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警察特考・三等・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馬祖海巡隊接獲通報,南竿地區網路斷線、手機不通,疑似海底電纜斷纜,海巡艇於南竿限制水域內(海底電纜線上面水域)發現大陸漁船拖網作業中。請說明海巡人員應如何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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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同時考查大陸船舶進入馬祖限制水域的處置、海底電纜疑遭損害時的跨機關通報與蒐證,以及海上執法的比例原則與人權保障。應先依法處理眼前已查明的越界及拖網行為,再查明是否與電纜故障有因果關係;不能只憑通訊中斷與船舶位置,就認定船員故意破壞海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年《電信管理法》第 72 條已規範以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相關設備或纜線功能正常運作者的刑責;該條於民國 114 年 12 月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先確保安全、再依法處置、同步蒐證通報

一、確認位置、船況與事件關聯

海巡艇應確認本艇及大陸漁船所在位置,核對馬祖限制水域界線、海底電纜路線及故障通報資訊,記錄時間、座標、船名、船籍、船舶識別資料、航向航速、拖網狀態及船員動態。以雷達、影像、無線電及航跡資料保存現場,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請求岸際雷達或其他可用資料協助比對。

南竿網路及手機中斷是重要警訊,但斷線成因仍須由電信業者及主管機關檢測確認。海巡人員應查明船舶是否在海纜線上方拖網、是否有纜線或異物纏掛、是否曾下錨或有異常航跡,避免將同時發生直接推論成故意破壞。

二、命令停船檢查,依法驅離或扣留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規定,大陸船舶非經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第 32 條則授權主管機關驅離、扣留船舶及物品、留置人員,或為必要防衛處置。

依《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進入限制水域的大陸船舶應予驅離;屬可疑船舶者,得命令停船檢查。題示船舶正在限制水域內拖網,已非單純航經,且位於海底電纜上方並與斷纜通報時間、位置相關,應以安全方式發出停船及停止拖網命令,進行查證與檢查。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從事漁撈等情形,得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因此,本案依法得採取扣留措施,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及相關裁罰標準辦理。若船舶拒絕停船、抗拒登檢或有逃逸情形,應依程序採取必要措施;使用強制力仍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並優先維護船員生命安全。

三、妥善登檢、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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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巡防艇於臺中港外海 3 浬處海上巡邏發現一不明浮標,經查看該不明浮標上有大陸簡體字樣,疑似為中國大陸助航設備或探測儀器,請詳述海巡機關對海上疑似中國大陸浮標設備之通報及後續處置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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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海巡人員發現疑似具有助航、探測或監測功能的中國大陸浮標設備時,如何兼顧海上安全、情資通報、證據保全與跨機關協處。浮標上有簡體字樣是重要線索,但不能單憑字樣就認定設備來源、用途或布放者;應先記錄與通報,再由權責機關查證。

題示位置為臺中港外海 3 浬,距臺灣本島基線約在 12 浬領海範圍內,屬我國領海水域。處置時須依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以及海上巡邏、勤務通報相關作業規定辦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依「發現、通報、查證、處置、結案」作答

一、現場確認與安全評估

巡防艇發現浮標後,應先注意艇船與人員安全,從適當距離觀察設備外觀、體積、顏色、標示、燈號、天線、纜繩、附掛物及漂流狀況,並判斷是否有爆裂物、危險物質、電氣設備或其他不明風險。不得因急於拆解或搬運而冒然接觸。

同時確認浮標所在位置、周邊航道與船舶活動情形,評估是否妨礙航行、危及人命或有污染海洋之虞。必要時在安全距離外警戒、監控,避免其他船舶碰撞或人員靠近。

二、即時回報與逐級通報

發現艇應立即以無線電向所屬巡防區及勤務指揮中心回報,並依案件性質逐級通報所屬海巡隊、分署及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內容應具體、可供後續研判,包括:

