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五等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有關社會政策的起源,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政策發展的歷史脈絡,以及英國費邊社、德國社會政策學會與美國社會安全制度各自出現的背景。社會政策的形成,與工業化、都市化帶來的貧窮和社會問題有關;重要發展包括以調查揭露貧窮問題、主張國家介入,以及逐步建立社會保護制度。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敘述的國家與事件是否相符,再確認年代和因果關係。題目問的是「社會政策的起源」,應辨認各項所述是否符合早期社會政策思潮的發展,而不能只因某位政治人物或制度與福利政策有關,就把它當成社會政策的起源。
選項分析
- (A) 正確。英國費邊社主張透過漸進改革改善社會問題,並支持國家介入、提供社會保護。Charles Booth 與 Seebohm Rowntree 對英國貧窮情形所做的調查,揭露貧窮並非單靠個人努力即可解決的問題,成為改革思潮的重要背景。此敘述符合官方答案所採的社會政策起源脈絡。
第 2 題2 分
有關健康不平等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健康不平等的成因與影響。健康不平等是不同社會經濟群體在健康狀況、健康風險及取得健康資源的機會上,呈現系統性差異。經濟與就業狀況會影響生活條件、心理壓力、醫療可近性及健康行為,因此可能造成或加深健康差距。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符合「社會經濟條件會影響健康風險與健康機會」這項核心觀念。失業與貧窮通常會增加健康風險;身心障礙也可能形成就業障礙。凡是把經濟或障礙對健康、就業的影響一概否定,通常不符合健康不平等的基本概念。
選項分析
(A) 失業造成許多健康風險的提高:正確。 失業可能導致收入減少、生活保障不足、心理壓力升高,並降低取得適當醫療與維持健康生活的能力,因而提高多種健康風險。此敘述符合健康不平等的社會決定因素觀點。
第 3 題2 分
受到全球化的影響,下列針對公民權利的討論,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球化下公民權利的討論範圍」。傳統公民權常以國家疆界及國籍為基礎,討論人民在特定國家內的權利與義務;全球化帶動移工、難民等跨境移動,使公民權與人權、居留及勞動等議題相互交織,討論不再只限於單一國家的疆界。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公民權的討論範圍」,而非主張所有人都享有相同的政治或社會權。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把跨境議題誤解成跨國界行使權利,或忽略我國對居留、工作及權利資格的規範。
本題涉及公民權利與移工、難民等議題;依題目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全球化使公民權議題跨越單一國家的疆界而受到討論,並不代表每個人都因此成為具有完整政治權利的「全球公民」,也不代表可以跨越國界行使投票、參政等政治權。政治權利通常仍與各國國籍及法律規範有關。
第 4 題2 分
何謂「積極性差別待遇」?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正義理論」與「實質平等」的核心概念——積極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 / Positive Discrimination,亦稱優惠性差別待遇)。
- 法理意涵: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並非指齊頭式、絕對的「形式平等」,而是容許「合理的差別待遇」之「實質平等」(例如司法院釋字第 428 號、第 571 號解釋意旨)。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關於婦女、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等弱勢族群的保障,國家具有積極介入並提供制度性扶助的責任。
- 理論意涵:源自羅爾斯(John Rawls)《正義論》之「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主張在社會與經濟不平等的安排下,應當給予「處境最不利的成員最大的利益」,藉由社會結構的介入矯正歷史與環境帶來的先天不公。 (註:本題涉及之法理與憲政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司法院解釋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以「意識形態與平等觀」為切入點:
- 先釐清「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差異:消極的「形式平等」僅要求法律上無差別對待;而「實質平等」則承認起跑點與環境的不平等,主張國家必須「積極給予弱勢特殊扶助或優惠(即差別待遇)」,以消弭結構性不正義。
- 逐一辨識四個選項背後的哲學與政策思潮,找出何者屬於「透過制度與實務協助弱勢」的福利國家積極介入主張。
選項分析
- (A) 正確:此即「積極性差別待遇」的核心定義。承認弱勢群體(如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因長期的社會結構與制度處於不利地位,故社會與政府有主動責任建立配額、加分、生活補助或無障礙環境等具體制度,消除實質上的不公,追求實質平等。
第 5 題2 分
社會工作人員在面對社會排除時,應該抱持何種態度?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工作者面對「社會排除」時,應採取的觀點與態度。社會排除是個人或群體因社會結構、制度安排或資源分配不平等,受到限制而無法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的現象。它不只是個人缺少資源,也可能源自貧窮、歧視、制度障礙或權力不平等。
因此,社工除了提供個別服務與連結資源,也應辨識造成排除的結構性因素,關注制度如何影響服務對象,並致力於促進社會正義。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是否只把社會排除當成個案的服務或管理問題,還是能進一步看見背後的結構與制度因素。能指出不平等源自社會結構或制度,並以此理解服務對象所遭遇的排除,才符合本題所問的社工態度。
選項分析
- (A) 錯誤。個案管理系統與制度化服務可以協助整合資源,但若只用既有制度處理被排除人口群,未必能辨識或改善造成排除的制度障礙。
第 6 題2 分
社會政策執行後會進行績效分析,試問:下列何者不是績效分析?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政策或方案的績效分析。績效分析會檢視政策執行了什麼、提供多少服務,以及產生何種結果或影響;評估內容不能只看服務數量,也須考量服務品質與政策成效。政府可自行辦理評估,也可委託專業團隊執行。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績效分析的範圍。若某選項把績效分析縮限為單看服務量、排除服務品質,即與完整的績效評估概念不符。
選項分析
- (A) 績效分析著重政策或方案執行的情形:正確。 績效分析會檢視政策或方案是否依計畫推動,例如執行過程、資源運用與服務提供情形。
第 7 題2 分
在社會政策決策模型中,下列何者為「漸進模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政策決策的「漸進模型」(incremental model)。漸進模型主張,決策者通常不從零開始全面重擬政策,而是以既有政策與過往做法為基礎,針對當前問題逐步調整。其特色是小幅修正、延續既有方向,並降低一次性大幅變革的成本與不確定性。
解題方法
