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警察特考・三等・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海巡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等相關規定,請說明管轄海域及海巡人員得依職權實施檢查之要件、程序及其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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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兩件事:第一,《海岸巡防法》所稱「海域」及我國管轄海域的範圍;第二,海巡人員依《國家安全法》與《海岸巡防法》實施檢查時,如何判斷發動要件、執行程序及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國家安全法》於民國 111 年修正後,相關檢查規定列於第 5 條;《海岸巡防法》於民國 108 年全文修正後,相關職權規定列於第 4 條。以下依此版本作答。

《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2 款所稱海域,包括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上覆水域,以及其他依法律、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我國得行使管轄權的水域。就海域範圍而言,領海以外還有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等不同海域;我國得行使何種權限,須依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及相關國內法、國際法判斷,不能將各海域一概視為完整主權領域。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交代管轄海域的法定範圍,再以「檢查對象與地點、發動門檻、檢查程序、拒檢效果」四個面向比較兩法。尤其應辨明:《國家安全法》是列舉特定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在必要時得檢查;《海岸巡防法》則按執行勤務情境,分別規定安全檢查、一般檢查及對航行海域船舶的其他執法措施。

一、管轄海域

《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海域包括:

  1. 內水:但不包括內陸水域。
  2. 領海。
  3. 鄰接區。
  4. 專屬經濟海域。
  5. 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6. 其他我國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得行使管轄權的水域。

此一定義是海巡職權行使的重要空間基礎。惟「得行使管轄權」不代表在上述各水域均有完全相同的執法權限;行使權限仍應符合各該海域的法律制度及個別職權規定。

二、《國家安全法》的檢查

(一)發動要件與對象

依民國 114 年有效的《國家安全法》第 5 條,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對下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依職權實施檢查:

  1. 入出境旅客及其所攜帶的物件。
  2. 入出境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3. 航行境內的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4. 前述入出境運輸工具的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件。

此處以法定對象及「必要時」為發動基礎;條文本身並未以「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作為一概適用於所有對象的要件。

(二)程序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至第 24 條補充檢查方式。與船舶及水上運輸工具相關者,重點如下:

  • 航行境內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的檢查,依施行細則第 22 條準用相關船舶檢查規定。
  • 進出漁港及海岸的漁船、舢舨、膠筏、竹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營運的水上運輸工具,依第 23 條得查驗有關證件,並檢查船體及載運物件;原則上應在設籍港或核定處所進出及接受檢查,因不可抗力或緊急情事者例外。
  • 執行前述檢查發現犯罪嫌疑時,海巡人員得依施行細則第 23 條行使刑事訴訟法所定相關職權。

此外,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國家安全法》規定所實施的檢查,依同法第 6 條負刑事責任。

三、《海岸巡防法》的檢查

(一)安全檢查:進出通商口岸

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海巡人員對進出通商口岸的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物品,須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始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

因此,通商口岸的安全檢查不能只因執行勤務即任意發動,仍須具備正當理由及違反安全法令之虞。

(二)一般檢查:特定進出或航行情境

依同條項第 2 款,對於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或航行領海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以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海巡人員須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始得依法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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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澎湖七美南方 11.5 浬海域有一古代沉船遺址,經文化部認定為水下文化資產,並將該沉船周邊 0.5 浬海域劃設為文化資產保護區。海巡艇於該海域巡邏時,發現 1 艘大陸漁船(船員 10 人、總噸位 300 噸)正從事拖網捕魚,勒令該船停止作業後,登檢發現該船使用滾輪式網具,漁獲量約 250 公斤,並有疑似古船殘骸碎片。押返海巡隊調查,並經文化部專家學者鑑驗,確認該殘骸碎片屬水下文化資產,且該沉船遺址亦遭受破壞。請說明本案大陸船舶之違反法規及後續人船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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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別處理三件事:大陸漁船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後的海巡處置、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內禁止拖網與破壞文化資產的責任,以及人員、船舶、漁具、漁獲與殘骸碎片的後續處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沉船及其相關組件、裝載物,以及周遭考古脈絡,均可能屬《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所稱水下文化資產。題幹已說明沉船遺址經文化部認定,並劃設保護區;殘骸碎片也經專家鑑驗確認,故須依水下文化資產相關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先看海域位置:七美南方 11.5 浬,位於臺灣地區禁止水域範圍內;沉船周邊 0.5 浬又是公告的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再依行為分別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最後依規定分別處理船、人與扣留物品。