  • 發現時間、經緯度、海象與能見度。
  • 浮標外觀、標示文字、可能設備特徵及是否仍在發報或運作。
  • 浮標是否繫錨、漂流方向與速度,周邊有無可疑船舶或人員。
  • 現場安全風險、航行影響及已採取的警戒措施。
  • 影像、照片、雷達及其他可供辨識的資料。

勤務指揮中心應完成案件紀錄與通報管制,通知相關主管及權責單位研判。依設備特徵及案件情況,跨機關通報或協調對象包括航政、海事與航標權責機關,以及海洋研究、國安或國防相關機關;必要時請專業單位協助鑑識設備、判讀資料或評估國安風險。涉及航道安全時,並應通知航政機關研議航行警告或其他安全措施。

三、蒐證與持續監控

在不增加風險的原則下,應以相機、望遠鏡或其他勤務裝備拍攝設備整體、文字標示、序號、天線、感測器與附掛物,記錄座標、時間、天候、海流及浮標動態,並保存無線電通聯、雷達航跡等資料。發現、拍攝及接觸過程均應記錄,建立完整處理紀錄與證據保管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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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海巡艦於綠島西側海域登檢蒙古籍權宜船(FOC)漁船,發現該船載運未稅香菸。請詳述海巡人員處置本案之執法依據及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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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先確認執法海域與外國船舶的登檢依據,再區分海巡的現場查緝與刑事偵查職權、海關的貨物查緝職權及菸酒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職權。

以下以民國 114 年命題時法規為準。題目未提供船舶確切座標、香菸數量及進口申報情形,處置時須查明;以下依題意假設該船在我國領海或鄰接區,且載運的是未依法申報輸入的香菸。

執法依據

一、海巡機關的任務與登檢權

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海巡機關負責海域、海岸及非通商口岸的走私查緝與犯罪調查等事項。依同法第 5 條,海巡人員對進出海域或航行領海的船舶及所載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為違法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本案為蒙古籍權宜船,屬外國籍船舶。權宜船旗籍不當然使船舶成為無國籍船舶;應先核實船舶登記、船旗及相關文件。外國籍船舶在我國領海或鄰接區內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時,另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7 條,相關機關人員得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扣留、逮捕或留置。

如船舶仍在領海內無害通過,執法仍須符合《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外國船舶無害通過管理規定;有違法事證時,依法執行並兼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二、香菸違法輸入及私菸規定

依《菸酒管理法》第 6 條,未依規定取得許可而輸入,或依法應申報卻未向海關申報、匿報或短報達一定數量的菸品,屬私菸。依同法第 45 條,輸入私菸者涉及刑事責任;是否構成犯罪,仍須查明輸入行為、申報情形、行為人及相關數量等事證。

依同法第 57 條,依法查獲的私菸應予沒收或沒入。題目所稱「未稅香菸」是重要查緝線索,但仍應查證其來源、輸入與申報資料,不宜僅憑「未稅」二字即認定特定人犯罪。

三、海關與菸酒主管機關的權責

《海關緝私條例》第 1 條規定,私運貨物進出口的查緝由海關依該條例辦理;同條例第 3 條所稱私運貨物,涉及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而未向海關申報運輸進出國境等情形。惟《菸酒管理法》第 45 條對輸入私菸已有刑事處罰規定,該條並明定相關情形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的處罰規定。因此,案件須依具體行為及法條競合情形處理,並將貨物、申報及完稅資料移請海關及菸酒主管機關協處。

《菸酒管理法》第 42 條並允許主管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執行調查或取締時,洽請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協助;海巡應依權責通報及移交相關機關,不能取代其法定裁處權限。

解題方法與處置作為

一、確認位置、船籍及執法權限

  1. 立即記錄登檢的時間、座標、海域範圍、氣象與海象、船舶航向及航行情形,判斷是在領海、鄰接區或其他海域。
  2. 核對船舶國籍、船籍登記、船名、船長與船員身分、航海日誌、船舶文件及貨物文件。蒙古籍或權宜船籍本身不等於無國籍,應以文件及可查證資料認定。
  3. 記明登檢事由、法律依據、現場狀況及登檢人員身分;依規定表明身分、告知事由,並以必要範圍執行檢查。

