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鐵路特考員級 運輸營業 民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鐵路特考・員級・運輸營業
試題代碼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甲授與代理權給 17 歲的乙,請乙幫甲尋找並代為購買一輛合適的二手重型機車。乙代理甲向車主丙購買 M 機車,約定價金新臺幣(以下同)36,000 元;乙將甲交給他的 6,000 元支付給丙,餘款約定由甲直接給丙,丙則將 M 機車及相關證件交付予乙。嗣後,當丙向甲要求支付 30,000 元時,甲卻以乙僅有限制行為能力,未能有效受領授權表示及代理甲訂定 M 買賣契約,而拒絕付款。

依民法規定,甲得否拒絕丙的付款要求?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代理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擔任代理人的效力,關鍵在於分辨「代理人自己的行為能力」與「代理權是否有效授與、代理行為是否對本人發生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104 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民法第 105 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 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分及日常生活所必需者除外。

乙雖為 17 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但乙是在代理甲,並非為自己締結買賣契約。代理行為的效力依法不因乙欠缺完全行為能力而受影響。

解題方法

先確認乙是否以甲的名義、在甲授與的代理權範圍內訂約。題目已明示甲授與乙代理權,並請乙代為尋找及購買合適的二手重型機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育一子庚,後乙女病故。數年後,甲再與丙女結婚,丙未收養庚,自己於婚後一年生下女辛。某日,甲、丙二人在高速公路上因重大車禍而罹難,不知死亡先後。甲、丙均未留下遺囑,丙的寡母戊仍健在。

甲、丙二人的遺產應分別由何人及各繼承多少比例的應繼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同時死亡推定與法定繼承順序、應繼分。解題時須分別以甲、丙為被繼承人,判斷各自的繼承人;甲、丙之間不能互相繼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11 條: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時,推定為同時死亡。
  • 民法第 1138 條:除配偶外,法定血親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民法第 1139 條: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 民法第 1141 條: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 民法第 1144 條第 1 款: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解題方法

一、先確定甲、丙不能互相繼承

題目明示甲、丙在同一車禍中罹難,且無法證明死亡先後。依民法第 11 條,推定二人同時死亡。因此,甲不能以配偶身分繼承丙的遺產,丙也不能以配偶身分繼承甲的遺產。

二、計算甲的遺產

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庚、辛:

  • 庚是甲與乙所生之子。
  • 辛是甲與丙所生之女。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下列當事人間,何者不屬法定代理關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法定代理關係。法定代理人是依法律規定取得代理權,得在代理權範圍內代本人為法律行為的人。判斷時須區分「法定代理」與「輔助」:輔助人協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法律行為,依法須經同意的行為欠缺同意時,可能影響行為效力,但輔助人不因此成為受輔助宣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中的身分關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對受監護宣告人,以及夫妻日常家務代理,均有法律明文規定的代理權;輔助人則是協助受輔助宣告人,並非代理人。因此,選出不屬法定代理關係者即可。

選項分析

  • (A) 輔助人與受輔助宣告人間:正確,為本題答案。 依民法第 15 條之 1及第 15 條之 2,受輔助宣告人從事特定重要法律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甲、乙、丙對丁負有分擔部分均等之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連帶債務。甲對丁清償全部債務後,因丙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致甲僅得對乙請求償還分擔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280 條及第 281 條連帶債務人的內部分擔與求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連帶債務人彼此間,原則上依平均分擔;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連帶債務人中有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時,由其餘連帶債務人按各自應分擔部分分擔;但不能償還若因求償權人自己的過失所致,求償權人不得要求其他債務人分擔該不足額。
  • 清償超過自己分擔額的連帶債務人,得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其超額部分及應分擔的不能償還額。

解題方法

甲、乙、丙三人分擔均等,總債務為 300 萬元,所以每人原應分擔:

300÷3=100 萬元300 \div 3=100\text{ 萬元}

甲清償全部 300 萬元,超過自己分擔額的 200 萬元,原則上可向乙、丙求償各 100 萬元。

丙不能償還自己的 100 萬元時,若不能償還並非因甲、乙的過失所致,該不足額由其餘兩人按分擔比例分擔。甲、乙各負擔丙不足額的一半,即各 50 萬元。因此,甲向乙求償的金額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種物權,性質上屬於從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物權的分類,重點是區分從權利與獨立權利。從權利須依附於另一權利而存在,其存續及移轉原則上隨所依附的權利;獨立權利則能以自己的名義存在,不以另一權利為前提。

普通抵押權是以擔保債權為目的的擔保物權,依民法第 860 條,抵押權人就供擔保的不動產,得在不移轉占有的情形下,於債權不獲清償時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其存在從屬於所擔保的債權,故性質上屬於從權利。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依附於特定債權或其他權利:

  • 若物權是為了擔保某項債權,其存在依附該債權,屬從權利。
  • 若物權是直接設定在土地或其他標的物上,使權利人取得使用、收益或占有等權能,通常是獨立的用益物權。

依此判斷,普通抵押權為擔保債權而設;地上權、典權及農育權則各自以物為標的,屬獨立物權。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關於不動產物權登記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登記通常具有推定力、公示力及公信力;但登記機關所為的登記,不會因此對實體權利爭議產生法院確定判決的效力。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登記效力通說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分辨登記的功能與司法裁判的效力:

  • 推定力: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推定其存在。
  • 公示力:透過登記簿使不動產物權狀態得以公開,供外界查知。
  • 公信力:第三人信賴登記簿記載而為交易時,法律在一定條件下保護其信賴。
  • 既判力:法院確定判決對訴訟標的所生的拘束效力,登記本身不具此效力。

因此,選項中把「既判力」列為登記效力者,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動產質權乃擔保物權之一。下列關於動產質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動產質權的成立方式、質權人的保管與使用限制,以及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的特殊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884 條,動產質權是債權人因擔保債權而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動產,並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設定須將質物移轉給質權人占有;質權人原則上須自行占有質物。

民法第 888 條規定,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質物。民法第 899 條之 2 則規定,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述是否符合動產質權的基本結構:質物須移轉給質權人占有,質權人負有保管義務,且使用或出租須經出質人同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甲、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相同,甲、乙共同將 A 地出租予丙建築房屋,嗣後甲欲將其應有部分讓售丁。關於甲之應有部分讓售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共有物的應有部分處分,以及出租共有物後,共有人能否單獨處分自己的持分。

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甲、乙雖共同共有 A 地的使用收益關係,甲仍得將自己對 A 地的應有部分讓售給丁;處分自己的持分,不以乙同意為必要。

另一方面,甲、乙共同將 A 地出租給丙建築房屋,涉及共有物的管理。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作為共有物管理的原則。本題已載明甲、乙共同出租,並未因此限制甲依民法第 819 條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共有物管理規定其後曾有修正,本題應依命題當年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區分「處分共有物」與「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

  • 若要處分整筆 A 地,屬共有物的處分,原則上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 若甲只讓售自己的應有部分,則適用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甲可自行處分,不須乙同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關於占有人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占有人」、「間接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如下:

  • 民法第 940 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 民法第 941 條: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等,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占有他人之物時,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 民法第 942 條:受僱人等受他人指示而管領物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因此,受僱人依指示管領物,法律上屬於占有輔助人,不是間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則是透過法律關係,由他人直接占有物而保有占有的人。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題目中的人是直接管領物、透過他人占有,還是僅受他人指示協助管領:

  • 有事實上管領力,原則上是占有人。
  • 依特定法律關係為他人占有,該他人是間接占有人。
  • 受僱人等依指示管領物,僅指示者是占有人,受指示者是占有輔助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甲現年 50 歲,為某國營事業職員,資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與甲同居之親屬,包括配偶乙(50 歲)、子丙(25 歲)、父丁(75 歲)、妹戊(47 歲)。倘若乙、丙、丁、戊均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但甲資力有限,無法扶養全員。下列何者得最優先受甲之扶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扶養權利人的優先順序。民法第1116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扶養全體時,受扶養人的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家屬、兄弟姊妹、家長、夫妻之父母。

