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訴願法第 13 條規定,內政部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者,應以下列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13 條對「原行政處分機關」的認定,以及中央機關行政處分的訴願管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13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以作成行政處分時所使用的名義認定;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成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仍以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行政處分是「內政部本於法定職權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只是受交付執行的機關。依第 13 條但書,原行政處分機關是內政部。
再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1 款,不服中央機關的行政處分,向該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內政部的直接上級機關是行政院,因此訴願管轄機關為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內政部地政司之職掌?
① 關於全國土地綜合開發計畫之策劃事項 ② 關於土地徵收事項 ③ 關於土地登記事項 ④ 土地使用編定及督導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各機關的職掌分工。判斷關鍵是辨認四項業務分別由地政司或營建署(現為國土管理署)負責。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內政部組織法》第 15 條列有地政司職掌,包括土地測量、登記、土地徵收,以及土地使用編定與督導等事項;「全國土地綜合開發計畫之策劃」則是內政部營建署的職掌。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機關職掌即可:②土地徵收、③土地登記、④土地使用編定及督導,均屬當時地政司職掌;①全國土地綜合開發計畫之策劃,屬營建署職掌。因此應選包含②③④、排除①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稱「地方自治團體」的範圍,以及直轄市一般行政區與山地原住民區的差異。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3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同法第 83 條之 2 則明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也是地方自治團體。
判斷關鍵在於:直轄市轄下的「一般區」與「山地原住民區」法律地位不同。一般區是直轄市的行政區域,並非獨立地方自治團體;山地原住民區則有法定自治地位。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是否屬於《地方制度法》列舉的自治團體,或是否另有條文明文賦予自治團體地位:
- 直轄市、縣屬於第 3 條所列自治團體。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依第 83 條之 2 也是自治團體。
- 直轄市的一般行政區不在上述範圍內,也沒有因此取得獨立自治團體地位。
第 4 題2 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執行土地徵收有關徵收範圍內地上物強制遷移時,請警察機關協助維持現場秩序;此時,警察機關行使職務之性質係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協助」與行政機關間權限移轉的區別。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土地徵收,對徵收範圍內地上物進行強制遷移時,請警察機關到場維持秩序,警察機關是在協助徵收機關執行其職務,並未因此取得土地徵收或強制遷移的決定權,性質為行政協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受請求機關則依規定提供協助。此處警察機關協助維持現場秩序,符合機關間職務協助的特徵。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警察機關是否受託行使特定權限,或取得原機關的部分權限?
題幹僅說警察機關「協助維持現場秩序」,土地徵收及地上物強制遷移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警察機關提供的是現場秩序維護上的協力,沒有接替徵收機關作成徵收或遷移決定,也沒有因協助而承受該項職權。因此應選行政協助。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直轄市或縣(市)就其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自治事項」的定義,以及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的制定與發布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自治事項: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法律,自行負責規劃、執行的地方公共事務。
-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的自治法規。涉及法律保留事項或罰則時,須依《地方制度法》辦理核定或備查程序。
-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在其權限內訂定的規範。
解題方法
比較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程序用語,特別留意「核定」與「備查」的差別。自治規則原則上發布後送立法機關查照,並非一律先報中央核定;只有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另有規定時,才依其規定辦理。因此,選項 B 把「報經核定」寫成一般原則,程序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所列的自治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自為立法並執行,並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的事務。選項敘述符合自治事項的意義。
第 6 題2 分
土地法第 5 條所定土地改良物,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5 條對「土地改良物」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與農作改良物兩類。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土地法第 5 條所定土地改良物」,直接辨認法條中的分類即可。關鍵在於區分土地改良物的種類,而非依土地位於都市、農村或市地、農地來分類。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以自己名義為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的判斷,以及行政處分應由有權限的行政機關以自己名義作成。
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行政機關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不具行政機關地位的委員會,原則上是由所屬或設置機關以該機關名義對外表示。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並留意「名稱中有委員會」的組織是否只是設置機關內部的合議組織。地價評議委員會負責評議地價,但其決議事項依法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行之,因此不能以委員會自己的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營建署:錯誤。 營建署是內政部所屬行政機關,具有法定組織地位,得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 **(B)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錯誤。
