程序,不得處分。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是「民意機關行使何項職權」,再對照《土地法》第 25 條的法定用語即可。條文要求的是「同意」,不是行政院的「核准」;題目問民意機關的職權,因此答案為「同意」。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公私共有不動產,依法得分割而不能自行協議分割時,任何共有人得申請當地地政機關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公私共有不動產的分割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6 項,公同共有或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依法得分割,而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時,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題目所稱「公私共有不動產」,重點在於分割協議不成時,法律指定由地政機關辦理的程序名稱;該程序是調處。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兩個條件:「依法得分割」及「不能自行協議分割」,再對照《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6 項的規定。條文直接使用「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因此選擇「調處」。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現行《國有財產法》規定之國有財產估價機構,其組織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條文內容相同未修正)。 本題測驗《國有財產法》中關於「國有財產估價機構」之設置主體與其組織法源授權機關之權責劃分。核心法條為《國有財產法》第 58 條:
- 計價方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第 1 項)。
- 估價機構之設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設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及分區估價小組評定之(第 2 項)。
- 組織規程之訂定:估價委員會及分區估價小組之組織,由財政部定之(第 3 項)。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精準辨析「設置機關」與「組織法規訂定機關」之差異:
- 題目問的是「國有財產估價機構,其組織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 估價機構(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及分區估價小組)雖然是設在「國有財產署」內部,但依法律保留與法規授權原則,其組織規程屬於法規命令層級,法律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訂定(例如財政部據此訂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而非由執行機關國有財產署自行定之。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錯誤。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及國有財產事務之最高監督機關,但《國有財產法》並未將估價機構之組織規程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實務上無需報請行政院層級
第 33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勘選用地內之農業用地,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者,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下列何機關之同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的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規定。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條文,需用土地人勘選用地內的農業用地,若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仍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題目關鍵在於辨別「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與「仍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是不同要求;免除前者,不代表免除後者。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中的機關名稱即可:條文指定的是地方層級的「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因此,符合條文情形時,應先取得該機關同意,選項為(A)。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對「行政規則」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
題幹幾乎逐字呈現這項定義,因此選 (B) 行政規則。
解題方法
抓住三個特徵即可判斷:
- 制定關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
- 規範對象與目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 效力與形式: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且為一般、抽象的規定。
三項特徵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相符。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此規定符合《行政程序法》所定的哪一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的比例原則。行政行為應符合下列要求:採取的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有多種可行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小者;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的公益顯失均衡。
《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範圍以事業所必須者為限,是要求徵收機關不得超出實現公共事業目的所需的範圍,避免對人民財產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符合比例原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這是在限制徵收手段的範圍,要求徵收程度與公共目的相稱,並避免超額徵收。這是比例原則對行政手段的要求,因此選比例性原則。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政府機關依法指定某處為古蹟或歷史建築,其性質係屬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行政法與土地行政中「行政行為形式之定性」,核心依據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關於行政處分(含對物之一般處分)之定義,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中主管機關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之法定程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法理亦同)。
行政處分之核心要件為:
- 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
- 具有公權力之單方性(不需相對人同意)。
-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
- 發生對外直接之法律效果。
當主管機關依法將特定建物或土地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時,係針對特定標的物設定公法上之負擔與特殊權利義務(如限制拆除改建、課予所有權人管理維護義務、給予容積移轉或稅捐減免等),其性質在學理與實務上均定性為具規制效力之行政處分(特別是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之「物之一般處分」或對特定所有權人作成之具體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判定行政行為性質時,採用「行政行為要件審查法」逐一檢驗:
- 單方行為 vs. 雙方合意:政府指定古蹟係本於公權力職權發布,即便建物所有權人反對,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仍可依法逕行指定,非雙方合意,排除契約關係。
- 具體事件 vs. 抽象規範:指定行為針對特定處所(具體不動產)作成,並非訂定抽象法規命令。
- 法律效果之即時性 vs. 未來性指引:古蹟指定一經公告,即刻對該建物之處分權、使用收益權造成實質且直接之公法拘束,具備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制性,非僅具遠景或指導性質之計畫規劃。
