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 國土安全與國境安全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全球資安駭侵威脅分為數種類型,其中較為嚴重的是「國家支持型」。請列出其他類型,並針對「國家支持型」及其他類型之內涵分別詳加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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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資安威脅行為者(threat actors)的分類、動機與能力。作答時,應先列出常見的非國家支持型威脅,再說明國家支持型的資源、目標、手法與危害,最後依各類行為者的主要動機加以區分。
資安威脅行為者的分類並非絕對互斥。同一個人或團體可能同時具有多種身分,例如犯罪組織受國家資助、內部人員為犯罪集團提供協助。因此,分類主要是依其組織背景、主要動機及行動方式判斷。
解題方法
可採「行為者類型 → 主要動機 → 常見手法與危害」的方式作答。先概括列舉常見類型,再逐類說明;其中國家支持型是題目指定重點,應著重其戰略目的、資源與長期滲透能力。其餘類型則以動機作為區分主軸,避免只羅列名稱而未說明內涵。
本題屬概念申論題,無須計算或套用特定法條。作答時應指出,國家支持型不等於所有攻擊都由政府人員親自執行;政府也可能透過情報機關、軍方、承包商或代理組織進行,並以否認、掩護或分工方式降低歸責風險。
各類資安威脅行為者
一、國家支持型(State-sponsored/Nation-state actors)
國家支持型是受到國家政府、情報機關或軍事組織直接指揮、資助、庇護,或提供其他實質支持的網路行動者。其目的通常與國家利益、外交競爭、軍事安全或政權利益有關,常見目標包括外國政府、軍事機關、國防與高科技產業、關鍵基礎設施、國際組織及具戰略價值的民間企業。
其主要目的包括:
- 情報蒐集與間諜活動:竊取外交、國防、軍事部署、政策決策或商業機密,作為決策與談判的情報。
- 取得戰略或經濟利益:竊取技術、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縮短自身發展時間或提升產業競爭力。
- 預置與持續滲透:先進入目標網路,長期維持存取能力,以便在危機或衝突時取得情報、干擾系統或破壞服務。
- 影響與破壞:透過竄改、刪除或外洩資料,癱瘓服務、製造混亂,或配合資訊操作影響社會輿論與政府決策。
國家支持型通常具有較充足的經費、技術、人力及情報資源,能投入客製化工具、漏洞利用、社交工程及多階段滲透,也可能透過第三方服務商或犯罪組織掩護行動。其攻擊常具高度目標性、長期性、隱蔽性與持續性,調查歸因也較困難。進階持續性威脅(APT)常與國家支持型行動相聯繫,但APT描述的是一類長期、隱蔽的攻擊活動或能力,不能僅憑「APT」名稱就直接認定行為者必然受國家支持。
二、網路犯罪者與犯罪組織(Cybercriminals)
網路犯罪者以取得金錢或其他不法利益為主要動機,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分工明確的犯罪集團。常見手法包括勒索軟體、網路釣魚、竊取帳號與金融資料、信用卡詐欺、販售個人資料、入侵企業系統後勒索,以及提供惡意程式或攻擊服務。
此類行動通常以可變現的資料、金流或服務中斷為目標。犯罪組織未必缺乏技術能力,也可能使用地下市場取得工具、資料或攻擊服務;因此不能將其一概視為技術低落的個人駭客。
三、駭客行動主義者(Hacktivists)
駭客行動主義者以政治、社會、宗教或意識形態訴求為主要動機,透過網路攻擊表達立場、抗議政策或使特定組織承受輿論壓力。常見方式包括網站竄改、阻斷服務攻擊、資料外洩及公開組織內部資訊。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恐怖主義?西方國家及第三世界國家對恐怖主義的看法有何差異?恐怖主義與游擊隊和一般性的暴力犯罪有何差異?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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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三個層次:恐怖主義的概念、不同國家對「恐怖主義」的政治與歷史立場,以及恐怖主義和游擊戰、一般暴力犯罪的區別。答題時應先提出可供分析的共同定義,再以政治目的、暴力對象、主要作用、行動方式作比較。
恐怖主義沒有獲得國際社會一致接受的單一完整定義。作為本題的分析基準,可將其界定為:個人或團體為達成政治、宗教、族群或意識形態目的,預謀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藉由攻擊平民或非戰鬥人員,或攻擊具有象徵性的目標,製造恐懼並影響更廣泛的民眾或政府。
