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四巡防區雷情顯示彰濱工業區外有 1 艘船舶航向、航線及航速可疑,通報臺中海巡隊 100 噸級海巡艇前往,發現貨輪故障漂流擱淺,請說明海巡人員應處作為及後續油污染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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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處置順序是:**先救人、再確保現場安全與航行安全,同步通報海難及污染風險,最後依權責調查並執行油污染應變。**雷情顯示船舶航向、航線及航速可疑,足以啟動查證與接近處置;但到場確認是故障漂流、擱淺後,應依現場事實調整應處重點,不能只因先前雷情可疑,就把船員當成違法嫌疑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主要依據包括《海岸巡防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及海難、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相關計畫。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規定,海巡人員在有正當理由認船舶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檢查、命船舶出示文書資料;對航行態樣等異常情形足認有違法之虞者,得命船舶停止航行或回航。執行職權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船舶故障、漂流及擱淺也涉及海難救助與海洋環境保護職責,現場應以人命安全和污染防止為先。
解題方法
依「通報確認—現場救援—事故控制—污染應變—調查結案」作答,可兼顧海難處置、執法程序及污染應變。題目沒有交代船上人數、船貨種類、油料數量或是否已發生外洩,因此答題時應列出現場須查明事項,並說明若有外洩或外洩之虞,即依污染應變程序通報、分級及處理。
海巡人員應處作為
一、出勤前及航渡中:確認資訊、保持聯繫
- 臺中海巡隊受命後,應與第四巡防區指揮部確認目標位置、航向航速、雷情變化、船舶外觀與周邊海象,並持續掌握現場動態。
- 依職責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及相關海難救援窗口,必要時協調航政機關、海岸電台、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消防或其他救援單位。
- 依海況與任務風險妥善配置人員、救生、通信、拖帶、消防及防污裝備;航渡中持續評估海象、能見度及接近風險。
二、抵達現場:先確認人命安全與危險狀況
- 安全接近事故船,建立無線電聯繫,確認船長、船員及其他船上人員人數、傷病與受困情形,並詢問船舶故障原因、擱淺位置、船體狀況及是否有進水、火災、爆炸或貨物危險。
- 有人員落海、受傷或受困時,立即依海上救難程序救援;救起後施以必要急救並安排後送就醫。若有人員失蹤,立即通報並展開搜救,必要時請求空勤總隊或其他單位支援。
- 評估船體受損、潮汐、風浪、船上危險貨物與油料狀況,避免救援人員直接暴露於燃油、化學品或不穩定船體風險。救援與拖帶作業應由適當人力、裝備執行,避免造成二次事故。
三、控制海難風險並維持航行安全
- 查明事故船位置、船名、船籍、船舶種類、貨物、吃水、擱淺姿態、航行設備與主機狀況,記錄時間、座標、海象及現場影像。
- 對附近航行船舶發布必要警示,並通報相關單位評估發布航船布告或設置警示標誌、浮燈,避免其他船舶碰撞或再次擱淺。
- 船舶是否可脫淺、拖帶或移除,應依船體受損、載貨與油料狀況、潮汐、海象及專業評估處理,並與航政機關、船東或船舶代理人協調。不能僅為儘速拖離而忽略船體破裂、漏油或人員安全風險。
- 若事故船位於商港等港區,應依港區權責通知港口管理機關;港區外海上救難,依海巡海上救難程序由海巡單位負責現場應變指揮,並與相關機關協調。
四、查證船舶情形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船舶經確認為故障漂流擱淺後,海巡人員仍應查明事故原因及是否涉及違法,但應以具體事證為基礎:
- 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海岸巡防法》相關規定檢查船舶、詢問船長或要求出示船舶文書及航海紀錄;依任務必要性與法律要件進行,不得把雷情異常直接等同於犯罪。
- 如發現走私、非法入出國、違禁物品或其他犯罪事證,應依權責蒐證、保全證據並移送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涉及船員自由或其他權利限制時,須具備法定要件並遵守相應程序。
第 二 題20 分
海巡艦於夜間離岸 10 浬,以 12 節速度往南航行,航向左前為高雄二港口,稍遠有小琉球島嶼,海面光點密布,你到駕駛台準備接班瞭望工作。請說明如何確保適當瞭望及維持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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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夜間航行當值時,如何接手瞭望、辨識周遭船舶與航海危險,並持續評估碰撞風險、採取適當措施。海面光點密布、左前方有高雄二港口、稍遠有小琉球,表示岸上燈光、港口航道、島嶼背景與船舶燈號可能混雜;不能只憑目視印象判斷目標身分或安全距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是《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 第 5 條「瞭望」:船舶應隨時以視覺、聽覺及一切適合當時環境與情況的有效手段保持適當瞭望,以便充分評估當前情況及碰撞危險。
- 第 6 條「安全航速」:船舶應以能採取適當、有效避碰措施,並能在適當距離內停止的速度航行。夜間、交通密集、背景燈光複雜、近港口或航海危險物,均是判斷安全航速的因素。
- 第 7 條「碰撞危險」:應使用適當手段判定是否有碰撞危險;有疑問時,應視為存在碰撞危險。不得依據不足資料,尤其不得單憑雷達的少量資料作出假設。
- 第 8 條「避免碰撞的行動」:避碰措施應及早、明確並以良好船藝執行,且應持續觀察措施是否有效。
- 如能見度受限制,另須依第 19 條採取相應措施,包括加強瞭望、調整安全航速並審慎操船。
解題方法
按「交接班確認 → 建立周遭態勢 → 判斷安全航速與碰撞風險 → 持續監控並及早處置」作答,可完整呈現從接班到航行安全管理的流程。
一、接班時確認航行狀況
接班後先向原當值人員確認並核對:
- 本船船位、航向、航速、預定航線,以及下一航路點或轉向點。
- 船舶操縱、主機、舵機及助航設備的運作狀況;當前海象、氣象、能見度與水流。
- 附近已發現船舶的位置、航向、航速、最近會遇時間與距離,以及已採取或計畫採取的避碰措施。
- 航海圖上港口進出航道、航道標誌、淺灘、礁石、禁限制水域及其他航海危險物的位置。
交接資料尚未確認完整時,應立即釐清;發現碰撞風險、設備異常或情況變化時,應依船上程序通知船長或當值主管,不可只依賴口頭概述而停止獨立觀察。
二、建立夜間瞭望與辨識目標
瞭望須以視覺、聽覺及可用助航設備相互補充:
- 目視掃描:系統性觀察船首、左右舷、船尾及水平線,注意燈號、目標方位變化、背景燈光及海面漂浮物。必要時使用望遠鏡,但不可因長時間使用望遠鏡而縮小整體視野。
- 保護夜視能力:避免不必要的強光照射瞭望人員,並留意駕駛台燈光或本船燈光造成的眩光、反射及背景光干擾。
