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五等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將全面性的福利給付及福利提供視為政府責任,對國民來說,這是一種權利,而非慈善。此政治體制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福利國家」的基本理念:政府將人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與福利服務視為公共責任,人民得以權利身分請求福利給付,而非仰賴政府或民間基於慈善所提供的恩惠。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描述:「福利給付及福利提供是政府責任」以及「對國民來說是一種權利,而非慈善」。這正是福利國家的核心特徵,因此選擇與之相符的政治體制。
本題考概念辨識,未涉及特定法條;法規時點不影響判斷。
選項分析
- (A) 福利國家:正確。 福利國家承認政府對國民福利負有積極責任,並將福利視為人民可主張的權利,而非慈善救濟。
- **(B) 福利社會:錯誤。
第 2 題2 分
對於臺灣社會立法發展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社會立法的發展脈絡,重點是區分早期社會立法、社會工作師法制定時間,以及全民健康保險的普及性。判斷「第一個普及性福利立法」時,關鍵在於法令是否以普遍納入國民為制度特色,而非只適用特定身分或經濟弱勢者。
解題方法
依各法令制定與公布的時間,以及適用對象判斷:
- 《社會救助法》主要保障經濟弱勢者,並非臺灣最早的社會福利立法。
- 《社會工作師法》於民國 86 年公布施行,並非民國 89 年(2000 年)。
- 《全民健康保險法》建立全民納保制度,通常被視為我國第一個普及性福利立法。
選項分析
(A) 錯誤。《社會救助法》於民國 69 年制定公布,並非我國最早頒布的社會福利立法。臺灣在此之前已有社會保險等社會立法,因此不能把《社會救助法》說成最早。
第 3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政策並不列在我國 100 年通過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政策內容,尤其是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照顧方式的政策原則。綱領以居家式與社區式服務為主要照顧方式,機構式服務則作為輔助。
題目所稱「100 年通過」,指建國一百年版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相關政策內容為準;本題考的是政策綱領,不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綱領的政策方向:財產信託與年金屬於經濟安全政策;社會住宅涉及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的照顧方式,則要看綱領是否以機構服務為主。前三類政策方向均見於綱領,照顧服務的主次恰與選項 C 相反,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許多學者不約而同對於政策制定過程提出階段論的模式,下列何者是「政策執行」之後的步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策制定過程的「階段論」:政策從辨認問題、形成政策,到執行與事後評估,依序經歷不同階段。題目要找的是「政策執行」之後的步驟,也就是政策評估與評量。
政策執行是將核定的政策付諸實施;評估與評量則是檢視政策執行及其結果,判斷是否達成目標,並作為後續調整或延續政策的依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時間順序關鍵詞「執行之後」,再將選項與政策過程階段對照。常見的階段論會依序包含問題確認、政策目標與方案形成、取得支持與合法性、政策執行,最後進入評估與評量。因此,執行後的階段為評估與評量。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學者 Leichter(1979)指出,影響政策制定因素可以區分為 4 個類型。一個社會或政體的經濟基礎和政治制度是指下列哪一個類型的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 Leichter(1979)對影響政策制定因素的分類。題目所說的「一個社會或政體的經濟基礎和政治制度」,屬於政策形成所處的結構因素,因此選 (B)。
結構因素著眼於社會與政治體制較穩定、基礎性的安排,例如經濟結構、政治制度及權力配置。這些條件會形塑政策制定的制度背景與可行範圍。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經濟基礎」與「政治制度」兩個關鍵詞,判斷它們描述的是社會或政體的基本架構,而非某次政策制定時的即時狀況、價值觀念或外在環境。依此對應 Leichter 的分類,即為結構因素。
選項分析
- (A)情境因素:錯誤。 指特定政策制定時面臨的具體情勢或問題脈絡,例如問題的急迫性、事件發展及當下的政策需求。
第 6 題2 分
主張政策制定過程可以有全盤的考量,包括政策目的、所需資源、是否有替代方案,並衡量社會價值和長期性的影響,此乃屬於何種政策制定途徑?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策制定的理性途徑。理性途徑主張先明確界定政策目標,再全面蒐集並評估資訊,考量所需資源、可行的替代方案,以及各方案對社會價值和長期影響,最後選出最能達成目標的方案。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全盤考量」即可判斷。題目同時提到政策目的、資源、替代方案、社會價值與長期影響,正是理性途徑全面分析政策問題及方案的特徵,因此選擇 (A)。
選項分析
- (A) 理性途徑:正確。 強調有系統地設定目標、評估資源與替代方案,並比較政策可能造成的影響,以選出較佳方案。
- **(B) 漸進途徑:錯誤。
第 7 題2 分
關於普及性福利的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普及性福利」與「選擇性福利」的差異。普及性福利以特定身分或需求類別為對象,例如全民或全體符合一般資格者提供福利,不必先經嚴格的所得或資產審查;其理念強調公民權利與社會共同責任。
普及性福利具有預防性,也較能減少福利污名與排除真正有需要者的情形。相對地,由於受益對象較廣,資源不一定能集中於最迫切或最弱勢者;「把有限資源用在刀口上」較符合選擇性福利的主張。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普及性福利」,再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其政策特色。普及性福利的關鍵是「廣泛涵蓋、強調權利、重視預防」;選擇性福利則著重資格審查及資源集中。因此,凡是說普及性福利能精準把有限資源集中給最需要者的敘述,便與其特性不符。
選項分析
(A) 對社會問題有預防性作用:正確。 普及性福利在問題尚未嚴重化之前,即可提供廣泛支持,降低個人或家庭陷入困境的風險,具有預防性作用。
第 8 題2 分
在社會福利輸送上,基本上可以採取現金式福利(in cash)或實物式福利(in kind),下列何者是現金式給付的優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福利給付的兩種形式:
- 現金式福利(in cash):直接以現金給付,讓受益者自行決定如何運用。
- 實物式福利(in kind):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務,例如食物、住房、醫療或社會服務。
兩者的主要差異在於受益者能否自行選擇使用方式。現金給付通常具有較高的彈性與自由度;實物給付則能指定資源用途,較能確保受益者取得特定服務或物品。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現金式給付的優點」,可先抓住現金給付的核心特徵:受益者有較大的選擇權,可以依自身需要安排支出。接著辨認其他敘述是否屬於實物給付的特點,或是現金給付常被指出的限制。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在福利多元主義的思潮之下,社會福利的輸送不再獨尊政府,下列哪一個部門在提供社會福利時,缺點是會造成貧富差距的不公平?
