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警察特考・三等・國境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第 一 題20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某日接獲民眾報案,轄內公寓發生兇殺案,你率員初抵現場。請就刑案現場初步處理之角度,說明應有的作為及注意事項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派出所員警最先抵達命案現場時,如何在保障生命安全、控制犯罪嫌疑人、保全現場證據及維護程序正當之間,迅速而有秩序地處理。

命案現場的基本原則是:**先救命、再控制危險、迅速通報支援、妥善封鎖保全;除救護或安全所必要外,不任意移動、觸碰現場物品,並完整記錄進入現場的人員與處置經過。**警察人員執行犯罪調查及必要的現場封鎖、即時勘察,應依《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相關規範辦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及作業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以「安全與救護 → 搜捕與通報 → 封鎖保全 → 初步查訪記錄 → 移交勘察偵辦」的勤務順序作答。派出所所長初抵現場的主要任務,是先控制現場與維持秩序,並即時啟動專業偵查、鑑識及司法相驗程序,不是自行全面勘察或採集證物。

初抵現場的作為及注意事項

一、先評估現場安全,避免人員再受傷害

  1. 抵達後先觀察公寓出入口、樓梯間、電梯、周邊道路及住戶動態,確認是否仍有持械嫌疑人、共犯或其他立即危險。
  2. 留意火災、瓦斯、電力、危險物品及現場是否有持續暴力風險;必要時先疏散住戶、管制出入口,並通知消防、救護等單位。
  3. 員警應注意自身及同仁安全,依現場狀況採取適當警戒、戒護措施,避免無防護進入危險區域。
  4. 記下抵達時間、現場初始狀況及已知報案內容,並儘量記錄現場尚未受到干擾時的情形。

二、優先救護傷患,兼顧現場紀錄

  1. 逐一確認是否有傷者;無論傷者是被害人、嫌疑人或其他人,均應即時通知救護並提供必要協助。
  2. 若傷患必須移動或急救,應以救命為先;在不延誤救護的前提下,先以照片、錄影或筆記記錄其原位置、姿勢、周遭物品及移動原因。
  3. 引導救護人員循必要路線進出,並記錄救護人員、進出時間、移動物品及處置情形。傷者送醫時,注意保存其衣物及其他可能跡證,避免不必要的清洗、丟棄或混置。
  4. 若確認有人死亡,除救護判斷或安全所必要外,不任意觸碰、移動屍體及其周遭物品;記錄屍體所在位置與外觀,保留相驗及勘察所需狀態。

三、控制嫌疑人並迅速通報支援

  1. 嫌疑人可能仍在公寓內、附近或混在人群中,應注意觀察並視情況搜索、追捕;執行逮捕時注意自身安全及警械使用規範。
  2. 現場逮捕嫌疑人後,應立即帶離現場,與被害人、證人及其他涉案人分開,並記錄其自發性陳述、外觀、傷勢、衣著及身上可疑痕跡。
  3. 嫌疑人在現場外被逮捕時,不應帶回命案現場,以免污染現場或造成供述、證據混淆。若嫌疑人逃逸,儘速掌握其外貌、衣著、逃逸時間與方向、交通工具及共犯情形,通報鄰近單位協助攔截。
  4. 立即向勤務指揮中心及上級通報,請求刑事、鑑識等專業人力支援;依案件情節通報檢察官,並配合後續相驗程序。重大刑案依指揮體系辦理現場指揮及偵辦分工。

四、迅速封鎖並保全公寓現場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0 分

交通分隊長甲在執行計畫性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時,經合法攔停自用小客車駕駛人乙,並對其進行吐氣酒精濃度之檢測。甲應行遵守之法定程序為何?又乙若拒絕酒測時,甲依規定應如何處置?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計畫性酒測勤務中,警察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的作業程序,以及駕駛人拒測時的行政處置與刑事責任判斷。法規與處罰效果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主要依據包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以及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容許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攔停,並得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題目已明示甲「經合法攔停」,因此作答重點在攔停後的檢測程序及拒測處置。

