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五等 地政 土地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用土地之每年使用補償費,應依徵用公告期滿第 15 日的公告土地現值之多少比例計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關於徵用土地使用補償費的計算比例。徵用是政府在一定期間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屬原所有權人;使用補償費則依公告土地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規定,徵用土地每年使用補償費,按徵用公告期滿第 15 日的公告土地現值 百分之十 計算。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每年使用補償費」占公告土地現值的比例,且已指定計價基準日為「徵用公告期滿第 15 日」。直接對照法條中的比例即可:
因此,正確選項為百分之十。
第 2 題2 分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何法規定舉行聽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定農業區土地因重大建設而辦理徵收時,發生爭議應適用何種程序舉行聽證。解題關鍵在於辨認題幹所問的是「舉行聽證的程序法源」,而不是土地徵收或農地管理的實體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若有爭議,應依何法規定舉行聽證」。特定農業區、重大建設與徵收說明了案件背景;真正詢問的是聽證程序依據。聽證屬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時的程序事項,應從行政程序法判斷。
選項分析
- (A) 行政程序法:正確。 行政程序法規範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的程序,並設有聽證相關規定。本題所問為爭議時舉行聽證的程序法源,因此選行政程序法。
第 3 題2 分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並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主管機關應將查處情形通知權利關係人。其對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哪個單位復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的徵收補償價額異議程序。依民國 108 年法規,權利關係人對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後,主管機關應查處並通知;權利關係人對查處結果不服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若仍不服復議結果,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程序關鍵字:「徵收補償價額」、「查處不服」及「復議」。這些文字對應《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該項明定復議機關為地價評議委員會,因此選項 D 正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復議機關規定,與現行條文一致。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段徵收中,原土地所有權人選擇領回抵價地時,原土地權利義務終止的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土地徵收條例》第 21 條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其原有土地之權利義務關係,於接到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之通知時終止。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申請發給抵價地」,再辨認它問的是原土地權利義務關係的終止時點,而非徵收計畫的核定、公告或工程完成時點。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1 條直接判斷,應選接獲核定通知之時。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有關預告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的預告登記。預告登記是為保全對土地或建物的權利請求權,先將該請求權登記,使登記名義人嗣後所為的處分,在一定範圍內不得對抗請求權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土地權利移轉、使其消滅或內容、次序變更之請求權,均得申請預告登記;申請時須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預告登記對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所為的新登記,不具排除效力。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判斷重點:第一,預告登記的標的是對他人土地或建物的權利請求權;第二,權利移轉、消滅、內容變更或次序變更等請求權,申請預告登記均須有登記名義人同意。據此檢視選項,凡稱內容或次序變更請求權「無須」同意書者,即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農地重劃之區域性排水工程費用由政府負擔,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之費用係由何者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地重劃條例》所定農地重劃工程費用的負擔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區域性排水工程費用由政府負擔;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費用,則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因此,題目問「其餘」工程費用由誰負擔,應選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
解題方法
先依工程類型區分費用:
- 區域性排水工程:由政府負擔。
- 其餘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
題目已先排除區域性排水工程,再詢問其他工程的負擔者,直接對照第二項規則即可。題目未問分擔比例,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市地重劃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市地重劃的共同負擔、重劃後土地分配,以及抵費地的處分方式。法源主要是《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以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1 條、第 54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即可:共同負擔若無未建築土地可折價抵付,是否可改繳現金;合法建築物符合條件時如何分配;位於公共設施用地的土地,分配位置由誰決定;抵費地能否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題目中把「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調整」改成「由所有權人抽籤決定」,是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規定,重劃共同負擔原則上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改以現金繳納。選項所述與法條相符。
第 8 題2 分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若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且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均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其土地位置的分配方法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有數宗土地時,重劃土地位置如何分配。判斷關鍵在於:各宗土地應分配面積是否都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及相關分配規定,符合題述條件時,應按各宗土地分別分配位置。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同一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且每宗土地應分配面積都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既然每宗土地均符合個別分配的面積門檻,就依各宗土地逐宗分配;不因所有權人相同而將數宗土地集中分配。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地政機關所收之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儲金,專備損害賠償之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0 條第 1 項的登記儲金制度。地政機關收取的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供《土地法》第 68 條所定損害賠償使用。
《土地法》第 68 條所定賠償,主要是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人民受損害時,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登記費應提存多少比例作為登記儲金」,直接對應《土地法》第 70 條第 1 項,法定比例為百分之十。
第 10 題2 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作業之順序為何?