第 8 題2 分
不動產糾紛案件,經調處完畢者,有關後續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關於調處結果通知及後續救濟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調處結果不是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所作、應循訴願程序救濟的行政處分。當事人不服時,原則上應以對造人為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審理。
解題方法
抓住救濟的對象與途徑:題幹問調處完畢後的處理,關鍵是當事人不服時究竟要提起「訴願」,還是向法院「起訴」。依該辦法,原則上應於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因此,把救濟方式說成訴願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讓當事人得知調處內容及後續救濟方式。
第 9 題2 分
依國土測繪法規定,在永久測量標上堆積雜物、懸掛繩索或塗抹污損,致妨礙永久測量標效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屆期未恢復原狀者,並得逕行排除或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何人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第 13 條,重點在於:在永久測量標上堆積雜物、懸掛繩索或塗抹污損,妨礙其效用,經主管機關限期命令恢復原狀而屆期未恢復時,主管機關得逕行排除或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該條規定的費用負擔對象為行為人。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最後問的是「逕行排除或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何人負擔」,直接對照《國土測繪法》第 13 條的明文規定即可。法條指定的是實際從事堆積、懸掛或塗抹行為的人,因此選 (D) 行為人。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土地複丈發現錯誤者,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 條:土地複丈發現錯誤,原則上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更正;符合該條列舉情形時,登記機關才可逕行更正。
得逕行更正的情形有二:
- 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例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錯誤,且有原始資料可稽。
- 抄錄錯誤,也就是因複丈人員記載疏忽所致,且有資料可供核對。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符合第 232 條所定義的兩種例外,再核對必要條件。若錯誤並非純技術性,或欠缺原始資料、核對資料,就不能僅憑該條例外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其認定方式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所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權利價值,亦即計收登記規費時採用的建物價值認定基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規定,應先區分建物所在地是否屬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
- 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建物造價或評定標準價格認定。
-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房屋現值認定。
解題方法
看到「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計收登記規費」,應直接對照《土地登記規則》的建物權利價值認定方式,再依題目所述地區類型判斷基準。選項 D 指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並採「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最高限額抵押權因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而申請變更為普通抵押權時,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抵押人應會同抵押權人及債務人就下列何種金額申請為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原債權確定後,變更為普通抵押權時,應登記的擔保債權金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5條之1第2項,最高限額抵押權因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而申請變更為普通抵押權時,應由抵押人會同抵押權人及債務人,就結算實際發生的債權額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債權確定前,擔保的是一定範圍內不特定債權,登記的是最高限額;原債權確定後,擔保債權範圍固定,轉為普通抵押權時,權利內容應以實際結算的債權額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詞:「原債權確定」與「變更為普通抵押權」。債權確定後,登記內容不再以原最高限額作為實際擔保債權額,而要結算確定時實際發生、尚受擔保的債權額。因此選擇「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
第 13 題2 分
因土地登記錯誤致損害人民權益,受損害人向登記機關請求賠償被拒絕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錯誤造成損害時,受損害人向地政機關請求賠償遭拒後的救濟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而受損害者,原則上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 71 條則規定,賠償請求經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因此,判斷重點是:拒賠後應循土地法第 71 條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非改走調解或不動產糾紛調處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請求被拒絕後的救濟」。接著對照土地法第 71 條:該條明定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因此,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符合題意,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A) 得向鄉鎮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錯誤。 土地法第 71 條所定的拒賠救濟是向司法機關起訴。鄉鎮市調解可以是一般紛爭處理方式,但不是本題所問、土地法明定的拒賠救濟途徑。
