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三等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警察特考・三等・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試題代碼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一 題25 分

某宗教團體甲主張極端宗教言論,認為世界末日即將到來,舉辦各項活動討論並發表言論,強調其真實性,造成人心惶惶。該團體並計劃舉辦世界末日大遊行,向該轄集會遊行之主管機關警察分局乙,申請於某日在某地舉辦室外集會遊行。在此情形,乙若認為甲舉辦之集會遊行應不予許可,或者即使許可亦應有所限制:

(一) 請問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以及許可限制事項為何?請綜合論述之。(15 分)

(二) 主管機關乙在適用法規之涵攝過程,針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係採取何項法理?其概念為何?請論述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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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的室外集會遊行許可規定,重點是第11條的不予許可事由、第14條的許可限制,以及憲法保障集會自由所要求的比例原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應予許可;主管機關只有在第11條列出的法定情形,並符合比例原則時,才得不予許可。對於已准許的集會、遊行,主管機關則得依第14條,就法定事項為必要限制。

解題方法:先檢查能否不予許可,再檢查能否附加限制

一、集會遊行法第11條:不予許可事由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主管機關應予許可:

  1. 違反第6條或第10條規定:例如集會、遊行地點落在法定禁制區,或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不具法定資格。民國108年時,第10條的消極資格包括未滿20歲、無中華民國國籍、特定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尚未執行完畢,以及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等。
  2.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
  3.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
  4. 同一時間、處所或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
  5. 未依法設立,或已遭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的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
  6. 申請不合第9條規定,例如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或法定申請程序不合規定。

第2、3款的「有明顯事實足認」要求主管機關提出可具體說明、足以支持危害判斷的事實,不能只憑抽象推測、對團體的好惡,或對其言論內容的不認同,即駁回申請。

二、集會遊行法第14條:許可時得為必要限制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下列事項為必要限制:

  1. 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
  2. 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
  3. 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
  4. 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
  5. 集會、遊行的人數、時間、處所或路線。

限制必須與法定目的相關,並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主管機關應衡量集會自由與其他公共利益、他人權益,採取適當且侵害較小的措施;不能僅以限制較方便管理為由,作成過度限制。

本案涵攝

甲的宗教團體身分、世界末日信念及發表極端宗教言論,本身並非第11條所列不予許可事由。即使言論造成部分民眾不安,仍須進一步查明是否有具體、明顯事實,足認遊行將危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危害生命、身體、自由、造成財物重大損壞。僅有「人心惶惶」的概括描述,尚不足以直接認定符合第11條第2款或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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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市政府近幾年來工商業發達,人口增加迅速,生活富裕,然而貧富差距加大,治安卻日漸敗壞,尤其甲市所轄各大公園廁所以及涼亭常成為群眾聚集之處所,並常有犯罪案件發生。故為預防犯罪,甲市政府要求警察局乙能在各大公園廣設監視錄影器。警察局乙承接市府指令,擬在各大公園廁所與涼亭實施設置,並擬派人在附近蒐集資料。

(一) 請問警察局乙設置與蒐集資料之法律依據為何?並論述其內容為何?(15 分)

(二) 然而在此公園活動人民,包括廣大市民等,其是否可主張生活隱私受到公權力之監視?請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基本人權等觀點,論述此公權力措施與基本人權之衝突與關係。(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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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的公共場所監視器設置與資料蒐集,以及人民在公共場域仍享有的憲法隱私權。作答時要分別檢視:

  1. 地點是否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且是否有犯罪發生或合理預期犯罪可能發生。
  2. 裝設監視器、派員蒐集資料是否為維護治安所必要,並符合比例原則。
  3. 蒐集到的影像與資料如何利用、保存及銷毀。
  4. 公共場所中的人民是否仍有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與個人資料自主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相關規範後續有修正,現行法與當年條文內容不同;本題仍應依命題時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判斷警察是否有設置監視器及蒐集資料的權限,再以同法第 17 條、第 18 條檢查資料利用和保存限制。接著運用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說明:公共場所不代表人民放棄隱私權;最後以比例原則衡量治安目的與隱私侵害程度。

(一)設置監視器與蒐集資料的法律依據及內容

1. 法律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

依民國 108 年《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第 1 項,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的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本題所稱公園屬公共場所;題目又指出公園廁所及涼亭常有犯罪案件發生,具有適用第 10 條的事實基礎。警察局乙得在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的前提下,與相關機關協調設置監視器,或運用既有攝影、科技設備蒐集資料。

市政府的指令本身不是警察干預人民權利的直接法律依據;警察仍須符合第 10 條規定的場所、治安目的及必要性要件。

2. 蒐集資料的期限與用途限制

依民國 108 年第 10 條第 2 項,依前項規定蒐集的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