解題方法:依「檢測前、檢測中、檢測後」整理程序

一、檢測前

  1. 告知勤務與檢測事由:向乙說明警方正在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告知酒測流程及注意事項。
  2. 全程連續錄影:自實施檢測過程開始連續錄影,以保留程序及檢測情形的證據。
  3. 詢問飲酒結束時間:詢問乙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的結束時間。距檢測已滿 15 分鐘,即進行檢測;未滿 15 分鐘或乙未告知結束時間,應告知乙可先漱口,或待飲用結束滿 15 分鐘後檢測。乙要求漱口時,應提供漱口。
  4. 使用新吹嘴並說明操作方式:取出新吹嘴,說明如何含住吹嘴並連續吐氣至儀器完成取樣;若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應重新檢測。
  5. 確認儀器符合規範:酒精測試器應在有效檢定期間內,並依規定檢查及使用。

二、檢測中

插上新吹嘴後請乙依指示吐氣。若因儀器故障或乙未依流程操作而檢測失敗,甲應向乙說明失敗原因,請乙重新接受檢測。

依作業程序,完成一次有效檢測後,不得任意要求乙再做第二次檢測;遇檢測結果有明顯異常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檢測,並保留原異常紀錄。

三、檢測後

甲應告知乙檢測結果,並請乙在儀器列印的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乙拒絕簽名時,甲應記明事由,並依規定黏貼管制,以供日後查核。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0 分

甲男為追求乙女,近期連日以 LINE 通訊軟體對乙傳送各種示愛圖檔、文字及要求約會。乙不堪其擾,向甲回訊拒絕交往;甲竟惱羞成怒,不但持續傳訊干擾,復於某日前往乙女住處守候,適為乙女返家發現。乙女心生畏怖,不敢返家,立刻向轄區警察機關報案提告。員警受理到場後,發現甲仍滯留乙女住處守候。

請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說明:

(一) 甲之行為是否構成跟蹤騷擾行為?

(二) 警察受理報案到場後,應如何處置?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本題主要考《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的構成要件,以及警察依同法第 4 條受理、調查、核發書面告誡與採取保護措施的程序。

依第 3 條第 1 項,跟蹤騷擾行為須以人員、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法定行為,使其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八款行為中,本題相關者為:

  • 第 2 款:以盯梢、守候、尾隨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住所等場所。
  • 第 4 款:以電子通訊等方式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 第 5 款: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第 6 款: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影像等物品。

解題方法與本題涵攝

依序檢驗「法定行為、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性或性別關聯、畏怖及生活影響」等要件,再判斷警察到場後的處置。

甲以追求乙為目的,接連傳送示愛圖檔、文字及約會要求;乙已明確回訊拒絕,甲仍持續傳訊。這些行為分別涉及電子通訊干擾、要求約會或追求,以及傳送文字、圖畫等法定行為,且行為具有明確的追求、愛慕脈絡,與性或性別有關。

其後,甲前往乙的住處守候,乙返家發現後心生畏怖,甚至不敢返家。前述通訊行為與住處守候並非孤立事件,而是連續追求、遭拒仍持續的行為脈絡;已違反乙的意願,並造成畏怖及影響其日常生活。因此,甲的行為具備跟蹤騷擾行為要件。

警察到場後的處置

一、立即處理現場安全與現行犯

員警應先確保乙的人身安全,避免甲繼續接近或騷擾,並了解雙方狀況、確認甲是否仍在持續守候及相關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確認甲符合跟蹤騷擾罪現行犯要件時,應依法逕行逮捕;逮捕及後續解送程序依刑事訴訟法辦理。

甲尚在乙住處守候,加上乙即時報案、員警到場查獲,應即查明並保全相關事證。是否成立現行犯,仍須依當時行為是否正在進行或是否符合現行犯法定要件判斷,不能僅以甲人在現場便省略要件確認。

