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派出所所長甲在深夜帶班執行巡邏勤務,查獲乙在公園內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1 把,請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說明:
(一)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刀械查禁公告,現行管制刀械名稱為何?各式管制刀械認定標準為何?(10 分)
(二) 本案之行為人乙及所查獲之刀械,依法應如何論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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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兩步判斷:先確認扣案刀械是否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所稱的管制刀械,再依攜帶的時間、地點及行為情狀,判斷適用該條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管制刀械名稱、相關處罰規定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與現行規定的判斷架構相同。
解題方法
- **先辨識物品。**管制刀械包括法律列舉的刀械,以及內政部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且具有殺傷力的刀械。不能只因物品看起來像刀,或具有一般傷害能力,就直接認定是管制刀械。
- **再辨識行為。**乙在夜間於公園攜帶刀械;公園屬公共場所,且題目已說明乙無正當理由。因此,若扣案物經認定屬管制刀械,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5 條所列的夜間及公共場所情形。
- **分別處理刑事責任與違序責任。**管制刀械的未經許可攜帶,依槍砲條例處理;其他非管制刀械但具有殺傷力的器械,則依社維法判斷。
(一)現行管制刀械名稱及認定標準
1. 法定列舉刀械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刀械包括:
- 武士刀
- 手杖刀
- 鴛鴦刀
- 手指虎
- 鋼(鐵)鞭
- 扁鑽
- 匕首
條文並以「各如附圖例式」表示,應參照法定圖例辨識;不能只憑物品名稱或外觀印象認定。
2. 公告查禁刀械及辨識重點
除上述法定列舉種類外,條例亦涵蓋內政部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且具有殺傷力的刀械。公告列管的刀械類型及認定,應依查禁公告所列名稱、圖例及各項特徵逐一比對;常見公告類型包括鏢刀、非農用掃刀、蛇刀、鋼筆刀等。公告範圍及圖例是判斷依據,不能以「刀刃鋒利」單一條件取代法定認定。
各式刀械的認定,作答時應掌握以下原則:
- 依公告名稱與圖例辨識外觀及構造,並確認扣案物是否符合該類型特徵。
- **確認是否具有殺傷力及是否供正當使用。**一般生活、工作或特定正當用途的刀具,不因具有切割或刺傷能力,就當然成為管制刀械。
- **不符列舉及公告類型者,不得僅憑「具有殺傷力」即以槍砲條例的管制刀械論處。**仍須依社維法等規定另行判斷。
- 刀械有無開鋒、刀身及刀柄形制等,應依實物及鑑定資料認定;題幹若未交代具體種類,不能逕自推定為某一種管制刀械。
(二)乙及扣案刀械之論處
1. 刀械屬管制刀械時:依槍砲條例處理
第 二 題20 分
某日深夜凌晨 3 時許,某派出所值班勤務王姓警員接獲民眾以電話報案,報稱:中正路某間酒店發生打群架案件,有多名酒客搭乘電梯下樓時,在電梯內互看不順眼發生口角紛爭,一出電梯門即有人出手打人頭部,雙方人馬從酒店一樓大廳追打到馬路車道上,現場目前大約有 10 人左右,有人持球棒、也有人持刀械,已有 1 人倒臥馬路上胸部大量流血,現場有 3 家電視台及 1 家平面媒體記者聞訊陸續到場採訪。
你是轄區派出所所長,當時為表定值日幹部,於獲悉案情後應採取哪些具體處置作為?處置過程應特別注意之事項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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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深夜街頭聚眾鬥毆」的重大治安事件處置題,重點在於值日幹部如何迅速指揮警力、制止暴力、救護傷者、控制現場、依法逮捕並保全證據,同時保障人權與維護偵查不公開。
作答宜依「接報派遣、到場指揮、制止救護、控制調查、媒體應對、後續通報」的順序,呈現現場指揮官的完整處置流程。法規與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依現場處置時序作答
一、接報後立即派遣、同步通報
- 詳實受理並回報勤務指揮中心:確認案發地址、酒店名稱及出入口、打鬥人數、刀械與球棒等危險物、傷者位置及傷勢、是否仍在持續鬥毆,以及報案人聯絡方式。派遣警力時同步更新現場資訊。
- 立即調派可用警力:通知所內及線上巡邏警力趕赴現場;本案約有十人、持有刀械與球棒,且已有大量出血傷者,應請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增援,並依規定通報、請求快打部隊及偵查隊輪值幹部到場協助。值日幹部應親自前往指揮,不宜僅留在派出所等待回報。
- 同步啟動跨機關支援:請勤務指揮中心聯繫消防救護,派救護車與適當救護人力;通知交通警察或相關單位協助車流管制,必要時請酒店人員提供出入口、電梯及監視器資料。
- 明確分工及保持聯繫:指派員警分別負責安全接近、傷者救護、外圍交通與群眾管制、支援警力引導;透過無線電回報人數、嫌犯位置、武器狀況及傷亡變化。
