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文化資產保存法雖然歷經多次修法,而在文化資產分類涵蓋上愈益詳密,卻依然有許多應保存而無法保存的潛在文化資產類別。
試論哪些是應保存而無法保存的潛在文化資產對象?(20 分)
並試論如何改善?(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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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文化資產的「法定分類」與「實際保存落差」。文化資產不只包括已指定或登錄的標的,也包括尚未完成調查、認定或登錄,但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且正面臨消失風險的潛在對象。
依民國 110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文化資產分為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有形文化資產包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及自然地景;無形文化資產包括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答題時須說明,分類雖日益完整,仍可能因調查不足、認定程序、產權與開發壓力、經費人力短缺,以及傳承者凋零等因素,使有保存價值的標的未能及時受到保護。
解題方法
採「有形/無形」兩分法,分別列舉潛在對象及其保存困難,再提出對應改善措施。這樣能直接回應題目兩個子題,並呈現潛在文化資產不只是法定類別問題,也是調查、管理、社會支持與資源配置問題。
題目所稱「潛在文化資產」不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所列的獨立法定類別,而是指具有文化價值、尚未或難以完成指定登錄,卻已面臨拆除、毀損、失傳或環境變遷風險的對象。以下論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潛在文化資產對象及難以保存的原因
一、有形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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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定或登錄的老建築與歷史空間 包括具地方生活史、產業史或政治史意義的私有老屋、工業設施、宿舍、街屋及特殊事件場址。例如與白色恐怖經驗相關的建築空間,具有歷史記憶及轉型正義意義,但因產權私人、後代不願保存或建物閒置,容易遭拆除、改建或失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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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紋理與地方景觀 傳統街區、原住民族部落、農漁村聚落、歷史路徑及水利設施等,往往由建築、地景、生活方式共同構成價值。都市更新、道路拓寬、土地開發或人口外移,會使整體脈絡破碎,單獨保存少數建物也難以留住聚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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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發現或調查不足的考古遺址與地下文化層 地下遺跡、遺物及歷史地層平時不易辨識,常在工程開發時才被發現;若缺乏事前調查及通報,可能在施工中遭破壞,且一旦出土脈絡被擾動,原有資訊便難以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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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文化價值的古物及地方文獻 私人收藏、家族文書、地方檔案、工藝器具及日常生活物件,可能分散於個人或民間團體手中,缺少清冊、保存環境不佳,容易因繼承、搬遷、流失或不當修復而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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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自然與人文交織價值的文化景觀 傳統農業地景、漁業地景、歷史園林、軍事設施及宗教景觀等,會隨土地利用、產業變遷與環境改造而改變。若只保存單一物件,忽略其與地形、水系、產業及社群生活的關係,整體文化價值仍會消失。
有形文化資產難以保存的共通因素,包括所有權人與主管機關對保存價值認知不同、私人產權與公共保存利益衝突、修復維護費用高、地方政府人力不足,以及保存要求與都市發展需求競合。
二、無形文化資產
第 二 題25 分
試論「文化科技」政策內涵、效用及尚有哪些障礙需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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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文化科技」不是單純把數位設備導入藝文場館,而是以人文價值為核心,運用科技促進文化保存、創作、生產、傳播、參與及治理,並使文化與科技相互激發、共同創新。《2018文化政策白皮書》指出,文化科技的核心價值源自人文追求與想像,以及改善生活的期待;政策方向應由人文思維引領科技創新與應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文化基本法》第17條規定,國家應訂定文化科技發展政策,促進文化與科技合作及創新發展,並積極培育跨領域人才、充實基礎建設、健全創新環境。此題主要考查文化科技政策的理念、政策目標、公共與產業效益,以及推動時面臨的制度與實務障礙。現行法已修正相關機關名稱等用語,作答仍依命題當年法規。
解題方法
採「政策理念—六大目標—政策效用—障礙與對策」的架構作答。先界定文化科技的價值取向,再依文化部當時提出的六大施政目標說明政策內涵;接著從文化近用、文化保存、創新產業及公民參與等面向分析效用,最後逐一指出人才、資源、數位落差、跨域合作及治理等障礙,並提出相應突破方式。如此可完整回應題目中的「內涵、效用、障礙」。
