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請說明:
(一)用砲之准駁權要件。
(二)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之賠償機制。
(三)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的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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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的用砲准駁權,以及第 18 條對違法使用器械所生的國家賠償與合法使用器械致第三人受損所生的補償。
作答時要分清楚兩種責任:
- 違反條例規定使用器械,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依《國家賠償法》辦理。
- 依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子題,分別對應「用砲的實體要件與認定權限」、「違法使用的賠償」、「合法使用致第三人損失的補償」。其中用砲要同時交代法定情形、署長認定、其他手段不足與必要限度;賠償與補償則以使用是否合法作為分界。
(一)用砲之准駁權要件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 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
- 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之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
第一款所定情形,如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因此,用砲的准駁須符合下列判斷順序:先有法定事由,再由法定權責者合理判斷已無其他手段足以制止,最後限於達成制止目的所必要的程度。用砲是高度強制手段,不能只因執法對象拒絕配合,便直接使用。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之賠償機制
依同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法制下的賠償義務機關依法處理;若損害是海巡機關人員出於故意的行為所致,依第 18 條第 2 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該人員求償。
第 二 題25 分
海巡艇執行巡邏勤務時,於高雄西南海域 浬處,發現一艘越南漁船正拖網作業中,請問海巡人員之執法依據與應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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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距岸 35 浬的外國漁船,是否仍在我國得行使漁業管轄及海巡執法的海域內;確認後,海巡人員可採取哪些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專屬經濟海域不是領海,但沿海國得依相關法規,就海洋生物資源行使權利並採取執法措施。單以「距高雄 35 浬」判斷,該位置在臺灣本島基線外 24 浬之外、200 浬以內,應進一步核對船舶所在經緯度是否落在我國主張及護漁作業範圍內;題目未提供經緯度,以下以該位置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護漁範圍為前提作答。
主要法源包括《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6 條、第 20 條、《海岸巡防法》及「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其中,第 16 條提供海上執法的緊追、登臨、檢查、強制驅離、逮捕及扣留船舶等依據;第 20 條規範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開發、管理、養護的處罰及沒入。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海域位置、船舶國籍、作業事實、執法程序」:
- 判斷海域:35 浬已超出 12 浬領海,但仍在 200 浬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實際執法仍須以經緯度確認是否位於我方可行使管轄權的海域及護漁範圍。
- 判斷船舶身分:越南漁船屬外國漁船。若未經我國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拖網捕魚,屬違法捕撈的查處對象。
- 判斷行為與蒐證:拖網作業是漁撈行為的現場跡象。執法前應蒐集足以證明船舶位置、國籍、作業狀態及未經許可的資料。
- 依法採取措施:符合違法之虞及法定要件時,海巡人員得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扣留船舶、逮捕相關人員,並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執法依據與應變處置
一、執法依據
- 《海岸巡防法》:海巡機關在法定執法範圍內,得對船舶實施檢查、要求出示文書資料、命令停止航行或回航、登臨或驅離。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依法執行的命令。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6 條:我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的人或物,認為有違反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得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強制驅離、逮捕人員或扣留船舶、設備、物品等。
- 同法第 20 條: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探勘、開發、管理或養護,得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獲物。外國漁船未經許可捕魚,應依該法及主管機關的權責程序處理。
第 1 題2 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限制水域,遭海巡單位查扣後,得依法處以罰鍰。有關罰鍰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船舶違法進入臺灣地區禁止、限制水域後,海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時的行政程序,包括:
- 行政罰處分書的法定記載事項及作成名義。
- 罰鍰繳納期限的決定。
- 當事人之閱卷權。
- 不服行政處分時的訴願救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考試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行政程序與海巡機關裁罰權限,再注意「處分書由誰署名」及「訴願向何機關提起」等機關權限陷阱。