抓住「漸進」的關鍵:政策是在既有基礎上逐步修正。選項若強調政府依當前情況制定、專家共同討論,或團體協商,描述的是決策者或參與方式;只有明確提到參考以往做法、立基既有政策加以修正,符合漸進模型。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敘述多柱(pillars)的年金體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世界銀行(World Bank)多柱年金體系(Multi-pillar Pension Model)的理論架構、政策目標與各支柱的內涵。
世界銀行於 1994 年在《防止老齡危機》(Averting the Old Age Crisis)報告中首創「三支柱」退休保障體系;嗣後於 2005 年在《21 世紀老齡所得支持》(Old-Age Income Support in the 21st Century)報告中擴充為「五支柱」架構(涵蓋第 0 柱至第 4 柱):
- 第零柱(Pillar 0):非提撥制(Non-contributory)的社會年金或津貼,由政府一般稅收支應,專以貧窮者、未被就業體系覆蓋之弱勢高齡者為對象,提供基本防貧安全網。
- 第一柱(Pillar 1):法定的強制性公共年金(Mandatory public pension),通常採隨收隨付制(PAYG)或部分提撥制,目標在於保障老年基本生活,具社會共濟與所得再分配功能。
- 第二柱(Pillar 2):法定的強制性職業退休金或個人儲蓄帳戶(Mandatory occupational pension),採完全提撥制(Fully funded),旨在維持退休前的既有生活水準(所得替代)。
- 第三柱(Pillar 3):自願性的個人商業儲蓄或商業保險(Voluntary personal savings)。
- 第四柱(Pillar 4):年金制度外的退休保障與非正式支援,包括家庭代際扶養、自有房屋(如反向抵押貸款/以房養老)、社會救助、醫療與長期照顧等非財務性支援。
解題方法
- 掌握題旨方向:題目問「下列何者不是敘述多柱(pillars)的年金體系」,應尋找與世界銀行多柱年金定義相悖或違反社會安全基本原則的選項。
- 對焦社會安全核心價值:年金制度身為社會安全網的一環,最基本的政策目的即為「防貧(Poverty Alleviation)」。
第 9 題2 分
政府於 2016 年底推行之長期照顧 10 年計畫 2.0,相關的經費主要採取何種方式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的財源籌措方式。長照 2.0 於 2016 年底推動,主要以政府編列預算、運用稅收支應,屬於稅收型式;它不是以參加者繳納保險費的社會保險方式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經費主要採取何種方式」即可。辨別財源型式時,重點在於經費從何而來:
- 由政府稅收支應,屬於稅收型式。
- 由被保險人及雇主繳納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型式。
長照 2.0 的經費主要由政府預算與稅收負擔,因此選擇稅收型式。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兒童權利公約有四項一般性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權利公約》(CRC)的四項一般性原則,以及條文所保障的其他具體權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四項一般性原則為:
- 第 2 條:禁止歧視原則。
- 第 3 條第 1 項: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 第 6 條:生存及發展權。
- 第 12 條:尊重兒童表意權。
第 28 條雖保障兒童接受教育的權利,但不屬於上述四項一般性原則。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的條號與原則名稱配對,再辨認哪一項雖然是《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權利,卻不在四項一般性原則之列。A、B、C 分別對應第 2、3、6 條,均屬四項原則;D 所述教育權見於第 28 條,並非一般性原則,因此依官方答案選 D。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敘述身心障礙者的社會模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的不同理解模式,重點是分辨「障礙來自個人身體狀況」與「障礙來自社會排除及環境阻礙」兩種觀點。
- 個人模式/醫療模式:將障礙視為個人的損傷、疾病、健康不佳,或身心功能受限所造成的結果;處理重點多放在診斷、治療、復健與個人照顧。
- 社會模式:認為身心障礙者遭遇的不利,與社會排除、制度及環境障礙有關。改善方向是消除障礙,讓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參與和接受服務的機會。
本題沒有直接援引特定法條;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概念用語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將障礙的成因放在哪裡:若歸因於疾病、損傷或個人功能限制,屬個人/醫療模式;若著重社會排除、平等機會與服務可近性,則符合社會模式。依此判斷,描述社會排除並主張平等接受服務的是 (C)。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貧窮女性化的問題是多重原因交織的結果,為確保婦女的經濟安全,下列何者服務措施不適切?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貧窮女性化」(Feminization of Poverty)的成因及其在社政法規與福利政策上的具體因應措施,並檢驗考生對社會福利「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與「積極差別待遇」理念的理解。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福利政策與法規理念為準。
- 貧窮女性化的成因與生命歷程:女性因承擔主要無償家庭照顧責任(育兒、照顧長輩)、性別薪資落差、二度就業困難、女性單親家庭增加,以及平均餘命高於男性而面臨老年經濟安全匱乏,導致女性在貧窮人口中佔顯著偏高比例。
- 實質平等與差異化服務:現代社會救助與福利法規(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社會救助法》)強調依對象的脆弱性與個別需求提供「客製化、積極性差別待遇」,反對忽視弱勢特殊處境的「齊頭式平等」(形式平等)。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成因對症法」與「福利平權法理」切入:
- 檢視政策是否對應致貧風險:貧窮女性化涵蓋「照顧負擔中斷職涯」、「就業與經濟自立不足」、「老年缺乏年金保障」三大關鍵面向。因此,政策必須涵蓋照顧者支持、經濟培力及年金制度。
- 檢驗福利輸送原則:社會福利服務面對「特殊需求族群」(如單親、受暴、原住民、身心障礙或中高齡婦女)時,若採「一視同仁」的齊頭式服務,將忽略其結構性困境與交織性弱勢,無法提供實質保護,明顯違背福利服務措施的適切性原則。
選項分析
- (A) 降低婦女照顧者負擔方案(適切,不合題意): 女性往往被社會期待承擔家庭中托育、照料失能長輩等無償照顧工作,容易造成就業中斷或無法投入全職工作,形成經濟依附與致貧風險。
第 13 題2 分
社會保險保費費率計算,除了依據保險法則中的精算結果外,還有一些不同的目標與考量,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保險保費的計算原則與政策選擇,包括保費與給付保障目標的關係,以及「所得比例制」、「均等制(定額制)」和「家庭保險」的差異。題目未要求套用特定法條,應依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概念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制度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保費政策,再核對其特徵:
