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 國境執法 考古題詳解

112 年・警察特考・三等・國境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國境執法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跨國(境)人口販運?對於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的協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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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的兩個重點:人口販運的法定定義,以及主管機關對安置保護中的被害人應提供哪些協助。作答時要分清「跨國(境)」是跨越國境的事實描述;人口販運的法定判斷,則要回到當時《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的構成要件。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人口販運防制法》雖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修正條文自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因此本題仍按修法前條文作答;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一、先說明「跨國(境)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是以剝削為目的,利用法定的不法手段,從事特定的不法作為,或使他人遭受特定剝削。涉及跨越國境的招募、運送、交付、收受等情形,即屬跨國(境)人口販運的常見型態。

依命題當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人口販運的核心可整理為:

  1. 剝削目的: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
  2. 不法手段:例如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或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的處境等。
  3. 不法作為:例如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使他人從事性交易、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摘取器官。

未滿十八歲者另有保護規則:涉及兒童或少年時,不以具備不法手段為必要。判斷時不能只看被害人是否同意或是否自願出境,仍須檢視行為人的剝削目的、手段及行為態樣。

二、依第 17 條列出被害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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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根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有何種情形無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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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列舉的「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無須申請許可」情形。作答時要掌握:免申請不代表免除身分查驗;多數情形仍須依條文出示相應證件,經查驗後入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28 條於民國 112 年修正文字,本文依修正後條文說明。

解題方法

先以第 27 條確認一般原則: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再以第 28 條逐款列出例外。作答時可依「開放、居住或使用、漁業、公務、司法軍法治安、選舉、緊急」七類整理,並一併寫明各款適用條件及查驗證件。

無須申請許可的七種情形

  1. 開放時間內進入海岸特定管制區:須在規定開放時間內,入出海岸特定管制區。
  2. 戶籍或土地、漁塭、廠場與管制區相關者:戶籍設於海岸管制區,或依法得使用的土地、漁塭、廠場位於海岸管制區;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3. 當地漁民從事特定漁業活動:當地漁民為海岸捕魚、養殖或採收海產而入出;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4. 因公務需要入出者:憑各該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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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跨國犯罪情資交換因受不同國家文化、語言、價值觀、刑事司法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在實務運作上難免會產生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克服便成為國際執法合作的要務。請說明跨國犯罪情資交換可能面臨的問題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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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跨國犯罪情資交換的實務障礙。情資交換是執法機關間蒐集、傳遞、理解及運用犯罪相關資訊的過程;交換順利與否,不只取決於有沒有通訊系統,也受到各國的語言、資料品質、法律制度、個人資料保護、人權觀念及行政聯繫機制影響。

答題時應掌握:能傳送,不代表能正確理解;能取得,也不代表能合法或妥適使用。

解題方法

可依照情資交換流程,由前至後分類:先看資訊如何表達與傳送,再看各國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可靠,接著分析接收國能否正確理解、合法運用,最後檢視跨國聯繫窗口是否有效。這種寫法能涵蓋題幹提示的文化、語言、價值觀及刑事司法制度差異,也能呈現實務上的後續問題。

跨國犯罪情資交換可能面臨的問題

一、語言與翻譯障礙

各國語言、文字、拼音及翻譯慣例不同,即使使用共同語言,也可能因專業術語、法律概念或地方用語不同而產生誤解。人名的姓名順序與拼寫、日期格式、地址譯寫等細節,也可能造成身分辨識錯誤,甚至使無辜者被列為調查或逮捕對象。

因此,語言問題不只是「能不能翻譯」,還包括翻譯後的資訊是否精確,以及雙方是否對同一個詞具有相同理解。

二、情資共享資料庫的品質與參與問題

各國提交情資的意願、資料格式與蒐集能力不同,可能造成資料量不足、資料不完整、更新不即時,或不同國家所提供資料的品質不一致。資料未充分標明來源、可信程度、適用範圍或蒐集方式時,接收者便難以判斷是否適合用於個案偵查或犯罪趨勢分析。

若資料庫只重視資料數量而未把關品質,容易出現「垃圾輸入、垃圾輸出」的問題:錯誤或低品質資料導致錯誤分析,進而降低各國對資料庫的信任與提供資料的意願。

三、情資理解與運用上的錯誤

情資交換後,仍須由接收國判斷其意義、可信度與用途。各國的偵查制度、行政程序、司法傳統及犯罪分類不同,同一筆資料在不同國家可能有不同解讀。若過度相信資料庫比對結果,或未查證資料是否正確、是否指向同一人,便可能造成錯誤鎖定、逮捕或調查。

此外,犯罪情資與可作為法院證據的資料並不必然相同。資料來源、蒐集方式及證據能力若未釐清,情資即使有助於偵查,也可能無法直接作為訴訟證據。

四、個人資料保護與資訊安全疑慮

各國對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標準不一。提供國可能限制資料的使用目的、保存期間、轉交第三人或再利用方式;若接收國無法提供適當的保護與監督機制,提供國便可能不願分享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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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海岸巡防法》第 12 條明定海巡機關與相關機關之協調聯繫。海巡與其他機關有聯繫時,其協調聯繫辦法由哪一機關制定?有哪些聯繫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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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12 條第 2 項的授權規定,以及依此訂定的海巡機關跨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12 條規定:海巡機關應與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密切協調、聯繫;涉及協助執行事項時,並應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會同處理。至於協調、聯繫辦法,則由海洋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解題方法

先讀法條第 2 項,抓出「由誰定之」及「如何共同制定」兩個關鍵:

  • **制定機關:**海洋委員會。
  • **制定方式:**會同有關機關訂定。

題目另問「有哪些聯繫辦法」,作答時應列出依此規定訂定、供海巡機關與相關機關協調聯繫的辦法。民國 112 年相關辦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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