此外,同法第 17 條要求警察利用依本法蒐集的資料,須在法令職掌的必要範圍內,並符合蒐集資料的特定目的。依第 18 條,資料對警察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時,原則上應註銷或銷毀;依法應註銷或銷毀的資料,不得傳遞,也不得作為對被蒐集對象不利的利用。

因此,監視影像不能因為已經取得,就無限期保存或任意挪作其他目的使用。

3. 派員在附近蒐集資料的界線

警察派員在附近蒐集資料,如係針對前述公共場所進行必要的一般觀察,仍須受第 10 條的治安目的、場所條件及必要性限制。若實際作法轉為針對特定人民,長期以科技工具觀察、追蹤其行為或生活情形,則不能僅以第 10 條作為概括依據,尚須檢視同法第 11 條的特別要件,例如犯罪嫌疑、對象條件、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及期間限制。

題目所述「在附近蒐集資料」不足以直接等同第 11 條所定的特定對象動態掌握;但警察不能藉一般資料蒐集之名,規避該條對個別監控的限制。

4. 廁所內裝設監視器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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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規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法定相關文件。下列何者非必然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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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移送機關移送案件執行時應檢附哪些文件,以及財產目錄是否一律必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應檢附:

  1. 移送書。
  2. 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3. 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財產者,免予檢附。
  4. 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解題方法

題目問「非必然應檢附」,應找出法條明文設有免檢附例外的文件。財產目錄並非每案都必須提出: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財產時,依法免予檢附。因此選項 B 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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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至遲於幾日內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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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關於法院拘提、管收裁定的抗告期間。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的裁定,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對象是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直接對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的抗告期間規定。記住法條明定「十日內」,即可選出正確選項。這裡問的是提起抗告的期間,不是法院應作成裁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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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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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對「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文字與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5 條及第 6 條的定義,注意法規使用的認定標準和行為要件,不能只憑日常語意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施行細則第 2 條所稱「政黨」,是指依《政黨法》規定完成備案,以及依《人民團體法》第 45 條規定備案成立的團體。選項寫成依《政黨法》「經許可設立」,與法條所定的「完成備案」不符。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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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由下列何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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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43 條所定的施行細則訂定機關。依該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因此,訂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的機關是行政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第 43 條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施行細則由何者定之」,直接查找母法中授權訂定施行細則的條文。《行政執行法》第 43 條明定由行政院訂定,故選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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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係依據下列何種法律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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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的法規授權依據。判斷時應看辦法的制定依據,而不是只看名稱中同時出現的「駐衛警察」或「警察」字樣。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係依《警械使用條例》制定,規範駐衛警察使用及管理警械的相關事項。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依據何種法律所制定」,屬於法規名稱與授權母法的辨識題。直接確認該辦法的制定依據,即可選出《警械使用條例》。不要因為辦法涉及警察勤務或警察職權,就將其誤認為依那些法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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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各相關警察法規,何者屬於行政規則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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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的形式與法律性質:名稱中有「規範」「規則」「辦法」,不代表它們必然是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仍須看其訂定依據、規範對象與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所為的一般、抽象規定;原則上只在行政機關內部發生效力。法規命令則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對外效力的規定,見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

本題依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的性質區分作答,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規定主要規範誰:

  • 以警察機關內部人員執行勤務、遵循作業標準為主要內容,且不直接對人民創設權利義務者,屬行政規則。
  • 依法律授權,直接規範人民的申請、許可、持有、處分或裁罰等事項者,屬法規命令。

因此,應選出主要在規範警察內部用槍執行的規範,再以其餘選項對外規範人民的內容加以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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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立法目的,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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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立法目的。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 條,警察行使職權的目的,在於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並保障人民權益。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與第 1 條列出的立法目的。題目問「不屬之」,應選出沒有完整呈現法條用語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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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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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對「警察職權」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警察職權是警察為達成法定任務,依法採取的行政作用;條文所列職權包括發佈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強制、即時強制,以及其他依法定程序執行職務的方式。本題應辨別選項是否屬於警察依該法行使的職權。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的警察職權,再區分它是警察行政職權,還是行政執行或刑事程序中的措施。進入住宅有該法的直接規定;其餘三項則分屬其他法律制度或特定強制手段,不能僅因可能由警察執行,就一概認定是第 2 條所稱的警察職權。

選項分析

  • (A) 進入住宅:正確。《警察職權行使法》設有進入住宅的規定,警察於符合法定要件及程序時得進入住宅執行職務,因此屬於本法所稱的警察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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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內容有關警察法規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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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445、588、626、760號解釋,重點在於辨別各號解釋所處理的基本權、警察概念及行政行為性質。涉及解釋意旨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抓住各解釋的關鍵字即可:釋字第445號關於集會自由;釋字第588號採「實質警察」概念;釋字第626號認招生簡章是一般性法規範;釋字第760號則認訓練計畫是針對特定人的行政處分。只有(D)符合解釋原意。

