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鐵路特考佐級 場站調車 鐵路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鐵路特考・佐級・場站調車
試題代碼 鐵路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其罰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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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的罰則,應將題幹行為與法條所定的罰鍰區間直接對照。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當時《鐵路法》第 70 條規定,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7,500 元以下罰鍰。題幹所述行為與條文處罰對象相符,因此選擇符合這一罰鍰區間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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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其罰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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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關於以不正方法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的刑事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鐵路法》第 65 條第 1 項,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購買車票或取得訂票、取票憑證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以不正方法」輸入「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並因此「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這些要件與《鐵路法》第 65 條第 1 項相符;接著直接比對法定刑,即可選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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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鐵路法第 46 條有關運送遲延賠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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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46 條的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成立時點,以及旅客運送遲延的賠償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當時第 46 條規定,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鐵路機構未能準時將旅客送達,應負遲延賠償責任。若遲延是因不可抗力所致,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鐵路機構並應訂定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鐵路法》第 46 條,特別留意第一項所說的契約成立時點:法律採「鐵路機構承諾運送」,不是「實際運送」。因此,將成立時點說成實際運送的 A 項錯誤;B、C、D 項均符合當時法條內容。

選項分析

(A) 錯誤。 題目稱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實際運送而成立」,與第 46 條第一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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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電化鐵路架空電車線,在平交道上之高度,應容許裝載多少高度之道路車輛安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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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電化鐵路平交道上方「架空電車線」之淨空高度與道路車輛裝載限制之配合標準,法源依據為交通部依《鐵路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52 條規定:「電化鐵路架空電車線,在平交道上之高度,應容許裝載四.二公尺高度之道路車輛安全通過。」
  • 法規體系關聯: 鐵路平交道橫跨公路,其上方帶有高壓電(台鐵通常為交流 25,000 伏特),為避免車輛觸電或勾扯電車線,鐵路之淨空標準必須與公路主管法規銜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裝載貨櫃之半聯結車,其最高裝載高度不得超過 4.2 公尺4.2\text{ 公尺}。因此,鐵路法規明定平交道電車線高度必須容許 4.2 公尺4.2\text{ 公尺} 之道路車輛安全通過,以涵蓋公路行駛之最大合法車高。
  • 法規現況說明: 現行《鐵路修建養護規則》該條文規定依然維持 4.2 公尺4.2\text{ 公尺},未曾變更。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規純數字記憶題」,可採取體系對應法切入:

  1. 鎖定標的:題目詢問的是「架空電車線在平交道上容許之車輛裝載高度」。
  2. 法規連結:鐵路法規在設定平交道安全界限時,係配合全國最高法定行駛車輛高度(即貨櫃車上限 4.2 公尺4.2\text{ 公尺})進行設計。
  3. 法條直接代入:《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52 條明文規範數值為「四.二公尺」,據此可精準判斷正確選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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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鐵路電化區間,行人不得跨越鐵路路線之處所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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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57 條關於鐵路電化區間禁止跨越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但在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因此,題目問「不得跨越」之處所,應選未列在法條例外中的選項。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除……外」結構:天橋、地下道和平交道是電化區間可供跨越的例外;其他未列出的處所,均不屬於例外。本題四個選項中,只有「路線邊坡」不在這三種例外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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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幾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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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鐵路沿線安全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鐵路法》第 57 條規定:「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因此,題目所問的距離是距軌道中心 五公尺以內。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距離關鍵字即可:禁止放牧的範圍包括「鐵路路線邊坡內」,以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題目詢問後者,答案為 5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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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鐵路機構需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下列何項不是報告之要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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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56 條之 5 所定的鐵路機構安全管理報告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事故及異常事件的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1. 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2. 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3. 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題目要找的是不在上述法定報告內容中的項目。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鐵路法》第 56 條之 5 列出的三項內容。凡是與法條文字相符者,即屬報告要求;未列入者,就是本題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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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何時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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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鐵路安全管理系統(SMS)之法定申報期程,法源依據為交通部依《鐵路法》第 56 條之 1 授權訂定之《鐵路機構安全管理系統實施要點》第 11 點:

「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本部(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