民法第1116條之1另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配偶作為受扶養權利人時,其順位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相同。因此,配偶乙與父親丁同屬第一順位;兒子丙屬直系血親卑親屬,順位在後;妹妹戊屬兄弟姊妹,順位更後。

本題依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上述扶養順位規定於命題當年適用。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定乙、丙、丁、戊均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指出甲無法扶養所有人,因此直接依受扶養人的法定順位排列:

  1. 第一順位:丁(直系血親尊親屬)及乙(配偶,依民法第1116條之1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順位)。
  2. 第二順位:丙(直系血親卑親屬)。
  3. 妹妹戊屬兄弟姊妹,順位低於直系血親卑親屬。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有戊子,丁有己、庚二子。甲死亡時,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繼承人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法定繼承順序、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依《民法》第 1138 條,除配偶外,血親繼承人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
  • 依《民法》第 1176 條,第一順位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若該順位已無人繼承,才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

解題方法

甲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原為子女丙、丁。丁在甲死亡後依法拋棄繼承,丁即不參與甲遺產的繼承;丁的子女己、庚不因此代位繼承。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甲有乙、丙、丁三子。生前甲贈與長子乙新臺幣(下同)30 萬元。贈與契約雖經公證,但移轉財產前甲死亡。死亡時甲留有遺產 90 萬元。遺產分割時,乙可分得多少金額之財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173 條的特種贈與與應繼分歸扣。繼承人中有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被繼承人贈與財產時,除被繼承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應將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的遺產總額,作為計算應繼分的基礎;該繼承人應繼分再扣除受贈價額。

本題所稱贈與契約已經公證,但甲在財產移轉前死亡,表示贈與尚未履行;這不會使乙已經取得該筆財產,也不當然使贈與價額成為遺產分割時應扣除的特種贈與。本題依官方答案的計算,將乙受贈的 30 萬元列入歸扣。以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甲的遺產為 90 萬元,乙、丙、丁三人同為子女,依法定應繼分平均計算。先把乙受贈的 30 萬元加入遺產總額,算出應繼分基礎:

90+30=120 萬元90+30=120\text{ 萬元}

三人平均分配,每人的應繼分為:

120÷3=40 萬元120\div 3=40\text{ 萬元}

乙的 40 萬元應繼分,扣除已列入歸扣的受贈價額 30 萬元,因此乙自現存遺產中可再分得:

40−30=10 萬元40-30=10\text{ 萬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文字與號碼表示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4 條關於「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數量」的解釋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表示內容不一致且法院無法判斷當事人原意時,依表示方式適用下列原則:

  • 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以文字為準。
  • 以文字或號碼表示數次:以最高額為準。
  • 以文字及號碼表示數次:以最低額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述是「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還是「以文字或號碼表示數次」,再比對法條規定的優先原則。尤其要注意「或」與「及」不同:前者適用最高額,後者適用最低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17 歲未婚之甲所為之下列法律行為,何者有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甲 17 歲,依民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第 2 項,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77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判斷本題的關鍵,是看各選項是否讓甲承擔義務或喪失權利。單純接受贈與而不附負擔,甲只取得利益,屬純獲法律上利益;贈與、免除他人債務則會使甲的財產權益減少。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的行為能力:17 歲、未婚,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接著逐項判斷:

  • 甲單方面作成的免除債務,屬單獨行為,須依民法第 78 條檢視。
  • 贈與、購買或接受贈與,屬契約,須依民法第 77 條判斷是否可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 若契約使甲純獲法律上利益,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其他情形則原則上須經允許,欠缺允許時依民法第 79 條,效力未定,法定代理人承認後始生效力。