其中,處分書雖須載明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但作成處分的機關與具體署名人,必須是依法具有裁判或授權權限之機關首長、主管或其合法授權人員,不能逕稱由海巡隊隊長署名。因此,A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罰鍰處分屬行政處分,處分書原則上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並依法作成、送達。
然而,選項進一步指定「由海巡隊隊長署名」,即屬錯誤。海巡隊隊長是否具有作成該項罰鍰處分及代表裁罰機關署名的權限,必須以法律、組織法規或合法授權為依據,不能僅因其為現場查扣或執行單位主管,即當然具有裁罰及署名權。
換言之,本選項將「處分書應具備的內容」與「應由何人署名」混為一談。前者正確,後者不符合依法定權限作成行政處分的要求,因此整體敘述錯誤。
(B) 正確
罰鍰繳納期限應載明於罰鍰處分書中。至於具體繳納期限,依法通常由裁罰機關依個案情形、法定期間及行政執行需要作成決定,具有一定的行政裁量空間。
因此,選項所稱罰鍰繳納期限依法由海岸巡防機關行政裁量,符合裁罰機關作成處分時的權限配置。此處的行政裁量並非毫無限制,仍須受法律規定、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禁止濫用裁量等拘束。
(C) 正確
第 2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某單位主管甲表示將登記參與中央公職代表(立法委員)選舉。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相關規範,重點在於判斷公務人員參選後的請假義務、選舉活動限制、機關首長的防止造訪義務,以及辦公場所的中立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參選公職,必須避免利用職務、行政資源或職務關係為自己或特定候選人助選;機關首長及主管也負有維護行政中立、避免候選人借用機關進行競選活動的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行政中立規範」的方法,分別檢查:
- 請假起算時點是否正確。
- 休假或非上班時間是否即可從事站台、助講等活動。
- 機關首長或主管是否有禁止、婉拒候選人及支持者造訪的義務。
- 辦公場所是否得出現候選人身分或競選標誌。
其中,選項若將「非上班時間」誤認為可以任意從事競選活動,或將「登記候選人」與「候選人名單公告」混為一談,均屬常見陷阱。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自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並非當然以「登記候選人之日」作為請假期間起算點。
相關規範對公務人員參選後的請假期間,有其特定起算時點,通常係以候選人名單公告等法定程序為基準,而非單純以辦理候選人登記之日計算。因此,選項將起算日提前至「登記候選人之日」,與規定不符。
本選項的錯誤在於起算時點錯誤,並非否定參選公務人員須依法請假的制度。
(B) 錯誤
公務人員的行政中立義務,不因活動是在休假或非上班時間舉行,即完全不受限制。
長官與部屬若為支持特定候選人而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仍可能構成利用職務關係、身分影響力或行政中立地位為特定候選人助選的行為。尤其長官對部屬具有指揮、考核或管理關係,更不得藉由職務關係要求、暗示或帶動部屬參與競選活動。
第 3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9條,以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9條關於「拘提、管收之要件、程序與期限」。
管收是對義務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須由行政執行分署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裁定。其重要程序如下:
-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後,由行政執行官訊問。
- 認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分署應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 聲請管收時,應提出聲請書、必要證明文件影本,並為釋明。
- 同時應將被聲請管收人送交法院。
- 管收期限自管收日起算,不得逾3個月。
以下均以民國115年命題時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抓住三個判斷重點:
- 管收期限是「3個月」還是「6個月」。
- 管收決定機關是「法院」還是「法務部」。
- 聲請管收時,行政執行分署是否須將被聲請管收人一併送交法院。
逐一對照法條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執行法》第19條規定: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因此,管收期限不是6個月,而是3個月。
此外,若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行政執行分署仍得聲請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這並不表示原管收期限可以直接延長為6個月。
(B) 錯誤
本選項前段所稱「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時間規定本身正確;但錯在管收決定機關。
《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分署應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並非報請法務部決定。
因此,正確程序是:
第 4 題2 分
依相關法令規定,海巡人員於澎湖花嶼西方 浬發現大陸抽砂船抽砂作業,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面對「大陸籍抽砂船」時,應依船舶所在地之海域性質,判斷適用何種法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重點如下:
- 領海通常為自領海基線起算 12 浬內之海域。
- 領海外側至 24 浬為鄰接區。
- 專屬經濟海域自領海基線起,最遠可至 200 浬;我國在此海域對海床、底土及其天然資源,享有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之主權權利。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規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應負刑事責任。
本題船舶位於澎湖花嶼以西 25 浬,已超過 12 浬領海範圍,且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適用範圍。抽砂行為本質上是未經許可採取海床土石,應適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海域距離—行為類型—適用法規」三步驟判斷:
第一步,確認海域位置。
題目明確指出距離澎湖花嶼西方 25 浬。即使以 12 浬領海作為判斷基準,25 浬也已在領海外側,並非單純領海或內水。
第二步,確認行為性質。
大陸抽砂船正在進行抽砂作業,屬於利用船舶或機械設備採取海床、底土之土石。這不是單純航行,也不是單純進入水域,而是直接利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的天然資源。
第三步,套用特別法。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5 條賦予我國對專屬經濟海域海床、底土及其天然資源之主權權利;第 18 條則直接規範未經許可以船舶或機械設備採取土石之行為。因此應選擇 C。
選項分析
(A) 在禁限水域外,無法可管。錯誤。
「禁限水域」不是我國海域執法的全部範圍。
禁限水域主要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公告,對大陸地區船舶進入特定水域所設之特殊管制區域。本題雖然設定在禁限水域外,仍可能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
專屬經濟海域並非「法外空間」。我國對該海域的海床、底土及天然資源,依法享有探勘、開發、養護與管理之主權權利。未經許可抽砂,正是《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所規範的犯罪行為。
因此,「在禁限水域外」不等於「無法可管」。
(B) 依《土石採取法》及《刑法》加重竊盜罪查處。錯誤。
本選項混淆了不同海域所適用的法律。
《土石採取法》及刑法加重竊盜罪,主要涉及內水、領海,或依相關規定公告之禁止、限制水域內的非法採砂行為。至於本題明確設定在花嶼西方 25 浬,已非單純領海範圍,應以專屬經濟海域之特別規範為主要依據。
第 5 題2 分
塗抹船名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限制水域,海巡人員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後續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考查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限制水域後,海巡機關進行扣留、勘驗、行政處分及送達時的程序規定。
解題重點有三:
- 勘驗原則上應通知船長或相關人員到場。
- 行政處分作成前,應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行政處分書的送達,可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程序是否合法」及「處罰金額是否正確」逐一檢驗:
- 「勘驗」看有無通知船長到場的要求。
- 「送達」直接對照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方式的規定。
- 「裁罰」核對法定罰鍰的最低額度。
- 「行政處分」注意陳述意見與作成處分的先後順序。
選項分析
(A) 錯誤。
海巡人員為調查事實而實施勘驗時,原則上應通知船長、物品或船舶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在場,以確保勘驗程序的公開性及證據的正確性。
船長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經合法通知仍拒不到場時,機關始得依規定逕行勘驗;不能直接推論為「船長無須到場」。
因此,選項將「得於無人到場時逕行勘驗」誤寫成「船長無須到場」,不符程序要求。
(B)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的規定,行政處分書得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也得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其規定可概括為:
因此,行政處分書採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均屬合法方式。
本選項完整符合行政程序法的送達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第 6 題2 分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二章「查緝」規定,重點包括:
- 海關緝私的法定區域。
- 海關命令運輸工具停駛及必要時射擊的權限。
- 海關勘驗、搜索關係場所的要件。
- 海關對貨物、運輸工具、行李及關係人的檢查權限。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逐一對照法條」方式判斷。尤其第6條關於緝私區域的規定,不是只有「通商口岸及沿海二十四海里內水域」,還包括「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選項若使用「僅限於」等絕對用語,且漏列法條所定範圍,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海關緝私條例》第6條規定:
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
因此,海關緝私區域包括三類:
- 中華民國通商口岸;
- 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的水域;
- 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的區域或場所。
本選項以「僅限於」表示海關緝私範圍只有通商口岸及沿海二十四海里內水域,漏掉第三類「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因此錯誤。
此外,「通商口岸」與「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是不同概念。通商口岸是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的港口、機場或商埠,不能將整個緝私範圍簡化為選項所稱的兩部分。
(B) 正確
《海關緝私條例》第8條規定,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
- 停駛;
- 回航;
- 降落指定地點。
第 7 題2 分
海關執行職務,查獲民眾從事私運貨物進、出口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關緝私條例》關於私運貨物案件的三個重點:
- 海關查獲私運貨物時的扣押程序。
- 扣押物有腐敗、毀損之虞時的處理方式。
- 私運貨物之沒入範圍,以及私運未遂是否處罰。
解題時應區分:
- 扣押:案件處理過程中的保全措施。
- 沒入:裁處結果之一,屬於行政制裁。
- 私運既遂與未遂:兩者均受處罰,但罰鍰標準不同。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對照法條要件」判斷:
- 選項 A:核對扣押收據應記載事項及簽名要求。
- 選項 B:核對腐敗、毀損扣押物的處理時點。
- 選項 C:核對沒入是否以行為人所有為前提。
- 選項 D:核對私運未遂是否為處罰對象。
其中,只要選項增加法條沒有的限制,或將法定時點、法律效果改變,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正確