違反法規及法律效果

一、未經許可進入禁止水域並從事漁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本案大陸漁船在禁止水域內拖網捕魚,違反該條規定。

依同條例第 32 條,主管機關得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船上人員。本案船舶已遭登檢並押返,且在禁區內從事漁撈,得依法扣留船舶、漁具、漁獲及相關物品,並留置船員調查。

依同條例第 80 條之 1,經扣留者,得對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處罰鍰;《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按漁船總噸位分級。本船總噸位 300 噸,屬「300 噸以上」級距,罰鍰為新臺幣 240 萬元以上、600 萬元以下;如依裁罰基準表及個案情節認定違法情節重大,得加重裁罰,最高至 1,000 萬元。

二、在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內拖網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1 條規定,進入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拖網。本案船舶在保護區拖網,構成違反該條規定;依同法第 39 條,違反保護區內禁止行為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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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規範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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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以及政務人員的排除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法所稱公務人員,原則上是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政務人員則不適用本法。

判斷各選項時,關鍵在於職務性質:是依法任用、從事公務的人員,還是政務任用的政務人員。機關首長的「首長」身分本身,不代表必然屬政務人員。

解題方法

先找出本法明文排除的身分,再辨認各選項的任用性質。若是政務人員,便不屬本法規範對象;若是依法任用的機關首長或機關內公務人員,則仍在適用範圍內。海巡署軍職人員亦屬本題所列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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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下列所述之行政執行程序,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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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義務人經行政機關以處分書定相當期間命其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時,須依義務性質判斷可採何種執行方法:

  • 義務可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採代履行。
  • 義務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採怠金。
  • 怠金與代履行均屬間接強制;執行機關在特定情形下也得採直接強制。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前,應先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第 28 條列出間接強制方法,第 29 條則規定代履行及其費用。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所述義務是否能由他人代替完成,再將其對應到法定執行方法。選項 D 指明義務「能由他人代替履行」,因此適用代履行。代履行的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與《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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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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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對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間私運物品的處理方式,以及對知情不報、包庇走私、放行或處分走私物品等行為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分清兩件事:一是法律如何定位臺灣與大陸地區間的私運行為;二是各類行為人所受處罰是否符合條文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 A 是否符合《懲治走私條例》對兩岸間私運物品的規定,再檢查其餘選項所列行為、行為人與法定刑是否相符。此題的陷阱在於 B、C、D 都使用了看似具體的罰金或刑度,不能只看行為描述,還要核對法定刑。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該條例處斷。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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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萬里籍漁船船長於境外載運裝滿魚艙之牡蠣、花蛤及整箱包裝鱔魚,意圖返臺販賣牟利,於入港前遭海巡艇登檢查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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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漁獲輸入臺灣時,如何依農業部公告的水產品項目認定走私貨物、移送海關處理,以及沒入漁產品的銷毀權責與監督程序。解題依題幹所述漁獲屬公告正面表列項目,並區分「查緝、移送」與「銷毀執行、監督」的權責。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走私貨物的認定與移送:海關緝私條例所涉行政處分,由財政部關務署依法處理;若另涉懲治走私條例等刑責,仍應按相關規定移送,不能因此省略緝私案件的移送程序。

