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文化行政
試題代碼 文化行政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文化平權?我國政府有哪些文化平權政策?其政策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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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這題在考什麼?

本題為「概念定義+政策列舉+效果評析」的三段式申論題,考點橫跨:

  • 文化理論:文化平權的概念源流(人權理論、文化民主化 vs. 文化民主)
  • 法規依據:《文化基本法》(民國 108 年施行)相關條文
  • 政策實務:文化部推動之具體方案
  • 政策評估:能否批判性評析成效與侷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文化基本法》自民國 108 年 6 月 5 日施行,為本題最核心法源;《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亦有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採「定義→法源→政策→效果→反思」五層架構切入,這是文化行政申論題的標準解題框架。理由如下:

  1. 「何謂」類問題必須先給精確定義,再延伸概念層次,才不會流於口號。
  2. 公職考試強調法規連結,引述《文化基本法》條文可大幅提升論述正當性。
  3. 「效果」的評析若只寫成效,缺乏批判性,分數有限;應同時點出成效與侷限。

詳解本文

一、何謂文化平權

(一)定義

文化平權(Cultural Equity / Cultural Rights as Equal Access)係指:每一位公民,無論其年齡、性別、族裔、語言、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或地理區位,均享有平等參與文化生活、近用文化資源、表達文化認同及獲得文化服務的權利。

文化平權並非「文化齊頭式平等」,而是強調:

  • 消除參與障礙(實質平等而非形式平等)
  • 差異化支持弱勢群體(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偏鄉居民、新住民、高齡者等)
  • 去中心化文化資源配置,打破大都市壟斷文化近用機會的結構性不平等

(二)概念源流

概念核心主張與文化平權之關係
文化民主化(Democratization of Culture)將精英文化向下普及,由國家主導推廣文化平權的第一階段;仍有由上而下的限制
文化民主(Cultural Democracy)承認多元文化皆具正當性,由社群自主定義文化文化平權深化版;強調主體性與多元代表性
文化近用權(Cultural Access Rights)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區的文化生活文化平權之國際人權基礎

(三)法規依據

《文化基本法》第4條明定:「人民為文化權利之主體,享有創作、表達、參與、欣賞文化之自由及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宗教、地域及社會經濟地位而受歧視或限制。」此條文為我國文化平權之最高法律依據,確立了文化平等近用的憲法位階精神。

同法第5條進一步要求政府「應積極促進文化近用及全民文化參與」,明示國家負有「積極義務」而非消極不干預。


二、我國政府的文化平權政策

以下就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前後實施之主要政策分類說明:

(一)藝文體驗券與消費補助

  • 藝文體驗券(藝 FUN 券):民國 109 年起辦理,以配對補貼方式鼓勵民眾消費藝文活動,降低消費門檻。
  • 文化幣:民國 111 年起針對 18 歲青少年發放,每人新臺幣 1,200 元,專用於購買展演、書籍、唱片等藝文內容,目標在於建立青年的文化消費習慣並擴大藝文參與人口。

(二)偏鄉文化近用與資源平衡

  • 行動圖書館/行動博物館:文化部與公共圖書館、國立博物館合作,以行動車巡迴偏遠地區,將文化資源送入交通不便的社區。
  • 縣市文化中心暨地方館舍補助:補助地方政府充實縣市文化設施,縮短城鄉文化資源落差。
  • 社區營造計畫:自民國 83 年起持續推動,以「由下而上」的社區參與模式活化地方文化主體性,為文化民主的具體實踐。

(三)身心障礙者文化近用

  • 身心障礙文化近用專案:要求國立文化機構提供無障礙導覽、手語翻譯、點字解說、口述影像等輔助服務;部分展演場館設置無障礙席次並給予票價優惠。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文化基本法》第4條精神,各公立展演設施須符合無障礙設計規範。

(四)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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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何謂「審議式民主」?(10 分)

並設計一個地方的文化政策,以「審議式民主」的方式,來促進民眾對於文化事務或是文化政策的參與。(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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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為兩個子題,各自配分(10分+15分),考生務必分題作答、分量得宜。