- 聽取聲號與環境聲音:注意號笛、霧號、引擎聲及其他可能顯示附近船舶或遇險情況的聲音。
- 核對航行燈與目標動態:初步觀察船舶燈號後,還須配合方位、距離及時間變化判斷目標的航行方向和態勢;不能只看一盞燈就認定船型、航向或避讓責任。
- 使用助航設備交叉查證:利用雷達、ARPA、電子海圖、AIS 及 GPS 等設備掌握目標與本船船位。雷達回波可能受海況、天候、岸上燈光及小型船舶反射特性影響;AIS 資料也可能缺漏、錯誤或未及時更新,均不能取代目視與雷達觀察。
第 三 題20 分
海巡艦艇於領海基線外 15 浬處執行海上巡邏任務,當日海象 6 至 7 級,陣風 9 級,發現一艘中國大陸漁船違規越界捕魚。該中國大陸漁船船員 15 人,因該中國大陸漁船業已遭驅離多次,遂強行登檢;其登檢過程中不慎與中國大陸漁船發生碰撞,造成兩船均有船損及漏水情事,現場指揮官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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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海上執法遇到高風險海象時,先保全人命與船舶安全;發生碰撞、船損及漏水後,立即轉入海難應變。大陸漁船多次遭驅離,不能單獨作為在惡劣海象中強行登檢的理由;執法手段仍須符合必要性、比例原則及正當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答題可援引《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及海巡署「常用勤務執行標準作業程序彙編」中海巡艦艇與其他船隻碰撞之處置程序。
解題方法
依「先救命、再控船、立即通報、保存證據、續辦執法」排序:
- 先判斷人員有無落海、受傷或受困,並評估兩船進水及沉沒風險。
- 停止可能擴大碰撞或損害的登檢動作,採取安全操船與堵漏措施。
- 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請求鄰近艦艇及必要救援能量支援。
- 待人命與船舶危險受控後,保存碰撞及登檢過程資料,調查事故並依法續辦越界捕魚案件。
領海基線外 15 浬已在領海以外,不能只以「領海內」執法概念作答;仍須依海域管轄、適用法令及漁業執法權限處理。無論執法依據為何,面對海象 6 至 7 級、陣風 9 級,都應將登檢風險納入判斷。曾經驅離多次,不等於可以不顧海象及登檢安全而逕行強制登檢。
現場指揮官處置
一、立即停止登檢,優先處理人命危險
碰撞發生後,應立即停止登檢及追逐等可能增加兩船碰撞、翻覆或人員落海風險的動作,指揮現場人員穿著救生衣、確認登檢組及兩船船員人數與位置,清點是否有人落海、受傷或受困;必要時立即施救、急救,並安排安全轉移。
題示大陸漁船有 15 名船員,指揮官應逐一確認人員狀況,不得只處理船體損害而忽略人命安全。
二、評估船況並採取防沉、防漏措施
分別檢查海巡艦艇與大陸漁船的破損位置、進水速度、艙間狀況、船體傾斜及操舵、動力設備情形,判斷是否有沉沒、失控或進一步碰撞危險。依船況採取停俥、調整船位、堵漏、抽水、隔離受損艙間等必要措施;若有漏油或其他污染,應同時注意污染範圍並通報相關單位。
第 1 題2 分
海巡艇於彭佳嶼北方 20 浬(領海外)登檢基隆籍漁船,有船員 3 人,查獲船上載有中國大陸香菇 2 噸及私菸 100 箱,帶返調查。下列處置何者最優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查獲疑似走私物品後之案件管轄、移送程序,以及偵查中人權保障與證據保全。
彭佳嶼北方 20 浬的位置:
- 領海通常以 12 浬為界,20 浬已在領海外。
- 但 20 浬仍屬鄰接區範圍,國家得為防止或處罰關務、財政、移民及衛生法規遭受侵害而行使必要管制權。
- 本案船舶為基隆籍漁船,船上載有中國大陸香菇及私菸,涉及走私、輸入管制及私菸等刑事犯罪嫌疑,並非單純漁業行政違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海巡機關查獲具有犯罪嫌疑之案件,應依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警察執行偵查犯罪相關規定,將人犯、證物及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指揮偵查及依法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前段均相同,均包括:
- 分別隔離詢問,避免船員相互串供。
- 分別製作偵詢筆錄,確認個別供述內容。
- 全程連續錄音,確保詢問過程之完整性及筆錄任意性。
- 後段再判斷案件應移送何機關。
判斷後段機關時,應先看案件本質:
- 查獲中國大陸香菇 2 噸,涉及管制物品輸入及走私問題。
- 查獲私菸 100 箱,涉及菸品走私及可能之菸酒管理犯罪。
- 數量達 2 噸及 100 箱,已非單純行政管理瑕疵,而具有重大犯罪嫌疑。
- 犯罪嫌疑案件之偵查及起訴,應由地方檢察署依法處理。
因此,最優先處置是將船員及相關證物移送基隆地方檢察署。
選項分析
(A) 錯誤
採隔離詢問、分別製作筆錄並全程連續錄音,屬於適當的偵查及人權保障措施;但案件後續不應以函送財政部關務署作為最優先處置。
財政部關務署及海關機關固然涉及關務、貨物進口及查緝走私業務,但本案已查獲大量疑似走私物品,並涉及船員之刑事責任。海巡機關應先將犯罪嫌疑人及證物移送地方檢察署,由檢察官統一指揮偵查。
第 2 題2 分
海巡艇於颱風過境後恢復正常巡邏勤務,接獲海上有大批漂流木通報。夜間航行時,為避免駛入有漂流木海域,造成船艇及俥葉損傷,有關操作雷達技巧,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雷達在夜間、颱風過後及漂流木較多海域的操作技巧,重點包括:
- Trail(航跡尾跡):雷達將目標過去一段時間的位置以殘留影像呈現,使操作者能觀察目標回波的連續性、移動方向及相對運動情形。
- A/C RAIN:抑制降雨所造成的雜波。
- A/C SEA:抑制海浪、波峰所造成的海面雜波。
- Range(距離量程):決定雷達顯示的觀測距離範圍。擴大量程雖可觀察較遠海域,但同一螢幕所涵蓋範圍變大,近距離小型目標的顯示比例及辨識度反而降低。
本題的情境是「夜間航行」且海面有大批漂流木,操作重點在於提高微小漂浮物回波的持續觀察性與辨識性。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雷達操作題,可先看海面干擾來源,再看選項調整功能:
- 主要干擾若是降雨,才適合調整 A/C RAIN。
- 主要干擾若是海浪雜波,才適合調整 A/C SEA。
- 若需觀察遠方,才考慮擴大 Range,但擴大量程通常會降低小型近距離目標的辨識效果。
- 若要掌握漂浮物回波是否持續存在、其相對位置與移動趨勢,則應增加 Trail 時間。
因此,本題依官方答案採取「增加 Trail 時間」的操作。
選項分析
(A) 僅調整 A/C RAIN:錯誤
A/C RAIN 是抑制降雨回波的功能,主要用於降低雨幕、雨區所產生的雜波。題幹雖提到颱風過境,但通報的直接危險是海面上的漂流木,並非正在航行於強降雨區域。
調整 A/C RAIN 不能直接提升漂流木回波的連續辨識效果,且選項使用「僅」字,表示只調整此功能,操作內容過於片面。
(B) 增加 Trail 時間:正確
增加 Trail 時間,可使目標過去一段較長時間的回波位置持續顯示。對夜間航行而言,漂流木體積小、回波弱,單一時刻的雷達回波不易穩定辨認;
第 3 題2 分
海巡艇於高雄港外 8 浬登檢我國籍漁船,查獲該船載運中國大陸籍人士 5 人、外國籍人士 5 人,押返隊部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海巡機關查獲疑似偷渡、非法入境案件後,對中國大陸籍及外國籍人士之移送收容程序,以及刑事訴訟法上:
- 辯護人接見權;