再看沒入漁產品的銷毀:題目特別列出「萬里籍」及「區漁會」,關鍵在於漁會是否負責執行銷毀。漁會可能受通知或協助相關作業,但不能據此認定銷毀責任由區漁會承擔;銷毀場所及監毀人員則須依作業規定辦理。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題幹所列牡蠣、花蛤及包裝鱔魚,依題目設定屬農業部公告正面表列的 17 項水產品。依命題所採認定方式,可據此判定為私運進口漁產品,依海關緝私條例移送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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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財政部關務署接獲我國籍貨船載運未稅電器用品入境牟利情資,前往查緝,下列何者非該法適用之查緝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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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所稱「查緝區域」的範圍,重點是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法規與公告範圍判斷,不是只看船舶距離最近島嶼或港口有幾浬。港區及各離島周邊海域,須確認是否落在公告的查緝區域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地點,再對照查緝區域涵蓋範圍。料羅港、東引及馬公周邊均屬查緝區域;烏坵周邊海域不在本題適用的公告範圍內。因此,即使題目給出「烏坵外海 6 浬」,也不能單憑距離判定屬於查緝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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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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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中包庇走私、檢查人員放行、兩岸私運的法律效果,以及私運管制物品的刑度與罰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尤其注意刑度、罰金上限及未遂犯處罰規定。D 選項所列有期徒刑及未遂犯處罰與規定相符,但罰金上限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懲治走私條例》規定,公務員或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選項所述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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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大陸船舶進入我國限制水域,海巡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扣留,經調查該船有下列哪些情形,得沒入該船舶?

① 塗抹或隱蔽船名 ② 拒絕停船受檢 ③ 被扣留 1 次以上 ④ 漁船超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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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進入我國限制水域之大陸船舶的扣留及沒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第 32 條相關規定,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水域,經海巡機關扣留、調查後,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拒絕停船受檢等情形,得沒入船舶。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列情形是否屬於法定得沒入事由。①與②符合條例列舉的情形;③「被扣留 1 次以上」及④「漁船超載」並非本題所涉條文列明的得沒入事由。因此,正確組合是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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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私運貨物進口、出口,係指下列哪些行為,未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① 船舶故障錨泊維修 ② 逃避管制 ③ 擅自駛入我領海 ④ 規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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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對「私運貨物進口、出口」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是否逃避管制或規避檢查,且未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

題幹所列行為中,「逃避管制」與「規避檢查」是定義中的關鍵用語;單純船舶故障錨泊維修,或擅自駛入我國領海,並不因此當然成立私運貨物進口、出口。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定義中的兩個行為要件:逃避管制、規避檢查。再從四項行為中挑出符合這兩個要件的項目,即②與④。最後核對選項,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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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第 2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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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第 2 條所定的禁止行為主體。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條文以「任何人」為主體,禁止其為外國、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收集、交付、傳遞、洩漏等關於國家機密或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因此,判斷重點是條文所稱的主體範圍,而不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特定職務或身分。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題幹所問的行為主體與法條用語。題目問誰「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洩漏、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資料;法條採「任何人」,所以不以公務人員、情報人員或特定組織身分為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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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海巡機關於港內執行安全檢查發現娛樂漁船超載乘客,惟該船仍欲強行出港,海巡機關限制該漁船出港。關於其法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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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為防止急迫危險而採取措施的法律性質,以及漁政主管機關與海巡機關間的執行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海巡機關執行安全檢查時發現娛樂漁船超載,且船舶仍欲出港,得受漁政主管機關委託採取即時制止措施。

「即時制止」的目的,是在危險迫近時立即阻止行為或危險狀態延續;本題限制超載漁船出港,是為避免超載航行造成乘客安全危害。它不是為了迫使船主履行一項行政法上的義務,也不是代替漁政主管機關作成一般性的管制決定。