鐵路機構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之核心在於「風險管理」與「持續改善」。前一年度各項事故與異常事件彙整完成後,必須在營運年度之初(第 1 季結束前,即 3 月 31 日前)完成檢討,並向主管機關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以確保安全預防機制能及早於當年度落實。 (現行法已修正相關子法並配合交通部鐵道局改制調整監理作業,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鐵路法規中典型的「期程時效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報告性質」與「行政時效合理性」:

  1. 掌握申報主體與客體:主體為「鐵路機構」,提報對象為「主管機關(交通部)」,內容為「根據前一年度檢討結果,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
  2. 掌握法定時間節點:鐵路機構彙整前一年度全年度數據約需 1 個月,隨後進行因果分析、改善措施擬定與報告編撰,法規明定必須在「每年第 1 季結束前」陳報交通部。
  3. 直接依據法條明文關鍵字「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即可迅速鎖定正確選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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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項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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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不同鐵路機構經營範圍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鐵路法》第 3 條,專用鐵路以經營所營事業之客、貨運輸及其附屬事業為限;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的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非經交通部核准」及「所營事業以外」,再對照《鐵路法》第 3 條的專用鐵路規定。題幹所述限制正是專用鐵路的法定經營限制,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專用鐵路:正確。 專用鐵路原則上服務其所營事業;要經營該事業以外的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須經交通部核准。
  • **(B) 地方營鐵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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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請問下列哪個單位,應按鐵路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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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事故應變計畫的演練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鐵路法》第 56 條之 1,鐵路機構應訂定鐵路事故緊急通報及應變計畫,並按該計畫定期實施演練,檢討及改善。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按鐵路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對照《鐵路法》所規定的執行主體,即可判斷是負責鐵路營運及事故應變計畫的鐵路機構,而非主管機關或消防機關。

選項分析

  • (A) 交通部:錯誤。​交通部是鐵路主管機關,負有監督及管理職責;題幹所問的定期演練與檢討改善,法定主體是鐵路機構。
  • **(B) 鐵路機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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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地方營鐵路之運價,應由哪個機關或機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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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35 條對地方營及民營鐵路運價核定機關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運價增減時亦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地方營鐵路」的運價核定權,再依《鐵路法》第 35 條對照機關。法條明定由交通部核定,因此選項中應選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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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專用鐵路機構,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應多久彙報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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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主要測驗《鐵路機構行車事故與異常事件通報及處理規則》中,針對不同性質鐵路機構在不同事故等級下的「通報時效與頻率」之規範差異。(現行法已修正相關通報層級與細節規範,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依民國 107 年當時之《鐵路機構行車事故與異常事件通報及處理規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鐵路機構遇有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除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於知悉後一小時內通報交通部外,專用鐵路機構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發生者彙報交通部。」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依循「機構主體」與「事故等級」兩個維度進行交叉比對:

  1. 確認主體:題目指定為「專用鐵路機構」(例如:糖鐵、林鐵、礦鐵等自用性質路線),非國營、地方營或一般客貨運商用之民營鐵路。
  2. 確認事故等級:題目指定為「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非情節嚴重的「重大行車事故」。
  3. 對應法定時程:專用鐵路機構因非以公共大眾運輸為主要核心營運,法律對其一般事故及異常事件採定期彙整監督機制,規定於「每月」5 日前彙報上月份案件,故其彙報週期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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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根據鐵路法之規定:地方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哪個機關或機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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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地方營鐵路機構聘僱外籍員工的核准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鐵路法》第 34 條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地方營鐵路機構」及「聘僱外籍員工」,直接對應《鐵路法》第 34 條。條文指定的核准機關是交通部,因此選擇 (A)。

選項分析

  • (A) 交通部:正確。《鐵路法》第 34 條明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 **(B) 外交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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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國營鐵路之材料是以哪種原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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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營鐵路材料管理的供應與管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鐵路管理規定為準,國營鐵路材料採取「統籌供應,分區管理」原則:材料供應由整體統籌調度,日常管理則依區域分工辦理。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拆成兩個部分判斷:

  1. 供應方式:是否由全路統一籌措、調度?原則為「統籌供應」。
  2. 管理方式:材料是否由單一機關集中管理?原則為「分區管理」。

將兩者合併,即為「統籌供應,分區管理」,對應選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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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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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關於國營鐵路運價率計算公式的訂定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鐵路法》第 26 條規定,國營鐵路運價率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因此,正確選項為 B。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列的機關順序即可:

交通部擬訂 → 報請行政院 → 送請立法院審定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擬訂機關、送審途徑及審定機關,就能判斷正誤。本題沒有公式計算,重點是熟記法定程序及各機關的權責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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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國營鐵路之會計,是依何種會計制度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鐵路法》中關於「國營鐵路會計制度」的法定規範,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民國 107 年版《鐵路法》第 19 條規定:「國營鐵路之會計,依鐵路會計制度之規定。」鐵路事業屬於資本高度密集之特種特許交通事業,其固定資產(路線、軌道、車輛、場站及號誌系統等)龐大且折舊年限特殊,營運涉及客貨運輸收入清分與高額安全維護成本,故特別訂定專屬之「鐵路會計制度」予以規範,而非直接套用一般機關或普通商業之會計規範。(備註:為配合臺灣鐵路管理局公司化轉型,現行《鐵路法》第 19 條已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條文義測驗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鐵路法》第二章「國營鐵路」之明文規範:

  1. 提取題幹關鍵字:「國營鐵路之會計」、「會計制度」。
  2. 直接聯結當時《鐵路法》第 19 條之明文法定名詞——「鐵路會計制度」。
  3. 對照選項,僅 (B)「鐵路會計」完全契合法律明定的制度名稱,即可直接判定並秒殺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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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國營鐵路因業務需要,得依法發行公債或借用外資,其行政程序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24 條所定國營鐵路籌措資金的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國營鐵路因業務需要,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准,依法發行公債或借用外資。」

程序要點是: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准;資金籌措方式則為依法發行公債或借用外資。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國營鐵路」「發行公債或借用外資」,即可對應《鐵路法》第 24 條,依條文確認權責機關的先後:交通部提出報請,行政院作成核准。選項須同時符合這兩個機關及其程序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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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國、民營鐵路調度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國營與民營鐵路運輸調度管理方式及管理辦法訂定機關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國營鐵路運輸應統一調度管理,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解題方法

判斷時抓住兩個要件:一是調度方式為「統一」或「分區」,二是調度辦法由「交通部」或「鐵路機構」訂定。依命題當年《鐵路法》的規定,國營鐵路對應「統一調度管理」及「交通部定之」,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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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民營鐵路之經營,是以何種方式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33 條的組織形式限制。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鐵路法》第 33 條:「民營鐵路之經營,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因此,民營鐵路經營者必須採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民營鐵路之經營,是以何種方式為限」,可直接對應《鐵路法》第 33 條的法定用語「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據此選出符合條文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無限公司:錯誤。《鐵路法》第 33 條限定民營鐵路須採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不符合此一組織形式要求。
  • **(B) 非營利組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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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電化鐵路之電能,應由何種機構優先供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鐵路法第 14 條規定亦維持相同規範)。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鐵路法》第 14 條關於「電化鐵路電能供應主體與限制」之法條記憶。 依《鐵路法》第 14 條規定:「電化鐵路之電能,應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其非電業機構所能供應而由鐵路機構自備者,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供應該鐵路以外之用。」 立法理由在於貫徹公用事業專業分工原則:發電與輸配電本屬電業機構之專業領域,鐵路機構之主要任務為運輸,故營運所需之電力首應由電業機構優先配合供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義測驗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抓取題幹關鍵字:「電化鐵路之電能」、「優先供應」。
  2. 對應法條文字:直接連結《鐵路法》第 14 條前段「電化鐵路之電能,應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迅速鎖定法定專有名詞為「電業機構」。