第 14 題2 分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規定,自辦市地重劃進行中,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阻撓重劃施工者,應由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時,重劃會得訴請下列何機關裁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對自辦市地重劃施工爭議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重劃進行中,土地所有權人阻撓施工,應先由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時,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述程序判斷:理事會協調是先行處理方式;協調不成,法規所稱「訴請裁判」即交由司法機關處理。縣(市)政府或地政機關並非此處的裁判機關。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國土計畫法所定之國土白皮書,依規定至少應每幾年公布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所定國土白皮書的公布頻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 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公布的具體週期則由《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公布一次。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國土白皮書」公布頻率,應以《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明確規定作答,而不是把《國土計畫法》第 5 條的「定期公布」自行解讀成某個年數。條文明定每二年一次,因此選 2 年。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關於所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期日」,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係以下列何者認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期日」的認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施行細則第 46 條規定,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計畫完成日為「驗收完畢或驗收合格之日」。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整建、維護方式下,計畫完成日的法定認定基準,而非建築物登記、使用執照或主管機關備查等程序日期。接著對照施行細則第 46 條,即可直接選出驗收日期。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主要計畫的備案及發布程序、都市計畫的生效時點、個別變更的行政救濟範圍,以及公共設施用地的取得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當時實務為準。
主要計畫須經核定或准予備案,並由地方政府依法公告發布實施;「核定」與「對外生效」是不同程序階段。都市計畫個別變更如侵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相關人民得循行政訴訟救濟;公共設施用地則可依法採市地重劃等方式取得。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程序或法律效果,再與當時法規及釋憲意旨核對。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把計畫核定、公告發布與對外生效混為一談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20 條規定,應報請備案的主要計畫,原則上須經准予備案始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 30 日內未表示准否,即視為准予備案。因此,逾 30 日未表示准否,得依規定發布實施。題目所稱「尚未准予備案」應理解為機關逾期未表示准否,而非機關已明確拒絕備案。
第 18 題2 分
甲依區域計畫法之規定,向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申請開發許可,並已收受核准開發許可之通知。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0 條規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許可……內容……公告三十日。」該開發許可何時生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處分的生效時點,以及「公告」與「送達」的差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時起發生效力;以公告或刊登公報方式作成的行政處分,則自公告或刊登時起生效。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0 條規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地方政府應公告許可內容三十日。這項公告是公開許可內容的程序,條文沒有規定必須等公告或公告期滿,開發許可才生效。
解題方法
先確認開發許可是對甲作成的個別行政處分,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判斷其生效時點:甲已收受核准開發許可通知,處分即因送達而對甲生效。
第 19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權利變換實施之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價金。若應繳納之差額價金經實施者催告,土地所有權人仍不繳納時,有關其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關於權利變換差額價金的催繳程序,重點是分清楚實施者與主管機關各自負責的階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規定,權利變換分配結果中,實際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者,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差額價金;經實施者催告仍不繳納時,由實施者報請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再由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述程序逐步判斷:
- 實際分配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土地所有權人負有繳納差額價金的義務。
- 土地所有權人經實施者催告仍不繳納,下一步是由實施者報請主管機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繳納。
- 只有在行政處分所定期限屆滿仍未繳納時,才進入行政執行程序。
題目問的是「經實施者催告,仍不繳納時」的處置,因此應選作成書面行政處分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因辦理市地重劃而依規定註銷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向出租人請求補償發生爭議時,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63 條及其相關規定:因辦理市地重劃而註銷耕地三七五租約時,承租人得依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若對補償發生爭議,可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法律明定由承租人向法院訴請出租人給付補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程序順序:「承租人請求補償發生爭議 → 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 協調不成」。最後一步的法定處理方式是由承租人向法院提起給付請求。因此,應選 D。
第 21 題2 分
對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地政機關得予單獨編列建號,辦理測量。該測量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上「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區別,並以地籍測量作為例子。地政機關對區分所有建物的地下層、屋頂突出物等單獨編列建號並辦理測量,題目所指的測量行為是對建物現況進行測定、記錄的作業。
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實際行動執行職務,直接形成事實上的結果,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分辨「測量」和「法律效果」:測量是確認、記錄建物的客觀現況,屬於技術性作業;單獨編列建號是地籍資料的整理與識別方式。題目問的是「該測量行為」的法律性質,並未問後續登記或其他決定是否發生法律效果。因此,應依測量行為本身判斷,而非把它與後續可能涉及的登記程序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何者正確?
