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海上犯罪偵查法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海巡艇監控一艘外籍船舶正往岸際行駛,行跡可疑。該船發現海巡艇正在監控,立即加俥逃逸,經攔截並登船檢查。
請說明實施檢查之程序及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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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對海域內可疑船舶實施海域登臨檢查的法定要件、檢查步驟,以及登船後的安全與程序界線。船舶是外籍船舶,並不當然排除海巡依法執行職務;關鍵在於船舶所在海域、執法目的,以及是否有法定事由。
依民國 115 年法規,主要法源為《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6 條,以及《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海巡機關對航行海域內的船舶,依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或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法之虞時,得命其停止航行、回航,並依法實施檢查;船長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題示「行跡可疑」及「發現海巡艇監控後立即加俥逃逸」,是判斷違法之虞的重要客觀情狀,足以支持依法攔停、登臨檢查。惟逃逸本身不等於已證明犯罪,也不代表海巡得不受限制地搜索全船。
解題方法
採「檢查權限與起因 → 登船部署與告知 → 檢查範圍與項目 → 發現犯罪後轉入刑事程序 → 紀錄與注意事項」的順序作答。並須區分行政檢查與刑事搜索:一般船舶檢查可以核對文件、詢問、檢視及保全證據;進入私人空間或檢查私人物品,須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若已進入刑事偵查,搜索、扣押、逮捕等另依《刑事訴訟法》辦理。
檢查程序
一、確認檢查事由並要求停船
海巡艇接近可疑船舶時,應蒐集並記錄船舶航向、航速、位置、船舶外觀、國籍旗幟及船員行為等情況。依《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得使用警示燈、氣笛、警報器、擴音機、廣播、手旗、信號、國際旗號或發光信號等方式,要求船舶停船受檢。
本題船舶見海巡艇監控即加俥逃逸,應同步蒐證並掌握船舶動態,再依情勢攔截、命其停船或回航。船舶不遵從命令,不會使檢查權限消失;但採取的強制手段仍須有法定依據,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二、登船前做好部署
登船前應完成勤前提示與任務分工,指定登船小組長,確認通訊、裝備、支援及救生安全。應掌握受檢船舶位置、海況、船體與貨物狀況,以及船員人數、行為和可能危險;並注意登船或跨越時的落水、碰撞等風險。
三、登船後表明身分及檢查理由
登船後由登船小組長統一指揮,採取必要安全部署。檢查人員應向船長或代理人表明身分,說明登船檢查的依據與理由,原則上由船長或其指定人員陪同檢查。
夜間登船應要求船長開啟船艙內外及甲板照明。登船後先以快速、局部方式進行安全檢查,確認有無立即危及人員安全的情況及船舶適航狀況;對不具威脅性的船員,應以柔性方式召集查驗。
四、依序查核文件、人員及船舶
先查核船舶國籍證書及其他航行文件,確認船籍港、出發港、目的港與航行狀況,並得要求出示航行日誌、報關簿冊、船員證及相關文件。基於職權得為必要詢問,查明船長、船員及旅客的身分、國籍與相關資料;詢問及檢視不得超出檢查目的所需範圍。
第 二 題15 分
17 歲漁民甲某日與友人共謀,幫忙駕駛 A 漁船至海峽中線,與大陸漁船接駁中國大陸籍男性乙及越南籍女性丙二人,企圖偷渡入境,於臺中外海 3 浬遭海巡艇登檢查獲。
(一)請問甲、乙、丙等三人應依何法令偵辦、移送?犯罪運輸工具應如何處置?(15 分)
(二)另海巡機關針對我國籍漁船載運偷渡犯入境,查緝處置作法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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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別判斷三件事:載運者的刑事責任、偷渡者的身分與入境責任,以及犯罪漁船的扣留與沒入。又因甲在行為時為 17 歲,須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定程序移送,不能直接比照成年被告移送地檢署。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一)甲、乙、丙之偵辦移送及 A 漁船處置
1. 甲:涉犯載運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先移送少年法院(庭)
甲與友人共謀駕船接駁乙、丙,目的在使二人偷渡進入臺灣。乙為大陸地區人民,甲的行為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 條所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罪;依題示「共謀」及實際駕船接駁的分工,應調查甲是否與友人共同實行或參與犯罪,並查明是否具有營利或首謀等加重情形。
甲犯罪時未滿 18 歲,屬《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海巡機關應依法製作調查資料,將甲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由少年法院(庭)先行調查及審理,符合該法第 27 條法定情形時,才由法院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不得僅因甲涉嫌重大案件,就由海巡機關直接將甲當作成年被告移送地檢署。
2. 乙:大陸地區人民,依兩岸條例處理
乙為中國大陸籍,應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範處理。甲等人涉嫌使乙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刑事部分依同條例第 79 條調查、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乙本人的非法進入及後續處置,則依該條例相關規定調查,並由權責機關依法辦理收容、遣返或其他處置。
