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 移民情勢與政策分析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警察特考・三等・國境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移民情勢與政策分析

第 一 題7 分

(一)何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請說明之。

(二)民國 110 年 7 月 7 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在專業工作適用對象、居留依親、社會保障及租稅之放寬內容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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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所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是指「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及其他領域特殊專長者;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判斷時要把握兩個層次:先符合「外國專業人才」資格,再具有我國所需領域的特殊專長。依該法第4條,外國專業人才是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專業工作範圍則由法律及相關規定界定。

解題方法

作答先下法定定義,再補充「領域由主管機關公告」及「須具特殊專長」,即可與一般外國專業人才區分。不能只列舉科技、經濟等領域,因為領域資格仍須配合主管機關公告或會商認定。

(二)110年修法的放寬內容

解題方法

題目按「專業工作適用對象、居留與依親、社會保障、租稅」四類作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110年7月7日修正公布的全文自同年10月25日施行。

1. 專業工作適用對象

修法擴大適用範圍,主要包括:

  • 擴充特殊專長領域: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特殊專長領域納入國防,並增訂主管機關得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特殊專長的規定。
  • 放寬教育工作者適用:教育部核定招收「外國人才子女專班」的學校,得聘僱外籍學科教師;並將已開放的實驗教育工作者納入本法適用。
  • 放寬頂尖大學畢業生的工作經驗要求:符合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資格者,在我國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可不受須具備二年相關工作經驗的限制。

2. 居留與依親

  • 放寬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的居住日數計算:居留期間改以平均每年在臺居住183日以上計算。
  • 縮短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的年限:由原則上居留五年縮短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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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9 分

(一)難民認定制度中灰色利益內容為何?

(二)請就反對及支持灰色利益的觀點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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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灰色利益」是指難民認定中的「疑義利益原則」(benefit of the doubt):申請人已盡力陳述並提出可取得的資料,但因逃離迫害、缺乏文件或創傷等原因,部分重要事實仍無法完全證明時,審查者在申請人整體陳述可信、合理且與已知事實相符的前提下,對尚存疑義的事實採取有利於申請人的判斷。

此原則不是「只要申請人提出主張就應認定為難民」,也不是免除申請人的說明責任。其作用在於因應難民案件的證據取得困難,避免僅因欠缺難以取得的書面證據,就否定具有可信基礎的保護需求。

**法規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我國尚未制定《難民法》,因此國內並無以該法明文規定灰色利益原則;作答宜說明其國際法及難民審查實務依據,並以《難民地位公約》及聯合國難民署《難民地位認定標準與程序手冊》的相關原則說明。該手冊指出,申請人通常無法提出全部事實的證據;在申請人整體可信、陳述連貫合理,且審查者已取得並查核可得資料後,對仍無法證明的部分得給予疑義利益。現行法仍未完成《難民法》立法,並無後續修法可供本題適用。

解題方法

本題分兩小題作答:

  1. 先界定制度內容:說明灰色利益的意義、適用對象與適用條件,並指出它是證據評價原則,不是自動認定難民的規則。
  2. 再分列正反理由:反對觀點著重錯誤認定、審查公平及制度濫用風險;支持觀點則著重申請人舉證困難、錯誤遣返的重大後果及難民保護目的。
  3. 最後提出限縮適用的平衡結論:採取個案審查、整體評價證據,避免僵化拒絕或無條件採信。

(一)難民認定制度中灰色利益的內容

灰色利益是指:申請人已盡合理努力說明其主張,審查者也已調查、查核可取得的資料,但某些重要事實仍處於真偽不明時,若申請人整體可信,且其陳述連貫、合理,不違背一般已知事實,則就該等疑義事實作有利於申請人的認定。

適用時應把握以下條件:

  • 申請人已盡合理說明與協力義務:應具體陳述遭遇、離境原因及返國風險,並提出其合理可取得的文件或其他資料。
  • 審查者已完成必要調查:應查核可取得的客觀資料,例如原籍國情勢、相關證據及陳述前後的一致性,不能未調查即以疑義利益代替審查。
  • 整體陳述具有可信性:應整體衡量陳述是否連貫、合理,並與已知事實相符。個別細節有落差,不當然推翻全部主張;但重大矛盾仍須說明其影響。
  • 疑義限於仍無法查明的事實:灰色利益處理的是調查後仍存的證據疑義,不是推翻已確定的反證,也不能取代難民要件的判斷。