二、到場後先評估危險、建立指揮與安全區
- 選擇安全位置觀察現場:先掌握鬥毆範圍、持械者位置、雙方人數與行動方向、是否有第三人或無辜民眾遭波及,再決定警力進入路線。持刀械情況下,避免單警貿然貼近或被雙方包圍。
- 建立現場指揮與警力部署:由所長擔任現場指揮官,統一指揮到場警力;依警力及裝備採取適當編組與掩護,優先隔開雙方、控制持械者及防止人員追逐、逃逸或返回現場。增援抵達後重新確認分工與勤務位置。
- 明確命令停止暴力、放下武器:員警表明身分、警察機關及執法目的,清楚命令鬥毆者停止攻擊、放下刀械或球棒並配合管制。命令、警告與必要處置應讓現場及錄影紀錄能辨識。
- 防止傷害擴大:必要時劃設警戒線,隔離鬥毆者、圍觀者與媒體,疏散無關民眾,並管制車流,避免救護車及警力受阻。
三、制止鬥毆、救護傷者並依法控制涉案人
- 以制止現行危害為優先:持刀攻擊及持械鬥毆仍在進行時,應迅速、果斷採取必要的制止與控制手段;強制力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危害停止後即停止使用。
- 逮捕現行犯:對正在實施傷害、持械攻擊或其他犯罪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逮捕規定依法逮捕;逮捕後告知其犯罪嫌疑及相關權利,依法使用必要的戒具並確認安全。不能只因某人身在現場或持有球棒,就逕認其為犯罪嫌疑人;須查明其實際行為及與案件的關聯。
- 依個別事實判斷違法責任: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 150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施強暴脅迫等罪,以及傷害等犯罪;另視個別行為及構成要件,判斷《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是否適用。不得只以「打群架」概括定罪,須確認各人的行為、故意、傷勢及公共秩序危害。
- 優先處理大量出血傷者:請救護人員迅速進入安全區救護;在確保自身及傷者安全下,協助止血並儘速送醫。
第 三 題20 分
交通分隊值班警員接獲民眾來電報稱:「剛目擊到一名男性駕駛人(甲)所駕駛的休旅車(A),在行經某交岔路口(B)時,於左轉彎過程中,該休旅車之車頭撞倒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女性行人(乙)後,並沒有立即煞車,而是待車輛後輪完全輾壓過行人身體後,才將車停在路邊,導致行人當場死亡。」
若你為本案交通事故之專責處理人員,當你抵達現場後,針對上述「甲、乙、A、B」於現場所遺留與肇事有關的跡證、現象、設施等項目,應如何進行現場勘察及調查訪問?(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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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0 條,從事故地點、地面痕跡、駕駛人與行人傷損、當事人及車輛位置、事故動態,以及監視器等紀錄資料,完整勘察、蒐證並詢問關係人,再據以分析事故經過。現場工作應以「保全現場、客觀記錄、確認人車關係、交叉查證」為原則,避免先入為主認定肇事原因或責任。
本題涉及死亡事故,並有車輛撞擊後繼續行駛、後輪輾壓行人之情節,應迅速通報主管、偵查及鑑識人員,配合檢察官相驗;在完成必要勘察、攝影、測繪及採證前,妥善管制現場,避免移動屍體、車輛或跡證。應優先確認是否仍有救護需求,維護現場安全並疏導交通。
法規及程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的甲、乙、A、B 四項分項作答,並以「現場勘察」搭配「調查訪問」逐一蒐證。勘察時先全景、再中景、後特寫攝影;測繪各跡證與固定地物的位置、方向及距離,標示量測基準,製作現場圖或草圖,並記錄天候、光線、路面及交通狀況。對有鑑識價值的物品應編號、分別包裝、標示採證地點及時間,建立保管紀錄。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0 條,現場勘察與蒐證應盡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並將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各項陳述須與跡證、影像及其他證人說法相互比對;當事人陳述有再查證必要時,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現場勘察及調查訪問
一、甲(駕駛人)
勘察、蒐證
- 確認甲的身分、駕照及與 A 車的關係,記錄其抵達現場後所在位置、行止及與其他關係人的接觸情形。
- 觀察其身心狀況、精神及反應,記錄有無傷勢、衣物破損或沾附血跡、毛髮、纖維、泥土等;依法執行酒精測試,並依規定處理必要的毒品或藥物影響檢測。
- 在不妨害其訴訟權利下,記錄甲對事故的初始說明及其所述駕駛路線、撞擊位置、停車位置。保全其衣物或身體上具關聯性的跡證時,應依法定程序辦理。
訪問重點
詢問甲的行車方向、左轉起點與路線、車速、轉彎前觀察狀況、號誌及行人動態;撞擊時是否察覺異常、是否煞車或採取閃避、何時發現乙、車輛何處與乙接觸、車輪通過乙身體時的感受及聲響、停車位置與停車原因。另詢問事故後有無下車查看、通報、救護或其他處置,以及其與乙的視線、注意力、身體狀況、用藥及車內乘客情形。
詢問時應分別記錄甲所述的「碰撞」「煞車」「停車」時間與位置,並與煞車痕、車輛損傷、影像及證人陳述核對。製作筆錄應遵守刑事訴訟程序及正當法律程序,告知依法應告知的權利,不以誘導、脅迫方式取得供述。
二、乙(行人)
勘察、蒐證
- 配合救護及相驗程序,記錄乙的倒地位置、姿勢、頭部與四肢方向、身體與路面的接觸狀況,以及衣物、鞋子、隨身物品的位置。移動遺體前,先完成必要的全景、中景、特寫攝影及現場測繪,記錄移動者、時間、原因與移動前後位置。