海關執行職務查獲民眾私運貨物進、出口時,應扣押該貨物,並交付扣押收據。
扣押收據應記載:
- 扣押物之名稱;
- 扣押物之數量;
- 扣押地點及時間;
- 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 執行關員簽名。
本選項所列內容與《海關緝私條例》關於扣押收據的法定記載事項相符,因此正確。
(B)錯誤
扣押物如有腐敗、毀損之虞,海關得公告變賣,保管其價金,或逕送有關機關處理,並通知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第 8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之大陸船舶經扣留後,經海岸巡防機關查證其船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沒入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於「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之大陸船舶」的扣留及沒入要件。
判斷重點在於:船舶遭扣留後,必須進一步查證船上人員具有法律明文列舉的特定違法情形,始發生沒入船舶等物之法律效果。不能僅因船舶外觀、船名標示或過去違規紀錄,即逕認符合本題的沒入事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法條列舉要件對照法」:
- 先確認題幹設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且已遭海岸巡防機關扣留。
- 再比較各選項所述行為,是否屬於法規明文規定的沒入事由。
- 法條既採列舉方式規範,只有明文列出的違法行為,才能作為沒入依據。
本題中,法規明文將「從事非法漁業行為」列為沒入要件,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A) 無船名:錯誤
船舶沒有標示船名,涉及船舶識別及管理上的違規問題,可能成為查扣、查驗或其他行政處置的依據,但並非本題法規所列的沒入事由。
因此,單純「無船名」不足以直接導出沒入船舶的法律效果。
(B) 從事非法漁業行為:正確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並查證船上人員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者,符合相關規定所列的沒入要件。
第 9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海巡人員實施海上登檢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海上登檢時的:
- 登檢法定事由;
- 檢查紀錄製作及簽名程序;
- 執行檢查時避免船舶受損之注意義務;
- 對艙門、艙蓋及私人物品之檢查方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相關法規及海巡勤務作業規定為準。判斷重點在於:登檢須有法定或相當事由,執行時須遵守必要性、比例性及程序記錄要求。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述內容是否符合海巡人員執行登檢的三個階段:
- 啟動登檢:是否具有檢舉、情資、犯罪嫌疑或航跡異常等客觀事由。
- 執行檢查:是否採取必要且適當的方法,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船舶或財物損害。
- 程序記錄:是否完整製作檢查紀錄,並由應簽名之人員完成確認。
本題錯誤選項不是在「能否登檢」的實體要件,而是在檢查紀錄的簽名程序。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檢舉或情資顯示,船筏具有犯罪可疑情形,或其航跡、航行狀態顯著異常時,海巡人員得依相關法令及勤務規定實施登檢。
此類情形代表具有客觀上的犯罪嫌疑或海上安全、治安風險,並非任意、無理由地登檢。因此,選項所述「即可實施登檢」,係指具備法定或勤務規範所要求的合理事由後,得依法執行登檢,敘述正確。
(B) 錯誤
海巡人員執行登檢時,應製作檢查紀錄表,記載檢查時間、地點、船名、受檢情形及有無違法事項等內容。
然而,檢查紀錄並非「由受檢人簽名即可」。為確保執行程序的完整性及責任歸屬,應由執行檢查人員及受檢人依規定完成簽名確認;
第 10 題2 分
海巡人員查獲大陸民眾於燕鷗繁殖期間登上馬祖列島燕鷗保護區採集貝類。有關大陸民眾涉嫌違反之法規,不包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項判斷: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所涉及的入境管制法規。
-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往來所適用的特別法規。
- 馬祖列島燕鷗保護區的法定性質,以及其是否屬於國家公園。
解題關鍵不是單純看到「保護區」就聯想到《國家公園法》,而是要先確認該保護區的設置依據。馬祖列島燕鷗保護區屬於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的野生動物保護區,並非依《國家公園法》成立的國家公園。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行為人身分」及「行為地性質」分別判斷:
- 行為人是大陸地區人民,涉及進入臺灣地區的許可與管理。
- 行為人登上馬祖列島,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的特別規範。
- 行為地是燕鷗保護區,涉及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的保育規範。
- 最後確認該地是否屬於國家公園;若不是,即不適用《國家公園法》作為本題所稱的涉嫌違反法規。
因此,本題問「不包括」,應找出與該保護區法律性質不相符的法規。
選項分析
(A)《入出國及移民法》:正確,屬於涉嫌違反之法規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範人民及外國人、無戶籍國民等入出國及移民事項,並涉及入出國查驗、居停留及非法入境等管理事項。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必須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並接受入境管理。若未經許可、以不正當方式入境,或違反入境、停留及活動限制,可能涉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
本題由海巡人員查獲大陸民眾登上馬祖,除保育法規問題外,亦涉及入出境及移民管理,因此本選項不屬於答案。
(B)《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正確,屬於涉嫌違反之法規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主要受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的管制。該條例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居留、停留、入境及相關活動設有特別規範。
