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警察特考三等 國境警察人員 移民情勢與政策分析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新住民求職管道過度集中於同鄉親友介紹途徑,相對鮮少藉由政府部門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的正式管道,從而導致新住民容易進入欠缺保障的就業環境。您認為目前還能對新住民求職問題加強哪些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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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新住民就業服務如何從「靠同鄉親友介紹」擴大到「政府與民間正式服務」,並降低資訊不足、技能落差、語言及照顧負擔等障礙,使新住民能找到較穩定且受勞動法令保障的工作。
題幹指出的問題可分成兩層:一是正式求職管道使用率不足,二是透過非正式人脈求職時,可能缺少契約、投保與勞動權益資訊。作答應同時處理「如何接觸正式服務」、「如何提升就業能力」、「如何媒合穩定工作」及「如何保障工作權益」,不能只列出職業訓練或宣導。
本題涉及法規與措施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可援引《就業服務法》及當時的「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民國 110 年尚無《新住民基本法》;該法於民國 113 年制定,現行法已增列新住民就業服務相關規定,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採「降低求職障礙、提升就業能力、擴大正式媒合、保障勞動權益」四個層次作答。這樣安排能直接回應題幹的因果關係:新住民較少使用正式服務,就要改善服務的可近性與可理解性;新住民容易進入保障不足的工作,就要加強合法媒合、就業追蹤及權益保障。
輔導措施
一、主動接觸,讓正式服務更容易取得
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移民署服務站、地方政府、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學校及民間團體合作,透過說明會、社區活動、到點服務及個案轉介,主動向新住民介紹求職登記、職涯諮詢、職缺媒合及職業訓練資訊。
提供多語言、易讀的服務資訊,並視需要安排通譯或雙語服務人員;除網站與社群平台外,也運用電話諮詢、紙本資料及面對面說明,避免只仰賴網路公告。針對不熟悉政府服務流程者,可由專人協助完成登記、查詢職缺及報名訓練。
二、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先掌握求職需求
由就業服務人員進行一對一就業諮詢,了解新住民的語言能力、學歷與工作經驗、技能專長、照顧責任、交通條件及職涯目標,據以提供履歷撰寫、面試準備、求職方向及職缺推介等服務。
對有就業準備需求者,可採個案管理方式持續追蹤,必要時協助聯繫雇主、陪同面試或轉介其他支持資源。服務內容應依個人需求安排,避免以單一課程或制式職缺推介取代個別評估。
三、強化語言與職業訓練,銜接實際工作需求
依地方產業及職缺需求,規劃實用華語、職場溝通、數位求職能力及職業技能訓練;訓練職類可結合照顧服務、餐飲、製造、零售及其他在地需求,並提供職前訓練、在職訓練或新住民專班等不同管道。
第 二 題25 分
新住民投入就業市場的動機相當強烈,卻面臨職場障礙,即使具有高學歷及專業能力者,亦難以施展或融入職場。政府應重視新住民具有的前瞻優勢,排除新住民遭遇的就業障礙。其中,保障新住民的勞動權益乃成為必要措施。請說明我國所需重視的新住民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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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新住民在臺就業時,政府應如何保障其勞動權益。作答要同時涵蓋「進入勞動市場的權利」與「受僱後的勞動條件及救濟」,並指出權益保障應以平等、不歧視及實質排除障礙為核心。
本題涉及《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新住民基本法》於民國113年公布,晚於命題年度;現行法已增列新住民就業服務及就業權益相關規定,惟本題仍依110年法規與政策作答。
解題方法
可依「取得工作機會、平等就業、合理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安全健康、申訴救濟」六個面向展開。題幹提到新住民有高學歷與專業能力卻難以施展,表示答案不能只寫求職協助,也要處理學歷技能認可、就業歧視、職場融入及在職權益。
新住民應受重視的勞動權益
一、工作權與就業服務
符合資格的新住民應能依法進入勞動市場,並平等使用公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就業媒合等資源。依110年《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與在我國設有戶籍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工作;大陸地區配偶則依當時相關規定辦理。
政府應提供職業諮詢、求職媒合、職業訓練及就業促進措施,並協助處理外國學歷與專業資格認定、技能檢定及職場所需語言訓練,使新住民的既有教育與專長能適才適用。
二、平等就業與免受歧視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雇主不得以法律列舉事由歧視求職人或員工。雇主應以工作所需的能力、資格及表現為判斷標準,不得因國籍、出生地、語言、族群、文化背景或婚姻身分等因素,任意拒絕聘用、限制職務、降低待遇或阻礙升遷。