- 記錄乙的傷勢及衣物上的輪胎紋、擦挫、撕裂、油漆、玻璃、泥土等附著物,注意區分可能由車頭撞擊、倒地拖擦及車輪輾壓形成的跡象。相關檢體依相驗及鑑識程序採集、封存。
- 記錄乙身旁的鞋履、包袋、手機等物品位置及狀態,必要時保全可用以還原事故過程的資料,並依法處理其個人資料及物品。
訪問重點
乙已死亡,無法訪問本人,應向其家屬、同行者或熟識者了解身分、行程及事發前狀態;向在場目擊者確認乙從何處進入行穿線、行走方向、步態、是否停留或變換方向,以及遭撞後倒地、遭車輪輾壓的位置與順序。
第 1 題2 分
犯罪被害人(含少年事件被害人),依法享有訴訟上一定地位或權利時,於程序上雖非當事人,但仍屬重要關係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805 號解釋,基於下列何種憲法上原則,其於法院程序進行中,即應享有一定之程序參與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805 號解釋所揭示的犯罪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以及其憲法上的依據。
犯罪被害人雖不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但其權益可能受到案件結果影響,仍是重要關係人。釋字第 805 號解釋指出,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應使犯罪被害人於法院程序進行中,享有一定程度的程序參與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提及「犯罪被害人」「程序上雖非當事人,但仍屬重要關係人」及「法院程序進行中享有一定之程序參與權」,即可連結釋字第 805 號解釋。
判斷關鍵在於:題目問的是保障被害人參與法院程序的程序性憲法原則,而非法律適用是否平等、手段是否合比例,或規範是否明確。因此應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你是偵查隊分隊長,督導同仁偵辦擄人勒贖案件。因案發地點偏僻、現場無監視器,無法及時釐清涉案犯嫌人數、使用車輛車號及犯案工具等。在相關事證不明、案情複雜且媒體關注下,急需擴大深入調查、蒐集相關犯罪事證,儘速破案,以確保被害者人身安全及安定民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重大刑案的指揮偵辦、通訊監察的聲請程序、手機內數位資料的搜索扣押,以及警察逮捕或帶返調查的法定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擄人勒贖屬重大刑案,應即報告並與檢察官密切合作;但偵查急迫、案情重大或媒體關注,均不能取代法定的強制處分程序。通訊監察原則上須由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官,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至於既存手機資料的查看,與對現在或未來通訊進行監聽,法律依據及程序也不相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處分,再檢查其程序是否符合令狀原則及比例原則:
- 案件指揮與通訊監察:重大案件應報告並報請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機關不能跳過檢察官,逕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
- 扣押手機與查看內容:扣押手機實體,不代表可以直接搜索手機內的通訊紀錄等電磁紀錄;仍須有合法搜索依據,並限於必要範圍。
- 盤查、逮捕與帶返:不得只因警方通報或查證身分,就逕行上銬、帶返;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逮捕要件,或警察職權行使法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的條件。
選項分析
(A) 正確。 擄人勒贖案情重大、涉案情節複雜,偵查隊應依偵查指揮及案件通報程序,向分局長報告,並整卷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重大刑案及時由檢察官統合指揮,有助於規劃偵查方向、蒐集證據並依法採取強制處分。報請檢察官指揮,不等於警方可以自行採取任何偵查手段;後續措施仍應各自符合相關法定要件。
(B) 錯誤,為本題答案。 司法警察機關得就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要件的案件,備妥資料報請檢察官,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選項卻稱警方電話向檢察官報告後,就「逕備文向法院聲請」,省略了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的法定程序,因此錯誤。
第 3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帶領員警執勤時,懷疑甲所騎之機車為贓車,進行相關取締措施。有關警察執法使用強制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使用強制力時的比例原則,以及警械使用條例對使用槍械的限制。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包括:
- 適當性:所採方法有助於達成目的。
-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方法時,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方法。