① 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 ② 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③ 公告及申報地價 ④ 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⑤ 分區調查最近 1 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所定「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程序先調查市場價格,再估計並評議區段地價,接著計算宗地單位地價,最後公告及受理申報地價。
解題方法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程序順序為:
- 分區調查最近 1 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⑤)。
- 依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再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①,接著④)。
- 計算宗地單位地價(②)。
- 公告及申報地價(③)。
因此順序是 ⑤①④②③,符合選項 A。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的關係,核心在於《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4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公告土地現值是地方政府依地價動態編製土地現值表、每年公告的地價資料;公告地價則與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程序相連。兩者用途與公告時程不同,不能直接視為同一價格。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4 條規定: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當年,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得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編製的土地現值表,作為評定公告地價的參考。此處的「得」表示可以參考,並非必須採用,也不是兩種價格直接相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問哪一方向的參考關係:
- 重新規定地價當年:土地現值表可以作為評定公告地價的參考。
- 編製土地現值表時:題目沒有提供依當年或最近兩年公告地價作為法定參考的依據。
- 「作為參考」不等於「直接採用為公告地價」。
因此,符合施行細則第 64 條文意的是 C。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者,向何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師法》所定的「不動產估價師證書請領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 3 條規定,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因此,考試及格後請領的是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提出。現行《不動產估價師法》後續曾有修正,但證書請領機關仍為中央主管機關,解題規則未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考試及格後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再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3 條找請領對象。接著依同法第 2 條確認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即可選出答案。
注意這與取得證書後申請「開業證書」不同:不動產估價師領有資格證書並符合相關條件後,才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及開業證書。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不動產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 6 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法得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經紀業停止營業的管理。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不動產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 6 個月以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得」表示主管機關依法有裁量權;題目問的是主管機關得採取何種處理,應辨認法條明定的處分種類為「廢止許可」。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兩個要件:「開始營業後」及「自行停止營業連續 6 個月以上」。這是法規列舉的廢止許可事由。接著區分選項中的處分用語:
- 撤銷:針對原許可作成時即有違法情形,撤去原處分效力。
- 廢止:針對原許可作成後發生的事由,使許可向後失效。
本題的停止營業發生在取得許可並開始營業之後,因此應選「廢止其許可」。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甲將建地一筆出售予乙,雙方須於法定期間向主管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旨在實現下述何種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移轉現值申報與平均地權「漲價歸公」原則的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平均地權條例》的制度,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土地所有權人與權利人應於法定期間共同申報移轉現值,作為主管機關核定土地移轉現值及計徵土地增值稅的依據。
土地因自然或社會因素而增值時,政府藉由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土地漲價利益的一部分收歸公有,以落實「漲價歸公」原則。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在「出售」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這是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報土地現值、核定漲價數額並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程序。土地增值稅把土地移轉時的漲價利益部分收歸公有,因此申報的制度目的對應「漲價歸公」。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因實施市地重劃,依法註銷耕地租約時,若承租人向出租人請求補償發生爭議時,得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市地重劃註銷耕地租約後,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而發生爭議時,應循何種處理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當事人得先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再訴請法院處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條件:「因實施市地重劃而依法註銷耕地租約」以及「承租人向出租人請求補償發生爭議」。本題問的是這類補償爭議的法定處理途徑,依序為「主管機關協調 → 協調不成訴請法院」,不是耕地租佃爭議一般調解、調處程序,也不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在何時以前已實際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該土地得逕予出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判斷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何時可以不經標租而「逕予出租」。
原則上,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符合特定例外時,得逕予出租。其中一種情形是:在民國 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實際使用,且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仍保留相同日期與要件,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鎖定題幹的兩個要件:「已實際使用」及「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即可對照《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日期。條文明定須在民國 82 年 7 月 21 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土地才符合逕予出租的此項例外。