- 所得比例制:依薪資或所得按一定費率計算,所得不同,保費通常不同。
- 均等制(定額制、人頭稅):每人繳納相同金額,不因所得高低而異。
- 家庭保險:以家庭為保障單位,家屬可依被保險人的投保資格取得保障,通常不必各自繳納一份保費。
本題關鍵在 D 選項末句:家庭保險的受扶養家屬通常是依主要被保險人的投保資格取得保障,不是未成年子女還要另外繳費才有給付。
選項分析
(A) 正確。保費政策須配合保險給付所追求的保障程度。若制度目標是維持退休前生活水準,給付水準較高,通常需要較充足的財源,保費負擔可能較重;
第 14 題2 分
在制定社會救助政策與實施時有幾個原則,下列何者不是社會救助的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的基本原則。社會救助屬於社會安全制度中的最後一道防線,主要協助經濟陷於困境、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者。常見原則包括:以資產調查確認需求、財源以國家稅收支應,以及給付以保障最低生活水準為目標。
本題涉及社會救助法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社會救助」與較廣泛的「所得重分配」概念。社會救助通常依個人或家庭的經濟狀況審查資格,並提供維持最低生活所需的協助;所得重分配則是社會政策可能追求的整體效果,並非社會救助特有的原則。據此,選出不屬於社會救助原則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所得重分配原則:錯誤,為本題答案。 所得重分配是整體社會福利與租稅政策可能具有的功能或目標,但不是用來界定社會救助制度的核心原則。
第 15 題2 分
Anthony Giddens 在 1990 年代中期提出第三條路,帶動社會投資理念的討論。Esping-Andersen(2002)指出傳統福利國家必須轉型為社會投資福利國家,將社會資源引導到生產性政策。下列何項政策不符合社會投資理念?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投資福利國家」的政策取向。第三條路與社會投資理念主張,福利政策除了提供所得維持與生活保障,也應投資於人的能力與發展,提升就業能力、促進勞動參與,並預防未來的社會風險。家庭政策、積極勞動市場政策及高等教育政策,皆可增進人力資本或促進就業,屬於社會投資取向。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以「培養能力、促進就業或預防風險」為主要政策功能。若政策重點是對已陷入貧困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偏向傳統福利國家的補救性、所得維持措施,便不是本題所指的社會投資政策。
選項分析
(A) 社會救助: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 社會救助主要協助經濟陷入困境者維持基本生活,核心功能是所得移轉與最低生活保障,屬於補救性、保護性的福利措施。依題目採用的社會投資分類,它不符合將資源導向生產性政策的政策重心。
第 16 題2 分
社會救助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列入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土地?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 本題測驗《社會救助法》中「家庭財產審查時,不動產得免予列入計算之法定例外事由」。 在社會救助資格審查中,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必須同時受「家庭總收入」與「家庭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限額規範。然而,部分土地因法令限制使用、缺乏處分流通性或事實上無法產生收益(例如已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政府尚未辦理徵收),若仍將其公告現值計入家庭不動產總額,將使實質貧困家庭無法獲得救助,故《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2 明定特定土地得經認定後不列入不動產計算。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為《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2 第 1 項之列舉規定。 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其價值之計算,以公告現值為準。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下列情形不列入計算:
-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林業用地。
- 祭祀公業不動產。
- 保存、維護文化資產之土地。
- 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地及林業用地。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題目詢問「不列入計算之不動產土地」,只要掌握「未產生經濟效益」且「屬於法定列舉受限類別」兩大要件,即可直接鎖定選項 (B)。
第 17 題2 分
社會救助法所稱的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多少訂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2 項,考生須記住最低生活費的法定計算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的「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訂定;新年度計算出的數額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應予調整。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最低生活費占「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比例。直接對照《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2 項即可:
因此應選百分之六十。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社會救助法中有關於生活扶助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11 條的生活扶助方式與現金給付金額調整規則。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生活扶助原則上以現金給付;因實際需要,也可以委託適當的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現金給付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並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
解題方法