- 狹義比例性:方法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警察使用警械,除須有法定事由,也須符合急迫需要及合理使用的要求,並受比例原則拘束。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選項使用的法律概念:若題目說「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方法,選侵害最小者」,是在考必要性原則;若說「衡量手段造成的損害與目的利益是否失衡」,才是狹義比例性原則。接著檢查攔查、追捕或使用槍械是否具備法定條件,並留意選項是否把限制說成毫無例外。
選項分析
- (A) 錯誤。「以最小侵害之強制力為原則」描述的是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不是狹義比例性原則。狹義比例性著重手段造成的損害與所追求利益之間是否失衡。
第 4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於派出所主持勤前教育,考詢屬員現行值班勤務受理民眾臨櫃報案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派出所值班勤務受理民眾報案時的處置程序,包括詐欺案件緊急攔阻、失蹤人口受理、刑事治安事故通報,以及駐地遭群眾叫囂時的應變通報。涉及警察機關內部作業規定者,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處置流程中的關鍵動作,尤其注意通報的時機與頻率。一般而言,受理報案後應依規定逐級通報;若後續狀況有變化,也須依規定持續回報。選項若把持續回報說成「視需要」才辦理,即與應有的通報要求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受理詐欺案件時,如有款項尚待攔阻的急迫情形,可透過 165 反詐騙專線協助聯繫、啟動攔阻作業,並依規定辦理報案及開案。重點是把握即時處理,避免款項遭提領或轉出。
第 5 題2 分
你擔服巡邏勤務時,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前往處理甲男指控遭其妻乙女掌摑之家暴案件。你到達現場後,乙女坦承在家獨飲,因甲勸其少喝酒,一時衝動而對甲施暴。下列何者為正確處理作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員警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的現行犯逮捕義務、告訴乃論與逮捕的關係,以及家暴案件通報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規定,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的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所稱家庭暴力罪,是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並因此成立其他法令所定的罪。配偶間掌摑若已成立傷害罪,屬家庭暴力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不會改變員警依法逮捕現行犯的義務。
此外,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依同法第 50 條負有通報義務。被害人是否表示需要協助,不會免除這項法定通報責任。
解題方法
先判斷本案是否涉及家庭成員間的故意暴力行為,以及員警到場時是否符合現行犯要件。題幹指出乙女坦承掌摑配偶甲男;若個案事實符合現行犯要件,並已成立傷害等犯罪,即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逮捕。
再排除兩個常見誤區:一是把告訴乃論誤認為必須先有被害人提告才能逮捕;二是把被害人拒絕協助,誤認為可以不通報。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指導員警實施警勤區訪查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勤區訪查」的目的、實施方式、時間及受訪查者的權利。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警勤區訪查以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為目的;原則上由單警個別實施,必要時得採聯合訪查或座談會方式。訪查時間原則安排於日間;與訪查對象約定者,得於晚間 10 時前實施。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有沒有把原則說成絕對限制,或把任意訪查說成強制義務。這題的關鍵是:訪查原則安排在日間,但夜間訪查有「事先與對象約定」的例外;受訪查者也可以拒絕配合。
選項分析
(A) 錯誤。 警勤區訪查的任務包含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並非不得進行社會治安調查。選項漏列其中一項,並反向禁止,與規定不符。
第 7 題2 分
警察執行勤務接受勤務指揮中心任務派遣及管制,目前派出所巡邏勤務必須負責處理各類治安狀況,勤務中經常遇到各類暴行或失序之行為人,處理員警為即時排除危害或實施救護,必要時須對行為人施以強制力,運用管束作為方能有效完成任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的管束要件、終止時點、通知義務及檢查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警察對酒醉、暴行、鬥毆、自殺或其他有救護必要、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須符合「非管束不能救護或預防危害」的必要性,才得施以管束。管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19條規定:
