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特考三等 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 通訊犯罪偵查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在偵辦通訊(網路)犯罪案件中,請詳述刑案現場可能的數位證物種類。(10分)
並請詳述處理原則。(15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偵查人員面對現代通訊與網路犯罪時,於「刑案現場」針對**數位證據(Digital Evidence)**之實體載具、邏輯電磁紀錄的辨識能力,以及執行採證時是否具備符合鑑識標準與法規要求的作業素養。
- 數位證物之本質特徵:數位證據具有「無形性(電磁紀錄型態)」、「脆弱與易變性(易遭修改、刪除、覆寫或遠端抹除)」、「高技術性」與「對硬體載具之依附性」。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扣押客體與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搜索)、第 133 條(得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第 133 條之 1(電磁紀錄之扣押方式,得以列印、影印、複製或其他相當方式為之)、第 133 條之 2 等規定。(現行法已於民國 113 年增訂科技偵查相關特別強制處分規定,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 令狀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通訊犯罪現場扣押數位證物,須嚴格遵守令狀主義或急迫扣押之法定要件。
- 鑑識標準與國際規範:
- ISO/IEC 27037:數位證據之識別(Identification)、收集(Collection)、獲取(Acquisition)與保存(Preservation)準則。
- RFC 3227:揮發性資料收集順序(Order of Volatility)。
- ACPO 原則(Association of Chief Police Officers):數位證據四項核心處理準則(不得改變原始資料、必要時由合格人員操作、完整記錄、負責主管監督)。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二段式申論題(第一子題 10 分、第二子題 15 分),切入點與編排架構如下:
- 第一子題(數位證物種類,10分):
- 避免僅列出常見設備(如電腦、手機),應採「硬體設備層次(實體載具)」與「電磁資料層次(邏輯資料/揮發狀態)」雙維度架構切入。
- 展現交通警察電訊組專業,將終端設備、通訊傳輸設備、儲存設備、物聯網設備及揮發性電磁紀錄完整囊括。
- 第二子題(處理原則,15分):
- 從「法律程序」與「科技鑑識標準」兩大主軸融合,歸納出適法性、完整性(不篡改)、揮發順序、隔離防護、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可重複驗證性等原則。
- 針對現代犯罪態樣,特別凸顯「活體採證 vs. 死體採證」之決策邏輯與「遠端防護隔離」機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各別選項。評分重點在於法學概念(正當法律程序、證據能力)與鑑識科技(ISO/IEC 27037、雜湊值校驗、電磁屏蔽)的橫向整合與結構邏輯。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 陷阱一:數位證物只答「硬體」,忽略「電磁紀錄」
- 很多人僅回答電腦、隨身碟、手機,漏掉了作業系統執行中的揮發性資料(RAM、網路連線、登入憑證),在電訊組考試會被視為基礎不足。
- 陷阱二:處理原則只知「拔插頭(死體採證)」
- 早期電腦鑑識慣用拔除電源(Pull the plug),但在全碟加密(如 BitLocker、FileVault)與雲端連動盛行的環境下,直接斷電會使金鑰自 RAM 遺失而無法解密。必須說明在何種情況下應先執行「活體採證(Live Acquisition)」。
- 記憶口訣:
- 處理原則核心六字訣:「法(適法)、整(完整)、揮(順序)、隔(隔離)、鏈(監管)、證(驗證)」。
【答案】
一、刑案現場可能的數位證物種類(10分)
刑案現場之數位證物,可依「實體載具設備」與「邏輯電磁紀錄」分為以下兩大構面:
(一) 實體載具與周邊硬體設備
- 運算與終端設備: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伺服器主機、工作站。
- 行動與穿戴式智慧裝置: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智慧手環及 GPS 定位儀器。