申論參考答案
一、文化科技政策內涵
文化科技政策以文化價值為主體,以科技作為促進文化發展的工具與創新媒介。政策目的不只在提高效率,更在保存並活化文化資源、拓展創作形式、改善公共服務、擴大民眾參與,並帶動文化內容產業發展。
《文化基本法》第17條確立國家推動文化科技發展的責任,政策可歸納為下列六大目標:
- 型塑文化科技創新社會:透過教育與跨域合作,培養兼具文化、人文與科技素養的人才,並促進數位人文、社會創新及國際交流。
- 以文化想像帶動科技研發:鼓勵科技研究與文化創作協作,支持新型態展演,並運用新興科技於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活化。
- 普及智慧型文化公共服務:推動智慧博物館、場館科技升級與遠距文化服務,降低民眾參與門檻;促進文化資料開放,增加文化資源的公共服務與多元運用。
- 連結在地文化,厚植數位內容生產與藝術創作:建構文化資料與記憶保存機制,支持臺灣原生文化內容的調查、開發、創作、製作及跨域發展。
- 加速文化數位傳播,打造國家文化品牌:拓展文化創作與傳播方式,強化公共媒體資源,協助民間平台發展及國際行銷,提升文化內容的市場連結與能見度。
- 完備數位治理,增進公民數位參與:善用文化相關數據,建立政府、民間與公民協力模式,降低參與公共文化事務的門檻,促進社區參與與在地認同。
二、文化科技政策效用
- 保存與活化文化資源:數位典藏、資料庫及新興展示技術,能協助記錄、保存並傳承文化資產;數位化內容也可轉化為教育、研究、展示及創作素材。
第 三 題25 分
全球新冠疫情嚴峻之際,所有展演場所關閉,各種展演活動停止。
試論文化主管機關除了紓困之外,如何化危機為轉機,在文化施政上因應疫情而有所突破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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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文化行政的危機治理、文化政策轉型與公共服務韌性。疫情使展演場館關閉、活動停辦,衝擊文化工作者生計,也中斷民眾接觸文化的管道。作答不能只談補助或紓困,還要說明文化主管機關如何調整政策工具與服務方式,把危機轉化為文化產業數位轉型、拓展觀眾及強化治理能力的契機。
本題屬政策申論,沒有單一法條或固定公式。作答宜兼顧文化工作者、文化機構、民眾與整體文化生態,並呈現短期應變、中期轉型及長期制度建構。
解題方法
可採「即時應變—服務轉型—產業升級—制度韌性」的架構,逐層回答「如何因應疫情而有所突破轉型」。每一項政策措施都要說明其對應的問題,避免只羅列口號。
一、維持文化近用,轉型文化服務模式
展演場館關閉時,主管機關可協助藝文團隊與館舍建置或使用線上平台,推出線上展覽、演出直播、雲端導覽、數位典藏及線上教育活動,使民眾在居家期間仍能接觸文化內容。
同時應注意數位近用落差:提供不同裝置與網路條件下可使用的內容,保留適合高齡者、偏鄉居民及身心障礙者的服務方式,避免文化服務只惠及熟悉數位工具的族群。
二、協助藝文產業數位轉型與開拓收入來源
疫情凸顯藝文產業過度依賴現場售票與單一收入來源的風險。主管機關可提供數位製作、平台營運、行銷與智慧財產權管理等訓練及資源,協助藝文團隊發展線上售票、付費直播、數位內容授權、會員服務及跨域合作。
政策重點不只是「把演出搬到網路上」,還要建立可持續的營運模式,並協助處理著作權、演出者報酬、平台分潤及內容保存等問題,讓數位內容創作能形成合理收益。
三、支持創作者持續創作,促進跨域創新
第 四 題25 分
近年舉辦「全國文化會議」、「全國文化資產會議」、「全國博物館論壇」、「全國社區營造會議」等鼓勵公眾參與的文化政策形成機制與過程。這些關乎各面向文化政策的全國會議都有「由下而上」、「廣徵民意」的精神。
試論舉辦這些全國會議的方式為何?(5 分)
這般看似「由下而上」、「廣徵民意」的舉辦模式可能有什麼問題?(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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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文化政策形成中的公眾參與與「由下而上」治理。重點不在於會議名稱,而在於說明如何從地方、社群與民間蒐集意見,再透過討論、整理與政策回應,形成全國性的政策建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文化基本法》第 3 條確認人民是文化與文化權利的主體;第 8 條保障人民參與文化政策及法規制(訂)定的權利,並要求文化政策形成公正、公開透明;第 22 條規定文化部每四年召開全國文化會議,廣納各界意見並研議全國文化發展事務。這些規定構成舉辦全國性文化會議的制度依據。上述條文截至目前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為「舉辦方式」5 分與「模式問題」20 分,作答時宜先用精簡篇幅交代程序,再以較多篇幅分析其制度限制。分析問題時,可依序檢視參與者是否具代表性、討論是否平等、意見如何彙整,以及會議結論能否進入政策與預算。
舉辦方式
通常採取「地方與分眾蒐集—跨區交流—全國彙整—政策回應」的程序:
- 設定議題與資訊準備:主管機關公布會議目的、討論題目、背景資料及參與方式,使參與者能理解政策脈絡。
- 地方分區及主題論壇:在不同區域舉辦論壇,並依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等政策領域設置主題討論,蒐集在地經驗與具體需求。
- 擴大參與管道:邀請文化工作者、社區組織、專業團體、學者、地方政府及一般民眾參與,並透過民間行動論壇、書面或網路意見等方式補充發言管道。
- 整理與全國交流:彙整各場意見,辨識共同議題及歧見,再透過全國大會、專家論壇或跨領域討論進行交流,形成政策建議。
- 公布成果並追蹤回應:公開會議紀錄與建議,說明哪些意見納入政策、計畫或法規,以及未採納的理由,並建立後續檢討機制。
可能問題
- 參與者代表性不足:願意報名、能抽出時間並熟悉公共討論的人,較容易出席;偏鄉居民、照顧者、弱勢群體及非組織化個人則較難參與。到場人數多,不等於意見足以代表全體社會。
- 參與資源分布不平等:專業團體或大型組織通常有較多時間、人力與論述能力,能持續參與不同場次;一般民眾則可能只能短暫表達,造成議程與討論被資源較多者主導。
- 議題設定權仍在主辦機關:即使採地方論壇,討論範圍、題目、背景資料及時間安排多由政府決定。若框架預先限定,民眾只能在既定選項內發言,無法提出真正重要但未列入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