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 運輸營業 鐵路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鐵路法自民國 109 年 5 月 19 日修正後,共有幾章幾條?請詳細分析各章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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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法》在民國 109 年 5 月 19 日修正後的法規架構,包括:
- 法律共有幾章。
- 法律條文編號至第幾條。
- 各章所規範的主要事項。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的法規內容為準。不能以後續修法後的條文內容回推當年答案。
《鐵路法》採「總則—建設—運送—運價—安全—監督—專用鐵路—罰則—附則」的完整規範架構,共分為九章,條文編號至第七十三條。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兩個步驟:
第一步:數章名
依《鐵路法》的章節標題,由第一章至第九章,合計九章。
第二步:確認條文編號
修正後條文編號至第七十三條,因此答案為:
題目問的是法律的整體篇章與條文數量,不是只計算實際仍具規範內容的條文,因此應以法規編號至第七十三條判斷。
各章主要內容分析
第一章 總則(第 1 條至第 5 條)
本章為全法的基本規定,主要建立《鐵路法》的適用範圍與基本概念。
主要內容包括:
- 立法目的
規範鐵路之建設、管理、經營及監督,以健全鐵路制度、發展大眾運輸、維護交通安全及促進公共利益。
- 鐵路及鐵路機構的定義
說明何謂鐵路,以及負責鐵路建設、營運或管理的鐵路機構。
- 鐵路的分類
依鐵路性質及經營方式,區分國營、民營及其他類型鐵路,作為後續建設、經營與監督規定的基礎。
- 主管機關
確立中央主管機關對鐵路事業所負責的規劃、核准、監督及管理權限。
- 公用事業性質
鐵路具有高度公共性,鐵路機構除追求營運效率外,亦須兼顧公共運輸、安全、普及服務及社會公益。
第二章 鐵路建設(第 6 條至第 17 條)
本章規範鐵路從規劃、興建到路線及設施管理的事項。
主要內容包括:
- 鐵路建設計畫與核准
鐵路之興建、延長、改線或重大工程,須依法律程序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 路線測量與工程興建
規範鐵路路線勘測、設計、施工及相關工程管理事項,避免鐵路建設任意進行而影響公共安全或土地利用。
- 土地取得與使用
鐵路建設如涉及土地徵收、撥用或其他權利取得,須依法辦理,並兼顧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的權益。
- 鐵路用地及附屬設施
鐵路路基、軌道、車站、橋梁、隧道、號誌、電力及其他附屬設備,均屬鐵路建設與營運不可分離的設施。
- 路線及設施的保護
為避免周邊建築、挖掘、堆置或其他行為危害鐵路設施,法律對鐵路路線及其安全範圍設有管制。
本章的核心精神是:鐵路屬大型公共基礎建設,不能僅依私人意思興建或變更,必須接受國家計畫與行政監督。
第三章 鐵路運送(第 18 條至第 32 條)
本章是鐵路營運的核心,主要規範旅客及貨物的運送關係。
主要內容包括:
- 運送義務
鐵路機構對於合法旅客及貨物,原則上應依核定的運送條件辦理,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運送。
- 旅客運送
規範旅客購票、乘車、驗票、無票乘車、攜帶物品及旅客應遵守的乘車秩序。
- 貨物運送
規範託運、承運、交付、運送條件、貨物包裝及託運人、收貨人應負擔的義務。
- 危險物品及禁止運送物品
對於易燃、易爆、有毒或其他可能危害旅客、列車及鐵路設施的物品,得限制或禁止運送。
- 運送責任
鐵路機構對旅客傷亡、貨物毀損、滅失或遲延交付等事項,依法負擔一定的運送責任;但若有不可歸責事由或法律所定免責事由,責任可能受到限制。
- 損害賠償及請求期間
規範旅客或貨物受損時的賠償責任、請求方式及期間,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本章可用一句話掌握:
第三章處理「鐵路機構如何運送人與貨物,以及運送發生事故時誰負責」。
第四章 鐵路運價(第 33 條至第 41 條)
本章規範鐵路收費制度及運價管制。
主要內容包括:
- 客運及貨運運價
鐵路機構收取旅客票價、行李費、貨物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應依核定的運價辦理。
- 運價核定與調整
鐵路運價涉及廣大民眾及產業運輸成本,並非鐵路機構可以完全自由決定,須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
- 票價及運費的公告
運價、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應使旅客及託運人得以知悉,避免任意收費或資訊不透明。
- 優待及減免
對於特定身分或特定運送目的,法律或主管機關得訂定優待票價、減免費用或其他優惠措施。
- 不得任意加收費用
鐵路機構應依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擅自增加票價、運費或其他費用。
本章與第三章的區別是:
- 第三章重點在「運送關係及運送責任」。
- 第四章重點在「運送價格及收費管制」。
第五章 鐵路安全(第 42 條至第 54 條)
本章主要規範鐵路營運安全、行車防護及危害鐵路行為的禁止。
主要內容包括:
- 行車安全制度
鐵路機構應建立行車、號誌、通信、電力、車輛、路線及相關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
