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普通考試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生成式 AI 迅速滲透影音產製生態,重塑創作門檻與產業分工,引發低質內容氾濫、偽技術濫用與侵權倫理爭議等。
(一)請說明生成式 AI 對於影音產業的負面衝擊為何?(15 分)
(二)政府應該提出哪些政策來因應?(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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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生成式 AI 對影音產業的影響,以及政府如何在鼓勵技術創新與保障創作者權益之間取得平衡。作答可從「產業經濟、勞動與專業、著作權與人格權、資訊環境」分析負面衝擊,再以「法制、產業支持、透明治理、人才培育」提出政策。
生成式 AI 是運用模型依輸入指令或資料產生文字、圖像、音樂、聲音或影片等內容的技術。影音製作中的腳本、配音、剪輯、視覺特效及素材生成,皆可能受到影響。
涉及法規的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著作權法以人類創作為保護核心;使用 AI 生成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須依人類是否有實際創作投入及個案情形判斷。AI 生成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他人著作、肖像、聲音或個人資料。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提示的三項風險:「低質內容氾濫」對應內容品質與市場秩序;「偽技術濫用」對應深偽、冒名及錯假資訊;「侵權倫理爭議」對應訓練資料、生成結果及人格權。再補入產業常見的勞動替代、收益分配與市場集中問題。
政策建議則逐項對應衝擊:侵權風險以權利管理與授權制度處理;深偽與錯假資訊以揭露、查核和平台治理處理;工作替代以轉型支持與人才培育處理;市場集中則以公平競爭和扶植多元創作處理。
(一)生成式 AI 對影音產業的負面衝擊
1. 低質內容大量生成,稀釋注意力與市場價值
生成工具降低腳本、影像、配樂與剪輯門檻,使大量內容能快速產出。若缺乏查證與品質控管,容易造成同質化、粗製濫造或錯誤資訊充斥平台,增加觀眾辨識成本,也使優質作品更難被看見。平台若以點擊、觀看時間等指標分配曝光,低成本大量上架的內容可能擠壓高成本原創作品的能見度與收益。
2. 工作替代與議價能力下降
AI 可分擔初稿撰寫、字幕翻譯、配音、素材製作、剪輯及視覺特效等工作。產業採用 AI 後,部分入門或例行職務需求可能減少;若業者以 AI 取代專業人力,創作者、演員、配音員及技術工作者的工作機會與報酬可能下降。以既有工作者的表演、聲音或風格生成新內容,卻未取得同意或支付報酬,也會造成勞動權益與收益分配不公。
3. 訓練資料與生成結果涉及著作權爭議
影音模型訓練可能使用影像、劇本、音樂、錄音及表演等既有作品。未經適當授權或缺乏透明的資料來源與退出機制,可能侵害創作者權益;生成結果若與既有作品實質近似,或重現可辨識的角色、片段、音樂與表演,也可能涉及重製、改作等著作權問題。即使生成內容本身未必能取得著作權保護,也不代表其利用過程當然合法。
4. 深偽冒名與人格權受侵害
第 二 題35 分
博物館擁有豐富的典藏、展示與教育資源,作為向公眾開放的社會教育空間,亦肩負促進友善平權的責任,使所有人皆有機會平等參與藝術鑑賞,並探索藝術創作的可能性。因此,我國許多博物館開始導入通用設計,回應不同身心障礙族群的需求,並透過定期提供多感官導覽服務、開放特殊參觀時段等方式,降低參觀障礙,讓更多障礙者能夠進入並參與博物館經驗。
(一)請說明身心障礙者參與博物館的可能障礙為何?(10 分)
(二)博物館如何提供服務或是設計規劃來降低障礙?請舉例本國博物館或是常設展說明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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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博物館的文化近用與平權責任:博物館不只保存、展示文物,也應讓不同身心狀況的公眾能實際進入、理解、參與並享有文化生活。答題時應以「障礙來自個人狀況與環境、資訊及服務不相配」為核心,避免把參觀困難單純歸因於障礙者本身。
