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水上警察學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警察特考・三等・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水上警察學

第 一 題25 分

有一我國籍漁船,慣常作業範圍為花蓮外海 6 至 30 浬海域,通常於凌晨 2 時出港作業,並於當日 8 時許返港。某日該船凌晨 2 時出海後,迄 10 時仍未返港,家屬一直聯絡不上該漁船,於是撥打海巡 118 專線求援。

請問海巡人員可運用哪些海巡科技、通訊工具或航儀設備,搜尋該漁船之蹤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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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接獲漁船失聯通報後,如何整合船舶位置資料、岸際監偵、海上通訊及搜救資源,逐步縮小搜尋範圍。作答時應區分「可回溯船舶動態的系統」、「可聯絡船舶或附近船隻的通訊工具」及「實際執行搜尋的艦艇、航空器與航儀」。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如援引海難搜救作業規範,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漁船平時約於凌晨 2 時出港、上午 8 時返港,至上午 10 時仍未返港且失聯,已偏離其慣常航行時程,應先按海難或失聯案件處理。先蒐集船名、船籍、船舶識別碼、船長及船員資料、出港時間、預定作業海域、最後聯絡時間與可能故障情形,再調閱船位及航跡資料,據以設定初始搜尋區域。

可運用的海巡科技、通訊工具及航儀設備

一、船舶定位與航跡資料

  1. 漁船監控系統(VMS) 聯繫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查詢該船最近一次回報的船位及歷史航跡,確認船舶是否進入慣常作業海域、是否偏航,以及最後可掌握的位置。VMS 的位置更新可能有時間間隔,須記錄最後回報時間,不能直接視為船舶目前位置。沿近海漁船是否裝設或使用 VMS,須依船舶類別及適用規定確認。

  2.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 查詢海巡及相關機關介接的 AIS 船位資料,確認該船最後訊號、航向、航速及周邊船舶動態。AIS 須以船舶有裝設、設備正常且持續發射為前提;未裝設、未開啟或訊號中斷時,查無資料不代表船舶不在該海域。

  3. 岸際雷達與雷情資訊系統 調閱花蓮沿岸岸際雷達資料,查找該船出港後的雷達目標及可能航跡,並與 AIS、VMS 資料相互比對。岸際雷達對外海目標的掌握會受距離、地形、海象及雷達涵蓋範圍限制;本題作業海域距岸約 6 至 30 浬,應與其他定位來源搭配使用。

  4. 其他航行與進出港紀錄 查詢安檢所出港檢查資料、港區監視影像,以及適用時的船舶航程紀錄器等資料,核對實際出港時間、船舶外觀、船上人員及船舶曾經通過的區域。這些資料可用來補足船位訊號不足的情形。

二、通訊與遇險訊號

  1. 海巡 118 專線 家屬已透過 118 報案,勤務指揮中心應記錄通報資料、確認案件情況,並通知相關巡防區、安檢所及搜救單位展開協尋。

  2. 無線電呼叫 透過海巡艦艇、岸際單位及漁業電台,以適當的海事 VHF 頻道或漁船無線電呼叫失聯漁船,並請附近作業漁船協助注意、回報目標。若漁船仍可通訊,無線電可直接取得船位、船況及人員安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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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發現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我方禁止、限制水域之處置作為:

(一) 發現大陸軍艦及公務船舶,應處作為為何?(15 分)

(二) 發現大陸公務船舶追逐我方或大陸民用船舶,應處作為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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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署發現大陸軍艦、大陸公務船舶進入我方禁止或限制水域,以及大陸公務船舶追緝民用船舶時,如何依船舶性質、所在海域及被追緝船舶身分,採取監控、通報、要求離開、驅離或登檢等措施。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第一百零七點至第一百零九點,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依後者,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驅離、扣留船舶或物品、留置人員,或為必要的防衛處置。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辨別船舶性質,再判斷其行為與所在水域:

  1. 大陸軍艦:以監測及通報為核心。
  2. 大陸科研、情蒐等公務船舶:依是否進入禁限制水域,以及是否單純航行或從事科研、情蒐行為,分別處理。
  3. 大陸公務船舶追緝民用船舶:先看追緝船與被追緝船是否進入禁限制水域,再看被追緝船是我方或大陸民用船舶。

(一)發現大陸軍艦及公務船舶的處置作為

1. 發現大陸軍艦

發現大陸軍艦在我方或鄰近水域航行時,應:

  • 保持監測,掌握其位置、航向、動態及活動情形。
  • 立即向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反映。
  • 同時通報國防部處理。

