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水上警察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海洋基本法已完成立法程序並公布施行在案,並依據海洋基本法頒布 2020 年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試問:
(一)「海洋基本法」與「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的制定目的?(10 分)
(二)依據海洋基本法第 7 條:「為維護、促進我國海洋權益、國家安全、海域治安、海事安全,並因應重大緊急情勢,政府應以全球視野與國際戰略思維,提升海洋事務執行能量,強化海洋實力,以符合國家生存、安全及發展所需。」為落實海域巡護,請說明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施政作為?(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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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基本法與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的功能分工,以及海洋基本法第7條如何轉化為海巡署的海域巡護工作。海洋基本法提供法制與政策方向;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則把方向整理為政府可據以推動的政策目標、策略與工作。
法條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海洋基本法第1條規定立法目的,第7條揭示提升海洋事務執行能量、強化海洋實力的要求,第15條規定政府發布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並定期檢討修正。海洋基本法後續未見重要修正;2025年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已依第15條修正發布,但本題所問的政策內容以2020年白皮書為準。
(一)制定目的(10分)
1. 海洋基本法:建立海洋事務的法制根基
依海洋基本法第1條,海洋是維繫人類及生物生命的重要環境,我國亦須在國際法及國際合作架構下推動海洋事務。因此,制定本法的目的包括:
- **確立基本理念:**規範海洋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並兼顧海洋安全、科學知識、海洋產業、整體管理及國際合作。
- **明確權責:**規定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業者及國民在海洋事務上的責任,並要求政府統合海洋相關政策。
- **提供政策及制度依據:**規範海洋基本計畫、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及其他海洋施政事項,建立政府推動政策的法制基礎。
- **促進海洋事務整合推動:**透過統合、協調及計畫性施政,推動海洋事務,促進經濟社會健全發展、國民生活安定及海洋永續。
2. 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形成跨機關施政藍圖
2020年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是依海洋基本法第15條發布的政策文件,承接法律所定理念,說明海洋事務發展願景、政策目標、策略與重點工作。其目的在於:
- 提供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遵循的施政方向,促進跨機關合作與政策統合。
- 將抽象的法律原則轉化為具體政策工作,作為檢討主管政策、行政措施與資源配置的依據。
- 推動我國朝向生態、安全、繁榮的永續海洋國家發展,增進海洋治理與永續利用。
2020年白皮書提出六大政策目標:建構區域戰略思維、保衛海域主權權益;落實海域執法、促進區域安全合作;維護海洋生態健康、優化環境品質;促進藍色產業升級;培養全民親海風氣與海洋國家思維;厚植海洋科學研究能量。
(二)海巡署落實海域巡護的施政作為(15分)
解題方法
依第7條列出海巡工作的核心任務,再按「掌握情勢、部署巡護、執法護權、應變救援、建構能量」說明具體作為。
第 二 題25 分
國際關注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業行為。為維護、落實我國漁民在北太平洋及中西太平洋公海漁業作業秩序與安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每年與農業部漁業署共同規劃派遣漁業巡護船執行公海漁業巡護:
(一)請說明我國與哪些國家遞交通知,同意進行「北太平洋」及「中西太平洋公海」相互登臨及檢查。(10 分)