- 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最長不得逾24小時。
- 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將受管束人交由家屬、其他關係人、適當機關或人員保護。
- 警察「得」檢查受管束人的身體及所攜物品,並非一律必須檢查。
- 第19條沒有「應告知勤務指揮中心」或「應以書面告知家屬」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酒醉者若臥倒於路邊候車處,呼叫不應,可能有生命、身體危險;若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或身體,符合第19條第一項第一款的管束要件。實際執行仍須依個案危險程度判斷必要性。
第 8 題2 分
警察機關對於列管性侵害加害人經通知查訪,該加害人未事先聯繫改期,且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時間接受查訪者,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列管性侵害加害人未依規定接受警察查訪時,警察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與檢察機關各自應採取的處置,以及「行政裁罰、限期履行」與「刑事偵辦」的程序先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1 條、第 50 條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13 條。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符合「未依規定接受查訪」的法定處理流程:
- 警察機關整理資料,函報地方主管機關。
- 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罰,並命加害人限期履行。
- 屆期仍不履行,警察機關再請主管機關敘明事實,函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本題情境是未事先聯繫改期,且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查訪,應循上述程序處理。直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並非該流程所定的處置,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A) 通報為行方不明人口:正確。 加害人未依通知接受查訪,且聯繫未果或有行方不明情形時,警察機關可依相關作業規定通報為行方不明人口,以利後續查尋與列管。通報本身不等於拘提,也不取代法定的裁罰及限期履行程序。
第 9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所內同仁受理一女性民眾甲至派出所報案,稱一男性網友乙持續於其住所樓下以盯梢方式追求,致甲心生畏怖影響生活。有關受理該案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受理程序、書面告誡、被害人資料保密,以及保護令聲請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跟蹤騷擾行為須符合該法所定的行為類型,並具有反覆或持續性,違反被害人意願,且使其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題幹所述「持續於住所樓下盯梢追求」,應依個案事實調查是否符合跟蹤騷擾行為要件。
解題方法
先分辨「書面告誡」與「刑事偵辦」的關係:警方受理案件後,若有跟蹤騷擾行為嫌疑,依法可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但書面告誡不是刑事偵辦的前置程序,也不代表第一次報案一律只能告誡、不得移送偵辦。再核對被害人資料保密及保護令的法定要件。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4 條,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後,經調查認有跟蹤騷擾行為嫌疑者,得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
第 10 題2 分
被害人甲女報案指稱在百貨公司遭乙男以手機偷拍裙底風光,你於擔服巡邏勤務時,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前往現場處理。下列處理作為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百貨公司偷拍裙底案件的刑事責任、告訴乃論程序,以及性騷擾申訴與刑事告訴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以手機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可能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該罪依同法第 319 條,須告訴乃論。被害人可以選擇是否提出刑事告訴,但警方處理案件仍須記錄其陳述,並確認其是否提告;被害人暫不提告,不等於警方可以不製作筆錄。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三件事:
- 刑事告訴:妨害秘密罪是告訴乃論,被害人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警才能依法追訴。
- 現場偵查處置:是否告訴,與警方能否先蒐證、調查或依法處理現行犯,是不同問題。
- 性騷擾申訴:申訴是性騷擾防治程序,與刑事告訴分屬不同途徑;被害人是否提刑事告訴,不會直接排除其申訴權利。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偷拍裙底涉及竊錄身體隱私部位,可能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依同法第 319 條,該罪須告訴乃論。告訴期間原則上是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
第 11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某日接獲民眾報案轄內公寓發生命案,死者陳屍住處內有他殺可能,你率員初抵現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命案現場初抵處置:先確認人員安全與傷患救護,再維持現場原始狀態、記錄所見,並管制無關人員進出,避免跡證遭移動、破壞或污染。判斷關鍵是區分「觀察記錄」與「自行處理、移動跡證」。
本題涉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刑案現場勘察作業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現場保全原則:封鎖範圍與層數應依現場及任務需要調整;警戒人員應蒐整現場資訊;初抵員警應記錄設備及環境的原始狀況;疑似跡證則不應任意拾取或移動。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現場封鎖的範圍及層數,應依現場環境與實際需要決定,不能概括規定「先以一層為原則」。初期應注意保全足夠範圍,後續再依勘察情形調整。選項把封鎖層數固定為一層,並以此作為原則,與依現場需要處置的要求不符。
第 12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指導所屬,有關情報諮詢重點及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三章「情報諮詢及查察」第一節「情報諮詢重點及原則」,重點在於諮詢對象的遴選、諮詢地點的選擇,以及合作對象的保密與任務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手冊內容為準。
情報諮詢的目的,是秘密蒐集與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犯罪偵防有關的情報。諮詢對象提供線索或情報即可,不得直接參與辦案行動。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是在說明哪一項手冊原則,再與規定的關鍵語句核對:
- 遴選對象時,須慎防被反諮詢。
- 中古車輛買賣業屬易為銷贓的場所,列為重點諮詢地點。
- 對經遴選並請求合作的對象,應注意身分保密,不得給予名義或證明文件。
- 交付諮詢對象的任務,須謹慎保密、講求方法,且不得使其直接參與辦案行動。
因此,凡是主張可以讓合作對象直接參與辦案行動的選項,即與手冊規定相反。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奉分局長指示親自率員偵辦轄區發生之某件重大刑事案件。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對於執行逮捕、拘禁及解送人犯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人犯寄押、逮捕或拘提後解送,以及《提審法》保障人身自由的規定。判斷關鍵在於:人民被警察逮捕或拘禁後,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提審,不以先取得檢察官書面許可為前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手冊中「寄押及協助」、「逮捕拘提後解送」、「免予解送」等規定,再檢查提審程序有無額外的前置限制。A、B、D大致對應手冊規定;C把「得向法院聲請提審」誤加上「應先報請檢察官書面許可」,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警察機關解送或解交人犯、查緝同案其他正犯或共犯,或追查贓證物時,得請求當地警察機關代辦寄押人犯或提供其他協助;被請求的警察機關應協助辦理。此為《警察偵查犯罪手冊》關於警察機關相互協助的規定。
第 14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接獲情資轄內列管之毒品通緝犯甲疑似返回住處公寓躲藏,你帶隊於其住處門口埋伏,趁甲外出時予以逮捕。有關搜索之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附帶搜索」。依民國 113 年法規,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附帶搜索是伴隨合法逮捕等行為的無票搜索,範圍限於法條列舉的對象。逮捕甲不必取得甲同意,才能搜索上述範圍;但不能因此擴張到甲住處公寓內與其當下無關的其他空間。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關鍵行為:甲外出時遭逮捕,警方詢問的是逮捕後可採取哪些搜索措施。接著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逐一比對搜索範圍:甲的身體、隨身物件、其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甲立即可觸及的處所。