解題方法

先看限制出港的目的與時機:海巡機關已在港內查獲超載,船舶又將強行出港,危險即將發生,因此措施重點是「立即阻止危險發生」,應判斷為即時制止。

再看權限關係:題目問的是漁政主管機關得否委託海巡機關執行。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海巡機關可受漁政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此項即時制止,故選項 C 的性質與權限敘述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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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某漁民團體為抗議離岸風電工程影響漁民作業權益,規劃聚集 50 艘漁船前往離岸風電工程作業海域抗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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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聚眾抗爭的處理原則,以及《集會遊行法》對集會遊行的適用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相關處理原則,海上聚眾活動由海巡單位依事件發生海域及指揮協調機制處理;但海上集會遊行不適用《集會遊行法》。本題依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活動地點:漁船將前往離岸風電工程作業海域抗議,屬於海上聚眾活動。再逐項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海上聚眾活動的處理原則,尤其留意「海上集會遊行是否適用《集會遊行法》」這個法律適用問題。

選項分析

(A) 海上集會遊行,適用集會遊行法——錯誤。 《集會遊行法》的適用範圍以陸上集會遊行為主,不適用於海上集會遊行。因此本題中,漁船前往海域抗議,不能直接套用《集會遊行法》處理。此選項與官方答案相同,為本題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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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娛樂漁業之活動時間及區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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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娛樂漁業管理辦法》對娛樂漁業活動時間及區域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每航次以 48 小時為限;活動區域依航行海域所屬地區,分別有距岸範圍限制。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中的兩項條件:每航次可航行時間,以及各地區距岸的沿岸水域範圍。題目所列澎湖地區的「48 小時」與「距岸 30 浬內」均符合題幹所據規定,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臺灣本島距岸 12 浬內的範圍不符合本題所列規定;每航次 24 小時也不符每航次以 48 小時為限的規定。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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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相關規定,海巡艇於臺中外海 3 浬廣播命令總噸位二千以上船舶船長停船接受檢查,船長抗不遵照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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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機關命令船舶停船接受檢查、違反命令時的蒐證及裁罰規定。題幹特別交代海巡艇在臺中外海 3 浬、命令總噸位 2,000 以上船舶停船,重點在辨認法定執法程序與裁罰機關,不能只看船舶噸位或違規情節推定罰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問的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再逐一核對各選項描述的執法方式、蒐證要求、裁罰機關及罰鍰。依本題官方答案,正確敘述是:執行相關檢查時應全程攝錄影蒐證,並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裁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選項稱「應以強制力實施」,將強制力說成一律必須採行的手段。海巡人員執行職務須依法律及必要程度運用手段,不能僅因船長不服從,就認定必須以強制力實施;題目所考的正確規定是全程攝錄影及裁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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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或犯罪偵查時,發現犯罪嫌疑人有何種情形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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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關於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或犯罪偵查時,得使用槍枝逕行射擊的法定情形。判斷重點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條文列舉的危險情形,不能只因其有毀損物品的意圖,就認為得逕行射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條文列舉內容逐項比對選項,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得逕行射擊的情形。選項 A、B、D 均涉及對人或執勤裝備的危險;選項 C 僅描述意圖毀損物品,未落入題示法定射擊事由,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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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相關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範圍,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秘密蒐集資料、公共活動蒐證與公共場所監視器的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海岸巡防法》規定的準用範圍,再比對各選項所述《警察職權行使法》的適用對象、目的及法律效果。這類題目常以一兩字改動法條:例如把「得」改成「應」、把「不及於第三人」改成相反意思,或錯置準用章節範圍。