二、控制現場並依法查明香菸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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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海巡艦預計從高雄港出發,至東沙島運補,氣象預報顯示:東北風、中至大浪,海巡艦艦長基於航行安全,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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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執行離島運補時,如何依海象預報規劃安全的錨泊與接駁作業。東北風、中至大浪會增加船舶上浪、錨泊及人員物資接駁的風險;規劃時應選擇適當錨地,降低風浪對作業的影響。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作答重點在航安與運補作業的風險管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決策目的:艦長「基於航行安全」規劃高雄至東沙的運補。四個選項中,應優先選擇能直接因應東北風、中至大浪,並降低錨泊及接駁風險的措施。航程最短、情報蒐集或另派艇隻戒護,都沒有直接處理題幹所述的上浪與接駁危險。

選項分析

(A) 錯誤。 航程計畫是必要的航行準備,但以「最短航程」劃定路線並非航安原則。航線應綜合海象、海況、航道、船舶性能及避險需求評估,不能只求距離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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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轉基隆海岸電台通報,蒙古籍「P」貨輪於桃園觀音外海 28 浬,以 VHF Ch-16 發出求救訊號,經基隆電台聯繫「P」輪獲覆,船上 8 人自高雄出港預計前往日本,因引擎故障請求協助。1 小時後海岸電台通報「P」輪確定棄船,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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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船舶遇險時的多管道協同搜救:運用 AIS 掌握附近船舶、請求附近船舶協助、派遣海巡艇,以及通報直升機支援。題幹已明確指出「P」輪確認棄船,船上 8 人面臨立即危險,處置重點是同步運用可用的海空搜救資源,避免只依賴單一力量或延誤通報。

涉及海巡法規與作業規範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搜救作業要求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資訊辨識事件階段:一開始是引擎故障求援;一小時後已確認棄船,救援急迫性升高。因此應採取多線並進的處置:

  1. 以 AIS 搜尋附近船舶,請其前往現場協助救援。
  2. 通報直升機展開空中救援。
  3. 派遣線上海巡艇投入搜救。

選項 A 完整列出這三項措施,且能同時運用附近船舶、航空器及海巡艇,符合緊急海難事件的協同搜救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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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海巡人員發現我國籍 A 漁船自甲漁港拖帶失去動力漁船出港至乙漁港實施維修,經海巡人員出港安檢無異常。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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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船拖帶失去動力漁船出港時,是否符合海難救護互助規定,以及該行為涉及的船舶檢查、禁止航行與漁業管理處置。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判斷時要分清兩件事: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規定處理的是符合規定的海難救護互助;漁船拖帶另一艘漁船出港前往維修,不能只憑漁會開立的證明,就認定已取得出港拖帶許可。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的目的:A 漁船拖帶失去動力的漁船出港,前往乙漁港維修。題目沒有描述正在執行海難救護,而是拖帶漁船出港維修。再逐項判斷:

  • 漁會證明是否足以使拖帶行為合法;
  • 拖帶是否涉及船舶使用目的或檢查要求;
  • 不符航行條件時,主管機關可採取何種處置;
  • 非漁業行為是否應移請漁業主管機關處理。

選項 A 將漁會證明說成可直接作為拖帶出港的依據,與海難救護互助規定的適用範圍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所處理的是符合海難救護互助規定的救護情形,不能解讀為只要漁會發給證明,就能拖帶失去動力漁船出港前往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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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海巡艇於彭佳嶼北方 36 浬處海域,發現一艘基隆籍娛樂漁業漁船正載客從事海釣,當時海象良好。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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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娛樂漁業漁船的經營海域限制,以及海巡發現違規後應移送的主管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娛樂漁業漁船應在核准的經營海域內載客從事海釣;船籍為基隆籍,不代表可以在任何海域營業。

