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普通考試 環保技術 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照現行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開發行為是否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除需考量開發之類型(如工廠設置、園區興建或擴建、道路之開發等)及開發行為之規模(如開發行為之面積、長度等)外,認定標準中一項重要之因素為開發行為所在的區位。這些需考量的特殊區位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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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判斷開發案是否須實施環評,須依開發類型、規模及所在地區位,對照認定標準各條規定;區位是重要判斷因素,但是否達環評門檻,仍須一併檢視該類開發行為的條文條件。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認定標準中應留意的特殊區位,可先整理各類開發條文反覆出現的環境敏感區位,再補上有面積、長度或海拔門檻的區域類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常見區位如下:
- 國家公園。
- 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 重要濕地。
- 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的自然保護區或一般保護區。
- 水庫集水區。
-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 原住民保留地。
- 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區。
- 山坡地。
- 國家風景區。
- 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
- 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第 二 題25 分
碳盤查(Carbon Footprint Verification, CFV)是一個組織或企業採用符合國際標準的方法,以全盤分析計量組織或企業的碳排放量。請說明碳盤查的目的。
碳盤查一般分三大範疇進行,請說明此三大範疇之類型與內容,並各舉例說明碳排放量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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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組織型溫室氣體盤查的目的、排放邊界與三大範疇。碳盤查是依一致的盤查邊界與量化方法,辨識並計算組織活動所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通常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單位為 。
碳盤查常依《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及 ISO 14064-1 的組織型盤查架構進行。量化時須蒐集活動數據,配合排放係數計算:
若須將不同溫室氣體換算成二氧化碳當量,則依各氣體的全球暖化潛勢(GWP)換算:
盤查結果應建立在明確的組織與營運邊界、可追溯的活動數據及適用的排放係數上。本題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通用的組織型盤查架構說明。
碳盤查的目的
碳盤查的核心目的,是有系統地掌握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來源與排放量,作為後續管理及決策的依據,具體包括:
- 掌握排放現況與熱點:找出主要排放源及高排放活動,辨識優先改善的對象。
- 規劃減量措施與追蹤績效:以盤查結果設定減量目標、規劃能源效率或製程改善措施,並透過年度盤查比較減量成效。
- 支援管理決策與風險評估:提供能源使用、設備更新、供應鏈管理及氣候風險管理所需資訊。
- 回應利害關係人與揭露需求:提供政府管理、客戶、投資人、金融機構及供應鏈所需的排放資訊,提升資訊透明度及可比較性。
- 建立基準資料:作為設定基準年、計算減量幅度與檢視淨零或其他氣候目標進度的依據。
盤查本身是測量與管理工具,能呈現排放情形,但不會單獨使排放量下降;實際減量仍須透過管理措施與持續追蹤達成。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以「排放源由誰擁有或控制」區分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再將間接排放依能源使用及價值鏈活動分為範疇二與範疇三:
- 組織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範疇一。
- 購入並由組織使用的電力、蒸汽、熱能或冷能:範疇二。
- 價值鏈中其他非組織擁有或控制的排放:範疇三。
這個切入點能避免把「排放實際發生的位置」誤當成判定範疇的唯一依據。例如,購電造成的排放雖發生於發電廠,仍屬用電組織的範疇二。
三大範疇類型、內容與計算例
範疇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指組織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產生的直接排放,常見類型包括:
- 固定燃燒:鍋爐、柴油發電機、廠內燃燒設備使用燃料。
- 移動燃燒:組織自有或控制車輛燃燒汽油、柴油。
- 製程排放:製造過程中的化學反應或物理變化排放。
- 逸散排放:冷媒設備洩漏、化糞池或其他設備逸散的溫室氣體。
**計算例:**某組織一年使用柴油 公升,假設適用排放係數為 ,則:
第 三 題25 分
為更有效推動相關之環境保護制度與工作,環境部設置「環境保護基金」。該基金包含空氣污染防制、資源回收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水污染防治、環境教育及溫室氣體管理等基金。