選項分析

  • (A) 錯誤。《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至第四章及第六章的規定;本選項漏列第六章,因此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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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為確保國家及海域安全,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均賦予海巡人員「檢查」的權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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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國家安全法》與《海岸巡防法》賦予海巡人員的檢查權,關鍵在於兩法的適用海域範圍不同。《國家安全法》的檢查規定聚焦於入出境及進入我國內水、領海等情形;《海岸巡防法》的執勤範圍則涵蓋我國管轄海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法的適用範圍,再檢查選項是否把檢查對象或海域說成「僅限」特定範圍。D 正確指出《國家安全法》與《海岸巡防法》所涉及海域範圍不同,因此可由法規適用範圍直接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國家安全法》的檢查規定不只涉及入出境旅客及其交通工具,也包含船舶進入我國內水、領海等情形。選項以「僅限」入出境旅客、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概括檢查對象,範圍表述不完整;「旅客」也不等同於法條所稱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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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100 噸級海巡艇於綠島東方 11 浬,發現大陸船舶(噸位 50)因機械故障失去動力漂流,帶班艇長除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外,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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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在我國海域發現大陸船舶遇險時,如何兼顧海難救助與海域管轄。題目明示船舶位於綠島東方 11 浬,應先判斷其與我國領海範圍的關係,再依相關法規處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我國領海寬度自領海基線起算 12 浬。題示位置在綠島東方 11 浬,屬我國領海範圍內,因此海巡艇執勤時應遵守該法及相關規定。大陸船舶因機械故障漂流,並不使其自動取得進入、停留或接受其他船舶拖帶的許可;救助行動仍須遵循法定程序。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綠島東方 11 浬」:領海寬度為 12 浬,因此題示位置在我國領海內。再看題幹所說「除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外」,表示大陸船舶的入境及相關處置仍須另依兩岸條例辦理;不能只以海上互助或人道救援為由,逕行拖帶或同意大陸救難船處置。

因此,符合題意的作法是遵守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的規定,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本於海上互助精神,因應船長請求,立即協助拖帶:錯誤。 海難救助固然具有急迫性,但「立即拖帶」不能取代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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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我國與日本 104 年簽署「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漁業協議(臺日漁業協議)」之內容與後續效應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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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日漁業協議的適用海域、協議對我國漁船作業範圍的影響,以及協議與海域劃界的關係。判斷關鍵是比較協議生效後的作業安排與我國原先的「暫定執法線」,並辨認協議是否屬於正式海域劃界。

題幹所稱「104 年簽署」與史實不符:臺日漁業協議於民國 102 年(2013 年)簽署。以下依題目所指協議內容說明;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協議適用海域的兩類區域,再看協議是否讓我國漁船的作業範圍擴大或縮小。最後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74 條第 3 項及第 83 條第 3 項,判斷協議是否屬於正式劃界,或是劃界完成前的臨時安排。

本題官方答案為 C。臺日漁業協議擴大了我國漁船可作業的範圍,因此「限縮作業空間」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協議適用海域分為「排除對方法令適用海域」及「特別合作海域」兩類。前者著重於在約定範圍內不適用對方的漁業法令及執法權;後者則透過合作安排處理漁業秩序。題目將區域分為兩類,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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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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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與範圍定義。判斷時要分清:

  • 鄰接區:沿海國得在法定範圍內,為特定目的行使必要管制權;這不代表領海主權延伸至鄰接區。
  • 專屬經濟海域:沿海國在特定事項上享有主權權利及管轄權,不等於對該海域享有完整主權。
  • 大陸礁層:重點是海床及底土的範圍,並非從鄰接區外側開始計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使用的法條關鍵詞,再檢查各選項有沒有把海域法律地位混為一談。A、B 的差異在「國貿」與法條用語「貿易」;C 把鄰接區說成主權範圍,並把專屬經濟海域描述為包括上空;D 則把大陸礁層起點誤寫成鄰接區以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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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我國公告領海、鄰接區、禁止水域及限制水域之範圍示意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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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各地區「領海及鄰接區」公告,與「禁止水域及限制水域」公告的範圍是否相同。兩者是不同的公告事項:禁止、限制水域的公告,不能直接視為領海基線及鄰接區外界線也已公告。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領海自基線向外至 12 浬;鄰接區外界線至距基線 24 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公告資料為準。海洋委員會資料記載,第一批領海基線公告範圍包括東沙群島;東沙基點與領海、鄰接區外界線也有公告資料。海洋委員會「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地區是否已有領海及鄰接區範圍的公告示意圖。烏坵、東引、南沙的敘述符合題目所採的公告狀況;東沙則已有領海基線及領海外界線、鄰接區外界線公告,因此「東沙僅公告禁止水域及限制水域」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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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 ② 未經許可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③ 洄游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外之魚種,我國具有養護及管理的主權權利。 ④ 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之管理,尚未包含洄游於其內外之魚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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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專屬經濟海域範圍、海洋科學研究違規效果,以及洄游魚種養護管理權利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