海巡艇發現違規時,須依違規性質與案件管轄,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題目所示位置在彭佳嶼北方 36 浬,已超出娛樂漁業漁船可從事該項活動的核准海域範圍,應循漁業主管機關的權責處理。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載客從事海釣」與「位置在彭佳嶼北方 36 浬」合併判斷:娛樂漁業漁船雖可載客海釣,仍須遵守核定經營海域;超出可經營範圍,即涉及違規。

再看選項所列機關。這不是題目已指出的刑事犯罪案件,不能僅因海巡查獲就直接移送地檢署;也不能只按船籍地判斷由基隆市政府處理。依官方答案,本案應函送農業部漁業署處置。

選項分析

  • (A) 帶返海巡隊調查,並將相關卷證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錯誤。 題目呈現的是娛樂漁業漁船超出核准經營海域的違規情形,應由漁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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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海巡艦艇於航行期間接獲通報,某貨輪於高雄外海錨泊區失火,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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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海巡艦艇接獲商船火災通報時,應先蒐集火場與船舶資訊,據以評估火災風險並決定適當的滅火方式。船舶所載貨物、燃油量與火場位置、範圍等,都會影響火勢、爆炸或有害物質外洩風險,也關係到救援人員與艦艇自身安全。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是區分「抵達後立即採取特定滅火方式」與「先掌握現場資訊再決定處置」。在尚未確認貨物種類、油量及火場概況前,無法直接判定使用高壓水或泡沫,也不能逕自決定接近船艏滅火。應先蒐集資訊、評估風險,再依火災種類與現場狀況選擇適當處置。

涉及法規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重點在海上火災應變與安全處置原則,並非特定法條的適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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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海巡艇接獲通報,有一艘遊艇疑似絞纜失去動力漂流中,請求前往拖救。海巡艇抵達現場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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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接獲遇難船舶拖救請求後,艇長如何依《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評估是否執行拖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依該程序,遇難船舶請求海巡署拖救時,應由負責執行的艦、船、艇長判斷現場是否符合「危險性」要件,以及拖帶是否會危及執行船艇與人員安全;判斷後依權責處置,並全程錄影蒐證。判斷拖帶能力時,還須考量被拖船舶噸位、海象及自身拖救能力。

「危險性」包含船舶失去動力、無法自行排除故障,且海象將轉差;或船舶無法下錨、持續漂向岸際、礁石區等危險區域,或漂往外海而有危害人命、環境之虞;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抵達現場後,艇長應如何處理拖救請求」,而不是預設所有失去動力的船舶都必須拖帶,或一律由艇員下水處理。

正確判斷順序是:評估現場急迫性與危險性,再評估船艇及人員安全、海象、被拖船舶噸位和自身拖救能力,最後決定能否執行拖帶。符合拖救條件時依程序辦理;能力不足或拖帶有安全疑慮時,應告知遇難船舶並立即回報。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有潛水證照不代表可以不經評估就下水排除絞纜。海上救難程序要求優先採用舷邊、佈放小艇或岸際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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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基隆海巡隊海巡艇於 1 月 2 日 9 時獲報我國籍漁船失聯,經巡防區查察該漁船於當日零時在基隆港東北約 10 浬與家屬通聯,海巡艇下列作為何者最適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接獲漁船失聯通報後,如何迅速啟動海上搜尋與協調。海巡機關負有海難救護職責;海巡艇應依最後通聯時間、位置及現場情況展開搜尋,並運用漁業電臺聯繫附近作業漁船,擴大海上搜尋力量。

題目所述漁船於當日零時在基隆港東北約 10 浬與家屬通聯,至 9 時才獲報失聯。最後通聯位置是搜尋的重要參考點,但不代表漁船在通報時仍位於該處,因此應儘速派艇前往相關海域搜尋,同時請漁業電臺協助聯繫附近友船,交換資訊並協同搜尋。法規與職責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關鍵:一是案件涉及海上失聯,不能因等待補充資訊而延誤搜尋;二是最後通聯位置只能作為搜尋起點,失聯漁船可能已移動,應同步調度海巡艇與附近友船擴大搜尋。