- 鐵路設施及設備維護
鐵路路線、橋梁、隧道、車站、號誌、平交道及其他設備,應維持正常狀態,以確保列車運行及旅客安全。
- 平交道安全
第 二 題25 分
依鐵路法第 56 條之 1、第 56 條之 2 及第 56 條之 3,有何闡明鐵路機構營運時,對設施、檢修及行車安全之相關規範,請詳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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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六章「安全」中第 56 條之 1 至第 56 條之 3,分別規範鐵路機構營運時的設施與無障礙服務、機車及車輛檢修、行車安全。作答時可依序掌握各條「鐵路機構應負的責任」及「交通部訂定技術規則的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設施養護與無障礙服務 → 車輛檢修 → 行車安全」的順序,逐條說明責任主體與規範內容。三條共同架構是:先由法律明定鐵路機構應負的安全或服務責任,再授權交通部訂定相關技術規則;作答時須將兩者分清楚。
詳細說明
一、鐵路設施、設備及無障礙服務:第 56 條之 1
-
修建、養護及文化資產維護責任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的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並負責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
-
無障礙運輸服務責任 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並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的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
技術規則的訂定 上述鐵路設施與設備的修建、養護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交通部訂定規則;鐵路文化資產則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 三 題25 分
現行臺灣鐵路管理局與臺灣高鐵公司有關附屬事業資產開發及其折舊計算所引用之鐵路法法條各為何?以及其折舊盈餘之分配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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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國營鐵路機構」與「民營鐵路機構」開發附屬事業資產之規定,重點包括:
- 附屬事業資產開發的法源。
- 附屬事業資產折舊的計算依據。
- 折舊盈餘應如何分配。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臺灣鐵路管理局屬國營鐵路機構,臺灣高鐵公司屬民營鐵路機構,適用條文不同。
解題方法
先依鐵路機構的性質分類,再對照《鐵路法》第21條及第21條之1:
- 國營鐵路機構:適用第21條。
- 民營鐵路機構:適用第21條之1。
兩條規定的共同核心,是鐵路機構為發展附屬事業,經交通部核准後,得開發利用鐵路用地及其附隨設施;附屬事業資產的折舊,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
一、臺灣鐵路管理局適用之法條
臺灣鐵路管理局屬國營鐵路機構,適用《鐵路法》第21條。
依第21條規定,國營鐵路機構為發展附屬事業,得經交通部核准,開發利用鐵路用地及其附隨設施;其附屬事業資產之折舊計算,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辦理。
其折舊盈餘,應提撥百分之五十充作鐵路建設基金。
二、臺灣高鐵公司適用之法條
臺灣高鐵公司屬民營鐵路機構,適用《鐵路法》第21條之1。
依第21條之1規定,民營鐵路機構為發展附屬事業,得經交通部核准,開發利用鐵路用地及其附隨設施;其附屬事業資產之折舊計算,同樣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辦理。
其折舊盈餘,應提撥百分之二十充作鐵路建設基金。
三、折舊盈餘分配的差異
第 四 題25 分
鐵路法中第 28 條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哪些相關文書,始得向交通部申請核准,並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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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28 條,重點是地方營、民營鐵路在「籌辦」階段,申請交通部核准並報請行政院備案前,應備妥的六項文書。答題時須列出條文所定文書,並留意它們與後續申請立案、取得執照後才能施工的文書不同。
本解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鐵路法》第 28 條當時規定的六項文書如下。
解題方法
依條文列舉逐項作答,並按籌辦計畫的內容記憶:申請資格與理由、路線規劃、建設資產、營運損益、資金來源。完整列出六項,即可回答本題。
應備文書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