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環保技術 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即通稱的否決權)。
試論該條文在我國實施以來的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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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的「環評否決權」,以及環評審查與開發許可之間的法律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於命題當年規定如下,現行法並無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修正。
第 14 條包含兩項重要規範:
- 程序上的許可門檻:環境影響說明書尚未完成審查,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尚未經認可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核發開發許可;違反者,許可無效。
- 實體上的否決效果:環評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核發開發許可。開發單位可以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審,但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牴觸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的理由。
因此,所謂「否決權」主要是指環評審查結論對開發許可具有拘束力;它使環評不只是提供環境資訊的程序,也成為開發決策的實質控制機制。
解題方法
可從「制度目的—正面效果—負面效果—整體評價」四個層次作答。題目問的是制度實施以來的利弊得失,不能只表態支持或反對;應同時說明否決權如何保護環境,以及其對行政權責、開發程序和法律安定性的影響。
另須區分第 14 條的兩種效果:未完成環評審查或認可即核發許可,依法無效;環評結論認定不應開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不得核發許可。前者是違反程序門檻的法律效果,後者是環評結論對開發決策的實質拘束。
制度優點
一、使環境保護在開發決策中具有實質地位。 環評由環保主管機關負責審查,而開發許可通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若環評只具諮詢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可能在環評不支持開發時核准計畫。第 14 條以不得核發許可的規定,使環評結論能實際影響開發是否進行,避免環境考量被經濟或部門政策輕易排除。
二、促使開發單位及早評估環境風險。 開發許可受環評程序及結論拘束,開發單位須在計畫形成階段調查可能的環境影響、提出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若主要影響無法合理避免,制度也保留不予開發的可能,符合預防原則及永續發展理念。
三、形成行政部門間的制衡。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常肩負促進該領域發展的任務,可能較重視產業或建設目標;環評主管機關則負責檢視環境影響。否決權提供跨部門制衡,降低由單一機關主導開發決策而忽略環境成本的風險。
四、強化環境公益與居民參與的制度保障。 環評程序會蒐集機關、專家、團體及受影響居民的意見。當審查結論具有拘束力,參與程序與提出環境資訊的意義也隨之提高,有助於讓環境公益在重大開發案中獲得實質考量。
制度缺點與實務爭議
一、可能造成權責分工及行政協調上的緊張。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開發許可,環評主管機關卻能透過審查結論左右開發結果,容易引發「由誰負責整體政策決定」的爭論。若兩機關政策目標或專業判斷不一致,可能增加協調成本,也使決策責任不易辨認。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約占國土面積之 。保護區內涉及《森林法》、《水土保持法》、《自來水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法規,但保護水源的成效還是未臻理想。
試從法規面、管理面、治理面、組織面,指出有效的改善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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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水源保護區的跨法規、跨機關管理。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廣,區內土地使用、開發、污染排放及水土保持等事項,分別由不同法規與機關管理;因此,改善不能只靠增加禁令,而要同時強化法規整合、現場管理、流域治理及組織協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包括《自來水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之 2、《飲用水管理條例》、《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本題無須計算;題幹提供的「約占國土面積四分之一」是說明保護區範圍廣、管理複雜,並非計算依據。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的四個面向分層作答,並讓每一面向對應一項治理問題:
- 法規面:處理規範重疊、管制落差及受限制土地的權益問題。
- 管理面:處理巡查、監測、違規查處及污染預防問題。
- 治理面:處理中央與地方、上游與下游、政府與居民間的協力問題。
- 組織面:處理權責分散、協調不足及專責人力欠缺問題。
作答時可用「規範整合、執行落實、共同治理、組織協調」作為四段主軸。
分面改善要項
一、法規面:整合規範,補足管制與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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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並整合相關法規與權責:檢視《自來水法》、《飲用水管理條例》、《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在保護區內的適用範圍、主管機關及處分依據,釐清重疊或管制空隙,建立一致的認定與查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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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禁止、限制事項及土地使用管制:《自來水法》第 11 條規定,得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依本法或相關法律禁止或限制有害水質、水量的行為。應依集水區特性、污染風險與水源重要性,檢討管制項目及標準,並將水源保護要求納入土地使用計畫、開發許可與環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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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污染者責任與違規成本:明確規範違規行為的查處、限期改善及裁罰程序,對造成污染或水源損害者落實污染者付費及復原責任,避免違規成本低於守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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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受限制土地的公平補償:保護區管制可能限制土地使用及地方發展,應依限制程度建立合理補償、租稅減免、保育給付或友善產業支持。《自來水法》第 12 條之 2 設有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制度,相關資源應兼顧水源保育、受限土地補償及居民公共福利。
二、管理面:做好監測、巡查與案件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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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風險導向管理:依取水口上游集水區、污染源分布、土地利用及水質變化劃分風險等級,優先管理高風險區域與污染熱點,避免巡查資源平均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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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整的巡查與通報制度:訂定巡查路線、頻率、人員及通報流程,並由地方政府設置單一聯繫窗口,讓巡查發現能迅速移送有權責的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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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水質監測與污染預警:整合河川、水庫及取水口水質資料,長期追蹤水質變化;搭配遙測、地理資訊、影像監控及現場稽查,及早發現違規開發、非法排放及污染事故。
第 三 題25 分
綠建築有九項指標,可歸納為哪四大類?取得標章的門檻為何?
