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國際海洋法 考古題詳解

115 年・警察特考・三等・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國際海洋法

第 一 題25 分

A 國軍艦進行軍事演習,相關活動已進入 B 國領海。為此,B 國主張沿海國於領海之保護權,對於 A 國軍艦採取相應措施。A 國則主張軍艦亦有領海無害通行。

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分析 A 國主張是否有理?B 國行使保護權是否有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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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軍艦在他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以及沿海國為保護領海安全可採取措施的範圍。判斷時須分開看兩件事:軍艦是否原則上享有通過權,以及軍艦在領海內的具體活動是否仍屬「無害」。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第17條:所有國家的船舶,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均享有無害通過他國領海的權利。
  • 第18條:通過是為了穿越領海,或進出內水、港口;原則上須連續且迅速航行。停船或下錨僅限正常航行所附帶、不可抗力或遇險等情形。
  • 第19條第1項:通過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即為無害。
  • 第19條第2項第(b)款: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進行武器操練或演習,通過即屬非無害。
  • 第25條第1項:沿海國得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非無害通過。
  • 第30條:軍艦不遵守沿海國關於領海通過的法律規章,且不理會沿海國要求其遵守時,沿海國得要求該軍艦立即離開領海。
  • 第31、32條:船旗國對軍艦違法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負國際責任;公約並保留軍艦的主權豁免,但須受第30、31條等例外限制。

解題方法

先判斷 A 國軍艦能否主張通過權,再依第19條檢視其在領海內的活動是否無害,最後依第25、30至32條界定 B 國可採取措施及其限制。

第一,軍艦屬於船舶,公約第17條並未將軍艦排除在無害通過權之外。因此,A 國主張「軍艦原則上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有公約依據。

第二,這項權利以「無害」為前提。題目已指出 A 國軍艦在 B 國領海內進行軍事演習,符合第19條第2項第(b)款所列的「進行武器操練或演習」。因此,相關活動不是無害通過。A 國不能只憑軍艦身分或一般通過權,主張可在他國領海內進行軍事演習。

第三,B 國可依第25條第1項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該非無害活動繼續。若 A 國軍艦不遵守 B 國關於領海通過的法律規章,並且不理會 B 國要求其遵守的通知,B 國可依第30條要求軍艦立即離開領海。

B 國保護權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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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C 國軍機參與海上軍事演習,飛越 D 國專屬經濟區,接近 D 國領海領空外界線和 D 國民航航線,引發 D 國關切,D 國當局遂派遣軍機軍艦密集巡弋相關區域。

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分析 C 國軍機飛越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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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的法律性質,以及其他國家在該區域的飛越自由與「適當顧及」義務。

專屬經濟區不是沿海國領空。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享有資源等特定權利及管轄權,但不因此取得其上空的主權。依《公約》第58條第1項,各國在專屬經濟區享有第87條所稱的航行與飛越自由,以及與此相關的其他國際合法海洋使用。軍機飛越專屬經濟區,原則上受此飛越自由保障。

但飛越自由並非毫無限制:依第58條第3項,飛越國行使權利時,須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與義務,並遵守符合《公約》的相關國際法規則。第301條另禁止國家以威脅或使用武力等方式,違反《聯合國憲章》的原則。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1. 軍機是否進入 D 國領空? 領空主權及於領土與領海上空。若 C 國軍機只在 D 國專屬經濟區上空飛行,並未進入 D 國領海上空,D 國不能單憑該飛越行為主張領空主權受侵害。題目所稱「接近領海領空外界線」,表示接近界線本身,並不等於已越界。

  2. 軍事演習是否當然違法? 不是。第58條保障專屬經濟區內的飛越自由,並包括與船舶、航空器運作相關的國際合法使用。軍機參與海上軍事演習,不因其軍事性質就當然違反《公約》。第301條禁止的是威脅或使用武力等違反《聯合國憲章》的行為,不能僅以「軍事演習」四字推定已違法。