判斷重點不只在傷亡程度,而在於暴力所傳達的訊息和預期影響。直接受害者可能不是行動者真正要影響的對象;攻擊者藉由製造恐懼,使更大的群體或政府改變行為,正是恐怖主義的重要特徵。
解題方法
建議依序作答:
- 先定義恐怖主義:點出政治或意識形態目的、暴力或暴力威脅、製造恐懼,以及影響直接受害者以外的對象。
- 比較西方與第三世界國家的立場:說明差異來自殖民歷史、民族解放與自決運動,以及各國對國家暴力是否納入定義的立場。
- 比較三類行為:分別說明恐怖主義、游擊戰與一般暴力犯罪在目的、主要目標及手段上的差別。
- 指出分類界線會重疊:游擊組織可能使用恐怖手段;政治目的也不會使針對平民的暴力自動正當化。
這種寫法能兼顧概念說明與比較分析,也可避免將恐怖主義簡化成「手段殘酷的犯罪」或「反抗者使用的暴力」。
西方國家與第三世界國家的看法差異
此處的「西方國家」與「第三世界國家」是概括性分類,不能代表各國完全一致的立場。其差異主要反映歷史經驗與政治利益。
西方國家的常見觀點
西方國家通常將恐怖主義視為以政治、宗教或意識形態目的為背景的非法暴力,特別重視攻擊平民、脅迫政府或造成社會恐慌的行為。冷戰後及重大恐怖攻擊事件發生後,反恐政策多將非國家組織的恐怖攻擊列為重要安全威脅。
然而,西方國家對定義的取捨也可能受到國家安全立場影響。有些定義較著重非國家行為者,對國家自身或盟友採取的暴力,則可能以戰爭行為、國家安全措施或軍事行動來描述,未必納入恐怖主義概念。
第三世界國家的常見觀點
許多曾受殖民統治或外國占領的國家,重視民族自決、反殖民與國家解放運動。這些國家可能認為,若僅以暴力行為判斷恐怖主義,便可能將反殖民、反占領或爭取自決的團體一概貼上恐怖分子的標籤。因此,部分國家主張應區分恐怖攻擊與民族解放鬥爭,並要求把國家或占領力量對平民施加的恐怖暴力納入討論。
差異的核心
雙方爭議常集中在兩個問題:第一,爭取民族解放或自決的團體是否可因其政治目的而獲得例外;第二,恐怖主義的定義是否適用於國家行為。答題時應指出,這是政治立場與歷史經驗造成的定義爭議;但無論行動者的政治目標為何,故意以平民作為恐嚇或脅迫對象,仍應依其行為與目標加以分析。
恐怖主義、游擊隊與一般暴力犯罪的差異
| 比較面向 | 恐怖主義 | 游擊戰 | 一般暴力犯罪 |
|---|---|---|---|
| 主要目的 | 政治、宗教、族群或意識形態目的 | 政治或軍事目的,常以削弱敵方軍力、控制地區或推翻政權為目標 | 個人私利、報復、財物利益、情緒衝突等 |
| 主要對象 | 常以平民、非戰鬥人員或象徵性目標製造恐懼 | 原則上以政府軍、敵對武裝或軍事設施為主要對象 | 依犯罪情境而定,受害者通常是直接被侵害者 |
第 三 題25 分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對我國國境安全管理造成何種影響?請就現有法制面、機制面、執行面及應強化之防制作為,論述我國政府之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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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境安全管理」如何因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所帶來的跨境人流風險。作答不能只列出「防止脫團」或「加強查驗」,而要依序說明:觀光人流可能造成的安全影響、政府已有的法制與管理機制、第一線執行情形,以及制度可如何補強。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具有民間交流與觀光消費功能,但入境人員也可能藉觀光名義進行非法活動,因此政府須在便利交流與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之間,採取合法、分層且風險導向的管理措施。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源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風險—法制—機制—執行—強化」五層架構作答:
- 先指出觀光人流對國境安全與境內治安的主要風險。
- 再交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須經許可,以及入境查驗、拒絕入境等法制工具。
- 說明跨機關如何在入境前、入境時及在臺停留期間共同管理。
- 具體列出許可審查、證照查驗、團體行程與通報、逾期及違規查處等執行措施。
- 最後提出風險分級、資料整合、通報協作與權利保障等精進方向。
這樣安排能同時回答題目中的「造成何種影響」與「政府如何因應」,也能避免只寫抽象的國安口號。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對國境安全管理的影響
(一)大量人流提高查驗與審查負荷
觀光客批次入境,會增加機場、港口證照查驗、身分核對、入境諮詢及異常旅客處理的工作量。若只追求快速通關,可能降低辨識偽變造證件、身分不符或行程異常情形的能力;若查驗過度集中於人工查核,也可能造成通關壅塞及勤務負荷。