請從環境生態學的觀點,說明「韌性城市」的特性與時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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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考 EEWH 綠建築評估系統的四大範疇、九大指標及取得標章的基本門檻;第二部分考生態學中的「韌性」概念如何應用於城市規劃與治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評估制度為準。當時綠建築評估系統以生態、節能、減廢、健康為四大範疇,並以九項指標評估建築環境表現。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將九項指標依四大範疇分類,再說明標章申請的最低通過條件;韌性城市部分則從生態系統面對擾動時的吸收、調適、恢復與轉型能力切入,連結到當代城市的氣候與災害風險。
綠建築四大範疇與九大指標
| 範疇 | 指標 | 評估重點 |
|---|---|---|
| 生態(Ecology) | 生物多樣性、綠化量、基地保水 | 維護基地與周遭生態、增加綠地及植栽、促進雨水入滲與涵養 |
| 節能(Energy Saving) | 日常節能 | 降低建築外殼、空調及照明等日常能源消耗 |
| 減廢(Waste Reduction) | 二氧化碳減量、廢棄物減量 | 減少建材生產與營建過程的資源耗用、碳排放及廢棄物 |
| 健康(Health) | 室內環境、水資源、污水垃圾改善 | 提升室內環境品質、節約用水,並改善污水與垃圾處理 |
九項指標可依序記為:生物多樣性、綠化量、基地保水、日常節能、二氧化碳減量、廢棄物減量、室內環境、水資源、污水垃圾改善。
取得綠建築標章的基本門檻為:至少通過四項指標,其中「日常節能」與「水資源」是必須通過的兩項;另外五項指標中至少再通過兩項。「通過四項」是申請標章的最低條件;合格級、銅級、銀級、黃金級及鑽石級則依分級評估結果判定。
韌性城市:環境生態學觀點
**韌性(resilience)**是系統受到外在干擾或壓力時,仍能吸收衝擊、維持基本結構與功能,並透過調適、恢復或轉型而持續運作的能力。
第 四 題25 分
上市櫃公司揭露之企業永續報告主要涵蓋 ESG 三面向,請問何謂 ESG 三面向?
請試申論企業永續報告之最新國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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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企業永續報告的 ESG 基本概念,以及永續揭露規範的國際發展。ESG 是評估企業永續經營與非財務績效的三個面向:
- E(Environmental,環境):企業對自然環境的影響及其環境風險管理,例如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排放、能源、水資源、廢棄物與生物多樣性。
- S(Social,社會):企業與員工、供應鏈、顧客及社區等利害關係人的關係,例如勞動條件、人權、職業安全衛生、產品責任及社區參與。
- G(Governance,公司治理):企業的治理制度與決策監督,例如董事會職能、公司倫理、風險管理、法令遵循、資訊透明及股東權益。
永續報告書藉由揭露上述資訊,讓投資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了解企業的永續風險、機會、政策與績效。永續報告不等於財務報表,也不能只列活動或口號;應有可比較、可查證的指標與說明。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成兩部分:先逐一界定 ESG 三面向,再說明國際規範的發展、主要準則及彼此差異。題目使用「最新國際規範」,在民國 113 年脈絡下,應以 2023 年發布的 ISSB 永續揭露準則為核心,並補充 GRI 與歐盟 ESRS 等主要制度,呈現全球揭露規範逐步整合、但適用目的仍有差異的趨勢。
企業永續報告之主要國際規範
一、ISSB:IFRS S1 與 IFRS S2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於 2023 年成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並於同年發布首批準則:
- 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規範企業如何揭露可能影響其短、中、長期現金流量、融資取得或資金成本的永續風險與機會。內容涵蓋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
- 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進一步規範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的揭露,包括治理、策略、風險管理,以及氣候指標與目標;其架構承接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CFD)的四大支柱,並納入產業別指標的概念。
IFRS S1 與 IFRS S2 適用於 2024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的年度報導期間,允許提前適用。ISSB 準則以提供投資決策所需資訊為主要目的,著重永續議題如何影響企業的財務前景,通常稱為「財務重大性」或「由外而內」觀點。
二、GRI 永續報導準則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準則以企業對經濟、環境及人的衝擊為核心,強調企業對外部世界造成的影響,亦稱「衝擊重大性」或「由內而外」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