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 國境執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4 項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之。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何情形,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 10 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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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 6 條,重點在區分「原則上先限令十日內出境」與「符合特定情形得逕行強制出境」。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作答。
大陸地區人民的強制出境事由,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香港或澳門居民的強制出境事由,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任一法定事由成立,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於十日內出境;受限令者逾期仍未出境,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解題方法
先列出兩條母法所定的強制出境事由,再依處理辦法第 6 條區分執行方式:法定事由成立時,原則上得先限令十日內出境;另有第 6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之一,移民署得逕為強制出境。
母法事由如下:
- 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入境;經許可入境但逾停留或居留期限;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或工作;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 香港或澳門居民:未經許可入境;經許可入境但逾停留或居留期限。
得逕行強制出境的情形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母法所定強制出境事由之一,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移民署得逕為強制出境:
第 二 題25 分
面臨日益嚴重及複雜的跨國犯罪問題,我國分別與哪些國家簽署有關情資交流合作協定,用以有效預防與打擊組織犯罪,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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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以雙邊警政合作協定建立跨境犯罪情資交換管道,及其在預防、偵查組織犯罪上的作用。組織犯罪往往跨越國境,涉及人員、資金、通訊及犯罪所得的跨境流動;單靠一國執法機關難以掌握完整犯罪網絡,因此須透過與他國執法機關合作,交換犯罪情資、協調偵查並追查犯罪組織。
本題並非要求列舉我國所有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也不是詢問我國與國際刑警組織的合作,而是聚焦於警政機關為共同預防及打擊犯罪所簽署的合作協定。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點出跨國犯罪的跨境性,接著列明命題當年已簽署相關協定的國家與協定名稱,再說明協定如何促進情資交流及共同打擊犯罪。依警政署相關資料,命題當年已完成簽署的三項協定如下:
- 美國: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簽署「強化預防及打擊重大犯罪合作協定」。
- 越南:民國 101 年 7 月 16 日簽署「合作預防及打擊犯罪協定」。
- 泰國: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簽署「共同打擊跨國經濟及相關犯罪協議」。
答題須區分「已完成簽署」與「推動簽署中」的國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資料為準,不能把當時仍在推動洽簽的國家列為已簽署國家。
申論作答
第 三 題25 分
國人不接受國境安全檢查之法律效果與救濟途徑有哪些?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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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境安全檢查的法定義務、拒絕檢查的法律效果,以及受檢人如何救濟。國境安全檢查與移民署辦理的入出國證照查驗不同:前者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由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依法對旅客、物件及運輸工具實施;後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辦理,決定是否准許入出國。
國人享有憲法第十條保障的遷徙自由及入出國權利,但仍須依法接受國境查驗與檢查;國民返國權不等於可以拒絕依法實施的安全檢查。
解題方法
依「檢查義務與拒絕效果—救濟途徑」兩部分作答。法律效果部分要區分:國人只是拒絕檢查並放棄行程,與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仍執意通過國境的情形;救濟部分則依執法行為的法律性質,說明即時異議、行政救濟及損害賠償。
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國家安全法》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對入出境旅客及其攜帶物件,執法機關得依法實施檢查;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但須按行為情形分別判斷:
-
拒絕檢查並放棄行程:旅客不接受檢查,因而無法通過登機、登船或後續查驗,最後放棄入出國者,通常承受的是不能完成行程的結果;不能只因拒絕檢查,即逕認已成立《國家安全法》的刑事犯罪。
-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仍執意入出國:若旅客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法實施的檢查,並仍企圖通過國境,符合《國家安全法》處罰規定時,可能成立犯罪,依法移送刑事程序。是否有正當理由及是否屬拒絕或逃避,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
未經證照查驗而入出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條,入出國者應經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不得入出國;未經查驗而入出國者,另依該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 四 題25 分
試說明人口走私(human smuggling)與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之區別為何?(15 分)
以及我國政府在打擊人口販運上所做的努力有哪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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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第一,區分以「非法移民利益」為核心的人口走私,與以「剝削被害人」為核心的人口販運;第二,說明我國以「預防、查緝、保護」為主軸的反人口販運政策與措施。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人口販運防制法》105年修正後、106年施行的規定;該法於112年全文修正,並自113年1月1日施行,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時應採命題當年法條與制度,不宜將新法條次或新增用語倒用於本題。
解題方法
先從「目的、是否跨境、被害人同意與控制、行為完成後的關係」比較走私與販運;再依政府反制措施的政策架構作答,涵蓋制度、執法、被害人保護及跨部會合作。這樣能避免把兩者都簡化成「非法帶人越境」,並能完整對應第二小題。
一、人口走私與人口販運之區別(15分)
人口走私(human smuggling)通常指走私者為取得金錢或其他利益,協助他人非法進入某國;其核心是違反國境管理或移民法規,人口是被協助越境的對象。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則是以剝削為目的,透過不法手段控制或利用他人,從事招募、運送、藏匿、媒介等行為;其核心是侵害人的自由、尊嚴與人身權益。
| 比較項目 | 人口走私 | 人口販運 |
|---|---|---|
| 主要目的 | 協助非法入境或出境,通常以收取費用為目的 | 以剝削被害人為目的,例如性剝削、勞力剝削、奴役或摘取器官 |
| 是否須跨境 | 通常涉及跨越國境,跨境性是重要特徵 | 不以跨境為必要;可在一國境內發生,也可跨國進行 |
| 被害人同意 | 被走私者通常同意並付費,雖然入境方式違法 | 常以強暴、脅迫、詐術、監控、不當債務約束等方法控制;即使起初同意,也不代表剝削行為合法 |
| 行為完成後關係 | 通常在抵達目的地後,走私者與被走私者的關係告一段落 | 販運者通常持續控制被害人,並加以剝削 |
| 犯罪侵害重心 | 主要侵害國境管理與移民秩序 | 主要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尊嚴及其他基本權益 |
| 被害人地位 | 被走私者可能是非法入境者,亦可能同時遭剝削 | 被害人是受剝削或遭不法控制者,應以辨識、保護及協助為重點 |
依民國111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人口販運包括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正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從事人口招募、買賣、質押、運送、藏匿、媒介、收容等行為,並以人口買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