若特定職務確有客觀且必要的資格要求,應與工作內容相關,不能以刻板印象取代個別能力評估。對專業資格有疑義時,應提供公平的認證或能力檢核途徑。
三、合理勞動條件與同工同酬
第 三 題25 分
所謂非常規移民(Irregular migration),主要係指非法入境者、非法居留者與非法就業者,而今更衍生包括難民、短期居留工作者等跨境人口遷徙所伴隨之問題。尤其,藉由網路複合實體危害的犯罪,以遂行非常規移民,更引起國際社會高度關注。請說明該網路複合實體危害,有哪些是值得正視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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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數位網路如何與實體跨境行動結合,讓人口走私、人口販運及其他犯罪更容易招募、組織、獲利與隱匿。所謂「網路複合實體危害」,不是單指網路犯罪,而是犯罪者利用社群平台、通訊軟體、網路論壇、暗網及數位支付等工具,安排招募、聯繫、文件、金流與路線,最後造成非法入境、剝削、暴力傷害或死亡等實體後果。
本題沒有要求計算,也沒有指定單一法條;答題重點是辨識「網路端的犯罪手段」如何連接「跨境移動及其實體危害」。法規與國際公約部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涉及我國現行法條時,應依當時有效規定判斷。
另須區分兩個概念:
- 人口走私:通常指為使他人非法進入一國,提供安排或協助,以取得財物或其他利益;核心在於協助非法跨境。
- 人口販運:以招募、運送、移轉、藏匿或收受等方式,利用強暴、脅迫、詐術、控制或其他手段,使被害人遭受剝削;核心在於剝削。
兩者可能在同一條移動路徑中相互交疊,但概念及法律評價不同。非正規移民也不等同人口販運被害人,更不應將所有移民一概視為犯罪者。
解題方法
可用「招募與宣傳—行程與文件—金流與犯罪連結—實體傷害—執法困境」五個層面作答。每一層都指出網路工具如何轉化為現實中的跨境犯罪或危害,並以移民安全、人權保障與邊境治理收束。
值得正視的現象
一、網路成為招募、宣傳與媒合管道
犯罪集團透過社群媒體、短影音平台、即時通訊群組及論壇刊登「工作機會」、「包辦簽證」、「保證入境」或「安全路線」等訊息,接觸有經濟困難、遭遇戰亂或缺乏合法移民管道的人。網路可跨越國界大量觸及潛在移民,也讓組織者能快速更換帳號、名稱與宣傳方式。
網路上的內容不一定都由犯罪集團發布;部分是親友、仲介或移民社群分享經驗。執法上須依具體行為與證據判斷,不能只因有人分享路線資訊,就推定其涉犯人口走私。
二、以詐術和虛假承諾誘騙移民
犯罪者可能以合法工作、留學、婚姻或人道協助為名招募,隱瞞實際行程、費用與工作條件;也可能提供虛假的入境保證、安全承諾或薪資條件,向移民收取高額費用。移民抵達後,可能遭追加債務、扣留證件、限制自由,甚至被迫從事勞動或性剝削。
因此,網路不只是聯繫工具,也可能是犯罪者測試被害人脆弱處境、建立信任並實施控制的場所。
三、網路串接實體運送、路線與人員分工
犯罪集團可利用通訊軟體、即時定位及加密通訊,安排接駁、住宿、交通工具與邊境路線,並讓招募者、收款者、運送者與接應者分工合作。行程中也可能臨時更改路線或集合地點,以躲避查緝。
這種跨國、分段式運作增加查緝難度,也可能使移民被安排搭乘不適合長途或海上航行的交通工具,進入偏僻、危險的地區,造成失聯、受傷或死亡。
四、偽造或冒用身分文件,增加身分查驗難度
第 四 題25 分
由於國際移民經常涉及國家主權管轄範疇,然而就成功克服國際移民與跨境犯罪問題的經驗看來,還經常有賴國際情報執法合作。請就國際情報執法合作層面,說明我國可持續努力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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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國際移民涉及入境、居留、遣返及邊境管理,原則上由各國依其主權與國內法管轄;但人口販運、偷渡、偽造旅行文件、跨境詐欺等犯罪往往跨越數國,單一國家難以獨力掌握犯罪者、被害人及犯罪網絡。因此,須透過國際情報執法合作,連結各國移民、警察、司法及外交機關,共同預防、查緝與處理跨境案件。
本題著重「我國可以持續努力的方向」,作答時應涵蓋制度、情資、執法、人員與權益保障等層面,並兼顧國家主權與移民人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建置合作制度 → 強化情資交換 → 落實共同執法 → 培育合作能力 → 保障人權與主權」的順序作答。先交代合作的必要性,再提出我國可採取的具體措施,避免只列舉犯罪類型或抽象主張「加強國際合作」。
我國可持續努力的方向
一、拓展正式合作網絡
我國可在平等互惠與尊重彼此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持續與移民來源國、轉運國及目的地國建立合作關係。透過雙邊會議、合作協定或瞭解備忘錄,明定聯繫窗口、情資交換、案件協查及人員遣返等合作事項,使跨境案件有穩定的處理管道。
除政府間合作外,也可與駐華機構及具專業能力的國際非政府組織保持聯繫,以利處理移民急難救助、人口販運被害人辨識及轉介等案件。
二、建立即時、可靠的情資交換機制
跨境案件的查緝成效取決於資訊能否及時傳遞。我國應持續運用駐外移民秘書、警察聯絡官及各國執法機關既有管道,交換人口販運、偷渡、偽造護照、非法仲介及跨境犯罪集團等情資;並強化旅行文件查驗、可疑移動模式及犯罪手法的資訊分享。
情資交換應建立明確的分類、保存、使用及保密規範,確保資料正確、可追溯,並避免不當揭露個人資料或影響案件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