- 偵查羈押期間之計算;
- 採取身體特徵資料之強制處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相關海巡執法規範為準。
海巡艇在高雄港外8浬查獲我國籍漁船載運中國大陸籍、外國籍人士,已涉及非法入境、非法載運或偷渡等案件。對於遭查獲之外國人及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應依其身分及案件性質,移由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依法辦理收容、遣返或後續移送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應分為兩個層次判斷:
第一,確認中國大陸籍及外國籍人士後續處理機關。這部分屬於移民及入出國管理事項,應由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依法處理。
第二,檢視船長在刑事調查程序中的權利,包括:
- 辯護人接見是否有時間限制;
- 等候辯護人期間是否計入24小時;
- 司法警察採取指紋、掌紋、照相、測量身高是否須經本人同意。
逐一比對後,只有(A)符合題目所採法規及作業程序。
選項分析
(A) 查獲中國大陸籍、外國籍人士,報請檢察官責付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收容
正確。
中國大陸籍人士及外國籍人士並非我國國民,查獲後涉及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收容、遣返程序者,應由移民主管機關接續處理。海巡機關完成必要調查及身分確認後,得報請檢察官,由檢察官責付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依法收容。
「責付」的重點在於:由檢察官依刑事案件程序,將相關人員交由適當機關接續安置或收容,而不是由海巡機關自行長期收容或逕行遣返。因此,(A)符合本題所設定的法定處理流程。
本選項所稱「收容」與刑事羈押不同。收容主要是基於移民管理、身分查明、遣返及防止逃逸等行政管理目的;刑事羈押則是刑事訴訟上的強制處分,兩者法律性質不同。
(B) 告知該漁船船長得選任辯護人,該船長與辯護人接見時間,不得逾2小時且不限次數
錯誤。
船長於刑事調查程序中,確實享有選任辯護人及與辯護人接見、通信之權利,海巡或司法警察亦應依法告知其相關權利。
但是,本選項將「接見時間不得逾2小時且不限次數」作為完整規則,與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偵查程序規定不符。
第 4 題2 分
海巡機關接獲農業部漁業署轉泰國政府通報,高雄外海有一艘外國籍運搬船,載運涉有 IUU 漁業之漁獲物,將進入我國漁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項重點:
- IUU 漁業的定義及其主管國際組織。
- 海巡機關發現疑涉 IUU 漁業船舶時的登檢、蒐證及通報程序。
- 《遠洋漁業條例》第 22 條對疑涉 IUU 漁業船舶及其漁獲物所採取的港口管制措施。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IUU 是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的縮寫,分別指:
- Illegal fishing:非法、違法漁撈。
- Unreported fishing:未報告漁撈。
- Unregulated fishing:未受規範漁撈。
IUU 並非由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創設或定義,而是國際漁業治理及漁業管理脈絡下的重要概念。IMO 的核心職掌主要在國際海事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上保安及航運規範,並非 IUU 漁業的主要定義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
- IUU 的定義來源及法律性質。
- 海巡機關對疑涉 IUU 船舶的現場處置。
- 漁政機關依《遠洋漁業條例》所能採取的港口管制措施。
其中,A 選項同時出現「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定義」及「涉及 IUU 即為觸法」兩個法律判斷。只要其中任一部分錯誤,即可判定 A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錯誤
「在海上進行漁撈作業,若涉及 IUU 行為,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定義為觸法」有兩層錯誤:
第一,IUU 漁業並非由 IMO 定義。IUU 是國際漁業管理及防制非法漁撈所使用的概念,不能說是由國際海事組織所定義。
第二,IUU 的三種類型法律性質並不完全相同。Illegal fishing 本身具有違反適用法律、管理措施或許可條件的性質;但 unreported fishing 及 unregulated fishing 是否構成違法,仍須依個案所適用的國內法、國際協定、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規範及船舶活動情形判斷,不能一概宣稱「只要涉及 IUU 就當然全部屬於觸法」。
第 5 題2 分
海巡艇接獲通報,有一艘貨輪疑似於航行中排放油污,前往查處。下列處置何者最優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處理「疑似船舶排放油污」事件時,現場處置的優先順序,重點包括:
- 先掌握污染事證與污染擴散狀況:包括海水取樣、油污範圍、油膜特徵及表面流流向。
- 避免污染證據因時間、潮流或人為因素滅失:油膜會隨風、潮流及船舶航行迅速擴散、稀釋或改變。
- 行政調查、登檢及後續移送應建立在完整蒐證基礎上:不能因執行登檢而延誤污染現場的即時證據保全。
本題涉及海洋污染事件的應變與查處原則,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之《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海巡機關海洋污染應變、查處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應依「污染事件現場處置的時間急迫性」及「證據保全順序」切入:
油污具有高度流動性,污染範圍與流向會隨海流及風向快速變化。因此,抵達現場後,首要工作是取得具有即時性的客觀資料,包括:
- 海水及油污樣本;
- 油膜分布範圍;
- 表面流、風向及漂移方向;
- 污染物外觀、氣味、厚度及現場影像;
- 涉案船舶位置、航向及航行狀態。
在各選項中,只有 C 完整符合「先行保全污染事證、掌握污染擴散狀況」的優先原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先行整備裝備是出勤前的重要工作,但發現未攜帶攔油索時,不當然應立即返回隊部,因為:
- 返回將延誤抵達污染現場的時間;
- 油污可能在等待期間擴散、稀釋或漂離;
- 污染範圍、流向及來源判斷所需的即時證據可能滅失;
- 是否需要攔油索,應依污染規模、現場狀況及應變指揮判斷,不能一律以返回取裝備作為優先處置。
若現場已有重大污染且確有攔油索需求,應在不延誤初步蒐證及通報的前提下,依應變機制調度其他單位支援。故本選項所稱「先返回隊部」並非最優先處置。
(B) 錯誤
抵達現場後,立即攔檢及查閱船舶文件,屬於後續查察或責任調查措施,並非污染現場的第一優先事項。
本選項有兩項問題:
第 6 題2 分