- 數位儲存媒介:外接硬碟、固態硬碟(SSD)、隨身碟(USB Flash Drive)、記憶卡(SD/MicroSD)、光碟片、磁帶及網路附加儲存裝置(NAS)。
- 網路通訊與傳輸設備:路由器(Router)、Wi-Fi 無線基地台(AP)、數據機(Modem)、集線器/交換器(Switch)、硬體防火牆及 IP 分享器。
- 智慧物聯網(IoT)與週邊設備:網路攝影機(IP Cam)、智慧家庭中控主機、行車記錄器、車載資訊系統、印表機(內建快取記憶體)。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通報,民國 106 年詐欺案件中,以「假冒名義詐欺」、「解除分期付款詐欺(ATM)」及「假網路拍賣(購物)」占前三名。
請詳述何謂「假網路拍賣(購物)」;並請申論「假網路拍賣(購物)」有關「拍賣平台賣場」之詐騙手法,並請詳論防制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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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科技通訊犯罪」中高發性詐欺型態的掌握程度,包含犯罪定義、實務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 M.O.)分析,以及綜合性通訊與金流犯罪偵防對策。
相關法條與核心概念包括:
- 犯罪本質與罪名競合:
-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 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加重詐欺罪):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者。
-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並修正相關洗錢防制法規。)
- 通訊與金流核心機制:
- 拍賣平台之「履約保證/第三方支付代收代付」機制(Escrow)。
- 虛擬帳號(Virtual Account, VA)與人頭帳戶之金流斷點。
- 電子商務帳號盜用(Credential Stuffing / Phishing)與繞過平台機制(私下交易)。
- 「三方詐騙(雙向詐欺)」之資訊不對稱與被害雙重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警政實務與法學結合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定義構罪 手法剖析 防制策略」三層次展開:
- 定義界定:明確定義「假網路拍賣(購物)」,並點出其與傳統實體詐欺在「虛擬性、匿蹤性、跨地域性」上的質性差異,結合刑法加重詐欺之要件。
- 手法剖析:題目限定於「拍賣平台賣場」,不可廣泛泛談一般臉書一頁式廣告,必須聚焦於電商拍賣平台之運作弱點(如:帳號防護、評價機制、金流託管機制),歸納出「盜號拍賣」、「誘導私下交易」、「雙向三方詐騙」等手法。
- 防制之道:由「警政偵查(後端查緝與阻斷)」、「業者責任(中端平台安全與金流管制)」及「民眾防範(前端預警與宣導)」三大維度切入,提出具體可行的電訊與科技偵防對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依據典試委員評分標準,本題得分關鍵在於下列三個命題子項的完整度:
- 子題一(假網拍定義):需精準點出行為主體、施用詐術手段(虛設賣場、虛偽標的)、被害人處分財產之因果關係,以及利用網際網路傳播之法律評價。
- 子題二(平台賣場詐騙手法):必須深入拍賣平台之具體交易流程漏洞,若僅寫「收錢不出貨」將難獲高分,需剖析「盜用優良賣家帳號借屍還魂」、「規避第三方支付之私下交易」、「以虛擬帳號為跳板的三方詐騙」等技術細節。
- 子題三(防制之道):需結合通訊犯罪偵查實務,包含 165 反詐騙資料庫比對、第三方支付業者聯防機制、網拍平台實名認證(E.164 門號/身分驗證)、金流凍結機制等。
解題技巧
- 鎖定題目限制:題幹特別點名「拍賣平台賣場」,論述手法時務必緊扣拍賣平台的特性(例如評價累積、內建通訊軟體、代收代付金流系統),切忌偏題至解除分期付款或投資群組。
- 活用專業術語:善用「三方詐騙」、「履約保證(Escrow)」、「撞庫攻擊」、「人頭虛擬帳號」、「私下交易(繞過機制)」等公職電訊組專用詞彙。
- 架構層次分明:各點以粗體標題破題,採條列式鋪陳,兼顧法律層面與科技偵防層面。
【答案】
一、假網路拍賣(購物)之定義與特徵
「假網路拍賣(購物)」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利用網際網路拍賣平台、社群網路或通訊軟體,刊登虛偽不實之商品販售資訊(或假藉買方名義採購),利用虛構之交易標的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事後未依約交付商品、寄送與約定顯不相當之劣質劣品、空包裹,或使相對人蒙受財產損失之通訊犯罪型態。
