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 國境執法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警察特考・三等・國境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國境執法

第 一 題25 分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4 項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之。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何情形,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 10 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請分別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 6 條,重點在區分「原則上先限令十日內出境」與「符合特定情形得逕行強制出境」。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作答。

大陸地區人民的強制出境事由,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香港或澳門居民的強制出境事由,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任一法定事由成立,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於十日內出境;受限令者逾期仍未出境,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解題方法

先列出兩條母法所定的強制出境事由,再依處理辦法第 6 條區分執行方式:法定事由成立時,原則上得先限令十日內出境;另有第 6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之一,移民署得逕為強制出境。

母法事由如下:

  1. 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入境;經許可入境但逾停留或居留期限;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或工作;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2. 香港或澳門居民:未經許可入境;經許可入境但逾停留或居留期限。

得逕行強制出境的情形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母法所定強制出境事由之一,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移民署得逕為強制出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面臨日益嚴重及複雜的跨國犯罪問題,我國分別與哪些國家簽署有關情資交流合作協定,用以有效預防與打擊組織犯罪,請申論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以雙邊警政合作協定建立跨境犯罪情資交換管道,及其在預防、偵查組織犯罪上的作用。組織犯罪往往跨越國境,涉及人員、資金、通訊及犯罪所得的跨境流動;單靠一國執法機關難以掌握完整犯罪網絡,因此須透過與他國執法機關合作,交換犯罪情資、協調偵查並追查犯罪組織。

本題並非要求列舉我國所有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也不是詢問我國與國際刑警組織的合作,而是聚焦於警政機關為共同預防及打擊犯罪所簽署的合作協定。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點出跨國犯罪的跨境性,接著列明命題當年已簽署相關協定的國家與協定名稱,再說明協定如何促進情資交流及共同打擊犯罪。依警政署相關資料,命題當年已完成簽署的三項協定如下:

  1. 美國: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簽署「強化預防及打擊重大犯罪合作協定」。
  2. 越南:民國 101 年 7 月 16 日簽署「合作預防及打擊犯罪協定」。
  3. 泰國: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簽署「共同打擊跨國經濟及相關犯罪協議」。

答題須區分「已完成簽署」與「推動簽署中」的國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資料為準,不能把當時仍在推動洽簽的國家列為已簽署國家。

申論作答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國人不接受國境安全檢查之法律效果與救濟途徑有哪些?請申論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境安全檢查的法定義務、拒絕檢查的法律效果,以及受檢人如何救濟。國境安全檢查與移民署辦理的入出國證照查驗不同:前者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由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依法對旅客、物件及運輸工具實施;後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辦理,決定是否准許入出國。

國人享有憲法第十條保障的遷徙自由及入出國權利,但仍須依法接受國境查驗與檢查;國民返國權不等於可以拒絕依法實施的安全檢查。

解題方法

依「檢查義務與拒絕效果—救濟途徑」兩部分作答。法律效果部分要區分:國人只是拒絕檢查並放棄行程,與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仍執意通過國境的情形;救濟部分則依執法行為的法律性質,說明即時異議、行政救濟及損害賠償。

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國家安全法》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對入出境旅客及其攜帶物件,執法機關得依法實施檢查;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但須按行為情形分別判斷:

  1. 拒絕檢查並放棄行程:旅客不接受檢查,因而無法通過登機、登船或後續查驗,最後放棄入出國者,通常承受的是不能完成行程的結果;不能只因拒絕檢查,即逕認已成立《國家安全法》的刑事犯罪。

  2.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仍執意入出國:若旅客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法實施的檢查,並仍企圖通過國境,符合《國家安全法》處罰規定時,可能成立犯罪,依法移送刑事程序。是否有正當理由及是否屬拒絕或逃避,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3. 未經證照查驗而入出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條,入出國者應經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不得入出國;未經查驗而入出國者,另依該法相關規定處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試說明人口走私(human smuggling)與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之區別為何?(15 分)

以及我國政府在打擊人口販運上所做的努力有哪些?(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第一,區分以「非法移民利益」為核心的人口走私,與以「剝削被害人」為核心的人口販運;第二,說明我國以「預防、查緝、保護」為主軸的反人口販運政策與措施。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人口販運防制法》105年修正後、106年施行的規定;該法於112年全文修正,並自113年1月1日施行,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時應採命題當年法條與制度,不宜將新法條次或新增用語倒用於本題。

解題方法

先從「目的、是否跨境、被害人同意與控制、行為完成後的關係」比較走私與販運;再依政府反制措施的政策架構作答,涵蓋制度、執法、被害人保護及跨部會合作。這樣能避免把兩者都簡化成「非法帶人越境」,並能完整對應第二小題。

一、人口走私與人口販運之區別(15分)

人口走私(human smuggling)通常指走私者為取得金錢或其他利益,協助他人非法進入某國;其核心是違反國境管理或移民法規,人口是被協助越境的對象。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則是以剝削為目的,透過不法手段控制或利用他人,從事招募、運送、藏匿、媒介等行為;其核心是侵害人的自由、尊嚴與人身權益。

比較項目人口走私人口販運
主要目的協助非法入境或出境,通常以收取費用為目的以剝削被害人為目的,例如性剝削、勞力剝削、奴役或摘取器官
是否須跨境通常涉及跨越國境,跨境性是重要特徵不以跨境為必要;可在一國境內發生,也可跨國進行
被害人同意被走私者通常同意並付費,雖然入境方式違法常以強暴、脅迫、詐術、監控、不當債務約束等方法控制;即使起初同意,也不代表剝削行為合法
行為完成後關係通常在抵達目的地後,走私者與被走私者的關係告一段落販運者通常持續控制被害人,並加以剝削
犯罪侵害重心主要侵害國境管理與移民秩序主要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尊嚴及其他基本權益
被害人地位被走私者可能是非法入境者,亦可能同時遭剝削被害人是受剝削或遭不法控制者,應以辨識、保護及協助為重點

依民國111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人口販運包括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正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從事人口招募、買賣、質押、運送、藏匿、媒介、收容等行為,並以人口買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