子題一考「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定義與核心要素,屬於政治哲學與公共行政理論的基礎概念,是文化行政近年高頻考點,因文化部近年大力推動公民審議機制,與文化政策高度連結。

子題二要求「設計一個地方文化政策」並融入審議式民主的操作程序,考的是將理論轉換為政策方案的能力,答案需具體、可執行,切忌流於空泛口號。

相關理論背景:

  • Jürgen Habermas 的「溝通行動理論」(Communicative Action Theory)與「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概念,是審議式民主的哲學根基。
  • Jon Elster、James Fishkin、Amy Gutmann 等學者對審議程序的制度化設計貢獻最大。
  • 國內政策依據可援引:文化基本法(民國108年施行)第4條明定「國家應推動文化民主,保障人民文化近用權」;行政程序法第164條以下之「行政計畫確定程序」亦提供聽證參與的法源基礎。

解題方法

子題一:何謂「審議式民主」?(10分)

採「定義→核心要素→與傳統民主的區別」三層次架構展開,最能展示理論深度。


【一、定義】

「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又譯「協商式民主」或「商議民主」,是一種以理性公共討論(rational public deliberation) 為核心的民主治理模式。其基本主張為:正當的政治決策,不應僅仰賴票數多寡的聚合(aggregation),而應奠基於公民在自由、平等、開放的條件下,透過充分資訊交換與理性論辯所達成的集體共識或相互理解。

簡言之,審議式民主強調的是「過程的正當性」,而非「結果的多數決」。


【二、核心要素】

要素內涵說明
包容性(Inclusiveness)所有利害關係人皆有平等參與討論的機會,不因身份、階級、教育程度而排除
理性論辯(Rational Deliberation)參與者以論據、理由說服他人,而非情緒動員或利益交換;強調「以理服人」而非「以力服人」
資訊充分(Informed Participation)提供完整、中立的背景資訊,使公民能在知情下做出判斷
尊重差異(Mutual Respect)接受意見多元,保護少數聲音,避免多數暴力
可問責的決策(Accountable Decision)審議結果對決策機關具有實質影響力,而非純屬形式諮詢

【三、與傳統民主的區別】

傳統「聚合式民主」(Aggregative Democracy,即一般選舉投票制度)假設公民偏好是固定的,透過投票加總出最大公約數;審議式民主則認為,偏好本身可以透過對話被轉化與提升,公民在審議過程中學習、反思,最終形成更具公共性的決定。


【四、常見的審議機制】

  • 公民陪審團(Citizens' Jury):隨機抽選公民,聽取專家證言後做出建議。
  • 公民審議論壇(Deliberative Poll):James Fishkin 設計,事前事後各做民調,比較審議前後的意見變化。
  • 世界咖啡館(World Café):小組輪桌討論,適合大規模公民對話。
  • 參與式預算(Participatory Budgeting):公民直接決定部分公共預算的用途,為審議民主的制度化展現。

子題二:設計一個地方文化政策,以審議式民主促進公民文化參與(15分)

採「政策名稱→問題背景→審議設計→預期成效→配套法制」五段式結構,展現政策設計的完整度。


【政策名稱】

「社區文化地圖共創計畫」——以審議式民主重建地方文化治理


【一、問題背景與政策目標】

以臺灣地方縣市政府為實施單位(例:臺南市)。過去地方文化政策的擬定,多由文化局單向研訂、對外公告,公民參與僅止於公聽會的形式表達,缺乏實質影響決策的管道。導致:

  1. 文化資源配置與在地居民的真實需求脫節;
  2. 文化設施的使用率偏低;
  3. 少數族群、青年、偏鄉居民的文化聲音長期被忽略。

政策目標: 透過審議式民主機制,讓市民共同繪製「社區文化地圖」,並據此作為未來三至五年地方文化施政的核心依據。


【二、審議程序設計(核心段落)】

以下分四個階段逐步操作,充分落實審議式民主的各項要素:

第一階段:資訊準備與公民招募(第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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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許多國家的社區政策都被批評對於邊緣群體,例如同志、性少數、貧民或少數族群,有排斥或無法包容的現象。