  • 第 2 條第 2 項明定,專屬經濟海域包括水體、海床及底土。
  • 第 9 條規定,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須經政府許可;第 22 條規定未經許可者處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器及資料,並未規定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 第 14 條明定,對洄游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外之魚種,我國政府具有養護及管理之權利。

因此,①、③正確,對應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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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外國籍離岸風電工作船於彰化離岸風力發電機組附近海域作業,工作船故障發生海難,有海洋污染之虞,海巡人員前往現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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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難發生且有海洋污染之虞時,船長的法定義務、海巡署的任務,以及彰化風場航道的主管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立即通知相關機關及事業機構。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辨認三個權責層次:船長與船舶所有人的污染防範義務、海巡署的海上救援與執法任務,以及風場航道的公告機關。再逐項檢視選項是否把法定職掌或主管機關寫對。

選項分析

**(A) 正確,為本題標準答案。**船長依法應採取措施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通知航政、港口管理及地方主管機關,符合《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所定的核心義務。

須留意,該條完整列舉的通知對象還包括事業機構;題目選項未列出此項,文字並不完整。考選部標準答案仍以 A 為正確選項,作答時宜掌握法條完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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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內政部所轄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海域 8 浬處,發生 2 艘商船碰撞事故,船上儲油外洩逾 700 公噸。依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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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的油污染應變分級,以及船舶碰撞同時引發海難與海洋污染時,兩種應變機制的主管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油污染應變依外洩量分級:

  • 第一級:未達 100 公噸。
  • 第二級:達 100 公噸至 700 公噸。
  • 第三級:逾 700 公噸,屬重大外洩,由中央層級應變。

海難救援與海洋污染應變是不同的業務體系。本題碰撞事故涉及海難,並造成逾 700 公噸油料外洩,因此須分別判斷海難應變與污染應變的中央機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數量門檻:「逾 700 公噸」就是超過 700 公噸,符合第三級應變;「達 100 公噸至 700 公噸」的第二級並不包含逾 700 公噸。

再看事故性質:兩艘商船發生碰撞,屬海難;儲油大量外洩,另屬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兩者各依其應變計畫及中央機制處理。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海域的地點資訊,不能改變逾 700 公噸所對應的第三級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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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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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關於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船舶防污設備、海洋棄置紀錄,以及海上焚化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文字,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擅自替換法規名稱、刪去義務或擴大例外。A 符合《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7 條;其餘選項均有法條用語不符之處。

選項分析

  • (A) 正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選項內容與法條相符。
  • (B) 錯誤。《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船舶防止污染設備等事項,依《船舶法》、《商港法》與航政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國際公約或慣例辦理。選項將《商港法》誤寫為《海岸巡防法》。
  •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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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112 年 7 月帛琉籍貨輪「天使輪」在高雄商港錨泊區沉沒,除了船載貨櫃海面漂流,嚴重影響航行安全外,艙內餘存 500 餘噸燃油因船艙破損,部分燃油陸續外洩,本案該船船主無積極處理作業。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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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污染防治法》對外國籍船舶污染責任的處理,以及天使輪沉沒案中航港局、海保署、海巡署與國家海洋研究院的分工。法條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未在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因違反本法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及費用負擔,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船舶泊靠我國港口、禁止其航行或開航、要求移航,並得限制船舶所有人及重要船員離境;但提供足額擔保者,不在此限。

本題關鍵在「得」與「應」:第 38 條授予主管機關裁量權,並非一律必須限制離境。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分成兩類資訊判斷:

  1. 法條權限:核對第 38 條對主管機關採取措施的規定,尤其確認措施是「得」為之,還是「應」為之。
  2. 事件分工:辨認殘油與船舶處置、油污監測與海流模擬、海上執法及空中偵測分別由哪些機關負責。

選項 B 將第 38 條的裁量規定改寫為「應限制」,與法條文字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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