① 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② 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③ 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 30 日 ④ 分區調查最近 1 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⑤ 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規定的「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作業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程序依序為:調查最近一年土地市價或收益價格、劃分地價區段並提交評議、公告評定結果、公告申報地價並由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依申報地價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步驟在作業流程中的位置:
- ④ 分區調查最近 1 年的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先蒐集、調查價格資料,作為地價查估基礎。
- ② 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並提交評議:依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再交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 ① 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區段地價經評議後,據以計算各宗土地的單位地價。
- ③ 公告及申報地價:公告評定結果,並公告申報地價;申報期限為 30 日。
- ⑤ 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申報地價完成後,依申報結果編冊。
因此順序為 ④②①③⑤。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有關房屋稅稅率之規定,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其最低稅率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的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對非住家用房屋所定的稅率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房屋稅率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的 ,最高不得超過 。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列用途:營業、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均屬非住家用房屋。接著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查核該類房屋的法定稅率上下限;題目問最低稅率,因此取法定下限 。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規定,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在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幾日前提出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41 條關於地價稅特別稅率的申請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得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第 41 條的期限數字即可:土地所有權人須在地價稅開徵前 40 日申請。題目問「幾日前」,因此選擇 40 日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所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土地稅法》第 5 條:土地有償移轉,以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無償移轉,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設定典權,以出典人為納稅義務人。
- 《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2 第 1 項: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受託土地所有權或設定典權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先依移轉情形分類:一般土地移轉,分辨有償、無償或設定典權;若題目特別指出是信託土地,則適用《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2 的信託特別規定。逐項核對納稅義務人的身分,即可找出與法條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土地所有權無償移轉時,例如贈與,依《土地稅法》第 5 條,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第 14 題2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為保持優美風景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何種類型的都市計畫?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法》對不同地區應擬定何種都市計畫的分類,關鍵是分辨「市(鎮)計畫」、「鄉街計畫」與「特定區計畫」的適用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第 12 條規定:「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題幹所述「為保持優美風景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正是該條的明文情形。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保持優美風景」與「特定地區」,再對照《都市計畫法》第 12 條。條文指定的計畫類型是「特定區計畫」,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有關殘餘地一併徵收之請求權行使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的「殘餘地或建築改良物一併徵收」請求權。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若剩餘部分因徵收而不能相當使用,所有權人可在法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規定: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應以書面為之。現行法在本題所考的期限要件上仍為一年。
解題方法
抓住第 8 條的四個要點逐一比對選項:徵收所造成的殘餘部分、由所有權人申請、公告日起一年內、不能相當使用。其中期限是最容易考數字陷阱的部分;題目 C 說「2 年內」,與法條「1 年內」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下列有關共有土地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此優先購買權的性質是債權效力,不是物權。它要求出賣人依法律規定給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機會,但不因此直接改變買受人已取得的物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的優先購買權,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再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其權利性質、行使程序及適用條件。尤其要注意,這項權利不是只要共有人有出售意向就能主張,須有應有部分有效出售給第三人的情形,才發生優先承購問題。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的優先購買權為債權性質,並非物權;
第 17 題2 分
下列有關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有財產法》第 11 條至第 13 條所定的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要區分「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
- 公用財產原則上由各直接使用機關擔任管理機關,直接管理。
- 非公用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財政部並得依實際需要,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
解題方法
先依財產類別確認管理機關,再核對選項是否把主管機關、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者混淆。公用財產看第 11 條;非公用財產看第 12 條;委託管理、經營則看第 13 條。選項 C 將非公用財產的管理機關寫成內政部,與第 12 條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下列有關建物消滅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的建物消滅登記。消滅登記,是因建物全部滅失,使登記簿上以該建物為標的的權利失去標的,而辦理的登記。