其主要特徵如下:
- 工具散布性:依命題當時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行為人利用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商品資訊,具備不特定多數人受害之擴散性,構成加重詐欺罪。
- 高度匿蹤性:犯罪者多使用人頭帳號、境外跳板 IP(VPN/Proxy)、人頭行動電話門號註冊,使偵查機關難以立即溯源真實身分。
第 三 題25 分
請論述通聯紀錄分析在犯罪偵查的意義。(5分)
並詳述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單向與雙向內容。(10分)
請列舉五種分析方法及說明其意涵。(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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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通訊犯罪偵查」領域中數位鑑識與通信監察之核心技術——通聯紀錄(Call Detail Record, CDR)之分析與應用。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通信紀錄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信人、受信人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不涉及通信內容之紀錄;調取程序則依同法第 11 條之 1 採法官保留原則(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始得調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3 年配合憲法法庭判決修正通保法,增訂網路流量紀錄調取要件並調整門檻)。
- 通聯本質:屬於「外觀資訊(Metadata)」,不涉及通話本體之私密通訊「內容」,但具備時間戳記、地理空間標籤(基地台)與社交網絡連結特性。
- 單向與雙向區別:單向側重於發話計費端點;雙向則涵蓋發話與受話兩端之全貌互動與基地台資訊。
- 分析方法論:透過圖形理論、時間序列、地理資訊系統(GIS)與空間交集演算法,自巨量話務數據中還原犯罪事實。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結構為 5 分、10 分、10 分,答題應採取「模組化層次論述」:
- 第一子題(5分):濃縮歸納通聯紀錄在偵查上的五大核心功能(時空重建、網絡描繪、供詞驗證、線索鎖定、強處釋明),論述精準,避免篇幅失衡。
- 第二子題(10分):採取「對比結構」,先界定「單向」與「雙向」之生成來源(計費系統 vs 交換機話務紀錄),再詳列各自之「欄位內容」,並突顯兩者在偵查價值上的差異(如受話紀錄之有無、受話基地台之有無)。
- 第三子題(10分):列舉警察電訊偵查實務最具代表性之「五大分析法」(關聯網絡分析、時序分析、空間軌跡分析、共軌伴隨分析、特徵模式分析),每項均依「操作定義」與「偵查意涵(實務應用)」兩構面說明,展現電訊組專業水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答題重點在於專業名詞之精確度(如 Cell ID、LAC、IMSI、IMEI、Azimuth 等技術詞彙)與條理邏輯的清晰度,切忌使用口語化或非警政專業術語。
解題技巧
- 名詞對比法:說明雙向通聯時,務必點出「一般電信帳單只有發話(單向,因發話方付費),偵查所稱雙向通聯必須向電信業者調取交換機原始話務紀錄」,能直接展示實務經驗。
- 欄位記憶口訣:通聯欄位可用「人(門號/IMSI/IMEI)、時(起訖時間/時長)、地(Cell ID/LAC/經緯度/方位角)、事(通話/簡訊/上網)」四要素迅速展開。
- 分析方法避免空泛:說明分析方法時,務必連結「犯罪情境」(如共犯指認、不在場證明拆穿、雙卡機同一人使用判定),使閱卷委員確信考生具備實務研判能力。
【答案】
一、通聯紀錄分析在犯罪偵查之意義
通聯紀錄(法律上稱為通信紀錄)係指不涉及通訊內容之電信外觀歷程紀錄。其在現代刑事偵查中具備下列重要意義:
- 重建犯罪時空軌跡:藉由紀錄中通話時間戳記與基地台位置(Cell ID/LAC),可勾勒涉案對象之移動路線、停留熱點及案發時之地理定位,用以印證或推翻嫌犯之「不在場證明」。
- 描繪犯罪集團人際網絡:利用通話對象與通話頻率,分析集團成員間之接觸頻次與關聯密度,藉以辨識核心首腦、聯絡樞紐(Hub)與外圍分子。
- 清查過濾未知共犯與線索:在特定時段(如案發前後),比對被害人、現場關係人或特定門號之通話對象,能迅速發掘幕後接應者或潛在共犯。
- 補強法定證據證明力:通聯紀錄屬於電信系統自動生成之客觀數位證據,具高度客觀性與不可竄改性,可用於補強被告自白、證人供述或被害人指訴之真實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之自白補強法則)。