以臺灣社會為例,社區總體營造如何讓邊緣群體可以多參與社區活動?如何在相關社區政策來強化多元平權?請舉例說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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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核三個層次的知識整合:

一、社區總體營造的基本定義與精神

「社區總體營造」(Community Total Development)由文建會(現文化部)於民國82年提出,以「人、文、地、景、產」五面向為核心,強調「由下而上」的公民參與,透過凝聚社區意識、活化地方認同,達成文化自主治理的目標。其理論基礎援引日本「まちづくり」(造町)運動,並結合臺灣在地民主化脈絡。

二、邊緣群體排斥的結構性問題

邊緣群體(Marginalized Groups)在社區場域中的排斥,通常源於以下三種機制:

  • 文化霸權(Cultural Hegemony):葛蘭西(Gramsci)意義下的主流文化價值主導社區論述,使非主流群體的聲音難以進入決策核心。
  • 同質性預設:社區往往預設成員具有同質性(相同語言、宗教、家庭結構、性傾向),政策設計先天排除異質者。
  • 參與門檻過高:會議時間、語言、資訊管道等制度性設計,對弱勢者形成隱性排除。

三、多元平權的政策框架

與本題密切相關的法規與政策(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 文化基本法(民國108年施行):第4條明定「文化多樣性」為文化政策核心原則;第5條保障人民平等參與文化生活之權利。
  •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行政院):要求各部會政策落實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社區政策納入性別影響評估。
  • 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自決權,社區政策需諮詢原住民族代表。
  • 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經濟弱勢與身心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提供基本保障。

提醒:文化基本法後續條文解釋與主管機關解釋函令持續更新,解題以民國112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型政策分析題」,採問題診斷→制度設計→案例舉證→政策建議四段式架構最為完整,可確保層次分明、論述充分。

切入點設定:先承認社區政策的結構性限制(不迴避批評),再提出具體可操作的制度改革與實踐案例,最後上升到政策建議層次,展現宏觀視野。避免只列舉案例而缺乏理論支撐,或只講理論而沒有臺灣本地實例。


解題內容(正式作答示範)

一、前言:社區政策的包容性困境

社區總體營造自推動以來,雖以「公民參與」為號召,卻因傳統社區組織(如社區發展協會)多由地方士紳、里長、家長會主導,其決策文化往往反映主流群體偏好。同志、性少數者因社區環境的異性戀規範而選擇隱匿;貧民因缺乏時間資本與社會資本而難以出席會議;少數族裔(包含新住民)因語言障礙與身分焦慮而自我邊緣化。這些排斥機制並非刻意,卻在制度上具有系統性。


二、讓邊緣群體多參與社區活動的策略

(一)降低參與門檻:制度設計的改造

  1. 多元時段與多元管道:社區會議改為週末或夜間分場舉辦,並提供線上參與選項,減少勞工階層、照顧者(多為女性)的時間排除。
  2. 多語環境建構:在新住民人口密集社區(如臺中東南亞移工聚居區、新北新住民社區),提供越南語、印尼語口譯或書面翻譯,使政策資訊可及。
  3. 托育與托老配套:於社區會議期間設置臨時托兒服務,移除有幼兒的家長(尤其母親)的參與障礙。

(二)建立安全的多元認同空間

  1. 彩虹友善社區認證:借鑑臺北市推動的「友善空間」概念,由地方文化局輔導社區建立LGBTQ+友善標誌,使性少數在參與活動前即能識別安全場域。
  2. 當事人入組:於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改選中,推動「多元代表席次」,明定性別少數、新住民、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等得列入組織名額,打破既有精英壟斷。
  3. 以文化活動為切入點:利用社區節慶、文化展演作為低門檻的「首次接觸」場合,讓邊緣群體先以參與者(非決策者)身分進入社區,再逐步引導進入政策討論。