因此,正確日期是民國 82 年 7 月 21 日。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若未能避免時,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保存計畫,徵得下列何機關同意,始得徵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對徵收土地上有古蹟時的處理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土地上有古蹟且無法避免徵收時,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保存計畫,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申請徵收。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程序關鍵:「擬訂保存計畫」之後,依法應徵得哪個機關同意。這是法條指定的機關,不是由古蹟審議、徵收審查或需用土地人的上級機關代替,因此選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 (A) 需用土地人之上級主管機關:錯誤。 法條指定的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未以需用土地人之上級主管機關作為保存計畫的同意機關。
- **(B) 文化資產審議會:錯誤。
第 30 題2 分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變更原定用途時,應由下列何機關查明收回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財產法》關於非公用財產撥供公用後,原定用途變更時的收回權責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若變更原定用途,應由財政部查明收回。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詞:「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及「變更原定用途」。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發生這種情形時,負責查明並收回財產的機關是財政部,因此選擇 B。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下列有關土地徵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對私人土地遭公共設施穿越上空或地下時,土地所有權人得否請求徵收地上權,以及「是否構成特別犧牲」由誰認定。
依該號解釋,國家依法興辦公共事業,造成土地所有權人財產價值或使用效益減損,若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特別犧牲,國家應予合理補償。解釋並指出,當公共設施已穿越私人土地上空或地下,而現行規定未提供適當補償請求途徑時,應使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兩個判斷重點即可:
- 釋字第 747 號肯認土地所有權人在符合特別犧牲要件時,得請求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地上權,以獲得合理補償。
- 個案土地是否確遭設施穿越,以及損害是否超過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屬於事實認定問題,不是大法官在解釋中直接認定的事項。
因此,錯誤選項是把個案事實認定說成由大法官解釋。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耕地租佃爭議案件,經調解成立者,如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7 條:耕地租佃爭議經調解或調處成立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並免收執行費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條文與現行規定相同,沒有相關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調解成立」及「一方不履行義務」,直接對照第 27 條的法律效果: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這是成立後的執行程序,不是另行申請調處或協調。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主管機關核准建造執照,鄰地所有權人認為違反建築技術規則有關日照規定影響其權益,得提起下列何種訴訟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訴訟類型,關鍵在於判斷鄰地所有權人要對什麼行政行為提起救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執照,是對建築申請作成准許的行政處分。鄰地所有權人若認為該處分違反建築技術規則的日照規定,並侵害其權益,應針對這項已作成的行政處分請求撤銷,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致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撤銷訴訟。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訊息:「主管機關核准建造執照」表示行政機關已作成准許的行政處分;「鄰地所有權人認為違反規定影響其權益」表示其要爭執該處分的合法性。救濟目標是排除既有處分的效力,因此選撤銷訴訟。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罰法之處罰種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所稱的行政罰種類。依民國 108 年《行政罰法》第 1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的處罰,適用本法;第 2 條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則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以及影響名譽等裁罰性不利處分。
本題應辨別「行政罰」與其他公法上的金錢給付或行政執行手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於民國 111 年修正第 5 條,涉及新舊法適用時的裁處基準;本題所考的處罰種類並未因此改變。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的法律性質,再找出《行政罰法》明列的行政罰種類。罰鍰是行政罰;怠金屬行政執行手段,罰金屬刑事處罰,滯納金則通常是因逾期未繳而加徵的公法上金錢給付,並非當然屬於行政罰。因此,選出「罰鍰」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的標的、提起期間、訴願當事人能力,以及期間計算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14、17、18 條相關規定與本題判斷所據內容,現行法亦相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訴願原則上是人民或其他適格主體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而提起的行政救濟。依訴願法第 18 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以及其他受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是否符合訴願法:
- 先辨別訴願的對象是否為行政處分。
- 再比對法定訴願期間及期間計算規則。
- 最後確認題目列出的主體是否具有訴願人資格。
其中,訴願法第 14 條規定,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第 17 條則規定,期間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規定。
選項分析
(A) 對行政契約不服,得提起訴願。錯誤。
