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分局規劃路檢勤務,指定路檢點。你正帶班前往途中,發現前面車輛走走停停、搖晃、蛇行、忽快忽慢、隨意變換車道,甚為可疑。請說明:
(一) 有何法律依據可資攔停檢查及應採取作為?(10 分)
(二) 在檢查車輛時,目視副駕駛座上發現有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之槍枝,後續法律行為你要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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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區分兩種攔停:一是分局預先指定路檢點,對行經該處的車輛進行一般性查證;二是員警在途中依個別車輛的具體行為,判斷該車已發生危害或容易發生危害而予以攔停。本題所述車輛行車不穩、蛇行、忽快忽慢,應以第二種情形處理。
以下法規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一)攔停檢查的法律依據與應採作為
1. 法律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得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查證身分、檢查車輛識別特徵,或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車輛走走停停、搖晃、蛇行、忽快忽慢、任意變換車道,均是可由外部觀察的具體行車狀況,足以支持該車可能危及道路安全的客觀判斷。因此,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攔停,並進一步依法處理疑似酒後駕車等情形。
**分局指定路檢點的法源與本案不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2 項,容許警察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或管制站者查證身分;但須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且為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所必要。本案員警尚未到達指定路檢點,是在途中發現特定車輛有異常行車情形,不能只用「分局已規劃路檢勤務」取代個別攔停所需的法律要件,應以第 8 條的危害判斷為依據。
2. 攔停後的處置順序
- **安全攔停並通報。**以警察身分、手勢、警示燈或警鳴器等適當方式示意停車,選擇安全位置,並視現場情勢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請求支援。避免在危險地點逼停或以不必要的強制方式攔截。
- **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攔停原因;例如說明觀察到車輛蛇行、車速忽快忽慢,因此攔停確認安全。
- **依法查證及處理酒駕疑慮。**得依同法第 8 條第 1 項要求駕駛人出示證件、查證身分,並在有客觀基礎時要求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應記錄觀察到的具體行車表現及處置經過,不能只以「神情可疑」或主觀印象作為攔停與後續措施的理由。
- **有異常舉動或犯罪嫌疑時,才進一步採取措施。**依同法第 8 條第 2 項,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合理懷疑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時,得檢查交通工具。措施仍須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第 二 題20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某日值班警員甲接獲民眾乙女報案,指稱其同居人丙因接獲勤區警員送達乙女所申請的民事保護令通知,丙因心生不滿,除再度毆打乙女外,並欲引爆瓦斯桶和乙女同歸於盡。甲因事態緊急,向你請示本案應作如何處置。請問:
(一) 針對丙欲引爆瓦斯桶和乙女同歸於盡一節,處理流程為何?需要特別注意哪些事項?(10 分)
(二) 針對丙違反保護令罪一節,處理流程為何?需要特別注意哪些事項?(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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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同時考查漏逸瓦斯要脅案件的現場安全處置與家庭暴力案件中違反保護令罪的偵辦程序。處理順序應先控制立即危險、保護乙女及周遭民眾,再依法偵辦丙的犯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後續曾修正違反保護令罪的規範內容,本題仍依 109 年有效規定說明。
(一)丙欲引爆瓦斯桶和乙女同歸於盡
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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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並立即派遣警力 甲應確認報案人、事發地址、丙與乙女所在位置、瓦斯桶是否已開啟或漏氣、是否有火源或其他危險物品,以及現場是否仍有人受困。立即通報勤務指揮中心,派遣警力到場並請求支援;同時通報消防機關及救護機關,必要時通知瓦斯業者協助。
-
到場後先建立安全範圍 警力應在安全位置掌握現場,劃定警戒、封鎖區域,管制人車並疏散住戶、鄰近民眾及非必要人員。警戒範圍與疏散方式,應配合消防人員對漏氣、爆炸及火災風險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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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丙保持聯繫,降低引爆風險 由適當人員在安全位置與丙溝通,安撫情緒、爭取時間,避免刺激、挑釁或多人同時喊話。警察應提供現場資訊給消防人員,由消防人員主導瓦斯偵測、通風及關閉氣源等專業處置;不得未經評估貿然進入或操作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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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現場危急程度採取必要措施 若丙仍有立即自殺、自傷或傷害乙女及他人之危險,警察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實施管束;如有立即危害,並得依同法第 20 條使用警械,但應符合必要性、比例原則及使用警械的法定要件。