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得代位申請;登記機關也得查明後逕為辦理。若建物基地登記有法定地上權,辦理建物消滅登記時,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的塗銷登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31 條的規定即可:A 看消滅登記的性質,B、C 對照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及登記後通知的規定,D 則核對法定地上權應辦理的登記種類。D 把「塗銷登記」寫成「更正登記」,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建物全部滅失後,建物已不存在,消滅登記是處理以該建物為標的的權利登記;因此「權利標的物滅失之登記」符合其性質。
第 19 題2 分
平均地權條例對於超額土地的處理規定方面,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 2 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除外。其中,所謂「建設發展較緩」係指何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超額土地限期出售或建築使用,以及「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的法定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平均地權條例》第 72 條,超額土地原則上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所有權人於 2 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辦理者,得予照價收買,但建設發展較緩的地段除外。
依同年《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96 條,所稱「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是指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或依法不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地區。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建設發展較緩」的定義,直接對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96 條。選項 D 的「公共設施尚未完竣」正是法條所列情形之一,因此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有關地籍圖重測之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籍圖重測的適用原因、公告期間、異議複丈,以及公告確定後的登記程序。法源主要是《土地法》第 46 條之 1 至第 46 條之 3,以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地籍圖重測是因既有地籍測量成果出現重大問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重測結果須公告,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期間內對測量結果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公告期滿未申請複丈,或複丈後確認無誤或完成更正,主管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程序:先確認什麼情形可辦重測,再看結果公告多久、所有權人如何提出異議,最後確認公告確定後應辦何種登記。選項 C 把後續登記說成「限制登記」,與法定程序不符,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尚未建築的私有建築用地,原則上其面積之最高限制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71 條,重點是政府對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所設的面積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的最高額,且最高額以 十公畝為限。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即可對應第 71 條,直接套用法定上限:
因此,最高限制為 10 公畝,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第 4 條所定的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分工。判斷關鍵是: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全國性規劃及特定許可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則負責地方土地使用管制的執行,以及直轄市、縣(市)特殊性土地使用管制的擬定與執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國土計畫法》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職掌,並特別注意選項 D 把「全國性」與「直轄市、縣(市)特殊性」兩種土地使用管制工作併列:依該條,這些工作都屬地方主管機關職掌,而非中央主管機關職掌。
選項分析
(A)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之規劃:正確,屬中央職掌。 依《國土計畫法》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劃設原則。選項所述「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之規劃」屬中央負責的全國性規劃事項。
第 23 題2 分
下列對於國土計畫法之使用許可機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的使用許可制度,重點是:使用許可的申請受理機關、案件由中央或地方審議的分工,以及填海造地案件的申請區位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使用原則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應申請使用許可。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填海造地案件則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並須符合海岸及海域規劃。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24 條即可判斷:
- 先確認使用許可由哪個機關受理。
- 再確認哪些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 最後核對填海造地的申請區位。選項 A 把法定區位寫成「海洋資源地區」,與法條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住宅法規定,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若採新建建築物的辦理方式,下列有關建築基地面積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法》對「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採新建建築物辦理」所定的建築基地面積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住宅法》第 28 條,基地條件依土地所在區域及使用地類別分別規定:
-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基地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且依都市計畫規定容積核算的總樓地板面積達 600 平方公尺以上。
- 非都市土地甲種、乙種建築用地:基地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
- 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基地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所列門檻與《住宅法》第 28 條比對。都市計畫地區的門檻是 500 平方公尺,並另有總樓地板面積 600 平方公尺的要求;非都市土地則須依使用地類別區分 500 或 1,000 平方公尺。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報經何機關核准後,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之 1 對閒置農業用地的處理權限。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條文,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須報經內政部核准,才能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得按應納田賦加徵荒地稅;加徵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報經何機關核准」這個權限關鍵,對照《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之 1 的明文:「報經內政部核准」。因此答案是 (B) 內政部。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依土地法相關規定,關於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未辦繼承登記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73 條之 1,重點是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時,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辦理登記的起算期間與公告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
