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 國土安全與國境安全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美國國土安全部(DHS)係於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後,整合若干聯邦政府相關部門單位而成,其任務亦因安全環境與挑戰轉變而不斷調整。請依據美國最新公布之「第三份國土安全四年期檢討 2023」(The Third QHSR 2023),說明 DHS 當前的主要任務為何?以及 DHS 所轄屬之執勤單位(Operational Components)其各自負責之任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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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第三份國土安全四年期檢討 2023》(Third Quadrennial Homeland Security Review, QHSR 2023)所確立的六項國土安全任務,以及 DHS 八個「執勤單位」(Operational Components)的職掌。
QHSR 是 DHS 的策略性檢討文件,依《2002 年國土安全法》第 707 條所定的四年期檢討架構,評估國土安全面臨的威脅與挑戰,並說明任務方向。2023 年版保留五項既有任務,新增「打擊剝削犯罪並保護被害人」為第六項任務。
須區分兩個層次:**六項任務是 DHS 整體的任務架構;八個執勤單位則依專業分工執行任務,且多個單位會共同參與同一任務。**執勤單位是第一線執行反恐、執法、網路安全、預防、減災、整備與應變工作的單位;總部辦公室及其他支援單位則提供政策、情報分析、研究、設備與行政資源。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成兩部分:
- 先列出 QHSR 2023 的六項任務,並簡要交代各任務重點。
- 再逐一說明八個執勤單位的主要職掌,避免將「任務領域」和「機關名稱」混為一談。
考場作答不必逐字翻譯報告全文;掌握各任務核心與各單位的主要職能即可。特別要注意,USCIS 著重合法移民制度的管理,ICE 著重移民法執行及聯邦刑事、民事法律執法,CBP 則負責邊境管理及出入境、貿易與相關執法。
DHS 當前主要任務
一、反恐並預防威脅
透過蒐集、分析及分享可採取行動的情報資訊,預防並瓦解恐怖主義與國家級威脅;並保護國家領導人、指定人士、重要設施與重大安全活動,辨識及因應化學、生物、放射性、核子等新興威脅。
二、確保邊境安全並管理邊境
確保及管理空、陸、海邊境,促進合法貿易與旅運,並打擊跨國犯罪組織及其他非法行為者。此任務兼顧安全管制與合法人流、物流的順暢。
三、管理國家移民制度
管理美國移民制度,並執行美國移民法。此任務同時涵蓋移民服務與移民執法,分別由相關執勤單位依職掌承擔。
四、確保網路空間與關鍵基礎設施安全
支援聯邦民用網路安全,提升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與韌性,評估並因應網路及新興科技風險,並打擊網路犯罪。
五、建構韌性國家並應對事件
協調聯邦政府對各類事件的應變,強化國家韌性與社區復原能力,支持公平的社區復原,並提升第一線應變人員的訓練與整備。
六、打擊剝削犯罪並保護被害人
透過公共教育與訓練加強預防,辨識、保護並支持被害人,並偵查、逮捕及瓦解犯罪行為人。此為 2023 年 QHSR 新增的第六項任務。
八個執勤單位及其職掌
一、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
第 二 題25 分
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後,各國致力建構反恐或國土安全機制與能力;觀諸我方經驗,我政府亦將反恐或國土安全納入國安戰略、政策宣示、機制建構、法令修訂與政府運作等實踐過程。請分由政策面、機制面、法制面、執行面等面向,說明:我國推動反恐或國土安全工作的發展過程與當前主要任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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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九一一事件後,我國如何由「反恐」逐步擴展為「國土安全」工作,並要求從政策、機制、法制、執行四個面向,說明發展歷程及民國 112 年的主要任務。
「反恐」著重防止、偵知及處置恐怖活動;「國土安全」則以更廣泛的風險治理為範圍,涵蓋恐怖攻擊、重大人為危安事件及關鍵基礎設施安全等工作。實務上,兩者都需要跨機關整合情資、預防整備、事件應處及復原,並兼顧國家安全與基本權保障。
本題涉及的主要依據包括《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各部會相關法律與應變計畫,以及《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法制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截至命題當年,我國尚無完整施行的反恐專法;曾提出《反恐怖行動法》草案,後續另有草案研議,但不能將草案當成已生效法律。
解題方法
採「政策定方向、機制定分工、法制定權責、執行落地」的架構作答,再以九一一事件後的時間演進串起各面向。這樣既能完整回應題目要求,也能呈現我國由反恐單一議題,擴大至跨領域國土安全治理的發展。
作答時可抓住三個關鍵:
- 發展主軸:九一一後建立反恐機制,之後整合為國土安全機制。
- 組織特色:國安體系與行政體系分工合作,並由行政院統合跨部會應變。
- 當前任務:加強情資預警、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跨機關應變、演訓及法制補強。
政策面:由反恐政策擴展為國土安全政策
九一一事件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第 1373 號決議,促請各國合作防制恐怖主義。我國配合國際反恐趨勢,開始建立反恐政策及相關機制。
民國 92 年,行政院核定成立「行政院反恐怖行動政策小組」,由院長擔任召集人,推動反恐措施,並以「危機預防、危機處理、復原清理」作為危機管理架構。民國 94 年改設「行政院反恐怖行動政策會報」,進一步透過跨部會計畫、教育訓練及大型演習,強化實際應變能力。