綜合上述特徵,政府依法指定某處為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行為,完全該當行政處分之要件。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處分效力,包括無效的效果、部分無效、書面處分的生效時點,以及一般處分的生效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時起發生效力;一般處分則依其性質,以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並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依同法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法定重大瑕疵而無效者,自始不生效力;部分無效原則上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但其餘部分若不能單獨成立,全部才無效。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處分效力的法定規則:
- 無效處分的效果是自始不生效力。
- 部分無效不當然使全部無效,須看其餘部分能否單獨成立。
- 書面處分原則上在送達時生效,不是送達次日。
- 一般處分不是一律從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第 3 日生效。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對於訴願案件,下列何種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對訴願案件的處理方式,重點是區分「程序不合法」與「實體無理由」:
- 訴願有程序欠缺,依法應作成不受理決定。
- 訴願程序合法,但經審查認為訴願無理由,應作成駁回決定。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訴願法》第 77 條列舉應為不受理決定的情形;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應以決定駁回」,再判斷各選項屬於程序審查或實體審查。提起逾期、書狀欠缺且不能補正,或行政處分已不存在,均屬不受理事由;只有訴願經實體審查後認定無理由,才依《訴願法》第 79 條作成駁回決定。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行政訴訟,專屬何處之行政法院管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的土地專屬管轄。依民國 107 年《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之 1,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條文以不動產所在地為連結點,避免因機關所在地不同而改變管轄。
解題方法
看到「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行政訴訟」,先辨識這是法律明定的專屬管轄事件,再直接依《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之 1 找出管轄法院所在地。判斷重點是被徵收、徵用或撥用的「不動產所在地」,不是相關行政機關所在之處。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行政訴訟起訴裁判費之計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訴訟起訴裁判費之「計徵原則」與「法定徵收數額」(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自民國 96 年修法改採「有償主義」後,裁判費計徵具有以下核心特點:
- 定額徵收制(按件計徵):與民事訴訟原則上按訴訟標的價額比例計徵不同,行政訴訟主要目的在於公法權利救濟與行政合法性監督,為避免過度妨害人民訴訟權,裁判費採「按件定額徵收」。
- 法源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起訴,除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外,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條要件對照法」:
- 判斷收費方式:行政訴訟採「有償主義」且「按件徵收」,故直接排除免收費(A)與按標的比例計費(B)。
- 比對法定金額:
- 通常訴訟程序(非簡易事件):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 元。
- 簡易訴訟程序: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 元。
- (註:交通裁決事件起訴則依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 元)。
- 比對選項金額,(C) 敘述與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第 2 項前段完全一致,為正確答案;(D) 將簡易程序誤植為 元,故為錯誤。
第 41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有關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9 條所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判斷時先依損害發生原因區分:
-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而造成損害,原則上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負賠償義務。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而造成損害,由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負賠償義務。
- 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
- 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時,應由承受其業務的機關負賠償義務;沒有承受業務機關時,才由其上級機關負責。
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現行法亦有明文。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依序核對各選項與《國家賠償法》第 9 條。前三項分別對應公務員行使公權力、公共設施欠缺及機關爭議的規定;再檢查機關裁撤後的責任承接方式,即可判斷選項 D 是否省略了法定前提。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關於耕地租佃爭議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6 條的耕地租佃爭議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處理流程為:
- 先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的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
- 調解不成立,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
- 不服調處時,由該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司法機關應迅速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解題方法
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第 26 條的機關名稱、程序順序及費用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第一階段的調解機關:法條指定的是公所的「耕地租佃委員會」,不是「調解委員會」。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有關處分機關救濟教示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行政處分救濟教示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教示有錯誤或未告知時,法律設有補正及期限保障機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99 條規定,現行法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的「救濟期間錯誤或未告知」效果,以及第 99 條的「救濟機關告知錯誤」處理方式。關鍵在於:向無管轄權機關提出救濟時,該機關依法應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並不因此取得管轄權。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1 項,處分機關告知的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以通知更正;救濟法定期間自更正通知送達的翌日起算。
第 44 題2 分