符合列舉範圍者,得不經同意逕行搜索;住處內另行搜索則須有相應法定依據,不能僅以甲是毒品通緝犯為由搜索。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帶班查獲少年甲涉嫌毒品之下列行為。有關適用法令及相關處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辨三件事:毒品級別與持有純質淨重門檻、少年持有毒品的法律效果,以及少年施用第三級毒品時的處理程序。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大麻屬第二級毒品;K 他命屬第三級毒品。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持有第二級毒品須達純質淨重 20 公克以上,才成立該條的持有罪;持有第三級毒品則須達純質淨重 5 公克以上,才成立持有罪。
- 未達刑事持有門檻的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持有者,依同條例第 11 條之 1 裁處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少年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則屬《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定曝險行為,適用少年事件程序,不依前述規定裁罰。
- 少年因觸犯刑罰法律而涉案,應循少年事件程序;曝險行為則自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起採少輔會先行輔導,評估有必要時再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是「持有」還是「施用」,再確認毒品級別及純質淨重是否達刑事門檻。持有達刑事門檻者,少年案件由少年法院(庭)處理;未達門檻的第三級毒品持有,與少年施用第三級毒品,法律效果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錯誤。 大麻為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 4 公克未達 20 公克,不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所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因此不能僅憑此持有事實逮捕並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
第 16 題2 分
某縣市交通事故頻傳,經大數據分析顯示,事故原因與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即超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交通隊長甲規劃在轄內快速公路之易肇事路段,要求所屬同仁執行移動式雷達測速照相勤務。有關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超速證據資料逕行舉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測速取締超速時,法定的標示要求,以及警察機關內部的測速勤務管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2,對超速違規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證,取締執法路段須設置測速取締標誌:一般道路在 100 公尺至 300 公尺前;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在 300 公尺至 1,000 公尺前。
另依警察機關測速取締作業規範,執勤地點應經機關主官核定,非固定式測速勤務宜按取締件數及肇事率每月檢討評估。網站定期公告設置地點的要求,適用於固定式測速設備;非固定式勤務並無一律事先公告地點後才能執行的要求。
解題方法
先區分「固定式」與「非固定式」設備的規範:
- 網站定期公告設置地點,是固定式測速設備的管理要求。
- 固定、非固定式測速取締超速,都須依道路類型在取締路段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 執勤地點核定及定期檢討,屬勤務管理要求。
第 17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帶班執行取締砂石(大貨)車超載,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砂石車、大貨車超載的查察方式、勸導舉發原則,以及超載後的現場處置。主要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之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第 13 條及相關執法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超載是否成立,原則上須依實際重量認定;駕駛人提出的出貨單不等同車輛實際過磅結果。查獲超載後,除依法舉發外,還須依法令要求改正、卸貨分裝或禁止通行。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三個易混淆點:
- 超載證據:出貨單是貨運資料,不能直接取代實際重量查證。
- 是否可勸導:裁罰細則列有得勸導免予舉發的情形,超載並非其中一項。