核心觀念
本題考福利多元主義下,社會福利由哪些部門提供,以及各部門的特性與限制。常見的福利提供部門包括政府、商業部門、志願部門、非正式部門與家庭部門。
商業部門依市場機制提供福利服務,服務取得通常受支付能力與購買力影響。因此,經濟能力較強者較容易取得服務,經濟能力較弱者則可能無法負擔,進而造成福利分配上的貧富差距。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造成貧富差距的不公平」。這是在問哪個部門的福利輸送,最容易因收入與購買力不同而產生不平等。
依市場付費原則判斷,商業部門提供服務時,使用者通常須支付費用;服務取得因而與經濟能力相連。這正符合題幹所指的不公平,故選商業部門。
選項分析
- (A) 商業部門:正確。 商業部門依市場機制提供服務,購買力較高者較容易取得或選擇服務,弱勢者可能因負擔不起而受限,容易擴大貧富差距。
- **(B) 志願部門:錯誤。
第 10 題2 分
社會福利學者通常將社會安全體系分為三個類屬,下列何者不包括其中?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安全體系的分類。社會福利學者通常將社會安全體系分為三類: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這三類主要依保障方式與給付性質區分;福利服務則屬於社會福利服務的提供方式,不在這項三分法之中。
本題考的是學理分類,沒有特定法條適用,無須以命題當年的法規版本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詞「社會安全體系分為三個類屬」,再核對各選項是否屬於常見的三分法。三個類屬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與社會津貼都在列;找出不屬於這三者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社會救助的給付最接近下列哪一個福利給付分配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福利給付分配原則」,也就是社會福利制度依據什麼條件,決定誰可以取得給付。社會救助以保障經濟弱勢者的基本生活為目的,資格通常須經資產調查,確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等是否符合規定,因此最接近「資產調查」原則。
本題所涉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社會救助法》的制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資格認定,會審查家庭收入及財產等條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給付分配原則」,再看社會救助如何判定受給資格:申請人須符合經濟條件標準,並接受家庭收入與財產審查。這種以經濟狀況調查作為給付資格依據的方式,就是資產調查。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學者 Kadushin 與 Martin(1988)將兒少福利服務分為三類,下列何者不屬於其中的分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Kadushin 與 Martin(1988)對兒少福利服務的三分法:支持服務、補充服務、替代服務。分類的關鍵在於服務如何回應家庭照顧兒少的需要:
- 支持服務:協助家庭增進自身能力,改善親子互動與照顧功能,例如親職教育。
- 補充服務:補足家庭照顧資源或能力的不足,例如托育服務。
- 替代服務:家庭無法安全照顧兒少時,由其他照顧安排暫時或永久取代原有家庭照顧,例如寄養或收養。
本題考的是學者提出的服務分類,不涉及法條適用。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問的三類名稱,再逐項核對選項。支持、補充、替代三種服務均列在分類中;選項 D 所稱的「預防服務」不在這三類之內,因此為本題答案。判斷時也要留意:服務內容具有預防效果,不代表「預防服務」就是此分類中的一個類別。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據 2005 年世界銀行(World Bank)多柱年金保障的模式,我國實施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制屬於該模式中的哪一柱?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世界銀行 2005 年提出的「多柱年金保障」架構,以及各柱的保障方式。判斷重點是看退休金由誰提撥、是否採個人帳戶,以及制度是否屬於強制性職業年金。
我國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制由雇主依法提繳,勞工也可自願提繳,退休金累積於勞工個人帳戶,屬於強制性、與就業關係相連的職業退休保障,對應世界銀行模式的第二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制」,而非一般社會保險年金。再依多柱模式區分:
- 第一柱:政府提供的公共年金或基本保障。
- 第二柱:與工作或職業身分相連的強制性退休保障,常見形式包括職業年金或個人帳戶。
- 第三柱:個人自願安排的退休儲蓄或商業年金。
- 第四柱:家庭支持、住房、工作收入等非正式或非年金資源。
第 14 題2 分
我國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標準,規範在下列哪一個法中?
核心觀念
本題考「育嬰留職停薪」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分別由哪一部法律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主要規定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津貼的請領資格與給付標準,則規定在《就業保險法》。
《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 6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按月發給 60%,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6 個月。請領資格則見同法第 11 條相關規定,包括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子女滿 3 歲前,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等條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津貼請領標準」,而不是「能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接著依規範內容區分:
- 留職停薪的申請權利:看《性別工作平等法》。
- 津貼的請領資格與金額標準:看《就業保險法》。
題幹明確詢問津貼請領標準,因此選擇規定就業保險給付的《就業保險法》。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在下列何者條件之下,我國就業保險法中所給予的失業給付可以延長到 9 個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的失業給付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一般失業給付最長發給 6 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最長發給 9 個月。
題目問「何種條件之下」可延長到 9 個月,關鍵是辨認法條列出的兩種身分條件。此處的年齡門檻是 45 歲,不是 40 歲;身心障礙證明則是法定條件之一。