海巡艇於臺中港外 4 浬發現外國籍貨輪於非錨泊區水域下錨,海巡艇航向該輪並以無線電詢問該輪下錨原因,確認該輪無緊急避難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港水域內非法下錨」之處置權責,以及海巡機關、港務機關與海洋委員會間的職掌區分。法規依民國 115 年命題時之規定判斷。
船舶在商港水域內,應依港務機關所劃定之錨泊區、航道及作業規定航行或停泊。非錨泊區原則上不得任意下錨,除非具有避風、救難、機械故障或其他緊急避難事由。
本題已明確確認:
- 外國籍貨輪在非錨泊區下錨。
- 無緊急避難事由。
- 海巡艇已完成無線電查詢,掌握基本事實。
因此,後續重點不是由海巡艇「同意」其繼續下錨,也不是逕由海洋委員會裁罰,而是通報商港管理及營運機關,由港務機關透過 VHF 聯繫船舶,要求其離開非錨泊區或依指示移泊。
解題方法
可採「行為判斷—權責判斷—處置方式」三步驟:
第一,判斷船舶行為是否合法。非錨泊區下錨且無緊急避難事由,屬於未依港區管理規定停泊之異常行為。
第二,判斷哪個機關具有直接處理權責。海巡機關主要負責海域安全、巡防、查察、蒐證及現場通報;商港內船舶之停泊、移泊、航道及港區秩序,則由港務管理機關及港務營運機關依其權責處理。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是臺中港的現場港務管理及營運單位。
第三,選擇適當處置。既然船舶沒有緊急避難原因,就應將案件通報臺中港務分公司,由港務機關以 VHF 聯繫並要求船舶驅離、移泊或遵守港區指示。
選項分析
(A) 蒐證函送海洋委員會裁罰
錯誤。
海洋委員會是海洋事務政策及督導機關,海巡機關隸屬其體系,但不代表所有海上違規案件均由海洋委員會直接作為裁罰機關。
本題的核心是商港水域內非錨泊區下錨,首先應由海巡艇完成現場查察、確認事實並通報港務機關處理。若涉及行政裁罰,也須由具有法定管轄權的主管機關依商港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不能概括寫成「函送海洋委員會裁罰」。
(B) 依職權同意下錨,要求開啟自動辨識系統(AIS)掌握動態
錯誤。
第 7 題2 分
針對我國漁船於搜救責任區外海域意外事件頻傳,行政院函頒「我國遠洋漁船在責任區外發生緊急危難救護標準作業程序」供各主管機關據以執行,有關處置標準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遠洋漁船於搜救責任區外發生緊急危難」時,各機關依標準作業程序所負之任務分工,以及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的權限界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行政院函頒之「我國遠洋漁船在責任區外發生緊急危難救護標準作業程序」為準,處理此類案件的基本原則包括:
- 人命救助優先。
- 依案件的急迫性、必要性及合理性,選擇適當救援方案。
- 優先考量就近救援、就近進港及鄰近漁船協助。
- 海巡艦船是否出勤,須依相關通報處理原則及派遣要件評估。
-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主要負責整合、協調及指揮搜救資源,不是民刑事責任的追訴或裁判機關。
本題關鍵在於區分:
- 「搜救勤務的指揮、協調」
- 「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的追究」
前者屬搜救體系及主管機關職掌;後者則須由有權機關依個案事實及法定程序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單選題,應採「權限與程序對照法」判斷:
第一,確認各選項是否符合責任區外救援的處置順序及派遣程序。
第二,確認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的權限是否被選項過度擴張。
第三,凡選項出現「逕行追究民刑事責任」等文字,應特別檢查是否違反權責分工及正當法律程序。
依此判斷,A、B、C均屬標準作業程序中的處置內容;D則將搜救指揮中心的協調權限誤作為民刑事責任追究權限,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正確
本選項列出「就近救援」、「就近進港」、「鄰近漁船援助」及「評估海巡艦船遠距馳援」等方案,符合責任區外緊急危難案件的處置思考順序。
責任區外事件涉及距離遙遠、救援時間、燃料、氣象海象、船舶狀況及其他國家或地區搜救資源等因素,不能僅以單一方案處理,而應依下列事項綜合評估:
- 案件是否具有立即危及人命的急迫性;
- 是否有其他較快速或有效的救援方式;
- 海巡艦船出勤是否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
- 海巡艦船航程、整補時間及實際可達性;
- 鄰近船舶是否能先行提供救援;
- 是否可由事故船自行或在協助下就近進港。
經各機關提出可行方案後,再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綜合搜救資源及整體情勢,擇定適當方案執行。因此,本選項符合標準作業程序,為正確敘述。
(B)正確
本選項所述情形是:搜救責任區的搜救協調中心沒有可用搜救資源,附近也沒有友船可提供救援,海巡署再依「接獲我國搜救責任區外救生救難通報事件處理原則」評估是否符合派遣海巡艦船的要件。
若評估符合出勤要件,海巡署並非立即不經程序自行出航,而是先候令啟動整補作業,完成:
- 人員整備;
- 船艦整備;
- 油料及物資補充;
- 通信、醫療及救生裝備準備;
再依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指示啟航執行救援。
第 8 題2 分
海巡艇執行海上巡邏勤務,於臺中港外 3 浬海域,發現我國籍兼營娛樂漁業漁船刻正進行魚苗放流,登檢後發現,係該船乘客私自夾帶魚苗一批,實施放流活動。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域魚苗放流之行政管制」及「海巡勤務發現違規時之移送權責」。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水產動物海域放流屬受主管機關管制之行為。依《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8款及第9款,主管機關得就水產動植物移植及其他必要事項加以限制或禁止;並依「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辦理申請、同意或備查程序。
魚苗放流並非一般乘客可任意在海上實施之活動,即使魚苗來源合法、目的在於增殖資源,仍須符合放流物種、地點、來源、申請或備查等規範。
另依娛樂漁業相關規定,娛樂漁業漁船如提供魚苗放流等特定服務,亦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因此,本題漁船載運乘客私自攜帶魚苗於海域放流,屬未經核准之魚苗放流行為,應由漁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三步判斷:
- 先定性行為:乘客將魚苗帶至海上並投放,屬「水產動物海域放流」。
- 再判斷是否具備許可或申報程序:題目明確指出乘客「私自夾帶」魚苗,且漁船未經核准從事該項活動,表示欠缺必要之核准或合法程序。
- 最後判斷法律效果及主管機關:違反魚業資源管理及海域放流規範,原則上屬行政法上的違規,由漁政主管機關依《漁業法》及相關規定裁處,而非逕認為走私或犯罪移送檢察署。
選項分析
(A) 該漁船未經核准從事魚苗放流,應函送漁政主管機關處罰
正確。
本題事實已明確指出:
- 漁船為我國籍娛樂漁業漁船;
- 乘客私自攜帶魚苗;
- 漁船在臺中港外海域實施放流;