(二)請說明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護船公海登檢勤務作為。(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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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查海巡署配合漁業署執行公海漁業巡護時,與外國建立的相互登臨檢查機制,以及巡護船發現疑似違規漁船後的登檢勤務程序。公海登檢不是對任何外國漁船都能任意實施;須在相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的公約區域內,並依該組織的登檢程序及我國與船籍國的相互適用安排辦理。
法源包括《海岸巡防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3 目、《遠洋漁業條例》第 17 條、《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海登臨及檢查程序》(WCPFC CMM 2006-08)、《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公海登臨及檢查程序》(NPFC CMM 2023-09),以及海巡署訂定的相關公海登臨檢查作業要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相互登檢機制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指定海域,分別列出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NPFC)與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的相互登檢國家,避免把兩個公約區域的名單混在一起。勤務部分則按「確認權限與對象、接近通報、登船檢查、紀錄回報」的順序作答,呈現從發現可疑船舶到完成登檢報告的流程。
(一)相互登臨及檢查國家
截至民國 115 年命題年度,我國建立相互登檢機制的國家如下:
| 公海海域及區域漁業組織 | 與我國相互登臨檢查的國家 |
|---|---|
| 北太平洋公約區域(NPFC) | 俄羅斯、美國、日本、加拿大、韓國 |
| 中西太平洋公約區域(WCPFC) | 庫克群島、澳洲、紐西蘭、美國、日本、法國、加拿大 |
其中,加拿大納入 WCPFC 相互登檢機制自民國 112 年 8 月 13 日起生效;韓國納入 NPFC 相互登檢機制自民國 114 年 7 月 23 日起生效。
(二)海巡署巡護船公海登檢勤務作為
1. 確認登檢適用範圍與對象
巡護船應先確認目標船舶位於相應漁業委員會公約區域內的公海,並確認船籍國已與我國相互適用該區域的公海登檢程序。登檢依據是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所建立的制度,不因船舶「行跡可疑」便取得對所有外國漁船登檢的普遍權限。
2. 登檢前準備與通報
第 三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有效掌握臺灣周邊海域船舶航行動態,建置海巡智慧船舶遠距指揮管理系統(CGICS)與岸際雷達系統,提供各級勤務人員使用,以擴大監控範圍,請說明:
(一)CGICS 之遠距勤務指揮系統運用方式與目標及實益?(15 分)
(二)岸際雷達「設計與傳輸方式」、「系統操作整合功能」及「設備故障盲區彌補作法」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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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署如何運用「海巡智慧船舶遠距指揮管理系統」(CGICS)及岸際雷達,建立海上目標與海巡艦艇的共同圖像,支援勤務指揮、海域監控及突發事件應處。
作答時要區分兩套系統的功能:**CGICS 著重海巡艦船艇的船位、航行資料、影像回傳及遠距指揮;岸際雷達著重岸基偵測、追蹤海上目標,並整合多種目標資訊。**兩者共同作用,使指揮單位能掌握情勢、調派適當兵力並持續監控。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項目分段作答:
- (一)按「運用方式 → 建置目標 → 實益」說明 CGICS。
- (二)依「設計與傳輸方式 → 操作整合功能 → 故障盲區彌補」說明岸際雷達。
本題沒有要求特定法條或計算;重點是把系統資料來源、傳輸方式、指揮用途及故障應變作法說清楚。
(一)CGICS 遠距勤務指揮系統之運用方式、目標及實益
1. 運用方式
CGICS 蒐集海巡艦船艇的船位、航向、航速等資料,並將資訊回傳勤務指揮單位,呈現在圖資平台上。相關運用包括:
- **船位回報與圖資顯示:**掌握各艦船艇所在位置、航向及航速,供勤務指揮人員查詢及比較。
- **即時影像傳輸:**艦船艇擷取現場影像,經壓縮後透過衛星寬頻等鏈路回傳;指揮單位可掌握現場海面狀況,並視勤務需要遠端回放影像。