破門、進入住宅或強制制止,須以避免生命、身體遭受立即危害所必要者為限,並與消防人員協調,兼顧警消及民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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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排除後處理傷患、現場及後續 危險排除後,確認乙女及其他人員是否受傷,必要時送醫;保全現場及相關證據,並依家庭暴力案件程序製作紀錄與通報。若丙有犯罪嫌疑,另依刑事程序偵辦;若符合護送精神病患就醫的法定要件,依相關程序辦理。
特別注意事項
- 安全優先、疏散優先、專業分工:警方負責警戒、管制及秩序,瓦斯偵測與危害排除應與消防機關協同處理。
- 瓦斯可能因火源、電氣設備或其他火花而引燃;現場應避免不必要的電器操作、點火及人員聚集,並遵從消防人員指示。
- 對丙使用管束、警械或強制進入,須具備法律要件並遵守必要性、比例原則;事後應詳實記錄危險狀況、處置理由、使用手段及結果。
- 乙女是家庭暴力被害人,應先確保其與丙分離並提供安全處所;不要讓被害人單獨返回危險現場取物或與丙接觸。
(二)丙違反保護令罪
核心法規與判斷
依民國 109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違反法院所為保護令裁定中法定禁止或命令事項,可能成立違反保護令罪。丙再度毆打乙女,若保護令已生效,且裁定內容禁止丙對乙女實施家庭暴力,即應依該罪偵辦;
第 三 題20 分
轄區內里長甲打電話報案,表示在該里某巷弄裡有輛汽車停放多時無人使用,懷疑可能是失竊的車輛。派出所經查確為失竊的車輛,你奉命到場應如何處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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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發現失竊車輛後的現場處置、證物保全、失車資料登錄及後續發還程序。重點是先把車輛視為可能的犯罪證物妥善保全,再循刑事程序查明是否涉及竊盜、變造車牌或其他犯罪;確認為失竊車輛後,依失車作業規定完成尋獲及撤尋登錄,並依法處理車輛發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現行車輛協尋作業規定後續曾修正,考試作答仍依命題當年規範掌握處理流程。
解題方法與現場處置
一、到場後先確認車輛及安全狀況
接獲派遣後,應迅速到場,先確認車輛位置、車牌、廠牌型式、顏色及外觀特徵,並以警用系統查證車籍、失竊及協尋資料,確認該車確為失竊車輛。同步留意車內是否有人、車輛是否有危險物品或其他立即危害;如有安全疑慮,先採取必要的警戒及安全措施。
里長是報案線索提供者,不宜直接將其視為車主或被害人。應記錄其姓名、聯絡方式、發現時間、地點及所見情形,並請其說明車輛停放狀況;必要時另行尋找車主或其他知情人。
二、保全現場及可能證據
在不破壞現場的前提下,先管制車輛周遭,避免無關人員接近或移動車輛;記錄車輛停放位置、車牌、車身及周遭狀況,拍照或錄影存證。注意車門、車窗、鎖具、車身、車牌及車內物品有無遭破壞、拆卸、變造或其他可疑跡象。
如現場有可疑跡證,應維持現場完整並通知偵查人員到場處理。採證、搜索、扣押及進入車內檢視等措施,須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程序辦理,不得僅因車輛為失竊車,即任意擴張處分範圍。
三、通報並由偵查單位接續處理
立即向所屬主管及勤務指揮中心報告車輛尋獲情形,通知分局偵查隊派員處理或依勤務指揮辦理。確認車輛是否涉及其他刑案、車牌或車身是否遭變造,以及現場有無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涉案證據。若發現犯罪嫌疑人,依刑事訴訟法所定現行犯逮捕要件及程序處理,並完成必要的權利告知與移送程序。
第 1 題2 分
警察執法應基於人權保障與公益公序的衡平。司法院大法官有諸多解釋與警察執法密切相關,對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警察職權的解釋,既屬審查「抽象規範」的成果,屢屢帶動警察法制重大變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何透過審查警察職權相關規範,促成警察法制變革。解題重點是辨認各號解釋所審查的規範,以及其後續修法或立法結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解釋號次、受審查法規、法律效果或後續制度變動」是否相符。只要其中一項關鍵連結錯誤,整個選項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釋字第 166、251 號解釋針對《違警罰法》由警察機關裁決、科處罰鍰或拘留等制度,指出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及權利救濟等問題,要求制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司法救濟要求。這些解釋促成《違警罰法》後續改制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但不能概括說成「違反憲法第 23 條,因此轉型」;主要問題在處罰權限、程序與救濟保障。
-
**(B) 錯誤。**釋字第 385、523、631 號解釋涉及《檢肅流氓條例》的規範與程序保障,促使相關制度受到檢討,但該條例並非因此改制定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2 題2 分
你是分局偵查隊分隊長,處理一精神障礙、無法完全陳述之某甲涉嫌竊盜案,下列處理程序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5 項: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的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依民國 109 年的規定,只有兩種情形得不等候律師而逕行詢問: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仍未到場。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於民國 112 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相關用語及適用範圍。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是否屬於無法為完全陳述的犯罪嫌疑人,再確認偵查中有無已選任辯護人。題目已指出甲有精神障礙且無法完全陳述,並未選任辯護人,因此原則上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