-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魚苗放流涉及水產資源保育、外來種或病原傳播、生態環境影響及放流地點管理,必須受漁政主管機關管制。違反海域放流限制或未經必要核准、申報而放流,應由漁政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調查、裁處。
海巡人員的適當處置,包含製作勤務紀錄、蒐集魚苗來源及數量、確認船舶與乘客身分,並將案件函送漁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因此,(A)符合題意及權責分工。
(B) 該漁船涉有走私出口魚苗之行為,應函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錯誤。
第 9 題2 分
我國籍漁船在我國管轄海域遭外國公務船舶登檢,海巡艇抵達現場後,下列處置何者最優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在管轄海域內,國籍漁船遭外國公務船舶未經許可登檢時,海巡機關的優先處置原則,包括:
- 維護我國主權與海域管轄權:外國公務船舶在我國管轄海域執行登檢,涉及我國海事執法權及漁民人身、財產安全。
- 先行確認、通報與制止:海巡艇抵達後,應先掌握登檢原因、船舶身分及現場狀況,再採取必要處置。
- 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執法應由低強度的通訊詢問、警告、命令離開開始,只有在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時,才得採取強制手段。
- 海巡勤務及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對外國船舶在我國管轄海域內的執法行為,應以維護我國管轄權、保護我國船舶及避免衝突升高為優先。
本題依法規及命題意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權益保護—事實確認—必要處置—強制手段」的順序判斷:
- 我國籍漁船位於我國管轄海域,首先涉及我國對該船及海域的保護責任。
- 外國公務船舶正在登檢,海巡艇抵達後應先建立通訊、確認登檢原因及現場情勢。
- 在確認屬於未經我國同意的登檢行為後,應登臨我國漁船,掌握船員安全與現場狀況,並要求外國公務船舶停止行動、離開我國管轄海域。
- 強制攻堅、武力使用或撤離,均不是現場處置的第一順位。
因此,符合「先詢問、再保護我國漁船、並要求外國船舶離開」完整處置流程者,為 C。
選項分析
(A) 派遣登檢小組登臨我國籍漁船,必須隱密避免被發現
錯誤。
海巡艇抵達後,應依勤務程序表明身分、建立通訊並掌握現場情勢。派遣登檢小組登臨我國籍漁船本身,具有保護船員、確認事實及維護我國執法權的功能,並非當然錯誤;錯在主張「必須隱密避免被發現」。
海巡執法應具有公開性、可辨識性及程序正當性。採取隱密方式登臨,容易造成誤判、升高衝突,也不符合對外國公務船舶進行海上交涉時的透明與必要性要求。
(B) 可先派遣登檢小組登臨,若被阻擾必須強制攻堅登臨
錯誤。
第 10 題2 分
海巡艦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發現數十艘疑似中國大陸籍民兵武裝船,海巡艦趨近查察時,2 艘中國大陸籍船船員持槍掃射海巡艦船體。海巡艦艦長緊急無線電回報狀況及申請支援,惟無線電因距離過遠無法實施通聯,且情況緊急。依前開情況,應由下列何人同意使用鎮海火箭砲?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艇遭受武裝攻擊時,武器使用之「必要性、急迫性」及「現場指揮官之緊急決斷權」。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相關海巡法規及海巡機關武器、武力使用規範,海巡人員使用武器,須符合下列原則:
- 有現實且急迫之危害。
- 面臨武裝攻擊或重大危險。
- 使用武器為排除危害所必要。
- 武力強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情況緊急、無法請示上級時,由現場依法負責指揮之人員先行決斷。
本題中,中國大陸籍民兵武裝船船員已持槍掃射海巡艦船體,屬於正在進行之武裝攻擊,並非單純可疑或拒絕受檢情形。海巡艦若不立即採取有效武力,艦艇、人員及任務安全均可能受到重大危害。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攻擊程度」及「現場指揮權」兩個層次判斷:
第一,判斷是否具備使用重型武器之事由。
題幹明確指出:
- 對方為疑似具組織性之武裝船隊;
- 其中兩艘船之船員持槍;
- 已對海巡艦船體掃射;
- 海巡艦長已緊急回報並申請支援;
- 因距離過遠,無線電無法通聯;
- 情況緊急。
因此,危害已從「可疑目標」提升為「正在實施武裝攻擊」。使用鎮海火箭砲具有制止攻擊、保護海巡艦艇及人員之必要性。
第二,判斷在無法通聯時由何人作成使用武器之決定。
正常情況下,艦艇使用較高強度武器,應依海巡機關指揮系統及武器使用規範,向上級請示或取得授權。但本題特別設計「無線電因距離過遠無法實施通聯」及「情況緊急」兩項事實,表示已無法等待上級命令。
在此情況下,海巡艦艦長是現場最高指揮官,且最直接掌握敵我距離、射擊狀況、船體受損及人員安全等資訊。若仍要求等待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海巡署署長或艦隊分署分署長同意,將使防衛行動失去時效。因此,應由海巡艦艦長依現場必要性及比例原則,同意使用鎮海火箭砲。
選項分析
(A)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錯誤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屬海洋委員會之首長,具有政策及行政指揮監督權限,但並非本案海巡艦現場之直接指揮官。
本題情況具有高度急迫性,且無線電無法通聯,無法期待由主任委員即時了解現場射擊距離、攻擊方向及武器使用必要性。由其作成即時使用火箭砲之同意,並不符合緊急現場指揮之制度設計。
第 11 題2 分
巡護船執行中西太平洋公海巡護勤務期間,發現在該海域作業之日本漁船行跡可疑。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護船於中西太平洋公海執行漁業巡護勤務時,對疑似違規之外籍漁船所應遵守的:
- 公海登臨檢查程序。
- 報告紀律與勤務指揮系統。
- 執勤人員身分識別要求。
- 登臨檢查的法定及作業範圍。
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海岸巡防機關相關作業要點為準。核心法源為《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海登臨檢查作業要點》,並涉及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海登臨檢查制度及海巡勤務報告規定。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掌握三個步驟:
- 先確認勤務性質:本題是在「中西太平洋公海」執行漁業巡護,並非一般近岸海域查察。
- 再確認適用規範:針對中西太平洋公海漁船的登臨檢查,應依專門作業要點辦理。
- 最後檢查選項是否有「程序不完整」、「範圍過度限縮」或「身分識別欠缺」等錯誤。
其中,看到「登檢前報告上級單位」及「依中西太平洋公海登臨檢查作業要點辦理」,即符合公海登臨檢查的標準程序。
選項分析
(A) 正確
巡護船發現日本漁船行跡可疑時,應先依勤務指揮及報告規定,向上級單位報告,並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海登臨檢查作業要點》辦理。