選項分析

  • (A) 錯誤:鐵路機構(如臺鐵)為鐵路之興建、營運主體,性質上是電能的「用電戶」。鐵路機構僅在「非電業機構所能供應」之例外情況下,方得自備發電設施;且其自備電能未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供鐵路以外之用途,並非電能之「優先供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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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鐵路與道路相交處,應視哪個因素,決定設置平交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14 條第 1 項:「鐵路與道路相交處,應視通過交通量之多寡,設置立體交叉或平交道。」判斷設置方式的法定考量因素是「通過交通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鐵路法》第 14 條此項規定與現行條文相同,無須另以後續修法調整本題答案。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應視哪個因素」並對照《鐵路法》第 14 條第 1 項。條文明定以通過交通量的多寡作為選擇依據:交通量較大時,應考量採立體交叉;交通量較少時,得設平交道。題目問的不是列車運轉或通過平交道的時序,而是鐵路與道路相交處選擇設置方式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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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全國鐵路網計畫,何者敘述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法》所定「全國鐵路網計畫」的擬訂及核定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鐵路法》第 5 條規定:全國鐵路網計畫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權責分工即可:先由交通部負責擬訂,再由行政院核定並公告。選項須同時符合「擬訂機關」與「核定機關」兩個環節;兩者皆符合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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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地方營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下列機關或機構核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3 條第 2 項,重點是地方營鐵路若要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由哪個機關核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為:「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列出的四種事項:「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這是《鐵路法》第 3 條第 2 項的關鍵文字;再依條文直接確認核准機關為交通部。題目問的是核准機關,不能因為鐵路屬地方經營,就改選地方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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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請問鐵路之監督與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在於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對不同經營主體之鐵路,在公權力行使本質上的分際(「管理權」與「監督權」的區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國營鐵路之管理權限:依《鐵路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其業務得由交通部設機構經營之。」國營鐵路屬國家公有財產,交通部為最高主管及支配主體,直接享有經營與內部治理之「管理權」。
  2. 非國營鐵路之監督權限:依《鐵路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監督。」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經營主體分別為地方自治團體、民間公司或公私事業單位,交通部並非經營主體,僅立於中央監理機關之地位,實施安全、營運法規之「監督權」。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配合臺鐵公司化將第 21 條第 1 項修正為「其業務由交通部設國營鐵路事業機構經營之」,惟主管機關「管理」國營、「監督」非國營之體系架構維持不變,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法規職權題,切入點為釐清「內部經營治理」與「外部行政監理」之法律地位:

  1. 審查主體歸屬:
  • 「國營鐵路」:隸屬中央政府,交通部居於出資管理地位,具有直接調度、指揮與統制之權限,法律定性為「管理」。
  •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經營主體各自獨立(地方政府、私法人或事業機關),交通部不能直接介入其內部人事或日常業務,僅能在法規框架下實施合目的性與合法性之監理,法律定性為「監督」。
  1. 對應法規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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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根據鐵路法之定義:限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時裝載高度之設施是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2 條的用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第 11 款規定:「限高門:指限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時裝載高度之設施。」

這項設施是為了避免超高車輛通過平交道時,碰撞電車線或其他鐵路設施。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法條定義,抓住「限制車輛通過平交道時的裝載高度」這組關鍵字,即可對應「限高門」,不必另作推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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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相關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下列何者不是必要文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關於民營鐵路興建核准後,應送交通部立案並領取執照,始得施工時,所須檢附的文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鐵路法》及相關規定,必要文書包括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圖式及說明,以及資本總額、已收款數與餘款續收期限等資料。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不屬於本題所問的必要文書。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程序關鍵:「核准備案後」「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接著逐項比對立案所需文書,找出不在法定文書範圍內的項目。

其中,路線、工程與車輛資料用來審查興建內容;資本及收款資料用來確認資金情形。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則不在本題列舉的必要文書之中,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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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項業務不屬於國營鐵路得辦理之附屬事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關於國營鐵路附屬事業的範圍。法規基準為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依當時《鐵路法》第 21 條,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的附屬事業,包括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的修理及製造,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以及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的其他事業。

題目要找的是不在法定列舉範圍內的業務。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鐵路法》第 21 條的附屬事業項目:

  1. 修理、製造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及器材。
  2. 辦理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3. 辦理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的其他事業。

前三者均可在法條中找到對應內容;「路線預測圖繪製及說明」則不屬於上述法定項目,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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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鐵路法相關名詞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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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鐵路法》第 2 條的​「法定名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部分名詞定義,但本題所涉名詞核心要件相同)。

《鐵路法》第 2 條是國家考試鐵路特考(佐級/員級/高員級)每年必出的基礎「送分題」,考生必須精確區分以下兩大類名詞:

  1. 依經營主體區分之鐵路:國營(國家)、地方營(地方政府)、民營(國民)、專用鐵路(事業機構本身運輸)。
  2. 電化及電氣設施名詞:「電化鐵路」(以電力為動力)、「輸電系統」(送電至鐵路變電站)、「電車線系統」(懸掛於軌道上方供給電路列車集電弓之導電線路)。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義比對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抓出選項中「定義主體」與「內容描述」是否產生​「張冠李戴、偷換概念」​的命題陷阱。

命題老師極常將「電化鐵路」與其所屬設備「輸電系統」或「電車線系統」之定義互相置換。審題時只需檢視該定義是指「整條鐵路系統」還是指「某項輸配電設施」,即可快速辨識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專用鐵路: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敘述正確)
  • 法源依據:《鐵路法》第 2 條第 5 款。
  • 說明:專用鐵路係指台塑、台糖、林務局等各類公私事業機構,為滿足其廠區、原料採集或特定營運運送需要而自行興建之鐵路,法條文字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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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鐵路建築之技術規範,由下列機構或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19 條對鐵路技術規範訂定機關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因此,題目詢問鐵路建築技術規範由誰訂定,直接依條文作答即可。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鐵路建築之技術規範」,再對應《鐵路法》第 19 條。法條明確指定交通部為訂定機關,故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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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鐵路法規定,為查驗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由何機關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56 條之 5,重點是區分鐵路機構與交通部在事故調查上的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鐵路機構對運轉中發生的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調查原因並採取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交通部則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的發生經過及原因。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應由何機關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可直接對應《鐵路法》第 56 條之 5 第 2 項。法條明定負責聘請專家的機關是交通部,因此選項選交通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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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因鐵路業務需要而應予遷移已設置之電信管線時,所需費用依鐵路法規定,由鐵路機構及該電信管線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各應負擔之比例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於因鐵路業務需要而遷移既設電信管線時,遷移費用的分擔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與電信管線所有人或使用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因鐵路業務需要」及「已設置之電信管線」。符合這項規定時,無須再依雙方責任或管線使用情形計算比例,直接按法定比例平均分擔:

鐵路機構:管線所有人或使用人=50%:50%鐵路機構:管線所有人或使用人=50\%:50\%

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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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民眾若為載貨方便而擅自設置平交道者,除責令拆除外,罰鍰的金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鐵路法》第六章「罰則」中,針對一般民眾妨害鐵路路線平交道安全之違法行為所處罰鍰額度與行政處分種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關鍵法條依據:

  • 《鐵路法》第 69 條:

「擅自設置平交道者,除責令拆除外,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 處分性質:本條處分具備雙重效果——除命限期回復原狀之不利處分(責令拆除)外,併處金錢負擔之行政秩序罰(罰鍰)。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對象歸類題,切入重點如下:

  1. 鎖定行為主體與違規態樣: 題目情境為民眾「擅自設置平交道」,非屬鐵路機構營運疏失,亦非旅客乘車秩序違規,直接對應至《鐵路法》第 69 條之專屬規範。
  2. 對應法定罰鍰級距: 《鐵路法》針對擅自設置平交道之罰鍰標準明定為「1,0001,000 元以上 5,0005,000 元以下」(即新臺幣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並非適用侵入路線之重罰級距,直觀即可選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係《鐵路法》針對鐵路機構重大違規之處罰級距(如第 67 條鐵路機構違反行車安全、營運或規避檢查等;第 67 條之 1 未依規定報告行車事故等),處罰主體為鐵路機構事業體,非一般民眾。
  • (B) 錯誤: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為《鐵路法》第 66 條意圖營利違反定價與附屬事業規定等情事之罰鍰級距,並非擅自設置平交道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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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若經查係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罰鍰的金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 (現行法已修正:現行《鐵路法》第 67 條之 2 已於民國 111 年修正,將處罰主體由「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擴大修正為「鐵路機構之列車駕駛人員」,但法定罰鍰金額仍維持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鐵路法》中關於「列車駕駛人員資格管制」與「違反執照駕駛之行政罰則」。