選項分析

  • (A)錯誤。釋字第445號指出,憲法第14條保障的集會自由,與憲法第11條的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同屬表現自由範疇,是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選項把「集會自由」誤寫為「人身自由」。

  • (B)錯誤。釋字第588號指出,憲法第8條所稱「警察機關」採廣義、實質概念,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並賦予機關或人員干預、取締手段者,均可能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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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文指出,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與第 12 條第 2 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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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對集會遊行許可制度的憲法審查。解釋指出,集會、遊行自由受憲法第 14 條集會自由保障;限制此項自由,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釋字第 718 號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釋字第 718 號審查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時,著眼於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的特性:此類集會往往難以預先申請,若仍一律要求事前許可,可能使人民無法及時行使集會自由。

因此,解題關鍵是辨認釋字第 718 號所指出的違憲理由:未排除緊急性、偶發性集會的事前許可要求,以及緊急性集會的申請期限規定,對集會自由造成過度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 (A) 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錯誤。 本題所問的違憲原則不是不同群體間的差別待遇,而是許可制度對集會自由的限制是否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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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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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第 2 點所定義的兩種集會遊行,以及第 4 點的即時核定規定。

  • 偶發性集會、遊行: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 緊急性集會、遊行: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
  • 緊急性集會、遊行的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後即時核定;此規定不是指偶發性集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描述「偶發性」還是「緊急性」,再對照處理原則第 2 點的定義。接著核對「即時核定」適用對象:處理原則第 4 點明定為緊急性集會、遊行。依此即可判斷,C 符合偶發性集會的定義。

選項分析

  • (A) 錯誤。「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是行政機關為執行相關事項所訂的處理規範,並非依法律授權、對外直接發生一般抽象法律效果的法規命令。其性質屬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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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授權訂定之相關法規命令,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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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3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項列有三項:

  1. 違反本法案件處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2.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3.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直接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3 條第 2 項列舉的名稱核對選項。題目詢問「不屬之」,因此要找未列在授權規定中的法規名稱。

選項分析

  • (A)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錯誤選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3 條第 2 項明定授權行政院訂定,屬於本法授權的法規命令。
  • **(B)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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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文指出: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下列法律何種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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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規定的合憲性判斷,尤其是警察機關作為裁罰機關,是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依釋字第 689 號解釋,警察機關得就符合要件的跟追行為裁罰;受裁罰者不服時,得依當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5 條,在法定期間內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管轄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解釋因此認為,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尚難認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釋字第 689 號解釋文的判斷句:「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下列法律何種原則有違?」關鍵是辨認解釋文所指的原則。裁罰機關是否由警察擔任,涉及處罰程序及事後司法救濟是否符合正當程序;釋字第 689 號明確認為「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所以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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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妨害善良風俗處罰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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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81條對性交易、媒合性交易及相關拉客行為的處罰。判斷關鍵是分清楚「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和「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兩種行為,並比較各自的處罰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第80條、第81條後續文字已有修正,考題仍依當年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先對照第80條與第81條的行為類型和處罰:

  • 第80條第1項第1款:從事性交易,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但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
  • 第80條第1項第2款: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 第81條第1款:媒合性交易,處3日以下拘留,並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但媒合符合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的性交易者,不適用。
  • 第81條第2款: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處3日以下拘留,並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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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警察或執行機關對場所之進入,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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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進入場所後查證身分的法定要件,以及行政執行機關夜間執行的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規定,警察在法定情形下,得查證人民身分;依同法第 7 條,警察為查證身分,得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並得詢問、令出示證件,或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警察進入場所的權限,則須依同法第 26 條等規定,符合特定法定事由;「場所對公眾開放」本身不代表警察可以任意進入或任意查證身分。

行政執行法第 5 條規定,執行機關原則上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執行;但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以及徵得義務人同意者,得於夜間執行,均屬法定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組規範:選項 A、B 涉及警察查證身分及進入場所;選項 C、D 涉及行政執行的夜間限制。再檢查各選項是否把「特定要件下得為」擴張成「隨時、任意得為」。B 使用「隨時」一詞,將場所開放與查證身分的法定條件混為一談,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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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扣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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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至第 24 條的「物之扣留」規定,重點包括扣留期間、保管方式、得否變賣及費用負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扣留物原則上應妥善保管;若因物品特性不適合由警察保管,法律容許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符合特定情形時,扣留物也得變賣;扣留及保管費用則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2 條至第 24 條:第 22 條規定保管方式及原則上的扣留期間,第 23 條列出得予變賣的情形,第 24 條規定扣留及保管費用負擔。題目問「何者錯誤」,找出與條文相反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 (A) 期間原則上不得逾 30 日。正確。 依第 22 條第 3 項,扣留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 30 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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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符合現行「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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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關於被拘留人入所、攜帶幼兒入所、勤務通報及簿冊核閱的規定。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當時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辦法中的作業要求,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擅自限縮適用對象。攜帶未滿 3 歲子女入所的規定,並非只適用於被拘留的婦女;「僅……始得」是本題的關鍵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被拘留人入所,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的入所通知單,始得收容。選項所述符合入所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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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種法律未明定其係依據「警察法」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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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各警察相關法律「有沒有在條文中明文記載依據《警察法》制定」。判斷時應核對各法規的立法依據條文,而非僅看法規內容是否與警察制度有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查看各法規第一條的制定依據:

  • 《警察勤務條例》明定依《警察法》第 3 條制定。
  • 《警察教育條例》明定依《警察法》第 3 條及第 15 條制定。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明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2 條及《警察法》第 3 條制定。
  • 《警察服制條例》未明定依《警察法》制定。

因此,題目所問的答案是《警察服制條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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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警察法所稱之官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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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款、第 2 款對「警察官制」與「警察官規」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警察官制: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的組織、編制等事項。
  • 警察官規: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的官等、俸給、職務等階,以及官職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題目要找的是「不屬官規」的項目,關鍵在於分辨它講的是機關的組織編制,還是人員的任用與管理事項。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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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上某些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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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的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規定。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法規,負責人、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下列罪名,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 刑法妨害風化罪
  • 刑法妨害自由罪
  • 刑法妨害秘密罪
  • 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之罪

條文列舉的刑法罪名中,並無「妨害性自主罪」。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8 條之 1 的列舉罪名,逐一比對題目選項即可。題目問「不屬之」,因此選出未列在條文中的罪名;其餘三項皆是條文明列的刑法罪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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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下列有關沒入事由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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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 條的物品沒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沒入物品分為三類:

  1. 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沒入。
  2. 查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
  3.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題幹所述賭博行為,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規範的行為。判斷各選項時,應先辨認物品屬於上述哪一類,再確認是否有所有權限制。

解題方法

逐項套用「物品性質—所有權限制」:

  • 賭博所得或賭資,檢視是否為違反行為所得,以及是否屬行為人所有。
  • 查禁物不受所有權限制。
  • 一般供違法行為使用的物品,只有在屬於行為人所有時,才得沒入。
  • 與違法行為無關、也非查禁物的現場遺留物,不能只因為出現在現場就沒入。

選項分析

(A) 參賭者被查獲現場之賭資,沒入。正確。 賭資屬賭博行為所涉及、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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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7 條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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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7 條所列的「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械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7 條列有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及防暴網;警銬不在該條購置項目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第 7 條的「許可購置項目」,再將選項與條文列舉的三種警械逐一比對。警銬雖屬本辦法規範的警械種類之一,卻不是第 7 條所列的申請許可購置項目。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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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某縣市警察分局,針對某一已經核可的集會遊行活動之廢止,下列何者不得作為廢止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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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第 15 條,重點是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主管機關得否撤銷、廢止許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15 條規定兩類情形:

  1. 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且有緊急必要時,得廢止許可或變更許可事項。
  2. 有同法第 11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情事之一,應撤銷、廢止許可。其中第 11 條第 2 款即「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對照第 15 條列出的法定事由:天然災變、重大事故,或第 11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情事。若某選項既非這些事由,也不能對應到其中任何一款,就不得作為此處撤銷、廢止許可的理由。

選項分析

  • (A) 因天然災變。 符合第 15 條第 1 項前段。但須同時具備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安全的緊急必要,才能廢止許可或變更許可事項。故非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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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甲為網咖負責人,容留若干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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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7 條,重點是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且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時,所負的法律責任:

  • 可處新臺幣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 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第 77 條現行規定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把法條的適用要件與處罰效果拆開:未即時報告,對應罰鍰;達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其中一項,才可能加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接著檢查題幹是否提供足以判斷「情節重大」的事實,以及選項是否把法律效果或要件說得過於絕對。

選項分析

(A) 正確。 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又未即時報告警察機關,符合第 77 條的裁罰要件,得處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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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某甲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被警乙查獲移送簡易庭,該庭作成不處罰之裁定。對該裁定,警乙得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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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法院簡易庭裁定的救濟方式。依題意,警察機關查獲後將案件移送簡易庭,簡易庭作成「不處罰」裁定;警乙是原移送警察機關,對該裁定不服時,得依法提起抗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8 條規定,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簡易庭就移送案件所為的裁定不服,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不服的對象與程序階段:

  1. 若不服的是警察機關所作的處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5 條聲明異議。
  2. 若不服的是簡易庭就警察機關移送案件所作的裁定,依同法第 58 條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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