公海對外籍漁船執行登臨檢查,涉及國際漁業管理、船旗國管轄及跨國執法程序,不能僅依現場人員判斷逕行處置。登檢前應完成必要通報、確認登檢事由與程序,並依規定執行通訊、登臨、檢查、紀錄及後續回報。
因此,(A)完整掌握「先報告、後依專門規範辦理」的要求,為正確答案。
(B) 錯誤
本選項錯在將報告種類限縮為「初報與結報」二種。
第 12 題2 分
海巡艦艇於濃霧視線不良下航行。下列注意事項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濃霧等「能見度受限制」情況下,海巡艦艇之航行、雷達操作、瞭望及霧號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 第 5 條:應隨時保持適當瞭望。
- 第 6 條:船舶應以安全速度航行。
- 第 19 條:能見度受限制時,應採取相應之航行措施。
- 第 35 條:能見度受限制時之音響信號。
其中最關鍵的是第 35 條對霧號種類及鳴放間隔的規定。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先抓住「濃霧視線不良」及「鳴放號笛」兩個關鍵字,再逐項比對:
- 航行速度是否符合安全速度要求。
- 雷達及瞭望措施是否有助於發現目標。
- 是否保持肅靜以聽取他船霧號。
- 霧號的「聲音種類」及「鳴放間隔」是否正確。
本題選項 B 雖然提到「每不逾 2 分鐘」,時間間隔符合部分規定,但將應鳴放的「一長聲」誤寫成「一短聲」,因此整體內容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 6 條要求船舶在任何時候均應以安全速度航行,使其能採取適當且有效的避碰行動,並能在適當距離內停止。
濃霧中視線不良,船舶應考量能見度、航行環境、雷達性能、船舶操縱性能、交通密度及海況等因素,降低航速至安全速度。安全速度的目的,即在發現他船或危險時,仍有足夠時間採取減速、停船或改變航向等避碰措施。
因此,A 所述符合安全速度的基本要求。
(B) 錯誤
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 35 條,動力船舶在水上航行時,於能見度受限制的情況下,應以不超過 2 分鐘的間隔鳴放一長聲。
正確規定為:
一長聲,間隔不超過 2 分鐘。
「一短聲」並非動力船舶在濃霧中航行時的標準霧號。依避碰規則第 34 條,一短聲通常表示本船正在向右轉向,屬於航行操船信號,不能取代濃霧航行時的霧號。
第 13 題2 分
海巡艇於高雄港外 6 浬登檢商船,發現未稅洋菸 100 箱及中國大陸香菇 1,500 公斤。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登檢發現私貨後,對於「私貨種類、數量及重量」之認定,以及何種物品達到《懲治走私條例》所定刑事走私門檻。
解題時應掌握三項判斷:
- 是否屬於《懲治走私條例》及行政院公告之管制、管制進口物品。
- 中國大陸物品是否達到特定數量門檻。
- 海巡、海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在查扣、鑑定、詢問及移送程序上的權責分工。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比對法定要件」解題:
- 先確認船上物品是否具有刑事走私性質。
- 再確認中國大陸香菇之重量是否超過題目所設之刑事追訴門檻。
- 最後檢查各選項所述之詢問方式、查證機關及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題目明確指出中國大陸香菇為 公斤,而相關規範對特定中國大陸農產品設有數量管制。因為:
已超過刑事走私認定所需之 公斤門檻,因此應依涉嫌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移送。
選項分析
(A) 錯誤
「船員眾多、涉案超過2人」並不代表可以採取集中詢問。
刑事偵查及海巡執法程序中,對於涉案人員之詢問,原則上應分別進行,以避免相互串供、影響供述真實性,並確保每一名受詢問人均能在個別情況下陳述。集中詢問也容易造成供述彼此影響,降低筆錄之證據可信度。
因此,船員人數多寡不是採取集中詢問的法定依據,本項錯誤。
(B) 錯誤
私貨之名稱、數量及淨重,雖涉及專業查驗,實務上可由海關協助鑑定、查核,但不能據此認定「一律由海關人員查證,並由海關扣押貨物」。
第 14 題2 分
東北風 3~4 級,海巡艇前往臺中港西方 28 浬外海水域處理我國籍漁船與中國大陸漁船絞網糾紛,另發現現場海域內另有 2 艘 300 噸級中國大陸漁船雙拖作業中,下列處置何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處理海上船舶糾紛時的:
- 人命救助與船舶安全優先原則。
- 海上勤務指揮、支援及風險評估。
- 海巡人員對外籍或大陸地區船舶之勤務管制與命令權限。
- 登檢、扣留、戒護及押返等強制措施,須具備法定事由並符合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必要性原則。
題目地點為臺中港西方 28 浬外海。若以一般海域區分觀察,28 浬已超過領海 12 浬及鄰接區 24 浬,但仍可能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實際管轄仍須依基線、海域界線、兩岸相關規範及當時勤務法源判斷。命題重點不在精確判定海域界線,而在於海巡機關應採取「先確認安全、通報支援、命令停止作業、依法調查」的漸進式處置,不得逕行採取過度強制措施。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最不適當」,應採取下列判斷順序:
- 先判斷處置是否符合海上勤務的安全與救助目的。
- 再判斷是否符合海巡機關的職權及勤務程序。
- 最後檢視是否有立即登檢、強制戒護、押返等高強度措施,以及是否具備明確法定事由。
一般而言,海上執法應依下列強度遞進:
只有在有具體違法事實、逃逸、攻擊、危害人命安全或其他法定急迫事由時,才得提高強制程度。若僅因發生絞網糾紛,即立即將對方船舶幹部以束具戒護並押返母港,顯然逾越必要程度。
選項分析
(A) 登檢我國籍漁船瞭解是否有人員傷亡、船舶航行能力是否受影響,若兩方有意和解,協助製作和解書
本選項適當。
海上絞網、碰撞或作業糾紛的第一優先事項,是確認:
- 有無人員受傷或落水;
- 船舶是否進水、失去動力或喪失航行能力;
- 是否有碰撞、污染、火災或其他立即危險;
- 船舶是否需要拖帶、救援或醫療協助。
海巡機關登檢我國籍漁船,了解人員及船舶狀況,符合海上安全維護及勤務處置目的。
若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及責任沒有重大爭執,並且基於自由意思願意和解,海巡人員得協助記錄或製作和解書,以保存雙方意思表示及現場處理結果。但此種協助並不表示海巡機關代替法院判斷民事責任,也不得以公權力強迫雙方和解。
因此,A 的處置符合安全優先及紛爭和平解決原則,並無不適當。
(B) 艇長以無線電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請求派艇支援或協調鄰近海巡隊線上海巡艦艇支援
本選項適當。
本案具有數項勤務風險:
- 距離臺中港外海 28 浬,距離較遠;
- 現場已有我國籍漁船與大陸漁船發生絞網糾紛;
- 另有 2 艘 300 噸級大陸漁船雙拖作業;
- 東北風 3~4 級,海象具有一定作業及登檢風險;
- 涉及多艘船舶及兩岸船舶,後續可能產生蒐證、管制及安全維護需求。
艇長應即時向勤務指揮中心回報現場情勢,請求適當支援。勤務指揮中心再依船艇位置、任務編組及現場危險程度,調派其他海巡艇或協調附近海巡艦艇支援,符合海巡勤務指揮及風險管理原則。
此選項並非消極怠慢,而是避免單一海巡艇在船力、人力及海象不利的情形下,貿然處理多船糾紛,屬於適當且必要的勤務作為。