請以環境經濟學的角度說明,藉由這些基金之運作具有哪些經濟誘因污染管制策略(可舉例說明)?除此之外,基金之運作對環境保護工作有哪些正面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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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污染者付費原則與經濟誘因型污染管制工具:污染會造成健康損害、生態退化等外部成本,若由社會承擔,市場價格便未反映污染的真實成本,導致污染量偏高。政府透過收費、補助、押金、交易等制度,讓污染者與消費者把環境成本納入決策,促使減污行為更具經濟吸引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係依《預算法》第 21 條訂定;環境保護基金為特種基金,由空氣污染防制、資源回收管理(土地基金之非營業基金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水污染防治、環境教育及溫室氣體管理等六個基金組成。辦法明定設置目的包括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改善生活環境及促進資源永續發展。
解題方法
可先由基金的收入來源辨識經濟誘因,再說明收入如何回流至環境工作:
- 徵收污染費、回收清除處理費或碳費,將污染或資源使用成本反映於價格。
- 以基金收入補助污染防制、回收再利用、污染整治及減碳等工作,降低改善成本。
- 說明基金專款運用對長期環境治理、財源穩定及政策執行的助益。
基金本身是財務與執行機制;具體的經濟誘因來自其所承接的費率、費用、補助及其他制度設計。
經濟誘因污染管制策略
1. 污染稅費與污染者付費
對污染排放、污染行為或產品徵收費用,使污染者在生產決策中負擔部分外部成本。以空氣污染防制費為例,污染排放量越高,費用負擔通常越高;業者因而有誘因改用較潔淨燃料、改善製程或增設防制設備。
其基本經濟邏輯是:排放每增加一單位,就增加相應的費用;污染者會比較減污的邊際成本與應繳費用,選擇成本較低的減污方式。若收費合理且執行有效,污染者會持續尋找更便宜的減污方法,而非只達到單一固定標準。
2. 費率差別化與產品責任誘因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藉由向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的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籌措回收處理財源,也使業者在產品設計及材料選擇上考量產品生命週期的廢棄處理成本。
若費率依材料、產品特性或回收處理成本差異化,業者可藉由減少包裝、改用易回收材料、降低有害物質使用等方式減少費用負擔,形成源頭減量與生態化設計的誘因。
3. 補助、獎勵與融資誘因
基金可補助污染防制設備、清潔生產、污染整治、資源回收或減碳計畫,降低業者與地方政府採取環保措施的初始成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與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等,可支援相關防治、調查、整治或改善工作。
補助能鼓勵具有環境效益、但私人投資誘因不足的措施;搭配貸款或獎勵,也能改善設備投資資金門檻。設計時仍須設定補助條件與績效要求,避免補助成為無效支出或鼓勵污染者延後改善。
4. 押金與回收返還誘因
第 四 題25 分
河川流域之水污染規劃與管理是保護水體品質及使用安全的重要策略。在進行河川流域水污染規劃與管理過程中,請說明下列分析程序或因子之意義:
(1) 污染源及流達率; (2) 規劃或設計流量; (3) 水質模式; (4) 涵容能力; (5) 污染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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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河川流域水污染規劃的基本流程:先掌握流域污染來源及其實際到達河川的負荷,再選定代表性的河川流量,以水質模式推估水質反應及涵容能力,最後將可容許的污染排放量分配給各類污染源。核心目的在於使污染排放受控,讓受納水體達成水質目標並維持其用途。
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水污染防治法》第 9 條規定,符合該條所列情形的水體,主管機關應依水體涵容能力,以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下列五項則是進行流域水污染規劃與總量管制時常用的分析因子及程序。
解題方法
依「污染從哪裡來、多少會到河川、河川在什麼流量下如何變化、最多能承受多少、如何分配」的順序,逐項說明定義及在規劃中的功能。這個順序也呈現了各項分析之間的關係:污染源調查提供負荷資料,流達率修正實際入河量,規劃流量與水質模式用來分析水質,分析結果形成涵容能力,再作為污染量分配的依據。
五項分析程序或因子
(1)污染源及流達率
污染源是指流域中會將污染物排入河川或其他受納水體的來源。規劃時通常依排放方式區分:
- 點源:排放位置明確、可直接調查或管理的來源,例如事業排水口、污水下水道放流口。
- 非點源:污染物隨降雨逕流分散進入水體,排放位置或時間不易明確界定的來源,例如農地、道路及其他土地面積上的沖刷污染。
- 類點源:排放具有集中渠道或排水系統特徵,但污染來源具有一定分散性的來源,例如雨水下水道或道路側溝排水。
污染負荷可依污染物質量表示。若流量以立方公尺/日、濃度以毫克/公升表示,則負荷量換算為公斤/日的公式為:
流達率是污染負荷經輸送、滯留、沉降、分解或其他作用後,實際到達指定河段或管制水體的比例。依計算基準,可表為實際流達負荷相對於排出負荷或產生負荷的比例;規劃時應明確說明採用的基準。以排出負荷為基準時:
因此:
流達率通常介於 0 與 1 之間;若污染源緊鄰河岸或直接排放,流達率通常較高。評估非點源時,則須考量降雨、地表逕流及污染物傳輸特性。流達率會直接影響入河負荷估算,不可把污染源的產生量逕當成河川實際承受的負荷量。
(2)規劃或設計流量
規劃或設計流量是進行水質模式模擬及涵容能力分析時,代表河川水文條件的流量。河川流量會影響污染物稀釋、輸送及水質反應,因此必須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流量作為分析基礎。
選擇流量時,應考量規劃目的、水文資料、河川水體特性及水質改善目標。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時,設計流量原則上採統計上足以代表水體特性的平均日流量;亦可因水質改善需要,採用低於平均日流量的設計流量。採低流量情境時,污染物稀釋能力通常較弱,分析須清楚交代流量選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