二、受理報案並開始調查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4 條第 1 項,警察機關受理案件應立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可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帶領員警執行路檢勤務。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之攔檢要件規定,基於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得經由下列何種程序,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進行攔停檢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同條第 2 項的「指定場所攔檢」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警察得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身分;但指定須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為限,並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依同法第 3 條,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是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因此,選項所稱「分局長指定」符合指定權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而不是前五款的個別身分查證事由。接著核對指定程序:必須有法定目的及必要性,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符合者為 (B)。

題幹提到「攔停檢查」,依第 7 條,警察依第 6 條查證身分時,得採取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等必要措施;這不代表可不受第 6 條要件限制而任意攔停。

選項分析

(A)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者:錯誤。 這是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個別身分查證事由,並非本題所問「行經指定場所」的指定程序要件。即使有合理懷疑,也不能據此取代第 6 款所要求的主管長官指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於帶領所屬員警執行巡邏勤務中之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至第 8 條,以及《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判斷重點有三:何時得盤查人或攔停交通工具、身分查證時可採取哪些措施,以及何種情況下可檢查身體及所攜物品。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警察為查證身分,得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並得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如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條文並未將詢問「犯罪嫌疑與動機」列為一般身分查證措施。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及巡邏盤查作業程序:勤前教育對照作業程序;交通工具攔停對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身分查證及身體、物品檢查則對照第 7 條。只要選項把查證身分的法定措施擴張到詢問犯罪嫌疑與動機,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內政部警政署為遏止機關內部不實檢控之風氣,訂有警察機關接獲匿名檢舉案件之查處原則。若甲是某警察局督察室之督察員,於接獲此類匿名檢舉黑函時,有關甲處置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機關受理匿名檢舉時的查處原則:匿名本身不代表檢舉內容必然不實,也不能一概作為不調查的理由;應依內容是否具體、是否有可查證線索及相關情況審慎處理,同時兼顧保密與公正查證。

本題涉及警察機關內部的查處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作業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錯誤」,應辨別各選項是否符合匿名檢舉案件的處理方式。關鍵在於「匿名」不等於「一律簽結」:如果檢舉內容具體,或有其他可查證資料,仍應依規定查明;只有欠缺具體事證、無從查證等情形,才可能簽結。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實施勤前教育時,指導員警執行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下列指導作為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2 年《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的適用對象、查訪期間與方式,以及該辦法的訂定機關。依題意,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當時《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的規定,特別留意法規的授權訂定機關。選項 D 將訂定機關寫成內政部警政署;依當時規定,該辦法是由內政部訂定,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曾犯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者,不屬於《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所列的治安顧慮人口類別。判斷時應以辦法列舉的犯罪類型為準,不能只因犯罪涉及住宅或治安,就認定屬於查訪對象。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警察執行巡邏勤務,於公共場所發現人車可疑,通常會以臨檢盤查等手段蒐集不法事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有「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之情境,警察不得任意執行身分查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身分查證要件:警察須有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才得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查證該人的身分。判斷須有可具體說明的客觀事實,不能只憑個人外觀、身分特徵或一般印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警察是否掌握與犯罪嫌疑或犯罪風險相關的具體情況,例如可疑行為、現場物證、勤務通報或其他足以支持合理懷疑的事實。單純因外貌、衣著或族群印象而認定可疑,並不足以發動身分查證。

