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普通考試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衛生行政
試題代碼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衛生法規隸屬於行政法的範疇,行政行為有著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其中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正當程序原則」基本上被認為應該包含五項要素,請說明這五項要素的重點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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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正當行政程序」的學說內涵。正當程序要求行政機關作成決定時,遵守公平、公正、公開與民主的程序,使受行政決定影響的人有機會知悉相關資訊、參與程序並維護權益。

學說整理正當行政程序的五項要素時,常採以下架構:

  1. 公正作為義務
  2. 受告知權
  3. 聽證權
  4. 說明理由義務
  5. 行政資訊公開

五項要素相互配合:資訊公開與告知使人民掌握案件內容;聽證保障參與;公正義務確保程序中立;說明理由則使決定可以理解、檢驗與救濟。

五項要素

一、公正作為義務

行政機關應公平、中立地處理案件,避免偏袒或恣意決定。其具體要求包括公務員依法迴避、維持適當的組織與審議程序,以及避免不當的片面接觸。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33 條規定公務員應自行迴避及當事人得申請迴避;第 47 條並就公務員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接觸的情形設有規範。這些制度的目的,是避免「自己審自己的案」或程序受到不當影響。

二、受告知權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權及時知悉與其權益相關的程序進行、重要事實及行政決定,使其能準備陳述、提出資料,並在決定作成後判斷是否救濟。

受告知權可分為程序進行中的預先告知,以及決定作成後的結果告知。例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作成書面行政處分時,則應依第 96 條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等事項,並依相關規定告知救濟方法。

三、聽證權

行政機關應在適當情形下,讓受決定影響的人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及參與討論的機會。聽取意見可以補充機關掌握的事實,避免行政決定僅憑單方資料作成。

陳述意見與聽證並不完全相同:陳述意見通常是較簡便的程序;聽證則是正式、公開並有較完整程序保障的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第 107 條以下規定聽證程序。是否必須舉行聽證,仍須依法律規定及案件性質判斷。

四、說明理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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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團體家屋」?衛生行政主管機關轄下的法律有哪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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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團體家屋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中的定位,以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如何規範其服務對象、設立與管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9 條,長照服務分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服務方式;「團體家屋」列在社區式長照服務之中。《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所稱團體家屋,是指在社區中,提供具行動力失智症者家庭化、個別化服務的方式。

因此,團體家屋雖有共同生活與照顧安排,法律分類仍是社區式長照服務,不等同於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成「定義與定位」及「相關法規規範」兩部分:

  1. 先引用《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說明團體家屋的服務對象與服務特色,再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9 條指出其屬社區式服務。
  2. 再依規範層次說明設立與營運:法律提供服務分類及機構管理的基本架構,子法及設立標準進一步規定許可、設施、人員、服務規模與管理事項。

法規規範重點

  • 服務分類與服務方式:《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9 條將團體家屋列為社區式長照服務。其核心是於社區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服務。
  • 服務對象與服務特性:《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將團體家屋界定為在社區提供具行動力失智症者家庭化、個別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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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世界衛生組織(WHO)通過「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希望世界各國共同採取有效策略,以控制菸害造成的問題。對應 FCTC 減少菸草需求之目標,我國現行《菸害防制法》中有哪些菸品管理非價格措施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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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降低菸草需求的非價格措施,以及我國《菸害防制法》如何將這些措施落實為菸品管理規範。

FCTC 第 6 條是價格與稅捐措施;非價格措施則涵蓋防止暴露於菸煙、管制菸品成分與揭露、包裝標示、教育宣導、廣告促銷贊助管制,以及戒菸與降低菸草依賴。答題時應排除菸品健康福利捐等價格工具,集中整理法律上的產品、銷售、標示及促銷管理規範。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年適用的是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同年起分階段施行的《菸害防制法》。

解題方法

以 FCTC 非價格措施作分類,再對照《菸害防制法》的具體規範,尤其是「菸品之管理」及「菸品之促銷與廣告」相關條文。可依「產品上市與銷售、成分與資訊、包裝警示、促銷限制、減少二手菸暴露」逐項作答。

法律規範

一、菸品上市及銷售管理

《菸害防制法》第 7 條規定,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始得製造、輸入或販賣;未經核定者不得上市。此為菸品上市前的風險把關。

同法第 8 條限制菸品及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的販賣方式,包括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的方式販售,不得採開放式貨架,也不得以少於二十支或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的包裝販售,但法定例外除外。未滿二十歲者不得吸菸,亦不得供應菸品。

二、菸品標示與成分管制

第 9 條禁止在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使用「淡菸」、「低焦油」等可能使人誤以為危害較輕的文字或標示;並要求菸品容器最大正面及反面明顯位置,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標示面積不得低於各該面積的百分之五十。

第 10 條規定,菸品不得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的添加物;尼古丁、焦油含量不得超過最高含量,並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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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世界衛生組織(WHO)於 2019 年提出全球衛生面臨的十大威脅,其中包括「疫苗猶豫」。請說明何謂疫苗猶豫?發生疫苗猶豫的關鍵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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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WHO 所稱「疫苗猶豫」(vaccine hesitancy)的定義,以及造成民眾延遲接種或拒絕接種的關鍵因素。這是公共衛生與風險溝通概念,並非特定法條題;不涉及法條適用。

WHO 於 2019 年將疫苗猶豫列為全球衛生十大威脅之一。疫苗猶豫是指:在疫苗服務可近用的情況下,仍延遲接受疫苗或拒絕接種。其程度具有情境差異,會因時間、地區及疫苗種類而改變。疫苗猶豫不等同於完全反疫苗,也不等同於因缺貨、交通不便或服務不足而無法接種。

解題方法

先掌握定義中的兩個關鍵條件:一是疫苗服務可取得,二是民眾仍延遲或拒絕接種。再從 WHO 常用的「3C」架構整理成因:信心(confidence)、自滿(complacency)、便利性(convenience)。若題目要求說明關鍵因素,除列出 3C 外,應各自說明其意涵與可能表現,答案才完整。

發生疫苗猶豫的關鍵因素

  1. 信心不足(confidence) 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必要性或品質缺乏信任;也可能不信任提供疫苗的醫療人員、衛生機關、政府或疫苗政策。常見表現包括擔心副作用、懷疑疫苗成分,或因錯誤資訊而認為疫苗風險高於疾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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