- **海域情資整合:**在圖資平台結合船位資料與相關海域資訊,如岸際雷達、AIS、漁船船位監控(VMS)及海象、天候資料,輔助研判目標動態。
- **遠距指揮與調度:**勤務指揮單位依海域位置、案件性質、海象及可用兵力,選派適當艦船艇前往處理,並透過通聯下達勤務指示、追蹤執行狀況。
2. 建置目標
CGICS 的建置目標,在於以資訊化方式掌握艦船艇部署與任務現況,整合海上即時影像及海域情資,形成可供各級勤務指揮單位共同運用的勤務圖像,提升海上勤務指揮與調度能力。
3. 實益
- **提升情勢掌握能力:**指揮單位能同時掌握艦艇位置、航向、航速及現場影像,減少只靠無線電口頭回報所造成的資訊落差。
- **加快兵力調度:**依案件位置與可用兵力,選派較適當的艦船艇前往,縮短應處時間。
- **改善指揮決策品質:**結合船位、目標、海象及天候等資料,讓指揮人員根據較完整的情勢作成勤務決定。
- **支援多元海上勤務:**可用於海域巡防、海事案件處理、救難、災害應變、走私查緝及海洋權益維護等工作。
- **利於事後檢討:**影像及相關勤務資訊可供回放、查考,協助釐清現場狀況並檢討勤務執行。
(二)岸際雷達設計、系統操作整合及故障盲區彌補
1. 設計與傳輸方式
岸際雷達站採無人站設計,由雷達站設備蒐集目標資訊,再以有線或無線網路將雷達訊號傳送至雷達操作系統主機;
第 四 題25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肆應海域情勢及發展,大型艦船船齡老舊影響效能、海上偵蒐能量亟需強化等問題,自 2010 至 2023 年推動「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等數項重大政策,以提升維護主權與捍衛漁權功能。請敘述「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及「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之建案內容與目的?(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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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署以艦艇汰舊換新及功能分工,提升海域巡防、海上執法、漁業巡護與搜救能力。作答應區分兩項計畫的對象與任務定位:
- 「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建置近海、沿岸至遠洋的巡防艦艇與艇隊,全面補強海巡勤務所需的艦艇量能。
- 「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專注公海遠洋漁業巡護、高緯度海域勤務及遠距救援,補強遠洋專業巡護能力。
題目沒有要求援引特定法條,重點在政策建案的期程、數量、內容與目的。
解題方法
依「計畫期程與規模 → 建案內容 → 任務目的」分別說明兩案,並以「綜合性巡防艦艇」和「遠洋專業巡護船」作為比較主軸。建案數量與期程應寫清楚,目的則扣合海域治安、主權漁權、海難救援、國際責任及海洋產業等面向。
一、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
(一)建案內容
本計畫期程為民國107年至116年,規劃建造六種艦艇,共141艘,總經費約新臺幣426億餘元:
| 艦艇種類 | 籌建數量 |
|---|---|
| 4,000噸級巡防艦 | 4艘 |
| 1,000噸級巡防艦 | 6艘 |
| 600噸級巡防艦 | 12艘 |
| 100噸級巡防艇 | 17艘 |
| 35噸級巡防艇 | 52艘 |
| 沿岸多功能艇 | 50艘 |
| 合計 | 141艘 |
本案依不同艦艇噸位及任務需求配置巡防能力,建構由大型巡防艦至沿岸多功能艇的艦艇編組,以支援海巡署海域治安維護、緊急事件應援及海難救助等任務。
(二)建案目的
- 汰換老舊艦艇,改善勤務效能:更新船齡老舊、性能與裝備不足的艦艇,提升航速、續航及執勤妥善能力,降低維修負擔與航安風險。
- 維護主權與漁權:因應周邊海域情勢及漁汛期勤務需求,強化西北、西南、東南沙及其他重要海域的巡護,保障我國漁民作業安全與海洋權益。
- 強化海域治安與偵查查緝:提升海上巡防、偵蒐及查緝能力,防制走私、偷渡、槍毒走私及其他海上不法活動。
- 提升緊急應變與海難救助能力:因應海上交通、休閒活動及各類突發事件,強化搜救、人道救援及緊急應援功能。
- 兼顧海洋保育:增進沿岸與近海巡守、海洋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勤務能力。
- 建立具延續性的艦艇編裝:依任務需求分層建置艦艇量能,支援海域治安、巡防、救援及環境保護等多元勤務。
二、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
(一)建案內容
本計畫期程為民國111年至120年,規劃建造6艘2,000噸級遠洋巡護船,總經費約新臺幣129億3,409萬4千元。計畫係因應公海遠洋巡護、遠距救援及高緯度海域勤務需求,更新現有老舊巡護船並提升遠洋巡護能量。
新船規劃重點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