選項分析

(A) 錯誤。 深夜有多人在酒店門外徘徊,且有人持球棒聚集,屬於特定時間、地點及具體行為情況的組合,足以形成合理懷疑其可能涉入犯罪或有犯罪之虞。警方得依法查證身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民意代表甲具名函文某分局,告發官員乙 3 個月前在電視政論節目中所公開談論之婦幼安全政策議題,有證據顯示乙所言係屬捏造,已明顯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要求警方訊問乙並將案件移送地方法院審理。若本案交由你負責承辦,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最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1 條的訊問、處罰時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違反社維法的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也不得移送法院;期間自違反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題目指出乙在三個月前於電視節目發言,警方現才受理告發,已逾二個月。即使題幹稱言論屬捏造,並符合社維法所定散布謠言的情形,也不能排除第 31 條的時效限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時間:「三個月前」。接著將其與社維法第 31 條的二個月期間比較。既然行為已逾二個月,警方依法不得再訊問乙、處罰乙或移送法院,應選 D。

本題重點在程序時效,而非重新判斷乙的言論是否確實符合「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的構成要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跟蹤騷擾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法為書面告誡後 2 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相關保護令之聲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5 條的保護令聲請權,以及同條所定的適用排除。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為人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也得依職權聲請。

但若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或現有、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的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關於保護令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問的是「相關保護令之聲請規定」,核心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5 條。再把各選項與條文逐一比對:被害人、檢察官及警察機關均是條文列明的聲請主體;家庭暴力防治法適用案件則被排除在跟騷法保護令制度之外。因此,敘述「家暴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的跟蹤騷擾,被害人亦得依跟騷法聲請保護令」與條文相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家庭暴力經常發生在隱密的私人生活領域,這類暴力甚至演變成命案,已成為眾所關注的社會治安問題。派出所員警受(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具危機意識,不可掉以輕心,即時保護受暴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案件的即時安全處置、緊急保護令聲請、被害人陪同權,以及警察通報時限。解題時要區分「依法得聲請緊急保護令」與警察機關內部的通報、協助流程,也要留意選項把「得自行指定」寫成「應主動通知」的陷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作業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同時符合家暴法規與警察處理程序的敘述。被害人面臨急迫危險時,法律設有可在夜間或休息日聲請緊急保護令的機制;相較之下,陪同在場權有特定行使方式,警察通報時限也不是選項所寫的 12 小時。

選項分析

(A) 錯誤。 家庭成員間的跟蹤騷擾行為,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保護令聲請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處理。不能僅因行為形式是跟蹤騷擾,就認為一律須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保護令。判斷時應先確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的關係及案件性質。

(B) 錯誤。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檢察官並應於訊問前告知被害人有此權利。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你是分局保安業務承辦人員,遇人民或團體申請有關刀械管制相關事項,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相關法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管制刀械的認定、人民或團體申請持有刀械的用途,以及持有人死亡後的許可與收購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第 5 條之 2,以及《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以下規定。

刀械是否屬管制刀械,依條例所列種類及主管機關公告認定;是否供正當用途,不會因此改變刀械本身的管制分類。人民或團體得基於法規列舉的用途申請持有;持有人死亡時,原許可須依規定處理,但刀械持有人死亡者得重新申請許可持有。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規中的三個關鍵規則:

  1. 武士刀是否屬列管刀械,不能只看持有或使用目的。
  2. 申請持有的用途是否包含裝飾、正當休閒娛樂。
  3. 人民申請刀械有無「每人二把」限制,以及死亡後能否申請繼續持有。