(三)培力(Empowerment)邊緣群體的能動性

  1. 社區培力工作坊:文化部或縣市文化局委託NGO(如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各地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進入社區,協助邊緣群體學習提案技巧、議事規則、公共表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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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2030 永續社會發展指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已經成為各國政府施政重點之一。

請問文化如何運用於不同政策來落實 SDGs?請舉五個政策案例來說明。可以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等不同部會政策為例。

說明:符合 SDGs 核心價值的「終結貧窮」、「性別平權」、「健康與福祉」、「優質教育」、「永續城鄉」、「多元夥伴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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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以下三個層次的整合能力:

  1. SDGs 的基本架構:2015 年聯合國通過《2030 永續發展議程》,共 17 項目標(Goals)、169 項細項指標(Targets)。文化雖非獨立目標,卻是實現多項 SDGs 的橫向手段(cross-cutting enabler)。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明確主張「文化是永續發展的第四支柱」(Culture as the Fourth Pillar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 文化政策的部會分工:台灣文化治理並非文化部一家獨攬,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內政部(社區、建築、移民)、衛生福利部(長照、心理健康)均有涉及文化向度的業務。
  3. 政策案例的論述結構:每個案例須說明「哪個 SDG 目標→哪個部會→哪項政策→政策內容→與 SDG 的連結邏輯」,缺一不可。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採「一個政策案例一段落」的五段式架構作答最為清晰。

切入策略:先以一小段點明「文化與 SDGs 的整體關係」(約 3–4 行),再逐一展開五個案例。每個案例建議包含:

  • 對應的 SDG 目標編號與名稱
  • 主責部會
  • 政策名稱
  • 核心內容(2–3 句)
  • 如何落實 SDG 核心價值(1–2 句)

題目已列舉六個核心價值供參照,作答時五個案例各對應一個不同的核心價值,可展現廣度,並避免集中在同一目標而失分。


完整參考答案

【開場定位】文化作為落實 SDGs 的橫向工具

文化資源、文化認同與文化參與是推動永續發展的重要載體。聯合國 2030 議程中,文化雖未獨立成為第 18 項目標,卻貫穿教育(SDG 4)、性別平等(SDG 5)、健康(SDG 3)、減貧(SDG 1)、永續城鄉(SDG 11)及夥伴關係(SDG 17)等目標。台灣各部會已逐步將文化政策與 SDGs 框架對接,以下舉五個政策案例說明之。


案例一:對應 SDG 1「終結貧窮」——文化部「文化平權」與偏鄉藝文補助政策

部會:文化部

政策內容:文化部依據《文化基本法》第 4 條所揭示的文化平等近用原則,推動「文化平權」計畫,對偏遠地區、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族民眾提供藝文票券補助(如藝 FUN 券)、移動式巡迴展演,以及社區型文化據點(地方文化館)的建置與運作補助。

與 SDG 的連結:貧窮不僅是物質剝奪,也是文化剝奪。確保低社經地位族群能平等參與文化生活,即是在精神層面終結貧窮所導致的社會排除,符合 SDG 1.4「確保所有人,包括窮人和弱勢群體,享有平等的經濟資源及基本服務」之精神。


案例二:對應 SDG 5「性別平權」——文化部推動性別主流化於文化政策

部會:文化部

政策內容:文化部依《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行政院「性別主流化」推動機制,要求各補助及委辦藝文計畫進行「性別影響評估」,並積極委製以女性、多元性別為主體的藝術創作;此外,透過博物館、文化園區展覽主題設計,揭示女性歷史貢獻,打破文化再現中的性別刻板印象。

與 SDG 的連結:文化再現(cultural representation)深刻影響社會對性別角色的認知。透過藝術與文化展示翻轉性別偏見,並在補助機制中強制性別影響評估,是從制度面落實 SDG 5「實現性別平等,賦予所有女性及女童權力」的具體行動。


案例三:對應 SDG 3「健康與福祉」——衛生福利部推動「藝術治療」與文化照顧長照服務

部會:衛生福利部

政策內容:衛生福利部於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架構下,將「懷舊療法」(Reminiscence Therapy)、音樂治療、藝術治療等文化性介入措施納入失智症照護服務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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