第 36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附記救濟教示;如未附記時,最長於送達後多久期間內可提起行政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對「書面行政處分未正確教示救濟期間」的補救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不服時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依同法第 98 條第 3 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而未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 一年內聲明不服,視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後續仍以一年為期限,無影響本題答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未附記救濟教示」以及「送達後多久期間內」。先辨認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的特別補救期間,再從條文找出「送達後一年內」。因此選 (B)1 年。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依法律規定應舉行聽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聽證」是否為法律明文要求的行政程序。解題時要分清楚聽證與公聽會、陳述意見等程序,也要看清楚法條規定的適用事由及程序階段,不能只因案件涉及土地或有利害關係人,就認定必須舉行聽證。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明文規定的聽證要件:
- 先找法規是否明定該事項「應舉行聽證」。
- 比對選項中的土地類型、行政程序階段與觸發條件。
- 特別注意「應舉行聽證」不能與「應舉行公聽會」或「應通知陳述意見」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許可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錯誤。 非都市土地使用地變更編定,須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辦理,但本選項所述一般許可程序,並非《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所定應舉行聽證的情形。不可僅因變更編定會影響土地權益,就推論法律必然要求舉行聽證。
第 38 題2 分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賴保護原則」的成立要件與信賴保護的界限。依行政法理,通常須依序檢視:
- 信賴基礎:行政機關作成足以引起人民信賴的公權力行為。
- 信賴表現:人民因信賴該行為,已作成處分財產、安排生活或其他具體行為。
- 信賴值得保護:人民沒有以不正方法取得利益,且對行政行為違法或將變動並非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 信賴利益受損及衡量:行政機關變更或撤銷原行為,造成信賴利益損害時,再與公益衡量。
本題涉及法理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明定行政行為應遵守誠實信用方法,並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利益」等概念。關鍵是區分:人民單純期待法規繼續存在,並不等於已作成具體信賴表現;而使人民產生信賴的公權力行為,正是信賴基礎。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關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意義與適用前提。行政機關在具有裁量權時,若就同類案件長期、反覆地採取一致處理方式,形成行政慣例,之後處理相同案件原則上應遵循既有作法;若無正當理由而差別處理,可能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本題涉及行政法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主要由平等原則衍生,其典型適用情形是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而非法律已將處理結果完全限定的羈束處分。
解題方法
先掌握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典型要件:有合法的行政慣例,且案件具有相同性或可比性;行政機關在裁量範圍內若無正當理由,原則上應維持一致處理。接著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這項原則的理論基礎與適用範圍。
選項分析
(A)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係從平等原則所衍生之原則。正確。 其要求行政機關對相同或類似案件為一致處理,避免恣意差別待遇,因此通常被視為憲法平等原則在行政裁量領域的具體化。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所稱的「當事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事人包括:
- 申請人及申請的相對人。
-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的相對人。
- 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的相對人。
-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的相對人。
- 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 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判斷重點在於:當事人身分須落入法條列舉情形;與行政機關簽約時,還須分辨契約是公法上的「行政契約」,還是私法上的契約。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
- 受行政處分者,屬行政處分相對人。
- 行政契約相對人,屬法條明列的當事人。
- 向行政機關陳情者,也屬法條明列的當事人。
- 與行政機關締結民法買賣契約者,簽約本身屬私法關係,並非行政契約相對人,因此不因締約而成為本法所稱當事人。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法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的確認訴訟,重點是確認訴訟的「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補充性,以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前的行政先行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確認訴訟是請求法院確認特定法律關係或行政處分的法律狀態。它不是只要對行政處分有意見就能直接起訴;提起前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第 6 條的規則:
- 確認訴訟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
- 若確認行政處分無效,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機關不允許,或請求後 30 日內未為確答,才得提起訴訟。
-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具有補充性:原告已不能提起撤銷訴訟時,才得循確認訴訟救濟。
因此,選項 D 所稱「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忽略了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的先行程序,與當時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致其所屬機關應對人民負國家賠償責任,其所屬機關對該公務員之求償權,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規定,自該機關支付賠償金之日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8 條所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的求償權時效。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機關對人民負國家賠償責任,機關得向該公務員求償;該求償權自機關支付賠償金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第 8 條時,涉及求償權時效的規定仍為二年,故不影響本題答案。
解題方法
第 43 題2 分
某甲欲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其應依循下列何者訴訟程序進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請求成立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應適用哪一種訴訟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國家賠償損害賠償之訴,除該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此,國家賠償訴訟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依國家賠償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直接抓《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的程序規定。判斷重點是「國家賠償訴訟的審理程序」;不能只因為被告是國家機關,就選行政訴訟程序。
