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 運輸營業 鐵路法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鐵路特考・高員三級・運輸營業
試題代碼 鐵路法

第 一 題20 分

請就《鐵路法》所稱鐵路機構中,民營鐵路於籌備或施工期間及其營運時期,應向交通部報備之規定,分別是哪些項目與多久提報一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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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32 條對鐵路機構定期報備的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向交通部報備,依籌備或施工、營運及年度報告三個層次辦理。

解題方法

先依報備內容區分期間,再對應法定頻率:

時期應報備事項頻率或期限
籌備或施工期間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一次
營運時期營運狀況每三個月一次
每年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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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新冠疫情日益嚴峻,依據《鐵路法》第 37 條之精神,請問交通部是否可對陸、海、空各個運具予以聯運之指揮安排?其主要基本成立要件是什麼?

在何種情況下,交通部得指定撥車濟運?主要是指什麼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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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37 條的「聯運」與「鐵路撥車濟運」兩種交通部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

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如有緊急需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

本條所稱運具包含鐵路、公路、水運及空運;但聯運與撥車濟運的對象及成立條件不同。

解題方法

先依條文的分號切分兩項權限:

  1. 辦理聯運: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成立要件是公益需要;條文沒有另外要求必須有緊急情況。
  2. 指定撥車濟運:須有「緊急需要」,交通部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此權限指向鐵路車輛調度,不是命令陸、海、空各種運具一律撥車。

因此,疫情嚴峻本身不會自動成立聯運或撥車濟運要件;仍須分別符合條文所定的公益必要或緊急需要。

題意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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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為維持鐵路正常運營,請就《鐵路法》說明法規要求鐵路機構(包括臺灣鐵路管理局及台灣高鐵公司)對於鐵路從業人員及鐵路行車人員應有效訓練及安全管理等各相關規定,並加以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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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鐵路法》如何透過「全體從業人員的訓練與管理」及「行車人員的適任檢查」,降低人為因素造成的行車事故,維持鐵路正常營運。作答時應先區分兩類人員:

  • 鐵路從業人員:鐵路機構所屬、執行鐵路業務的人員,訓練與管理重點在專業技能、作業安全及法令遵循。
  • 鐵路行車人員:實際從事行車運轉相關工作的人員,除接受專業訓練與技能檢定外,還須接受體格及精神狀態檢查,確保適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臺灣鐵路管理局屬國營鐵路機構,台灣高鐵公司屬民營鐵路機構;《鐵路法》對兩者均有規範。

解題方法

可依「一般從業人員 → 行車人員 → 值勤安全 → 監督與罰則」分層作答:

  1. 先說明鐵路機構對從業人員的訓練及管理義務。
  2. 再說明行車人員派任前、在職期間的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管理。
  3. 補充行車人員值勤時的訓練、考核與作業規範。
  4. 最後交代主管機關監督,以及違反義務的法律效果。

這樣可以呈現從人員培訓、資格把關到執勤管理的完整安全管理鏈。

法規規定與適用

一、鐵路機構對從業人員的訓練及管理義務

依民國 110 年《鐵路法》第 56 條之 4 第 1 項,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

  1. 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
  2. 具備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
  3. 確切瞭解並嚴格遵守鐵路法令。

此項義務適用於整體從業人員,不限於列車駕駛或其他行車人員。鐵路機構應依各職務內容安排訓練與管理,使人員具備執行職務所需的能力。

二、行車人員的派任資格與檢查

依同條規定,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的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檢查,包括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經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依《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行車人員須依規定接受專業訓練、技能檢定及體格檢查,鐵路機構應指派符合資格者擔任行車工作。駕駛人員等特定人員另須符合適性檢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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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30 分

依據《鐵路法》第 71 條規定之鐵路機構中,其鐵路站、車人員依法對於旅客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僅不予退還外,並得處以新臺幣 1,5001{,}500 元以上 7,5007{,}500 元以下之罰鍰。

請問對於其旅客或不聽勸阻者處以罰鍰者,規定之項目是指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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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 71 條第 1 項所列的旅客及其他人在車站、車廂內的違規行為,以及各款所要求的成立要件。題幹提到的強制離站、車與未乘車區間運費不予退還,是同條第 2 項的效果;題目要問的罰鍰事由,則是第 1 項的十一款。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第 71 條所列的罰鍰金額及十一款內容,其後已有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提供的「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對應到《鐵路法》第 71 條第 1 項,再逐款整理。特別留意各款是否以「不聽禁止」、「不聽勸阻」或「不聽勸離」作為處罰要件:並非每一款都要求先經勸阻仍不配合。

罰鍰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罰鍰:

  1. 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2. 列車行駛中坐立於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擅自開啟車門而不聽禁止。
  3. 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已達有危害安全之虞,且不聽勸離。
  4. 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且不聽勸阻。
  5. 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且不聽勸阻。
  6. 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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