選項分析

(A) 免除好友乙新臺幣 1 萬元之借貸債務:錯誤。 免除債務是甲放棄對乙的債權,會使甲的財產減少,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下列關於時效不完成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的「時效不完成」事由。時效不完成,是指在特定障礙存在,或障礙消滅後的一定期間內,時效暫不完成;它和「時效中斷」不同,並非讓已經經過的期間歸零重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民法》第 139 條:時效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時效者,自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時效不完成。
  • 《民法》第 140 條: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宣告時起六個月內,時效不完成。
  • 《民法》第 143 條:夫妻間之權利,自婚姻關係消滅時起一年內,時效不完成。
  • 《民法》第 131 條:因起訴而中斷時效者,若撤回其訴,視為不中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時效中斷」誤寫成「時效不完成」,以及法條有無限定發生要件或期間。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同共有之財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區別。公同共有是數人基於法律規定或契約形成公同關係,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在公同關係存續中,個別成員沒有可單獨處分的應有部分。分別共有則是各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享有共有物的權利。

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668 條規定合夥財產屬合夥人公同共有;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數人時,分割遺產前對遺產全部公同共有;第 1031 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屬夫妻公同共有。至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原則上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共有,並非公同共有。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財產的共有型態即可。合夥、未分割遺產及夫妻共同財產制,都有法律明文採公同共有;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則依各區分所有權人的應有部分共有,屬分別共有。因此,問「何者非屬公同共有」,應選區分所有建築物共用部分。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之侵權行為責任,在被害人因為應負責任之人舉證免責而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民法規定法院得斟酌被害人經濟狀況等情形,要求該應負責任之人仍負衡平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衡平責任:即使某人依一般規定得免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仍可能在特定情形下,授權法院斟酌雙方經濟狀況,命其負全部或一部賠償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88 條第 2 項規定:僱用人依同條第 1 項但書舉證證明已盡選任、監督之相當注意,或即使盡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因而免責時,如被害人不能依該項但書受賠償,法院得因被害人聲請,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命僱用人負全部或一部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線索:「舉證免責」後仍可能由法院依雙方經濟狀況命其賠償。再對照各選項的法定責任類型。

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是僱用人對受僱人執行職務侵權行為所負的責任;其但書設有僱用人舉證免責事由,第 2 項則接續規定免責後的衡平責任。因此符合題意的是僱用人之責任。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下列情形,何者不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侵權行為責任,以及「權利」與「純粹經濟上損失」的區別。依該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者須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單純財產上利益受損,原則上不能僅依本條前段請求賠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84 條本題相關規定後續沒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受損害的性質:是身體、生命等權利受侵害,還是僅有交易機會、營業利益等經濟損失。前者可能符合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若只有純粹經濟上損失,則欠缺「侵害他人權利」這項要件。

選項分析

(A) 不得依本條前段請求,為正確答案。 水公司施工停水,麵店因此停業,乙又無法團購轉賣。乙所受損害是轉售交易無法完成所造成的營業或交易利益損失;題目未指出水公司侵害乙的身體、財產所有權或其他權利。這類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得僅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賠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經商有成的甲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贈與乙 1 間公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以及贈與物毀損、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責任。法條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但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不適用撤銷規定。因此,道德上義務贈與在移轉登記前,贈與人也不能任意撤銷。

依民法第 409 條,贈與人原則上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告知的瑕疵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贈與物無瑕疵時,責任另有規定。至於債務不履行,應依民法第 220 條判斷債務人的故意、過失責任;贈與人的責任亦受民法第 410 條特別規定限制。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是否屬於民法第 408 條的例外。本題已明示甲是「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贈與,因此不能依一般贈與規則,在移轉登記前任意撤銷。

再分別檢視各選項:失火全毀涉及贈與人對給付不能的責任;輻射鋼筋屋涉及贈與物瑕疵擔保及受贈人的人身損害;海砂屋修繕費則涉及贈與物瑕疵所生的債務不履行責任。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雖原則上允許贈與人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撤銷贈與,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是明文例外。甲因上游廠商跳票而經營困難,並不因此取得撤銷此贈與的權利。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下列關於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契約成立的要件,以及要約與承諾的生效、遲到承諾的處理。契約原則上須有內容相互一致的要約與承諾;承諾擴張或變更要約內容,依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視為拒絕原要約並為新要約。

