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國際海洋法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警察特考・三等・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國際海洋法

第 一 題25 分

政府近年提倡風力發電,因此在臺灣周遭海域設置諸多離岸風電機。然而,因離岸風電機運作會產生相當噪音,屢受周遭居民抗爭。試問《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此等噪音管控有何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準。本題考的是:公約雖未明文列出「噪音管制」專條,但人為聲音屬於「能量」;若其進入海洋環境,並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約所列的不利影響,即可能構成「海洋環境污染」。

《公約》第 1 條第 1 項第 4 款將「海洋環境污染」界定為:人類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若干有害影響,例如損害生物資源及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捕魚等海上活動或其他合法利用海洋、損害海水使用品質,或減損海洋環境的舒適性。

解題方法

先把風機運轉產生的噪音定位為人為聲音能量,再依序判斷:

  1. 噪音是否進入海洋環境;
  2. 是否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第 1 條所列的不利影響;
  3. 若符合污染定義,適用公約第 12 部分的海洋環境保護義務。

《公約》第 192 條要求各國保護及保全海洋環境;第 194 條要求各國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及控制來自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並須盡可能避免污染造成海洋環境及其生物資源的損害。第 194 條第 5 項並要求採取措施保護稀有或脆弱生態系,以及受威脅、瀕危物種和其他海洋生物。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海域作如何之區劃?該公約就海洋生物資源之使用有何原則性規定?就領海、專屬經濟區、公海與區域,該公約對海洋生物資源有何規範?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三層作答:先說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的海域區劃,再概括海洋生物資源利用與保育原則,最後依領海、專屬經濟區、公海及「區域」分別說明規範。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公約》規定為準。

《公約》的海域制度不是單純按距離切分,而是依沿海國主權、主權權利與管轄權,以及其他國家所享權利,配置不同法律地位。

解題方法:先區劃,再按海域分述

一、《公約》的海域區劃

由陸地向外,可依序整理如下:

  1. 內水:基線向陸一側的水域,原則上由沿海國行使主權。
  2. 領海:自基線起算,寬度最遠不得超過 12 浬。沿海國對領海及其上空、海床與底土享有主權,但須受《公約》及其他國際法規則限制。
  3. 鄰接區:不得延伸至基線外 24 浬以外;沿海國得為海關、財政、移民及衛生等事項,行使必要管制。
  4. 專屬經濟區(EEZ):位於領海外且鄰接領海的海域,最遠可延伸至基線外 200 浬。沿海國對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並有《公約》所定管轄權;其他國家仍享有航行、飛越及鋪設海底電纜與管線等權利。
  5. 大陸礁層:沿海國對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其範圍依《公約》規定判定,至少延伸至領海外緣,並受最遠界限規則限制。大陸礁層與 EEZ 是不同法律制度。
  6. 公海:不包括國家內水、領海、群島水域及專屬經濟區的海域,適用公海自由及相關保育管理規則。
  7. 「區域」: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公約》所稱「區域」不包括其上覆水域。

若題目要求概括海域區劃,除題目特別指定的四類海域外,也應點出內水、鄰接區、大陸礁層與群島水域,避免把海域制度縮限為領海與公海。

二、海洋生物資源利用的原則性規定

《公約》兼顧利用與保育,重點如下:

  • 沿海國資源權利與保育責任並行:沿海國在 EEZ 對生物資源有探索、開發、保育及管理的主權權利;同時須依最佳可得科學資料採取適當措施,避免過度開發,維持或恢復資源族群。
  • 以最佳永續產量為重要目標:保育措施應以維持或恢復種群至可產生最大持續產量的水準為目標,並考量環境、經濟因素、漁撈型態及種群間相互依存關係;亦須注意與被捕撈物種相關或依賴其生存物種的影響。
  • 最適利用不等於無限制捕撈:《公約》第 62 條要求沿海國促進 EEZ 生物資源的最適利用,但明定不得損及第 61 條保育規定。沿海國並應評估自身捕撈能力;若無法捕撈全部可捕量,須依公約條件,就剩餘可捕量安排其他國家進入捕撈。
  • 跨界魚群與高度洄游物種須合作:跨越兩個以上 EEZ,或分布於 EEZ 與相鄰公海的魚群,以及高度洄游物種,均須由相關沿海國與捕撈國透過協議或適當國際組織合作管理。
  • 公海捕魚自由附有保育義務:各國國民原則上享有公海捕魚權,但須受條約義務、沿海國相關權利及公海資源保育管理規則拘束;各國有採取措施或與其他國家合作保育的義務。
  • 海洋哺乳類等物種可受較嚴格保護:《公約》容許沿海國或適當國際組織對海洋哺乳類採取較該部分一般規則更嚴格的保護措施。