- 作為聲請強制處分之釋明依據:偵查初期藉由通聯關聯分析所建立之合理懷疑,是向檢察官與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監聽票)、搜索票或拘票之關鍵客觀佐證。
二、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單向」與「雙向」內容詳述
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因調取來源及記錄面向不同,區分為單向與雙向紀錄:
(一) 單向通聯紀錄(One-way CDR)
- 定義與來源:多源自電信業者之計費系統(Billing System)。因電信通話採「發話方付費」原則,系統預設主要針對主動撥出之通話產生扣款明細。
- 內容欄位:
- 發話門號(Calling Number):發起通話之目標門號。
- 受話門號(Called Number):接收通話之目的號碼。
第 四 題25 分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法規,請論述實施緊急監聽要件,並請詳述作業程序。(25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中「緊急通訊監察(緊急監聽)」實體要件與程序規範之熟悉程度。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於民國 113 年雖有科技偵查與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增修,但緊急監聽之核心要件與程序架構仍本於此)。 核心在於憲法第 12 條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通訊監察原則上採嚴格的「法官保留原則」(通保法第 5 條第 2 項),僅在面臨重大急迫犯罪情事時,通保法第 6 條例外創設由檢察官先行核准、事後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緊急監聽」機制,藉以衡平犯罪追訴之急迫需求與人權保障。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條要件與程序記憶型申論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大主軸:
- 實施要件(實質要件與主體要件): 拆解通保法第 6 條第 1 項之規定,從「罪名要件(重罪原則)」、「情急要件(急迫性)」、「危害性要件(補充性/最後手段性)」以及「發動與核准主體」等四個維度逐一論述。
- 作業程序(時序性作業流程): 依時間先後順序,建構「緊急發動與核准 上線執行 24小時內補行聲請 48小時內法院審查 未獲核發之後續處置(停止監聽、證據排除與銷毀)」之完整時序流程,並精確點出法定期限與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在國家考試評分標準中,本科目審查標準鎖定於三大爭點板塊:
- 要件完整度(約占 10 分):能否準確列出「第 5 條第 1 項之重罪」、「急迫情節」、「重大危害或難以蒐證」等關鍵要件,並清楚區分司法警察官僅有「聲請權」而非「核准權」。
- 時效與程序精確度(約占 10 分):能否精確答出「24 小時內補聲請」與「法院 48 小時內核發」之法定時限,此為通訊電訊組與偵查實務之絕對關鍵數值。
- 失權效果與人權保障(約占 5 分):是否說明逾期未聲請或法院未核發時之「立即停止」、「絕對證據排除」及「法院監督銷毀」,此為考驗考生是否具備正當法律程序意識之評分分野點。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
- 實質要件記「重、急、危、害」:重罪(第 5 條第 1 項)、情節急迫、重大危害、害(難以)收集證據。
- 程序時限記「24 補、48 核、逾期停、必銷毀」:執行起 24 小時內補陳報、法院 48 小時內核發、未獲准立即停止、先期所得由法院監督銷毀。
- 常見陷阱提示:
- 發動權限陷阱:司法警察機關「無權自行決定」實施緊急監聽,必須報請檢察官核准;僅檢察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准。
- 時限起算點陷阱:24 小時之補行聲請起算點為「自執行之時起」,非檢察官以口頭同意之時或立案之時。
- 證據能力陷阱:未獲法院補發時,先期監聽所得及衍生證據,依法採「法定絕對排除」,不得援引實務上「權衡法則」主張採納。
【答案】
一、實施緊急監聽之要件
依民國 107 年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緊急通訊監察須具備下列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