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警察特考三等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諮商輔導與婦幼保護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有關家庭暴力成因的說法,大致可歸納為個人特質、關係互動、社會文化等三種取向。請說明這三種取向的主張,並舉其中一種取向為例,論述警政系統在其間可能如何助長與防範家庭暴力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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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成因的三種分析層次,以及警政系統如何影響暴力的發生與防治。家庭暴力不是單一因素造成;個人特質、親密關係中的互動模式,以及社會文化環境,可能彼此交互作用。答題時先分別說明三種取向,再選一種取向,具體分析警政措施如何助長或防範暴力。
三種成因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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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特質取向 將分析焦點放在施暴者或受暴者的個人因素,例如人格特質、情緒調節能力、衝動控制、酒精或藥物使用、精神健康狀況、成長經驗,以及曾遭受暴力或目睹暴力的經驗。此取向可說明個人風險如何增加暴力發生機會,但不能據此將暴力簡化為個人病理,也不能把責任歸給受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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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互動取向 將家庭暴力置於伴侶或家庭成員的互動脈絡中,考察權力分配、溝通方式、衝突處理、嫉妒與控制、依附關係及暴力循環等因素。例如一方以威脅、監控、經濟控制或肢體暴力取得支配地位,另一方因恐懼、依賴或安全考量而難以離開,可能使暴力持續。此取向分析的是關係模式,不代表雙方對施暴行為負有相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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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取向 將暴力連結到較廣泛的社會結構與文化規範,例如性別不平等、父權觀念、男性支配與女性服從的角色期待、對家庭私領域的過度尊重,以及對暴力的容忍或合理化。當社會制度、社區態度或專業服務未能及時介入,施暴者可能認為控制伴侶是正當的,受暴者也可能因污名、經濟依賴或求助障礙而難以脫離。
解題方法:以社會文化取向分析警政系統
第 二 題25 分
在網路普及的時代,青少年間的網路霸凌已經成為相當常見的現象。請說明網路霸凌的特性及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與心理傷害,並論述警察如何在青少年網路霸凌的防治上有更積極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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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把「網路霸凌」拆成三個層次作答:行為特性、法律責任與心理傷害、警察防治作為。答題時須避免把所有網路衝突都直接等同霸凌,也不能因事件發生在網路上,就認為必然構成犯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稱霸凌,核心要件包括個人或集體故意以言語、文字、圖畫、肢體動作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並造成精神、生理或財產上的損害,且具有持續性。準則亦將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方式實施的行為納入規範。此準則適用於校園霸凌事件;校外網路衝突仍須視其事實,分別依民、刑事法律及相關兒少保護規範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民國 108 年修正,並自同年 6 月 19 日公布。少年事件處理強調少年最佳利益及教育輔導,警察處理涉案少年時,應兼顧依法調查、程序保障與輔導轉介。現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均有後續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範說明。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動詞依序作答:
- 「說明特性」:先用網路媒介特性描述霸凌如何發生、擴散及持續。
- 「法律問題與心理傷害」:法律面依行為內容及結果分類;心理面分別寫被害者與行為人可能受到的影響。
- 「警察如何防治」:採取「預防、通報與處理、追蹤與復原」的完整流程,並說明警察與學校、家長、社政及心理輔導資源的合作。
這種寫法能直接對應題目要求,也能避免只羅列犯罪名稱,卻未說明警察實際如何介入。
網路霸凌的特性
- 匿名性與身分隱匿:行為人可使用假帳號或匿名帳號,降低被辨識的感受,也容易減弱對行為後果的警覺。
- 傳播迅速、受眾廣泛:貼文、照片或影片可快速轉傳、截圖及備份,傷害可能在短時間內擴大。
- 持續性與難以完全刪除:內容即使刪除,仍可能留存於他人裝置、備份或轉傳紀錄;被害者也可能反覆看到或擔心內容再度流傳。
- 時間與空間界線模糊:霸凌不只發生在校園或上課時間,手機及社群平台使被害者回家後仍可能受到騷擾。
- 旁觀者參與容易:按讚、留言、轉傳或加入群組可能擴大傷害,使旁觀者成為傳播者。
- 權力不對等不易辨識:網路上的追蹤人數、群體圍攻、社群影響力等,可能形成實質優勢;不能只以雙方身體力量判斷是否存在權力不對等。
- 容易與其他違法行為交疊:同一事件可能同時涉及侮辱、散布不實訊息、恐嚇、洩漏個人資料、侵害隱私或散布私密影像等。
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
**網路霸凌不是單一罪名。**是否成立犯罪或民事責任,須依個別言行、散布範圍、主觀故意、損害結果及證據判斷。
一、刑事責任
- 公然侮辱:在公開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網路空間,以言詞、文字或圖像侮辱他人,可能涉及《刑法》第 309 條。
- 誹謗: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可能涉及《刑法》第 310 條;若以文字、圖畫散布,另須依該條規定判斷。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評論,亦須依法律規定及個案情節判斷是否違法。
- 恐嚇危害安全:以訊息或貼文使人心生畏怖,並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事項相告,可能涉及《刑法》第 305 條。