(C) 海巡艇利用艇外廣播器命令中國大陸漁船停止作業配合調查
本選項適當。
現場發生絞網糾紛,且另有大陸漁船雙拖作業,海巡艇以艇外廣播器命令相關船舶停止作業、保持現場狀態並配合調查,具有下列目的:
第 15 題2 分
海巡艇雷達監控發現可疑目標自外海駛進領海,於距岸 10 浬處發現為我國漁船並實施登檢,查獲該漁船載運偷渡犯,將該船押返海巡隊碼頭。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發現漁船載運偷渡犯後,押返碼頭所應採取的「犯罪調查程序」及現場處置標準,重點包括:
- 海巡人員依法執行犯罪調查時,對涉案人應依法製作相關司法警察文書及詢問筆錄。
- 犯罪現場蒐證應維持證據完整性,錄音、錄影原則上須具連續性。
- 多名犯罪嫌疑人之詢問,應避免彼此接觸、串證或相互影響。
- 現場封鎖、警戒及蒐證,須符合犯罪現場處理程序,而非僅有形式上之封鎖。
本題涉及海岸巡防法、刑事訴訟法及海巡機關犯罪調查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海巡艇發現可疑目標 → 登檢查獲偷渡犯 → 押返碼頭 → 進行犯罪調查」的程序順序判斷。
既然題幹已明確表示查獲漁船載運偷渡犯,並將船舶押返海巡隊碼頭,案件已由單純海上查緝、行政檢查階段,進入犯罪調查階段。此時最適當的處置,應是:
- 確認涉案人身分及犯罪事實;
- 製作逮捕或拘提相關通知文書;
- 依法製作詢問或偵詢筆錄;
- 保全相關物證、書證及數位證據;
- 依程序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因此,選項中以「進行犯罪調查,對涉案人製作逮捕通知書及偵詢筆錄」最符合案件階段與標準作業程序。
選項分析
(A) 必要時封鎖現場,並派員在封鎖線內警戒
本選項不當。
犯罪現場如有必要,確實可以封鎖,以避免人員進出、證據遭破壞或現場遭污染。然而,封鎖現場後,警戒人員的主要任務是在封鎖線外管制人員進出,維持現場完整;封鎖線內則應由依法執行勘察、採證及蒐證之人員進入。
若派員在封鎖線內任意警戒,容易造成:
- 非必要人員進入現場;
- 現場遭踩踏或污染;
- 物證位置遭改變;
- 蒐證範圍及人員進出紀錄不清楚。
因此,正確作法應是「必要時封鎖現場,並由適當人員在封鎖線外警戒」,而非選項所述派員在封鎖線內警戒。
(B) 現場實施蒐證與採樣,清查蒐證過程,採非連續性錄音、錄影
本選項錯誤。
犯罪現場蒐證與採樣,必須重視證據鏈及證據同一性。蒐證過程應留下完整、連續且可供事後查核的紀錄,包括:
- 現場狀況;
- 物證所在位置;
- 採樣前後狀態;
- 採樣人員及時間;
- 封緘、保管及移交過程;
- 錄音、錄影檔案之保存情形。
第 16 題2 分
海巡艇於馬祖禁限制水域巡邏,發現無人島岸際礁石間,有不明快艇急速駛離,初步研判是中國大陸快艇。下列處置何者最優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於禁限制水域發現疑似中國大陸快艇時,應依循的「蒐證優先、程序正當、武力使用最後手段」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處置上應綜合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刑事訴訟法及海巡勤務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掌握下列原則:
- 先確認、先蒐證:對於僅屬「初步研判」的目標,應先取得影像、船型、塗裝、航向、時間、位置及其他識別資料。
- 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干預人民權利、攔停船舶或使用武器,均須有客觀事實及勤務必要性。
- 武力使用階層化:通常依觀察、蒐證、通報、警示、命令停船、登檢或追緝,再進一步考量強制力使用;不得因單純懷疑身分即直接使用高強度武力。
- 蒐證具有不可回復性:快艇一旦駛離,影像、航跡與現場狀況可能迅速消失,因此即時蒐證是後續追查、通報、司法偵辦及責任判斷的基礎。
解題方法
本題應以「勤務處置先後順序」判斷,而非單純比較哪一個行動最積極。
題幹關鍵字包括:
- 「無人島岸際礁石間」
- 「不明快艇」
- 「急速駛離」
- 「初步研判」
- 「中國大陸快艇」
- 問「何者最優先」
其中「不明」與「初步研判」表示目標身分、目的及是否涉及犯罪尚未確認;「急速駛離」則表示蒐證機會短暫。此時最重要的是立即固定客觀事證,包括:
- 船舶外觀、船身顏色、標誌及編號
- 船上人員數量與外觀
- 航行方向、速度及時間
- 船舶所在位置與是否越界
- 岸際礁石間是否遺留物品、工具或其他犯罪跡證
- 現場及海面影像、雷達或定位資料
因此,第一優先應是備妥蒐證器材並立即蒐證,選項 (B) 最符合海巡勤務的程序要求及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A) 全速加俥追緝中國大陸快艇
錯誤。
題幹僅稱「初步研判」是中國大陸快艇,尚非確定事實。海巡艇若立即全速追緝,可能產生下列問題:
- 尚未完成目標辨識及蒐證,導致後續難以確認船舶身分與違法事實。
- 全速追緝可能造成碰撞、翻覆或其他航安風險。
- 追緝涉及勤務必要性、海域管轄及後續通報協同,不宜在資訊不足時直接採取最高強度的追逐行動。
- 追緝並不當然優先於固定已經存在且即將消失的證據。
如經蒐證、通報及勤務判斷後,確認有違法事實且具追緝必要性,仍可依法採取後續追查措施;但在本題的「最優先」順序中,不能取代立即蒐證。
(B) 備妥蒐證器材,立即蒐證
正確。
這是本題官方答案,也是最符合程序正義與勤務實務的處置。
第 17 題2 分
海巡艇接獲通報,有我國籍 CT3 漁船於距岸 3 浬拖網。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巡人員發現疑似違規拖網作業時,如何以符合證據保存及執法程序的方式蒐證。重點不在於「一定要登檢」或「一定要移送地檢署」,而在於攝影、錄影是否足以清楚證明:
- 船舶身分;
- 船舶所在位置;
- 使用之網具;
- 實際拖網作業行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海巡實務為準,漁船於距岸3浬從事拖網,涉及漁業法規及相關漁業作業限制。執法人員應依勤務狀況,採取適當之目視、攝影、錄影、定位、通聯紀錄或登檢等方式蒐證,並兼顧比例原則、人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層次:
第一,辨認何種蒐證內容最能直接證明違規事實。照片或影音資料應同時呈現船名、作業網具、拖網行為及位置資訊,才能建立「何船、何時、何地、做何事」的完整證據鏈。
第二,區分「適當處置」與「一律強制程序」。選項中出現「必須」時,必須確認是否真的具有絕對性。海巡執法並非所有案件均須登檢、請船長簽名,亦非所有案件均直接移送特定地方法院檢察署。
因此,能直接描述有效蒐證要件,且未增加不必要強制程序的選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於白日攝影蒐證時,應儘可能以向海一面為背景以增加證據力
錯誤。
攝影蒐證的重點,是使影像能清楚呈現船舶、船名、網具、作業狀態及定位資料,而不是單純選擇「向海一面」作為背景。
以海面為背景,未必能增加證據力;若因此造成船名、網具或拖網動作不清楚,反而會降低影像的證明價值。適當的攝影角度應依現場日照、距離、海象及船舶相對位置決定,以「完整、清晰、可辨識」為原則。
本選項將攝影背景與證據力作不當連結,且「應儘可能以向海一面為背景」並非通用的法定或標準蒐證要求,故不正確。
(B) 必須登檢,製作檢查紀錄表並請船長簽名
錯誤。
海巡人員發現疑似違規拖網,不代表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登檢。是否登檢,應依違規態樣、現場安全、海象、勤務需要、蒐證完整性及法定職權判斷。