接著檢視例外:甲只是表示「無須選任辯護人」,不等於依法可以省略律師到場;而且題目沒有說甲主動請求立即詢問。故不能據此立即開始詢問,A 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甲表示無須選任辯護人,並不會使法定的律師到場保障自動消失。依民國 109 年《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5 項,須由甲主動請求立即詢問,才可適用例外。
第 3 題2 分
A 工廠負責人甲為感謝轄區派出所員警維護治安、交通,主動表示欲捐贈 10 臺桌上型電腦供派出所汰換老舊電腦,更新警察裝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接受民間捐贈財物時,如何審查捐贈者與機關的利害關係、辦理財產登記,以及依程序處理受贈物品。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判斷時要區分兩件事:一是捐贈是否適宜、是否應受理;二是受贈後應由哪個機關依程序辦理核備及財產管理。受贈物品供公務使用,不代表可以免除審查、登記或移撥管理程序。
解題方法
先看捐贈者是否與受贈的警察機關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其他利害關係,再檢查捐贈後的財產管理方式。最後核對選項所稱的核備機關:這是本題關鍵,選項 C 將核備對象寫成派出所所轄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內部的受贈財物處理程序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受理捐贈前,應先查明捐贈者及其營業項目與警察機關有無業務往來、監督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以評估是否影響公務執行及機關廉潔。
第 4 題2 分
你擔任備勤時,奉令前往某餐廳處理打架滋事。到場後得知甲因酒醉與乙發生口角後,以拳頭毆打乙成傷,嗣乙於警詢中表示不願對甲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不同層次的處置: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實施管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加暴行或互相鬥毆,以及管束時應遵守的程序保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於民國 110 年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命題時規定判斷。
甲酒醉並以拳頭毆打乙成傷,警方處理時應分辨:傷害罪是否告訴乃論,與是否另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是不同問題。乙不提告訴,不代表甲的行為一概不受社維法處理。
解題方法
先看甲當下的行為是否符合管束要件。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得為管束;同條第 3 項並允許警察在管束時檢查受管束人的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再看乙不提告訴的效力:即使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乙不提告訴影響的是刑事傷害罪的追訴;甲加暴行或互相鬥毆的行為,仍可能依命題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處理。因此,選項若把「不提告訴」說成「不得依社維法處罰」,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可將甲依法實施管束:正確。 甲酒醉後與乙口角並以拳頭毆打乙成傷,題目所述屬暴行或鬥毆情形。若警察判斷非採取管束不能預防甲繼續傷害他人,即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管束。
第 5 題2 分
轄區居民到派出所報案指稱,其就讀高中女兒甲(17 歲)與男網友乙外出已 2 天沒有回家,行動電話關機,音訊全無,疑被網友乙誘拐脅迫。你受理報案時,下列處置何者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失蹤人口案件的受理、緊急查尋及公開協尋程序。法源依據為《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及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受理失蹤人口案件時,員警應調查失蹤人的基本資料、背景、交往對象及可能去向,並依個案情形採取查尋措施。若失蹤人有被誘拐、脅迫之虞,屬於應實施緊急查尋的情形。至於將照片或資料提供媒體、網路公開協尋,須依程序徵詢報案人意願,不能逕行公開。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是在說「內部查尋與通報」還是「對外公開協尋」:
- 緊急查尋、調查背景資料及通報刑事單位,均屬警察機關受理後應採取的查尋或案件處理措施。
- 對外公開照片協尋涉及個人資料與隱私,須徵詢報案人是否同意,不能在尚未確認意願時主動公開。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你擔任備勤時,奉命處理交通事故。到場後發現事故地點在私人停車場內且沒有人受傷,下列何項處置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道路交通事故」的適用範圍,以及事故發生在私人停車場、無人傷亡時,警方應如何適度協助。
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2 條,「道路交通事故」須是車輛等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死亡,或造成車輛、財物損壞的事故。該辦法所稱「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1 款,包括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私人土地不當然就是道路;判斷時仍須看該處是否供公眾通行。本題已設定事故地點為私人停車場,按命題情境不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