通用設計是讓產品、環境、方案與服務盡可能由不同能力的人共同使用;博物館應從建築動線、展覽資訊、感官體驗、服務流程及參與機會整體規劃。相關法制與政策,可援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保障的文化生活參與精神,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公共設施與服務無障礙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先依參觀歷程盤點障礙:從「取得資訊、抵達與進館、館內移動、理解展覽、參與活動、使用服務」逐段檢視,再依不同障礙類型補充具體需求。
(二)以「空間、資訊、展示、服務、制度與態度」作為改善架構,並用臺灣博物館的實例說明每項措施如何回應前述障礙。這樣作答能同時呈現問題分析與實際解方,也能涵蓋題幹提示的通用設計、多感官導覽及特殊參觀時段。
(一)身心障礙者參與博物館的可能障礙(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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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與交通障礙:大眾運輸或停車位置不便,入口有階梯、門檻或狹窄通道;館內缺少電梯、坡道、扶手、無障礙廁所及清楚的方向指引,輪椅使用者或行動不便者難以抵達、移動或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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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場與展品近用障礙:展示物位置過高或過低、文字太小、照明不足或反光,輪椅使用者無法靠近展櫃;視障者無法以觸摸或聆聽取得展品資訊,展品若僅能「觀看」,也限制了其他感官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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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與溝通障礙:解說只有印刷文字或語音,缺少點字、語音、口述影像、字幕、手語、易讀文字或圖像輔助;聽障者、視障者、心智障礙者及有閱讀困難者因此難以理解展覽內容、參觀規則與活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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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與認知負荷:強光、噪音、擁擠、人潮、突發聲光效果或複雜動線,可能使自閉症者、感官敏感者、失智者或容易疲憊者感到不安、迷失或難以持續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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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與參與障礙:館員缺乏障礙平權或溝通訓練,服務方式未能配合個別需求;導覽、工作坊及教育活動缺少必要的輔具、協助或彈性,障礙者即使入館,也未必能平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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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時間與制度障礙:交通、陪同或輔具成本增加參觀負擔;活動時段、預約方式、入場規則或線上資訊未考慮障礙者的需求,也可能使其難以安排參觀。另有低度期待或以「代為決定」取代本人意願的態度障礙,削弱其自主參與。
(二)博物館降低障礙的服務與設計規劃(15 分)
- 以通用設計改善空間與動線:新建或整修時,規劃平坦無門檻的入口、坡道及電梯,確保通道、轉彎與展櫃前留有輪椅迴轉及停留空間;提供無障礙廁所、座椅、清晰標示及可理解的平面圖。保留建築文資特色時,也應以替代動線、服務協助或數位導覽補足近用需求。
第 三 題25 分
根據《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簡稱《文化多樣性公約》),對於文化權與文化多樣性的定義與保障為何?(10 分)
(一)各國政府應該提供哪些政策工具來保障文化權與文化多樣性?(10 分)
(二)你覺得我國政府已經落實了哪些面向?(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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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題目主要考《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以下簡稱《文化多樣性公約》)的文化權與多樣性理念,以及國家如何透過文化政策保障人民創作、參與和接近文化的權利。