因此,適當作為應兼顧「立即出艇」與「協調友船」;選項 B 同時做到這兩點。

選項分析

(A) 請隊部聯繫家屬,確認漁船現況再前往:錯誤。 聯繫家屬可以補充漁船資料或最後通聯資訊,但家屬未必掌握漁船此刻狀況。若把確認現況列為出艇前提,會延誤搜尋。應先啟動搜尋,再同步蒐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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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海巡艇雷達監控漁船距岸 3 浬南北航向航行、航速約 4 節,駛近查看發現 CT4 漁船於距岸 3.5 浬拖網捕魚,經登檢發現該漁船船長遭限制出境。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發現漁船違規作業時,如何分別處理漁業違規與船長遭限制出境兩件事。解題時須區分海巡機關的蒐證、通報與海上勤務處置,及限制出境案件原發布機關的權責。

法規與作業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船長遭限制出境,不等於海巡人員可僅憑此一事實逕行逮捕,也不當然表示漁船必須立即返港;應依限制出境的效力範圍及主管機關指示處理。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明確指出的違規事實:漁船在距岸 3.5 浬拖網捕魚,應由海巡人員蒐證,並將違規事證函送漁業主管機關處理。

再區分「限制出境」的法律效果:限制出境是對特定人的出境管制,並非單憑此事實即可推論其已遭逮捕,或海巡人員有權命令船舶立即返港。依官方答案所採處置,海巡人員應告知船長勿駛出領海外,並持續監控船舶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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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海巡人員接獲民眾報案,臺中梧棲漁港內有人垂釣,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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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港垂釣的區域管理,以及海巡人員接獲違規通報時的處置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處置作業規範為準:是否得在漁港垂釣,應看該處是否屬主管機關公告開放的垂釣區,不能以向海巡或漁政單位登記備查取代區域管制。

對於非公告開放垂釣區的垂釣情形,依題目所涉處置程序,應先勸導,並依現場情況及後續處理規定辦理;不能把勸導階段直接等同逮捕或取締。

解題方法

先判斷「漁港內垂釣」是否採全面報備制,再看題幹指定為「非公告開放垂釣區」時,處置是否須先勸導。選項中,A、B都把登記備查當作合法依據;D則跳過勸導,主張立即逮捕取締。符合處置順序的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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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基隆海巡隊巡防艇於彭佳嶼外海 7 浬發現國籍漁船艉水面上,有油光滑銀色長度 100 公尺、寬 5 公尺油污。有關海巡人員後續處置,下列何者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發現船舶疑似排放油污時,如何依污染情形採取適當的現場處置,以及後續應由何機關處理裁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船舶不得任意排放油類或其他污染物;發現疑似違規時,海巡人員應先行登檢、蒐證,制止持續污染,並依權責通報或移送主管機關處理。本題所述地點在彭佳嶼外海,應注意由海洋委員會處理的權責分工。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判斷污染現況與地點:

  • 油污呈銀色油光,範圍長 100 公尺、寬 5 公尺;題目沒有提供污染量或其他足以認定為重大海洋污染事件的事實。
  • 地點在外海,選項所列裁罰機關中,應選海洋委員會,而非基隆市政府。
  • 船舶仍可能持續排放油污,因此處置應包括登檢蒐證,並要求船長停止污染行為。

據此,選項 D 同時符合現場執法與權責機關判斷。

選項分析

(A) 回報勤指中心初估需要立即調度攔油索、汲油器除油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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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臺中海巡隊 100 噸級海巡艇接獲巡防區通報,前往海峽中線附近水域辨識不明船舶,海巡艇抵達通報地點,雷情顯示距海巡艇西南 10 浬處發現疑似辨識目標,下列作為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艇接獲不明船舶通報後,如何在海上安全前提下進行目標辨識,以及辨識、警戒與強制執法之間的先後順序。