遲到承諾則適用民法第 159 條:承諾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可於相當時期內到達,卻因傳達遲延而遲到者,要約人應即通知相對人承諾遲到;要約人怠於通知時,該承諾視為未遲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中的意思表示是否構成要約與承諾,再檢查承諾是否有效到達、是否遲到,以及承諾內容有無變更。依序套用民法關於默示承諾、價目表、遲到承諾與擴張承諾的規定,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提出購買高粱酒的意思,乙在聚餐中未回應,沉默原則上不視為承諾。除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交易習慣足以認定沉默具有承諾效力外,不能僅因乙未拒絕就認定契約成立。乙一週後寄出酒,才是以行為表示承諾;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下列關於損害賠償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損害賠償的範圍、與有過失、損害避免義務及故意侵權的責任減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216 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第 217 條規定,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第 218 條規定,賠償如將使賠償義務人之生計受重大影響,法院得減輕賠償;但損害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適用此規定。第 218 條之 1 則規定,重大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減少損害時,法院得減輕賠償。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法條的文字與要件,尤其注意「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減輕或免除」,以及第 218 條之 1 對損害原因不可知與被害人未促其注意的規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甲向乙購買乙甫完工且色澤獨一之 A 水晶雕飾。雙方約定,甲當場先向乙支付價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而乙應於隔日上午 10 點交付 A 水晶雕飾予甲。不料當晚發生強烈地震,導致存放於乙宅庫房之 A 水晶雕飾亦遭震毀。經查,A 水晶雕飾已無修復可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定物買賣」中,標的物於交付前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而滅失,所生的給付不能與危險負擔問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同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因免給付義務而對待給付請求權消滅,或取得代替利益時,債權人得請求讓與該權利或交付該利益。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則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已為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解題方法

A 水晶雕飾是乙甫完工、色澤獨一的特定物,雙方已將買賣標的特定為該件雕飾。它在約定交付時間之前,因強烈地震而完全毀損,且已無修復可能,構成給付不能。題目未指出乙或甲有可歸責事由,依題意應按不可歸責於雙方處理。

因此,乙免於交付該雕飾,甲也免於支付剩餘價金;甲已支付的 2 萬元,則得依民法第 266 條第 1 項,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甲以新臺幣 100 萬元向乙購買全新之 A 車作為上班代步工具。惟乙雖明知 A 車甫出廠時,即因大雨成災致引擎進水而效能堪慮,仍故意不告知甲上情。交車後 1 個月內,甲於高速行駛時,即頻頻發生熄火狀況。甲請專家特別檢查後,發現引擎蓋內之電線有些許不易察覺之輕微污泥痕跡,方知向乙購買之 A 車曾泡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買賣中「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重點在瑕疵通知、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以及出賣人故意隱瞞瑕疵時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民法第 354 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交付的物具備通常效用、契約預定效用及保證品質;若欠缺上述效用或品質,即屬物之瑕疵。買受人是否知道瑕疵、瑕疵是否能經通常檢查發現,以及出賣人是否故意不告知,會影響瑕疵擔保責任的適用。

本題的車輛雖為全新車,卻因出廠時泡水,導致高速行駛頻頻熄火,顯然欠缺通常效用。乙明知泡水而故意隱瞞,甲得依瑕疵擔保規定主張權利。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期間與效果:

  1. 民法第 356 條規定,買受人應從速檢查受領物;發現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的隱蔽瑕疵,則在發現後應即通知。怠於通知可能發生視為承認受領物的效果,但通常檢查不能發現的瑕疵不在此限。
  2. 民法第 365 條規定,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原則上有期間限制;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不適用該期間限制。