本案發生於臺中外海 3 浬,已在我國領海範圍內,海巡機關得依法登檢、調查並蒐證;不能以「尚未靠岸」為由,直接認定不屬我國管轄。
3. 丙:外國籍人士,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處理
丙為越南籍人士,應與乙分別適用法令。丙涉嫌未經許可非法入境,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調查其入境方式、證件及主觀情形,並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後續入出境管理及收容、遣返等事項,由移民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另須調查甲等人是否也涉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所定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等罪責;依題示接駁偷渡客入境的事實,應就丙部分蒐證並依法移送。若同一運送行為同時涉及大陸地區人民及外國人,應依各人的身分分別認定適用法條,並由檢察機關統合偵辦。
4. A 漁船:先扣留保全證據,另由漁政主管機關審查沒入
A 漁船是本案犯罪運輸工具。查緝機關應蒐集船籍、船主、船長、船員、航跡、接駁地點、漁具、漁獲及漁船是否以載運偷渡客為該航次主要目的等資料,並依《海岸巡防法》、《行政罰法》等規定或向檢察官聲請扣押,保全涉案漁船及證據。
第 三 題25 分
近年來媒體報導,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查獲有漁船載運高經濟價值水產品(如龍蝦、午仔魚、白帶魚),聲稱做為「魚餌」使用,實為海上接駁私運前往中國大陸。
請說明是類行為違反何種法令,以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安檢所如何與主管機關協力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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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漁船以魚餌為名,實際載運高經濟價值水產品前往中國大陸」時,如何辨識疑似走私,並區分海巡署、海關與漁政主管機關的職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若漁船未依規定申報、規避檢查,將水產品運出境,核心涉及《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私運貨物出口;若目的地為大陸地區,另須檢視是否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的輸出管理規定。水產品本身屬高經濟價值,並不當然等於違法,仍須查明是否確有私運或違反漁業管理規定。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成兩層:
- 先定性行為:查明漁船是否以「魚餌」等名義掩飾實際載運目的,並有未申報、規避查驗或違法輸往大陸地區的事證。
- 再分配處置權責:海巡署安檢所負責第一線查察、蒐證及通報;海關負責走私案件的後續查緝與處理;漁業主管機關則審認漁獲、漁船作業與漁業法規違規情形,依法裁處。
《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所稱私運貨物進出口,包含規避檢查、逃避管制而未向海關申報運輸貨物進出國境;第 36 條則規範私運貨物進出口的處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及相關貿易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從事貨品貿易,也須符合主管機關的許可及輸出管理規範。
安檢所與主管機關的協力處置
海巡署已訂有「船舶疑似私運高經濟價值水產品之處置要點」。安檢所發現漁船載有大量、整箱包裝,或與其漁具、作業海域及漁汛資料顯不相符的水產品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 查明並蒐證:記錄船舶、船員、漁獲種類與數量、包裝方式、漁具及航行情形,查核漁船設備、作業海域、漁汛與相關文件,保存必要的照片、影像及訪談資料。
- 協請漁政單位鑑定:聯繫農業部漁業署或地方漁業主管機關,並得請區漁會等協助辨識魚種、捕獲區域及漁獲來源,釐清是否為自行捕獲,以及有無違反漁業管理規定。
第 四 題25 分
海上犯罪經常是跨國性的,然而國際合作是打擊跨國犯罪的重要策略。從國際合作之脈絡中,哪些因素是影響國際司法互助合作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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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合作如何受到不同國家環境與制度影響,重點是辨識影響國際司法互助能否建立、執行及發揮成效的因素。可用「政治、法律、文化、能力」四個面向作答。
國際司法互助,是國家間依條約、協定、協議或互惠原則,協助處理刑事案件,例如調查取證、送達文書、搜索扣押、追查犯罪所得及執行沒收等。海上犯罪常跨越國界,相關證據、船舶、人員或犯罪所得分布在不同法域,須仰賴合作取得。
涉及我國法制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包括《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及相關司法互助條約、協定、協議。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哪些因素影響合作」,應從合作環境與執行條件分層說明,而非只列互惠、雙重犯罪等司法互助原則。作答時先提出四大因素,再各自說明如何影響合作意願或執行成效,最後連結海上犯罪的跨境特性。
影響國際司法互助合作的因素
一、政治因素
國家間的外交關係、政治互信、國家利益與安全考量,會影響是否締結協定、是否受理請求,以及協助範圍。若雙方關係緊張,或請求涉及主權、國家安全與重大公益,互助可能受到限制。政治地位與國際參與條件,也可能影響締結協定及建立正式聯繫管道。
二、法律因素
各國的刑事法律、程序規範與司法制度不同,可能造成請求及執行上的障礙。常見問題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