解題方法
將法條要件拆成兩個期間記憶:
- 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查明後啟動公告。
- 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
比對選項時,只要核對「逾多久」及「公告後幾個月內」兩個數字,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符合土地更正登記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上的更正登記。依民國 108 年《土地法》第 69 條,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得依法申請或由登記機關辦理更正;更正須經查明,並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土地法所稱「登記錯誤」,是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符;「遺漏」則是應登記事項漏未登記。更正登記以不妨害原登記同一性為限。若當事人爭執的是登記所示的私法法律關係或權利歸屬,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能藉更正登記處理。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更正登記的基本要件:更正是針對已完成的登記,修正登記內容與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符或應登記事項遭漏未登記的情形;其目的不是裁判民事權利爭議,也不能改變原登記的同一性。符合官方答案的錯誤敘述是 (B)。
選項分析
(A)須於登記完畢後申請:正確。 更正登記是對已完成的登記加以更正。尚未完成登記前,案件仍在登記程序中,應於該程序內更正資料,不屬於已登記後的更正登記。
第 28 題2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土地所有權狀補給時,登記機關應公告幾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關於土地所有權狀補給的公告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第 1 項,申請補給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須由登記名義人敘明滅失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始辦理補給。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申請所有權狀補給」的法定公告期間。辨認案件屬於「權利書狀補給」,直接套用《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第 1 項的「公告三十日」即可。
第 29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定機關應予以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關於公告實施與公開展覽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的國土計畫核定後公告及公開展覽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 30 日內公告實施,並函送相關地方政府及公所公開展覽;展覽期間不得少於 90 日。
解題方法
分別辨認法條規定的兩個期限:
- 公告實施期限:自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 30 日內。
- 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 90 日。
將題目選項所列的期限與法條對照,即可判斷公告期限的正確選項為 C;展覽期間選項則都不符合 90 日的最低要求。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部門計畫與各級國土計畫所定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產生競合,經協調而協調不成時,得報請由下列何者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對「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發生競合時的協調及決定機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部門計畫,與各級國土計畫所定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產生競合時,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報請行政院決定。
解題方法
依題幹順序掌握處理程序:
- 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所定策略或計畫發生競合。
- 先報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
- 協調不成,再報請行政院決定。
題目問的是第三步「協調不成」後的決定機關,因此答案為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新建合法建築物或實施建築管制前,舊有而未辦理登記之合法建築物所為之第一次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名稱。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適用的《土地登記規則》,新建合法建築物,或實施建築管理前舊有而未辦理登記的合法建築物,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稱為建物所有權保存登記。
解題方法
題幹以「新建合法建築物」及「實施建築管理前舊有、未辦登記的合法建築物」描述建物第一次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情形。看到這類建物第一次登記,直接辨認其法定名稱為「保存登記」,即可選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甲、乙、丙、丁分別共有 地,甲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有土地的處分,以及共有人處分自己應有部分的權利。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民法》第 819 條:
- 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原則上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
-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
因此,要分清楚「處分整筆共有土地」與「處分自己的持分」;甲持有三分之二,並不代表可以單獨處分整筆 A 地。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處分標的是整筆 A 地,還是甲自己的應有部分:
- 若處分標的是整筆共有物,原則上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 若處分標的是甲的應有部分,甲可以自行處分,包括設定抵押權。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雖有三分之二應有部分,仍不能在乙、丙、丁未同意時,單獨出賣整筆 A 地。共有物的處分原則上須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第 33 題2 分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有關房屋標準價格,每幾年應重行評定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所定的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週期。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以及房屋所在地段的商業交通情形與供求概況等因素評定;法條明定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定評定週期,找到《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的規定即可: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因此選項中「3 年」對應 (C)。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有土地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有土地的範圍、公有土地撥用與市地重劃,以及公有土地供私立學校使用時的地價稅優惠。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土地稅法》第 6 條規定,公有土地供作公立學校、軍事機關、公共設施或其他直接公用使用時,免徵地價稅;公有土地供作本國私立學校直接用地時,則以依《私立學校法》立案者為限,免徵地價稅。
解題方法
先辨明各選項所述的制度:公有土地的種類由《土地法》判斷,撥用核准機關依土地權屬而定,市地重劃則須區分公有土地是否參加;地價稅優惠直接對照《土地稅法》第 6 條的規定。選項 D 的「僅限依《私立學校法》立案」正是該條對本國私立學校直接用地的限制。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土地法》第 4 條所稱公有土地,包含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及鄉(鎮、市)有土地,並未將「區有土地」列為獨立類別。
第 35 題2 分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徵收完成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權利義務終止的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土地法》第 235 條,被徵收土地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土地所有權人對該土地之權利義務即行終止。