大陸民眾未經許可登上馬祖列島,若違反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的許可或管制規定,即可能涉及本條例。由於本題行為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這是判斷本選項成立的重要依據。
第 11 題2 分
海巡人員於距東沙群島 浬處登檢大陸漁船,發現船上有大量曲紋唇魚及海參等漁獲,應移送下列哪個機關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發現大陸漁船於我國管轄海域內非法捕撈,且涉及漁獲物可能受保護或禁止採捕時,應判斷案件的法律性質及後續移送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東沙群島周邊12浬範圍屬我國領海。題目所示「距東沙群島8浬」,已位於12浬領海範圍內。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我國限制或禁止水域並從事捕撈,涉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海洋、漁業管制規定,具有刑事案件性質。
因此,海巡人員完成查扣、蒐證及人員管束後,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依法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
先判斷海域位置: 東沙群島8浬內,未超過領海基線外12浬,因此屬我國領海及管轄範圍。
-
再判斷船舶身分及行為: 船舶為大陸漁船,且在我國領海內從事捕撈,並非單純通過或避難,而是具有實際捕撈行為。
-
最後判斷案件性質: 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捕撈,並攜有大量漁獲,已非單純行政管理事件,而是涉嫌違反相關刑事法規,應由司法機關偵辦。
故本題應選擇具有刑事偵查及公訴職權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選項分析
(A) 農業部漁業署:錯誤
農業部漁業署主要負責漁業政策、漁業資源管理、漁船與漁業活動之行政管理,以及違規漁業案件的行政查處或協助鑑定。
但本題重點不是一般國內漁船的漁業行政違規,而是大陸漁船在我國領海內未經許可捕撈,涉及越界、非法進入限制水域及刑事責任。海巡機關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不能僅移送漁業署作行政處理。
(B)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錯誤
第 12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使用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不同器械使用層級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第 5 條:特定勤務或遭受強暴、脅迫時,得使用警棍強制或制止。
- 第 7 條:符合特定重大危害情形時,得使用刀或槍。
- 第 10 條:使用器械須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第 13 條:使用原因消滅時,應立即停止。
其中第 7 條第 1 款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如其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得使用刀或槍。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須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得使用槍」,不能只看到「執行勤務」或「遭受抗拒」就直接認定可以開槍。
解題順序如下:
- 先辨認該情形是第 5 條的警棍使用事由,還是第 7 條的刀、槍使用事由。
- 若屬查緝、檢查、扣留等一般勤務,還須進一步符合第 7 條所要求的重大危害、抗拒或脫逃等要件。
- 若選項直接涉及海巡人員生命、身體遭受危害或脅迫,即屬第 7 條第 1 款的核心情形。
- 即使符合第 7 條,槍械使用仍受必要性、比例原則及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限制。
選項分析
(A) 調查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
錯誤。
「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屬於《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5 條第 1 款所列情形,原則上是得使用警棍強制或制止,並非僅因執行此類勤務即可使用槍。
此類勤務若進一步發生抗拒、脫逃,且符合第 7 條第 5 款或第 7 款,例如非使用刀或槍不足以強制或制止,才可能進入刀、槍使用範圍。選項僅描述勤務性質,未具體指出重大危害、抗拒脫逃或其他槍械使用要件,因此不足以成立。
(B) 檢查、扣留、留置或任意性行政調查。
錯誤。
檢查、扣押、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主要是第 5 條及第 6 條所規範的事項。第 6 條並針對抗拒、攻擊、毀損、逃亡或自傷等情形,規定得使用手銬、捕繩。
第 13 題2 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限制水域,經驅離無效,扣留船舶,主管機關得裁處該船舶之下列人員新臺幣 萬元以上 萬元以下罰鍰:
①船主 ②營運人 ③船長 ④輪機長 ⑤駕駛人
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大陸船舶違法進入臺灣地區禁、限制水域之行政罰責任主體。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構成題目所述情形時,主管機關得對下列人員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 船舶所有人,即船主
- 營運人
- 船長
- 駕駛人
法條列舉的責任主體不包括輪機長。
解題方法
本題不在於判斷各人員實際上是否參與駕駛,而在於直接比對法規所列的處罰對象。
題幹已經給定三項前提:
- 船舶屬於大陸船舶;
- 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限制水域;
- 經驅離無效,並已扣留船舶。
因此,只要確認法規所列的罰鍰對象即可:
對應題目代號為:
所以正確組合為 D。
選項分析
①船主:正確
船主即船舶所有人,屬於法規明文列出的處罰對象。大陸船舶違法進入禁、限制水域,經驅離無效而遭扣留時,船舶所有人得受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②營運人:正確
營運人負責船舶的營運管理,亦為法規明文列出的責任主體。即使營運人與船舶所有人不是同一人,仍不影響其依規定受罰。
③船長:正確
第 14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機關配備器械之規定,以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器械種類主管機關之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下列規範:
- 《海岸巡防法》第13條第1項:海巡機關執行職務,得配置設備與性能合適之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高科技監控系統及其他必要之器械。
- 《海岸巡防法》第13條第2項:前項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監控系統等,應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海巡機關定之。
-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3條第2項:器械之種類,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本題的關鍵在於分辨「得」與「應」:
- 「得配置」:表示法律授權海巡機關依執行職務需要配置相關設備。
- 「應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表示配置後,編號及附加標誌是法定義務,不是任意選擇。
解題方法
先以《海岸巡防法》第13條為主要判斷依據,再檢查選項是否將法條中的「應」誤寫為「得」,或將主管機關混淆。
本題不需要比較武器使用時機,而是集中在三個層次:
- 海巡機關是否得配置武器、彈藥及其他器械。
- 配置後是否必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
- 武器、彈藥制式及器械種類分別由何機關決定。
其中,法律明文規定配置之武器、彈藥「應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因此只要選項使用「得予編號」,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海巡機關執行職務得配置設備與性能合適之武器、彈藥及其他必要之器械。
正確。
依《海岸巡防法》第13條第1項,海巡機關執行職務,得配置設備與性能合適之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高科技監控系統及其他必要之器械。
本選項雖然省略艦艇、航空器、車輛及高科技監控系統等項目,但所述「武器、彈藥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均屬法條明文列舉內容,且「得配置」用語正確。
第 15 題2 分
海巡艇在近岸海域巡邏時,發現有快艇正在岸際海域蛇行飆船,易危及泳客安全。依據相關法令規定,下列海巡人員之處置作為,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於海域執行巡防勤務時,對於危及公共安全之船舶所具有的基本執法權限,重點包括:
- 海巡機關對海域具有巡邏、查察及維護海域安全之職責。
- 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對船舶採取必要的攔停、詢問及身分查證措施。
- 發現船舶涉嫌違反航政、水域活動或其他相關法令時,海巡人員主要負責現場處置及蒐證,並移送或函送有權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 海巡人員並非當然具有航政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的全部裁罰權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快艇在岸際海域蛇行飆船,且容易危及泳客安全。判斷順序如下:
第一,確認海巡人員是否得介入。 該行為發生於近岸海域,且已涉及海域公共安全,屬海巡勤務可處理的事項,因此海巡人員得執行必要的攔停與查察。
第二,確認海巡人員可以採取的措施。 為確認船舶及駕駛人身分、了解違規情形並固定證據,海巡人員得攔停快艇並進行身分查證。
第三,確認後續處理方式。 若涉及航政或水域活動相關違規,海巡人員應蒐集相關證據,再移送或函送具有裁處權限的主管機關處理,而非逕自代替主管機關作成裁罰。
因此,符合完整處置程序的是「攔停、身分查證、蒐證、函送主管機關處理」。
選項分析
(A) 不得攔停該快艇,蒐證後函送航政主管機關處理。
錯誤。
海巡人員執行海域巡防勤務時,對於可能危及海上或岸際公共安全的船舶,並非只能遠距觀察及蒐證。為制止危險行為、確認船舶與人員身分,以及查明違規事實,得依法攔停及查察。
本選項錯在以「不得攔停」否定海巡人員的現場執法權限。即使後續確實可能函送航政主管機關處理,也不能因此排除前端的攔停與身分查證措施。
(B) 得攔停該快艇,並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開立違規警告單。
錯誤。
海巡人員得攔停快艇的前半段敘述,方向上正確;但後半段「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開立違規警告單」不正確。
第 16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及《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考查《海岸巡防法》及《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對於「登船檢查」的執行原則,重點包括:
- 登船檢查範圍應依個案情況判斷。
- 對受檢查人員應區分是否具有威脅性,採取相應的管束或查驗方式。
- 登船檢查應遵守必要安全部署及至少雙人執行原則。
- 檢查過程應留下完整的影音紀錄,以確保執法透明及事後查核。
本題的關鍵在於:對於不具威脅性的受檢查人員,查驗完畢且無繼續管束必要時,應允許其恢復自由活動,不能一律繼續限制其行動。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比對執法規範」的方法判斷。先確認各選項所述是否符合登船檢查的基本原則,再特別注意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敘述。
判斷順序如下:
- 關於檢查範圍:看是否採取個案判斷,而非一律全面搜索。
- 關於受檢查人員:看是否依其威脅性決定召集、管束及後續活動限制。
- 關於執行安全:看是否要求組長指揮、分工警戒及檢查。
- 關於程序紀錄:看是否要求錄影、照相保存執法過程。
其中,涉及「查驗完畢後是否仍得限制自由活動」者,必須符合必要性與相當性原則。沒有威脅性且查驗完成後,原則上不得無正當理由繼續限制其行動。
選項分析
(A) 登船檢查之範圍,應綜合各種因素個案判斷。
本項正確。
登船檢查並非不分情況、對船舶及人員一律採取相同程度的檢查。執法機關應綜合考量船舶種類、航行狀況、可疑情形、現場風險、船上人員反應及可能涉及的違法事項等因素,決定檢查的範圍與強度。
因此,檢查範圍應採取個案判斷,符合比例原則及海域執法的實際需要。
(B) 受檢查船舶之人員縱不具威脅性時,雖得以柔性方式召集查驗,然經查驗完畢後,仍不宜允許其自由活動。
本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對於不具威脅性的受檢查人員,執法人員得以柔性方式召集其接受查驗,不必當然採取強制或高強度管束措施。查驗完成後,如果已無安全疑慮、逃逸疑慮或其他繼續管束的必要,應允許其恢復自由活動。
第 17 題2 分
依據《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IUU),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遠洋漁業條例》對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UU)的定義,以及無國籍漁船進港時之登檢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IUU可分為:
- 非法漁撈作業(Illegal fishing):違反國際漁業組織養護管理措施或國際法規定。
- 未報告漁撈作業(Unreported fishing):違反國際漁業組織報告程序,未報告或虛報。
- 不受規範漁撈作業(Unregulated fishing):無國籍漁船,或非國際漁業組織會員國、捕魚實體之漁船,在相關組織適用海域內從事違反養護管理措施之漁撈作業。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條定義」解題:
- A、B、C分別對應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的法定要件。
- D則涉及無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時,海巡機關的登檢及會同機關規定,應特別注意法條所列的會同對象,不能任意增列或替換機關。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項係非法漁撈作業的定義。國際漁業組織會員國之漁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屬非法漁撈作業:
- 違反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的養護管理措施;
- 違反國際法相關規定從事漁撈作業。
故A符合《遠洋漁業條例》的規定。
(B) 正確
第 18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有關海巡機關器械調查小組的設立及其運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關於「器械使用調查小組」之設立、調查發動及判斷標準。解題重點有三:
- 調查小組之組成機關及人員來源。
- 調查是否以所屬海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為必要條件。
- 判斷器械使用是否妥適時,應採取事後客觀審查,並考量使用人員在當時情境下的合理認知。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法定組織、調查發動、調查目的與判斷標準」三步驟判斷:
- 先確認調查小組是由何機關組成及遴聘成員。
- 再判斷調查是否必須由所屬機關提出正式書面申請。
- 最後比較調查小組的法定任務,是進行事實調查與妥適性判斷,還是具有仲裁、裁判或直接認定行政責任的權限。
其中,器械使用妥適性的判斷,不是單純以事後結果反推使用人員當時一定不當,而應將現場情勢、急迫程度、可得資訊及使用人員當時合理認知一併納入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調查小組雖由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等組成,但選項將組成及遴聘機關表述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與條例所定之法定組成方式不符。
本題在機關名稱及權責主體上設計陷阱。判斷機關組織規定時,不能僅因海巡署為海巡業務主管機關,即直接推論所有調查小組均由海巡署遴聘組成。法條所定組成機關,須依條文文字認定,不能自行擴張。
(B) 錯誤
調查之發動,並非以所屬海巡機關正式提出書面申請為唯一必要條件。
器械使用致人死亡、重傷,或發生器械使用適法性、妥適性爭議時,為釐清使用時機、使用過程及相關事實,調查小組得依規定發動調查,並非必須等待所屬海巡機關提出正式書面申請後始能進行。
第 19 題2 分
海巡機關接獲漁民 專線報案稱:距菲律賓雅米島正北方 浬處,有大批越南籍漁船捕漁作業,請海巡艦艇前往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重點:
- 臺菲重疊海域之漁船作業界線與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之法律效果。
- 外國漁船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採捕漁獲之處罰。
- 海巡機關執法後,案件應移送何機關裁處。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為準。
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享有的是「主權權利」,並非對該海域具有完整的領土主權。主權權利主要包括資源探勘、開發、養護及管理等權利。因此,外國漁船未經我國政府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採捕作業,海巡機關得依法取締、登檢、蒐證,並移送主管機關裁處。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確認案發海域是否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以及我國是否具有資源管理權。
第二,確認越南籍漁船是否取得我國政府採捕許可。題目已明確說明其「未經我國政府許可」,因此構成違法採捕的基本事實。
第三,確認違法效果,包括罰鍰、船舶及漁具設備與漁獲物之沒入。
第四,判斷海巡機關查扣後的移送及裁處機關。海巡機關主要負責海上執法、登檢、取締與蒐證;違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的行政裁處,應由該法所定主管機關辦理,並非由海洋委員會直接作成裁處。
選項分析
(A) 正確
題目所述海域雖位於臺菲重疊海域漁船作業南界限以北,但仍屬我國主張及管理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
專屬經濟海域並非我國領海,外國船舶在其中仍可能享有航行等海洋自由;但對於海洋生物資源之採捕,我國享有資源管理及利用之主權權利。越南籍漁船若未取得我國許可而從事捕魚,海巡機關即有取締、登檢及蒐證之職權。
選項所稱「我國具有主權權利」,應理解為「對海洋資源享有主權權利」,並非表示該海域等同於我國領土。因此本選項整體敘述正確。
(B) 正確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外國船舶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採捕,得處新臺幣 萬元以上 萬元以下罰鍰。
第 20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等相關規定,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或物,有關執法機關人員發動及執行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對海巡機關在領海、鄰接區內執行職權之要件與手段,重點包括:
- 執法發動門檻:是否「認為有違反我國相關法令之虞」。
- 執法手段:緊追、登臨、檢查、驅離,以及必要時的逮捕、扣押、留置。
- 船舶檢查範圍:不僅可要求出示船舶文書,也可檢查所載運物品。
- 緊追是否須全程由同一批人員不中斷執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掌握「有違反法令之虞」與「已證實違法」的差別:
- 「有違反法令之虞」屬於執法機關發動職權的判斷門檻,不要求事前已經證實違法。
- 執法機關得依具體情況採取不同強度的措施,包括緊追、登臨、檢查及驅離。
- 若情勢確有必要,並符合相關法定要件,得進一步採取逮捕、扣押或留置等措施。
