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衛生技術 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癌症為國人第一大死因。請依據公衛三段預防概念,說明衛生主管機關針對癌症防治,已經推動那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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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衛生的三段預防如何應用於癌症防治,並要求舉出衛生主管機關已推動的措施。作答時應依介入時點分類:
- 初段預防:疾病發生前,降低致癌危險因子、促進健康。
- 次段預防:疾病早期,透過篩檢發現癌前病變或早期癌症,及早確診治療。
- 末段預防:疾病確立後,減少併發症、失能與死亡,提升生活品質,並提供復健、追蹤及安寧照護。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癌症防治法》第4條列舉防癌宣導與預防、癌症篩檢、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照護與追蹤、末期安寧療護、研究及資料庫等工作;第9條規範癌症防治中心與區域服務網,第14條要求篩檢機構主動催促癌前期及陽性個案回院確診或提供轉診資訊。
解題方法
先按「癌症發生前、早期發現、確診後照護」分段,再將政府措施放入對應階段。每段列出具體政策與服務,並說明其預防目的,避免只寫抽象口號。
三段預防與政策措施
一、初段預防:降低癌症發生
衛生主管機關透過健康促進與危險因子防制,降低癌症發生機會,主要措施包括:
- 防癌宣導與健康教育:宣導菸害、檳榔、飲酒、不健康飲食、缺乏運動及肥胖等危險因子,鼓勵戒菸、戒檳榔、均衡飲食與規律運動。
- 減少致癌因子暴露:透過菸害防制、檳榔防制及相關環境與職場健康措施,降低民眾接觸致癌物的風險。
- 疫苗接種:推動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接種,以預防HPV感染及降低子宮頸癌等相關癌症風險。
- 提升防癌識能:透過社區、學校及醫療體系宣導,提升民眾對癌症危險因子與預防方法的認識。
二、次段預防:篩檢、早期發現與治療
國民健康署推動具實證的癌症篩檢,提供符合資格民眾補助,並以篩檢陽性後的追蹤確診串接後續治療。民國112年提供的五項篩檢包括: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長期照顧服務制度之主要財務來源及其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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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長期照顧服務制度的財源組成與法律依據。作答時要區分長照服務的主要公共財源,以及民眾依規定負擔的部分費用;法源則以命題當年的《長期照顧服務法》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五條整理長照服務基金的收入來源,再說明基金以外的使用者部分負擔。主要財源包括政府預算、菸品健康福利捐、遺產及贈與稅收入,以及依法徵收的捐贈收入等;各項收入依法納入長照服務基金,作為推動長照服務的財務基礎。
財務來源及法源依據
- 政府預算: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長照服務,為公共財源之一。法源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的政府預算撥充。
- 菸品健康福利捐:依規定提撥一定比例或金額,納入長照服務基金。法源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以及《菸害防制法》關於菸品健康福利捐的規定。
- 遺產及贈與稅收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從遺產及贈與稅收入中提撥一定比例作為長照財源。
第 三 題25 分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報告書,健康體系(Health Systems)需要六大基石,包含領導與治理、財源、健康資訊、醫療照顧人力、基礎醫藥品、服務輸送。請說明健康體系的發展目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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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世界衛生組織(WHO)健康體系架構中,六大基石如何支持健康體系達成發展目標。六大基石是投入與功能面向;發展目標則是健康體系希望帶來的結果,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WHO「健康體系行動架構」所列的發展目標包括:
- 改善健康狀況:提升人口整體健康水準,並減少不同群體間的健康不平等。
- 回應民眾正當期待:尊重個人尊嚴、保護隱私,並讓民眾能適當參與影響自身健康的決策。
- 公平的財務負擔:避免個人或家庭因支付醫療費用承受不合理負擔,並使健康體系的財務負擔分配更公平。
健康體系也透過增加服務的可近性、涵蓋率、品質與安全性,促進上述目標。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 總額預算制(Global Budget System)
(二) 診斷關聯群(Diagnosis Related Groups, DRGs)
(三) 低價值醫療(Low-value care)
(四) 醫療科技評估(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
(五) 藥品給付協議(Managed entry agreements, M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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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民健康保險的費用控制與資源配置工具,以及判斷醫療服務「價值」的方法。作答時應分清楚:總額預算制控制整體支出上限;DRGs 改變住院醫療的支付單位與誘因;低價值醫療指出不值得提供的照護;HTA 提供給付決策的證據;MEA 則以協議方式處理新藥給付的不確定性。
題目未要求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制度概念說明。
解題方法
每個名詞可依「定義 → 運作方式 → 政策目的或影響」作答。支付制度類名詞要指出由誰、以何種單位支付,以及會形成什麼誘因;評估與協議類名詞則要交代其決策用途及處理的不確定性。
(一) 總額預算制(Global Budget System)
總額預算制是由保險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就一定期間及特定醫療部門的醫療費用支出,協商或設定預算總額,再於總額範圍內支付醫療服務的制度。預算可按醫療部門或地區等方式分配。
臺灣全民健保採行分部門總額支付制度。總額先約束一定期間內的支出規模;各院所或醫療人員所獲支付,仍可依論量計酬、論病例計酬或其他支付方式計算。總額制因此不等同於每家院所各自固定一筆預算,也不等於所有醫療服務都採相同支付方式。
其政策目的在掌握醫療費用成長、提升財務可預測性。若服務量增加而總額未同步增加,點值可能受到影響,形成抑制服務量擴張的誘因;制度設計仍須兼顧醫療品質、民眾可近性及合理服務量。
(二) 診斷關聯群(Diagnosis Related Groups, DRGs)
DRGs 是一種住院病例分類與支付方式。保險人依病人的主要診斷、手術或處置、年齡、性別、合併症或併發症等特徵,將住院病例分入不同群組,再按群組設定支付標準。此種支付通常以一筆包裹式費用支付一個住院病例,而非逐項按每項服務計價。
在我國健保制度中,Tw-DRGs 用於特定住院案件的支付。其目的在促進醫院控制住院病例的資源使用、提升效率,並使相似病例的支付較具一致性。若實際醫療成本低於支付額,醫院可節省成本;若成本高於支付額,醫院則須承擔部分財務風險。因此,DRGs 可能促使醫院縮短住院日或提高效率,也須注意避免不當減少必要照護、過早出院或病例選擇。
辨析: DRGs 是「按住院病例群組支付」的方式;總額預算制是「控制一定期間整體支出」的制度。兩者可以併行,DRGs 並不取代總額制度。
(三) 低價值醫療(Low-value care)
低價值醫療是指對病人健康結果幫助很小或沒有實質效益,甚至可能造成傷害、增加不必要負擔,而其成本或資源耗用不相稱的醫療照護。常見情形包括缺乏適應症的檢查或治療、重複檢查、對特定族群效益不足的篩檢,或在已有更適當替代方式時仍使用效益有限的處置。
判斷低價值醫療不能只看單項服務是否昂貴,也不能單憑「使用率高」認定;要考量臨床證據、適用族群、病人偏好、可能傷害與資源成本。相同檢查或治療對某些病人可能適當,對另一些病人則可能低價值。
減少低價值醫療的目的,是讓醫療資源用於更可能改善健康結果的服務,同時避免不必要的檢查、治療、傷害與費用。