解題方法
先依序判斷兩件事:
- 地點是否屬於道路? 本題設定為私人停車場,依題意不屬道路範圍,因此不適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成案及處理程序。
- 警方是否完全不介入? 不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不等於警方完全不能提供協助。無人受傷且屬私人場域的財物損害,適合在當事人意願下協助交換聯絡方式,並提醒當事人自行拍照、保留資料,以便後續協商或循民事途徑處理。
選項分析
- (A) 錯誤。 A3 類是僅有財物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類型,仍以事故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為前提。
第 7 題2 分
據報轄區內某養生館暗藏春色,經調查蒐證後聲請搜索票執行取締,當場查獲 1 名本國籍女子及 1 名以觀光名義來臺之外籍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獲性交易案件時,如何區分性交易雙方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責任、業者可能涉及的刑事及行政責任,以及外籍人士違反入境目的後的移民處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1 款規定,從事性交易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第 81 條則規範媒合性交易等行為。外籍身分或入境目的不符,不會當然排除社維法的處理。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三類行為人:性交易雙方、媒介或容留的業者、違反入境目的的外國人。外籍女子違反觀光入境目的,可能另涉及移民法規處置;但不能因此跳過性交易行為本身的社維法裁處。這正是 B 的錯誤所在。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負責人若媒介外籍女子非法工作,可能涉及《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若有容留、媒介性交易等事實,也可能涉及刑法妨害風化相關罪責。但就服法是否適用於本題所述性交易及媒介行為,實務上有爭議,不能僅憑題幹直接斷定。
第 8 題2 分
甲女前來派出所報案指稱:因欲與同居男友乙分手而遭乙男毆傷,乙男並持續對其與幼女有跟蹤騷擾行為,故前來派出所求助。你受命接辦協助被害人,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親密關係暴力案件的受理與被害人安全評估。警察接獲親密關係暴力求助,應先受理並評估被害人及子女的安全,不得以尚未驗傷或沒有診斷證明為由,要求被害人先行離開、延後報案。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警察處理親密關係暴力案件的作業要求為準。題幹所述甲、乙為同居男女朋友,甲因分手遭乙毆傷,且乙持續跟蹤騷擾甲及幼女,屬親密關係暴力案件,應填寫「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以評估危險程度並據以採取保護措施。
解題方法
先辨認案件性質:甲、乙雖未婚,但曾有同居親密關係,且有毆打及持續跟蹤騷擾情形,應依親密關係暴力案件處理。接著判斷警察受理流程:報案與安全評估應即時進行,驗傷及診斷證明可作為後續蒐證資料,不能成為受理的先決條件。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在實施偵查犯罪時,指導所屬同仁有關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以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的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手冊另就通知書的簽章層級與送達方式作具體規定: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並得派員或郵寄送達。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層次:刑事訴訟法規定通知書制度及主管長官簽名的原則;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則進一步明定警察機關內的簽章層級、送達方式及時段。逐項比對選項與手冊規定,即可找出把簽章層級寫成「派出所所長」的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接獲報案於轄區 KTV 包廂內有發生槍擊案,現場有人槍擊受傷。你帶班抵達現場,該包廂內僅剩意識昏迷之傷者。你除了呼叫救護車之外,關於該槍擊現場的調查,下列何項不在你的考慮之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抵達槍擊現場後,初步調查應掌握的現場資訊與案件跡證。所長到場後,除立即呼叫救護車、救護傷者外,也須注意現場安全、保全現場,並掌握有助於釐清案情的基本資訊,例如槍擊次數、現場人數及射擊方向。槍枝本身的價值與案情重建、現場處置無直接關聯。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作答應依槍擊現場初步調查與處置的實務原則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屬於抵達現場後應優先掌握、且有助於確認案情或保全證據的資訊:
- 能協助還原槍擊經過、確認現場人員或射擊位置的,屬於調查考量。
- 與案情重建或現場安全無關的物品價值,不是此時調查重點。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你是偵查隊分隊長,率隊依法執行某公寓詐騙機房之數位證物的搜索與扣押,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搜索、扣押數位證物時,如何在保存原始資料、避免資料滅失與符合比例原則間妥善處理。數位證物容易因遠端連線、即時通訊或點對點傳輸而遭刪除、變更或覆寫,執法人員應依搜索票及案件關聯性,及時保全現場相關電子資料。
涉及法規與作業程序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著重數位證物的現場處置原則。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各處置是否同時符合三項要求:有合法搜索、扣押的範圍依據;處置與案情相關;並能避免不當變動或擴大取得資料。現場電腦仍連線時,若相關資料正在即時傳輸或共享,應即時擷取與案情相關的內容,以保全可能迅速消失或變動的證據。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不宜要求犯罪嫌疑人說明證物內容或示範操作。這可能涉及要求其提供資訊或協助取得自證其罪的內容,也可能使資料遭到操作、變更或刪除。執法人員應依合法程序自行處理、記錄及保全數位證物,不應把嫌疑人的說明或操作當成必要的取證方式。