  1. 駕駛資格規範:《鐵路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鐵路機構之列車駕駛人員,應經交通部檢定合格,發給執照後,方得駕駛列車。
  2. 罰則規範:為確保大眾行車安全,防止未具專業能力者違規駕車,命題當時《鐵路法》第 67 條之 2 明定:「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1. 辨識行為主體與違法構成要件:
  • 主體: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個人)。
  • 行為: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即「無照駕駛列車」)。
  1. 法條法益與罰鍰額度對應:
  • 鐵路列車駕駛肩負數百乃至上千名乘客之生命安全,無照駕駛之危險性極高,故其罰鍰遠高於一般道路交通違規或鐵路旅客違章,但低於對「鐵路機構(法人)」營運失職之重大裁罰。
  • 依《鐵路法》第 67 條之 2 規定,直接對應法定罰鍰區間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即可鎖定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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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某鐵路沿線因民眾種植之樹木生長快速致妨礙鐵路行車安全,鐵路法關於鐵路機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關於排除沿線樹木障礙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鐵路法》第 61 條規定: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時,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情形急迫時,得先行砍伐或修剪,再行通知。處理時應選擇損害最少的處所或方法,並予相當補償。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三項要求即可:

  1. 一般情形:先通知,再砍伐或修剪。
  2. 急迫情形:可先砍伐或修剪,再通知。
  3. 執行處理:採損害最少的方法,並給予相當補償。

前三項分別對應通知程序、急迫例外及損害控制;「一律不予補償」與法條明定的補償義務相反,因此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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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鐵路法之規定,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係由下列何者負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鐵路設施、設備及鐵路文化資產維護責任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鐵路法》第 56 條之 1 規定,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相關設施、設備的修建、養護,以及鐵路文化資產的維護。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關鍵詞「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對照《鐵路法》第 56 條之 1 的責任主體,即可判斷由鐵路機構負責。文化資產可能另受文化資產相關法規規範,但本題詢問的是《鐵路法》明定的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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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對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鐵路法規定鐵路機構可行之處置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52 條「運送物寄託於倉庫及以倉單代替交付」的規定;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的事由而不能交付時,鐵路機構得代為寄託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交付,相關費用由運送物所有人負擔。條文並規定,這套處置方式也適用於超過領取期間仍未領取的運送物。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不包括」何種處置。直接比對《鐵路法》第 52 條列出的三項內容:寄託於倉庫、以倉單代替交付、費用由運送物所有人負擔。三項都與 A、B、C 相符;「轉送慈善單位」不在法條所列處置中,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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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某甲經列車長查票發現係無票搭乘(假設原票價 50 元);如無正當理由者,列車長除應向某甲補收票價 50 元,依鐵路法第 49 條規定,並得加收票價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鐵路法》第 49 條關於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乘車」時,鐵路機構補收與加收票價之法定標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法條依據:民國 107 年適用之《鐵路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乘車者,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註: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修正文字為「並得加收已乘區間票價百分之五十之票價」,加收比例維持 50%50\% 不變。

  • 計算公式: 得加收票價=應補收票價(原票價)×50%\text{得加收票價} = \text{應補收票價(原票價)} \times 50\%

解題方法

  1. 鎖定題幹條件:
  • 某甲無票乘車,且「無正當理由」。
  • 原票價(應補收票價)為 50 元。
  • 問「並得加收票價多少元」(問的是加收金額,而非補繳總額)。
  1. 依式推導計算: 依《鐵路法》第 49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者得加收之成數為原票價之 50%50\%: 得加收票價=50×50%=25(元)\text{得加收票價} = 50 \times 50\% = 25\text{(元)} 故列車長除應補收 50 元外,依法得加收之票價為 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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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鐵路運價、雜費,非於何處公告後,不得實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47 條「運價、雜費公告實施」的規定。鐵路運價與雜費須先在有關車站公告,公告後才能實施。這項規定讓旅客、託運人及受貨人能在相關車站查知收費標準。