解題方法
對照《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的特殊規定,逐一檢查選項是否符合條文列舉的條件。符合「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其中之一,失業給付最長可領 9 個月。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在我國就業保險法中,不包含下列哪一項給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的給付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10 條,就業保險的給付包括:
- 失業給付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失業的被保險人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並未列在這些給付種類中。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就業保險法中包含哪些給付」,再將選項與《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的法定種類逐一比對。三項津貼都能在該條找到;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則不在其中,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A) 失業之被保險人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錯誤。 這是與失業者國民年金保險費負擔相關的補助措施,不是《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所列的就業保險給付種類,因此是本題答案。
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社會保險的功能之一?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保險的制度功能。社會保險以共同分擔風險、保障被保險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為核心,常見功能包括預防貧窮、促進所得或財產再分配,以及維持人民購買力;它並非以強調個人自行負責為主要功能。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依社會保險的一般制度原理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類制度目的:若是透過集體分擔風險,使人民在疾病、失業、老年等風險發生時仍能維持基本生活,便符合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若將保障重點放在個人責任,則與社會保險的共同分擔精神不合。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依據國民年金法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法》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依民國 108 年法規,《國民年金法》第 28 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時效期間是 五年。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問的是「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多久不行使而消滅」,再對照《國民年金法》第 28 條的明文規定即可。題目所問的期間是五年,與題目提供的官方答案一致。
本題涉及法條,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國民年金法》第 28 條的五年期間現行仍適用;
第 19 題2 分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各類被保險人之眷屬的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其眷口數的計算基準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眷屬保險費計算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第 2 項,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眷屬的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眷屬超過三口時,以三口計。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即可判斷。這項規定是計算眷屬保費時的上限:眷屬未滿或等於三口,依實際口數計;超過三口,則最多按三口計算。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據老人福利法,各主管機關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之相關委員會,其中老人代表不得少於幾分之幾?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第 9 條,重點是主管機關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時,應邀集相關代表參與;其中「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身分是「老人代表」,再對照第 9 條所定的最低比例。法條另規定,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以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但題目單獨問老人代表比例,應選五分之一。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在我國老人福利法中,規定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採取三種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所定的老人經濟安全保障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採取三種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
- 生活津貼。
- 特別照顧津貼。
- 年金保險制度。
「老農津貼」則是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辦理的福利措施,並非《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列舉的三種制度之一。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老人福利法》規定的「三種制度方式」,再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2 條所列項目。凡不在該條列舉之中的選項,就是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據社會救助法,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規定職場弱勢群體的工作收入應減額計算,其中 60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者的工作收入,以基本工資之多少計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計算家庭總收入時,對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及特定職場弱勢群體工作收入的認列方式。一般而言,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符合規定的職場弱勢群體,則按法定比例減額計算。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社會救助法》規定為準,先辨認題目問的是「60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者」的工作收入認列比例,再對照該法所定減額標準:此年齡層按基本工資的 70% 計算。