先分辨第 11 條對給付方式的規範是「以現金給付為原則」,還是「只限現金給付」;再核對各選項所列的分級、調整年限及物價指數規則。凡把例外收容說成禁止,或把法條沒有的限制加進去,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有關兒童及少年收出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收出養制度,重點是: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資格、父母對出養意見不一致時的處理,以及中央主管機關保存收出養資訊的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15 條,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限於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第 16 條則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扶養兒童或少年而擬予出養時,原則上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收養人。第 18 條規定,父母對出養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第 2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的相關資訊。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法條即可。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應找出與法定程序不符的敘述:出養時是否能由父母或監護人自行找人代辦,或依法應委託特定媒合服務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胎兒出生後幾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關於「新生兒出生通報」之法定時限、義務人與受理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亦同)。
法規依據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第 1 項:「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社政法規大意典型的「法定期限與主管機關」數字型考題,解題關鍵在於精確掌握新生兒通報之法定構成要件:
- 義務主體:接生人(如醫師、助產士/助產師等)。
- 通報期限:胎兒出生後「7 日」內(死產亦適用)。
- 通報對象: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依上述法條明文規定,接生人通報之期限為「7 日」,直接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 (A) 3 日:錯誤。現行社政法規中並無出生 3 日內通報之規定,屬於混淆選項。
- (B) 5 日:錯誤。非現行法規所定之通報期限。
- (C) 7 日:正確。
第 21 題2 分
有關技術性需求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需求的分類,重點是辨別「技術性需求」與規範性需求、比較性需求及感受性需求。這是社會需求概念的辨析題,不涉及法條。
- 技術性需求:因技術或科技發展,出現新的服務供給方式,或既有服務方式因技術進步而更有效能,因而產生對相關技術或服務的需求。
- 規範性需求:由專家或專業人員依據標準,判定服務對象有需求。
- 比較性需求:比較不同團體或地區的服務提供情形,發現某群體欠缺服務,進而認定有需求。
- 感受性需求:服務使用者主觀感受到自身有某種需求。
解題方法
先抓「技術性」的關鍵:需求是否因科技進步、技術創新或新服務供給方式而形成。接著將各選項描述的需求來源,分別對照專家判定、群體比較、個人感受等分類,即可辨別。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有關民法第 1059 條小孩姓氏更改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059 條關於子女姓氏的決定與變更。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時,應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並非一律從父姓。子女出生登記後,則依子女是否成年,以及法定事由,適用不同的變更方式。
解題方法
抓住出生登記前的姓氏決定規則,即可判斷本題:父母未約定或約定不成時,法律規定的是「抽籤」,而非「從父姓為原則」。因此,選項 B 把未約定時的處理方式寫錯,是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的來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所定的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來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長照基金採稅收及其他指定收入挹注,並非以受雇者繳納的薪資保險費作為基金來源。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定基金來源:遺產稅及贈與稅調增所增加的稅課收入、捐贈收入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均屬基金來源;「由薪資中繳納保險費」則是保險費型財源的描述,不在本題所考的長照基金來源之列。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有關性別主流化的行動面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的內涵、推動原則與實施工具。 性別主流化源自 1995 年聯合國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通過之《北京行動綱領》,並由我國行政院頒布各階段之「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政策架構為準)。其核心定義為:在各個領域及各個層面的所有政策、方案、立法與資源分配中,系統性地納入性別觀點與處境考量,使性別平等成為施政之主流價值。
推動性別主流化包含六大核心工具:
- 性別統計
- 性別分析
- 性別預算
- 性別影響評估
- 性別意識培力
- 性別機制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理解性別主流化的「外向全面性」與「跨界整合性」:
- 工具對照: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性別主流化的核心工具與行動要素(如性別統計、性別分析、具體目標)。
- 本質檢驗:性別主流化的目標在於促使各個專業領域(如經濟、交通、勞動、社政、司法等)均具備性別敏感度,必須結合業務專業人員、統計專才與性別專家通力合作,並將理念具體實踐於對外推動的各項公共政策中,絕非封閉於單一機關內部,亦非單一專業所能獨立完成。
選項分析
- (A) 正確:性別分析(Gender Analysis)為性別主流化六大工具之一。其目的在於評估社會政策與方案對於不同性別的處境、需求、權力關係及資源分配所造成的不同影響,以消除實質不平等。
第 25 題2 分
「小規模多機能」是長期照顧服務法之中所提到的何種服務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對長照服務方式的分類。「小規模多機能」是社區式長照服務的一種,法條將它列在社區式服務的項目中。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9 條將長照服務分為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其中,社區式是在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等服務。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則另列為一種服務方式。就本題所涉分類而言,現行法未有影響答案的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服務方式」分類,再將「小規模多機能」與法條列舉的項目對照。它明列於社區式服務中,因此選社區式。快速判斷時,可抓住「在社區設置場所,結合多種服務功能」這個分類線索。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3 條明定有五種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項目,下列何者不包含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3 條所列的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項目。解題時,須直接核對法條列舉的五項服務,辨認哪個選項不在其中。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第 13 條列出的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包括:
- 有關資訊之提供及轉介。
- 長照知識、技能訓練。
- 喘息服務。
- 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
- 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逐項對照選項:A、C、D 均是法條明列的服務;「家庭照顧者津貼」不在五項列舉之中,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5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參考三個主要數值,作為長照機構收費參考資訊。下列何者不是第 35 條所定需參考的數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5 條對長照機構收費資訊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參考相關數值,作為機構收費的參考資訊;本題依民國 107 年命題當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三個主要數值」,再逐一比對選項。第 35 條列出的參考項目為地區所得、物價指數及服務品質;未列入的是平均薪資。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國民年金法第 47 條明定,除第 36 條規定之基本保證年金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定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之款項有幾個來源,下列何者不是第 47 條所定的財源籌措來源?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國民年金法》中央主管機關法定負擔款項之「財源籌措來源」,以及其與「國民年金基金來源」在法規體系上的區隔。(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該條文架構未作重大修正。)
依《國民年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款項,除第 36 條規定之基本保證年金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其財源籌措之來源如下:
- 調增營業稅徵收率百分之一。
- 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
- 前二款不足支應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區分「政府應負擔款項之財源(第 47 條)」與「保險基金本身的進帳來源(第 44 條)」:
- 《國民年金法》第 47 條是針對政府作為「補助者與保證人」的角色,規範中央政府必須透過哪三種特定管道去籌錢來繳納保費補助與承擔法定虧損/支出。
- 只要將選項與第 47 條第 1 項的三款法定管道逐一核對,即可迅速找出不屬於該條文的項目。
選項分析
- (A) 調增營業稅徵收率百分之一:屬於法定來源(不選) 符合《國民年金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政府得以調增加值型營業稅徵收率 作為法定應負擔款項之首要財源。
第 29 題2 分
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規定,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但若有某些情事者不得請領。有關不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定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排除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符合年齡、戶籍及居住等條件的國民,若有法定情事之一,即不得請領。
本題的關鍵是辨認各款門檻: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的門檻為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的門檻則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排除事由與題目文字,找出數額或條件與法條不符的選項。土地、房屋的價值門檻是 500 萬元,題目選項若寫成其他金額,即與法定條件不一致。
選項分析
-
(A)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者:正確的排除事由。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屬《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列不得請領情形之一。因此,這不是錯誤敘述。
-
(B)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正確的排除事由。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依法不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因此,這不是錯誤敘述。
第 30 題2 分
國民年金法第 41 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有一定順序,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第一順位是配偶及子女,請問下列何者是第二順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法》第 41 條規定的遺屬年金受領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序受領遺屬存在時,後順位遺屬不得請領;法定順序依序為: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無謀生能力之孫子女
- 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
因此,第一順位為配偶及子女後,第二順位是父母。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所述,確認題目詢問的是「第一順位之後的第二順位」,再按《國民年金法》第 41 條的法定次序判斷。第二順位為父母,故選 (B)。
第 31 題2 分
國民年金法第 2 條明定,被保險人在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可領取給付,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法》第 2 條所列的保險給付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育嬰留職停薪給付不在這份清單中,且屬於就業保險的給付項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項不包括在國民年金法第 2 條的給付項目」,再將選項與該條列出的給付逐一比對。喪葬、老年及身心障礙給付均可在條文清單中找到;育嬰留職停薪給付則不屬於國民年金給付。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社會促進、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雖然皆為社會政策,但在保障理念上並不相同,下列何者是社會救助的理念?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安全體系三大支柱(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促進/社會津貼)在功能定位與保障理念上的本質差異。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社會福利學理為準(現行相關法規之立法目的未變更):