軍艦涉及國防與安全事務,海巡應即時蒐報、通報並持續掌握,配合國防部權責處理。

2. 發現大陸科研或情蒐等公務船舶

  • 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內:要求該公務船舶立即離開限制、禁止水域;不遵守離開要求時,予以驅離,並通報國防部及大陸委員會協同妥善處理。
  • 在限制水域外單純航行:嚴密監控,逐級向勤務指揮中心反映,並通報海軍戰情中心。
  • 在限制水域外從事科學研究或情蒐:依相關規定處理,採取監控、通報,並透過主管機關協調要求離開;視情況勸導驅離、採取必要措施,必要時強制驅離,並移送相關機關處理。

上述作為以掌握情勢、依法要求離開及防止衝突升高為原則。大陸公務船舶事件並應依規定優先通報相關權責單位,循聯繫及通報機制處理。

(二)發現大陸公務船舶追逐我方或大陸民用船舶的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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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大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大陸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將大陸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警總隊組建成大陸海警局,統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

請敘述大陸海警局之組織改造及其維權事項?並論述大陸海警局之作為與影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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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大陸海上執法機關於 2018 年整併改隸後的組織指揮體制、海警局取得的維權執法職權,以及組織改造對海上治理與區域安全的影響。作答時應分成「組織改造」、「維權事項」、「作為與影響」三部分,並區分海上行政執法與武警部隊的軍事屬性。

**法規時間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2018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決定是組織改造及職權整合的依據;2021 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進一步將海警機構、任務與執法程序法制化。命題當年已應併同《海警法》說明。

解題方法

先交代改隸前後的組織脈絡,再按照職權性質整理海警局的維權事項,最後從治理效能、執法能力及周邊海域安全三個層次評析其作為與影響。這種寫法能同時回應題目中的「組織改造」、「維權事項」與「作為與影響」,也能避免只列法條、缺少評論。

一、組織改造

(一)**改造前:海上執法力量多頭分立。**2013 年前後,大陸曾以「中國海警局」名義整合部分海上執法力量,但相關單位原分屬不同部門,職權與指揮體系分散,海上執法容易出現協調與整合問題。

(二)**2018 年改隸武警,統一指揮。**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海警隊伍整體劃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指揮,調整組建武警部隊海警總隊,對外稱「中國海警局」,統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改造的重點是將海上執法力量集中於單一指揮體系,強化跨部門協調與命令傳達。

(三)《海警法》建立機構與職責架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將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警部隊定位為海警機構,明定海警機構包括中國海警局及其海區分局、直屬局、省級海警局、市級海警局與海警工作站。海警機構在中國管轄海域及其上空執行海上維權執法;中國海警局統一履行職責,沿海各級機構依層級負責相關海域的執法工作。

二、海警局維權事項

《海警法》所定基本任務與 2018 年職權決定,可依執法性質整理如下:

(一)**海上安全保衛與治安維護。**維護海上治安秩序,打擊海上違法犯罪,執行海上安全保衛任務;海警機構並得行使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相應執法職權。

(二)**海上犯罪偵查。**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偵查海上犯罪,依法調查、收集證據並移送處理,以制止及懲治海上犯罪活動。

(三)**海洋資源與生態環境執法。**對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相關法律執行行政執法任務。

(四)**海洋漁業管理。**監督海洋漁業生產作業,查處違法捕撈等行為,維護海上漁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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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海洋委員會的三級機關(構)海上執勤人力資源進用種類與來源途徑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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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的海上執勤人力如何分類,以及各類人力從何種管道進用。作答時應先說明海巡機關採軍、警、文多軌人力制度,再聚焦於艦隊分署等海上勤務單位所需人力的進用途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海巡署及所屬機關依軍職、警職及文職人員各自適用的法令進用;相關人事法規如有後續修正,仍以命題當年制度作答。

解題方法

採「人力種類—來源途徑—勤務功能」逐層作答:先分類,再列各類人力的招募、考試或培訓管道,最後點出警職人員與具船務專長人員在海上勤務中的分工。題目問的是「種類與來源途徑」,只列人員身分而不交代進用來源,或只談海巡機關組織職掌,都不完整。

人力種類與來源途徑

一、軍職人員

軍職人員是海巡機關多軌人力的一類,依軍職相關法令任用,來源主要為:

  • 志願役招募:配合國防部志願役招募,招募志願役專業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有意願至海巡機關服務者,依招募及選訓程序進用。
  • 軍職人員任用、遷調及補充:依軍職人員任職相關規定,配合機關編制、勤務需求及人員退離情形補充。

軍職來源是整體海巡人力管道之一;作答時不宜把軍職招募誤寫成海上勤務人力的唯一來源。

二、警職人員

警職人員依警察人事相關法令任用,為海上執法與巡防勤務的重要人力。主要來源如下:

  • 警察教育養成及委託招訓:依海巡需求,委託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學系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海洋巡防科招訓學生,培養具海事及巡防專業的人力。
  • 警察特考進用:配合辦理警察特考水上警察人員類科,經考試錄取、訓練及分發後任用。
  • 海巡特考進用:依缺額及用人需求辦理海巡特考,透過「海巡行政」、「海洋巡護」等類科考試進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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