- 妨害秘密或隱私:未經同意竊錄、散布他人非公開活動或私密資料,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相關規定,並可能侵害民事人格權。
- 散布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他人私密影像,須依行為發生時的法規及影像內容判斷可能責任;若涉及兒少性剝削影像,另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規定。不得因被害者曾拍攝或曾傳送影像,就推定其同意影像遭散布。
- 妨害電腦使用或其他犯罪:入侵帳號、竄改資料、冒用身分或破壞他人電磁紀錄,若符合構成要件,可能涉及《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等罪。
二、民事責任及校園處理
- 行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人格權或其他權利,可能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包含非財產上的精神慰撫金。
- 行為人為未成年人時,仍須依年齡、識別能力及個案情形判斷責任;法定代理人是否負監督責任,也須依《民法》第 187 條等規定判斷,並非未成年即一概免責。
- 若事件符合校園霸凌要件,學校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進行通報、調查及輔導;
第 三 題25 分
警察人員在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除了需要用到一般偵訊技巧外,亦宜兼顧未成年者的身心發展狀況。諮商輔導技巧中的「探問(probing)」即是屬於顧及當事人內在感受的一種問話方式。請舉例說明此項技巧的使用目的與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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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探問(probing)」:以適當問句邀請當事人進一步說明事件、想法或感受,協助晤談者理解其經驗與內在狀態。它不是盤問,也不是把答案塞進問題裡,而是以尊重、開放的方式促進表達。
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提問須兼顧其認知、語言及情緒發展,避免以成人的理解能力為預設。探問可運用開放式問題、澄清問題及感受探問,引導少年用自己的話說明。
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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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並補足資訊:釐清事件的時間、經過、人物及前後脈絡。 例:「你提到在巷口遇到他,接下來發生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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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模糊或不完整的敘述:確認少年所用詞語的意思,避免偵訊者自行推論。 例:「你說當時很『不舒服』,你指的是害怕、緊張,還是其他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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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想法與感受:了解行為背後的認知、動機、情緒及需求。 例:「你看到朋友被推倒時,心裡怎麼想?那時最在意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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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自我覺察與表達:讓少年有機會整理經驗、辨認感受,並以自己的語言陳述,而非只附和大人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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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任與合作關係:以關懷、接納的態度提問,降低防衛,使少年較能安心表達。
使用原則
- 以開放、中性問題為主:讓少年自行敘述,避免問題預設答案或暗示立場。宜問:「當時發生什麼事?」不宜問:「他先惹你,你才動手,對嗎?」
- 一次問一件事,語句簡短具體:配合未成年者的理解及表達能力,避免複合句、抽象詞及連續追問。
第 四 題25 分
警察人員除了犯罪偵察與執行各項勤務之外,往往也會接觸到一些功能失調的家庭。此時,結構取向家族治療學派可提供對家庭中界線(boundary)、聯盟(coalition)、權力問題的理解。請舉例說明家庭中所出現的此三種問題及結構取向家族治療師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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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驗結構取向家族治療對家庭互動結構的理解,以及治療師如何透過介入協助家庭建立較清楚、適切的互動秩序。代表人物為薩爾瓦多・米紐慶(Salvador Minuchin)。此取向認為,家庭由次系統、界線、階層與互動規則構成;家庭成員的困擾常與僵化或混亂的互動結構有關,治療師會觀察並改變互動模式,而非只處理個人的症狀。
題目所稱三種問題,可分別從界線是否適切、聯盟是否跨越次系統、權力與階層是否能發揮功能來說明。
解題方法
每一項依序說明「概念、問題型態、家庭例子、治療原則」,並以結構取向的常用介入原則作答:
- 先辨認家庭次系統及其互動。
- 判斷界線、聯盟或權力結構如何維持問題。
- 治療師透過加入家庭、促成互動、調整結構及界線,協助家庭形成較適切的運作方式。
一、界線問題
**界線(boundary)**是家庭成員或次系統之間用來界定參與、親密與自主程度的心理界限。界線可以較清楚、較僵化或較模糊。
- 界線過度模糊、糾結:成員彼此介入過多,缺乏自主空間。例如,父母不讓青少年自行處理同儕衝突,持續查閱訊息、替孩子向師長交涉;孩子的情緒也高度牽動父母。
- 界線過度僵化、疏離:成員互動稀少,缺乏支持與合作。例如,父母各自處理生活事務,對孩子的學校適應或行為問題互不過問,孩子遇到困難也不向家人求助。
**處理原則:調整界線,使其清楚而有彈性。**若家庭過度糾結,治療師協助成員增加自主性、減少不適當介入,並強化夫妻或親職次系統的功能;若家庭過度疏離,則促進成員互動與情感支持,使家庭能共同回應問題。目標不是一律拉近或拉遠,而是讓界線符合家庭發展階段及成員需要。
二、聯盟問題
**聯盟(alliance)**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合作或結盟關係。聯盟本身並非必然有害;問題在於聯盟是否適切,以及是否形成跨越世代、排除他人或維持失衡的互動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