- 社會救助:以《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與《社會救助法》第 1 條為基礎,是國家社會安全體系的「最後一道防線」。其理念在於透過政府稅收與資產調查(Means-test),針對陷入貧窮、急難或災害之國民提供救助,核心目標為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權(最低生存水準)。
- 社會保險:強調自助互助與危險分散,透過被保險人繳納保費,以防範或分散可預期的生活風險事故(如生老病死、失業等導致的所得中斷)。
- 社會促進:強調實質平等與積極扶助,旨在消除結構性障礙,促進弱勢或特殊國民群體之生活機會平等。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三種政策工具的「對象定位」與「保障底線」:
- 題目明確列出「社會促進」、「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並特別詢問「社會救助的理念」。
- 社會救助鎖定經濟弱勢或遭遇急難者,由國家以無償、補充性的給付進行介入,其底線要求即是「維持人之為人的最低生存底線」,因此對應的理念必然為「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權」。
選項分析
- (A) 錯誤:此為「社會促進」的核心理念。社會促進(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措施、原住民族就業促進或積極平權行動)目的在於補足弱勢群體因生理、環境或文化所導致的競爭劣勢,促進其獲取資源與參與社會的「生活機會平等」。
第 33 題2 分
志願服務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辦理的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志願服務法》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法定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9 條,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的教育訓練包括「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依第 16 條,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法定訓練項目並未列「社工專業訓練」。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志願服務法》明定的運用單位義務。基礎訓練、特殊訓練與意外事故保險都有明文依據;「社工專業訓練」則不是本法規定的法定辦理事項,因此選它。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有關「社會福利公益信託」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信託法》及《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社會福利公益信託是以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等社會福利業務為目的,且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公益信託;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判斷點即可:
- 公益信託須經許可:設立及受託人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非只要金融機構就能辦理。
- 主管機關及年度申報期限:依《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受託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備查。
符合定義的是 (B)。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有關社會投資型福利國家,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投資型福利國家」的理念。傳統福利政策較著重人民遭遇失業、疾病、貧窮等風險後的補助與救濟;社會投資取向則強調及早投入教育、訓練、托育及就業支持等政策,提升個人能力與參與機會,藉此預防或減輕社會風險,並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
福利國家的社會服務也有補充市場的功能:市場無法充分提供、或人民難以自行取得的服務,仍須透過公共政策回應,涵蓋人生不同階段的需求。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符合兩個判準:
- 社會投資不是把社會政策視為經濟阻力,也不只在事故發生後消極救助。
- 社會投資型福利國家重視預防、能力培力與人生歷程中的支持;政策決策也不代表排除利益團體參與。
據此檢視各選項,B 符合福利國家提供公共支持、回應市場缺口及生涯需求的功能。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社會工作師法」為規範社工工作之資格取得、執業、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等相關事宜進行規範之法令。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工作師法》中關於「資格取得與執業管理」、「業務紀錄保存」、「收費管制」及「規費收取」之核心條文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條文亦維持相同規定)。 核心重點在於專門職業人員「證(資格證書)」與「照(執業執照)」之分離原則:具備證書僅取得專業資格,欲對外執行業務,必須完成地方主管機關之執業登記並領取執照。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與制度邏輯整合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區分「資格」與「執業」之兩階段程序:檢視專門職業法規時,先抓「證書(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表彰資格)」與「執業執照(地方主管機關發給,表彰執業許可)」之分際。
- 排除明確無誤之法定程序與義務:依條文核對紀錄保存年限、事務所收費管制、規費收取等明文規定,逐一判斷正誤以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52 條規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收取規費,於法有據。
- (B) 正確: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法條明定保存主體為執業機構/單位,且法定保存期限為「不得少於 7 年」。
- (C) 錯誤(本題應選):
第 37 題2 分
