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升溫,假設某里長聽說附近便利商店有店員確診,里長向衛生局查證,希望向里民公布便利商店名稱,試問:
(一) 是否公開名稱,牽涉便利商店的什麼權利?有助於實現什麼樣的公益?(5 分)
(二) 何謂比例原則?(5 分)
(三) 試問何種情形公布商店地點,方符合比例原則?(10 分)
(四) 面對里民要求公布商店地點,衛生局及里長處理時,應該留意哪些倫理或原則?(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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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政府防疫資訊公開與權利保障的衡平,以及《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作答時應同時說明公開資訊所追求的公共衛生利益,以及公開店名可能對商店、店員與確診者造成的權利侵害。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法源包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傳染病防治法》第 7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以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8 條第 2 項。特別條例的授權,是疫情期間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指示採取公布個人資料等必要防疫措施;地方衛生局仍應確認法定權限與發布原則,不能僅因里民要求就逕行公開。
(一)涉及的權利與公益
公開便利商店名稱,可能影響商店的營業自由、財產權及商譽;店員及確診者也可能因地點資訊被辨識,而遭受隱私、人格權或個人資料保護上的侵害,並面臨污名或不公平待遇。
公開資訊的公益目的,是讓曾到該店的民眾辨識自身暴露風險、配合健康監測或篩檢,並協助衛生機關追蹤接觸者、控制疫情蔓延。此目的可連結《傳染病防治法》第 7 條所定主管機關防止傳染病發生、控制疫情及防止蔓延的職責。
(二)比例原則
《憲法》第 23 條所揭示的比例原則,要求國家限制人民權利時,手段與目的之間須合乎比例,通常分為三項審查:
- 適合性原則:採取的措施有助於達成防疫目的。
- 必要性原則:在數種同樣有效的手段中,選擇對權利侵害最小者。
-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欲保護的公益顯失均衡;須衡量個人或商店權益受損程度與防疫利益。
(三)何種情形公布地點符合比例原則
應依序檢驗三階段:
1. 確認公布有助於防疫
須有可靠資料證實確診者曾在相關時段到店,且該活動史具有實際防疫意義,例如可能有不特定民眾暴露、接觸者無法逐一辨識,公布地點可協助民眾採取健康監測或篩檢措施。
僅有「聽說店員確診」不足以作為公開依據。衛生局應先查證確診資訊、活動時間、店址及接觸風險,並確認公布資訊不會錯誤指認商店或造成不必要恐慌。
2. 選擇侵害較小的公開方式
第 二 題25 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目的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請論述:
(一) 此條例所稱毒品的定義。(10 分)
(二) 說明臺灣毒品分級的依據、級數,並舉兩例臺灣常見毒品,說明其毒品分級級數。(10 分)
(三) 最後說明負責毒品分級的單位組織。(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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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重點包括毒品的法定定義、分級所依據的三項特性,以及分級品項的審議組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已有修正,作答時仍應依題目指定年度回答。
解題方法
先依第 2 條第 1 項寫出毒品的定義;再依第 2 項說明分級依據與四級架構,並各舉常見例子;最後依第 3 項交代負責審議的組織,以及審議後的公告程序。這樣能完整對應題目三個子題。
(一)毒品的定義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1 項,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的下列物質:
- 麻醉藥品與其製品。
- 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判斷時須注意,法定定義不只包括麻醉藥品,也包括影響精神物質及其製品;且須具備條文所列的特性。毒品的具體品項則由條例及其附表列明。
(二)分級依據、級數與常見例子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第 2 條列舉各級代表品項,完整管制品項以條例附表為準。
| 級數 | 條例列舉的代表品項 | 常見例子 |
|---|---|---|
| 第一級 |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 海洛因:第一級毒品 |
| 第二級 |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 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 |
第 三 題25 分
假設有某甲被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多年來整天在街上遊蕩,對著空氣喃喃自語。某甲之家人避不見面,幸好街坊幾家小吃店常會免費提供某甲三餐所需。最近某甲忽然當街大吼大叫,並持刀向空中揮舞,試問:
(一) 何謂保護人?《精神衛生法》賦予保護人哪些功能?(15 分)
(二) 倘若家人無法承擔責任,現行法有何替代途徑?(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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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精神衛生法》中的嚴重病人保護人制度:保護人的選任順序、法定職務,以及親屬無法擔任時由誰接手。甲已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且當街持刀揮舞,涉及立即保護及送醫;不能只把問題當成一般家庭照顧或社會救助問題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1 年《精神衛生法》有重要修正,現行條次及制度內容已有變動;本題仍依民國 110 年適用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依序處理三個問題:
- 先確認甲屬於嚴重病人,依法應置保護人。
- 說明保護人的選任順序與具體職務。
- 家人不能承擔時,指出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保護人的替代途徑,並說明當下危險情況的緊急處置。
(一)保護人的意義與功能
1. 定義及選任
依民國 110 年《精神衛生法》第 19 條,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者,應置保護人。保護人是依法協助嚴重病人就醫、接受治療與維護權益的人。
當時法定選任順序為:
- 監護人。
- 配偶。
- 父母。
- 家屬。
同一順位有數人時,以親等較近者優先;親等相同或非親屬者,以年長者優先。未成年人、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與病人利益相反或有偏頗之虞者,以及體力或能力不足以執行職務者,不得擔任保護人。
2. 保護人的主要功能
依民國 110 年《精神衛生法》及《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保護人主要負有下列職務:
- 協助就醫:病人或有精神疾病疑似狀態者的保護人或家屬,應協助其就醫;也可協助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詢。
- 協助住院治療:嚴重病人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時,保護人應協助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病人拒絕而符合法定要件時,則依當時法律程序處理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
- 協助接受社區治療:經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必要者,保護人應配合相關安排,協助病人接受治療。
- 即時緊急處置:嚴重病人情況危急,若不立即保護或送醫,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保護人或家屬應即時處置;
第 四 題25 分
縮減醫療品質的鴻溝是一個重要議題,二代健保中一項重要的政策希望透過醫療品質資訊透明公開,作為促進醫療品質的策略之一。試論述醫療品質資訊公開策略的立論基礎及機制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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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二代健保如何運用「醫療品質資訊公開」,縮減民眾與醫療提供者之間的資訊落差,並促進醫療品質持續改善。作答宜分成兩部分:先說明公開資訊的立論基礎,再說明制度如何蒐集、整理與公開資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4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當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4 條規定,為確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健保有關的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資訊的範圍、內容及方式,由保險人擬訂,提全民健康保險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已於民國 114 年修正,以下仍依命題當年的法規架構作答。
解題方法:先說「為何公開」,再說「如何公開」
一、立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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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資訊不對稱 醫療服務具有高度專業性,病人通常難以自行判斷醫療品質,也難以在就醫前比較不同醫療院所或醫師。公開可理解、可比較的資訊,有助病人掌握醫療服務品質與自身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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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病人知情與選擇權 品質資訊是病人作成就醫選擇的重要參考。資訊公開能增進病人對醫療服務的理解,支持其參與醫療決策,促進醫病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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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外部監督與同儕比較效果 醫療院所與醫師得以了解自身表現與同儕或品質目標的差距;民眾、健保機關及社會團體也能據以監督,形成促進品質改善的壓力與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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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健保資源合理運用與政策管理 健保為公共資源,公開品質資訊有助於檢視醫療服務是否兼顧品質與效率,並提供健保支付、品質改善及政策規劃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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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品質持續改善,縮減品質差距 透過共同指標呈現不同服務提供者的品質表現,辨識品質落差及改善需求,進而推動醫療機構持續檢討與提升照護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