選項分析

(A) 錯誤。 武士刀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所列刀械種類。即使供正當用途,仍屬管制刀械;正當用途影響的是申請許可的理由,不會使其排除於管制範圍。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為有效維護社會治安,各縣市警察局紛紛於轄區重要路口及治安要點處,大量建置錄影監視系統,運用科技設備輔助偵防犯罪。針對公設監視器錄影資料之使用,內政部警政署訂頒「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調閱影像檔案處理作業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調閱影像檔案處理作業程序」對影像資料的調閱、複製、保存及管理規範,並檢驗考生是否掌握公務機關使用影像資料時,仍須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錄影監視器影像涉及個人資料及隱私權;警察因執行職務取得或利用影像,仍須遵守法定職權、目的及程序要求。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作業程序的正確敘述,再比對四項所述的申請流程、影像複製、保存期限及管理層級。涉及影像資料的選項,須特別留意法律依據是否完整;不能只看設備由警察管理,就忽略個人資料保護及警察行使職權的法定界限。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眾申請調閱影像,須依作業程序辦理審核及調閱,不能概括認定經業務主管核准後,就交由派出所值班員警陪同調閱並製作紀錄。選項把核准後的處理人員及流程說成固定由值班員警負責,與程序規範不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你是偵查隊的分隊長,帶隊執行毒品案之搜索,於受搜索人甲住處當場查獲甲持有海洛因 37 公克。甲現場表明要選任律師乙為辯護人,並通知乙到達甲住處。有關辯護人乙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偵查中辯護人的權限,尤其要區分「搜索、扣押現場」與「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兩種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偵查中辯護人得依法接見受拘提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得在司法警察詢問時在場並陳述意見;但不得在警察機關檢閱卷宗、證物,也不得於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法定權限:

  • 搜索、扣押時是否可以在場?
  • 犯罪嫌疑人受拘提或逮捕後,接見是否有時間限制?
  • 警察詢問時是否得在場並陳述意見?
  • 在警察機關是否得檢閱卷宗、證物?

其中,搜索現場在場權與偵訊在場權容易混淆: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保障辯護人於詢問時在場的權利,但不因此取得陪同執行搜索的權限。

選項分析

(A) 乙得於執行搜索甲住處時在場陪同:錯誤。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辯護人不得於執行搜索或扣押時在場。因此乙即使已受甲選任並到達住處,也不能陪同警方執行搜索。本題錯誤選項為 A。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你負責偵辦某重大詐騙案件,經調閱監視器發現,詐騙車手於兩天前自臺北市某地面交詐騙得手後,連續轉乘三輛計程車,最後於桃園火車站再搭乘計程車。據該計程車司機表示,其載客人前往一偏僻山區的餐廳,惟上山行經路線及該餐廳皆未裝設監視器。你最優先的偵查措施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重大詐欺案件的偵查順序、情資蒐集與強制處分界線。偵查機關應先運用訪查等任意偵查方法,蒐集並查證犯罪線索;只有在取得足以支持搜索的具體事實,且符合法定要件時,才能依法聲請搜索票並執行搜索。

本題涉及搜索程序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搜索原則上須用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簽發。題幹沒有提供車手仍在餐廳、餐廳內有犯罪證據或其他足以支持搜索的具體事證。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問的是「最優先的偵查措施」,而不是「最後可以採取何種強制處分」。警方目前掌握的資訊是:車手曾搭計程車前往偏僻山區餐廳,但路線與餐廳都沒有監視器。這些資訊只能形成偵查方向,尚不足以直接認定餐廳老闆、員工涉案,也不足以證明車手此刻仍在餐廳或餐廳內留有證據。

因此,優先以訪查餐廳相關人員及背景資料,擴充並查證情資,才能再依後續發現決定是否採取監控或聲請搜索票。

選項分析

(A) 即刻於該餐廳外埋伏監視,等待詐欺車手或其他嫌犯的出現:錯誤。 埋伏監視可能是後續偵查手段,但題幹尚未顯示車手會再返回餐廳,也沒有提供其仍在當地活動的情資。只憑兩天前曾到訪,就把埋伏監視列為最優先措施,偵查效益不足;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某薑母鴨店門口有民眾打架。經你率員抵達現場,發現甲、乙 2 人蹲坐路邊,身上均有鬥毆痕跡及血跡。初詢雙方均承認有鬥毆事實,遠遠看到警方到場才停手。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最不適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互毆現場的處置,以及刑事責任與行政秩序責任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應掌握:

  • 現行犯逮捕: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
  • 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須有傷害結果;依同法第 287 條,原則上為告訴乃論。
  • 互相鬥毆的行政責任:《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第 2 款規定,互相鬥毆者得處罰鍰;若同一行為涉及刑事法律,依同法第 38 條處理其刑事部分。
  • 聚眾施強暴脅迫:《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在場助勢者及首謀、下手實施者均可能成立本罪。