海上目標尚未確認身分、航向與行為前,應先保持安全航速與適當距離,持續觀察並蒐集資訊。安全航速及避免碰撞的基本要求,可參照《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 6 條及第 7 條;海巡實務操作並應依相關勤務程序辦理。題目未提供船舶有違法或危害情事,不能只因接獲通報或位置接近海峽中線,就直接採取武力展示、危險接近或強制攔查。

**法規與實務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考查海上辨識的安全操作原則,題幹未提供足以適用特定強制處分條文的違法事實。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所處階段:海巡艇抵達通報地點後,雷情顯示西南方約 10 浬處有「疑似辨識目標」。這表示目標尚待確認,並非已確認為違法船舶或具有立即威脅的目標。

因此應先採取可控制風險、保留判斷空間的作法:以安全航速與適當距離接近、觀察、辨識,再依目標狀況決定後續處置。選項中只有(B)符合這個順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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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我國海洋科學研究船於臺灣周邊專屬經濟海域進行調查研究,為確保該科研船安全,有關海巡艦相關勤務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艦艇在我國海洋科學研究船於周邊專屬經濟海域執行調查研究時,如何透過持續掌握船位、保持通聯及適時戒護,維護科研船安全。專屬經濟海域內的科研活動,可能遭遇外國公務船接近或干擾,海巡勤務須及早掌握狀況,並維持足以即時應處的聯繫與戒護能力。

本題重點在勤務作為及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並非單純判斷科研船在專屬經濟海域的航行權利。相關法規與勤務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具備完整的安全勤務要件:海巡艦應能持續掌握科研船動態,並以線上通聯或在旁戒護等方式維持即時應處能力。僅掌握啟航時間、等到進入高風險海域才建立聯繫,都不如及早、持續掌握來得周延。遇外國公務船干擾時,海巡艦的部署也應以隔開干擾船與科研船、保護科研船為原則。

選項分析

(A) 掌握該研究船啟航時間,不定時與該研究船通聯

錯誤。掌握啟航時間是勤務規劃的一環,但「不定時」通聯無法確保海巡單位即時掌握科研船位置、周邊情勢與突發狀況。科研船在海上執行調查期間,應維持足以掌握其動態的聯繫或戒護方式,不能只靠間歇性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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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某日 00 時,海巡艇於領海登檢查獲國籍漁船走私私菸 100 箱,該漁船船長坦承走私行為,押返海巡隊隊部,02 時海巡同仁告知該船長製作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詢時,筆錄製作的程序保障與錄音錄影規範。解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海巡偵詢程序規範為準,並區分「提示、暗示、引導」等不當取證方式,與依法進行的偵詢及全程錄音錄影要求。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偵詢程序:

  1. 拒絕接受詢問,不代表海巡人員連基本人別確認都不能進行。
  2. 受詢問人同意開始偵詢後,仍可要求停止,不能強迫繼續。
  3. 偵詢不得提示、暗示或引導取證;錄音錄影的法定要求也不是「必要時才錄影」。
  4. 錄音及錄影應自偵訊開始至結束,連續記錄其始末,符合程序保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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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海巡艦於我國領海基線外 12 浬海域登檢我國籍漁船,查獲捲菸及加熱菸各 10 萬餘包,將該船扣押回隊部。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在我國領海基線外 12 浬海域,登檢我國籍漁船查獲大量菸品時,應如何判斷案件性質及處理查扣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解題要掌握兩點:

  1. 我國籍船舶的管轄:船舶在我國領海以外,仍須考量其為我國籍船舶,以及相關海域上的海巡執法權限。題目所列查獲數量龐大,應按走私犯罪方向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不能僅以行政違規案件函送菸酒主管機關裁罰。
  2. 查扣菸品的處理:捲菸與加熱菸均屬本案查獲物,應一併查扣並移交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加熱菸的法規管制地位,不代表海巡查獲後即可不予查扣。