因此,判斷關鍵是補償費是否已發給完竣,而非公告期滿、完成移轉登記或所有權人遷移完畢。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詢問的法律效果及其成立時點:題目問「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屬於徵收補償與權利消滅的時間點判斷。依《土地法》第 235 條,將法定要件「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對應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物權的發生可以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情形,請問「政府徵收土地」以及「因土地流失回復原狀之取得」分別屬於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物權取得方式的區分:
- 原始取得:取得權利不以承受前手既有的所有權為基礎,而是依法律規定或特定事實直接取得。
- 繼受取得:權利人承受前手既有的權利,例如買賣移轉或繼承。
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土地法》第 12 條,私有土地因成為湖澤或可通運的水道,土地所有權視為消滅;土地回復原狀時,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此種回復是法律規定所生的物權變動,屬原始取得。
政府徵收土地也是原始取得。徵收係國家依法以公權力取得土地,不是承受原土地所有權人移轉而來。以上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取得是否以原所有權人移轉權利為前提:
- 土地因流失等原因而依法視為所有權消滅,之後回復原狀,原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 12 條回復所有權;這不是承受他人移轉,屬原始取得。
第 37 題2 分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依規定申請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時,其面積應以申請時戶內之原住民人口數合併計算,每人最高限額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0 條:原住民申請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時,土地面積以申請時戶內的原住民人口數合併計算,並依土地使用類型規定每人最高限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依同辦法第 8 條設定耕作權的土地,每人最高限額為 1 公頃。第 8 條所指土地包括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的農牧用地、養殖用地,以及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內供相關用途使用的土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設定耕作權」,再對照第 10 條中「依第 8 條設定耕作權之土地」的面積標準:每人 1 公頃。
戶內原住民人口數合併計算,表示總面積上限會隨戶內符合條件的人數累計。例如戶內有 3 名原住民,依此標準合計最高為 公頃;
第 38 題2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有關申請複丈之申請人,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關於申請複丈之申請人資格,重點是辨別各種複丈事由中,是否得由特定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提出申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複丈原則上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規則另就共有物分割、權利範圍或界址調處確定、建築需要鑑界、承租土地經界不明等情形,分別規定申請人及是否須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申請。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對各複丈事由所定的申請人。關鍵在於題目問的是「得由誰單獨申請」:不能只因某人與土地有利害關係,就推定其有單獨申請權,仍須確認規則是否明文允許。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確定者,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複丈。調處結果確定後,權利人得據以申請,無須再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出。
- **(B) 錯誤。
第 39 題2 分
甲死亡遺留土地一筆,由其子乙、丙兩人繼承,乙欲辦理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的部分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繼承人有二人以上,而部分繼承人無法會同申請時,其中一人或數人得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若要登記為分別共有,則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公同共有是共同持有財產,個別繼承人的應有部分尚未明確分出;分別共有則登記各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題目設定乙、丙為共同繼承人,沒有交代全體同意分別共有。
解題方法
先判斷乙能否單獨申請,再看申請登記的共有型態:
- 乙可以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單獨申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不以丙會同或同意為必要。
- 若乙要申請分別共有登記,則須有乙、丙全體同意。
第 40 題2 分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土地經公告為控制場址後,應登載於土地登記簿,此項登載之發動方式屬於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的發動方式,以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對控制場址的登記規定。土地經公告為控制場址後,應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依命題當年適用的法規,這項登載由主管機關以囑託方式請地政機關辦理,屬於囑託登記。
本題法規判斷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登記是由誰發動:
- 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提出申請,屬申請登記。
- 由其他機關依法通知地政機關辦理,屬囑託登記。
控制場址的公告由主管機關作成,相關登載是由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署)或所屬分支機構,對於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72 號解釋,其性質與訴訟審理之法院,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72 號解釋對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申請所作的定性,以及准駁決定的救濟途徑。解題要分清兩件事:申請讓售所涉爭議屬公法或私法事件,以及應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審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釋字第 772 號解釋指出,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主管機關所為准駁決定,是行使公權力的公法上決定;對該決定不服,應循行政訴訟程序救濟,由行政法院審理。
解題方法
先依釋字第 772 號解釋確認事件性質:申請人爭執的是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依法律作成的准駁決定,並非單純就已成立的買賣契約發生履約爭議,因此屬公法事件。再依事件性質判斷審理法院:公法上行政爭訟由行政法院審理,故選 (A)。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以後,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若為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之情形,其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幾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公開展覽期間,以及在特定情形下得縮短的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原則上應公開展覽 30 日;若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 15 日。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時的例外期間,而不是一般公開展覽期間。依該條規定,通常期間為 30 日,符合題述同意要件時則縮短為 15 日,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甲、乙、丙、丁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其父所遺留下來之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因繼承取得不動產物權的登記效力」,以及「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是民法第 759 條、第 817 條、第 828 條及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等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於登記前已取得物權,但須經登記後,始得處分該物權。換言之,繼承登記不是繼承取得所有權的生效要件,而是處分物權的前提。