民國 96 年,政策會報改為「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反恐工作由單一威脅治理擴大至國土安全整體治理,納入核子事故、傳染病、毒災、資通安全等重大風險。民國 103 年,政策會報的應處範圍再納入重大人為危安事件,並建立三級應變架構。
因此,政策發展可概括為:從九一一後的反恐政策,逐步走向涵蓋重大危安事件與關鍵基礎設施防護的國土安全政策。
機制面:國安與行政體系雙軌協作
我國反恐與國土安全採取國安體系、行政體系相互合作的架構。
- 國安體系:掌握國內外安全情勢,蒐集、整合及研判反恐相關情資,提供預警與決策參考。
- 行政體系:由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統合政策、協調跨部會工作;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擔任幕僚,協調推動及追蹤各項措施。各主管機關則依權責辦理預防整備及事件應變。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的前身為反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民國 96 年改制為國土安全辦公室,並於民國 101 年納入行政院正式組織編制。
事件發生時,依事件性質及規模啟動權責機關應變;單一類型事件由主管機關主責處理,涉及多種類型或需要高度跨部會協調時,則由行政院層級統合應變。整體目標是讓平時預警、事件處理及事後復原均有明確分工及協調管道。
法制面:以既有法律為基礎,持續補強規範
第 三 題25 分
請問根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中之「安全防護管理要點」下之「風險評估」的內涵為何?各包括哪三種層級的「威脅辨識」與「衝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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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中「安全防護管理要點」的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採全災害思維,從威脅、脆弱性及衝擊後果等面向,掌握可能影響關鍵基礎設施核心功能運作的事件,供決策者規劃資源分配及修訂安全防護計畫。
風險評估須辨識威脅項目、情境、程度及發生可能性,並評估必要資產、資源與備援在不同威脅下的損壞程度、現有防護及備援能力,以及所需復原時間。題目所問的「三種層級」,依序為國家層級、領域層級、設施層級。
解題方法
先將風險評估拆成兩項工作:一是辨識「可能發生什麼威脅」,二是評估「威脅造成什麼影響」。再依國家、領域、設施三個層級,說明評估範圍如何由整體逐步具體化。
一、威脅辨識
-
**國家層級:**辨識發生機率低,但足以造成大規模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失效、政府與社會功能中斷,並嚴重影響國土安全的國家層級災害威脅情境。
-
**領域層級:**依國家層級威脅情境,考量所屬領域核心功能業務的特性、環境、範圍及最新情勢,辨識可能造成領域功能業務中斷的內部與外部災害威脅情境。
第 四 題25 分
2023 年 1 月 12 日行政院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其主要目的為何?其中有關防杜外國人逾期滯臺、外國人從事違法活動,有哪些新修訂的相關罰則與處罰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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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的政策目的,以及修法中為防杜外國人逾期滯臺、從事違法活動所增訂或提高的罰則。作答時應先交代修法的整體目的,再依「逾期停居留」、「不符許可原因從事活動」、「協助逾期者從事不法活動」及「非法入國」分類說明。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修法草案及其於112年6月28日公布的修正內容為準。**修正條文分階段施行,相關新罰則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施行;作答時須區分「112年通過、公布」與「開始施行」的時間。
解題方法
先從修法目的切入:修法同時處理國際人才延攬、移民人權保障與人流安全管理。題目特別問「防杜外國人逾期滯臺、外國人從事違法活動」,答案重點應集中在提高逾期停居留罰鍰、延長禁止入國期間,以及新增媒介、容留、藏匿、隱避和協助非法入國等處罰。
修法主要目的
行政院於112年1月12日通過修正草案,主要目的包括:
- 延攬國際人才:鬆綁停留、居留規定,改善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與生活的條件。
- 保障移民人權:調整停居留制度,強化婚姻移民家庭團聚等權益。
- 強化人流安全管理:因應逾期停居留及相關治安問題,增訂不法態樣、提高罰則,以維護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
防杜逾期停留、居留的措施
一、提高逾期停留或居留罰鍰
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1第2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法前的罰鍰為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
二、延長禁止入國期間
曾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者,得禁止入國;修法政策並將逾期者禁止入國期間延長至最長7年,以提高違規成本。
外國人從事違法活動及相關罰則
一、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的活動
修正第74條之1第1項:外國人於我國停留或居留期間,從事與其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的活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