- 超載後處置與拒絕過磅:超載的現場處置依裁罰細則規定;拒絕過磅則要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之 2 所定距離。民國 113 年規定是地磅處所 5 公里內,不是 2 公里。
依此可排除 A、B、D,正確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不得僅依駕駛人提示的出貨單,就認定車輛超載並據以舉發。出貨單上的貨物重量不必然等同車輛實際裝載重量;查察時應依實際過磅結果或法規允許的其他客觀認定方式辦理。
第 18 題2 分
你是派出所所長,帶班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交通違規車輛,攔停稽查時,下列何種觀念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巡邏勤務攔停交通違規車輛時的現場安全位置與應變觀念。執勤人員應注意巡邏車、違規車與往來車流之間的相對位置,避免停留在車輛可能移動或遭其他車輛撞擊的危險區域。
本題屬於勤務安全操作原則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相關勤務安全規範為準;重點在現場安全,不涉及法條要件或計算。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能降低執勤人員遭車輛撞擊或攻擊的風險。正確作法應兼顧安全與稽查需要:避免長時間處於違規車與巡邏車之間等危險位置,也不能以全員留在車內或等待民眾自行靠近取代必要的現場處置。
選項分析
**(A) 正確。**違規車輛停妥後,執勤人員應避免長時間停留在違規車與巡邏車之間。違規車倒車或其他車輛撞擊巡邏車,都可能使人員受傷;本選項指出具體危險來源,並符合降低暴露風險的安全原則。
第 19 題2 分
汽車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其行進及轉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2 款:汽車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且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交岔路口時,依序判斷通行優先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判斷順序是:先看有無幹、支線道;未劃分時看車道數;車道數相同時看直行或轉彎;同為直行車或同為轉彎車時,則由左方車禮讓右方車。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2 款。關鍵在最後一層的左右方優先規則:法條規定「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因此右方車有優先通行權。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甲駕駛計程車與乙所騎乘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上發生對撞事故,經報請警方到場處理,並依規定製作現場圖、筆錄、現場照片及相關調查表件。事後甲為提起民事訴訟需求之用,遂電洽警方申請閱覽本案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談話紀錄表」。若你為承辦警員,下列處置作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申請閱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時,不能只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列出的事故資料項目,還要區分行政程序閱卷、政府資訊公開、檔案申請及個人資料查詢等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列有當事人可向警察機關申請的資料,例如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及初步分析研判表;但該條未明文規範調查報告表與談話紀錄表的申請提供。這不代表警方一律不得提供,仍須依個案適用的其他法規審查。
法務部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503509900 號函指出,這些表件如已歸檔,應優先依《檔案法》審查;未歸檔者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處理。若申請的是本人個人資料,也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審查。表件含有他人個人資料時,應評估是否涉及隱私及法定限制;若能將限制部分遮蔽、區隔,仍應提供其餘部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是本案交通事故當事人,且為提起民事訴訟而申請資料;再區分題目所問的兩份表件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明列的資料。既然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未由該條直接規定,不能逕以第 13 條的列舉範圍推論「絕對可提供」或「絕對不得提供」,而應按申請程序及資料性質審查。
因此,警方可告知甲提出書面申請,再依《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就可公開部分及應遮蔽部分作成處理。這符合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