解題方法

先拆解題幹中的兩項處置:

  • 案件移送對象:題目描述在領海外查獲大量菸品並將船舶扣押,應判斷是否屬走私犯罪案件。依官方答案所採處理方式,偵查卷宗應函送地檢署偵辦。
  • 菸品如何處理:逐項檢視捲菸與加熱菸是否都屬查獲物。兩者皆應納入查扣及後續移交處理,不可只處理捲菸而排除加熱菸。

因此,正確組合是「函送地檢署偵辦」及「捲菸、加熱菸均移交縣(市)政府處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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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海巡艇於雷達發現海上可疑目標,登檢發現該漁船載運偷渡犯。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發現涉嫌犯罪情形並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遵守的刑事訴訟程序與人權保障,包括逮捕告知、搜索、提審及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並告知其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及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則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得搜索其身體、隨身物件、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的處所。刑事訴訟法第 2 條要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對被告有利、不利情形均應注意。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處置是否符合程序保障:逮捕後是否告知犯罪嫌疑與罪名、是否錯誤排除提審、是否誤認所有搜索均須搜索票,以及是否保障犯罪嫌疑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選項 A 符合逮捕告知的要求;其餘選項分別誤述提審、搜索或調查義務。

選項分析

(A) 告知被逮捕犯罪嫌疑及觸犯罪名: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要求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海巡人員依法逮捕涉嫌載運偷渡犯的漁船相關犯罪嫌疑人時,應依程序告知其涉嫌的事實及罪名,使其知悉受調查的原因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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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海巡人員於臺南安平外海約 5 浬查獲無籍動力橡皮快艇,船上計有 2 名臺籍人士及 10 名外籍人士,經初步查證該快艇係自大陸載運外籍人士企圖非法入境,另查臺籍人士甲不具臺灣地區戶籍,惟持有臺灣護照;臺籍人士乙受禁止出境處分。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的偷渡查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入出國管理,以及禁止出境處分的效力。判斷時須區分「持有護照」與「依法取得入出國許可」:兩者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解題方法

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當時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律規範不符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海巡人員執行海域巡防及查緝非法入境案件,發現偷渡嫌犯時得依法執行登檢、查證及必要的查緝處置,並非一律須事先會同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才能查緝。後續身分查證、移民事務處理及移送,則依權責與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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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巡防區岸際雷達發現有一不明目標,在高雄港口距岸 2.6 浬處之商港錨泊區內疑似違規拖網,請線上海巡艇前往取締,海巡艇抵達該處發現有一 CT3 漁船正於該海域拖網捕魚中,經登檢蒐證後,另查該船漁業證照核准為刺網漁業,該船不違反下列相關法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在商港錨泊區內拖網捕魚,是否涉及漁業法對漁業經營核准條件、漁具漁法及漁區漁期的規範,以及商港法對商港區域內採捕水產的禁止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題幹已說明該漁船漁業證照核准經營刺網漁業,現場卻查獲以拖網作業。判斷時要分清楚「經營許可所附條件」、「漁具漁法限制」與「特定水域禁止採捕」各自規範的事項。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逐項比對事實與法條:

  1. 船舶核准漁業種類:證照核准刺網,現場使用拖網,表示作業方式與核准內容不符。
  2. 作業水域:位置在高雄港口距岸 2.6 浬的商港錨泊區,須檢視商港法對商港區域內採捕水產的規定。
  3. 選項所引法條:比對各款規範內容,看哪個選項描述的事項不符合本案違規情形。

本題的關鍵是:漁業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規範的是「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而本案漁船以拖網作業,正是漁具、漁法及核准漁業種類的問題。官方答案指定 B,應將 B 理解為題目所列的法條規範類型並非本案不違法的理由;本案使用拖網與核准刺網不符,仍涉及漁具、漁法限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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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臺中海巡隊接獲報案,臺中梧棲港籍 CT3 漁船違反苗栗縣禁止距岸 3 浬使用刺網作業,海巡艇於苗栗距岸 4 浬登檢該船,經查該漁船流刺網佈放距岸 2 浬處,請漁船前往起網發現無漁獲。有關登檢小組作為,下列何者最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規作業地點、海巡登檢位置與管轄機關的區別,以及禁止使用特定漁具規定的判斷。