因此,若以基本工資記為 ,認列的工作收入為: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據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之申請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其「家庭總收入」。對於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應依規定核算其「工作收入」。下列何者情事得主張無工作能力者,但同一低收入戶以一人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有工作能力」的例外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者,原則上屬有工作能力;但符合該條列舉情形之一,且因此不能工作者,可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其中,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的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者,依同條另有名額限制: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以一人為限。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同一低收入戶以一人為限」,直接對照《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 的限制條款。法條明定,這項限制適用於該條第 1 項第 4 款的照顧情形。因此只要辨認第 4 款,就能選出符合題意的選項。
題幹雖提到家庭總收入及工作收入核算,關鍵仍在辨認「無工作能力」例外中,哪一款附有「同一家庭以一人為限」的限制。
選項分析
(A)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錯誤。 這是《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所列情形。法條沒有規定因本款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家庭以一人為限;題目的名額限制不是適用於本款。
第 24 題2 分
在我國老人福利法中,規定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傷害或身心虐待老人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施以幾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對老人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施以家庭教育及輔導的時數規定。題目情境是照顧者傷害或身心虐待老人,且情節嚴重;依命題當年條文,主管機關應施以 20 小時以下的家庭教育及輔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傷害或身心虐待老人」及「情節嚴重」三個要件,對應《老人福利法》關於家庭教育及輔導的規定,再辨認其法定上限為 20 小時。題目問的是「幾小時以下」,因此要選時數上限,而不是任意推估實際施作時數。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在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身心障礙者依照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損害,共分為幾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所定義的身心障礙類別。條文依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損傷,列出八款:
-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疼痛
-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問的八大類別,與現行法的分類相同。
解題方法
第 26 題2 分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不包括下列哪一項身心障礙者就業保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的就業保障措施,重點是區分庇護性就業服務、定額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保障,以及已失效的按摩業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當時有效的法條。特別留意:選項 C 的文字曾經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但該項規定已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失效;民國 108 年作答時,不能將它視為有效的就業保障措施。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第 35 條,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就業服務及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及庇護工場。選項所稱推動成立庇護性就業服務,符合此項保障措施。
-
(B) 正確。第 38 條設有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要求一定規模的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依各自適用的員工人數門檻與比例進用身心障礙者。選項雖是概括說法,所指的定額進用制度確實存在。
第 27 題2 分
依照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重點是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的法定上限。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最長」二字:題目問的是證明有效期間的上限,因此比對選項中的年數即可,不必另作計算。五年對應選項(B)。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為保護身心障礙者遭受虐待之虞,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0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緊急安置保護不得超過幾小時?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0 條所定的緊急保護安置期間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身心障礙者的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 72 小時。