解題方法

先判斷現場是否有足以認定犯罪的事實,再分別檢視刑事與行政處理:

  1. 甲、乙身上均有鬥毆痕跡及血跡,且承認剛才互毆,符合犯罪實施後即時發覺的現行犯判斷基礎。
  2. 若有普通傷害,該罪雖屬告訴乃論,仍須區分「是否可逮捕現行犯」與「是否具備追訴條件」;告訴乃論不會使現行犯逮捕規定失效。
  3. 若沒有提出傷害告訴,普通傷害罪的追訴條件欠缺,但互毆行為仍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 條第 2 款處理。
  4. 若有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聚集施強暴脅迫,且有人在場助勢,另須調查是否成立《刑法》第 150 條之罪。

選項分析

(A) 以現行犯逮捕甲、乙:適當。

員警抵達時,甲、乙才因看到警方到場而停手,且雙方身上有鬥毆痕跡、血跡並承認鬥毆,足以支持犯罪實施後即時發覺的判斷。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不妨礙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逮捕現行犯;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搜索扣押乃警察為發現犯罪證據物件,而對人身、物件等實施之強制檢查處分。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搜索執行之原因及應遵守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搜索原因與程序,重點是分辨「有無搜索票」及「無票搜索的法定例外」,並注意住宅夜間搜索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手冊第 155 點,搜索是為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犯罪證據物件或可得沒收之物,對人身、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實施的強制檢查處分。手冊第 156 點列出警察執行搜索的原因,包括執行搜索票、附帶搜索、法定逕行搜索及受搜索人自願同意搜索等。

搜索票原則上由法院核發。無票搜索只能在法律列明的例外情形內進行;「急著查緝」或「擔心消息走漏」本身,不能取代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各選項的搜索類型與必要條件:

  1. 拘提後搜身及隨身物品:檢查是否屬附帶搜索範圍。
  2. 持搜索票入住宅:檢查搜索是否日間開始,以及能否延續至夜間。
  3. 無票進入住宅:檢查是否有法定逕行搜索原因,並區分夜間搜索許可與搜索票例外。
  4. 路檢後依同意搜索:檢查同意是否自願,以及是否依規定記錄。

選項分析

(A) 正確。 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得逕行附帶搜索犯罪嫌疑人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警員持檢察官製發的拘票執行拘提,得附帶搜索嫌疑人身體及其隨身手提背包。背包須屬隨身攜帶物件,不能因此無限擴張到其他無關處所。

(B) 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及手冊第 163 點規定,住宅或其他有人住居、看守的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但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你是偵查隊分隊長,指導所屬同仁辦理刑事案件移送時,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的刑事案件移送時機與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案件調查完成且認有犯罪嫌疑時,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或檢察署;若僅有被害人提出告訴,或案件尚未調查完畢,並不當然符合此項移送要件。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全案經調查完畢」及「認有犯罪嫌疑」兩項條件,再比對各選項是否同時符合。選項若把自訴、上級命令或被害人堅持告訴當成一律移送全案的理由,即與手冊所列的移送要件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全案尚未調查完畢,並不符合本題所考的移送情形;「依法提起自訴」也不能逕作為警方將未調查完畢的全案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的理由。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你於夜間執行交通稽查取締勤務時,發現一輛電動輔助自行車闖紅燈且未開啟燈光,經攔下盤查過程中,發現駕駛人身上酒味很濃,且未戴安全帽。下列執法作為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電動輔助自行車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法律分類,以及慢車違規的處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電動輔助自行車屬於「慢車」,須與法條中另稱的「電動自行車」區分。