(二)身分不實、脫團與逾期停留風險
觀光入境者可能有團員失聯、擅自脫團、逾期停留,或入境後從事與觀光目的不符活動等情形。這會增加移民管理、治安查察與協尋成本,也可能被利用為非法工作、從事不法活動或規避原有身分審查的管道。
(三)刺探情資及接近敏感場所的風險
觀光行程可能接近軍事設施、重要基礎設施、科研機構及其他敏感場所。少數人可能藉旅遊之便拍攝、蒐集或傳遞不宜公開的資訊;若與特定組織、任務或境外指揮鏈有關,也可能衍生滲透、情蒐或影響活動風險。
(四)社會秩序、犯罪及公共安全風險
大量人流可能增加交通事故、旅遊糾紛、失聯或緊急事故處理需求,也可能衍生非法仲介、證件犯罪、走私及其他跨境犯罪風險。對此須由移民、警政、海巡、觀光及相關目的事業機關分工處理。
二、現有法制面
(一)採許可制管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須依法申請許可;觀光活動另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規範申請資格、文件、旅行業接待、停留及相關管理事項。此制度使政府得在入境前審查申請資料,並依規定核發入出境許可。
(二)以入出境查驗及禁止入境規定把關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入出國者須接受查驗。大陸地區人民抵達時,移民署查驗其入出境許可證及相關文件;符合觀光許可辦法所定情形者,得禁止入境、撤銷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入出境許可證。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等法定事由,得依法處理。
(三)以旅行業管理與行程限制建立在臺管理責任
觀光許可辦法及相關作業規範要求旅行業者辦理接待、團體行程及通報等事項,並對旅行業與導遊人員設有責任及管理要求。為確保軍事設施安全,依法公告的要塞、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不得納入大陸人民觀光行程。
三、現有機制面
(一)入境前審查
第 四 題25 分
試說明「非法移民」和「難民」的意義為何?二者在如何鑑定上有何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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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區分兩種不同層次的概念:非法移民描述的是入境、停留或居留是否符合一國移民法規;難民描述的是個人是否因特定迫害風險而需要國際保護。兩者並非互斥:一個人可能以非法方式入境,但仍符合難民資格。
以下法制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當時我國尚未制定《難民法》,難民認定與庇護保障欠缺完整、統一的專法程序。
一、非法移民的意義
「非法移民」通常指違反目的地國入出境或移民法規,進入、停留或居留的人,例如未經許可入境、逾期停留、未經許可工作,或違反居留條件。實務及國際討論常以「非正常移民」或「處於非正常移民狀態者」描述,以免把違法狀態直接當成人的固定身分。
非法移民須與相關概念區分:
- 偷渡:以規避邊境管理等方式非法入境。
- 人口走私:通常指為使他人非法進入一國而提供協助,並不當然包含剝削目的。
- 人口販運:以剝削為目的,透過招募、運送、移轉、藏匿或收受等方式對待被害人;被害人可能是合法入境,也可能是非法入境。
因此,非法入境者不必然是人口走私或人口販運案件的行為人;也可能是遭販運的被害人。
二、難民的意義
依《難民地位公約》第一條及其議定書所呈現的核心定義,難民是指: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群體成員身分或政治意見等原因,具有充分理由畏懼遭受迫害,身在國籍國以外,且因該恐懼而不能或不願接受該國保護的人。無國籍者則以原慣常居住國及是否能或願意返回為判斷基礎。
判斷難民資格的核心要素包括:
- 當事人身在本國以外,或無國籍者身在原慣常居住地以外。
- 存在遭受迫害的充分理由畏懼。
- 迫害與五項公約事由之一具有關聯。
- 原國政府不能或不願提供有效保護,或當事人因恐懼而不能或不願接受保護。
「難民」與「尋求庇護者」亦有區別:尋求庇護者是提出保護請求、尚待審查的人;難民身分則是依實質條件認定的法律地位。認定程序尚未完成,不代表當事人必然不具難民資格。
解題方法:先看移民狀態,再看保護需求
作答時可分成兩步:
- 先判斷入境或居留是否合法:依移民法規確認當事人是否違反入境、停留或居留規定。
- 再判斷是否符合難民定義:檢視迫害風險、迫害原因、原國保護能力,以及返國後的風險。
這種分層判斷能避免把「非法入境」直接等同於「沒有難民資格」。移民違規屬於入出境管理問題,難民認定則是保護需求問題;即使當事人違法入境,主管機關仍須辨識其是否有難民或其他不應遣返的保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