針對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 ?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的定額進用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 67 人以上者,應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進用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 1%,且不得少於 1 人。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民營事業機構的員工總人數門檻,直接依第 38 條第 2 項辨認「67 人以上」即可。題目已提供比例為 1%,不必另行計算;關鍵在於區分民營事業機構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適用的不同門檻與比例。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最長為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4 條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法定有效期限的「最長」年限,直接對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即可。條文上限為五年,因此選擇五年;實際核發的證明期限可依規定核定,但不得超過法定上限。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關於支持服務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8 條之 1及第 59 條的支持服務與優待措施,重點包括復康巴士不得設籍限制,以及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場所的優待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第 59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的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免費;進入收費的民營場所,則享有半價優待。經需求評估認需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述優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分別對應哪一項法規規定,再核對關鍵條件:復康巴士是否能限制設籍、公營與民營場所的優待比例,以及陪伴者人數上限。前三項均符合規定;D 將陪伴者上限寫成兩人,與法條所定的一人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有關老人保護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老人福利法》中「老人保護網絡之核心內涵與專業介入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核心架構相同)。
- 公權力與專業介入:老人受照顧疏忽、虐待或遺棄,已非單純傳統「家務事」,國家公權力與社會工作專業必須介入,破除「法不入家門」的迷思。
- 老人虐待與不當對待之型態:老人虐待範疇多元,涵蓋身體虐待、精神/心理虐待、經濟剝削、疏忽(主動或被動)及遺棄等,絕不以「身體損傷」為唯一認定標準。
- 福利多元主義與公私協力:現代社會福利與保護工作強調政府與民間團體(NGO/NPO)、社區組織緊密合作,絕非單靠政府單打獨鬥。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律規定與福利服務原則檢驗法」切入:
- 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對主管機關介入處遇之規範。
- 檢驗選項中是否存在違反現代社會工作倫理與保護網絡常識之極端陳述(如排除專業介入、縮減虐待定義、排斥民間資源)。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其他扶養義務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生活陷於危難,主管機關應予扶助、保護、安置或提供其他必要協助。
第 41 題2 分
有關各法規所定年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法規對「老人、兒童、少年」及「兒少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的法定年齡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對定義中的年齡用語即可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老人年齡看《老人福利法》第 2 條;兒童、少年年齡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 條;帳戶定義則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 3 條。注意「未滿」與「以上」的界線,也要留意帳戶條例訂定的年齡與兒少身分界線不同。
選項分析
- (A) 正確。《老人福利法》第 2 條規定,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選項與法條一致。
第 42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選項是指兒少保護的三道防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少保護的三道防線」,也就是依預防介入程度區分的三級預防架構:
- 初級預防:面向一般兒童、少年及家庭,透過親職教育、家庭支持與宣導等措施,降低兒少受虐或遭遇傷害的風險。
- 次級預防:針對已出現風險因子或疑似需要協助的兒少及家庭,及早辨識、通報並提供介入服務,避免問題惡化。
- 三級預防:針對已發生受虐或傷害的個案,提供保護安置、醫療、心理復原及家庭處遇等服務,減少傷害並避免再次發生。
題目問的是「三道防線」的分類方式,並非在問由哪些人或哪些場域共同負責兒少保護。
解題方法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特色?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與適用範圍。依民國 107 年法規,本法第 1 條以促進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保障權益及增進福利為目的;第 2 條所稱兒童及少年,是未滿 18 歲之人,並未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為適用前提。
尤其第 22 條明定,主管機關應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的兒少辦理相關身分事項;在完成登記或取得許可前,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及就學權益仍應依法保障。因此,「無國籍兒童的人權不在本法規範之內」並不正確。
解題方法
判斷本法特色,可從立法目的、政府與民間的分工,以及兒少服務的管理制度切入。接著檢視選項是否與法條所呈現的方向一致。本題的關鍵是:兒少的福利與權益保障不以國籍為界,第 22 條更直接處理無國籍或身分未明兒少的保障。
選項分析
- (A) 正確。本法兼顧「福利」與「權益保障」,既要求提供福利服務,也保障兒少身分、健康、教育等權益,體現兒少作為權利主體及享有社會福利的意旨。
- **(B) 正確。