公同共有是數人依法律或契約等共同關係,共同享有共有物;在公同關係存續中,各人對共有物沒有可自由處分的特定應有部分。分別共有則有各自確定的應有部分。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述的共有型態:甲、乙、丙、丁因繼承而公同共有 A 地。接著分清楚兩件事:
- 取得所有權時點: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即取得遺產物權,不以辦妥登記為生效條件。
- 處分物權的條件:依民法第 759 條,繼承取得的不動產物權,仍須先經登記,才能處分;另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多數決規定,得準用於公同共有,符合條件時可處分共有物。
因此,B 正確;其餘選項則分別誤把公同共有當成分別共有,或忽略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適用。
選項分析
- (A) 各公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一:錯誤。 公同共有期間,各人對共有物本身沒有可特定的「應有部分」,所以不能直接說每人各有四分之一的應有部分。
第 44 題2 分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相關稅捐減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市鎮開發條例》對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物興建完成後的稅捐減免期間與幅度。解題時要把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分開記憶,避免把各稅目適用的減免比例或年限混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限定的範圍,確認考的是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物興建完成後的優惠,再逐項核對各稅目的減免規則。房屋稅看減免年限,地價稅看減徵幅度,買賣契稅則看減免次數;選項若把其中任一規則的比例或期間寫錯,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依司法院釋字第 773 號解釋,其性質與訴訟審理之法院,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經公開標售時,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前段行使優先購買權,其權利性質及訴訟管轄。解題重點是辨別該優先購買權屬公法或私法關係,再依事件性質判斷由何種法院審理。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前段,合法使用人得就其使用範圍主張優先購買;司法院釋字第 773 號解釋認定,合法使用人與國有財產署就此優先購買權發生的爭議,屬私法事件,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關鍵事實:標售標的是未辦繼承登記的不動產,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前段行使優先購買權,並向法院訴請確認權利存在。接著依釋字第 773 號判斷爭議的法律性質。
雖然國有財產署是行政機關,且標售涉及土地法規定,但不能只因當事人一方是機關,或權利依據出自法律,就直接認定為公法事件。應看爭議所涉及的權利關係性質;
第 46 題2 分
乙向甲承租一筆都市土地,租期為 5 年。該筆土地因公用事業需要,由需用土地人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進行協議價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的協議價購程序,以及協議價購與租賃、優先購買權的關係。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前,原則上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第 11 條並規定:協議內容應作成書面、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而此處的市價是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此外,這種協議價購不適用其他法律所定的優先購買權。
解題方法
先辨明本題是依《土地徵收條例》進行的協議價購,而非一般私人間的土地買賣。接著核對第 11 條明文:書面是法定要求,並未以所有權人提出要求為條件;因此,凡選項增添「經甲提出要求後」的限制,即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A) 乙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正確。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協議價購不適用依其他法律規定的優先購買權。題目中的乙是承租人,不能以承租人身分主張優先購買權,阻止需用土地人與甲協議價購。
第 47 題2 分
按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第 21 條及第 22 條的徵收公告、權利終止與異議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第 18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到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通知後,應即公告並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公告期間為 30 日。第 21 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的權利義務,於應受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第 22 條則區分兩種異議: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提出;對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提出。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哪一種異議,再對照法定期間:
- 公告事項異議:公告期間內提出。
- 補償價額異議:公告期滿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
接著核對公告期間及權利終止時點:公告期間不是 15 日,而是 30 日;權利終止也不是公告期滿,而是補償費發給完竣時。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若位於住宅區,其地價稅減徵比率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減免規則》中,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後,土地位於不同使用分區時的地價稅減徵比率。判斷時要先確認題目給定的區域類型,再依其土地使用分區對照減徵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土地位於水源特定區的「住宅區」,直接依《土地稅減免規則》所定住宅區減徵比率判斷: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三十。因此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關於土地徵收條例所規定之安置計畫,應由下列何者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徵收條例》所定安置計畫的訂定主體。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應依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意願,訂定安置計畫;因此,負責訂定者是需用土地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安置計畫」,再確認法條指定的行為主體。此處法條明定由需用土地人訂定,判斷時應依法律所列主體作答,不能因地方政府可能參與安置作業,就將訂定責任改判給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徵收與徵用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中的三種制度:區段徵收的抵價地、徵收後的收回權,以及徵用期間過長時請求徵收所有權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8 條,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依此規定請求徵收所有權者,不得再依同條例第 9 條申請收回。
區段徵收則有抵價地制度,土地所有權人可依法申請領取抵價地;但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所定的部分優先購買權,明文不適用於區段徵收。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中的制度與法律效果:先看選項是否把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的規定混為一談,再確認徵用逾三年的條件、請求期限及其與收回權的關係。只有選項 C 正確完整描述第 58 條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區段徵收適用抵價地制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得依法申請發給抵價地。因此「抵價地之申請於區段徵收不適用」正好說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