條文並規定,若安置超過 72 小時仍不足以保護身心障礙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這是緊急安置的後續程序,不能把法院裁定後的繼續安置期間,與緊急安置的 72 小時上限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指定的法條與措施:「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0 條」及「緊急保護安置」。本題直接考法條明定的時間上限,依條文辨認「七十二小時」,再對照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關於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3 條的機構設立許可、財團法人登記及例外規定,以及同法第 64 條的書面契約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訂定相關許可及管理辦法。兩者職掌不同,是本題的判斷關鍵。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問「何者錯誤」,再逐項核對法條中的主管機關、期限、例外條件及契約義務。尤其要分辨「向哪個機關申請」與「由哪個機關訂定辦法」:法條將設立許可申請交由地方主管機關,並未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選項將申請機關寫成中央主管機關,與法條不符。
第 30 題2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由何者保存出養者、收養者與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檔案?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1 條的收出養資訊保存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字「保存檔案」,再對照第 21 條明定的主體:中央主管機關。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等單位可能負責提供資料,但法條指定的保存機關是中央主管機關,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中央主管機關:正確。 第 21 條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保存相關資訊檔案。
- **(B) 縣市主管機關:錯誤。
第 31 題2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多少時間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關於私人或團體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私人或團體辦理兒少福利機構,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若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則須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於 6 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這不是一般設立許可的期限問題,而是附加財團法人登記義務的期限。依民國 108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期限為設立許可之日起 6 個月內,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的主管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的主管機關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死亡原因回溯分析」與「定期公布分析結果」,再對照法條所指定的主管機關。此項工作涉及死亡原因與衛生資料的分析及公共衛生政策,因此法定主管機關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而非社政、警政或戶政機關。
選項分析
- (A)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錯誤。 社政主管機關負責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與相關服務,但本題所問的死亡原因回溯分析,法條指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 33 題2 分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時,得由誰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1 項,重點是未成年被害人可由哪些人代為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列出的聲請人身分與親等範圍:法定代理人,以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再比對各選項:姻親須在三親等以內;血親若超出三親等,就不符合條文所列範圍。老師或社會工作人員的職業身分本身,也不在這項規定的列舉範圍內。
選項分析
- (A) 三親等以內之姻親:正確。 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的聲請人範圍。
- **(B) 四親等之血親:錯誤。
第 34 題2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制定是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此外,遭受親密關係伴侶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被害人亦準用保護令之聲請,條件是被害人應年滿幾歲?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對親密關係伴侶暴力被害人的保護令準用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間發生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被害人得準用該法聲請保護令;被害人須年滿 16 歲。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親密關係伴侶」及「準用保護令之聲請」,對應第 63 條之 1 的年齡門檻即可。題目問的是「年滿幾歲」,不是一般家庭成員或同居家屬關係的判斷;依條文,須年滿 16 歲。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得每幾年調整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中,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的公告與調整週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規定,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得每四年調整一次。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詢問的關鍵字「每幾年調整一次」,對照條例所定調整週期即可作答;本題不涉及計算或其他條件判斷。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關於長照機構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對長照機構的名稱、廣告及設立形式的管理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26 條規定長照機構的名稱標示方式;第 27 條禁止非長照機構使用長照機構名稱;第 29 條禁止非長照機構刊登長照服務廣告。設立形式則須留意:法律要求部分類型的機構採法人方式設立,並非所有私立長照機構都必須如此。