選項分析
- (A) 刑事訴訟程序:錯誤。 刑事訴訟程序用於追訴犯罪及刑事責任;本題請求的是國家賠償,不是追究刑責。
- **(B) 行政訴訟程序:錯誤。
第 44 題2 分
某甲與某乙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依行政罰法規定,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共同違法行為」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應依各行為人行為情節的輕重,分別處罰。
「分別處罰」表示甲、乙各自承擔行政罰責任,並依個別情節決定處罰,不代表兩人必須受相同處罰。
解題方法
題幹已表明甲、乙「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符合《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要件。依條文,應比較各人的行為情節,分別裁處,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應由何人兼任或其指派之人員兼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對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人選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縣(市)長兼任,或由其指派人員兼任。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主任委員應由誰兼任,或由誰指派人員兼任。抓住法規所列的地方政府首長,即可選出符合規定的選項。重點是辨認法定職位,不是判斷哪一類機關人員較熟悉地政業務。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部長:錯誤。內政部是中央主管機關,部長不是地方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的法定人選。
- **(B) 地政局局長:錯誤。
第 46 題2 分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所定的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的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構成要件包括:
- 行為人為公務員,且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 行為不法,違反法律規範。
- 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受到損害。
- 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 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用語:「因故意或過失」。題目問哪一項錯誤,而選項 D 將主觀要件限縮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法條並不要求重大過失,普通過失也足以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之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的法規性質。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制度,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為補充法律規定或具體化法律內容而訂定,並對外發生一般、抽象規範效力的命令,屬於法規命令。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的授權訂定,用以補充條例的施行事項,對人民及行政機關均有外部規範效力,因此屬法規命令。相關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施行細則」的授權來源與規範效力:若是依法律授權訂定,內容對外規範人民權利義務或法律的施行事項,且具有一般、抽象效力,即屬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定義的法規命令,正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的規定。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符合上述特徵,故選法規命令。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不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之行政處分者,應向下列哪一機關提起訴願?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管轄機關」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訴願法》第 4 條第 4 款,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行政處分,應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是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新北市為直轄市。因此,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的行政處分不服,訴願管轄機關是新北市政府。
解題方法
先辨認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再依《訴願法》第 4 條判斷其隸屬層級:
- 作成處分者: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機關層級: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
- 管轄規則: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的行政處分,向該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的直轄市政府為新北市政府,故選 D。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下列有關行政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6 條平等原則,以及第 7 條比例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採取的方法須有助於目的達成;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的公益顯失均衡。
解題方法
抓住比例原則的比較對象:行政機關在多種同樣有效的方法中,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式。將法條中的比較對象換成「政府機關權益」,就與法條不符,因此可判斷 B 錯誤。其餘選項則分別符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的適當性要求及依法行政原則。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於私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致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對該私法人及其代表人之處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私法人代表人併同處罰規定。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法規,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或為私法人利益而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且該行為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與私法人「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1 項是本題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關鍵詞「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即可判斷:符合條文要件時,私法人與其代表人各自受罰鍰處罰,不是二者擇一,也不是先處罰其中一方、不足額再由另一方負擔。
題幹已指出代表人因執行職務致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題目詢問兩者的處罰方式;依官方答案採法條所定併同處罰,選 A。完整適用仍以代表人具故意或重大過失,且沒有法律或自治條例另作規定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