「運價」是鐵路運送旅客或貨物所收取的費用;「雜費」則是運送業務中,除客運票價或貨運運費以外所收取的費用。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條公告地點的規定,現行法仍相同。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非於何處公告後,不得實施」,可直接對照《鐵路法》第 47 條的法定用語:「鐵路運價、雜費,非於有關車站公告後,不得實施。」因此答案是「有關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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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鐵路法第 43 條有關鐵路之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擬訂,報交通部核定,非指下列何種鐵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43 條所定的會計制度適用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國營鐵路、地方營鐵路及民營鐵路的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擬訂,並報交通部核定。專用鐵路不在本條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應……報交通部核定」,再核對《鐵路法》第 43 條列出的鐵路類型。題目問「非指下列何種鐵路」,因此選出未列入該條適用對象的類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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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鐵路法之規定,台灣高鐵公司應將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向交通部報備之頻率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測驗民營鐵路機構於營運時期,應向交通部報備營運狀況的法定頻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款規定:「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台灣高鐵公司屬民營鐵路機構,適用上述規定,因此應每 3 個月向交通部報備一次。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再對應《鐵路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該款明定報備週期為每三個月一次,選項中的「每 3 個月報備 1 次」與法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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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某水泥公司如為興建專供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應申請交通部核准立案,發給執照,並轉報行政院備案。該公司所需備具之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專用鐵路」之定義及其申請興建立案時應備具之法定文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專用鐵路之定義:依《鐵路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專用鐵路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事業本身運輸之鐵路。題目中水泥公司為本身運輸興建之鐵路,即屬專用鐵路。
  2. 興建立案程序與必備文件:
  • 依《鐵路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專用鐵路之興建,應申請交通部核准立案,發給執照,並轉報行政院備案。」(現行法已修正將「備案」一詞修正為「備查」,其餘規範意旨相同)
  • 同條第 2 項明定,申請時應備具下列六款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理由書及該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書。 三、路線實測圖及說明。 四、固定資產及營運資金之籌劃說明書。 五、工程計畫及工程預算書。 六、籌設完成期限及開工日期。

解題方法

  1. 法律關係定性:題幹提及「某水泥公司如為興建專供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符合《鐵路法》第 2 條第 5 款「專用鐵路」之要件,應適用《鐵路法》第四章專用鐵路之相關規定。
  2. 申請階段定位:題目明確詢問「興建……申請交通部核准立案,發給執照」所需備具之文件,應直接對照《鐵路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列舉的六款法定文件。
  3. 比對排除法:比對選項與法條六款規定,(A)、(B)、(C) 皆明列於該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而 (D)「履勘計畫書」未包含在六款法定文件內,故為本題應選之不包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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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鐵路法第 17 條之規定,電化鐵路輸電系統之線路,得擇宜建設之位置不包含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17 條對電化鐵路輸電系統線路設置位置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的適宜建設位置為空中、地下或水底,並未包含地面。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舉的三種位置,再與題目選項比對。題目問「不包含」者,因此找出未列於法條中的位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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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種鐵路之軌距為 1 公尺 4 公寸 3 公分 5 公釐(標準軌距)?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鐵路路線的軌距辨識。標準軌距為 1,4351{,}435 公釐,即 1 公尺 4 公寸 3 公分 5 公釐。題目給出的「1 公尺 4 公寸 3 公分 5 公釐」換算如下:

1,000+4×100+3×10+5=1,435 公釐1{,}000+4\times100+3\times10+5=1{,}435\text{ 公釐}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所列長度換算成公釐,再比對各選項所屬鐵路的軌距。台灣高鐵採標準軌距;臺鐵環島主線、平溪線及阿里山森林鐵路則非此題所指的 1,4351{,}435 公釐軌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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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鐵路法有關用詞之定義,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2 條「用詞定義」,辨認各類鐵路與電力設施的法定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鐵路法》第 2 條的文字。題目已給定官方答案為 B,因此關鍵是確認「高速鐵路」的法定速度門檻:法條規定為每小時 200 公里以上,不是 300 公里以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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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如果違法通行,罰鍰的金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鐵路法》法規為準,測驗焦點為行人與車輛入侵鐵路路線之禁止規定及其行政罰鍰額度:

  1. 禁止規定:《鐵路法》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
  2. 處罰規定:民國 107 年時《鐵路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鐵路法》第 70 條第 1 項,前段仍維持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僅於後段增訂「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1. 對應行為構成要件:題幹所描述之「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完全吻合《鐵路法》第 57 條第 2 項之規範文字。
  2. 檢索對應罰則條文:
  • 鐵路法罰則體系將「危害鐵路行車安全之一般人違規(如行走軌道、擅越平交道等)」規範於第 70 條;而「一般站車秩序違規(如抽菸、滯留、跨越月台等)」規範於第 71 條。
  • 依民國 107 年《鐵路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57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者,處罰額度為法定之「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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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最新修正鐵路法第 62 條有關鐵路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法》第 62 條的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受害人故意或過失對責任的影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鐵路法》第 62 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原則上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事故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鐵路機構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若鐵路機構能證明事故並非因其過失所致,對於人身傷亡仍須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第 62 條的規範:

  1. 鐵路機構因事故造成死亡、傷害或財物損失,原則上負賠償責任。
  2. 能證明事故非因鐵路機構過失所致時,人身傷亡仍有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的規定。
  3. 受害人故意或過失導致事故,是鐵路機構免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
  4. 發給基準、方式及相關事項,由交通部訂定辦法。

因此,將受害人故意或過失說成「鐵路機構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選項,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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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鐵路法第 56 條之 1 至第 56 條之 4,下列何者並非由交通部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56 條之 1 至第 56 條之 4,判斷各項規定的訂定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授權用語,確認規定是由「交通部定之」,還是由其他機關或以其他方式訂定。題目問「並非由交通部定之」,因此要找出授權機關或規範方式不同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鐵路文化資產維護之規定:正確。《鐵路法》第 56 條之 1 規定,鐵路機構應維護鐵路文化資產,其維護規定由鐵路機構擬訂,報交通部核定。因此,這項規定不是由交通部直接「定之」,而是由鐵路機構擬訂、交通部核定,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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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我國鐵路法最新修正公布之時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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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法》的修正公布沿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所採用的法規版本,我國《鐵路法》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是在民國 105 年。

解題方法

以《鐵路法》的修法年份判斷,題目問的是「最新修正公布」的年份,不是法律制定年份,也不是某項子法或相關規定的修正年份。民國 105 年修正公布,因此選擇 105 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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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鐵路禁建範圍內,除建造鐵路與其站體、連通設施及附屬設施外,下列何項非屬鐵路法第 61 條之 2 所列禁止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鐵路法》法規為準(註:現行法雖經後續通盤修正,但本條關於禁建範圍禁止行為之主要列舉項目架構依然相同)。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鐵路法》「安全防護與土地利用限制」中禁建範圍法定禁止行為之熟稔度。鐵路沿線之穩定與淨空攸關大眾行車安全,為避免兩側土地利用危害路基與行車視線,法律設有嚴格之管制界線。

依《鐵路法》第 61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鐵路禁建範圍內,除建造鐵路與其站體、連通設施及附屬設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1. 建築物之建造。
  2. 工程設施之構築。
  3. 廣告物之設置。
  4. 障礙物之堆置。
  5. 土地開挖或填方行為。
  6. 其他足以妨礙鐵路興建、營運或安全之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條文字列舉題」(消極反向選非題)。 解題切入點在於將選項與《鐵路法》第 61 條之 2 第 2 項各款法定禁止項目進行精確比對:

  1. 本條規範採「列舉加概括」之立法體例,明文列舉五項具體行為樣態,再加上第六款之概括規定。
  2. 只要屬於第 1 款至第 5 款明文禁止之重大實體工程、開挖、堆置行為,均屬法定禁止事項;不符上述列舉者即非屬之。

選項分析

  • (A) 建築物之建造:錯誤(屬禁止行為)。 符合《鐵路法》第 61 條之 2 第 2 項第 1 款「建築物之建造」,屬法定明文禁止行為,故不得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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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鐵路法之規定,下列何項非由交通部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各條文中,哪些事項明定由交通部訂定。判斷時要區分兩種用語:

  • 「由交通部定之」:授權交通部訂定辦法、規則或技術規範。
  • 「交通部得商准內政部……」:規定交通部得會同、商請其他機關辦理,並非由交通部訂定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對照《鐵路法》條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序核對第 8 條、第 14 條、第 19 條及第 21 條,即可判斷哪一項不是由交通部定之。

選項分析

  • (A) 設置鐵路警察:正確,為本題答案。 《鐵路法》第 8 條規定,為防護鐵路設施、維護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客貨安全,交通部「得商准內政部設置鐵路警察」。這是交通部商准內政部設置的規定,並非由交通部訂定辦法或規則,因此是題目所問「非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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