  3. 是否履行適當顧及義務? 應看飛行是否以危險方式妨礙 D 國行使其權利,或造成對民航安全的實質干擾。接近 D 國民航航線,足以使安全與適當顧及義務成為判斷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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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E 國公務船發現於其領海內,有 F 國船舶某甲涉犯其人口販運有關國內法,因而展開對於 F 國船舶某甲之追逐。

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說明前述追逐應符合何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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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11 條「緊追權」的成立與行使要件。沿海國在特定海域發現外國船舶違反其法律時,得在符合公約條件下開始追逐;追逐權是例外執法權,必須嚴格符合發動、持續及終止規則。

題幹已指出 E 國公務船在 E 國領海內,發現 F 國船舶某甲涉嫌違反人口販運相關國內法。題目因此著重於:違法行為與海域的關聯、追逐的起始程序、公務船資格、追逐能否持續,以及追逐權何時消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檢驗第 111 條的四個環節:

  1. 確認追逐起點及違法事實:須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沿海國法律或規章;違法行為須發生於公約容許緊追的海域,或與該海域相關。
  2. 確認發動追逐的程序:在領海外開始追逐時,須先以視覺或聽覺停船信號,且船舶須處於可看見或聽見信號的距離內。
  3. 確認追逐者資格及追逐是否連續:只能由軍艦、軍用飛行器,或有清楚標誌、可識別為政府服務並經授權的船舶或飛行器執行;追逐須不中斷。
  4. 檢查終止事由:被追逐船進入其本國或第三國領海,追逐權即告終止。

本題適用

題示違法地點是 E 國領海,屬第 111 條第 1 項允許開始緊追的海域。E 國主管機關須有充分理由認為 F 國船舶違反 E 國法律;題目稱該船「涉犯」人口販運相關國內法,依題意可按此條件成立處理。人口販運本身不會另行取代第 111 條的緊追要件,仍須符合上述追逐規則。

題示由 E 國「公務船」發現並展開追逐,但「公務船」一詞本身不足以證明符合追逐者資格。須確認該船有清楚標誌、可識別為政府服務,並經授權執行追逐;如屬軍艦,則符合公約列舉的船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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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為因應氣候變遷,追求淨零排放,G 國大力推動發展海上碳封存,於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中,建造相關設施和結構,將碳封存至其大陸礁層中。

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說明 G 國對於此等設施和結構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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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 60 條與第 80 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建造、授權及管理人工島、設施與結構的權限,以及這套規則如何適用於大陸礁層上的設施。

判斷時要分清楚兩種權限:

  1. 專屬經濟區:沿海國對海上設施享有建造、授權及管理的排他權,並對設施行使專屬管轄權。
  2. 大陸礁層:依第 80 條,第 60 條準用於大陸礁層上的人工島、設施與結構。

題目中的海上碳封存設施,是用來從事經濟活動並利用海床、底土的設施,適用上述規定。解題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的《公約》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設施所在位置,分別適用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的規則,再將第 60 條的各項權限與限制列出。題幹已說明設施建於 G 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並用於海上碳封存,因此重點是設施管轄權,不是碳封存的氣候政策效益或大陸礁層外界限的測定。

一、專屬經濟區內的權限

《公約》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沿海國對下列設施享有專屬建造權,並得授權及管理其建造、營運與使用:

  • 人工島;
  • 為第 56 條所列目的及其他經濟目的而設的設施與結構;
  • 可能妨礙沿海國在該區行使權利的設施與結構。

海上碳封存屬經濟活動,相關設施與結構因此落入第 60 條第 1 項的規範範圍。G 國得自行建造,也得決定是否授權他人建造,並規範設施的營運及使用。

依第 60 條第 2 項,G 國對這些設施享有專屬管轄權,包括關於海關、財政、衛生、安全及移民法律與規章的管轄權。

二、大陸礁層上的權限

《公約》第 80 條規定,第 60 條準用於大陸礁層上的人工島、設施與結構。因此,G 國對其大陸礁層上的碳封存設施,同樣享有設施的建造、授權、管理及相關專屬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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