解題方法
先以第 26、27、29 條核對名稱與廣告規定,再檢視 D 選項是否把「部分機構須法人化」擴大成「所有私立機構均須法人化」。D 的「所有」是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27 條明定,非長照機構不得使用長照機構之名稱。
第 37 題2 分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並應由該長照機構至少保存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對長照服務紀錄的製作與保存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定列於《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38 條:長照機構應督導所屬登錄的長照人員,就提供長照服務的相關事項製作紀錄;其中有關醫事照護的紀錄,除依醫事法令保存外,應由長照機構至少保存七年。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援引長照機構督導長照人員製作服務紀錄的法定義務,依該條所定保存年限判斷即可。法條明定「至少保存七年」,因此選擇七年。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的領取資格條件之一是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加保年資合計多少年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的農保年資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農民,須符合「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的條件之一,始具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的資格。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法定年資門檻即可:條文要求的是「十五年以上」,不是五年、七年或十年。因此選擇與法條文字一致的選項。
條文另有過渡規定:在民國 103 年 6 月 27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者,若申領時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仍可能適用特別規定,按法定金額減半發給。這項例外不改變本題所問的一般資格門檻。
第 39 題2 分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被保險人死亡時,按期當月投保金額,給予喪葬津貼 15 個月。此喪葬津貼由誰領取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喪葬津貼的請領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40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 15 個月;該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
因此,請領資格是依「誰實際支出殯葬費」判斷,不以配偶、子女或法定繼承人的身分決定。
解題方法
題幹已交代給付種類與金額,關鍵在問「由誰領取」。直接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0 條第 2 項,辨認喪葬津貼的法定請領人即可:支出殯葬費之人。
「15 個月」是給付計算基準;判斷請領人則看第 2 項,兩者不要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規定三種保護令類型,其中哪一種必須經過審理程序方得發放?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三種保護令的核發方式: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須經法院審理後核發;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則是為即時保護被害人而設,法院得依法律規定迅速核發,不以完成通常的審理程序為前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必須經過審理程序」的保護令,再依核發程序區分三種類型:
- 通常保護令:法院受理聲請後,須進行審理,並依審理結果決定是否核發。
- 暫時保護令:法院得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終結前核發,以先行提供保護。
- 緊急保護令:遇有急迫危險時,依法採取更迅速的核發程序,以即時保護被害人。
因此,符合題意的是通常保護令。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及每次延長期間依序各為幾年以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所定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及延長期間。依民國 108 年法規,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於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二年以下」是法定上限,實際期間由法院裁定。
解題方法
題目依序詢問「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與「每次延長期間」,直接對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
-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二年以下。
- 每次延長期間:二年以下。
因此依序為「2 年、2 年」。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我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不包含下列哪一項補助?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2 條所列的法定扶助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法定項目包括:
- 緊急生活扶助
- 子女生活津貼
- 子女教育補助
- 傷病醫療補助
- 兒童托育津貼
- 法律訴訟補助
- 創業貸款補助
其中沒有「心理輔導補助」。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第 2 條的扶助項目逐一比對。題目問「不包含」哪一項,因此找出未列在法定項目中的選項即可。民國 108 年的法定項目中有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沒有心理輔導補助。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制定宗旨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緊急生活扶助之申請應於事實發生後多少時間內提出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的「緊急生活扶助」申請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定扶助目的,作答關鍵在辨認題目問的是「緊急生活扶助」的申請期限。直接掌握條例規定的期限:自事實發生日起算,須在 6 個月內申請,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在聯合國 1989 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CRC)中,該公約有四項普遍性指導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權利公約》(CRC)的四項普遍性指導原則:
- 禁止歧視原則:所有兒童均應平等享有公約所保障的權利。
-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涉及兒童的事務,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
- 生存及發展權原則:保障兒童生存,並促進其身心、社會等各方面發展。
- 尊重兒童意見原則:兒童有權表達意見,其意見應依年齡及成熟程度予以適當考量,並涉及參與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列原則是公約的普遍性指導原則;父母管教權並非其中一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要求的是 CRC 的「四項普遍性指導原則」,再將各選項與四原則逐一核對。前三項中,A、B、D 分別對應禁止歧視、兒童最佳利益及尊重兒童意見;「父母管教權力」不在四項原則之列,因此選 C。
第 45 題2 分
當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接受多少小時之親職教育輔導?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被害人家庭所設的親職教育輔導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2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被害人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 8 小時以上、50 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法定時數範圍,直接對照第 29 條的最低時數與最高時數即可:下限是 8 小時,上限是 50 小時。題目提到「縣市主管機關」及「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正是該條規定的對象與權責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被裁定交付安置機構者,最長可以安置到被害人幾歲?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性剝削被害人安置期間的年齡上限。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法規,被裁定交付安置機構者,最長可安置至被害人滿 20 歲。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被裁定交付安置機構」。題目問的是這類安置措施所能到達的最高年齡,不是一般兒童及少年身分的年齡界線。依命題當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安置上限為 20 歲,因此選擇 C。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關於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被害人的安置程序,以及修法更名背景與相關刑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條例第 15 條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先評估被害人的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家庭保護教養功能;經列為保護個案者,再依個案情況採取適當措施,包括通知父母或監護人帶回、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或採取其他必要協助。因此,查獲被害人不代表一律緊急安置。
條例第 16 條規定,主管機關緊急安置後,須在安置起 72 小時內評估是否有繼續安置的必要;若有必要,須提出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72 小時是評估及啟動法院審查程序的期限,不是所有安置一律只能維持 72 小時。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敘述是否符合當年法條:
- 先看「皆須」等絕對用語,對照第 15 條是否要求一律安置。
- 再確認 72 小時規定的法律效果,辨別它是安置期限,還是評估、聲請法院裁定的期限。
- 最後核對修法更名背景與招募、引誘、媒介等行為的刑責。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服務不包含在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被害人保護及加害人處遇的法定服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6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多項服務,包括 24 小時電話專線、被害人 24 小時緊急救援,以及加害人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第 6 條所列的防治中心業務。題目問「不包含」在法定服務中的項目,因此找出未列於該條服務內容、也不是本法明定措施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被害人 24 小時緊急救援:錯誤選項。 第 6 條明定性侵害防治中心應提供被害人 24 小時緊急救援,屬於本法所包含的服務。
(B) 加害人追蹤輔導:錯誤選項。 民國 108 年適用的第 6 條明列「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因此此項包含在本法服務中。
第 49 題2 分
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受僱者在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幾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的產檢假日數。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5 日。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問的是「受僱者本人妊娠期間的產檢假」,再依民國 108 年《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判斷。當時法定日數為 5 日,因此選擇 (B)。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在我國就業保險法中,失業津貼是依照退保前多久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的失業給付計算基礎。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
題目問的是「平均月投保薪資採計多久」,也就是要找計算平均值的期間,並非失業給付可領取的月數。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採計期間:「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因此,平均月投保薪資以六個月為基礎計算,選項中對應的期間是六個月。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