各海域的海洋生物資源規範

一、領海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沿海國就專屬經濟區有何權利?其等權利應如何定義?就我國法而言,外國船舶在我國專屬經濟區未經許可而盜採砂石,我國法院就此行為有無審判權?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專屬經濟區的法律性質、沿海國權利的範圍,以及我國以特別法處罰外國船舶在專屬經濟區非法採取砂石時,法院是否具有審判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海域,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部分所定的特別法律制度。其範圍不得超過自測量領海寬度的基線起算二百浬;但沿海國的海域主張與他國海域重疊時,仍須依國際法協議劃界,並非一概可劃至二百浬。

專屬經濟區不是沿海國領土或領海。沿海國在其中享有的是與特定用途相關的「主權權利」及「管轄權」,而非對整個海域享有完整主權。

沿海國的權利及其定義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十六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有下列權利:

  1. 主權權利:為勘探、開發、養護及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中的天然資源,包括生物與非生物資源;並就區內其他經濟性勘探、開發活動享有主權權利,例如利用海水、洋流及風力發電。海砂、砂石屬非生物資源;在專屬經濟區採取海床砂石,涉及沿海國對天然資源的主權權利。
  2. 特定事項的管轄權:包括人工島、設施及結構的建造與使用;海洋科學研究;以及海洋環境的保護與保全。
  3. 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主權權利」是針對資源或經濟活動所享有、具有排他性的權利;它不等同於對海域本身的主權。沿海國的「管轄權」也僅限於公約所規定的事項,不能擴張成對專屬經濟區全面、無限制的領土管轄。

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仍享有航行、飛越,以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線等自由;行使這些自由時,須適當顧及沿海國權利,並遵守沿海國依公約制定且符合國際法的法律規章。沿海國行使自身權利,也須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權利與義務。

解題方法與我國法適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何謂海洋環境污染?海洋污染之來源有哪些?我國目前就海洋污染有何法律規定?此等規定有何可精進之處?請試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層次:一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海洋法公約》)對海洋環境污染的定義;二是公約如何分類污染來源;三是我國如何以《海洋污染防治法》落實污染預防、應變與責任制度,並評估其精進方向。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於民國112年修正公布全文69條,題目所涉制度以該版本為據。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定義—來源—國內規範—精進建議」的順序展開。先寫《海洋法公約》第1條第1項第4款定義,再依第194條第3項及第207條至第212條整理污染來源;接著按污染發生場域說明我國海污法的管制工具,最後指出制度執行上仍可補強之處。如此可避免只列污染類型,卻漏答國內法制與評析。

一、海洋環境污染的定義

依《海洋法公約》第1條第1項第4款,海洋環境污染是指:人為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包括河口),而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情形。其不良影響包括:

  1. 損害生物資源或海洋生物。
  2. 危害人體健康。
  3. 妨礙漁業等海上活動或其他正當海洋利用。
  4. 減損海水作為用途水體的品質。
  5. 降低海洋環境的景觀與遊憩價值。

判斷重點是「人為引入」、「物質或能量」及「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因此,不以污染已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噪音、熱能等能量引入,也可能落入定義。

二、海洋污染的來源

《海洋法公約》第194條第3項要求國家處理所有污染來源;第207條至第212條將其分成六類:

  1. 陸上來源污染(第207條):由河川、河口、管線、排放口等進入海洋,包括工業與生活污水、農業逕流及陸域廢棄物。
  2. 國家管轄下海床活動污染(第208條):海床資源探勘、開採,以及人工島、設施或結構物所造成的污染。
  3. 國際海底區域活動污染(第209條):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的活動所造成之污染。
  4. 海洋棄置污染(第210條):由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人造結構物,有意將廢棄物或其他物質棄置於海洋。
  5. 船舶污染(第211條):包括船舶故意或意外排放油、有害物質、廢水或廢棄物,以及事故造成的污染。
  6. 來自大氣或經由大氣的污染(第212條):污染物由空氣沉降或經大氣傳輸進入海洋。

作答時須區分「污染來源」與「污染物種類」:油、塑膠、化學物質是污染物;陸源、船舶、棄置等才是來源分類。

三、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制

(一)適用範圍及權責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2條適用於我國管轄的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在該範圍外排放有害物質,造成範圍內污染者,也適用本法。第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海岸巡防機關,並得由軍事、海關等機關協助取締、蒐證及移送。

(二)基本防治及應變制度

本法透過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海洋管制區、監測站及港區水質與底泥檢測,建立監測與管制架構(第8、9條);另規定重大污染事件處理小組及中央、地方緊急應變計畫(第10條)。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