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鐵路特考高員三級 運輸營業 鐵路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陳述鐵路法條文,說明二項旅客的權利與二項旅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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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運送章中旅客與鐵路機構間的權利義務。作答時可從「鐵路機構應履行的運送責任」整理旅客權利,再從旅客乘車規範整理旅客義務。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分別列出兩項權利及兩項義務,並標明相關法條:
一、旅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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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時送達及遲延賠償請求權 依《鐵路法》第 46 條,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賠償責任。遲延係因不可抗力所致時,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旅客所受損害超過鐵路機構公告的賠償基準,仍得依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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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契約成立後請求履行運送的權利 依《鐵路法》第 46 條第 1 項,旅客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契約成立後,旅客得依約請求鐵路機構履行運送;鐵路機構並應依同條規定準時送達。
二、旅客的義務
第 二 題25 分
陳述鐵路法條文,說明處理下列情事的原則與程序。
(一) 自來水公司擬新建給水管線穿越臺鐵路線之軌道下方。
(二) 臺鐵平溪線營業時間內,某人跨越護欄至軌道上放天燈與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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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對鐵路用地內設置管線的程序,以及禁止侵入鐵路路線的安全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法條適用
(一)自來水公司擬新建給水管線穿越臺鐵路線之軌道下方
依《鐵路法》第18條第1項,於鐵路橋梁、隧道或鐵路用地內穿越或跨越鐵路路基設置管線、溝渠,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備具工程設計圖說,送鐵路機構審查。
- 徵得鐵路機構同意後,始得辦理工程。
- 施工應由鐵路機構代為施工,或由鐵路機構派員協助監督施工。
- 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設施所有人或使用人負擔;本案即由自來水公司負擔。
因此,自來水公司不得未經臺鐵同意便自行施工;申請時須提出設計圖說,並依臺鐵同意的施工安排進行。
另依同條第2項,若管線已設置,嗣因鐵路業務需要而須拆除或遷移,設施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與設施所有人或使用人各半負擔。這是既設管線日後因鐵路需要遷移時的費用規則,與本題新設工程費用由自來水公司負擔不同。
(二)營業時間內跨越護欄至軌道上放天燈與拍照
第 三 題25 分
關於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之應變計畫,陳述鐵路法的要求;包括對鐵路機構的要求以及對交通部鐵道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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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四十條關於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變計畫的規定,重點分為兩部分:鐵路機構應如何制定、演練及改善計畫;交通部鐵道局如何查核並要求改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鐵路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至第六項作答,先列出鐵路機構的計畫內容與執行義務,再說明鐵道局的查核權及改善命令,完整呈現「訂定—演練—查核—改善」的法定要求。
詳解
一、鐵路機構的義務
-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
- 計畫內容應包括:
- 現場處置、通報作業及旅客訊息公告。
- 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及運轉調度。
- 搶修救援所需人力調度、危險物品排除、鐵道淨空安全及器材備置。
第 四 題25 分
陳述鐵路法條文,說明全國鐵路網計畫之擬訂與核定的要求,以及說明非全國鐵路網(如地方性鐵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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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鐵路法》第10條所定的全國鐵路網計畫,以及第11條以下對非全國鐵路網計畫路線的建築、經營規範。作答時要分清楚兩件事:全國鐵路網計畫由中央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不屬於該計畫的鐵路,則依其路線性質,分別申請核准或由地方政府興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全國鐵路網計畫」與「非全國鐵路網計畫路線」分段陳述,逐一交代主管機關、核定或核准程序,以及地方政府或國民可以申請興建的條件。
法條要求
一、全國鐵路網計畫
依《鐵路法》第10條:
- 全國鐵路網計畫由交通部擬訂。
- 計畫須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公告。
- 計畫採分期實施;計畫變更時,亦應依相同程序辦理。
- 已列入核定計畫的鐵路線若未能興工,地方政府或國民得申請交通部核准建築、經營。
最後一項是例外情形:鐵路線已列入核定的全國鐵路網計畫,但未能興工時,地方政府或國民才得依規定申請交通部核准。
二、非全國鐵路網計畫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