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普通考試 衛生技術 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對於長期照顧之定義、需求評估流程及提供哪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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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掌握《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對「長期照顧」的定義、第8條及第8條之1所定的需求評估與核定程序,以及第9條至第13條的服務方式與服務項目。作答時宜依「定義 → 評估流程 → 服務內容」分段說明。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一、長期照顧的定義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長期照顧(簡稱長照)是指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個人或家庭需要,提供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醫護服務。
答題時應寫出三項要件:
- 對象:身心失能者。
- 期間:失能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
- 內容:依個人或家庭需要提供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醫護服務。
二、需求評估流程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規範申請與評估,第8條之1規範依評估結果核定長照需要等級與服務給付額度。實務流程可整理如下:
- 提出申請: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可透過長照專線1966、地方照管中心、線上申請,或在住院期間由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
- 進行需求評估:由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評估;依法評估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實務上由照管專員訪視,了解身心功能、日常生活照顧需求及家庭支持情形。若申請涉及醫事照護,依法應經醫師出具意見書,並由主管機關或照管中心評估。
- 核定等級與額度:主管機關依評估結果及失能程度,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民國114年適用的長照需要等級分為第一級至第八級,第一級為身體或心智未失能者,不納入長照給付範圍。
- 擬定照顧計畫:依評估結果整理照顧問題,與個案及家庭討論所需服務,由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單位)個案管理員擬定照顧計畫,經主管機關或照管中心核定。
- 連結並接受服務:依照顧計畫,由長照特約單位提供服務;
第 二 題25 分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映各項服務成本,請說明得以哪些方式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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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2 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的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映各項服務成本,並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支付方式則可採五種方式。
本題法條用語為「反映各項服務成本」;題幹所稱「反映各項服務成本」與此相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是在詢問健保法所列的支付方式,直接依第 42 條列舉即可。五種方式分別是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論日,並非只能擇一;可依服務特性訂定給付與支付標準。
五種支付方式
第 三 題25 分
為落實健康臺灣政策,以 2030 年達到癌症標準化死亡率減少三分之一為目標,挹注經費於「提升重要癌症篩檢」,從今年起擴大重要癌症篩檢年齡範圍以強化癌症篩檢成效,有效降低癌症死亡率。請說明目前公費補助癌症篩檢的國人年齡、篩檢內容及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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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14 年起擴大公費癌症篩檢後,各項檢查的適用對象、篩檢方式、篩檢間隔與每案補助金額。作答時須注意:補助對象不全是按一般年齡層區分,有些項目另須符合性別、家族史或吸菸、嚼檳榔等風險條件。
本題涉及癌症篩檢預防保健服務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補助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依癌別逐項整理為「對象/頻率/檢查內容/補助金額」,並納入既有公費項目口腔癌篩檢,以及 114 年新增或擴大的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測服務。每案補助金額是政府對篩檢服務的補助額,不代表受檢者領取現金。
公費癌症篩檢對象、內容及補助
| 癌別/服務 | 補助對象 | 篩檢內容與頻率 | 每案補助金額 |
|---|---|---|---|
| 口腔癌 | 30 歲以上有嚼檳榔(含已戒)或吸菸者;18 歲以上至未滿 30 歲有嚼檳榔(含已戒)習慣之原住民 | 口腔黏膜檢查,每 2 年 1 次 | 250 元 |
| 肺癌 | 具肺癌家族史:45–74 歲男性、40–74 歲女性,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曾診斷肺癌; |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精神衛生法》為使精神障礙者能順利復歸社會,規定社區須建立支持系統,請依法說明社區支持的定義及社區支持體系的相關內容。
此外,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並協助調適心理壓力與負面情緒,衛生福利部有推行哪些心理健康支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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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精神衛生法》如何以社區資源支持精神障礙者在社區生活,以及衛生福利部提供哪些心理健康支持管道。答題時可分成「法定定義」、「地方政府建置服務」、「中央補助與跨體系合作」及「一般民眾心理健康方案」四部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方案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精神衛生法》第 3 條說明「社區支持」的法定定義,再依同法第 23 條、第 24 條等規定,整理地方政府與中央主管機關的責任。最後把衛福部面向一般民眾的心理健康支持方案,與精神障礙者社區支持服務分開說明,避免混淆服務對象及目的。
社區支持的定義與體系內容
一、社區支持的法定定義
《精神衛生法》第 3 條所稱「社區支持」,是指運用社區資源,提供病人於社區生活中所需的:
- 居住、安置及就養支持。
- 就學、就業及就醫支持。
- 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支持。
- 其他支持措施與協助。
其核心在於依病人的個別需求,連結社區中的醫療、社會福利、教育、就業及生活資源,協助其在社區中穩定生活、平等參與社會。
二、地方政府應建置社區支持服務
依《精神衛生法》第 23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內精神病人需求,建構社區支持服務機制;得自行辦理,或委託、補助、獎勵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服務。服務形式包括:
- 全日型、日間型、居家型及社區型服務。
- 其他符合病人需求的社區支持服務。
地方政府並應提供病人家屬支持服務,包括心理衛生教育、情緒支持、喘息服務、專線服務及其他支持性服務。此項安排兼顧病人生活與家庭照顧者需求。
三、中央主管機關的責任
依《精神衛生法》第 24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補助機構、法人或團體從事精神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相關服務,藉此擴充服務資源、促進地方布建。
此外,社區支持須連結精神醫療、社區精神復健、個案管理、社會福利及就業等服務,使病人從醫療照護延伸至居住、生活與社會參與,形成持續性的支持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