依題意,苗栗縣禁止距岸 3 浬內使用刺網作業;漁船的流刺網實際佈放在距岸 2 浬處,已進入禁止作業範圍。海巡艇在距岸 4 浬處登檢,只表示登檢地點,不能據此認定漁船沒有在管制海域內作業;漁船籍港在臺中,也不會改變違規作業地點的管轄。

本題涉及《漁業法》及苗栗縣相關漁業管制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違規行為,再確認應移送的機關:

  1. 看漁具作業位置:流刺網佈放於距岸 2 浬處,落在距岸 3 浬內的禁用範圍。
  2. 看規範所管制的行為:題目禁止的是在該範圍使用刺網作業;網具已經佈放,即不能僅因起網時沒有漁獲,就認定沒有違規。
  3. 看違規地點與管轄:違規作業發生在苗栗縣管制海域,應製作檢查紀錄、蒐集證據,函送苗栗縣政府依法處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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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海巡艇接獲漁民通報於高雄小琉球西方 8 浬海域發現 2 艘外籍貨輪發生碰撞,因其中 1 艘貨輪船體破裂,導致重油污染約 1,000 噸,造成海洋生態浩劫。依據海洋污染防制法及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個層次:一是海難造成船舶油污染時,船長、船舶所有人及主管機關各自負有什麼義務;二是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的應變層級與指揮機關。

題幹污染量約 1,000 噸,已達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的規模。重大事件的應變依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由中央層級統籌;海難碰撞現場則仍須依海難及海洋污染應變分工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海洋污染防制法》第 33 條:船舶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通知相關機關;主管機關得命其採取必要應變措施,必要時也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

再看重大污染的應變層級:本案外洩量約 1,000 噸,屬重大污染事件,不能由高雄市政府單獨訂定計畫並統籌,也不能直接認定由交通部成立中心指揮。逐項辨別時,須留意選項是否把法條的「得」改成「應」。

選項分析

(A) 錯誤。 題幹所述為約 1,000 噸重油外洩,屬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應由中央層級依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統合應變。選項逕稱由交通部成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統籌指揮,混淆了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的中央應變機制與交通部在海難應變中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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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海巡艇於夜間在澎湖西方海域(禁止水域外界線附近)執行海上巡邏勤務,從雷達發現有 2 艘船舶疑似緊靠接駁,經接近查看後,發現 2 船分別為本國籍漁船與疑似大陸籍無船名漁船,兩船隨即解纜駛離現場,若艇長要對本國籍漁船實施登檢,應採取下列何種措施最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艇在海上執行登檢勤務時,如何以適當程序要求船舶停船。題幹指出,海巡艇已發現兩船疑似緊靠接駁,本國籍漁船駛離後,艇長擬對其登檢;因此應採取能清楚傳達停船要求、並讓受檢船舶辨識執法意圖的方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海巡實務操作程序為準,應選擇以鳴笛並開啟燈光要求停船。題目重點在停船命令的明確性,以及強制手段應依程序、按必要程度使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勤務階段:目前是要求船舶停止航行、接受登檢,尚非題幹已明示船舶抗拒或有立即危險的情形。接著比較各選項:

  • 以鳴笛及燈光明確示意停船,符合海上執勤時傳達命令的基本方式。
  • 直接強靠或噴水,屬較強烈的實力手段,不能僅因要保全物證就跳過停船要求及必要程序。

所以,應選擇 B。

選項分析

  • (A) 鳴笛明確要求其立即停船接受檢查:錯誤。 鳴笛可作為示警或傳達命令的方式,但本題官方答案採用的標準作法是鳴笛並開啟燈光,使停船要求更清楚、易於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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