第 12 題2 分
你是偵查隊分隊長,已取得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而帶隊前往甲的住所執行毒品搜索。執行時,甲的兒子乙表示要外出上班,且恰逢甲的毒品下線丙按門鈴要找甲。此時採取下列何種作為最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持搜索票執行搜索時,警察對現場人員進出與離開的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被告、犯罪嫌疑人、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第 3 項則規定,違反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另規定,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查證身分。本題已持搜索票合法進入甲的住所,且丙是甲的毒品下線,具有犯罪嫌疑,得依法查證其身分。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種不同的現場處置:
- 對現場人員離去:執行搜索時,可以禁止在場人員離去,因此乙雖不是搜索目標,也不代表一定可以自行離開。
- 對外來人員進入: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第 2 項允許禁止「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丙既是毒品下線,屬於與案件有關的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範圍,不能逕以該項禁止一般人進入的規定拒絕其進入;並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身分。
因此,選擇讓丙進入並查證身分的 (D)。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你執行交通稽查勤務時,發現懸掛「使」、「外」字車輛有違規行為時,下列處理程序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使」、「外」字車輛違反道路交通規則時,警察如何兼顧依法取締、外交禮遇及交通安全。這類車輛並非一概免受交通法規拘束;「使」、「外」字也不代表車輛或駕駛人當然享有全面豁免。
外交豁免的範圍,須依駕駛人的身分及其所享有的豁免權判斷。執勤時應注意禮遇並依程序處理;若符合移置保管或暫代保管的法定要件,仍須依法處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稱的「豁免權」是否被說成一律適用,再檢視它是否因此排除依法取締或移置保管。車牌類別本身不會使所有違規都免於處理;應依法處理違規,並依個案及駕駛人身分給予適當禮遇。涉及肇事時,則須先完成必要的蒐證、勘驗程序,才能領回車輛。
選項分析
(A) 均應依法取締,與一般車輛違規處理方式相同:正確。 「使」、「外」字車輛有違規,仍應依法處理,不能因車牌類別就不取締。實務上應留意駕駛人的身分與豁免範圍,並以合宜方式執行;「依法取締」不等於忽略外交禮遇。
第 14 題2 分
你帶班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有關勤務部署階段之作為,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中,酒測勤務的部署方式與現場安全配置。判斷重點在於:警示、導引及攝影等措施,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巡邏車的位置,是否能保障執勤人員安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作業程序中的部署要求,特別留意巡邏車的停放位置。程序要求巡邏車停放於受檢車輛前方適當位置,作為勤務人員的安全屏障;若停在受檢車輛後方,就不符合部署規定,因此是最不適當的作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在稽查地點前方設置告示牌、警示燈、交通錐等設施,可預先提醒來車、引導車流,降低車輛接近稽查點時的風險。
第 15 題2 分
暑假期間,轄內部分青少年駕駛汽、機車嚴重超速、闖紅燈等違規行為頻仍,因而發生多起交通事故。你是交通分隊長,奉令加強稽查取締,並對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者,採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舉發。有關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取締交通違規時,執勤地點、執勤服裝及警示牌設置距離等作業規範。法規題應依題目指定的民國 109 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把一般道路與高速公路的警示距離混淆,再核對執勤地點、取締項目及員警服裝等作業要求。題目官方答案指定為 D,關鍵在於高速公路警示牌的距離不是選項所列的「100 公尺至 500 公尺」。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使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取締,執勤地點及取締項目應經機關主官核定後執行,並非員警自行決定地點與項目。
第 16 題2 分
依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正當,始符下列何者之要求?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第 8 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以及限制人身自由時所須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要求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程序須有法律依據,且程序內容本身須正當,才能符合憲法保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句:「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正當。」這不只是要求機關依法行事,也要求限制自由的程序在內容上符合正當性,因此對應「正當法律程序」。