因此,本原則是對證據不足情形的審查方法,不代表申請人只要主張受到迫害,就必須獲得難民認定。

(二)反對及支持灰色利益的觀點

反對觀點

  1. 可能降低事實認定的可靠性 難民認定涉及個人經歷、迫害原因及返國風險等重要事實。若對疑義過度採有利認定,可能使未經充分證實的主張被採信,降低認定結果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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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亞洲地區許多國家自 2018 年以來陸續爆發非洲豬瘟疫情,豬瘟病毒藉由跨國間人員、貨物的移動及接觸而傳染,我國境內也曾發現由境外移入具非洲豬瘟病毒之肉製品,請說明 CIQS 在防堵非洲豬瘟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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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CIQS 是國際機場、港口等國境管制機關的協作架構,分別指:

  • C(Customs,海關):查驗旅客行李、貨物及郵包,防止違禁品與未申報物品輸入。
  • I(Immigration,移民/證照查驗):查驗入出國證照及人員身分,並配合邊境防疫宣導與管制。
  • Q(Quarantine,檢疫):由主管檢疫機關執行動植物檢疫;本題由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局)主責。
  • S(Security,安全):由相關安全、警察及港埠機關維護場站與國境秩序,協助查緝違規輸入及防止風險物品流入。

非洲豬瘟會造成豬隻重大疫病,境外肉品及其製品可能成為病毒傳播媒介。防堵重點是在邊境辨識、查驗並攔阻旅客、行李、貨物、郵包中的豬肉及相關產品,再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非洲豬瘟不會感染人,因此本題重點是動物檢疫與國境管制,而非旅客健康檢查。

涉及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依 CIQS 四個字母逐一分工,再說明聯防流程」作答。這種寫法能同時呈現各機關職掌與協力關係,避免只列單一機關的措施。

一、海關(C):查驗行李、貨物及郵包

海關配合檢疫機關在機場、港口執行邊境查驗,對高風險來源地旅客及其行李、進口貨物、郵包、快遞物品加強檢查。透過 X 光檢查、開箱查驗、紅綠線檯查驗等方式,查找旅客未申報攜帶或以貨運方式輸入的豬肉及其製品。

發現疑似違規肉品時,海關會與防檢局聯繫,交由檢疫機關依法處理,避免物品進入國內市場或接觸豬隻。

二、移民(I):證照查驗、宣導及入境管制協力

移民署在入境證照查驗流程中,配合對旅客進行防疫宣導,提醒不得違規攜帶豬肉及其製品;並可透過宣導單張、廣播或現場告示,促使旅客在通關前主動申報或棄置違規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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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有關解釋移民的推拉理論,內容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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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移民「推拉理論」用移出地的排斥力量與移入地的吸引力量,說明人口遷移的動機。移出地的負面條件形成推力(push),促使居民離開;移入地的正面條件形成拉力(pull),吸引移民前往。這套觀點常與李(Everett S. Lee)1966年提出的遷移分析架構一併說明。

李的架構指出,遷移決策受四類因素影響:

  1. 移出地因素:原居地的條件可能促使人口離開,例如失業、低薪、貧窮、政治迫害、戰亂、環境惡化或缺乏教育與發展機會。
  2. 移入地因素:目的地的條件可能吸引人口前往,例如較多工作機會、較高薪資、較佳教育與生活品質、政治安定,或已有親友及移民社群。
  3. 介入障礙(intervening obstacles):移出地與移入地之間的阻礙,例如距離、交通與遷移成本、簽證及入境規定、語言與文化差異、資訊不足等。這些障礙會提高遷移難度或成本。
  4. 個人因素:同一項環境條件對不同人的意義不盡相同,個人會依年齡、性別、教育程度、健康、家庭狀況、職業能力、生命階段與個人偏好,對推力、拉力和介入障礙作出不同評估。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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