第 44 題2 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5、2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中「居家式托育服務」(即保母托育服務)之法定定義、管制模式(登記制)、同住者消極資格限制與事由消滅處理,以及提供者之法定年齡要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規構成要件比對法」。解題時回歸兒少法第 25 條、第 26 條及相關條文規定,逐一檢驗各選項對於服務主體與客體、行政管制手段、消極資格之但書規範,以及年齡門檻是否吻合,據此確認正確選項並排除錯誤陷阱。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兒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本選項之文字與法定定義完全一致。
- (B) 錯誤: 依兒少法第 26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我國對居家托育服務係採「登記制」(全面納管),未辦理登記者不得擅自提供服務。本選項稱「不需辦理登記」,與法規要求相反。
- (C) 錯誤:
第 45 題2 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若知悉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的兒少保護通報時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特定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或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等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明法條與通報事由,直接抓住條文的時間上限即可:法定要求是「立即」通報,且設有最遲期限;期限為 24 小時。此處問的是通報期限,不是主管機關後續處理或調查的期間。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下列何者在保護對象之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家庭成員」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以及直系血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姻親等法定親屬關係者;同居關係不以戶籍登記在同一戶為判斷標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關係是否屬於第 3 條列舉的家庭成員關係。鄰居、同戶籍或曾是同事,本身都不會因此成為家庭成員;曾有同居關係則明文納入。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多久時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的責任通報義務。醫事、社會工作、教育、保育、警察、移民業務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通報期限最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所列人員及「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的情形,即可對應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的通報規定。題目詢問法定最長期限,依該條規定選擇 24 小時。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應設置基金;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 條明訂七項基金來源,下列何者不是法定財源?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法定財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 條規定(現行法規定迄今相同),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應設置基金,其法定基金來源明訂為下列七項:
- 政府預算撥充。
- 緩起訴處分金。
- 認罪協商金。
-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收入。
- 受贈收入。
-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 其他有關收入。
解題方法
特種基金財源在社政法規中採「法定列舉主義」,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專法特種基金的法定列舉財源」與「一般性社會福利財源(如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 比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 條明文列舉之七款項目。
- 檢視選項中何者屬於其他法規所定之財源或普遍性社福經費,而非本條列舉之專屬財源。
選項分析
- (A) 政府預算撥充:錯誤(屬法定財源)。 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 條第 1 款「政府預算撥充」,為確保基金穩定運作之主要法定公庫財源。
- (B) 公益彩券:正確(非本條法定財源,為本題應選答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 條之七項來源中,並未包含「公益彩券」或「公益彩券盈餘」。
第 49 題2 分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對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的適用方式,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會、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本法;但法條列出的部分申訴程序及處理規定不適用。這些人員的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則依各該人事法令辦理。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個層次:一是本法是否適用,二是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由哪套法令規範。第 2 條並未排除這些人員適用本法,而是另將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交由人事法令規定,因此選項 B 正確。
再比對第 5 條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會的規定,以及第 13 條關於雇主性騷擾防治義務的門檻,即可辨明其餘選項的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並非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依第 2 條,本法亦適用於這些人員;只是部分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不適用,並依各該人事法令辦理。
第 50 題2 分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中,生理假、產檢假及陪產假的日數與工資待遇。依題意,以下均以民國 107 年命題時的法規為準。
當時的規定是:生理假每月一日,全年未逾三日的部分不併入病假,超過部分併入病假;產檢假五日、陪產假五日,兩者假期的工資均照給。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的假別、日數及工資給付。A 至 C 所述的假別或日數符合當時規定;D 把產檢假及陪產假的工資說成「減半」,與法條所定「薪資照給」不符,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