判斷時要留意:題幹指明的是「電動輔助自行車」,但 D 選項所稱未戴安全帽處新臺幣 300 元的規定,並不適用於這種車輛。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確認車種為電動輔助自行車,再逐項比對闖紅燈、夜間未開燈、酒精超標及未戴安全帽的處罰規定。前三種違規均有慢車相關法規可據以處理;安全帽罰則則須核對條文適用的車種,D 因混淆車種而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電動輔助自行車屬慢車,慢車不依號誌指示行駛,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4 條相關規定舉發。
  • **(B) 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如果你是派出所所長帶班執勤,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結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受處罰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酒駕相關處罰,以及第 35 條之 1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的規定。判斷時要留意乘客年齡門檻、事故後飲用含酒精物的處罰,以及車主與駕駛人的責任是否有明文規定。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的明確要件與效果:

  • 同車乘客受罰的年齡門檻為年滿 18 歲。
  • 事故後、酒測前飲用含酒精物,仍有處罰規定。
  •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酒駕而不禁止,依法受罰。
  • 依規定申請登記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卻未依規定使用,依法處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

選項分析

(A) 錯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駕駛人酒精濃度達法定標準時,年滿 18 歲的同車乘客處罰鍰;年滿 70 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乘客不在此限。選項將年齡門檻寫成 16 歲,與法條不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甲帶班擔服巡邏勤務時,發現前方乙所騎乘機車之號牌污穢且闖紅燈。經甲駛近並以明顯手勢,要求乙停車稽查未果後,乙並加速往前逃逸,甲遂決定對乙實施尾隨追蹤稽查。有關甲之處置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執行尾隨追蹤稽查時的安全原則、通報義務及指揮監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相關勤務規範為準,尾隨追蹤應兼顧交通安全與勤務指揮: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選擇適當時機攔停,並適時通報指揮中心;追蹤期間也得依情況使用警示燈、警鳴器或喊話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尾隨追蹤稽查」,再逐項核對各敘述是否符合追蹤勤務的安全及通報要求。尤其注意「僅能開啟警示燈」的限制:若規範並未禁止使用警鳴器或喊話器,這種排他性說法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尾隨時應保持安全距離,並等待適當攔停時機:正確。 尾隨追蹤應避免過度逼近或急迫攔停,以免造成追逐者、被追蹤者及其他用路人的危險;應保持安全距離,等待適當時機實施攔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你處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當事人甲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經抽血血液酒精濃度檢測值為 34 mg/dL34\ \mathrm{mg/dL}。對於酒駕肇事駕駛人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與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的處置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酒駕肇事案件的行政舉發與刑事移送如何分別處理,並須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不得駕車標準,是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據此處罰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的駕駛人。

本題血液酒精濃度為 34 mg/dL34\ \mathrm{mg/dL},換算如下:

34 mg/dL=34 mg/100 mL=0.034 g/100 mL=0.034%34\ \mathrm{mg/dL}=34\ \mathrm{mg}/100\ \mathrm{mL}=0.034\ \mathrm{g}/100\ \mathrm{mL}=0.034\%

因此已超過 0.03% 的交通違規門檻,應製單舉發。

解題方法

分別判斷交通法規與刑事程序,避免把兩種處置混為一談:

  1. **交通法規部分:**血液酒精濃度 0.034% 高於 0.03%,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的酒精濃度違規標準,應製單舉發,不能僅勸導免予舉發。
  2. **刑事部分:**本案是酒駕肇事,且血液酒精濃度達 0.03% 以上。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應檢附刑法第 185 條之 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相關佐證資料,移(函)送檢察機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你是一位交通分隊長,勤教時考詢員警處理交通事故有關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事項。有關員警回答,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重點是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時,應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並依據蒐集到的資料分析研判。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10條規定的用語,留意現場紀錄方式、補製期限,以及是否得再通知關係人說明。選項只要更改法條中的期限或限制,便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事故現場應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規定並未禁止以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現場圖或草圖。選項增添「不得採用」的限制,與法規不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