因此,不能把「發現瑕疵後未通知」的效果,與「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的期間限制」混為一談。本題污泥痕跡不易察覺,且乙故意隱瞞,尤其不能直接套用「六個月未通知即視為承認」的說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人權限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普通地上權的處分權限,包括地上權的讓與、設定抵押權,以及地上權與地上建築物或工作物能否分離處分;也考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的優先購買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民法》地上權章的規定。讓與與設定抵押權,原則上須留意「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的限制;地上權與地上工作物的分離處分,則須看法律是否允許。基地出賣時的優先購買權,應確認法條賦予權利的對象及其適用前提。

選項分析

(A) 正確。《民法》第 838 條第 1 項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地上權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因此本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甲、乙為兄妹,乙收養丙,丙與丁結婚,丁與甲之關係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收養效力、血親親等計算,以及姻親的定義與親等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規定於命題後無重要修正。

依民法第 1077 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因此,丙雖是乙收養的子女,仍與乙的妹妹甲成立法律上的旁系血親關係。

民法第 968 條規定,旁系血親親等從一方數至同源直系血親,再數至另一方,以總世數計算。民法第 969 條規定,血親的配偶屬姻親;第 970 條規定,血親之配偶的親系及親等,依其配偶的親系及親等計算。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與丙的法律關係,再把丙的配偶丁換算成姻親:

  1. 甲與乙是兄妹;乙與丙是養父母子女。收養效力使丙與乙的親屬間成立法律上的親屬關係。
  2. 甲與丙的親等路徑為「甲 → 乙 → 丙」,共二世,故甲與丙是二親等旁系血親。
  3. 丁是丙的配偶,屬甲的旁系血親之配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甲夫乙妻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學貸新臺幣(下同)30 萬元,婚後以工作所得清償。甲、乙離婚時,甲有現存婚後財產 50 萬元,婚後借款給友人丙 20 萬元,丙尚未償還。乙有現存婚後財產 400 萬元,含婚後所購置 A 車,但 A 車之車貸 100 萬元係以婚後繼承自父親丁之遺產清償完畢。下列關於甲、乙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的法定財產制消滅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剩餘額較少的一方得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計算時須注意:

  • 婚前債務以婚後財產清償,應將清償數額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 婚後對第三人的借款債權屬婚後財產;尚未收回不影響其列入。
  • 繼承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以該財產清償婚後債務時,得自婚後財產中扣除相應數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別計算甲、乙的剩餘婚後財產,再比較兩者差額,最後由剩餘額較少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甲婚前有學貸 30 萬元,婚後以工作所得清償。婚前債務若以婚後財產清償,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2,應將清償數額追加計入婚後財產。因此,甲的計算為:

50 萬元現存財產+20 萬元對丙的借款債權+30 萬元婚前債務清償額=100 萬元50\text{ 萬元現存財產} +20\text{ 萬元對丙的借款債權} +30\text{ 萬元婚前債務清償額} =100\text{ 萬元}

甲的 50 萬元現存財產中,題目未指出有其他應扣除的婚後債務。

乙現存婚後財產 400 萬元,其中 A 車的車貸 100 萬元,是以婚後繼承的遺產清償。繼承財產屬民法第 1030 條之 1 所定的排除項目;以繼承財產清償婚後債務,該債務得自婚後財產中扣除。因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下列之繼承費用,何者不得由遺產中支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繼承費用」的範圍:哪些支出可由遺產負擔,哪些是繼承人個人行為所生,應由該繼承人自行負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150 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因此,遺產管理、遺產分割及遺囑執行所需的合理費用,原則上由遺產支付;但因繼承人過失而生的費用,不得列為遺產共同負擔。

解題方法

先依民法第 1150 條確認費用是否屬於遺產管理、分割或遺囑執行所需,再檢查是否因繼承人過失而支付。若是繼承人過失所造成,即使支出用於遺產標的物的修繕,也應由有過失的繼承人負擔。

選項分析

  • (A) 因執行被繼承人之遺囑,支付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得由遺產支付。 遺囑執行人報酬屬執行遺囑所需費用,符合民法第 1150 條所列「執行遺囑之費用」,原則上由遺產支付。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