若透過遠距攝影、錄影、定位資料及勤務紀錄,已足以初步證明違規事實,即不當然要求一定登船檢查。登檢仍須符合相關法定要件及比例原則,不得將登檢理解為所有案件的絕對前置程序。
第 18 題2 分
海巡艇於臺東縣政府公告之漁業資源保育區,查獲娛樂漁業漁船載運潛水客於該海域潛水徒手捕捉龍蝦一批。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重點:
- 漁業資源保育區之法律適用。
- 潛水徒手捕捉是否屬於「採捕」行為。
- 違規案件之主管機關及裁處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漁業資源保育區係依《漁業法》及相關漁業管理規定劃設,於保育區內禁止或限制特定漁業行為者,應依《漁業法》處理。
《漁業法》所稱漁業行為,核心在於是否以人力或工具捕捉、採取水產動植物,而不以「是否使用漁具」為必要條件。因此,以潛水方式徒手捕捉龍蝦,仍屬水產動物之採捕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確認行為標的。龍蝦屬於水產動物,案件涉及的是水產資源之採捕,而非一般陸域野生動物之獵捕。
第二,確認行為地點。題目明確指出是在「臺東縣政府公告之漁業資源保育區」內,表示該區域之禁止、限制採捕規範,應優先依漁業法規判斷。
第三,確認行為性質。娛樂漁業漁船載運潛水客進入保育區,並由潛水客徒手捕捉龍蝦,具有實際捕捉水產動物之結果,屬於採捕行為,不因未使用網具、魚叉或其他漁具而改變。
第四,確認裁處機關。既然違反的是臺東縣政府公告之漁業資源保育區相關規定,案件應依《漁業法》函送臺東縣政府裁處。
選項分析
(A) 依漁業法之規定,函送臺東縣政府裁處——正確
本案發生於臺東縣政府公告之漁業資源保育區,違規行為又是於該區域內採捕龍蝦,法律關係屬於漁業資源保育及漁業管理事項。
地方政府依法公告、管理其轄內漁業資源保育區,對於違反保育區禁捕或限捕規定之案件,應依《漁業法》移送或函送地方主管機關裁處。因此,應函送臺東縣政府處理。
(B) 依漁業法之規定,函送農業部裁處——錯誤
本案雖然適用《漁業法》,但並非所有漁業法案件均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直接裁處。
第 19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接獲通報,雲林海域有輸油管線外洩原油,雲林縣政府已成立第一級應變,海巡艇執行海洋污染應變。有關海洋委員會之任務,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委員會在海洋污染事件中的職掌分工,核心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海洋污染緊急應變機制。解題重點不是判斷雲林縣政府或海巡艇是否已啟動應變,而是辨識「海洋委員會本身」負責的工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海洋污染應變分工為準,海洋委員會屬於海洋污染應變的統合、監測及海上污染範圍判定機關。其中,對污染範圍進行監測、調查與評估,並界定海上污染區域,正是其任務之一。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機關職掌分類法」判斷:
- 涉及海上污染監測、污染範圍判定者,屬海洋委員會的海洋污染應變統合職掌。
- 涉及污染損害求償者,屬後續損害調查、責任認定及求償程序。
- 涉及漁業資源損害調查者,主要由漁業主管機關負責。
- 涉及油污清除後廢棄物收受及處理者,主要屬環境保護及廢棄物處理機關的業務。
因此,直接對應海洋委員會任務的是「監測及海上污染範圍評估界定」。
選項分析
(A) 海事、觀光資源之求償
錯誤。
海事、觀光資源遭受油污污染後的損害求償,涉及損害鑑定、責任歸屬、賠償範圍及相關法律程序,屬於污染事件後續的損害處理及求償事項,並非海洋委員會在污染應變現場的核心任務。
海洋委員會可以協調或提供污染監測、範圍認定等資料,但不能因此將「海事、觀光資源之求償」直接認定為本題所問的海洋委員會任務。
(B) 監測及海上污染範圍評估界定
正確。
第 20 題2 分
中國大陸公務船與我國漁船於我國限制水域外發生碰撞,造成我國漁船船艏受損,惟船員均未受傷,海巡艦船艇接獲通報後,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處理「我國漁船與中國大陸公務船於我國限制水域外發生海事碰撞」時,所涉及的:
- 海巡機關的海上攔截、登臨、檢查及採證權限。
- 外國或他方公務船的國家豁免與管轄權限制。
- 海事事故調查、證據保全及案件移送程序。
- 涉及兩岸海事事件時,透過相關主管機關及兩岸協議機制協調處理的原則。
本題法規及作業程序,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海巡實務為準。
海巡機關對我國籍漁船,原則上得依法實施登臨、檢查及蒐證;但對中國大陸公務船,因其具有公務船及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的性質,涉及國家主權、管轄權及公務船豁免問題,不能由我方海巡艦船艇逕行強制登檢。除非取得對方同意,或有其他明確法源及協議依據,否則不得片面登上該公務船執行調查。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權限範圍與程序合法性」作為判斷核心,而不是只看各選項的目的是否合理。
判斷順序如下:
- 先確認事故地點:本案發生於我國限制水域外。
- 再區分船舶性質:我國漁船與中國大陸公務船的法律地位不同。
- 判斷海巡機關是否具有對兩船逕行登檢的權限。
- 最後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蒐證、通報、移送、協調」的法定程序。
其中最重要的陷阱是:事故調查目的正當,不代表海巡機關即可不受限制地對所有涉案船舶登檢。行政目的正當,仍須有相應的管轄權與法源依據。
選項分析
(A) 登檢中國大陸公務船及我國漁船,以調查釐清海事碰撞原因及發生緣由
錯誤。
我國海巡機關對我國漁船,原則上得依法實施登臨、檢查及採證;但對中國大陸公務船,不能僅因發生碰撞事故,即逕行強制登檢。
中國大陸公務船具有公務船及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的性質,涉及對方的國家主權及公務船豁免。我方海巡機關若未取得對方同意,或無特殊法源、國際協議或雙方協議作為依據,不得片面登上該公務船進行搜索、檢查或調查。
因此,本選項將「我國漁船可依法調查」與「中國大陸公務船亦可逕行登檢」混為一談,超出海巡機關在本案中的合法權限,故為錯誤選項。
本題官方答案即為 A。
(B) 以無線電或其他方式先請中國大陸公務船停船,配合海巡艦船艇,針對外觀實施錄影(拍照)及採證作業;並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需要,將相關卷證提供該委員會
正確。
本選項的重點在於「請求停船」及「外觀採證」,並未表示海巡機關可以強制登上中國大陸公務船內部進行檢查。
海巡艦船艇接獲碰撞通報後,得以無線電等方式聯繫相關船舶,請其配合停船或保持適當航行狀態,並在安全及權限範圍內,對船體外觀、碰撞痕跡、受損部位、船舶相對位置及現場狀況進行錄影、拍照與跡證保存。此種外觀採證屬於事故現場及證據保全,不等同於未經同意登臨檢查公務船。
此外,若案件涉及重大海事運輸事故或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需要,海巡機關應依職掌保存並提供相關通報資料、影像、紀錄、筆錄及其他卷證,以協助後續事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