因此,凡是將執法門檻提高至「必須證實違法」,或將檢查範圍限縮為不得檢查貨物,均與法規意旨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相關規定,執法機關人員對於在我國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物,認為有違反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得依法採取緊追、登臨、檢查及驅離等措施。
在有必要的情形下,並得依法逮捕、扣押或留置。這些措施仍須受到法律授權、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的拘束,並非執法人員可以毫無限制地行使。
本選項完整掌握兩個重點:
- 發動職權的門檻是「有違反法令之虞」。
- 必要時得採取較強制性的逮捕、扣押或留置措施。
故本選項正確。
(B) 錯誤
本選項將「緊追、登臨、檢查」全部解釋為必須由同一批人員不間斷執行,並且不得相互替補,這是錯誤的限縮解釋。
第 21 題2 分
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金門地區之禁止水域進行捕魚作業,遭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查獲並扣留。後續裁處書應以何名義開立?該漁船船長不服該處分,應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船舶違法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裁罰時的處分機關,以及不服處分時的訴願管轄機關。解題時要分清楚「查獲案件的第一線單位」與「有權作成裁罰處分的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指出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金門禁止水域,並遭扣留,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第80條之1及相關裁罰標準處理。第32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其人員;第80條之1則是裁罰依據。
本題的關鍵在於:第九海巡隊負責查獲、扣留及案件陳報,但裁處書應以有權裁罰的機關名義作成。依題目所涉裁處權限,應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作成處分;不服該署處分,則向其上級機關海洋委員會提起訴願。
第 22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三項規定:暫停外國船舶無害通過的法定事由、領海無害通過法令的公告機關,以及主管機關人員的執法權限;另須辨認核動力船舶及載運危險物質船舶的通過要件。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原文,特別留意法條中的關鍵用語是否遭替換:暫停通過的事由是「國家利益或安全」;無害通過相關法令由「行政院公告」;執法人員對有違法之虞者「得」採取法定措施。
選項分析
- (A) 錯誤。《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0 條規定,中華民國政府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選項把法定事由改成「社會利益或安全」,與條文不符。
- **(B) 錯誤。
第 23 題2 分
我國籍油駁船在麥寮工業港內給予貨輪加油時,未佈設攔油索以防止油污外洩,經海巡人員發現蒐證函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與工業專用港的管理權責,關鍵是分辨:
- 誰負有加油作業的防污染義務:油駁船正在替貨輪加油,題幹指出未佈設攔油索,違規行為發生在油駁船的加油作業。
- 麥寮港屬何種港口、由何機關管理:麥寮港是工業專用港,相關港務管理權責由經濟部及其管理機關辦理,並非由雲林縣政府或海洋委員會直接裁罰。
海洋污染防治法要求船舶及相關作業採取適當防止污染措施;工業專用港也有其港區管理規範。題目以未佈設攔油索的加油作業為違規事實,並以「麥寮工業港」提示處理權責。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海洋污染防治法》曾於民國 112 年修正;本題所考的行為人與麥寮工業專用港管理權責判斷,依題意仍是判斷油駁船及經濟部管理權責。
解題方法
先從「未佈設攔油索」辨認違規作業:油駁船正執行輸、加油作業,攔油索是作業時的污染防範措施,因此題幹所指違規者是油駁船,不是受油的貨輪。
第 24 題2 分
依據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等相關規定,下列何種行為,經海巡機關查獲,應移送地方檢察機關偵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部法律下違規行為的法律效果:海巡機關查獲後,何者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地方檢察機關偵辦;何者僅屬行政違規,由主管機關裁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要同時核對行為內容、發生海域,以及法條規定的是刑罰或行政罰。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三件事:
- 行為是否違反許可規定:例如未經許可排放廢(污)水、棄置物質或進行特定海域活動。
- 行為與地點是否落入該法適用範圍:題目中的「鄰接區」與「專屬經濟海域」不能混為一談。
- 法條規定刑罰或行政罰: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屬刑事責任;罰鍰屬行政責任。
選項分析
(A) 正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的特定區域,其中包括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違反該條的排放行為,依同法罰則涉及刑事責任,因此查獲後應移送地方檢察機關偵辦。
第 25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接獲某工作船船員檢舉,某工作船將載運含廢油之廢棄海洋設施(屬甲類棄置物)至外海棄置,海巡艇登檢該工作船時,發現該船正執行外海棄置作業中,海巡艇進行取締、蒐證與移送。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6 條的「不發給獎金」事由。依該條,以下檢舉案件不發給獎金:
-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 由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執行該法所定職務的政府機關人員檢舉。
- 受理檢舉機關已知悉或正在查證中的案件。
- 同一污染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上述四款規定。題幹雖交代工作船正在外海棄置含廢油的甲類棄置物,海巡艇因而取締、蒐證及移送,但判斷重點是各選項對檢舉獎金規則的敘述是否符合第 6 條。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