《公約》第 4 條第 1 款所稱的文化多樣性,是群體與社會以多樣方式表現其文化,並在群體及社會之間傳承;它不只包括文化資產與文化內容,也包括藝術創作、製作、傳播、散布和享用的不同方式,不因所用媒介或科技而異。第 4 條第 3 款所稱的文化表現形式,是個人、群體或社會創造,且具有文化內容的表現。
《公約》並未將「文化權」限縮為單一條文,而是以人權與基本自由作為文化多樣性的保障前提。依第 2 條第 1 項,言論、資訊與溝通自由,以及個人選擇文化表現形式的能力,必須受到保障;第 2 條第 3 項要求尊重所有文化的平等尊嚴,包括少數族群與原住民族文化。第 1 條則以個人與群體參與、享有文化生活,以及接觸多元文化表現為目標。
解題方法
可依「權利內涵—國家政策工具—我國落實情形」三層作答:
- 先界定文化多樣性,並說明文化權涵蓋創作、表達、選擇、參與、近用與享有文化。
- 再以《公約》第 6 條列舉政策工具,從法規、資源、傳播、近用、機構與國際合作等面向整理。
- 最後用我國法律制度與政策作例證,說明已建立的保障面向。
此題為申論題,沒有選項分析;作答應呈現法律原則與政策措施的連結,而非只列政策名稱。
(一)各國政府應提供的政策工具
《公約》第 6 條以締約方在國內採取措施為核心。各國得依自身情況制定文化政策,但政策須符合公約的人權與基本自由原則。可分述如下:
- 法規與制度保障:制定文化基本法、文化資產、語言及著作權等法規,保障文化表現的自由與多樣性,避免制度性歧視,並尊重少數族群及原住民族文化。
- 支持本國文化活動、產品與服務:透過補助、獎勵、租稅措施、公共採購及公共文化機構,支持本國文化活動、產品與服務的創作、製作、傳播、散布與享用;適當時也可納入語言保障。
- 扶助獨立文化產業與創作者:協助獨立文化產業及非正式部門取得創作與生產資源、通路和散布管道,提供人才培育、展演空間、創作補助及法律諮詢等支持。
第 四 題25 分
(一)何謂「文化資產教育」?(5 分)
(二)請問「文化資產教育」的重要性為何?(10 分)
(三)政府應該採取哪些政策來推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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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文化資產教育」?(5分)
核心觀念
文化資產教育,是以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為學習內容,透過認識、調查、詮釋、體驗與實作,使民眾理解文化資產所承載的歷史記憶、生活經驗、族群文化與地方特色,進而建立珍惜、保存及傳承文化資產的知能與態度。
其範圍不只是在課堂介紹古蹟或傳統技藝,也包括走入文化資產現場、聆聽地方故事、向保存者學習,以及參與文化資產的調查、維護與傳承。教育對象則涵蓋學校學生、教師、社區居民及一般民眾,具有正式與非正式教育的特性。
法規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協調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進一步列出師資培育、課程與教材發展、戶外體驗教學及多元學習活動等推動事項。這些規定顯示,文化資產教育是文化保存工作的一環,也是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共同承擔的任務。
(二)「文化資產教育」的重要性為何?(10分)
1. 建立文化認同與歷史理解
文化資產保存地方、族群與社會的共同記憶。透過教育,民眾能理解文化資產形成的歷史脈絡,認識不同族群的文化經驗,進而建立對土地、社區與多元文化的認同。
2. 培養保存意識,減少文化資產損害
文化資產的保存不能只依賴政府列冊、修復或管理。民眾了解其價值後,較能避免不當破壞、任意改建或錯誤使用,也更願意通報疑似文化資產、參與保存行動,形成社會共同守護的力量。
3. 傳承無形文化資產與專業知識
傳統技藝、口述傳統、民俗、祭儀及傳統知識等,須透過人際學習與實際操作延續。文化資產教育能創造世代交流與傳習機會,培養保存者、傳習者及相關專業人才,降低技藝失傳與人才斷層的風險。
4. 促進多元文化理解與社會對話
透過接觸不同族群、地方與歷史經驗,學習者能理解文化差異及其形成背景,避免以單一主流觀點詮釋所有文化。這有助於尊重多元文化,促進族群間的理解與對話。
5. 連結在地生活,帶動公共參與與永續發展
文化資產教育能使文化資產從靜態展示轉為生活中的學習資源,連結地方文史、社區營造、博物館教育及文化觀光。當居民參與解說、管理與傳承,文化資產便較能與地方生活持續共存,並形成長期保存的社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