《國家賠償法》關於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求償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中,國家賠償法雖於民國 108 年大幅修正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管理等責任規定,但本題所涉公務員求償權要件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並未修正,規範完全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國家賠償責任之內部求償權要件及民法上「過失責任程度」之分類:
-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過失之責任光譜與程度:
- 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 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應有之注意義務(連最基本的注意都未盡到)。
- 具體輕過失: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
- 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注意程度要求最高)。
- 立法意旨:公務員執行職務若動輒得咎,將造成寒蟬效應與推諉卸責。因此,對外國家負無資力欠缺之損害賠償責任;對內,國家僅在公務員具備「惡意(故意)」或「極度怠忽職守(重大過失)」時,才例外可行使求償權。若公務員僅有「輕過失」(抽象輕過失或具體輕過失),國家承擔最終損害,不得向公務員求償。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法條構成要件之文義比對與過失層級之排除:
第 45 題2 分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原則、國家賠償責任主體、賠償方法,以及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國家賠償法》第 5 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若《國家賠償法》及《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則依該特別規定。第 2 條第 2 項則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確認每個選項所述是否符合相關條文:第 5 條判斷準據法,第 2 條確認賠償責任主體,第 7 條判斷賠償方法,再以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檢視怠於執行職務的說法。選項 D 與第 5 條文字一致,是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並非僅以「人民對公務員的特定職務有公法上請求權」為充分條件。
第 46 題2 分
有關《行政罰法》之適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屬地適用範圍。依《行政罰法》第 4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依行為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處罰;判斷是否適用我國《行政罰法》,首先看違反義務的行為是否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
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3 條所稱的「行政機關」,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及其他依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組織;本題選項所問的核心則是行為地的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行為地是否屬於我國領域。人在外國領土或領空活動,原則上不因其為我國人,就當然適用我國《行政罰法》。但我國航空器在外國領空內,屬我國領域的延伸;在該航空器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得適用我國《行政罰法》。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其涉及刑事部分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涉及刑事部分,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行政罰與刑罰如何併用,則須再依該條規定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情形: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刑事違法與行政法上義務違反。接著套用《行政罰法》第 26 條的處理原則,涉及刑事部分由司法機關處理,因此應選擇「移送該管司法機關」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行政罰法》就「得沒入之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本題測驗《行政罰法》關於從罰「沒入」之基本原則、第三人之物得沒入之例外情形,以及物之價額沒入與追徵機制,核心法條包括:
- 沒入物之歸屬原則(《行政罰法》第 21 條):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此即行政罰採「處罰責任主體主義」,原則上不波及無責任之第三人財產。
- 第三人之物得沒入之例外(《行政罰法》第 22 條):若第三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該物成為得沒入之物,或第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惡意脫產受讓),例外仍得裁處沒入。
- 價額沒入與追徵之區分(《行政罰法》第 23 條):
- 裁處前處分致不能裁處沒入者 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 裁處後處分致不能執行沒入者 得追徵其物之價額。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條關鍵詞對比法」與「時間點階段判斷法」:
- 抓取「原則與例外」關係:行政罰法第 21 條開宗明義設定「原則」,檢視選項是否將「原則限於受處罰者所有」扭曲為「原則不限」。
- 檢視時間點與效果之邏輯配對:
- 若處分行為發生在「裁處前」,此時行政處分尚未做成,法律效果為直接對價額做成「裁處沒入」。
- 若處分行為發生在「裁處後」,此時裁處沒入之處分已成立,進入執行階段因標的滅失或脫產致無法執行,法律效果為「追徵」價額。
- 逐一比對各選項法條文字,即可迅速確認何者敘述顛倒。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 依《行政罰法》第 21 條規定:「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第 49 題2 分
依《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土地登記錯誤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準此,受害人如何依法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68 條的登記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請求賠償前的法定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土地法》第 68 條,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管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請求程序則依《國家賠償法》辦理: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如何依法請求救濟」,不是問由誰負責。土地登記錯誤造成損害時,地政機關雖負賠償責任,但請求權人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不能逕行提起民事訴訟,也不是循訴願程序請求。
選項分析
(A) 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正確。 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1 項,請求權人應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 68 條負賠償責任時,即循此程序提出請求。
第 50 題2 分
依《訴願法》第 62 條之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雖然不合法定程式,但其情形係屬可以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多少日內補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62 條: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但情形可以補正時,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訴願人限期補正。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補正期限為 20 日。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的是訴願書程式欠缺且「可以補正」時,直接對應《訴願法》第 62 條的法定期限。條文所定為通知訴願人於 20 日內補正,因此選擇 20 日的選項。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