選項分析
(A) 依法行政原則:錯誤。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須有法律依據並受法律拘束,是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則。但本題關注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程序除了須有法律依據,內容也必須正當,核心概念是正當法律程序。
第 17 題2 分
甲於夜間攜帶開山刀 1 把在公園內閒逛,經巡邏員警盤查,甲無正當理由,隨即將甲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你是派出所所長,如何指示同仁處理本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時,警察的處理依據,以及人民遭逮捕、拘禁時的提審權保障。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依當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1 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的器械或其他危險物品,得處拘留或罰鍰。開山刀若具有殺傷力,甲的行為可能構成該款違序行為。
依《提審法》第 2 條,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將原因、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的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最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提審是人民遭法院以外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時,請求法院審查的救濟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主要違法類型:甲是無正當理由攜刀,題幹未指出有刑事犯罪事實,因此應先從《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違序案件處理架構切入。
再看題目特別交代「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這涉及對甲人身自由的限制。此時應注意提審權告知義務,而不能只聚焦在刀具是否扣留、案件是否裁罰。四個選項中,只有 B 明確符合《提審法》第 2 條所要求的書面告知對象與權利內容。
選項分析
(A) 應逕行移送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錯誤。 題幹所述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的開山刀,原則上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所規範的違序行為,並非僅憑此事實即可認定有刑事犯罪而逕送地檢署。
第 18 題2 分
某日,派出所警員甲在值班時,有一名東南亞女子乙到派出所報案,指述其遭先生家暴,有關甲的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受理外籍配偶家庭暴力案件時,如何運用通譯、協助取回證件,以及告知居留延期和換保事項。依題意,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處理規範判斷,主要依據為《警察機關處理大陸地區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警察受理案件時的處理規範,特別核對選項所述的居留延期期限與申請方式。本題陷阱在於 B 把期限寫成「屆滿前 2 個月內」,且指定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與命題當年警察處理規範所載程序不符,因此 B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被害人中文溝通能力不足時,警察應評估並尋求通譯協助,製作相關紀錄,並記載通譯人員姓名、聯絡電話等資料,以利後續聯繫及查證。
第 19 題2 分
你是分局偵查隊分隊長,帶領偵查隊同仁處理重大刑案現場時,有關刑案現場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刑案現場的處理原則,重點是救護傷患、維護現場完整性,以及在不得已須移動物品時如何降低對證據的影響。題目未要求特定法條;涉及警察實務規範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作業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刑案現場處理原則,尤其注意「不得已移動現場物品」時,應採取的範圍與紀錄方式。救護傷患固然優先,但現場處理仍應盡量減少對跡證的破壞;必要的移動也不能擴大到超過救護或其他必要目的。
選項分析
(A) 正確。 第一位抵達現場的員警,若能迅速救護、控制人員進出並維護現場,便能減少傷亡及跡證遭破壞的風險,其初期處置攸關後續偵查成效。
第 20 題2 分
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各候選人競爭劇烈,甲候選人指控乙透過夾報散發黑函,並以網際網路大量發送意圖使其不當選,下列處置何者不適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選舉期間警方處理疑似黑函時,如何兼顧選舉秩序、蒐證需求與人民權利。警方可先蒐集公開可得的證據、查明相關人員,並依程序移送或協助偵辦;但不得僅因文宣「疑似」違法,就逕自全面查扣。
本題涉及選舉文宣是否違法的權責判斷,以及警方採取強制措施時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實務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適宜」,可先辨別各選項所描述的處置是否只是蒐證、查明,或已涉及對物品的強制扣押。前三項中,C 的「立即查扣全部」最直接涉及強制處分;若欠缺法定要件與程序,便不適當。網路發送部分則應循告訴、報案及網路犯罪偵辦程序處理。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選舉文宣是否涉及違法,須由有權機關依內容、散布方式及相關事證判斷。選舉委員會選舉監察小組得處理選務監察事項,檢察機關則依法偵辦可能涉及的刑事案件。警方負責蒐證、查明與依法處理,不宜自行把「疑似黑函」直接認定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